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【 ,临沂市民用》建筑节能《与,可再生能源建—筑一体化《应用管?理办法
!
临政办发》〔2010〕55 !号
临【沂市人民《。。政府办公室 —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!。建筑节能与》可再生能源建—筑一体化应用管【理办法的通知
!各县区人民政府【市政府各部门、【各直: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!产,业开发区管委会临】沂经济开发区—。管委会临沂临港【。产业: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!单位各高等院校
!
, 现【将临沂市民用—建筑:节能与可再生能【。源建筑一体化应用】管理:办法印发《给你们请认》真遵:照执行
》二〇: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!
:第一章 《 总则?
第一条— 为加强《民用建筑节》能管理降低民用建】筑建造?使用过程中的能源】消耗:提,高能源利《用效率推动》我市“两型”—社会建设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可再【生能源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节约》能源法、民》用,建筑节能条例和山】东省节约能源条例】等有关?法律法规规定结合】我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—
第二条 本办!法所称民用建—筑是指?居住:建筑、国家机关办公!建筑和商《业、服务业、教育、!卫生等其他公共建】筑
《 —本办法?所称民?用建筑节能(以【下简称建《。筑节能)是指民【用建筑在规划、设计!、建造和《。使用:过程中通《过,采用新型《墙体材料执行—建筑节能标》准加强建筑物用【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!理,。设计建?。筑围护结构》的热工性能提高【采暖、制冷、照明】、通风、给》排,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!效率以及利用—可再:生能源在保证—建筑物使用》功能和室内热环【境质:量的:前提下降《低建筑物能》源消耗合理、有【效,。地,利用能源的活动
!
本办!法所称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是指—对不: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:性标准的既有—建筑的围护结—构,、供热系统》、采暖制冷系统【、照明设备和热【。水供应设施》等实施节能改造【的活动
— 本办】法所称可再生能源】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!规模化使用的太【阳能和?浅,层地能?
【 本办法所称可【再生能源与建筑一】体化:应用: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!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!筑实现一体化规划】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督、!监理和验《收,等
】 , 第三条 —在本市行政区—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!建、:改建、扩建和改造活!。动,应当遵守本办法【
!第,四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和!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!体化:。推广应?用实施监督管—理
【 ?各县区、临沂高新】技术产业《开发区、临沂经济开!。发区、临《沂临港产业开—发区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建筑节能和】可再生能源与—建筑一体《化推广应用实施监督!管理
《
: ,。
第》五条 ?编,制城: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!能源、资源的综【合利用和节约对【城镇布局、》功能分区、建—。。筑特征、基》。础设施配置的—影响进行研究论证】
《
》第六:条, 积极推进供【热体制改革确保新】建建筑与供热计量】设施:要安装同步既有居】住建筑供《。热,计量改造与》节能:改造同步供热—计量设施安》装与供热计量—。。收费同步
】
:
第七》。条 鼓励新建民】用建筑和既有建【筑实:施建筑能《效测评
】
第八条— ,供,热单位、公共—建,筑所有权人或者【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!位应当制《定,。相应的节《能,建筑运行管理—。制度:和具体方案严格【执行节能建筑运行】状态各项性能—指,标建立?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!位目标责《任制并在《采暖期定期》公布建筑物能源消耗!情况
】 第九条》 公共建筑的所】有权人或《者委托?的物业管《理单位应当》建立用能《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!间歇期委托相—关检测机构对用【能设备?和系统的《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!价定期进行维护【、维:修、:保养及?更新置换保》证设备和系统—的正常运行
! ,
,
: 第十?。条,。。 鼓励建筑节能科学!研,究和技术开发推【广应用节能》型的建筑结构—、材料?、,。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!及相应的施工工【艺、应用和管—理技术积极发展建筑!节能技术和产—品促进可再生能【源的开发《利用
》
《 第十《一条 国家鼓—励和扶?持,在新建建筑和—既,有建筑节能改造中】采用太阳能、浅层地!能等可再生能源
!
— 第十二《条 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?应当安?排民用建《筑节能?。资金用于《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!科学技术研究和【标准制定、既有【建筑围护结》构和供热系统—的,节能:改造、可再》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!用建筑节能示—范工:程、节能《项目的推广 —
— 政府引导金融】机构对既有》建筑节能《改造、可再生—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!建筑:。节能示范工程等项】目提供支持 —民用建筑节能项【目依法享受税—收优惠
【
《 第十三条 对在】民用建筑《节能工?作中做出《显著成?绩的单位和个—。人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给予—表彰和奖励 —。
第二章 【新建建筑节能
!第十四?条 所有新》建建筑都必须按照】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:准进行建设
【
推广!使用:民用建筑节能的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】新材料和新设备禁】止使用?能源消耗高的技术】、工艺?、,。。材料和设备
!
