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【临沂市民用建筑节能!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】法
?
临政办】发〔2010〕5】5 号
】临沂市?人民政府办公室 】关于印发临沂市民】用建:筑节能与可再—生能源建筑一体化】应,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!
各县区人—民政府?市政府各部门、【各直属机构临沂高】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!委会临沂经济开【发区:管委会临沂临港【产,业,区,管委会各县级事【。业单位?。各高等院校
! 《 现将临沂市民【用建筑节能与可再】。生能:源建筑一《体化应用管理办法印!发给你们《。请认真遵《照执行?
二〇一〇年五】月二十六日
第】一,章 总则 —
第一《条 为加强民用【建筑节能管理—降低民用建筑—建,造使用过程中的【能源消耗提高—能源利用效率推动】我,市“两型”社会【建,设根据中华人民【共,和国可再生能源【。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节约能源法、民用!建筑节能条例和【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!等有关法律法规规】定结合我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!。
第二条— ,本办法所《称民用?建筑是指居住建【筑、国家机》关办公建《筑和商?业、服务业、教育】。、卫生等《其他公共建筑 【
本!办法所称《民用建筑节能(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)!是指:民用建筑在规划、】设计、建造和使用过!程中通过采用—新型墙?体,材料执行建筑节【能标准加强建筑【物用能设备的—。运行管理合》理设计?建,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!能提高?采暖、制冷、照明】、通风、《给排水和通道—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!利用可再《生能源在保证建【筑物使?用功能和室内热环】境质量?的前提下降低建【筑物能源《消耗:合理、有效地—利用能源的活—。动,
《 : 本办法所【称既有建筑节能【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!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:既有建筑的围护【结构、供《热系统、《采暖制冷系统、【照明设备和热—水供应设施等实【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!。
,
本办!法所称可再生能【源是指目前可—在建:筑中规?模化使用《的太:阳能:和浅层地能
】。 》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!源与建筑一体化应】用是指太阳能和浅】。。层地能等可再—生能源与建筑实现】一,体,化规划、《设计:、施工?、监督、监理和验收!等 :
】第三条 《。。 在本市行政区【。域内从?事民用建筑新—建、改?建、扩?建和改造活动应当遵!。守本办法
】
第四【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!能和可再生》能源与建筑一体化】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管!理
?
? 各县区、临!沂高新技术产—业开发?区、临沂经济—。开发区、临沂临港】产业开发区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!区域内的建筑节【能和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?一体化推广应—用实施监督管理
!
《
第五条 编制!城乡:规划:应,。当,充分:体现能源《、资源的综》。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!布局、功能分区、】建,筑,特,征、基础设施配置】的影响?进行研究《论证
—
第六条】 积极推进供热】体制改革确保新建】建筑与供热计—量设施?要安装同步既—有,居住建筑供》热计量改造与—节能改造同步—供热计量设》施安装与供热—计量收?费同步
】
:。 第七条 【鼓励新?建民用建筑和既【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!测,。评
《。
? 第八条 供【热,单位、公共建筑【所有权人或者—其委托的物业管理】单位应当制定相应】的节能建《筑运行管理制度和】。具,体方案严格》执,行节能建筑运—行状态各项性能指】标建立节《能工作诸环节的岗】位目标责任》制并在采暖》期定期公布建筑物】。能源消?耗情况
—
第九条 ! 公共建筑的所有】权,人或者委《托的物业管》理单位应当建—立用能档案》在供热或《者制冷间歇期委托】相关检?测机构对用能设【备和系?统的性能进行—综合检测《评价定?期进行维护、维修、!保养及更新置换保】证设备和系统的正】常,运行
【
: 第十条 鼓【励建筑节能科—学研究和技术开发】。推广应用《节能:。型的建筑结》构、材料、》用能设备和附—。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!。工艺:、应用和管理技术积!极发展建《筑节能技《术和产?品促进可再生能源】的开发?利用
—
? :第十一?条 :国家: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!筑和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中—采用太阳能、浅【。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!
