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临沂市国有土】地储备?办法
《
临沂市—人民政府令》 ,第15?号
第一条—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!产管:理,优化土》地资源配置,促进土!地合理开发利用,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土地:管理: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城市房地》产管理法等法律、】法,规、规?章,,结合?我市实际,制定本】办法
】
第】二条 本市》行政区域内的国【有土地储备,适【用本办法 —
—
本办?法所称国《有,土地储?备,是指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对依法收回】、,收购、?征用的?土地进行储存,以备!向社会?供应各类建设用地】的,行为
【
《 第三《条 市土地收购【储备管理委员会【。负责全市国》有土地储备工作【。的组织、领导、协】调和监督《 :
,
市、【县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!的管:理工作计划》、财政、建设、规】划、房管等部—门按照各《自职责,配合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!好国有?土地储备的》管理工?作,
》 ,。
?市,。土地储备《中心具?体承担市辖三区的】国有土地储备工作,!县土地储备机—构,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!储备工?作
》
— ,第四条 土地储【。备应当遵《。循统一、有》。。序、:效益:、,。合理的原则》
】 第五条《 国有土地》储,备应当制定》年度储备《计划年度储备计【划由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计划、财政、建设!、规划、房管等【部门:,根据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、社会经济发】。展计划、城》市规划和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】制定:,报同级人民政府】批,准后实施
【
—第六条 《下列土地可以实施】储,。。备:
!。(一)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确定的城市】发展用?地;
【。
(》二,。)城市建《成区内的低效利用】土地、闲置土地【;, :
【(三)?市、:。县人民政府认—。为应当储备》的其他国有土地 】
《
第七】条, 下列国《。有土地,应当通【。过无:偿收回的《方式储备《:
【
(一)土》地有偿使用合同约】。定的使用期限届满】,土地使用者未申】请,续期或者虽申请续】期未获批准》的; 《
《
(《二)因?单,。位撤销、《迁移、解散、破产】。等原因停止使—。用原划?。拨土地的《; :
《。 ,
?。(三)公路、铁【。路、机场、矿场【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!; 《。
—(四)超《过出让合同约定【的动工开发》期限满?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!其他经依法办理审】批手续的国》有,建设用地《连续2年未使用的;!
《。
?
(五)》无使用权人的土地;!
!(六)依法没—收的土?。地;
—。
》(七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可以无偿收回的【国有土地 【
】第八条 下列国【有土地?,应当通过有—偿收回的《方式储备:
!。
?。。(一)因公》共利:益,需要使用的》;
》
?
(二)因实施】城市规划进》行旧城区改》。建调整使用土地的;!
《
(三【),。集体土地因》农转非依《法转为?国有的; —
(】四,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应当有偿收—回,。的其他国有土地【
【
第九条【 下列国《有土地,可》。。以通过收《购的方式储备: 】
《
(一《)以:出让、租赁》方,式取得土地使用【权后,没有能力【。按合:同约定开发且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】; ?。 ,
》
(二)土地使用】权人申请人》民政府收购出—让、租赁土地的【; :
(!三)土地使用权转】让,人民政府—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!的; 》
(四】)法院裁定》。、,判决、调解的土地及!。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!时可以收购的; !
(五!)其他可以依法【收购的国有土—地 ?
】 第:十条 土地利用总】。体,规划确定《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!内的集?体土地,应通—过征用进行储备【
—
, 第十一》。条 通?过无偿?收回: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!备国有土地的—,应当按照山东【省实施?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!地管理?法,〉办法第二十—四条规定的国有建】设用:地审批权限办—理审批手续
】
?。
收购储《备国有土地的,应】当报经同级》人民政府批准— ?
征用】集,体土地进行储备【的,应?当按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第四十四条】。、第四十五条规定的!审批权限办理审批】手续 》
国有土!地经依法批准—储备的,应》当按规定办理原【。土,地使用证注销手续】
! 第十二条 土地!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!收购的,用地—单位必须《按期:交,付土:地,被收《回、收?购的土地即纳—入,土地储?备
! 第十?。三条 通过》。有,偿收:回,方式储备的国—有,土地:,土:地按不高于收回【时的标?定地:。价60?%的比例给》。予补偿?;其中,集体土地因!农转非转为》国有的,土地按【不高于市《政,府规定的征地费【标准给予《补,偿地上?建,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他《附着物按本市城市】房屋拆迁管》理办法规定》或者征用土地—地面附着物的—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!
【 第十四条 通过】有偿收回或者收购】方式储备国有土【地的:,应当签订国有土】地使用权收回—协议或者《收购合同收回—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!当包括收回、收购】土地:。的位置、面积、【权属,补偿或—者收购价款的支【付期限?、方式?,交付土地的—期限、方式》以及违?约责:任、争议解决的【方,法等内容
【
《 第十五条— 对纳入储备的国】有土地,《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制定详细规划—,提出?规划条?件并附图
】 ,
第》十六:条 :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!地,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定【期,向社会公《告,:并,优,先列入供地计划【需要前期开发整【。理,的,,由土地储备机构负!责,实施
—
》。第十七条 国有【土地储备期间,可以!临时出租或者依法】抵,押;耕种条件未被】破坏的,可以继续耕!种
《 ,
:
第十八条 】土地储备所需资【金的主要来源:
!
《
(:一,。)财政拨款; 【
【
(二)银行—贷,款;:
】
(三)土地—储备收?益;
】。
(《。四)其他资金—来源
—
:
第十【九条:。 土地储备收益全】额上:缴财政,《有关土地储备资【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!市财政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市国土【资源行?。政主:管部门?另行制定
【
?
第二十条 】。。依照:本办法?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!土地,其《使用权人未经土地】储备机构进行土地】储备而?转让土地《使用权?和地上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其》他附着?物的,其转》让行为无效》,有关部门》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!登记手续
—
?
《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!东省国有土地—。储备办法第十八【条规定,未按规定】给予土?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!(合同)支付收购】资金的,《。。原土地使用权人【可以拒绝交》付土地,并可以依法!请求赔偿 》
《
未按规定或者协!议(合同)交付【土地的,由市、县】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交付,逾期不!。交付的?,处:每,平方米?10元以上30【元以下的罚》款,并可以依—法请求?赔,偿
!
?第,二十二条《 ,国土资源行政—。。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!。机构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、?滥用:。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!由其所在《。。单位或者有关—部门:依法给予行政处【。分;构成《。犯罪的,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》
第二【。十,三条 ?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定不服的—,可依法申请复议或!向人民法院起诉当】事人:逾期不申请复议也】。不向:人民:法院起诉又不履【行处罚决定的,由】作出处?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!。民法院强制执—行,
:
:
第二十四!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《30日后施行
!二,〇〇一?年十二月二十五日】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