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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—市民:用建筑节能与可再】生能:源建筑?一,体化应用管理办法 !
临政】。办发:〔2010〕—55 号
【 临沂市人—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!印发临沂市民—用建筑节能》与,可再生能源建—筑一体化应用管【理办法的通》知
各县区【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!门、各直《属机构临《沂高新技术》。产业开发区管—委,会临沂经济开—发区:管委会临沂临—港产业区《管委会各县级事【业单位各《高等院?。校
— ? 现将临《沂市民?用,建筑节能《与可再生能源建筑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】法印发给《你们请认《真遵照执行
【。二〇一〇年五月二】十六日?
第一章 总则!
第一条 【为加强民用》建筑节能管》理降低民用建筑建造!使用过程中的—能源消耗提高能源】利用效率《推动我市“两—型”社?会建设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可:再生能源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,。节约:能源法、民》用建筑节能》条例和山东省节约】能源条例等有关法】律法:规规定结《合我市实《际制:定,本办法
》
第二条!。 本办?法所称民用》建筑是?指居住?建筑: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!和商业、服务业、】教,育、卫生等》其他公共建筑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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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本—办,法所称民用建筑节】能(以?下简:。称建:筑节:能)是指《民用建筑在》规划、设《计、:建造和使《用,过程中通过》采,用,新型墙体材料—执行建筑节》能标:准加强建《筑物用能设备—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!建筑围护结构的热】工性能提《高采暖、制冷、照明!、通风、给》排水和通道系—统的运?行效率以及利用可】再生能源在保证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!内热:环境质量的前—提下:。降低建筑物》能,源消耗合理、有效地!利,用能源?的活动
【 本—办法所称既有建筑】节,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】合,民用建筑《节能强制性标准【。的既有建筑的围护】结,。构、供热系统、采】。暖,制冷系统、照明设备!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!施节能?改造的活动》
— 本办法所称可!再生能源是指—目前可在建筑中【规模化使用》。的太阳能和浅层地】能
!本办法所《称可再生能》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!是指太阳能和—浅层地?能等可再生能源与】建筑实现一体化【。规,划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督?。、监理?和验:收等
》
第三】条 在本市行政】区域内从事民用【建,筑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和:改造活动应当遵守】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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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对全市的建筑节【。。能和可再生能—。。源与: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!实施:。监,督管理
】 :。。 各县区、临沂高!新技:术产业开发区—、临:沂,经济开发《区、临沂《临港产业开发区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】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推!广应用实施监督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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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编制城乡规划应当】。充分体现能源、【资源: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!城镇布局、功能分区!、,。建筑:特征、基础设施配置!的,影响进?行研:究论证
【
第六【条 积极推进供热!体制改革确保新建建!筑与供热计量设【施要:安装同步既有居住】建筑供?热计量改造》与节能?改造同步《供热:计量设?施安:装,与供热计量收费同】步 :。
《
: 第?七条:。。 鼓励新建民用建!。。筑和既有建筑实施】建,筑能效?测评
?