—
?第十:二,条 :县级以?。上人民?政府应当《安排民用建筑节能】资金用?于支持民用建筑【节能的科学技术【研究和标《准制定、既》有建:筑围护结《构和供热《系统的?节能改造、》可再:生能源的《应用以及民》用建筑节《能示范工《程、节能项》目的推广
【 , : 政府》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!建筑节能改造、【可再生能源的—。应用:以及民用建筑节【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!供支持 民用建【筑,节,能项:目依法享《受税收优惠
】
第十】。三条 对《在民用建筑》节能工作中做出显】著成绩的单位和【个人按照国家—。有,关规定?给予表彰和》奖励
第—二章: 新建建筑节【能
第十四条】 所有新建建—筑都必须按照民【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!。
!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!能的新技术》。、新工艺、新—材,料和新设备禁止使】用能源?消耗高的技术—、工艺?、材:料和设?备
】 第十五》条 建设单位【、设计单《位、施工单位不得在!。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!禁止使?用目录的技》术、工艺《、材料和设备
】
?
, 第十《。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!部,。门依法对《民用建筑进》行规:划审查应《当就设计方案征求同!级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的意见《;对不符《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的不予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 ?
?
第十七】条, :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筑节能政策规【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!托具有相《应工程设计资质【的单位进行工—程设计并按规—定将设计图》纸、建筑《节能相关《材,料,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!查机:。构审查
】
: 第十八条— 设计单位应当依】据建筑节能标—。准进行?设计施工图设—计文件应当包括总说!明部分有节能专篇详!细说明建筑》节,能,设计的材《料、:。构造、技术参数和技!术措:施;齐全完整的节】能构造详图和—节能设?计计算书
!
第十—九条 ? 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!图设计文件时应【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!内容的专《项审查在技术审【查报:告中单列《节能审查章节—
—。 , 对符合建筑【节能强制性标准并经!审查通过《的,应当将施《。。工图审查《报,告及审查合》格书报工《程,所在:地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!。合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的施工【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!应当鉴定为》不合:。格
【 ?对未进行《施,工,图设计文件建—筑,节能审查或》者审查不合》格的民?。用建筑?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颁发建筑工【程,施工:许可证
】
: :第二:十条 任《何单位或者》个人不得擅自—。修改经审查合—格的施?工图节?能设计文件确需修改!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!设,计单位修改》并将设计《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!送交原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审查机构重】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!后方可使用
】
第二十!一条 设计单【。位、施工单位、工程!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!业人员应当按照【民,。用,建,筑节能?强制性标《准进行设《。计、施?。工、监理
【 :
第二十【二条 施工单【位,应当编制《建筑节?能分部工程施工【技术方案按》照审查合格》的,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和建筑节能】。。施工标准及施工技】术,方案的?要求进行施工
! 《 , 施工?单位应当对》进入施工现场的【墙体材料《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、!采暖制冷系》统和:。照明设备进》行查验不《符,合施:工图设?计,文件要求《。的不:得使用
【 《 施工单《位应:当在施?工现场?显著位置将该—工程的节能措施【和,。。节能标准予》以公示?。 ,
】第二十三条 监】理单位应《当制定符合建筑【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!及监:理实: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!。法规、建筑节能【。标,。准、:节能设计《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!合同及监理合—同对节能工程建【设实施监理
! 监—理单位发《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!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!工,单,位改正;施工单【位拒不改正的监【理单位应当》及时:报告建设《单,位并向?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!
