! 临沂《市国有土地储—备办:法
临沂】市人民政府令 第1!5号
《第一条 为加强国】有土地资产管理【,,优化土?地资源配置,—促,进,土地合理《开发利用,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:国土地管理法、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城: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!律、法规《、规章?,结:合我市?实际,制定》本办法 《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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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!的国有?土地储备,适用本】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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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《法所称国有土地【储备,是指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对依法收回》、收购?、征用的《土地:进行储存,以备向社!会供应?各类建设用地—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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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》 市土地《收购储?备管理委员会—。。负责全?。市国有土《地储备工《。作的组织、领导【、协调和监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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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县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国《有土地储备的管理】工作:计划、财政、建【设、规划、房—管等部?。门按照各自职责,】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搞《好国:有土地储备的管理】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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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土地储》备中:心具体?承担:市辖三区的国有土】地储备工作,县【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!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!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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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土地!储备应当遵循统一】。、,有,序、效益、合理【的原则 《。
第!五,条 国有土地储【备应:当制定年度》。储备计划年度—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《。。部,门,会同:计划:。、财政、建设、【规划、房管等部门】,根据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、》社会经济发展计【。划、城市规》划和土地利用年度】计划制定,报同级人!。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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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条 下列土地】可以实施储备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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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利【用总体规《划确定?的城市发《展用地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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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城市—建成区内的低效利】用土:地、闲置土地; 】
(!三,)市、县《人民政府认为—应当储备的其—他国有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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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下列国有!土地,应当通过无偿!收回的?方式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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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土地有偿使用合】同约定?的使用期限》届满,?土地:使用者未申请续期】或者虽申请续—期,未获批?准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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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因单位撤销、迁移】、解散、破产—等原因停《止,使用原划《拨土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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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公路、铁路、机【场、矿场等经—依法核准报废的; !
【
(四)超过—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!开发期限满2年未】动,工开发或《者其他经《依法办理审批手【续的国有建设用地】连续2年《未使用的;》
【
(五)》无使用权人的土地;! ,
(!六)依?法没收的土地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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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》其他可以无偿收回】。的国有土地 】
【 第八?条 下列国有土地,!应当:通过有偿收》回的方式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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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一)因公共利益需!要使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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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因实施城市规划!进行旧?城区改?建调整使用土地【的;:
【
(三)集—体土地因《。农转:非,。依法转为《。国有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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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律!、,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!回的其?他国有土地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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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九条 下列【国有土地《,可:以通:过收购的方式储备: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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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以出】让、租赁方式—取得土?地使:用权后,没有—。能力:按合同?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!让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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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土—地使用权人》申请人?民政府收《购,。出让、?租赁土地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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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土地使用!权转让,人》民政府依法享有【优先购?买权:的;:
!(四)法院裁定【、判决、《调解的?土地及抵押》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!以收购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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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【可以依法收购的国】有土地 》
【 第十条 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!城市发?展用地范围》内的集体土》地,应通过》征用进行储》备
《。。 ,
》第十一条 》通过无偿收》回或者有偿收回方】。式储备国有土—地的,应当按照山东!省实施?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:地管理法〉》办法第二十》四条规定的》国有建设用地审【。批权限办理审批手】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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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储备!国有土地《的,应当《报,经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
【 ,
征用集体土地进!行,储,备的,应当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理法第四【十四条、第》四十五条规定的【审批权?限,。办理审批《手续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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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?有土地经依法批准】储备的,应》当按规定办理原土】地使用证《注销:手续 《
【 第十二条 【土地使用权》被依法收回或—收,购的,用地》单位必须按期—交付土地,被—。收回、收购的土【地即纳入土地储【备
《
第十】三条 通过有偿收回!方式储备的》国,有土地,土》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!标定地价60%【的比例给予补偿【;,其中,集《体土地因农转非【转为国有的》,土地按不》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!地费标准给予—。补偿地上建》筑物、构筑物—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!城市房?屋拆迁管理办法规】定或者征用》土地地?面附着物《的,。补偿标准给》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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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 【通,过有偿?收回或者收购方【式储备国有土地的】,应当签订》国有土?地使用权收回协议】或者收购合同—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!同应当包括收回、】收购土地的位置【、面积、《权属:,补偿?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!。期,限、:方式,交付土地的期!限、方式以》及,违约责?任、争议解决的【方法等?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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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五,。条 对纳《入储备?的国有土地,规【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制定《详细:规划,提《出规划条件并附【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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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:六,条 对纳入储备的】国有土地,国—土,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:定期向社会公告,并!优先列入《供,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!整理:。的,由土地》储备机构负》责实施
【
》第十七?条 国?有,土地储备期间,可】以临时出租或者【依法抵押;耕—种条件未《被破坏的《,可以继续耕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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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八条 土地储备】所,需资金的《主要: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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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财政拨款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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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银【行贷款; —
(】三):土,地储备收益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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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】他资金来源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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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土地储《备收益全额上缴财】政,有?关土地?储备:资金的?具体管理《办,法,由市财政行政—主管部门会》同市国土资》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另行制定 】
第!二十条 依照本办】法规定?应当进?行储备?的,土地,?。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!储备机构进》行,。土地储?。备而转让土地使用】权和地上建筑物、构!筑物及?其他附?着物的,其转让【行为无效,有关部门!不得为其办理审【批和登记手》续
! 第:二十一条 按—照山东?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!。第十八条规》定,未按规定给予土!地补:偿或者未按协—议(合同)支—付收购资金的,【原土地使用权—。人,可以拒绝交付土【地,并?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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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?按规定或者协议(合!同)交付土地的,】由市:、,。县国土?资源行?政主:管部:门责:令限期交付,逾【期不交付《的,,处每?平方米10元以上3!0,元以下的罚款,【。并可:以依:法请求赔偿》
! 第?二十二条《 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和?土地储备机构工【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—。徇私舞弊的,由其】所在单位《或者有?关部门依法给—。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,依《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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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三条 【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!请复:议或向人民》法院起?。。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!复议:也不向人民》法院:起诉又不履行处罚】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!决定的机关》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执行
】
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!自发布之日起—30日后施》行
二》〇〇:一年十二月二十五】。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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