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临沂市《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!。
临沂—市人民政《府令 第《1,。。5号
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国有土地资产管【理,优化土地资源配!置,促进土地合【理开发?利用,根据》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》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】等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!我市实际,制—定本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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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。市行政区域内的【国有土地《储备,?。。适用本办法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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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本办法所称》。国,有土地储《备,:。。是指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对》。依法收回《、收购、征用的土地!进行储存,》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!建设:用地的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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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市土地收购储备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】。市国有土《地储备工作的—组,织、领导、》协调和监督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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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》县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国有土》地储备?的管理工作计划、财!政、建设、规划【。、房管等部》门按照各自》职责:,配合国土资源行政!。主管部门搞好国【有土地储备的—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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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土地储备!中心具体《承担市辖三区的【国,有土地储《备工作,县土—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!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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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土《地储备应当遵—循统一、有》序、:效益、合理的—原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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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国有!土地储备应当制定】年度储备计划年【度储备计划由—国土资?源行:。政主管部《门会同计划、财【政、建设、规划、】房管等部门》,根据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【、社会经济发展【计划、?城市规划和土地【利用年度计划—制定:。。,,报,。同级人?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!
【 第六条 下列土】地可以实《。施储备: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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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】。地利:用,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!发展用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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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城:市建成区内的低【效利用土地、闲【置土地; —
(】三)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!其他国有土地 】 ,
】第七条 下列国有】。土地,应当通—过,无偿收回的》方式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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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】地有偿?使用合同约定—的使用期限届—满,土地《使用者未申》请续期?或者:虽申请续期未—获批准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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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因单位撤—销、迁?移、解散、破产【等原因停《止使用原划拨土【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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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《公路、铁《路、:机场、矿场等经依法!核准报废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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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超过!出让合?同,约定的动工开—发期:限满: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!其他经依法办—理审:。批手续的国》有建设用地连—续2年未使用的; !
】(,五)无?使用权人《的土: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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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六:)依法没收的土【地,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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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,其他可以《无偿收回的国—有土地 《 ,
】 第八条《 下:列,国有土地,应—当通过?有偿收回《的方式储《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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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因公?共,利益需要使用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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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因实施城!市,。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!调整:使用土?地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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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。集,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!转为国有《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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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法律、《法,规规定应《当,有偿收回《的其他国有土地 ! ,
【 第九条 下列国】有土:地,可以通过—收购的方式》储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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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)以出让、租赁方式!取得土地使用—权后,没《有能力按合同约定】开发且不具备—。转让条件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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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土】地使用权《人申请人民政—府收购出让、租【赁,土地的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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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土地!使用权?转让,?人民政府依法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;!。 ?
(【四)法院裁》定、:判决、调解的土地及!抵押:土,。地实现抵押权—时可以收购的;【
!。(,五)其他《可以依法收》购的国有土地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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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条 土地利用【。总体规划确》定的城市发展—用地范围内的集【体,。土地:,应通过《征用:进行储?备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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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通!过无偿?收回或者有偿收【回方:式储备?。国,有土地的,》。应,当按照山东省—实施〈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〉办法第二十!。四条规定的国有建】设用地?审批权限办理审【批手续
!
收:购,储备国有土地的,应!当报经同级人民【。政府批准 【。
征用集!。体土地进行储—备的,应当按照中】华人:民共和国土》地管理法第四十四】条、第四十》五条:规,定的审批权限办【理审批手《续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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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经依法!批准储?备的,应当按规定办!理,原土地使用》。证,注销手续 》
! 第十二条 —土地:使用权被依法收回】或收购?的,用地单位必须按!期交付土地》,被收回、收—购的土地《即纳:入,。土地储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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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通!过,有偿收回方式储备】。的国有土地,—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!。的标定地价60%的!比例给予补》偿;其中,集—体,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!。有的,?。土地按不高于—市政府规定》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!偿地上建筑物、构筑!物,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!城市房屋拆迁—管理: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!地地:面附着?物的补偿标》准,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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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通过:有,偿收回或《者收购方式储备【国有土地《的,应当签订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收回协》议或者?收,购合同收《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!。应当包括收回—、收购土地的位【置、面?积、权属,补偿或者!收,购价款的支付—期限、方式,交付】土地的期限、方【式以:。及违约责任、—争议解?决的:方法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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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 对纳入储【备的国?有土地,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!制定详细规划,提出!规划条件并附—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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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对纳》入储备?的国有土地,国土资!源,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!社会公告,》并优先列入供地计】划需要前期开—发整理的,由土地储!备机构负责实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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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国!有土地储《备期间?,可以临《。时出:。。租或者依法抵押【;耕种条《件未:。被破坏的《,可以继续耕种 】。
— 第十八》条 土地储备所需资!金的主要《来源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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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财政拨【款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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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银行》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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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:。土地储?备收益; 》 ,
【(四)其他资金【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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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!收益全?额上缴?财政,有关土地储备!资金的具体管理办】法由市财政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市—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,门另行制定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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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条: 依照?本办法?规,定应当进行储备的】土,。地,其使《用权人未《经土地?储备机构进行土【地储备而转让—。土地使用权和—地上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及其他附着物【。的,,其转让行为—。。。无效,有关部门不】得为其办理审批和】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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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一条 按照》山东省?国有土地储备办【法第十八条规—定,,,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!偿或者未《按协议?(合同)支付收购】资金的?,原土地使用—。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!地,并可《以依法请《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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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未,按规定或者协议(】。合同:),交,付土地的《,由市、《县,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责:令限期交《付,逾期不》交,付,的,处每平》方米10元以—上30元以下的【罚款,并可以依法】请求: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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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二条 —国土:。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和土地储备机构【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滥》。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,由其所在—单位或者有关部门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》的,,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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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《决,定不服?的,可依法申请【复议或向《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!逾期不?申请复议也不向人】民法院起诉又不【。履行处罚决定的【,由作出《处罚决?定,的机关申请人民【法,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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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十四条 本办法【自发布之日》起30?日,后施行
—二〇〇一年十二月】二十五?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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