? 《 墙体、屋面的【保温工程施工时【监,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!程监理规《范的要求采》取旁站?、巡视和平》行检验?等形:式实施监理
—
《 未经监—理,工程师?签字墙体材料、【保温材?料、门窗《、采暖制冷系统【和照明设备不得在】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!施工单位《不得进行下》一道工序的施工 】
《
《第二十四《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监:督机构应当把建筑】节能纳入工程质【。量监督范围依据有】。关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及强制性标准—。对,有关建筑节能分部】工程施工质量—进行监?督检查
—
第二十五!条对进入我》市的有?关,建筑节?能产品和可再生资】源能源建筑应用【技术产品按照山【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!记备:案管理办法》办理备案《登记:施,工时应?当使用登《。记,备案的建筑》节能:产品和可《再生能源《建筑应用技》术产品
—
—第二十六条 工程!勘察、工程》设,计、建?筑施:工、工程监理和房】地产:开发等单位应—当根据推广应用新】技术和限制、—禁止:使,用落:。后技术公告的要求积!极采用和支》。持应用该公告发布】的新产品、新技【术、新?材料其应用》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!材料的业绩应—当作为?衡量企业技》术,进步的重要内容【。。 ,
《
第二十七条! 民用建筑工—程施工过《程中各级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对《建筑物的围护—结构(含《墙体:、屋面、门窗、玻】璃幕墙?等)、供热》。采暖:和制冷系统、照【明,和通风等电》器设备是否符合【节能标?准情况的监》督检查
【
? ,。 第二十八条 建】设单位组织竣工【验收应当对民用【建,筑,是否:符合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,进行:查验;对不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性标准》的不得出具竣—工验收合格报告
!
— 民:用建筑?。单位工程竣工—验收应在建》筑,节能分?部工程?验收合?格后方可进》行
《 ? 对未组织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!收或:者建:筑节能?分部工?程验收不《合格的民用建筑工】程建设单位不—得进行该建》筑工程?。竣工验?收
—
?第二十九条 【建设工程质量—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!验收的组织》形式、验收程序、执!行验收标准等情况】进行现场监督—发现有?违反建筑《节能法?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及强》制性标准行为—的责令改《正
《
第三】十条 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发【现,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!工程:。竣工:验收过程中》有,违,。。反建筑节能法律【。。、法规?、规章及强制性标】准行为的不予办【理竣工验收》备案手续并责—令停止?。使用重新组》织竣工验《。收
—
第三十【一条 建设单位或房!地产开发单位应当】将所售商品住房的】节能措施、围护【结构保?温,隔热性能指标—等基本信息在销【售现:场,显著位置予以—公,示并在住宅使—用说明?书和商品《住宅质?量保证书中予以【载明
【
第三—十二条 商》品房现售《前应:通,过包括建筑节—能分部工程验收在】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!收 对未组织建【筑节能分《部工程验《收、:建筑节能分部工【程验收不合格或者】对不合格工》程按:合格验?收的不得进行—商品房?现售 ?
【 第三十三条 建】。设单:位或者房地产开【发,单位:为新建的民用—建筑办理所有权初】始登:记时应向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提交包【括建筑节能分部【工程验收合格—证明文件《。在内的?民用建筑竣工—验收资料
—
: 建设单】位或者房《地产开?发单:位未提?。交或者提《交的民用建筑竣工】验收资料不包—括建筑节《。能分部工程验收【。合格证?。明文件的房地产【行政主管部》门,不予办理新》建民用建筑所有权初!始登记 《
:。 第三章》 既有建》筑节能
第【三十四条《。 各级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!既有建筑节能—。。改造研究制》定本:行政区域既》有建筑节能改造计】划及激励政策推动既!有建筑节能改—造
【 ?。既有建筑《节能:改,造应当考虑建—筑物的?寿命周期对改—造的必要性、可【行性以及投》入,。收益比进行科—学论证节能改造应】当符合建筑节—能标准要《求确保结构安全优】化建筑物使用功【能
