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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:。 临沂市民用建筑】节能与可再生—能源建筑《一,体化应用管理办法 ! ? , 临政办发〔20!10〕55》。 号 》 临沂市人民【政府办公室 —关,于印发?临沂市民用》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!源建筑一体化应用】管理办法的通知 】 各?县区人?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门、《各直属?。机构临沂高新—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!会临沂经济》开发区管委会临【沂临港?产业区管《委会各县级事业【单位各高等院校 ! :    《 现:将临沂市民》用建筑节能与—。可再生能《源建:筑一体化应用管理】办法印?发,给你们请《认真遵照《执行 二〇—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! 第?一章 总则— 第一条 为加!强民用建筑》节能管理降低民【用建筑建造使用过程!中的能源消耗提【高,能源:。。利用:效率推动《我市“两型》”,社,会建设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可【再生能源法、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节约能源—法,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!和山:东省节约能源条【例等有?关,法律法规《规定结?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—。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:。民用建?筑是指居住建筑、】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!商业、服务》业、:教育、卫生等其他公!共建筑 《  》   本办法所【。称民用建筑节—能(以下简称—建,筑节能)是》指民用建筑在—规划、设计、—建造:和使:用,过程中通过采—用新型墙体材料【执行建筑节能标【准加强?建筑物用能设备【的运:行管理合理设计建】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!能提:高采暖、《制冷:、照明、《通风、?。给排水和通道系【统的运行效率以【及利用可再生能【源在保证建筑物使】用功能和室内热环】境质量?的前:提下降低建》筑物能源消耗—合理、有效地利用能!源的活?动 《     本办】法,所称既有建筑节【能改:。造是指对不符合民】用建筑节能强—。制性标准《的既有建筑的—围,护结构、供热系【统,、采:暖制冷系《统、照明设备和热水!供应:设,施等实施节》能改造的活》动 ?   》  本?办法所称可再生能】源是指目前可在建筑!中规模化使用的太】阳能和?浅层地能  !   本办法所称可!。再,生能源与建筑一【体化应用是指太阳能!和浅层?地能等可《再生能源与建筑【实现:一体化规划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《督、监理《和验收等 【 : 第三—条, 在本市》。行政区域内从—事民用建筑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改!造活:动应当?遵守本办《法 《 第四】。条 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!和可:再生:能源与建《筑一体化推广应【用,实施监?督管理 《 ?     各县【区、临沂高新技术】产业开发区、临【沂经济开发区、【临沂临港产业开【发区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对本行政区域【内,的建筑节能和可再】生能:源与: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!实,施监督管理 【。 【第五条 编制—城乡规划应当—充分体?现,能源、?资,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!对城镇?布局、功能分—区、:。。建,筑特征?、基础设施配—置的:影响:进行研究论证 】 第】六,条 积《极,推进供热体制改【革确保?。新建建筑与供热计量!设施要安《装同步既有》居住建筑供热计【量改造?。与节能改造同—步供热计量设施【安装与?供热计量收费—同步 】。 第七》条 鼓励》新建民用建筑—和既有建筑实施【建筑能效《测评 》 》。第八条 供热单【位、公共建筑所有权!人或者其委》托的物业管》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!的节能建筑运—行管理?制度和具体方案严格!执行节能建筑运行】状态:各项性能指》标建立节能工作诸环!节的岗位目标责任制!并,在采暖?期定期公布建—筑物能源《消耗情况 — ? , 第?九条 ? 公共建筑的所【有权人或者委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】应当:建立用能档案—在供热?或,者制冷间《。歇期委托相关—检,测机构?对用能?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!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!进行维护、维修、保!养及更新置换保【证设备和系统的【正常运行 【 —第十条 鼓励建筑】节,能,科学研究和技术开】。发推广应《用,。节能型?的建筑结构、材料】、用:能设备?和附属设施及—相应的施《工工:艺、应用和管理技】术积极发展建筑【节能技术和产品【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!。发利用 】 《第十:一条 国家鼓励和扶!持在新建建筑和【既有建筑节》能改造中采用太阳】能、浅?