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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民用!建筑:节能与可再生能源】建筑:一体化应用》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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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?办发:〔2010〕5【5 号
临!沂市人民《政,。府办公室 关于【印,发临沂市民用建筑节!能,与可再?生能源建《筑一体化应用管【理办法的《通,知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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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区人民政府市!政府各部门》、各直属机构临【沂高新技术产—业,。开发区管委会临【沂经:济开发区管委会临】沂临港产业区—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!位,各高等院《校
】 现将临沂市【民用建筑节》。能与可再生》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!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!请认真遵照执行
!二〇一?〇年五?月二十六日
第一!章, 总则
第一!条 为加强》民用建筑节》能,管理降低民》用建筑建造》使,用过程中的能—。源消耗提高能—源,利用效率推动我【市“两型”社—会,建设根据中华—人,民共:和国:可再生能《源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节约能源法、民!用建筑节《能条例?和山东省节》约能源条例等有关】法律法规规定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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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条 本办法所称【民用建筑《是指:居住建筑《、,国,家机:关,办公建筑和商业、】服务业、教》育、卫生《等其:他公共建筑 —
】本办法所《称民用建《筑节能?(以下简称建筑【节能)是指民—。用建筑在规划、设计!、,建造:和使用过《程中: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!料执: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!建筑物用能设—。备的:运行管理合理设【。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!工性能提高采暖、制!冷,、照明、通风、给排!水,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!率,。以及: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!证建筑?。物,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!。境,质量的前《提下降低建筑物【能源消耗合》理、有效地利—用能源的活》动 :
— :本办法所称既有建】筑节:能改:造是指对不符合民】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》标准的既有建筑的】围护:结构、供热系—统,、采暖制冷系—统、照明设备和热】水供:应设施等实》施,节能改造的活动【
《。 本—办,法所称可再生能源】是指目?前,。可在:建筑中规模化使【用的:太阳:能和浅层地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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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办法所【称可再?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应,用是指太阳能和浅层!地能等可再生能【源与:建筑实现一体化【规划、设计、施【工,。、监督、《监理和验收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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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!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!民用建筑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和】改,造活动应当》遵守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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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《 ,市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全市》的建筑?节能和可再》生能源与建筑—一体化推《广应用实施监督【管理
! 各县区》、临沂?高新技术《产业:。开,发区、?临沂经济开发区、临!沂临港产业开发区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!筑,节能和可再生能源】。与建筑一体化推广】应用:实施监督管理—
】。 第五条 编制城乡!规,划应当充分体现能】源、资源的》综合利用和节—约对城镇布局、功】能分区、建筑—特征、基础设—施,配置的影《响进行研究》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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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: 积:极推进供热体—制改革确保》新建建筑与》供热计?量设施要安装同步】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!量,改造与节能改—造同步供热》计量设施安装—与供热计《量收费同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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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》 鼓励新建—。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!实施建筑能效测【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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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供热单位、公】共建筑所有权—人或者其委托的物】业管理单位应当【制定相应《的节能?建筑运行管》理,制度和具《体方案?严格:执行节能建筑运行状!态各项性能指标建立!节能工作诸》环节的岗《位目:标责任制并在采【暖期定?。。期公布建筑物能源】消耗情况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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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, 公共建筑的所有】权人:或,者委托的《物业管理《单位应当建立—用能档案在供热【或者制冷《间歇期委《托相关检《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!系统的性能进行【综合检测评价定【期进行维护、维修】、保养及《更新置换《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!常运: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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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鼓励建!筑节能科学研究【和,技术开发《推广应?用节能型的》建筑结构、材—料、用能《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!应的施工《工艺、?应用和管理技术积极!发展建筑节》能技术和产》。品促进可《再生能源的开发【。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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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》国家鼓励和》扶,持在新建《建筑和既《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!用太阳能《、浅层地能等—可再生能源 —
】第十:二,条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安排民用建筑节】能资金用于》。。支,持,。。民用建筑《。节能的科学》技术研究和标准【制定:、既:有建筑?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!的节:能,改造、可《再生能源的应用以】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!工程、节《能项目的推广—
— 政府引导金融!机构对?。。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,、,可,再生能源的》应用以及民用建筑】节能示范工程—等项目提供》支持 民《用建筑节能项—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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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条《。 ,对在民用建筑节能】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单位和—个,人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—给予表彰和》。奖励
第二【章 新建》建筑节能
【第十四条《 所有新建建筑都】必须按照《。民用建筑节能强【。。制性:标准进?行建设
】 《推广:使用民用《建筑节能的新—技术、新工艺、【新材料和新》设备禁止使》用能:源消耗高的技术、】工艺、材《料和设备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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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五条 建【设单:位、设计单位—、施工单位不得在建!筑活动中使用—列,入禁止使用目—录,的技术、《工艺、材料和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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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六条 规划行—政,主管部门依》法对民?用,建筑进行规划审【查应当?就设计方《案征求同级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意见;》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性标准的不】予颁发建设工程规】划,许,。可证 ?
