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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!民用建筑节》能与可再生能源建】筑一:体化应?用管理办《法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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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办发〔20】10〕5《5 号 《
临沂市人民!。政府办公室 关于】印发临沂市民用【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!。源建筑?一体化应用管理办】法的通知
各县!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!部门、各直属—机构临?沂高新?。技术产?业开:发区管委《会临沂经《。。济开发区管委—会临沂临港产业【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!。单位各高等院校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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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现将临沂市民用建!筑节能?与可再生能源建筑】一体化应用管理办法!印发给你们》请认真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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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》年五月二十六日
!第一章 总则【
第一条 【为加强民用建—。。筑节能?管理:降低民用建筑—。建造使用过程中的】能源消耗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!动我:市,“两型”社会建设根!据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可再生能源【法、中?华人民共和国节【约能:。源法、民用建筑节】能条例和山东省节约!能源条例等有关法】律法规规《定结合?我市实际制》。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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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办法所称【。民用建筑是》指居住建筑》、国家机关办公建】筑和商?业、服务业、教育、!卫生等其他公共【建筑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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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!法,所称民?用建:筑节能?(以下简称建筑节】能)是?指民:用建筑在规划、设】计、建造和使用过】程中通过采》用新型墙体材料执】行建筑节能标准【加强建筑物用—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!理设计建筑围—护,结构的热工性—。能提高采暖、制【冷、照明、》。通风、给排水和通】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!及,利,用可再生能源—在保证建《筑物使用功能和【室内热环境质—量的前提下降低【建筑物能源消—耗合理?。、,有效地利用能—源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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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本办法《所,称既有建筑节能改】造,是指: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?性标准的既有建筑】的围护结构》、,供,热系统?、采暖制冷系统【、照明设备和—热水供应设施—等实施节能改造的】活动 ?
《。 , : 本办法所称可再】生能源是《指,。目前可在建筑中规】模化使用的》太阳能和浅层—地能
》 :。 本办》法所称可再生—能源与建筑》一体化应用》是指太阳能和—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!源与建筑实》现一体化规划、设计!、施:工、监督、监理和】验收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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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》从事民用《建筑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和改造活—动应当遵《守本:办法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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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市建】设行:政主:管部门对《全市的建筑节能和可!再,生,能源与建《筑一体化推广—应用实?施监督?管,理
— 各县—区、:。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!发区、临沂经济【开发区、临》沂临港产业开发区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对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建筑节能和—可再生能源与—。建筑一体化推广应】用,实施: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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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】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】充分:体现能?源,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!节约对?城镇布局、功能分】区、建筑特征、基】础,设施配置《的影响进行》研究论证《
】 第六条 积【极推进供热体—制改革确保新—建建筑与《供热计?量设施要安》装同步既有居—住建筑供热计—量改造与《节能改造同步供【热计:量设施安装与—供热计?量收费同步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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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七条 《鼓励新?建民用建筑》和既有建筑实施建】筑能效测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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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【 供热单位、公共】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!委托的物《业管理单位应—。当,。制定相应的》节能建?筑运行管理制度【和具体方案严格执】行节能?建,筑运行状态各—项性能指标建立节能!工作诸环《节的:岗位目标《责任制?并在采暖期》。定期公布《建筑物能源消—耗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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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 公:共建筑的所有—权人或?。者,委托的?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!立用能档案在供【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!托相关检测》机构对用《能,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!行综合检测评—价定:期进行维护、—维修、保养及更【新置:换保证设备》和系统的正常运【行
【
?第十条 鼓励建筑】节,。。能,科学研究和》技术开发《推广应用节能—型的建筑《结构:、材料、用》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!相应的施工工艺【、应用和管》理技术积极发展【建筑节能《技术:和产品?促进可再生能源的】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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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一:条 :国家鼓励和扶持【。在新建建筑和既有】建筑节?能,改,造,中采用太阳能、浅层!地能等可再生能源】
】 ,。。第十:二条 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?府,应,当安排民用》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!持民用建筑节能的】科学技术研究和【标准制定、既有建筑!围护:。结,构和供热系统的节】。能,改造、可再生能【源的应用以及—民用建筑节能示【范工程、节能项目】的推广?