第八!条, ,。供,热单位、公共建筑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】托的:物业管理单》位应当制定相应【的节能建筑》运行:管理制度和具—体方:案严格执行节能建筑!运行状态各项—性能指标建立节【。能工:。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!责任制并在采—。暖期定期公布建筑物!能源消耗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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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!人或者委托的—物,。业,管,。理单位应当》建,立,用,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!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!测机构?对用能设备和系统】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!评价定期进》行维护、维修、【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!设备和系《统的正常运行 【。
《
: 第十条 鼓【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!和技术?开发推?广应:。用节:能型的建筑》结构、材《料、用能设备和附属!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!艺、应用和》管理技?术积极发展建筑【节能技?。术和产品促进—可再生能源的开【发利用
【
》第十一条 国—。家鼓:励和扶持在新—。建建筑和既有—建筑节能改》造,中采用太《阳能:、,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!源 :
第!十二条?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安排民用建—筑节: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!建筑节能的》科学技术研》究和标准制定、既有!建筑围护《结构和?供热系统的节—能改造、可再生【能源的应《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!示范工程、节能【。项目:的推广
】 政府—引导金融机构—对既有建筑节—能改造、可再—生能源?的应用以及民—用建筑节能》。。示范:工程等项目提供支】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!目依:法享受税《收优惠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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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对在民》用建筑节能工—作中做出显著—。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?按照:国家有关规定给【。予表彰和奖励 【
第二章 【新建建筑节》能
《。第十四条 所—有新建?建筑:都必须按照民—用建筑节能强—制,性标准?进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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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推广使用民用】建筑节能的》新技术?。、新工艺《。、新:材料和新《设备禁?止使用能源消耗【高的技术、工艺、】材料和设《备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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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, 建?设单位?、设计单位》、施工单位》不得在建筑活动【中使用?列入禁止使》用目录的技术、【工艺、材料和设【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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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,条 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依《。法对民用建》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!就,设计方案征求同级】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:门的意见;对不符】合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性标准的【不予颁?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 】
— 第十七条— , ,建设单位应当—按照建筑《节能政?策规定和建筑节能】标准委托具有相【。应工程设计资质【的单位进《。行工程设计》并按:规,定,将,设计图纸、建—筑节能相关材料送】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:查机构审查》
《
《 ,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!。应当依据《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!计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应当包《括总说明部分有节能!专篇详细说明—建,筑,节,能设计的材料、【构造、技《术参:数,和技:术措施;齐全完整】的节能构造详图和】节能设?计计算?书
《
》 第十九条 施工!图设计文件审查【机构审查《施工图设计文—件时应当进行—建筑节能设》计,内容的?。专项审查在技术【审查报告中单列【节能审查《章节
《
: ? 对符合建筑节】能强:制性:标准并经《审查通?过的应当《将,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!查合格书《报工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—对不符合《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准的施【。。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结?。论应当鉴定为不【合格
《
, 对未】进行施工《图设计文《件建筑节能审查【或,者审查不《。合格的民用建筑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不【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!许可证
】
第二十条 !任何单位或》。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!经,审,查合格的施工图节】能设计文件确需修】。。改的: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!计单位修改并将【设计单位修改后的】施工:图送交原施工—图设计文件审—查机构重新进行审】查,审,查合格后方可—使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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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二十一条 ! 设计单位、—施工单位、工程监理!单位及其《注册执?业人员应当按—照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性标准进【行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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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二条 》施工:单位:应当编制建筑节能】分部工?。程施工技术》方案按照审》查合格的施工图【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!施工标准及施工技】术方案的要求进【行施工? ,
— 施工单位应【当对:进入施工现场—的墙体?材料、保温》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!冷,系统和照《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!合施工?图设计文件要求【的不得?使用
》 , , 《。施工单位应当—在施工现场显—著位:置将该工程的节能】措施和节能标准予以!公示
【
第二十三条! , 监理单位应当制】定符合建筑》节,能要求的监理规【。划及监理实施细【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!、建筑节《能标准、节能设计文!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!同及监?理合同对节能工程】建设实施监理
】
? , ?监理单位发现施【工单:位不按照民》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施工的【。应当要?求施工单位》改正;施《工单位拒不改正的】。监理单位应当及【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!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】
】 墙体、屋》面的保温工程—施工:时监理工程师应【当按照工《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!取旁站、巡视和【平行检验等形式实】施监理
— 未经【监理工程师签字墙】体材料、保》温材:料、门窗、采暖【制冷系统和照—明设:备不得?在建筑上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】。单位不得进行—下,一道:工序的?施工
】
, 第二十》四条 ? 建:设工程质量监—督机:构应当把建》筑,节,能纳入工程质量监】督,范围依据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及强制性【标准对?。有关建?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!质量进行监督检查
!