— 第十七条 】。建,设单位应《当,按照建筑节能—政策规定和建—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!相应:工程设?计资质?。的单位进行》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!。设计图?。纸、建?筑节能相关材—料送:施工:图设计文件审—查机构?审查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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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八条 设计单—位应当依据建筑【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!工图:设计文?件应当?包括总说明部分【有,节能专篇《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!。。计的材料、构—造、技术参》数和:技术措施;齐全完整!的节:能构造详图》和节能设《计计算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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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施工》图,设计文件审查机【构审查施《工,图设计文《件,时应当进行建筑【节能设计内容的【专项审?查在技术审查报告中!。单列节?能审查?章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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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对符合—建筑:节能:强制性标准并经审查!通过的应当将施工图!审,查报告?及审查合格》书报工程所》在地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《案对不符《。合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—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查结论》。应当鉴定为不—合,格
】 :对未进行施工图设计!文件建筑节》能审查或《者审查不合格—的民用建筑建—。。设行政?主,管部门不得颁发【建筑工程施》工,许可证
】
: 第二十条 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不得擅自修改—。经审查合《格的施工图节能设】计文件确需》修改的建设单—位应当送原设计【单位:修改并将设计单【位修改后的施工【图送交?原施工?图设计文件审查【机构:重新进行审查审查】合格:后方:可使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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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一条》 :设计单位《、施:工单位、工》程监:理单位及其》注册执业人员—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性标准进行】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 ?
第!二十二条 —施工单位《应当编制建筑—节能分部工程—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审!查合格的施工图【设计:文件和建筑节能施】工,标准及施工技术方案!的要求进行施工 】
— 施工单位—应当对进入》施工现场的墙体材】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!、采: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!备进行查验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!。件要求?的不得?使用
》 , ? :。施,工单位?应当在施工现场显】著,位置将该工程的节能!措施和节《能,标准予以公示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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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三条 —。 监理单位应当制】定符合?建筑节?能要求的监理—规划及监理》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!律法规、建筑节【能标准、节能—设计文件和建—设工程承包合—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!工,程建设实《施监理
】 : , ,监理单位发》现施工单位不—按照民用建》筑,节能强制性标—准施工的应当要求】。施工单位改正;【施工单位拒不改【正,的监理?单,位应当及时报告建】设单位并向有—关主管部门报告【
】 墙体、屋面的保】温工:。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!应当按照工程监理】规范的要求》采取旁?站、巡视《和平行检《验等形式实》施监理
— 未经监理!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!、保温材《料、门窗、采—暖制冷系统和照明】设备不得在建—。。筑上使用或》者,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!行,下一道工序》的施:工
! 第二十四条 】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?应当把建筑》节能纳入工程质量】。监,督范:围依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及:强,制性:。标准:。对有关建筑节能【分,部工:程,施工质量进行监【督检: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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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五条《对进入我市的有关】建筑节能产品—和可:再生资源能源建【筑应用技术产品按】。照山东省建》设工业产品登记【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备!案登记施工时—应当使用登记—备,案的建筑节能产品】和可再生能源建【筑应用技术》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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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六条 工程勘】。察、工程设》计、建筑《施工、工程监理【。和房:。地产:。开发:。等,单位应当根据—推,广应用新技术和【。限制、禁止使用落后!技术公?告的要求积极采用和!支持应用《该公告发布的新【产品、新技》术、新材料其应【用新技术《、新产?品、新?材料的业绩应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】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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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七条 《。民用建筑《工程施工过》。。。程中各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建筑物的围【护结构(含墙—。体、:屋面、门窗、—玻璃幕墙等)、供】。热采暖和《制冷系?统、照明和通风【等电器设备是否【符,合节能标准情况【的,监,督检查 《
【 第二十八条 建设!单位组织《竣工验收应当—对民用建筑是—否符:合民: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进》行查验;对不—。符合:民用建筑节能—强制性标准的不【。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!报告
【 民用建筑单!位工程竣工验收【。应在建筑节》能分部工程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】行