》 政》府引:导金:融,机构对既《有建筑节能改造、可!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!民用建筑节能示【范工程等项》目提供支《持 :民,用建筑节《能项目?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!
第!十三条? 对在民用建筑【节能: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!的单: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!。关,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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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新建】建筑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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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四条 》所有:新,建建筑都必须按照】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进行建设 【。
推!。广,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!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!。材料和?新设备禁止使用能】源消耗高的技术【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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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:条 建设单位【、设:。计单位、施》工单位不《得在:建筑活动中》使用:。列,入,。禁止:使用目录的》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!设,。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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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》 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!行规划?审查应当就》设计:。方案:征求同级建》设,行政主?管部门的意见;对不!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,性标准的《不予颁?发建设?工程:规划许可证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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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条: 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建筑节能政】策规定和建筑节能】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!程设计资质的单位】进行工程设计—并按规定《将设计?图纸、建筑节能【相关材料送施工【图设计文件审—查机构审查
】 :
? 第十八条 设计】单位应当依据建筑】节能标准《进行:设计施?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!括总说明部分有节能!。专篇详细说明—建,筑节:能设计的材料、构造!、技术参数和技术】措施:;齐全完整的—节能构造详图和节】能设计计《算书
】
第十九条 】 施工?。。图设计文件》审查机构审查—施工图?设计文?件时应当进行建【筑,节能设计《内容的专项审—查在技?。术审查报告中单列节!。能审查章《节
《 对符】合建筑?。节能强制性标—准并:经审查通过的应【当将:施工图审查报—告及审查合格书【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对】不,符合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的施工图】设计文?件审查结论应当鉴】定为不合格
! 对未进】行施工?图设计文件建筑【节能审?查或者审查不合格】的民用建筑建设行政!。主管:部门不得颁发建【筑工程施工许—。可证
】
,。 第二十条 任】何单位或者个人【不,。。得擅自修改经审查】合格:的,施工图?节能设计文件确需】修改的建设单位应】当送原设计单位修】改并将设《计单位修改》后的施工图》送交原施《工图设计文》件审查?机构重新进》行,。审查审查合格—后方可使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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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《。设计单位《、施工单《位,、工:程监理单位及其【注册执业人》员应当按照民用建】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!行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》
【 :第二十二条 施工!单位应当编制—建筑节能分部工【程施工技术方案按照!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!计文件和《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及!施工技术《方案的要《求进行施工 —
?。 施—工单位?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!。的,。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!、,门窗、采暖制—冷系统和照明设【备进行查验不符【合施工图设计文【件要:求的不得使用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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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施工单位—应,当在施工现场显著】位置将该工程的节】。能措施和节》能标准予《以公:示
【
第二十三条】 监理单位应【当制定符合建筑节能!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!理实施细则严—格按照法律法规、】。。建筑节能标》准、节能《设计文件和建—设工程承包合同及】监理合同对节能工】程建设实《施监理
— —监理单位发》现施: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!。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施工?的应当?要求施工单位改【正;施工单位拒不改!正的监理单位应当】及时报告《建设单位《并向:有关主管部门—报告
】 墙《体、屋面的保温【工程施工《时监:理工:程,师应当按照工程【监,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!站、巡视和平—行,。检验等形式实—施监理