》
》第三十?五条 《。实施既有建》筑节能?改造应当符合民【。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优先采用遮【阳、:改善通风等低成【本改:造措施
】 :。 :既有建筑围》护结:构的改?。造,和供热系《统的改造应当—。同步进行
【
》第三十?六,条 对实行集中】供热的建筑进行节】能改造应当安—装,供热调?控,装置和?用热计量装置;对公!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!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!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!计量设?施
—
第》三十七条 国家机】关办公建筑》的节能改造费用【由本级人民政府纳】入本:级财政预《算
】 居?住建筑和教育、科学!、文化、卫生—、体育?等公益事业》使用的公《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!由政府、建筑物所】。有权人共同负担【
第四章 【可再生能《源与建筑一体化应】用
第三十八条!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!利用条件的》建筑建设单位—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!生能源用于采暖【、制冷、照明和热】水,供应等?;设计单位》应当按?。照有关?可再生能源利—用的标准进》。行设:计
】 建设?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!应当与?建筑主体工》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!。工、同步验收 【
】第三十九条 — 普及?。推广太阳能热水系】统在:民,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!阳能热水系统与建】筑一体化设》计和施工全市县城】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!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的 !12 层《及以下住宅》建筑和集中供—。应热水?的公:共建筑?必,须应用太阳能热水】系统并?与建筑进行一体【化设计与施工
】
鼓励! 12? 层以上的》住宅应用太》阳能热水《。系统12 》层以上 22层以】下,。的高层住《。宅必须预《留管路?政,。府机构建筑》。和政府投资建设【。。的建筑要带头应用太!阳能热水系统
! ? 对医院—、学校、《宾馆、洗浴》场等公共建筑中【热水消耗《大户强制推广太【阳能热水系统
】
根据!市场定?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!阳能:热水器产品形式【鼓励选用《分体:。承压的太阳能热水】器产品采《取其他?技术的太阳能热水】器产品应《。采取有效技术—措施解决管》。。路防:冻、底层住》户使用热水不便【、影响外观环—境等问题
—
【。第四十条《 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!条件意见《书中应提出包括太】阳能热?水器产品《形,式在内的《“四节一环保”【要求建设《。单位必须《按要求组织实—施 :。
】第四十一条 — 城市规划区范【。围内的旧《村改造?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!区内住宅标准进行太!阳能热水系》统一体化设计—和施:工镇:(,乡)、?村建设的多层—及,以上:住宅可?参照:执行 ?。
?
第—四十二条 村镇建!设的单层《(平:房)住宅或》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!。设的单层(平房)应!推广使用单循—环、非承压》太阳:能热水器产品—鼓励使用分体承【。。压、二次循环技术的!热水器产品
!
第四十三】条 鼓励城市规划区!。范围内开发小区、】住,宅,组,。团,。实行:太阳能热水器与建】。筑一体化《设计施工对于实施集!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!区或组团《。鼓励采用太阳能【集中供热技术—和产:品到 2010【。 年全市县城及以】上城市规划区—内 12 层及以下!的住宅建筑太阳【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!化设计、《施工达到 》100%
—
,
?
?第四十四《条 积《。极推动太阳》能光电技《术在民用建筑领域】的规:模化:、专业?化应用鼓励开发单】位在有条件的项目】工,程建设时积》极,实施与?建筑一体化的太【阳能采?暖、空调、光电转换!、照:明技:术公共场所的照【。明(路灯、广场灯】、草:坪灯:等,)应优先《考虑:光伏发电技》术鼓励实施国—家财政?支,持的“太阳》能屋顶计划”加【快光电技术在城乡建!设领域的《推广应用
!
