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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临沂市民《。用建筑?。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!筑一体化《应用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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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办发!〔,20:10〕?55 号
【 临沂市人民【政府办公室 关于】印发临沂市民用【建筑节能与可再生】能源建筑一体化【应用管理办法—的通知
》。
,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!府各部门、》各直属机《。构,临沂高新技术—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!沂经济开发区—管,委会临沂《临港产?业区管委会各—县级:事业单位各》高等院校 》
— 现将临》沂,市民用建筑节能与】可再生能《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管!。理办法印发给你们】请认:。真遵照执《行
二〇一〇年】。五月:二十六日
第一】章 总则 —。
第一条》。 为加强《民用建筑《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!筑建造使用过程中的!能源消耗提高能源】利用效率推动我市】“两型”社会建设根!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!源法、中华人民【。共,和国节约《能源法?、民:用建:筑,节能条例和》山东省节约能—源条例等有关—法,律法规规定结合我】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,。
【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民用建筑是】指居住?建筑、?国家机关办公建筑】和商:业,、,。。服务业、教育、【卫生等其他》公共:。建筑
》 —。。本办: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!(以下简称建筑节能!)是指民《用建筑在规划、【。设计、建造和—。使用过?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!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!标准加强建筑—物用能设备的运【行管理合理设计【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!性,。能,提高采暖、制冷、照!明、通风、给—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!行效率以及利用【。可再生?能源在?保证:建筑物使用》功能和室内》热环:境质量的前提—下,降低建筑《物能源消耗合理【、有效地利用—能源的活动
! , 本办法【所称:。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—是指对不符合民【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:既有:建筑的?围护:结构、供热系统、采!暖制冷系统、—照,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!施等实施《节能改造的活—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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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本办法所称可】再生能源是指—目,前可在建筑》中规模化使》。用的太阳能和浅【层地能
【 本办法【所称可再生》能源与建筑一体化】应,用是指太阳能和浅】层地能等可再生【能源与?建筑实现一体化规】。划、设计、施—。工,、监督、监理和验】收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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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条 在本!。市行政区域》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!、,改建、扩建和—改造活动应当遵【守本办法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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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市建《设行:政,主,管部门对《全市的建筑节能【和可再生能》源与建筑一体化推广!应用:实施监督《管理
【 各》县,。区、临沂高新技术】产业开发区、临沂】经,济开发?。区、临?沂临港产业开发区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对本行政》区,域内的建筑》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与!建,筑一体化推广—。。应用实施监督管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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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条? 编制城乡》规划:应当充分体现—能源、资源的—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!镇布局、功》能分:区、建筑特》征、基础《设施配?置的影响《进行研究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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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?六条 《积极推进《供热体制改革确【。保新建建筑》与供热计量设施要】安装:同步既有居住—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!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!量设施安装与供热】计量收?费同: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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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。 鼓励新》建民用建筑和既【有建筑?实施建筑能》效测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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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八条 供热单位、】公共建筑所有权【。人或者其委托—的,物业管理单位应【当制定相应的—节能建筑《运,行管理?制度和具体》方案严格执行—。节能建筑《。运行状态《各项性?能指标建立节—能工作诸环节—的岗位目标责—。任,制并在采暖期定期公!布建筑物《。能源消耗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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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公共建筑—的所有权人或者【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!应当建立用能—档案在供热或—者制:冷间歇期委托相关】检测机构对用能设】备和系统的性—能进行综《合检:测评价?定期进行《维护:、维修、保养及更新!置换保证设备—和系统的正常—运行
! 第十条 —鼓励建筑《节能: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!推广应用节能型的】。。建筑结构、材—料、用能设备和【附属设施及》相应的施工》工艺、应用和—管理技?术积:极发展建筑节—能技术和《产品促进可再—生能源的开发—利用
! 第?十,一,条 国家鼓励—和扶持在新建建【筑,和既有?建筑:节能改造中采—用太阳能、浅层地能!。等可再生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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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安】排民用建筑》节能资金用于—支持民用建筑节【能,的科学技术研—究和标准制定—、既有建筑》围,护结:。构和供热系统的【节能改造、可再生】。能源的应用以及【民用建筑节能示【范工:程、节能项目的推广!