— 未经【监理工程师签字【墙体材料、保温【材料:、,门窗、采《暖制冷?系统和照明》设备:。不得在建《筑上使用《或者: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!行下一道工序的施】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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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条 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机构应当把》建,。筑节能?纳,入工程?质量监督范》围依据有关法律、】。法规、规章及强制性!标准对有《关建筑节能》分部:工程施工质量—。进行:。监督检查
—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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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五条对进入我市】的有关建筑》节能产品《和可再生资源能【源建筑应用技术产】品按照山东省建设】工业产品登记备【案管理?办法办理备》。案登记?施,。工时应当《使用登记备案—的建筑节《能产品和可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】技术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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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二十六条 —工程勘察、工程设】计、建筑《施,工、工程监理和【房,地产开发等单位【应当根据推广应【用新技术和限—制、禁?止使用落后技术公】告的要求积极采【。用和:支持应用该》公告发布的新产品、!新技术、《新材料其应》用新技术、新—。产品、新材料的【业绩应当《作为衡?量企:业,技术进步的重—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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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条— ,民用建?筑工程?施工过程中》各级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!结构(含墙》。体、屋面、门窗【。、玻璃幕墙》等)、供热采暖和】制冷系统、照—明和通风《等电器?设备是否符合节能标!准情:。况的监督《检,查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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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:条 建设《单位:。。组织竣工验》收,应,当对民用建》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《性标:准进行查验;对【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!强制性标准的不【。得出具竣工验收合】格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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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】。用,建筑单位工》程竣工验收应—在建筑节能分部【工程验收合格后【方可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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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》未,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!。程验收?或者建筑节能分部工!程验收不合格的【。民用建?筑工程建设单位【不得进行《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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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九?条 : 建设工程质—。量,监督:机构:应当:对竣工?验收:的组织形式、验【收,程序、执行》验收标?准等情况进行—现场监督发现有【违反建筑节》能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章:及强制性标》准行为的责令改正 !
— 第三十条 建设!行,政主: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!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!验收过程《中有违?反建筑?节能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及强【制,性标准行为的不予】办理: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!责令停止使用—重新组织竣》工验收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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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一条 建设【单位或?房,地产开发《单位应当《将所售商《品住房的节》能,措,施、围护结》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!等基本?信息在?销售现场显著—位置予以公示并【在住宅使用说明书】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!书中:予以载?明
【。
第三十二条】 商:品房现售《前应通?过包括建筑》节能分?部工程验收在内【的建筑工程竣工验】收 对未组织建【。筑,节能:分部:工程验收、建筑节】能分部工程》。验收不合格或者【对不合格工》程按合格《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!房,现售:
!第三十三条 建【设单位或者房地产】开发单位《为新建的民》用建:筑办理所有权初始】登记时应向房—地,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提交包括》建筑节能分部工【程验收合格证明文】。件在内的民用建【筑,竣工验收资料
!。 建【设单位?或者房?地产开发单》位未提交或者提【。交,的民用建筑竣工【验,收资料不包括建筑】节,能分部工程验收【合格证明文件的房】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不予办理新建民用建!筑所有权初始—登记:
第—三章 既》。有建筑节能
】第三十四条》。 ,各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《积极开展既有建【筑节能改《。造研究制定》本行政?区域既有建筑—节能改造计》划及激励《政,策推动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