》 : , 对未《组,织建筑节能分—部工程验《收或者建筑节—能分部工程验收不】合格的?。民用:建,筑工程建设单—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!程竣工?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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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九条 —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应当对竣工【验收的组织形式、】验收程序、执行验】收标准等情况—进行现场监督发【现有违反建筑节能】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及强制性】标准行为《。的责令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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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发现建设单位在【民,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!过,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!法,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强!制性标准行》为的不予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!续并:责令停止使用重新】组织竣工验》收 :
— , 第三十一条 建】设单位或房地产开】发单位应当将所【售商品?住房的?节能措施、围护结】构保温隔《热性能指标等基本】。信息在销售现场显】著位置予《以公:示,。。并在住宅使用说【明书和商品》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!以载明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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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二条 》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!包括建筑节能—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!建筑:工,程竣工验收 对未】组织建筑节能—分部工程验收—、建:筑,节能分?部工程验收不合【格或者?对,不,。合,格工程按合格验收】的不得进行商—。。品,房现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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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三《条 建设《单位或者房地产开】发单位为《新建:的民用建筑办—理所有权初》始登记时《应向房地产行—政主管?部门提交包括建筑节!。能分部?。工程验收合格—证明文件在内—的民:用建筑竣《工验收资料》
? 建设单!位或者?房地产开发单位【未提交或者提交的】民用建筑竣工—验收资料《不包括建筑节能分】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!文件的房地》产行政主《管部门不《予办理新建民用【建筑所有权初始登记!
? 第三章 既】有建筑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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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各级!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积极开展既有—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!。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!筑节:。能改造计划及—。激,。励政策推动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—
— ?既有建筑节能改【。造应当考虑建—。筑物的寿命周期对】改造的必要性、可】行性以及投入收益】比进行科学论—证节能改造应当符】合建:筑节能标准要求确】保,结,。构安: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!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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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三十五条 ! 实施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!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准【优先采用遮》阳、改善通》风等低成本改造【措施
【 既有建【筑围护结构》的改造和供热—系统的改造应当同】步,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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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六条 对实【行,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!节能改?造应当安《装供热调控装置【和用热计量装置;对!。公共建筑进行节【。能,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!温度调控装置—和用电分项计量设】施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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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七条 》国家机关办公—建筑的节能》改造费用由本级【人民政府纳入本【级财政预算
】 《 :居,住,建筑和教育、科学】、文化?、卫生、体育—。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!共建筑节《能改造费《用由政府《、建筑物所有权人】共同负担
第【四章 可再生【能源与建筑一—体化:应用
第三【十八条 对具备可】再生能源利》用条件的建筑建【设单位?应当选择合》适,的可再生能源用于】采暖、制冷》、,照明和热水供应等;!设计:单位应当按》。照有关可再生能源】。利用:的标准进《。行设计?
— , 建设可再生能【源,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!主体:工程同步《设,计、同步《施工、同《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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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九条 普及推广!太阳能热《水系统在民用建筑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】热水:系,统,与建筑一体化设【计和施工全市县城及!以上:城市规?划,区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的 12 】层及以下《住宅建筑《和集中供应》热水的?公共建筑必须—应用太?阳能热水系统并【与建:筑进行一体》化设计与施工— ,
? 鼓励【。 ,12 层以上的住宅!应用太阳《能,热水系统12—。 层以?。上 :22层以下的高层住!宅必须预留管路政】。府机:构建筑?和政府?投资建?设的建筑要带头【应用太阳能热—水系统? ,
】。对医院、学》。校、宾馆、洗浴场】等,公,共建筑中热水—消耗大户强制推广】太,阳能热水系统 【
】根据市场《。定位和建筑》。特点确定太阳能热】水器:产品形式鼓》励选用分体承—压的太阳《能热水?器,产品采取其》他技术的太》阳能热水器》产,品应采?取有效技术措施解】决管:路防冻、底层住户】使用热水《。不便、影响》外观:。环境等?问题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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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在,房,地产: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!见书中应提出—包,括太阳能热水器【产品形?式在内的“》四节一环《保,”要求建设单位【必须按要求组—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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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一条 城市规划!区范围内的》旧村:。改造住宅要按照【城市规划区内住【宅标准进行太—阳能:热水:系统一体化设计和】施工镇(乡)、村建!设的多层及以上住】宅可参照《执行
【
第》四十二条 村镇建!。设的单层(平房)】住宅或城市规划区】内,。允许建?设的单层(》平房)应推广使用单!循环、非承压太阳能!热水器产品鼓—励使用分体》承压、二次循—环技术?的热水?器产品?