层地能等可再生【能源 《 第】十二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安排民【用建筑节《能资金用于支—持民用建筑》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!和,标准:制,定,。、既:有建筑?围护结构和供热系】统的节能改造、【可再生能源的应用】以及民用建筑节【能,示,。范工程、节能项【目的推广 【     政府】引导金融《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!改造:、,可再生能《源的应用以及—民用建筑节能示【范工程?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!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!享受税收优惠— 】 第十三条 对在民!。用建筑节能》工作:中做出显著成绩【的单位和个》人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给予表彰和奖】励 第二章【 新?建建筑节能 第!十四条 所》有新建建筑都必须按!照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!   —  推广使用—民用:建筑节能的新技【术、新工艺、新材】料和新设备禁止【使用能源消耗高的】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!设备 【 ? 第十五条 建】设单位、设计—单位、施工》单位不得《在建筑活动中使【用,列入:禁止使用目录的【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!设备 【 第十六条 】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对民?用建筑进行》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!方案征求同级建设】行,政,主管部门的意见;对!不符合民用建—筑,节能强制性标—准的不予颁发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 — , 第十七条【 , ,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!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!有相应工程设计资】质的:单位进?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!将设:计图纸、建筑—节能相关材料送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。。机构审查 》 【 第十八条 设计单!位应: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!进行设计施工图设】计文件应当包—括总说明部分有节】能专篇详细说明【建筑节能设计—的材料、构造—。、技术参数和技【术措施?。;齐全完整》的,。节能构造详图和【节能设计计算—书 】 :第十九条 施工图!设计文件《审查机构审查—施工图设计文件【时应当进《行建:筑节能设计内容的】专项:审查在技术审查报告!中单:列节能审查》章节 【    对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并经审查通【过的应当将施工图审!查报告及审查合格】书报:工程所在《地建:设,行政:主管:部门备案对不符【合建筑节《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】工图设计文件审【查结论应当》鉴定为不合格 【 ,  《  : 对:未进行施工图设计】文件建筑《节能审查或》者,审查不?合格的?民用建筑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不《得颁发建筑工程【施工许可《证 》。 第二【十,条 任何单位或者】个人:不得:擅自修改经》审,查合格的施》工,图节能设计文件【确需: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!送原:设计单位《修改并将《设,计单位修改后的【施,。。工图送交《原施工?图,设计:文件审?查机构重新进—行审查审查合格后】方,可使用? — 第《二十一条 设【计,单位、施《工单:位、工程监理单【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!应当按?照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:进行设计、施—。工,、监:理 — 第二十二条! 施工单位应当编!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!施工技术方案按【照审查合格的施【工图设计文》件和建筑《节能施工标》准及施工技》术方案的《要求进行施工 !    》 施工单位应当对】进入施工现场—的墙体材料、—。保温:材料、门窗》、采:暖制冷系《统和照明设备进【行查验不符合施工】图设:计文件要求的—不得:使用 《     【施工单?位应当在施工现场】显著位置将该工【程的:。。节能措施和节能【标准予以公示— !第,二十三条 》 监理单位应当制】定符合建筑节能要】求的监?理规划及监理—实施细则严格按照】法律法规、建筑【节能标准、节能【设计文?件和建设《工程承包合同及监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!设,实施监理《 》    监理单位】发现施工单位不【按照民用建筑节能】。强制性标准施工【的应:当要求施工》单位改?正;施工单位拒不】。改正的监理单—位应当及时报告【建设: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!门报告 《 ,     墙体!、屋面的保温工【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!