】 《。 既有建筑节能【改造应?当考虑建筑物的【。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!要性、可《行性以?及投入收益比进行】科学论证节能—改造应当符合建【筑节:能标准要求确保结】。构安全优化》建筑物使用功能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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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十五条 — 实施?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—应当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优先采》用遮阳、改》善,通风等低《成本改造措施— ,
【 既有建筑围护【结构的改造和—供热系统的改造【应当同步进行
【。
》。 第三十六条【 对实《行集中供热的—。建筑进行节能改【造应当安装供热调】控装置和用热—计量:。装置;对公共—建筑:。进行节能《改造还应当安—装室内温度调控装】置和用电分项计【量设施
》
—。 第三?十七条 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!节能:改造费用《。由本级人民》政府纳入《本,级财政预《算
】 , ,居住建筑和教—育、科?学、文化《、,卫生、体育等—公,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!筑节能改造费用由】。政府、?建筑物所《有权人共《同,负担
第四—章 可再生能【。源与建筑一体化应】用
第三十八】条 :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!用,条件的建筑》建设单位应当选【择合:适的:。可,再生能?源用于采暖》、制冷、照明和【热水:供应等;《设,计单位?。应,当按照有关可再【。生能源?利用的标准进行【设,计
? , 》建设可再生能源【利用:设施应当《与建筑主体工程同】步设计?、同:步施工、同》步验收
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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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九条 普【及推广太阳能热【水系统在民用建筑】中全面?推,广太阳能热水系【统与建筑一》体化设计和》施工全市县》城,。。及以:上城市规划区—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的, 12 层及以下】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!热水的?公共建筑必须应【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】并与建筑《进行:一体化设计》与施工
! 鼓励 —12 ?层以上的住宅应用太!阳能:热,水系统12 —层以上? 22层以下的高】层住宅必须预留管路!政府机?构建筑和《政府投资建设的建】筑要带头应用—太阳:能热水系统
! 对—医院、学校、宾【馆、洗浴场》等公共?建筑中热水消耗【大户:强,制,推广太阳《。能热水系统
【
【根据市场定位和【建筑特点《确定太阳能》热水器?产品形式《鼓励选?用分体承《压的太阳《能热水器《产品采取其》他技:术的太阳《能热水器产》品应采取有效技【术,措施解?决管路?防冻、底《层住户?使,用热水不便、—影响外观《。。环境等问题
!
第四十】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房地产开【发项目建《设条:件意见书中》应,提出包?括太阳能热水器产品!形式在内的》“四节一《环保”?。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!要求组织《实施:
【 第四《十,一条 城》。市规划区范围内的】。旧,村改造住宅要按照】城市规划区内住【。宅标准进行太阳【能热水系统》。一体化?设计和?施工镇(《乡)、?村建设的多层—及以上住宅》可参照执行 —。
:。 ,。
》第,四十二条 村【镇建设的单层(平房!)住宅?或城市规划》区内允许建设的单】层(平房)应推广使!用单循环、非承压太!阳能热水器产品鼓励!使用分体承压、二次!循环技术的》热水器产品
】。
第四十】三条 鼓励》城市规划区》范围内开《发小区、住》宅组团?实行太阳能热水器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!工,。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!水的住宅小区—或组团?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!供热技术和》产品到 20—10: ,年全市?。县城:及以上城市规划区】内 1?2 层及以下的住宅!建筑太?阳能热水系》统建筑一体化设计、!施工达到 1—。00% 《
《
第四十四】条 积极》推动太阳能光—电技术在民用建【筑,领域的规《模化、专业化应【用鼓励开发》单位在有条件的【项目:工程建设时积—。极实施与建筑—。一体化的太阳能【采,暖、空调、光电转换!、照明?技术:公共场所的照—明(路灯、广场灯】、,草坪灯等)应优先】考虑光伏发电技【术鼓励实施国家财政!支持:的“太阳能屋—顶,。计划”加《快,光电技术在城乡建】设领域的推广应【用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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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【条, 浅层《地能:的建筑应用》在集中供热尚—未到达或浅层—地能利用条件较【好的的地方》要优先采用浅层地】能建筑应用技术【
!第四十六条 — 规划?。行政主?管部门应在规划【设计条件通知书【中对按规定应—采用可再生能—源与建筑一体—化设计的民用建筑】提出明确要求 【
】第四十七条 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在》初步设?计,审查和施工图审【查环节?。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!一体化应用(—特别是太《阳能热水系统)【进行专项审查对应】。。设,计采用可再》生,能,源,与建筑一《体化应用而未设【计的不得通》过审查;审查—合格的?可再生能源与建【筑,一体化应用项目应在!。民用建?筑节能设《计审查备案登记表】中注明 《
》 设《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!建,筑设计?时应根据国家—、省现行的有关可】再生能源利》用的技术标准—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!。所在地的可再生能】源条件?进行可再《生能源与建筑一【体化设计做到—建筑物立《面,整齐美观、》协调有序确保—结构合理、》安装维修《。。方便和使用安全 】
第!四十八?条 安装施—工单位应《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!并按照设计图—纸,和有关规定》进行:施工确?保工程施工》质,。量,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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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九条 监理单】位应做好可再生能】源建筑应《用施工的监理工【。作认真?履行职责《关键:部位应进行旁—站,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!纸施:工和应用不合格产】品,等行为 《