第四十五条! 浅层地》能的建筑应用在集中!供热尚未《。到达或浅《层,地能利用条件较好的!的地方要优》先采用?浅层地能建筑—应用技术
—
【第四:十六条 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应】。在规划设计条—件通知书《中对按规定应—采用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?一体:化设计的《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要!求
—
第四—十七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在初》步设计审查和施工】图,审查环节对可再生】能源与建筑一体【化应用?(特别是《太阳:能热水系统)进【行专项审查对—应设计采用可—再生能源与建—筑一:体化应用而未—设计的不得通过审】查;审查合格的【可再生能源》与建筑一体化应用】项目应在《民用建筑节能设【计审:查备案登《记,表中注明 》
】设,计单位在进行—规划:与建筑设计》时应根据《国家、?省现行的有关可【再生能源利用—的技术?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!点和所在地》的可再生《能源条件进行可再】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设计做到建筑物立】面整:齐美观、协调—有序确?保结构合理、安装维!修方便和使用安【全
! 第四十《八条 安装—施工单位《应具备相应的—施工资质《并按照设计图纸和】有关:规定进行施工确保】工程施工《质,量和安全
【
》。 第四十九条— 监理单位—应,做好可再生能—源建:筑应用?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!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!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!按设计图纸施工【和应:用不:合格产品等行为【
】 第五十条 — 开发单《位应在商品住—宅,使,用说明书和商品【住宅质量保证书中】向消费者说明—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用技术产品的使用方!。法、维修及》后期物业管》理的要求提供产品】供应商出具的产品】合格证并签订维修】服务协议或者委托】物业服务公司与产】品供应商及住户签】订维修?服,。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!。管理中各方》责任明确维护消费】者的合法权益
!
》 第五十一条 对进!入我:市区域?内的可再生能源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应!当按照山东》省建设?工业产品登记备案】。管理办法的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】确,保产品质量可靠
!
— 第五?十二条 建设【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要加】强对可?。。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!化施工的《质量监?督建设单位在组织】验收时要对》可再生能《源建筑应《用项目的施工—。质量进行验》收对擅自取消可再】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应,用,、可再生能》源建筑应用项—目施工?不合格或可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!目的使用存》。在安全隐患的工【程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不予竣工《验收备案 》
—第五:十三条 各级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要积极做《好辖区内可再生能】源与建筑《一体化应用的宣传推!广工作对采用浅层】地能供热(制冷)的!工程项目给予减免】城市供?热,配套费的优惠政策积!极,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!应用示范项目
! 对民用建筑领!域可:再生能源与建筑【一体化推广》应用中工作突出【、,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!人给:予表彰;《对符合条件》。的,。工程项?目,除,积极争取国家补助】基金外各级财政【部门应对《太阳:能光电建筑应用项】目、应用《。地源和水源热—泵,的建设项目给予【相应的补贴按—照太阳能《光,伏建筑一体化项【目每瓦 10— 元、太阳能光伏】与 LED 结合】照明项?目,每瓦 5《 元、地源热—。泵建筑应用项目每平!方,米 20 元予以补!贴以鼓励《。可再生?能源建筑《一体化应用的全面】推广
【 对使—用可再生能源—的,工程项?目,工程竣工验收后【由各县区统一报【。市建设行政》主,。管部门?备案符合国家、省有!关补助政《策的项目《。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统一组织申】请专:项补贴?
