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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。临沂市国《有土:。。地储备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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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人【民政府令 第—15号
第一条 !。为加强?。国,有土地资产管—理,优化《土地:资源配置,促进土】地合理开发利—用,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《土地:管理法、中华人民】共,和国: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!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!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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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—的国有土《地储备,《适,用本办法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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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?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!备,,是指市《、县:人民:政,府对依法收》回、收?购、征用的土地进行!储存:,以备向社》会供应各《类建设用《地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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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市土地收购储备】管理:委员会?。负,责全市国《有土地储备工作【的组织、领导、【协调和监督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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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县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!有,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!。计划、财《政、建设、规—划、房管等》。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!配合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!国有土地储备—的管理工作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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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土地储备【中心具体《承担市?辖三:区的国有土地储备】工作,县土地储备机!构承担本县的国【有土:地储:备,工,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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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土地储备《。应当遵循统一、【有序、效益、—合理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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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, 国有土地》储备应当《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!度,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计划、财政、建!设、规划、房—管等部?门,根?据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、社会经】济发展计划、城市规!划和土?地利用?年度计划制定,报同!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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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【 下列土地可以【实施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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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确】定的城?市发:。展用:地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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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二)城市建成区内】的低效利用土—地、闲置土地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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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市、县人!民政:府认为应当储—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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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下列【国有土地,应当通】过无偿收回的—方式储备: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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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。。。)土地有偿使—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!限届:满,:土地使用者未—申请续期或》者虽申请续期—未获批准的; !
(二】)因单?位撤销、《迁,移,、解散?、破产等原因—停,止使用?原划拨土《地的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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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公路、铁!路、机场、矿场等经!依法核准报废—的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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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超过出让》合同约定的》动工开发期限满2】年未动工《开发或者《其,他经依法《办理审批手续的国】有建设用《地连续2《年未:使用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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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,无使用权人的土地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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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依法没收的》土地; 《
(!七)法律《、,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!无偿收回的国—有土地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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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下列国有】土地,应当通过有】偿收回的《方式储备: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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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)因公共利益需要使!用的; —
(二)!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!旧城区改建调整使】用土地的; 【
(三!)集:体,。土,地因农转非依法转】为国有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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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律、!法规规定应当—有偿收回的》其他国有土地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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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下列国有土【。。地,可以通过收【购的方式储》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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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以出让、租【赁方式取得土地使】用权后,没》有能力按《合同约定开发且不】具备转?让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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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土地使用权人—申请人民政》府,收购出让、租赁【土地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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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三)土?地使用权转让,人民!政府依法享有优先】购买权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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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!院裁定、判决、调】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!实现抵?押权:时可以收购的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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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!国,有土:地,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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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》 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!展用地范《围内的集体》。。。土地,应通》过征:用进:行,储备:
【。 第十一条 通过!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!回,方式储备国》有土地的,应当按照!山东省实施〈中华】人,民共:。和国土地管理法〉】办法第二十四条【规定的?国有建设用地—审批权?限办理审批手续 】
—收购储备国有土地】的,:应当:报经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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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!备的,应当按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土地】管理法第四十四条、!第四十五条规定的】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!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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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经依法!批准储备的,应【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!使用:证注销?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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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土地使》用权被依《法收回?或收购的《,用地单位必须按】期交付土地,—被收回、收购的【土地即纳入土地【储备 ?
— 第十三条— 通过有偿收—回方式?储备的国有土地,】。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!的标定地价60【%,的比例给予补偿;】其中:,集体土地因农【转,非转为国有的,土地!按不高?于市:政府规定的》征地费标《准给予补偿地上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他附着物【按,本市城市房》屋拆迁管理办法【。规定或者征用土【地地面附着物的【补偿标准《给予补偿
】。
》第,十,四条 通《过有偿?收回:或者收?购,方式储备《国有土地的,应当】签订国有土地使【用,权,收回协议或》者收购合同收—。回协议或《者收购合同》。应当:包括收?回,、收购土地的位置、!面积:、权属,补偿—或者收购《价,款的支付期限、方】式,交?付,土地的?期限、方式》以及违约责任、争】。议解:决,的方法等内》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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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!的国有?土地,规划行政主管!。部门应制定详细【规划,提出》。规划条件并附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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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六条 对纳入—储备的国有土—地,国?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】告,并优先列入供地!。计划需要《前期开发整理的,】由土地?储备机构《负责:实施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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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《条 国有土地储【备期间,可以临时出!租或者依法抵押;耕!种条件?。未,被破坏的,可以继续!耕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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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土地储?备所需资金的主【。要,来源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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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财】政拨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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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银行贷款; 】
—(三)土地储备收益!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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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—他资金来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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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土《地储备收益》全额上缴财政—,有关?土地储备《资金的?具体管理办法—由市:财政: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市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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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条 》依照本办法》规定应当《进,。行储备的土》地,其?使用权人未》经土地储备机构【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!土地: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!、构筑物及其他附】着物的,其》转让行为无》效,有?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!审批和登记手续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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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一条 按【照,山东省国有土地【储备办法第十—八条规定,未按规定!给予土地补偿或【者未按协议(—合同)支付收购【资金:的,原土地使用权人!。。可以拒绝交付土地】,并可以依法请求】。赔,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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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》规定或?者协议(合同)交付!土地的,由市、【县国土资源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《。交付,逾期不—交付的,处每平方】米10元《。以上3?0元以下的》罚款:,并可以依法请求】赔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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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二条 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土地储备机构】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: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!。单位或者有关部【门依法给《予行: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,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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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!条 当事《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,不服的,可》依法申请复议—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】当事人逾期不申请】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!起诉又不履行—处罚决定的》,由作出处罚—。决定的机关申—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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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四条 本办—。法自发?布之日起30日【后施行
二【〇〇一年十二—月二十五《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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