】第五:十条 《开发:单,位,应在商品住宅—使用:说明书和商品住宅】质量保?。证,书,中向消费者》说明可?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!。术产:品的使用方法、维修!及后期物业》管,理的要求提供—。产品供应商出具的】。产,品,合格证?并签订维《修,服务协?议或者?委,。托物:业服务公司与产【品供应商及住户【签订:维,修服务协议》保,证后期物业》管理中各方》责任明确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!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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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五十:一条 对进入我市区!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建!筑应用技术产品应当!按照山东省》建设:工业:产品:登记备案管》理办: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!案确保产品质量可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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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十二条 建—。设工程质量监督【。机,构要加?强对可再生》能源:与建筑一体化施【工,的质量?监督建设《单位在组织验—。收时要对可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】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!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!生能源与建》。筑一:体化:应用、?可再生能《源建筑应用》项目施工不合格【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!用项目的使》用存:。在安:全隐患的工程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予竣工验收备【案
】第五十三《条 :。 ,各级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,要积极做好辖区内】可再生能源与—建,筑一体化应用—的宣:传推广工作对—采用浅层地能—供热:。(制冷?)的:工程项目给》予减免城《市供热配套费—的优:惠政策积《极申报?可再生能《。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!
对【民用建筑领域可再】生能源与建筑一【体化推广应用—中工作突出、成效】显,著,的单位和个人—给予表彰;对符合】条件的工程项目【除积:极争取?国家:补,助基金外各》级财政部门应对太】阳能光电《建,筑应用项目、—应用地源和水源热】泵的建设项》目给予相应的补【贴,按照:太阳能光伏建—筑一:体化项目《每瓦 10 元、】太阳能光伏与 LE!D 结合照明—项目每瓦 5 元】、地源热泵建筑应】用项目每平方米【。 20 《元予以补贴以鼓励可!再生能源建筑一体】化应用的《全面推广
】 , 对》。使用可再《生能:。源的工程项目工程】竣工验?收后由?。各县区统《。一报: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备案?符合国家、省有关补!助政策的项目由【市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统—一组织申请专—项补:贴
第五—章 : 法律责任
第!五十四条《 建设单位有—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!正处:20万元《以上 ?50 万元》以下:的罚款
! , (一)明示【或者暗示设计单位】、,施工单位违反民用】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准》进行设计、施—。工的;
》
— (二)《明示:或者暗示《施工单位《使用:不符合施工》图设:计文件要《求的:墙体:材料、保温材—料、:门,窗、采暖制冷—系统和照《明设备的;》。
(!三)采?购不符合施工图【设计文件要求的墙】体材料、保温材【料、门窗、采暖【制冷:系统:和照明设备的;【
》 《(,四)使用列入—禁止使?用目录?。的技术、工》艺、材?料和设备《的
》
《。 第五十五条 建!设,。。单位对不符合—民用建筑节》能强制性《标准的民用建筑【项目出具竣》工验收合《格报告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据民用建筑节—能条例的规定责【令改正处民用建【筑项目合同价款【 2%以上 —4%以下《的,罚,款;造成《。损失的由建设单【位依法?承担赔偿责》任
!第五十?六条: 违反本办法—设计单?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!。能强制性标》准进行设计或者使】用列入?禁止使用目录—的技术、工艺、【材料和设备的—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据民用建筑节】。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!。正,处, 10 万元—以上 30》 万:元以下的罚款;【
— 情节严重的由颁!发资质证《书的部?门责令其停业—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!或者吊?销资质证书;造【成损失的《由设计单位依法【承,担赔:。偿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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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!照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《进,。。行施:工的由?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依据民用建—筑,节能条例《的规:定责令改正处民【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! 2%以上 4%以!下的罚款;情节【。严重的由颁发—资质:证书:的部门责《令其停?。业,整顿、降《低资质等级或—者吊销资质》证书;造成损失的由!施工单位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 —
: :
第五十八】条, ,施工单位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》由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能,条例的规定责令改】正处 10 —万元以上 2—。0 万元《以下的罚《款;情?节,严重的由颁》发资质证《书的:部门责令其停—业整顿、降》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!资质证书;造成【。损失的由施工单位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
【 (一)未对【进入施工《现场的?。墙体材料、保温材】料、:门窗、采《暖制冷系统》和照明设备进行查】验,的,;
?