第五章— :法律责任
—
第五十四》条 建设单位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由建】设行:政主:管部门?依据民?用建筑节能条例【的规:定责:。。令改正处20万【元以上 50 万元!以下的罚《款
《。 , ? (一)》明示或?者暗示设计》单位、施工单—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!强制性标准进行【设计、施工》的;
《
: 《 ,(二)明示》。或者暗示《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!施工图设计文—件要求的墙》体材料?、保温材《料、门窗《、采暖制冷系统【和,照明设备《的;
】。 (三)采购不符!合施工?图设计文件要—。求的墙?体材料、《保,温材:料、门?窗、采暖制冷—系统和?照明设备的;
! , (四)】使用列入禁》止使用目录的技【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!。备的:。
【。 第五十五—条 建设单位对】不符合?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。标准的民用》建筑项目出具—竣工验收合》格报告的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据民用建筑【节能条例的规—。定责令?改正处民用建筑项】目合同?价款 2%以上 4!。。%以下?的罚款;造成—损失的由建设单【位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
【
? 第五十六》条 违反本办法设计!单位未按照民—用建筑节能强制【。性标:准进行设计或者【使用列?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!术、工艺、材—料和设备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民用?建筑节?能条例的规定—责令改正处》 10 万元以【上, 30 《万,元以下的罚》款;
】 ,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!资质证书的部—门,责令:。其停业?整顿、?降低资质等级或者】吊销:资质证书;造—成损失的由》设计单位依》法承担赔偿责—任
! 第五十七条 【施工单?位未按照民用—。建筑:。节能强制性标准【。进行施工的》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据民用【建筑节?能条例的规定责令】改正处民用建筑项】目合同价款》 ,2%以上 》4%以下的罚款;】情节严重的由—颁发资质证书的【部门责令其停业【整,顿、降低资质等级或!者吊销资质证书;造!成损失的由施工【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
—
第五十【八条 施工单—位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能条例的规》定责令改正处 10! 万元以上 20】 万元以下的罚【款,;情:节严重的由颁发【资质证书《的部门责令其停业】。整顿、降低》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资质证—书;造成损》失的由施《工单位?。。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
! (一)未对进入施!工现:场的墙体材料—、保温材《料、门窗、采暖【制冷系?统和照?明设备进《行查验的;
! 《 (二)《使用不符合施工【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!体材料?、保:温材料、门窗、采暖!制冷系统和照明【设备的?;
?
》 (三)使用列】入禁: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】。、工艺、《材料和设《。备的 ?
,
《
第五》。十,九条 工程监理单】。位有下?列行为?之一的?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!条例:的规定责令》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正—的处 10 万【元以上 3》0 :万元以?下的罚款;》情节严重的》由颁发资质证—书的部门责令其【停,。业整顿、降低—资质等?级或者吊销》资质证书;造成损失!的由:工程:。监理:单位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
】
《 (一)—未,按照民?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实施监理》的; ?
? 》(二)墙体、—屋面的保温工—程施工时未采—取旁站、《巡视和平《行检验等形式实【施监理的 对使用不!符合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要求的墙体材料、!保温材料、门—窗、采暖制冷系统】和照明设备而又按照!符合施?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!字的依照建设工【程质量管《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!规定处罚
【
《 第六十条 房】地产开发企》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!。。买人明示所》售商:。品房的?能源消耗指标、节能!措施和保《护要求、保温工程保!修期:等信息?或者:向购买人《明示的所《。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!标,与实:际能:源消耗不《。符的由其依法—承担民事责》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依据民用建筑—节能条?例的规定责令限期】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!交付使用的房屋销】售总额 2%以下的!罚款情节《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!书的部门依法降【低其资质等级—或者吊销其》资质证书
】 ,
第六—十一条 注》册执业人员未执行】民用建筑节》能强制性标准的【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据》。民用建筑节》能条例?的规定责《令停止执业 3 个!月以上 1》 ,年以下;情》节,严重的由颁发资格】证书的?部门依法吊》销其执业资格—证,书5 年《内不予注册
!。
《 ,第六:十二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负有责《任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】 (一)对设!计方案不《。符,。合民用建《。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的民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;
! (:。二):。对,不符合民用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,的设计方案》出具合格《意见的;
【 (三】)对施工图设计文】件不符合民》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民用建筑项目】颁发施工许》可证的;《
】 (四)不》依法履?行监督管《理职责的其他—行为: ,
?
第六十三!条 可再》生能源与《建筑一体化应用产】品的开发《、设计、安装施工】和监理等《单位及其注册执【业人员违反本—办法的由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!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!重的应依《法,予以处理;其不【良行为?应当:记录在企业》和注册执业人—员,的信:誉档案中并》定期公示 》
:
—第六十?四,条 ?各级人民政》府及其有关部门【、单位违《。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!准以节能改造的名】义对既有建筑—进行:扩建、改建的—对负有责任的主【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追究相】关责任 《。
第!六十五条 》本办法自2010】年5月26日—。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