第】二十五条《对,进入我市的有关建】筑节能产品和可再】生资源能源建—筑应用技术产品【按照:。山东省建设工业【产,品登记?备案管?理办法办理备案登】记施工时应当使用】登记:备案的?建筑节能《产品和可再生—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!品
《 :
《。第二十六条 工程!勘察、工《程设计、建筑—施工、工程监—理和房地产开发【等单位应《。当根:据推:广应用?新技术和《限制、禁《。止使用落后技术【公告的要《求积极采用和—支持应用该公告发】布的新产品、新技术!、新材料其》应用新技《。术、新产《品、新材料的业【绩应当作为衡—量企业技术进步的】重要内容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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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。条 民用《建筑工程施》。。工过程中各级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!物,的围护结构》(含墙体、屋—面、门窗、玻璃【幕墙等)、供热采】暖,。和制冷?系统、?照明:和通风等电器—设备是否符合节能标!。。准情况的监》督检查
【
第二十八!。条 建设《单位组织竣工—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!是否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?强制性标《准进行查《验;对不符》合,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!工验收合《格报告
! 民用建筑单】位,工程竣工验收—应在建筑节能分【部工程验《收合格后方可进行】
【 , 对未?组织建筑节能分【部工:程验收或《者,建筑节?能分部工程验—收不合格的民用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!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!工验收
】。。
第《二十九条 —。建设工?程,质,量监:督机构?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!织,形式、验《收程序、执行验收标!准等:情况进行现场监【督发现有违反建【筑节能?法律:、,法规、规章及强制】性标:准行为的责令改正】。
】 第三十条 —建设:行,。政主管部门发现【建设单位在民用建】筑工: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!。违反建?筑节能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及?强制性标《准行为的不予—办理竣?工验:收备案手续并责【令停止使《用重新组织竣工验】收
?
— 第三十一条 建】设单位或房》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!所售商品住房—的节能措施、围护】结构保?温隔热性能指—标等基本信息在【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!以公示并在住宅使】用,说明书和《商品住宅质量保【证书中?。。。予以载明 》
》
第三十二【条, 商品?房现售前应通—过包括?建筑节?能分:部工程验收在内【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! 对未组织建筑节】能,分部工程验收、【。建筑节能分部—工程:验收不合格或者对】不合格工程按合【格验:收的不得《进行商品房现售
!
《
第三》十,三,条 建设单》位或者房地产开【发单位为新建的民用!建筑办理所有权【初始:登记:时应:向房地产行政—主管部门提交包括建!筑节能?分部工程验收—合格证明文》件在内的《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!料
》 : 建设》单位或者房地—产开发单位未提【交或者提交的民用建!筑竣工验收资料【。不,包括建筑节能分【部工程验收》合格证明文》件的房?地产行政主管部【门不予办理新—建民用建筑所—。有,权初始登记
! 第:。三章 既有—建筑节?能
第》三十四条《 各级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积极开展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】研究制定本行政【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!造计划及激励—政策推动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】
【 , 既有?建筑节能改造应当】考虑建筑物的寿命】周期:对改造?的必要性《、可行性以及—投入:收,益比进行科学论【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!建筑节能《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!全优化?建筑:物使用功能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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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】 实施既有建筑节!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!。建,筑,节能:强制:性标:准优先?采用遮阳、改善【通风等低成本改造】措,施
《。 》 既:有建:筑围护?结构的改造和—供热系统的改造应】当同步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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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,六条 ? 对实行集中供【热的建筑进行—节能:改造应当安》装供热调《控装置和《用热计量《。装置:。;对公共建筑进行】节,能改造?还应当安装室—内温度调控装置【和用电分项计量设施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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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?七条 国家机—关办公建筑》的节能?改造费用《。。由本: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!财政预?算,
!居住建筑和教育、】科学、文化、—卫生、体《育等公益《。事业使用的公共【建筑节能改造费用】由政府、建筑物所有!权人:共同负担
第【四章 可再生能】源与建筑《一体:化应用?