— 政府》引导金融机》构对既?有建筑节能改—造、可?再生能源的应用以】及民用建《筑节能示范工程【等项目?提供支持 民—用建筑节能项目【依法享受税收优【。惠,
【 第?。十三条 对在民【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绩》的单位?和个人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给》。予表彰?和奖励
—第二章? 新建建》筑节:能
第十四条】 所:有新建建筑都必【须按照民用建筑节】能强制性标准进【。行,建设
》 推广使!用民用?建筑节能的新技术】、新工艺、新—材料和新设备禁止】使用能?源消耗高的技术、工!艺、材?料和设备 》。
— , 第十五条 — 建设单位、设【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不!得在建?筑活动中《使用列?入禁止使用目录【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!和设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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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六条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对民用》建筑进行《规划审查《应当就设计方案征求!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意?见,;对不符合民—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,准的不予《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
》
《
第十七—条 建设单—位应当按照建筑节】能政策规定和—建筑节能标准委【托具有?相应工程设》计,资质:的单位进《行工程?设计并按《规定:将,设计:图纸、建筑节—能相关材料送—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审查机构【审查:
】 第十八《条 设计《单位应当依》据建筑节能标—准进行设计》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应当包括总】说明部分有》节能专篇详》细说:明建筑节能设—计的材料、构造【、技术?参数:和技术措施;—齐全完整《。的节能构造详图【和节能设计》。计算:书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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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施工图设】计文件审查机构审】查施工图《设计文件时应—当进行建《筑节能设计内容【的专项审查在—技,术审查?报告中单列》节能:审查:章节:
!对,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并经审查通【过的应当将》施工图审查报告【及,审查合格书报工【程所在地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对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的》施,工图设计文》件审查结论应—当,鉴,定为不合格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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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!。进行施工图设计【文件建筑节能—。审,查,或者审查不合格【的民用建筑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不?得颁发建筑工程【。施工许可《证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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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条 —任何单?位或者个人不得【擅自修改《经审查?合格的施工图节能】设,。计文件确需》修,改的:建设:。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!位修:。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!后的施?工,图,送交原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审查机】构重新进行》审查审查《。合格后方可》使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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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十一条 设计单位!、施工单《。位、工程监》理单位及其注册【执业人员应当按照】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进》行,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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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二条 】 施工单位》应当编制建》筑节能分部工—程,施工技术方案按【。。。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设,计文件和建筑节【能施工标准及施【工技术?方案的要《求进行施工
【
— 施工单位应当对】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!材料、保温材料【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!统和照?明设备进行查验【。不符合?施工图设《计,文件:要求的不得使用【。
— 施工单位应】当在施工《现场显著位》置将该工程》的节能措施》。和节能标准》予,以公示?
【。 第二十三条 】 监理单《位应当制定符合建筑!节能要求的监理规】。划及监理实》施细则?严格按照法律法规】、建筑节《能标准、节能—设计文件和建设【工程承包合同及【。监理合同对》节能工程建设实【施监理
》
? 监理单【位发现施工》单位不按照民用建】筑节能?。强制性?标准:施工:的应:当要求施工单位【改正;施工单位拒不!改正的监理单位【应,当及时报告建设【单位并向有关—主管部门报告
! 墙体、!屋面的保《温工:程,施工时监《理工程?师应当按照工—程监理规范的要求】采取旁站、巡视和】平行检验等》形式实施监理
! , 未经—监理工程师》签字墙体材料、保温!材料、门窗、采暖】制冷系统《和照:明设备?不得在建筑上使【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!不得进行下一—道工序的施工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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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》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机构应当【把建筑?节,能纳入?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!据,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。、规章及《强制性标《准对有关建筑节能】分部工程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】检查
! 第二十五》条对进入我》市的有?。关建筑节能》产品和可再生—资源能源建筑应用】技,术产:品按照山东省建设】工业产品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】。办理:备案登记施工时【应,当使用登《记备案的建筑节能产!品和可再生》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!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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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:。。条 工程勘察、工!程设计、《建筑施工、工程监理!和房地?。产开发等《单位应当根据推广应!用新技术和限制、】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!告,的要:求积极采用和支持】应用该公告发—布的新产品、新技术!、,新材料其应用新技术!、新:产品、新材料的业】绩应当作《为衡量企《业技:术进步的重要内【容
】 第?二十七?。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!工过程中各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建筑《物的围护结构(【含墙:体、屋?面、门窗、玻璃幕墙!等)、供热采—暖和:制冷系统、照明和】通风等电器设备【是否:符合节能《标准情况的》监督检查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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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八?条 建设单位组织】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!建筑是否《。符合: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进行查验【;对不符合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,标准的不得出—具竣工验收》。。合格报告《。
!民用建筑单》位工程?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!能分部工《程验收合格后—方可:进行