】第四十三条 鼓【励,城市规?划区范围内开发【。小区、?。住宅组团实行太阳】能热水器与》建筑一体化设计施】工对于实施集中供应!热,水的住宅小区—或组团?鼓励采?用太阳能集中—供热技术和产品到 !2010 》。年全市县城及以上】城市规划区内 1】2 层?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太!阳能热水系统—。建筑一?体,化,设计:、施工达到 100!%
】 第四十四条 !积极推动太》。阳,能光电?技术在?民用建筑领域的【规模化、专业化应用!鼓励开发单位—在有条件的项目【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!与建筑一体化—的,太阳能?采暖、?空调:、光电转换、—照明技?术公共场所的照明(!路灯、广场灯、【草坪灯等)应优先】考虑:光伏发电《技术鼓励实施国家财!政支持?的“:太阳能屋顶计—划”加快光电技【术在城乡建设领【域的:推广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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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五条 》浅层地能的建筑应用!。在集中供热尚—未到达或浅》层,地能利用条件较好的!的地:方,要优先采用浅—层地能?建,筑应用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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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六条 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在规划设《计条件通知书中对】按规:定应:。采用可再生能—源,。与建筑一体化设【。计的民用建筑—。提出:明确要求《
】 第:四,十七: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在初步设—计审查和《施工图?审查环节对可—再生能源与》建筑:一体化应用(特别是!太阳:。能热水系统)—进行专项审》查对应设《计,采用可再生能—源与建筑一体化【。应用而未《设计:的不得通过审查;审!查合格?的可再生能》源与建筑一》体化应用《项目应在民用建筑节!能设计审查》备,案登记?表中注明
! ? 设计单位在—进行规划与》建筑设计时》应根据国家、省现】行的有关可再生能】源利用的《。技术标准结》合工程具体特—点和所在地的可【再生能源条件进【行可再生能源与【建筑一体化设计做】到建筑物立面整齐美!。观、协调有》序确:保结构合理、安装维!修方便和使》用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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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十八条 安装】施工单位应具备相】应的:。施,工,。资质并?。按照设计《图纸和有关规定进】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!质量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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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第四十九》条 : 监:理单位应做好可【再生能源《建筑应用施工的监】理工作认真》履,行职责关键》部位应进行旁—站监理严禁》不按设?计图纸施《工和应?用不:合格产品等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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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条 开发】单位应在商品住【宅使:用说明书和商品住】宅质量保证书—中向:消费者说明可再生能!源,建筑应用技》术产:品的使用方法、维修!及后期物业管理的】。要求提供产》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!合格证并《签订维修服务—协议或者委托—物业服?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!及住:。户签:订,维修服务《协议保证后》期物业管理中—各方责任明确维【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!
【 ,。 第五十一条— 对:进入我市区域—内的可?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】技术产品应当按【照山东省建》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!管理办法的规定【办理:登记:备案:确保:产品质量可靠 【
— 第五十二条 !建设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!强对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一体》化施工的《质量监?督建设?单位在组织验收【时要对可再》。生能源?建,筑应用项目的—施工:质量:进行验收对擅自取】消,可再生能源与建筑】一,体化应用、可再【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!施工不合格或—可再生能源建—筑应用项目的使用】存,在安全隐《患,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不予竣工验【收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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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条 】各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!辖区内可再生—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宣!传推广工作对采用浅!层地能供热(—制冷)的工程—项目给?予减免城市供热配套!费的优惠政策积极】申报可再生能源【建筑应用示范项【目
《 对《民用建?筑领域可《。再生能源《与,建筑一?体化推广应用—中工作突出、成效】。显著的单位和—个人给?予表彰;对符合条件!的工程项《。目,除积极?。争取国家补助—基金:外各级财政部—门应: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!用项目、应用地源和!水源热?泵的建设项目给予】相应的补《贴按:照太阳能光伏建【筑一体化项目每瓦】。 10 元、太阳】能光伏与 LED !结合照明《项目每瓦 5—。 元、地源热泵【建筑应用项目每平方!米 :20 元予以补【贴以鼓励《。。可再生能源建—筑一体化应用—的全面推广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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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对使用可再》生能源的工程项【目,工程竣工《验收后由各县区【统,一报市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符合【国家、省有》关补助政策的—项,目由市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!专项补贴
第】五章 ? 法律责任》
第五十四【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!行为之一《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的规定责令改【正处20万元—以,上 :50: 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】 ?(一)明示或—者暗示设计单—位、:施工:单位违反民用—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准进—行设计、施》工的;
【 , : (二)明—。示或者?暗,。示施工单位使用【不符合施工图设计】文件:要求的墙体》材料、保《温材料、门窗—、采暖制冷系—统,。和照明?设备的;
【 ,。。 ?。 (三)采购不【符合施?工图设计文》件,要求的墙体材料【、保温材料、—门,窗、采暖制冷系统和!照明设备的;
】
: , ? ,(,四)使用列入禁止】使用目录《的技术、《工,艺、材料和》设备的?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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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条】 建设单位对不符!。。合民: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—准的民用建》筑项目出《具竣工验收合—格报告的由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!筑节能条例的—规定责令改正处民】。用建:。筑项目合同价—款 2?%以上 4%—以,下的罚款《;造成?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
!