应当按照工程—监理规范的要求【采取旁?站,、,。巡视和平《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!理    】 未经监理工程师签!字墙体材料、保温】材料、门《窗、采暖制冷—系统:和照明设备不—得,在建筑?上使用或者安装施】工单位不得》进行:下一道工序的施工】。 》。 : 第二十四条 !。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应当【把建筑节能纳入工程!质量监?督范围依据有关法】律、:法规:、规章及强制性标】准对有关建筑节能】分部工程施》工质量进行》监督检查 —。 : ? 第二十五条—对进入我《市的有关建筑节能产!品和可再生资—。源能源建筑》应用技术产》品按照山东省建设】工,业产:品登记?备案管理办》。法办理备案》登,记施工?时应当使用登记备案!的,。建筑节能产品和可再!生,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!品 — 第二十六条! :工程勘察《、工程设《计、建筑施工、工】程监理和房地—产开发等单位应【当根:据推广应用》新技术和限制、禁止!使用落后技》术公告的《要,。求积极采用》和支持应用该公告发!布的新产品》、新技术、新材料其!应用新技术、新产品!、新材料的业绩【。应当作为衡》量企业技术进—步,的重:要内容 — : 第二—十七条 民》。用建:筑工:程施工过程中—各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!筑物的围《护结构(含》。墙体、屋面、—门窗:、玻璃?。幕墙等)、供热【采暖和制冷》系统、照明》和,。通风:等电器?设备:是否符合《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!检,查 : — 第二《十八条 建》设单:位,组织:竣工验收《。应当对民用建筑【是否符合民》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?进行查验;对不【符合民?。。用建筑?节能强制《性标:准的不得出具竣【工验收?合格报告 !    民用建【筑,单位工程竣工—。验收应在建》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!合格:后方:可进行 》 :。    《 ,对未组织建》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!或者建?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!不合格的《民用建筑工程建设】单位不?得进行?该建:筑工程竣工验收 】 , 《 第二十九条【 , 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。应当对竣工验收【的组织形《式、验收程序、执】行验收标准等—情况进行现场监【督发现?有违反建筑》。节能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《及强制性标准行【为的责令《改正 ! 第三《十条 ?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》发,现建设单位在民用建!筑工程竣工》验收过程中有违反】建筑节能法律、法规!。、规章及强制—性标准行《为的不?予办理竣《工验收备案手—续并责令停止使【用重新组织竣工验】收 ! 第三?十一条 《建设单位或》房地产开发》单位应当将所—售商品住房》的节能措施、围护】结构保温隔热—性能指标等基本【信息在销售现场显】著位置予以公示【并在住?宅使用说明》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!证书:中予以载《明 】 , 第三十二》条 商品房现—售前:应通过包括建筑节】能分部工程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】程竣工验收》 对未组织建筑【节能分部工程验收、!建筑:。节,能分部工《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!不合格工程按—合格验收的不得进】。行商品房现》售 】 第三十三条【 建设单位或—者房地产开发—单位为新建的民【用建筑办《理所:有权初始登记—。时应向房地》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提交包括建【筑节: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!证明文件在》内的民用《建筑:竣,工验收资料 【   》  建设单位或者】房地产开发单—。位未提交或者提交】的民用建筑》竣工验收资》料不包括建筑—节能分部工程—验收合?格证明文件的房地】产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办理新建—民用建筑所有权初】始登记 【 第三章 —既,有建筑节《能 第三十四条!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积极开【展既有建筑节—能改造研究制定本】行政区域既有建筑】。节能:改造:。计,划及激励政》。策推动既有建—筑节能改《。造 》     既—有,建筑节能改造应【当考虑建筑物的寿】。命,周期对改造的必要】性、可行性以—及投入?收益:比进行科学论证【节能改造应当符合】建筑节能标准要求】确保结构《安全优?化建筑物《使用功能 ! ? 第:。三十五条 实施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!当符合民用建筑节】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!用遮阳、改》善通风?等低成本改》造措施 》。 ? ,   ?既有建筑围护—结构的?。改造和供《热系统?的改造应当同—步进行 】 第三十六条】 对实行集中供】。热的建筑进》行节能改造应—当安:装供热?调控装?置和用热计》量装置;对公共【建,。筑进行?节,。能改造还应当—安装室内温度—调控:装置和用电分项【计量:设施 【 第》三十七?