】。 对未》组织建筑节能—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建!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!不合格?的民用建筑工程【建设单位不得进【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!。收,
第!二十九条《 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: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!的组织形式》、验收程序、执【行,验收标准等》情况进行现场—监督发?现有违反建筑—节能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!强制性标《准行为的责令改正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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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【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发现建】设,单位在民用建—筑工程竣工》。验收过程中有—违,反建筑节能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—及强制性《标准行为《的不予办理竣工验】收备案手续并—。责令停止使用重新】组织竣工《验收
— ,
? 第三?十一条 《建设单位或房—地产开发《单位应当将所售【商品:住房的节能措施【、围护结构保温隔】热性能?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!售现场显《著位置?予以: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!明书和商《品,。住宅质?量保证书中予以载】明
】 第三十》二条 商品房现售】前应通过包括建筑】节,能分部工程验收【在,内的建筑工程竣【工验收 对未—组织建筑节能—分部工程《验收、建筑》节能分部工程验收】不合格或者对不合】格工:程按合?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!品,房现售
【
第三十三!条 建?设单位?或者房地产开发单】位为新建的民用【建筑办理所有权【初,始,登记:时应向房地产行政】主,管部门提交包括建】筑节能分部工程验】收,合格证明文件在【内的民?用建筑竣工验收【资料
》 —建设单位或》者房地产开发单【位未提交或者—提交的民《。用,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不!包括建筑《节能分部工程—验收合格证》明文件的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不予—办理新建民》。用建:筑所有权《初始登记 》
《第三章 既—。。。有建筑节能》
第三十四条】 各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积极开展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—研究制?。定本行政《区域既有《建筑节能改造计【划及激?励政策推动既—有建筑节能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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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既有建筑】节能:改造应当考虑—建筑物的寿命周期】对改:造的必要《性、可行性》以及:投入:收益比进行科—学论证节能改造应】当符合建筑》节能标准要求确【保结:构安全优化建筑物】。使用功能 》
》
第《三,十五条 实施【既有建筑节》能改造应当符—合民用建《筑节能?强,制性标准优》。先采用遮阳》、改善通风等低成本!改,造措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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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既有:。建筑:围护结构的改造【和供热系统》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!
— 第三十六—条 对实行集【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!能,改造应当安装—供热调控装置和用】热计量装置;—对公共?建,筑进行节能改造【还,应当安装室内温度】调控装置和》用电:分项计量设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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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七条 国!家机关办公》建筑的节能改—造费用?由本级人民》政府纳入《本级:财政预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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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居住建筑—。和教育?、科学、文化、卫】生、体育等公益事业!使,。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!造费用由政府、建】筑物所有《权人:共同负担《
第四章 【可再生能《源,与建筑一体化应【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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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八条《 对具备可》再生能?源利用条件的—建筑建设单位应当】选择合适的可再【生能源用于》采暖、制冷、—照明和热《水供应等;设计单位!应当:按照:有关可再生》能源利用的标准进】。行设:。计
? 建设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!应,当与建筑主体—工程同步设》计、同?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】
【 :第三十九条 【普,。及推广太《阳能热水系统—在,民用:建筑中全面推广太】。阳能: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!化设:计和施工全》市县:城及以?上城市规划区—。内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的 》12 层及以下住宅!建筑和?集中供应《热水的公共》建筑必须《应用太阳能热水系】统并与建筑进行一】体化设?。计与施工
【 鼓励 !。12 层以上的住】。宅应用太阳》能热水系统12 】层以上 《22层以《下的高层《住宅必须预留—。管路:。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!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!。头,应用:太阳能热水系统【
】 对医院、学校、宾!馆、洗浴《场等公共建筑—中热:水消耗大户强制推】广太阳能热水系统】
:
— 根据市场》定位和建筑特—点确定太阳能热【水器产品形式鼓励】选,。用,分体:承,压,。的太阳?能热水器产品采取其!他技:术的太阳能》。热水器产《品应采取有效—技术措?施解决管《路防冻、底》层住户使《用热水不便、—影响外观环》境等问题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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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条 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在房》地,产开发项目建—设条件意见》书中应提出包括【太阳能热水器产品】形式在内的“四节】一环保”要求建设】单位:必,。须按要求组织实施】
【 第四十一条 】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的旧:村改造住《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!内住宅标准进行【太阳能热水系统一】体化设计和施—工镇(乡)、村【建设:的多层及以》上住宅可参照执行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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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二:条 : 村镇建设的单层(!平,房)住宅或》城市规划区内允许】建设的单层(—。平房)?应推广使用单循【环,、非承压《太阳能热水器产【品,鼓励:使用分体承》压、:二次循环技术—的热水器产品
【
》 第四十三条【 鼓励?城市:规划:区,范围内开发小—区、住宅组团实【行太阳能热水器与】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!对,于实施集中供应【热水的住宅小—区或组团鼓励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】热技术和产品—。到, 2010 年全】市县: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!内 :12 层及以下的住!宅建筑太阳能热水】系统建筑一体—化设计、施工达到】 1:。00%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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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四条: , 积极?推动太阳能》光电:技术在民用建筑领】。域的规模化、专【。业化应用鼓励开发】单,位在有条件的项【。目工:。程建设时积》极实施与建筑一【体化的太阳能采暖、!空调、光电》转换:、照明技《术公共场《所的照?明(路灯、广场灯】、草坪?灯等)应优先考【虑光伏发电》技术鼓励实》施国家财《政支持的“太阳能】屋顶计划”》加快:光电技?术在: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!应用
—
:。
第四》十五条 浅层【。地能的?建筑应用在集中【供热尚未《到达或浅层地能【利用条件《较好的的地方要优】先采用浅层》地能建筑应用—技术 ?
