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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【国有土地储备—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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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人民政】府令 第15—号
第一条 为】加强国有土地资产】管理,优化》土,地资源配《置,促进《土地合理开发利用,!根据中华人》。民共和国土地管理】法、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市—房地产管理法等法】律、法?规,、规:章,,结合?我市实际,制—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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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本市行政区域内的】国有土地储》备,。。,适用?本,。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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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本办法所《称国:有土地储备》,是指市《。、县人民政府对依法!收回、收购、征用】。的土地进行储—。存,以备向社会供】应各:类建设?用地的行为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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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三条 市》。土地收购储备—管理委?员会负责全市国有】土地储备工作—的组织、领导—、协:调和监督《
】市,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国有土地储备—的管理工作计划、】。财政、建设、—规划、房管等部门按!照各自职责,—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搞好国—有土地储备的管【理,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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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土地储】备中心具体承—担市辖三区的国有】土地储备工作—,县土地《储备机构承担本【县的国有土地—。储备工作 》
】 第四《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!循统一、有序—、效益、合》理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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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 ,国有土地储备—应,当制定年度储备计】划年度储备计—划,由国土资《源行: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!、财政、建》设、规划、房管等】部,门,根据土地利用】总体:规划、社《会经济发展计划、】城市规划和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】制定,报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?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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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六条 ?下列土地可以实【施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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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【利用总?体,。规划确?定的城市发展用【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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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城市《建成区?内的低效《利用:土地、闲《置土地;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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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三)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!的其他国有土—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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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下列国有土地,!应当通过无偿收回】的方式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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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土:地有偿使用合同约】定,的使用期限届满【,土地使《用,者,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!请续:。期未获批《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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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。)因单位《。撤销、迁移》、解散、《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!原划拨土《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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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公路、铁路、机【场、:矿,场等经?。依法核准报废的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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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超过】出让合同约定的动】工开: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!开,发或者其他》经依法?办理审批手》。续的国?有建:设用地连续》2年未使用的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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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无》使用权人的土地;】
!。(六)依法没—。收,的土地;《
!(七)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,他可:以无偿?收回的国《有土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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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 下列国!有土地,应当—通过:有偿收回的方—式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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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因公共利益需】要使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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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。)因实施《城市规划进》行,旧城区改《建,调整使用土地的; 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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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集?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!转为国有《的; 《
(】四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:。应当: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!。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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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九条 》下列国?有土地,《可以通过收购的方】式储:备: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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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:以,出让、租赁方式取得!土地使?用权:后,没?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!发且不?具,备,转,让条件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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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土地使!用权:人申请人民政府收】购出让、租赁土【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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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)土地使用【权转让,人民—政府依法享有优先】。购买权的; 【。 ,
(四】)法院裁定、判决】、调解的《土地及?。抵押土地实现抵【押,权时可以收购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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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五)其他《可以依法收》购的国有土地 】 ,
第!十条 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确定的城】市发展用地》。范围内?的集体土地》,,应通过征用》。进行储备《
!第十一?条 通过无偿收回或!者有偿收《。回方:式储:备,国有土地《。的,应当按照山东】省实施〈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?土地管?。理法〉?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!的国有?建设用?地审:批权限办理》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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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【。储,备国:。有土地的,应当报】经同级?人民政府批准 【
】征用:集体土地进》行储备的,应当按】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地管理法—第四:十四:条、:第,四十五条《规定的审《。批,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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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国有土地经依—法批:准储:备,的,:应当按规定办理【原,土地使?用证注销手续 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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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!法收:回或收?购,的,用?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!土地,被《收回、收购》的土地即纳》入土地储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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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,三,条 通过有偿收回】方,式储备的国》有土地,土》。地按不高《。于收回?时的标定地》。价60%的》比例给予补偿—;其中,集》体土地因《农转非转《。为国有的《,土地按不高于市】政府规?定的: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!地,上建: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:附着物按本》市城:市房屋拆迁管—理,办法规定或者征用】土地:地面附着《。物的补偿标》准给:予补:偿,
【 第?十四条 《通过有偿收回或者】收购方式储备国有】土地的,应当签【订,国有土地使用权收】回协: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!协,。议或者收《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!、,收购土?地的位置、面积、权!属,:补偿或者收购价【款的支付期限、方】式,交付土地的期】限、方?式以及违约》责任:、争议解《决的:方法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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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五条 对纳—入储备的国有土地,!规,划行: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!细规划,提出规【划条件并附》图
! 第十?。六条 ?对,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!,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定》。期向社会公》告,并优先列—入供地计划需要前】。期,开,发整理?的,由土地》储备机?构负:责实施?
【 , 第十七《条 国有土地—。储备期?间,可以临时出【租或者依法》抵押;耕种条件未被!破坏的,可以继续耕!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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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: 土地储备所—需资金的《主要来源: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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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财【政拨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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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银行贷款;! ,
(!三)土地储》备收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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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其他资金来源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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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九条 土地》储备收益全额上缴】财政,有关土—地储备?资金的具体管理【办法由市财政行【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!土资源行《政主管?部门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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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。条 依照本办法【。规定应当进行—储备的?土地,其使用—权人未经土》地,储,备机构进行土—地储: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!和地上建筑物、【。构筑物及《。其,他附着物的》,其转让行为无效】。,有关?部门不?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!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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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!地储备办法第十【八条规定,未—按规定给予土地【。补偿或者未按协议】(合同)支付收购】资金的,原土地使用!权人可以《。拒,绝交付土《地,:并可以依《法请:。求赔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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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未按规?定或者?协议(合同)交付土!地的,由市、—县国土资《源行政?主管:部门责?令限期?交付,逾《期不:交付的,处每—平方米10元以上】3,0元以下的罚款【,并可?以依法请求赔偿 !
】 第二十《二,条 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和土?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!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!。所在单位或》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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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条》。。 ,当事人?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服的,可依》法申请复《议或向人民》法,院起诉?当事:人逾:期不申请《。复议也?不,。向人民?法院起诉《又不履行处罚决定】的,:由作出处罚》决定的机关申请【。人民法院强制—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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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《条 本办《法自发布之日起【3,0日后施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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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?〇一年十二月二十】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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