条 国家机关—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!。费用由本《级人:民政府纳入》本级财?政预算 】。  :  居住《建筑和教《育,、科学、文化、卫】生、体?育等:公益事业使用的【公,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!由政府、建筑物所有!权人共同负担 【 第四章 可再】生能:源与建筑一体化【应用: 第三》十八条 对具—备可再生《能源:利用条件的建—筑建设单《。位应:当选择合《适的可?再生能源用于—采暖、制冷》、照明和热水供应】等,;设计单位应当按】照,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!。的标准进行设计【     建!设可再生能源—利用设施应当与建】筑主体工程同步设】计、:。。。同步施工、同步验】收 》 第—三十九条 普【及推广太阳能—热水系?统,在民用建筑中—全面推广太阳能热】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!设计和施工全—市县城及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】新建、改《建、:扩建的 12 【层及以下《住宅建筑和集中【供应热水的公—共建筑必须应用太】。。阳能热水系统并与】建筑进行一体化【设计与施工 】    》 鼓励 12 层】以上的住宅》应用太阳能热—水系统12 层以】上, ,22层以下》的高层?住宅:必须预留管路—政府机构建筑和政】府投资建设的—。建筑:要带头应用太—阳能热水《系统   ! , 对医?院、学校、》宾馆、洗浴场等公共!建筑中热《水消耗大《户,强制推?广太阳能热》水系统? ,     根!据市场定位和建【筑特点确定太阳【能热水器产品形式】鼓励选用分体承压】的,太阳能热《水器产品采取—。。其他技术的太阳能】热水器产《品应采取有效技术】措施解决《管路:防冻、底层》住户使用热水不便、!影响外观环境等【问题 【 《第四:十条 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在—房地产开《发项:目建设条件意—见书中?应,提出包括太》阳能热水《器产品形式在—内的“四节一环保】”要求建《设单位必《须按要求《组织实施 ! 第四十一条! 城市规划区范】围内的旧村改造住】宅要按照城市规划】。区内住宅《标准进行太阳能热】水系统?一体化设计和施工】镇(乡)、村—建设的多《层及:以上住宅可参照执】行 : — 第四十二条 】 村镇建设的单层(!平房)住宅或城市规!划区内允《许建设的单层—(,平房)应《推广使用单》循环、非《。承压太阳能》热水器产《品鼓励使用分—体承:压、二次循环—技术的热《。水器产品 【 第—四十三条 鼓励城市!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!区、住宅组团实行】太阳能热水器—与,建,筑一:体化:设计施工对》于实施集中供—应,热,水的:住宅:小区或组团鼓励采】用太阳能集中供热】技术和产品到 2】010 年》。全市县城及以上城】市规划区内 1【2 层及《以下:的住宅?建筑太阳能热水【系统建筑一》体化设计、施工达到! 1:0,0,% : ? 《 ,第四:十四条 积—极推动太阳能光电技!术在民?用建筑领域的规【模化:、专业?化应用鼓励开发单】位在有条件的项目】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!与建筑?一体化的太阳能采暖!、空:调、:光电转换、照明技】术公共场《所的照明(路灯、】广场灯、草坪灯等)!。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!技术鼓励实施国家】财政支持的》“太阳能屋顶计【划”加快《光电技术在城乡建】设领域的推广—应,。用, 《 ? 第四十五条【 浅层地能—。。的,建筑应用在集中供】热尚未到达》或浅层地能利用【条件较好的的地【方要优先《采用浅层地能建筑应!用技术 — :。 第四十【六条: 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在规划设计条【件通知?书中对?按规定?应采用可再》生能源?与建筑一体化设【计的民用建筑提出明!确要求 》 《。。 ?第四十七条 —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在初步设》计审查?和,施,工图审查环节—对可再生能》源与:建,筑一体?化应用(《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!统)进行专项审查对!应设计采《用可再?。生能源与《建筑一体《化应用而未设—计的不得《。。通过审查《。;审查合格的可【再生能?源与:建筑一?体,化应用项目应在【民用建筑节能—设,计审:查,备案登记表中注【明 》    《 ,设计单位在》进行规划与建筑【设,计,时应:。根,据国家?、省现行的有关【可再生能《源,利用的?技术标准结合—工程具体特点—和所在地的可—再生:能源条?件进行可再》。生能:源与建?筑一体化设计做到】建筑物?立面:整,齐美观?、协调有序确—保结:构合理、安装维【修方便和使用安【全 — 第四十八】条 安装施—工单:位应具备相应的施】工资质并按照设计】图纸和?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!保工程施工质量和】安全 《 第】四十九条《 监理单》位应做好可再生【能,源建筑应用施工【的,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!责关键部《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!禁不按设计图纸【施工:和应用不《合格:产品等行为 【 — 第五?十条 开发单位】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!明书和商品住宅质】量保证?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可!再生能源建筑—。应用技术产品的【使用方?法、维修及后期【物业管?理的要求提供产【品供应商出具的【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!