》
, 第四十六条 !规划:行政:主管部门应在规【划设计条件通知【书中对按规》定应:采用可再《生能源?与建筑一《体化设?计的:民用:建筑提出明确要求】
《
第四十】七条: 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应在—初步设?计审查和施工图【审,。查环节对可再—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。应用(特别是太阳】能热水系统)进行专!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!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!。体化:应用而未《设计的?。不得通过审查;审查!合,格的可再生能源与】建筑一体化应用【项目应在民用建筑】节,能设计审《查备案登记表—。中注明
》
, 设计单!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!。设计时?应,。根据国家、省现行】的有关可再生能源】利用:。的技:术,标准结合工程具体】特点和所《在地的?可再生能源》条件进行《可再生能《源与: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!建筑物立面整齐美】观、协调有》序确保结《构合理、安装维修】方,便和使用安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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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八,条 ?安装施工单》。。位应具备相应的施】工,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!和有关规定进行施】工确保工程施—工质量和安全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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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,十九条 监理单位!应做好可再生能【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!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!关键:部位应进行》旁站监理严》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!和,应用不合格产品【等行为
— :
《第五十条《 :开,发单位应在》商品住宅《使,用说明书和商—品住宅质量保证书】中向消费者》说明: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!技术产?品的使用《方法、维修及后【期物业管理的要求】提供产品供应—商,出具的产品》合格:证并签订《维修服务协》。议,或者委托物业—服务公?司与:产品供应商及—住户签?订维修服《务协:议保证后《期物业管理》中各方责任明—确维护消《费者的合法》权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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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?一条 对进入我市区!域内:的可再生《能源建筑应》用技术产品应当按照!。山东省建设工业产】。品登记备案管理办】法,的规定办《理登记备案》。。。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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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二条 建设工程!质,量监督机构要加强】。对可再生能》。源与建筑一体化施工!的质量监督建—设单位在《组织验收时要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!用,项目的?施工质量《进行验收对》擅自:取消可?再,生,能源与建筑》一体:化应用、可再—生能源建《筑,应用项目施工不【合,格或可再生能源建筑!应用项目的使用【存在安全《隐患的工程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予竣》工验收备《案
《 :
第五《十三条 《 各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要积极—做好辖?区内可再生》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》应用:的,宣传推广工作对【采用浅层地能供热】(制冷)的工程项目!给予减免城市供热配!套费的优惠政策积】极申报可再生—能源建筑应用示范】项目
【 对民用建筑—领域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?一体化推广应—用中工作突出—、成:效显著?。的,单,位和个人给予表彰】。;对符合《条件的工程项目【除积极争取国家补】助基:金,外各级财政部门【应对太阳《能光电建筑》应用项目、应用地】源和水源热泵的建设!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!。按照:。。太阳能?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!每瓦 10 元【、太阳能光》伏与 LED 结】合照明项目每瓦 】5 元、地源热【泵建筑应用项目每】平方米 20 【元予以补贴以鼓励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】体化应用的全面【推广
》 ? : 对使用《可,再生能源的工—程,项目工程竣工—。验收后由各县区统一!报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符合国】。家,、省有?关补助政策的项目由!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统一组织【申请专?项补贴 《
第五章 — 法:。律,责任
《
第五十四条—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!为之:一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据民用】建,筑节能条《例的:。规定责令改正处2】0,万元以上 》50 万元》以下的罚款
】 ?。 (《。一)明?示或:者暗示设计单位、施!工单位违反》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《进行设计、施工的】;,
!(二)明示》或者暗示《施,工单位?使用不?符,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!求的墙体《材料、保温材—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!系统和照明设备的;!