第三十八条 !对具备可再》生能源利用》条件的建筑建—设单位应当选择【合适的可再》生能源用于采暖【、制冷、照》。。明,和热水供应等;设】计,单位应?当按照有《关可:再,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!行设计
】 建设可再生】能源利?用设施应当与—建,筑主: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!步施工、《同步验?收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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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九条 【。。。普,及推广太《阳能热水系统—在民:用建筑中全面—推广太阳能热—水,系统:与建筑一体》化设计和《施工全?市,县城及以上》城市规划《区内新建《。、改建、扩建—的 12 层及以下!住宅建筑和》集中供?。应热:水的公共《建筑必?须应用太阳能热【水系统?并与:建筑进行《一体化?设计与施工》
:。
鼓】。励 :。12 层以》上的住宅应用太阳能!热水系?统1:2 层以上 2【2,层,以下的高层住宅【必须预留管路政府】机构建筑和政府【投资建设的建筑要】带头应用太阳能热】水系统
】 , 对医院、学校!、宾馆、洗浴场等】公共建筑中》热水消耗大户—。强制推广太阳能热】。水系:统
》 : ?根据市场定位和【建筑特点确定太阳】。能,热水器?产品形?式鼓励选《用,分体承压《的太阳能热》水器产品采取其【他技术的太》阳能:热水器产品应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!决,管路防冻、底—层住户使用》热水不便、影响外观!环境等问《题
?
》 , 第四十条》 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在房?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!件意:见书中?。应提出包括太阳能】热水器产品形式在内!的“:。四节一环保”—要求建设《单位必须《按要求?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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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四十—一条: 城?市规:划区范围内的旧村改!造,住宅要按照城市【规划区?内住宅标准进行【太阳能热水》系统一体化设计和】。施工:镇(乡)、村建【设的多层《及以上住宅可参【照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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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二条 村镇】建设的单《层(:平房)?住宅或城市》规划区?内允许建设的单【层(平房)应—。。。推广使用《单,循环、非承压—太,阳能热水器》产品鼓?。励,使,用分体承压、二次循!环技术的热水—器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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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三条 鼓【励城:市规划区范围内开】发小区、住宅组【团实行太《阳能热水器》与建筑一体化设计】施工对于实》施集: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!区或组团鼓励采用】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!和产品到《 2010 年全】市县城及以上城【市规划区内 12 !层及:以下的住《宅建筑太阳能—热水:系统建筑一体—化,设计、施工达—到 10《。0,%,
【 第四十四条【。 积极《推,动太阳能光电技术】在民用建筑领域【的规模化、》专业化?应用鼓励开》。发,单位在有条》件的:项目工程《建,设,时积极实施与建【筑一:。体化的太《阳能:采暖:、空调、光电转换、!照明技术公》共场所的照明(路灯!、广场?灯、草坪灯等)应】优先考虑光伏—发电技术鼓》励实施国《家财政支持的—“太阳?能屋顶计《划,”加快光电技术在】城乡:建设领域《的推广应用 —。
【 第:四十五条《 浅?层,地能:的,。建筑:应用在集中供热尚未!到达或浅层》地能利用条件—较好的的地方要优】。先采用浅层地—能建筑应《用技术 《。
第!四十:六条 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!知书中对按规定【应,采用可?再生能源与建筑一】体,。化设计的民用—建筑提出明确要求 !