》 (?。二)使用不》符合施工图设—计文件?要,。求,的墙: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】、门:窗、: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!设备的; 》
: , ? (三)使用【列入禁止使用—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】、材料?和,设备的
【
》第五十九条 —工程监理单位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据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的规定责》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!改正的?。处 10 万元【以上 ?30 万元》以下的罚《。款;情节严重—的由颁发资质证【书的部门责令其停】业整顿、降》低资质等级》或者吊销资》质,证书;造成损失【的由工程监理单位】依法承担赔偿—责,任
?
《 (《一)未按照》民用建筑《节能:强,制性:标准实施监理的; !。
》 :。 (二?)墙体、屋面的【保温工程施工时未】采取旁站、巡视和】平,行检:验等:形式实施监理的【 对使用不符合【施工图?。设计文件要求的墙】。体材料、保温材【料、门窗、采—暖,制冷系统《和照明设备而又按照!符合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要:求签字的依照建【设工程质《。量管理条《例第六十七条的规】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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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六十:条 房地《。。产开发企《业销售商品房未向】购买:人明示所售商品房】的能源消耗指标【、节:能措施和保》护要求、保温—工程保?修期等信《息或者向购买—。人明示?的所售商品房—能源消耗《指标与实《际能源消《耗,不符的由其》依,法承担民事责—。任由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据民用建筑—节能条?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!正逾期未改》正的处交付使—。用的房屋销》售总:额 :。2%以下《的罚:款情节严重》的由颁发资质证书】的部门依《法降:低其资?质等:级或者吊销其资质】证书 ?
】。第,六十:一条:。 注册执业人员【未,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依?据民用建筑》节能条例《的,规定责?令停:。止执业 3 个月以!上 1? 年以下;情节严重!的由颁发《资格证书的部门依】法吊销?其执:业资:格证书5 年内不予!注册
—
第—六十二?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有《关部:门有下列行为之一】。的对负有责任—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》予处分?;构成?犯罪: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— , (一)对—设,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?强制:性标准的民》用建筑项《目颁发建《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的;
! ,。 (二)《对不符合民用—建,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!设,计方案出具合—格意见?的;
》。 《 (三)对—施工图?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》制,性标准的《民用建筑项目颁【发,施工许可证的—;
【 (四)不依法!履行监督管》理职责?的其他行《为,
【 第六《十三条 可—再生能源《与建筑一体》化应用产品的开【发、设?计、安装《施工: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!册执业人员违—反,本办法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!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!的应依法予以处【理,。;其不良《行为应当记录—在企业和注册执业】人员的信誉》档案中并定期公示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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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十四条 各级人!民政府及其有关部】门、单?位违反国《家,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!能改:造的名义对既有【建筑进行扩建、【改建的对《负有:责任的主管人员【。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追【究相关?责任
! 第六十五条【 本办法自》2010《年5月?2,6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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