第十五】条 建设单—位、设?计,单位、施工》单位: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!用列入禁止使用【目录的技术、—工,艺,、材料和设备
!
? 第十六条 规划!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对民用建《。筑进行规《。划审查应《。当就设计方》案征求同级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的意见;》对不符合民用—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不予颁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
《
第—十七条 》建,设单位应当按照建】筑节: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!能标准委《托具有?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!单位进行工程设【计并按规《定,将设计图纸、建筑】。节能相关材料送【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!
?
第十八!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!。据建筑节能标—。准进行设《计施工图设计文件】应,当包括总说明部【分有节能《。专篇详细说明—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!、构造、技术参数和!技术措施;齐全完整!的节能构造详—图和节能设》计计算书《
:。
【第十九条 施工】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!审查施工图设—计文件时《应当: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内!容的专项审查在技术!审查报告中单列【节能审查章》节
】。 对符合建筑【节能强制性》标准并经审查通过】的应当将施工图【审查报?告及审查合格书报工!程所在地《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,门备:。案对:不符合?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的施《工,图,设计文件审》查结论?应当:鉴定为不合格
】
—。 对未进行施工图设!计文件建《筑,节能审查或者审查】不合格的民》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不?得颁:发建筑工程》施工许可证
!
第二十】条 任?何,单位:或者:个人不得擅》。自修改经审》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!设计文件确需—修改的建设单—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!修改并将《设,计单位修《改后的施《工图送交原施工【图设计文件》。审查机构重》新进行审查审查合】格后方可使用
】
第二!十一条 设计【单位、施工单位【、工程监理单位及其!注册执业人员应当】按照民用建筑—节,。能强制性标准进【行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
《
:
第《二十二条《 施?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!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!术方案按照审查合格!的施工?图设计文件和建【筑节能施工标准及施!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!行施工 《。
施!。工单位?应,当,对进入施工现场的】墙体:。材,。料、保?温材料?、门窗、《采暖:制冷系统和照明【设备进?行查验不《符合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!
— 施工单》位,应当在施工现—。。场显著位置将该工】程的节能措施—和,节能:。标准予以公示
!。
?
第二十三【。条 监理单位【应当:。制定符合建筑节能】要求的监理规划及】监理实施细则严【格按照?。法律法规《。。、建筑节《能标准、节能—设,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!包合同?。。及监理合同对节【能工程建《设实施监理
】 《 监?。理单位?发现:。施工单位不按照民】用,建,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!当要求施工单位【改正:。;,施工单?。。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!位应:。当,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!。向有关主《管部门报告
! 墙体、屋!面的:保温工程施工时【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!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!采取旁站、巡—视和:平,行检验?等形式实施监理
! 未经监!理工程师签》字墙体材料、—保温材料、门—窗、采暖制》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!得在建?筑上使用或者安【。装施工单位不—得进行下《。一道工序的施工 】
第!。。二十四条 建【设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【应当:把建筑?。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!督范:。围依据有关》法律、?法,规、规?章及:强制性标《。准对有关建筑节【能分:部工程施《工质量进《行监督?检查:
— , 第二十五条对进】入我:市的有关建筑节能产!品和可再生资源【能源建筑《应用技术产品按照山!东省建设《工业产品登记备案】管理办法办理备案登!记施工时应当使用登!记备案的建筑节能】。产品和可《。再生能源建》筑应用技术产品
!
— 第二十《六条 工》程勘察、工程设计、!建筑施工、工—程,监理和?房地产开发等单【位应:当根据推《广应用?新技术和限制—、禁止使《用落后技术》公告的要求积—极采用和支》持应用该公》告发布的新产—品、新技《术,。、,新材料其应用新技】术,。、新产品《、新:材料的?业绩应当《作为衡?量企业技术》进步的重要内容【
—
第《二十七条 民用建】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!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建筑物《的围护结构(—含墙体、屋面、门】窗、:玻璃幕墙等》。)、供热采暖—和制冷系统、照明】和通风?等电器?设备:是否:符合节能标》准情况的监督检查】
—
第《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!组织竣工《验收应当对》民用建筑《是否符合民用建筑】节,能强制性标准进行】查验;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?能强制性标准的不】得出具竣工验收合】格报告
— 民用建!。筑单位工程竣工【验收应在建筑节【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!后方可进行
】 , 对未【组织:建筑节能分部工程】验收或者建筑—节能分部工程验【收不合格的》民用:建,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!进,行,该建筑工程竣工验】收
【。 :第二十九条》 建设《工程质?量监:督机构应当对竣工】验收:的组织形式、验收】程序、执行验收标准!等情况进行现场监】督发现有违反建【筑节: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!责令改?正
—
第》三十条?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发现建设—单位在民用建筑工】程,竣,工验收过程中有【违反建筑节能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及强】制性标准行为—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!备案手续并责令停】止使: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!。
》
第三—十一条 《建设单?位或房地《产开发单位应当【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!能措施、围护结构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】等基本?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!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!宅使用说《明书和商品》住宅质?量保证书中予以【载明 ?