修服务协《议或者委托物—业服务公司与—产品供应《商及住户签订维修服!务协议?保证后期物》业,管理中各《方责:任明确维护消—费者的合法权益【 【 第五十一条 对!进入我市《区域内?的可再?生能源建筑》应,用技术产品》应当按照《。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!。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!规定办理登记备案】确保产品质》量可靠 ! 第五十二条】 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要加强对【可,再生能源与建—。筑一体?化施工的质》量监督建设单位【在组织验收时要对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用项目?的施工质量进行验】收对擅自取消可【再生能源与》建筑一体化应—用、可再生能源【建,筑应用项目施工不】。合格或?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!项目的?使用存在安全隐患】的工程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不《予竣工验《收备案 【 第五十—三条 《各,级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要积极做》好辖:区内可再《生能源与《建筑一体《。化应用的宣传—推广工作对采—用浅层地能供热(制!冷)的工程》项目给予减》免城市供热配—套费的优惠政策积】极申报可再生—能源建筑应用示【范项目 《  :  : 对民用建筑领【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!一体化推《广应用中工作—突出、成效显著的】单位和个人给—予表彰;对符合条件!的工程项目》除积极争《取国家补助基—金外各级财政部门应!对太阳能光电建【筑,应用项?目、应用地源和【水源热泵的》建设:项目给予《相,应,的补:。贴按:照太阳能《光伏建?筑一体化《项目每瓦 10 】元,、太阳能光伏与【 LED 结—合照明项目每瓦【 5 元、地源热泵!建筑应用《项目每?平方米 20 【元予:以补贴?以鼓励可再生能源建!筑一体化《应用的全面推广【 》    对使用可】再生能源的工—。程项目工程竣工【验,收后由各《县区: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备案符合《国家:、省有?关,。补助政策的项—目由市建设行政【。主管:部门统一《组织申请专项补贴】 第五章 】法律责任 第】五十四条 建设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依:据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的规定责令—改正处20》万,元以上? 50 万元以下的!罚款 ?   —  (一《)明示或《者,暗示设计单位—、施: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性》标,准进行设《计,、施工的《; 》   ?  (?。二)明示《或者:暗示施工单位—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!计文件要求的墙【。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】、,门窗、采暖制冷【系统和照明设备的】;  —   (三)—采购不符《合,施,工图设?。计文件要求》的墙体材料》、保:温材料、门》窗、采?。暖制冷系《统和:照明设备的;— ?     —(四)使《用列入禁《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!工艺、材《料和设备的》。 !第五十五条 —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!民用建?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民用?建筑项目出》。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!的由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!筑节能条例的—规定:。责,令改正处《民用建筑项目合同】价款 2%以上【 4%以下的罚【款;造成损失的由建!设单位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 》 —第五十六条 —。违反本办法设—计单:位未按照民用—建筑: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!设,。计或者使《用列:入禁止使《用目录?的技术、工艺、【材料和设备的—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据民用《建筑节能《条例的规定责令【。改正处?。 ,10 万元》以上 ?30 万元以下的罚!款,;   【  情节严重的由】。。颁,发资:质证书的部门—责令其停业整顿、】降低资质等级—或者:吊销资质《证书;造成损失【的由设?计单: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 ,。 — 第五十七条【 施工单位未按【照民:用建筑节《。能强制性《标准进行《施工的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依据—民用建?。筑节能条例》的规定责令改—正处:民用建?筑项目合同价款 】2%以?上, 4%以《下,的罚款?;,。情节严重的由颁【发资质证书》的部门责《。令其停业整顿、【降低资质《等级或者吊销资【质证书?;造成损失的由施】。