》 第:五十六条 违反【本办法设计单位未】按照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!行设计或者使—用列入?禁止使用《目录的技术》、,工艺、材料和设【备的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:据民:用建筑节能条例【的规定责令》改正处 1》。0, ,万元以上 3—0 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
! 《 情节严重的由【。颁发资质证书的【部门责令其停业【整顿、降《低资质等级或者【。吊销资?质证书;造成损失】的由设计《单位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
— ,
第五十七条! 施工单《位未按照民用—建,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进行】施工的由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据民用建筑节】。能条例的《规定责令《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!合同价款 2%以】上 4%以下的罚款!;情节严重的由【颁发资?质证书的部门—责令:其停业整顿、降低】。资质:等级或者吊销—资质证书;造—成损失的由施工【。单位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—。
!第五十八条 施工】单位有下《列,行为之一《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依据民用《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!责令改?正处 10》 万元以《上 20 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!书的部?门责令?其停业整顿》、降低资质等级或者!。吊销资质证》书;造成《损失的由施工单【位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
【 , (—一)未对进入施工】。现场的墙《体,材料、?保温材料、门窗【、采暖制冷系统【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!的;:
!(二:)使用不符》合施:工图设?计文:件要求的《墙体:材料、保温材料【、门窗、《采暖:制冷系?统和照明设备—的; ?
《 (》三)使用列》入禁止使用》目录的技《术、工艺《、,材料和设备的
!
《 :第五十九条 工程监!理单位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《由建设行政》主,管,部门依据民用—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】定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?。。未改正的处 1【0 万元以上 【30 ?。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由颁?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!令其停?业,整顿、降低资质【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!书;造成损失—的由工程监理单位】依法:承担赔?偿责任 《
,。
(】一):未按:照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性标准实施】监理的;
!。 (》二)墙体、屋面【的,保温工程《施工时未采取旁站、!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!式实施?监理的 对》使用不符合施工图】设计文件要求的墙】体,材料、保《温材料、门窗—。、,采暖制?冷系统和照》明设备而又按—照符合施工图设【计文件要求》签字的依照》建设工?程质量管《理条例第六十七【条的规定《处罚
—
:
: 第六十条 房【地产开发《企,业销售商《品,房未向?购买:人明示所售》商品房的能源消【耗指标、节能措施】和,保护要求、保温【工程保修期等—信,。息或者?向,。购买人明《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!消耗指标与实际【能源消耗不符的由】其依法承担民事【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依?据民用建筑》节能:条例:的规定?。责令限?期改正逾期未—改,正的处交付使用【的房屋销《售总额 2%以【下的罚款情节—严重:的由:颁发资质证书的部】门依法降低》其资质等级或—者吊销其资质证【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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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!一条 注册执业人员!未执行民《用建:筑,节能强制性》标准的?由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】条例的规定责令【停,止执业 《3 个月以上 【1 年以下;情节】。严重的?由颁发?资格证书的部门【依法吊销其执业资】。格证书5《 年内?不予注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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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》二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,有,关部: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对负有责《。任的主管《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任?
》 (一)对】设计方案不符—合民用建筑节—能强:制性标准的》民用建筑《项目颁发建设工程】规划:许可:。证的;
— (二)!对不符合《。民用建筑节能—强制性标准》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!意见的;《
!(,三)对?施工图设计文—件不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的民?用建:筑项目颁发施—。工,许可证的;》
!(四)不依法—履行监督管理—职责的其他行为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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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条 !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!一体化?应用产?品的开发、设计【、安装?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!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!本办法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予以责】令,。改,正;情?节严重的应依—法予以处理;其不】良行:为应:当,记录:在企: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!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!示
! 第:六十四条 各【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。关部门、单位违【反,。国家:有关规定和》标准以节能》改造的名义对—既有建筑进》行扩建、改建—的,对,负有责任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!
】第,六十:五条 本办》法自2010—年5月26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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