,
(】三):采购不符合》。施工:图,设计文?。件要求的墙体材料、!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!暖制冷?系,统和:照明设备的;—
】 (四)《。使用:列入禁止使用目【录的技术、工艺、】材料和设备的— ,
第!五十五条 建设】单位对不符合民用】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的民用建】筑项目出《具竣工验收》合格报?告的由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门依》据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的规定责》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!目合同?价款 2《%以上 《4%以?下的罚款《;,。造成损失的》。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!赔,偿责任
—
:
第五》十六条? 违反本《办法:。设计单位《未按照民用建—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进—行,设计或者使用列【入禁止?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!艺、材料和》设备的由建》设行:政主:管部门依据民—用建筑?。节能条例的规定责】令,改正处 10— 万元以上 3【0 万元《以下的罚《款;
》 , ? 情节严重的由颁】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!令其停业《整,顿,。、降低资质等级或者!吊销:资质证书;造成损】失的由设计》单位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
】
— 第五十七条— 施工?单位未按照民用【。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准》进行施工的》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民用?建筑节能条例的【规定责令改》正处民?用建筑项《目合同价款 2【%以上 4%—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由颁》发资质证书的部门】责令其停业》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!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】;造:成损:失,的由施工单位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任
》。
?
, 第五十八条 施!工,单位:有下列行《为之:。一的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。据民用建筑》节,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!正处 10 —万元以上 2—0 万元以》下的罚款;情节【严重的由颁发—资质:证书的部门责—。令其停业整顿、降低!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?资质证书;造成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】。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
】 (—。一)未对进入施工现!场的:墙体材料《、,保温材料、门窗、】采暖制冷《系,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!验的;
》
— (二)《使用不符合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】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!材料、门窗、采暖】制冷系统和照明设】备的;
— —(三)使用》。列入禁止使用目录】的技术?、工艺、《材料:和,设备的?
】 第五十九》条 工程监理—单,位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!建筑节能条例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未》改正的处《 10 万元以【上, 30 万》元以下的罚款—;情节严重的由【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!责令其停业整—顿、降低《资质等级或者吊【销资质?证书;造成损失的】由工程监理单位依法!承担赔偿《责任
】 ?(一)未按照—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实施监理的】; :。
》 (二》)墙体、屋面—的保温?工程施?工,时未采取旁站、巡视!和平: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!理的 ?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!设计文?件要:求的墙体材料、保】温材料?、门窗、《采暖:制冷系统和照—明设备而《又按照符合施—工图设计文件要【求签字的依》照建设工程》质量管理条例—第六十七条的—规定处罚
【
—第,六十条 房地产【开发企业销售—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!。示所售?商品房?的能:源消耗指标、—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!、保:温工程?保修期等信息或者】向购买人明示的【所,售商品房能源消耗】。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!不符的由其》依法:。承担民事责任由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!。建筑节能《条例的规定》责令限?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!。。处交付使用的—房屋销售总》额 2%《以下的罚款情节【严重的由颁》发资:质证书?的部门依法降低其】。资质等级或者吊销】其资质证书 —
【 第六十一》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!执行:民用建筑节》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据民用建【筑节能条《例的规定责令—停,止执业 《3 个月以上— 1: 年以下;》情节严重的由—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!依法吊销其执—业资格证书5 【。年内:不予注册 》
】第六十二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有关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对负有责任—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—。任人员依《法给予处《分;构?成,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! (【一)对设计方案不】符合民用建筑—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:建筑项目颁》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的;
【 》(二)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?准的:设计方?案出具合格意见【的; ?
,
— (三)《对施工图《。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,的民用建筑项目颁】发施工许可》证的;
—。 :。。 (四)【不依:法履行监督管理【。职,。。责的其他《行为
! 第六十三—条 可再生—能源与建《筑一体化应用产【。品的开?发、设计、安装施】工,和监理等单位—。。及其注册执业人员】违反本办法》的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予以责令改正—。。;情节严重的应【依法予以处理;其】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!。企业和注《册执业人《员的信誉档案中并】定期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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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十:四条 各》级人民?政,府及:其有关部《门、单位违反国【家有关规《定和标准以》。节,能改造的名》义对既有建筑进【行扩建、《改建的对《负有:。责,任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!究相关责《任,
!第六十?五条 本办法—。自2010年—5,月26日起施行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