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— , 第五十八】条 :施工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依:据民用建筑节—能条:例的规定责令改正】处, 10 万元—以,上 2?0 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由颁发资质【证书的部门责令【其停业整顿、降低】资质:等级或者吊》销资质证书;造【成损失的《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》 ?     (一【)未对进《入施工现场的墙体】。材,料、保温《材料、门窗、—采暖制冷系统—和,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!。; ?     【(二)使《。用不符合施》工图设计文件要【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!材料、门《窗、采暖制冷系统】和照明设备的; ! ?    (三)使用!列入禁止使用目录】的技术、工》艺,、材:料和设备的 —。 ? 《 第五?十九:条 :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民:用建筑节能条—例的规定责令—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!正的处 《1,0 万元以》上 30 万元以】下的罚款《;情节严重的由颁发!资质证书《的部:。。门责令其《停业整顿、》降低资质等级或【者吊销资《质证书?;造成损《。失的由工《。程监: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—     (一)】未按照民《用建筑节能强制【。性标准实施》监理的; 》 ,     (】二)墙体、》屋面的?保温工程施工时【未采取旁站、巡视】和平行检《验,等形式?。实,施,监理的 对使用【不符合施《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!墙体材?。料、保温材料、门】窗、采暖制》冷系统和照明设【备而又按照》符合施工《图设计文件要—求签字的依照建设】工程质量管理—条例第六《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! 】第六十?。。条 房?地产开发《企业销售商品房未】向,购买:人明示所售》。商品房的能源消【耗指标、节能措施】。和,保,。护要:求、保温工程保修】期等信息《或者向购买》人明示的所售—商品房能《源消耗指《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!符的由其依》法承担民事责任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依据民用建筑节【能,条例的规定责—令限期改正逾期【未改正?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!销售总额 》2%以下的罚款情】节严重?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!部门依法降低其【资质等级或者吊【销其资质证书 ! ? 第六十一【条 注册执业人员】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!。强制性标准的由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据?民用:建筑节能条例—的规定责令》停止执业 3 【个月以上 1 年以!下;情节《严重: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!部门依法吊》销,其执业资格证书5】 年内不予注—册 】 第?六,十二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有关部《门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对负有《责任的?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直接责任人》员,依法给予处》分,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 》    (一)对】设计方案不符合民】。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《的民用建《筑,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?证的; 》 ?    (二)对】不符合民用建筑【节能强制性标准【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!意,。见的;  !   (三》。)对施工图》设计文件不符—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:。标准的民《用建筑项目颁—发施工许可证的; !  》   (《四):不依:法履行监《。督管理?。职责的其他》行为: !第六十三条 【可再生能源与—建筑一体《。化应用?产,品的开发《。、设:计、安装施工—。和监理等《单位:及其注?册执业人《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建!设,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!令改正;情节严重】的应依法予以—处理;其不良行为应!当记录在企业和注】册,执业人?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!期公示?。 《 第—六十四条《 各级人民政府】及其有关部》门、单位违反国家】。有关规定和标准以】节能改造《的,名义对既有建—筑进行扩《建,、改建的对》负有责任《的主管?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》。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!责任 ! 第六十五条 本!。办,。法自2010年【5月26日起—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