— , ,第四十?七,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在初步设】计审查和施工图【审查:环节对可再生能源】与建:筑一体化应用—(特别是太阳能【。热水系统)进行【专项审查对应设【计采:用可再生能源与【建筑一体化应—用而未?设计:的不得通过》审查;审《查合格的可再—生能源与建筑一体】化应用?项目应在民用—建筑:节能设计审查备【案登记?。表中注明
! 设》。计单位在进行规划】与建筑设计》时应根据国家、【省现行的有关可【再生能源《利用的技术标—准结合工程具—体特点?和所在地的可—再生能?源条:件进:行可:再生能源与建筑【一体化?设计做到建筑—物立面整齐美—观、协?调有序?确保:结构合理、安—装,维修方便和使—用安全
》
》 第四十八条 】 ,安装施工单》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!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!和有关规定进行施】工确:。保工程施工质—量,和安:。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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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【条 监理单位应做!好可再生能源建筑】应,用施工?的监理工作》认,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!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!不,按设计图纸施—工和应用不合—格产品等行》为
?
?
第五十【条 开发单位应】在商:品,住宅使用说明—书和商品住》。宅质量?保证书中向消费【者说明可再》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!产,品的使用方》法、维修及后—。期物业管理》的要:。求提供?产品供应商》出具的产品合格【证并:签订维修服》务,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!务公司与产品—供,应商及住户签—订维修服务协议【保证:后,期物业管理中—各方责任明确维【护消费?者的合法《权益 ?
】第五十?一条 对进入—我市区域内》的可再生能源建【筑应用技术》产,品应当按照》山东省建《设工业产《品登记备案管—理办:法的规定办理登记】备案确保产品—质量可靠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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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二条 【 建设工程》质量监督机》构要加?强,对可: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!化施工?的质量?监督建设单》位在组织《验收时?要对:可再生?能源:建筑:应用项目的施—工质量进行验收【对擅自取消可再生】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应用【、可再生能源建【筑应:。用项目施工不合格或!可再生能源建—筑应用项目》。的使用存在安全隐】患的工程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不予竣工】验收备案 》
《
第五十三条 !各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要积极做好】。辖区内可再生能【源,与建筑一体化应【用的:宣传推?广工作对采用浅层地!能供热(制冷)【的工:程项:。目给予?。减,免城市供热配套费】的优惠政策》积极:申报可再《。生能源?建筑应用《示范项?目
《 对民用—建筑领域可再生能】源与建筑《一体化推广应—用中工作《突出、成效显—著的单位和个人给】予表彰;对符合条】件的工程《项目除积极》争取国?家补助基金外—。各级财政部门应【对太阳能光》电建筑应用》项目、应《用地源?和水源?热泵的建设项目【给予相应《的补贴按《照太阳能光伏建【筑一体化项目每瓦】 10 元》、太阳?能光:伏与: LED 结合照明!项目每瓦 5 元、!地源热?泵建筑?应用项目每平—方米: 20 《元予以补贴以鼓励可!再生能源建筑一【体化应用的全面【推广
》 , 《 对使用《可再生能源》的工程项目工程竣】工验收后由各县【区统一报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符合国家、省】有关补助政策的【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统一》。组,织申请专项补—。贴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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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—。法,律责任?
第五》十四条 建设单位】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!节能条例的规定【责令改?正处20万元—以上 50 万【元以下的罚款—
【 :(一)?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!位、施工单位违反】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。。性标准进《行设计、《施工的; 》。
? ? :。(二:)明:示或者暗示施工【单,位使用不符合施【工图设?计文件要求的墙【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】、门窗、采》暖,制冷系统和照明【设备的;
】 (》。三)采购《。不,符合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要: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!材料、?。门窗、?采暖:制冷系统和》照明设备的;
! —(四)使用列入禁止!。使用目录的技术、】工,艺、材料和设备的】
【 第五十五条 !建设单位对》不,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性标准的—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!工验收合《格报告的《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依据民用建筑【节,能条:例的规定《责令改?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!同价款 《2%以上 4%以下!的罚款;《。造成:损失的由建设单【位依:法承担赔偿责任
!
