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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—市国:有土地储备办法 】
临沂市【人民政府令 第【15:号
第《一条 为加强国【有土地资产管理,】。优化土?地,资源配置,促进土地!合理开?发利用,《根据: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土:地管理法、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市房地产—管理法等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,结合我市实!际,制定本》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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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 本【。市行政区域内—的国有土地储备【,适用本办》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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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《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!备,是?指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:对依法?收回、收购、—。征用的?土地进行储存,以备!向社会供应》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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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。。条 :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!委,员,会,负责:全市国有《土地储备工》作的组织、领导、协!调和监督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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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》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,区域内国有土地储】备的:管理:工作计划《、,财政、建设、规【划、房管等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!配合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门搞【好国:有土地储备的管【理工作?
!市,土地储备中》心具体承担市—辖三区的国有土【地储:备工作,县》土,地储:备机构承担本县的】。国有土地储备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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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条 土地—储备应当遵》循统一、有序、【效益、合理的原则】。
【 第五条 国有】土地储?备应当?制定年?度储备计划年—度储备计划由国土】资源行政《主管部?门会:同计划、《财政、?建设、规划、房管等!部门,根据土地【利,用总体规划、社会经!济发展计划》、城市规划》和土地利用年—度计划制定,报【同级人民政府—批准: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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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下?列,土地可以实施储【备,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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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】地利用?总体规划确定的城】市发展用地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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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城市建成—区内的低效利用【土,地、闲置土地; !
(】三)市、县人民政】府认: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!有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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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七条 下列国有!土地,应当通过【无偿收?回,。。。的方式储《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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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土地有偿使用合【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!满,: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!期或者虽申请续【。期未获批《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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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因单位?撤销、迁移、—解散、破产等原【因停止使用原—划拨土?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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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公路【、铁路、机场、矿场!等经依法核准报【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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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超【过出让合同约定【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!年未动工开发或【者其他?。经依法办理审批【手续:的国有建设用地【连续2年未使用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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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无》使用权人的土—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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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依【法没收的土地; !。 ,
(七】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!回,的国:有土地 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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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下?列,国有土地,应—当通过有《偿收回的方式储备】。: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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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因公共利益!需要使用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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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因实施城!市规划进《行旧城区改建调整】使,。用土地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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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?)集体土地因—农转非依法转为【国有的;
! :。
(四)法—律、法规规》定应当有偿》收回的其《他国:。有土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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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下【列国:有,土地,可以通过【收购的方式储备: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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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以出【让、租赁方式取得】土地使用权后,【没有能力按合同约】。定开发?且不:具备转让条件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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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土地?使用:权人申请人民政【府收购?出让、租赁土地【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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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?)土地使用权—转让,人民政—府依法享有优先【购,买权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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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》院裁定、判决—、调解的土地—。及抵:押土地实现抵—押权时可《以收购的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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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五)其他可以【依法收购《的国有土地 【
!第十条? ,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!发展用?地范围内的》集体土地《,应通过《征用进行储备
】
第十!一条 通《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!收,回,方式储备国》有土地的,应当按照!山东省实施〈—中华:人民共和国土—地,管理法〉办法第二十!四,条规定的国有建设】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!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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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储备国—有土地的,应当报经!同级人?民政府批准 — , ,
征用集!体土地进行储备的,!应当按照中华—人民共?。和国土地《管理法第《四十四条、第四【。十五:条,规,定的:审批:权限办理《审批手续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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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《。有土地经《依法批准《储备的,应当按规】定办理原土》。地使:用证:注销手续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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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。条 土地使用权被】依法收回或收购【的,用地单位必须】按期交付《。土地,被《收回、收购的土【地即纳入土》地储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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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通—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!的国有土地,土地】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!定地价60》%的比例给予补【偿;其中,》集,体土:地因农转非转为国】有的,土地按—不高于市政府—规定的征地费—标,准给予补《偿地上建筑物—、,构筑物和其他附【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!拆迁管?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!土地地?面,附着物?的补偿标《准给予补《偿
【
第《。十四条 通过有偿】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!备国有土《地,的,应当签订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收回》协,议或者?收购合同收回—协议或者收购合同】应当包括收》回、收购土》地的位?置,、,。面,积、:权属,补偿》或者收购价款的支】付期限、方式—,交付土地的期【限、方式以及—违约责任、争议解】决的方法等》内容:
【 第十五》条 对纳《入,储备的国有土地,规!。划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!,,提出规划《条件并附图
】
第十六!条 对纳入储备的】国有土地《,国土资源行政主】。管,部门应当定期向社】会公告,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!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!,,由土地?储备机?构负责实《施
】 , 第:十七:条 国有土地储备】期间:,可: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!抵押;耕种条件【未被破坏的,—可以继续耕种
】
》 第十八条 土】地储备所《需资金的《主要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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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财政—拨款;? ?
(【二)银行《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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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土地《。储,备收: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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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四)其他资金来【源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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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,条 土地储备收【益全:额,上缴财政,》。。有关土地储备资【。金的具体《管理:办法由市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!。同市国土资源—。行政主管部门另【。行,制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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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条 》依照本?办法:。规定应当进行—储备的土地,其使用!权人:未经土地储备机【构进行土地储备而】转让土?地使:用权和地《上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及其他附》着物的,其转让【行为无效《,有关部门不得【为其办?理审批和登记—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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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一条: 按照山东》省国:有土:地,储备办?法第:十八条规定,未【按规定?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!按协议?(合同)支付收【购,资金的,原土地使】用权人可以拒绝交】付土地,《并可以?依,法请求赔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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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—按规定或者协议(合!同,)交付土地》的,由?市,、县国?土资源?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交付,逾》。期不交付的,处【每平方?米,10元以上30【元以下的罚款,并】可以依法《请求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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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《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和?土,。地储备机《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?。舞弊的,《。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有《关部门?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,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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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,《可依:。法申请复议或向【人民法院起诉当【事,人逾期不申》请复议也不向人民】法院:起诉又不履行处【罚决定的,由作【出处罚决定的—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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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十四条 本—办法自发《布之日起30日后】施行
二〇〇一!年十二月二十五【。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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