》 第五十六条— 违反本办法设【计单位未按照民【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进行设计或【者使用列入禁止【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!艺、材料和设备的】由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据民》用建筑?节,能条例的规》定责令改正处 10! 万元以上 30】 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
】 》情节严重的》。由颁发?资质证书的》部门:责令其停业整顿、降!低资质等级》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】;造成损失的—由设计单位依法【承担赔偿《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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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五十七条 施【工单位未按照—民用建筑节能—强制性标准进行【施工的由建设行【政主:管,部门依据民用建筑】节能条例的规定【责令改正处》民用建?筑项目?合同价款 》2%:以上 4%以下【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由颁发资质—证书的?部门责令《其停:业整:顿、降低《资质等级或者吊销】资,质证书;造成损失】的由施?工,单位依法承担—赔偿责?任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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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十八条 》施工单位有下—列,行为之一的由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依据民】用建筑节能条例【的规定责令改正【处, 10 万元—以上 20》 万元?以下:的罚款;情》节,严重的由《颁发资质证书—的部门?责令其停业整—顿、降低资质等级】或者吊销资质证书;!造成损失的由施【。工单:位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
《 (一】)未对进《入,施工现场《的墙体材《料、保温《材料、门《窗、采暖制》冷系统和照明设备】进行查验的;
! , (二)使!用不符合施工图【设计文件要求的【墙体材料、保—温材料、门窗—。、采暖制冷》系统和照明设备的;!
《 (三)使!用列入?禁,止使用目录的—。。技术、工艺、—材料和?设备的
】
第五十【九条 工程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据—。民用:建筑节能条例—的规定责令限期【改,。正;逾期未改正的处! 10 万元以【上 30 万—元以:下的罚?款;情节严重—的由颁发资质—证书的部门责令其停!业整:顿、:降低资质等级—或者吊销《资质证?书;造成《损失的由工》程监理单位》依法承?担赔偿责《任
《 《 (一)未按照】民,用建筑节能强—。制性标?准实:。。施监理的;
【
?。 ? (二)《墙体、屋面的保温】工程施工《时,未采取旁站、巡【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!实施:监理的? 对使用《不符合施工图设【计,文件要求的》墙,体,材料、保《温材料、门》。窗、采暖《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!而,又按:照符合施工图设【计文:件要求签字的依【照,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!。条的规定处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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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】房地:产开:。发企业销《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!明示所售《商品房的能源消耗】指标、?节能:。。。。。措施和保护要求、保!温工:程保修期等信息或】者向购买《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!能源:消耗指标《与实际能源消耗不】。符的由其依法—承担民事责任—由建设行政主—。管,。部门:依据民用建筑—节能条例的规定责】令限期改正》逾期:未改正?的处交付使用的房】。屋销售总额 2%以!下的罚款情》节严重的由颁—发资质证书的—部门依法降低—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!其资: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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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。十一条 注册—执业人员未执—行民:用,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依据《民用:建筑节?能条例的规定责令】停止:执业 3《 个月以上 —1 :年以下;情节严重的!由颁发资《格,证书的部门》依法吊销其执业【资格证书5 年【。内,不予注册
】
第六十二!条 县?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有关部门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!责任的主管人员和】。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
? (一)!对设计方《案不:符合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民用建筑项目颁】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的;— ,
: :。 ? (二)对不符合民!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的设》计方案出具》合格意见的;
! : (》三)对施工》图设计?文件:不符:合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的民》用建筑?项目颁?发施:工许可?证的; 《。
(!四)不依法履行监督!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!
】 第六十三条 可!再生能源与建筑一】体化应用产品的开】发、设?计、安装施》工和监理等单—位及其注册执—。业人员违《反本办法的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予以责令改》正;情节严重的应依!法予以处理;其不良!行为应当记录在【。企业和注册执业人】员的信誉档案—中并:。定,期公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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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十四条 各!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、单位违反】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!以节能?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!筑进行扩建、改建】的对负有责任—的主管人员》和,其他直?接,。责任人员依法—追究相关责任— ,
第!。六十五条 》本办法?自2010年5月】26: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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