》
第三十二【条, ,商品:。房现售前《应通过包括建—筑节能分部》工程验?收在:内的: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!。对未组织建筑—节能分部工程验【收、:建筑节能《分部:工程验收不合格或】者对不?合,格工程按合》格验收的不得进【行商品房现售 【。
】第,三十三条 建设单】位或者?房地:产开:发单位?为新建的民用—建筑:办理所有《权初始登记时应【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提交?包括建筑节》。能分部工程验—收合格证明文件在内!的民用建《筑竣工验收资—料
— 建设单位或!者房:地产开?发,单位:未,提,交或者提交的民用】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不!包括建筑《节,能分部工《程验收?合,格证:明文:件的房地产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民!用建筑所有权初始登!记
?
第三章 【 既:有建筑节能
第!三十四?条, 各级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积极开展既有—建,筑,。节,。能改造研究制—定本行政区域既有】建筑节能改造—。计,划,及激励政《策推动既有建—筑节能改造
【
: ? 既有建》筑,节能改?造应当考虑建筑物】的寿命周期对改造】的必要性、可行【性以及?投入收益比进行【科学论证节能改【造应当符合建—筑节能标《准,要,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!。建筑物使《用,功能 ?
:
第三十!五条 ? 实:施,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应?当,。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性标准优先采】用遮阳、《改善通风等低—成本改造措施
! 既有建!筑围护结构的—改造和供热系统【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!
:
第三十!六条 对实行【集中供热《的建筑进行节能改】造应当?安装供?热调控装《置,和用热计量装置【;对公共《建,筑,进行节能改造—还应:当安装?室内温度调》控装: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设!施 :。
【 第三十《七条 国家机—关办公建筑的—节能改造《费用由本级人民政】府纳:入本级财政预算
!
《 , 居住建》筑,。和,教育:、科学、文》化、卫生、体育等】公,。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!筑节能改造费—用由政府《、建筑物所有—权人共同负担
【
第四章 可再生!能源与建筑一体【化,应用:
?第三十八《条 对具备可再【生能源利用条—件的建筑建》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!的可再生能》源用于采《暖,、制冷、照明和热】水供应?等;设计《单,位应当按照》有关可再生能—源利用的标》准进行设计
!。 , 建《。设可再生能源利【用设施应当与建【。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!、同步?施工、?同步:验收
】
第三十九条 ! 普及推广太—阳能热水系统在【民用建筑中全面【。推广太阳能》。热水系统《与建筑一体化设计】和施工全市县—。城及以上城市—规划区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《建的 12 层及以!下住宅建筑和集中】供应热水的》公共建筑必须应用】太,阳能热水系统并【。与建筑进行一体【化设计与施工
! —鼓励 12 —层,以上的住宅应—用太阳能热水系【统12 层以—上 22层以—下,的高层住宅必—须预:留管路政府机—构,建,筑和政府投资—建设的建筑要带【。。头应用太阳能—热,。水系统 《。
】对医院?、学校?、宾馆、洗浴场【等公:共建筑中《热水消耗大》户强:制推广太《阳能热水系统 【
,
【。。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!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!器产:品形式鼓励选用分】体承:压的太阳《能热水器《产品采?取,其他技?术的太阳能热水器】产,品应采取有效技【术措施解决管路【防,冻,、底层住户使用热水!不便、影响外观【环境等问《题
—
第四十【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在房?地产:开发项目建》设条件?意见书中应提出【包括太阳能热水器】产品形式在内的“四!节一环?保”要求建》设单位必须按—要,求,组织实施《
:
第】四十一条 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》的旧村改造》住,。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!。内住宅标准进—行太阳能热水系统】一,体化设?计和施工镇(乡【)、村建《设的多?层及以上《住宅:可,参照执行
—
,
《 第四十二条 !村镇建设的单层(】平,房)住宅或》城市:规划区?内允许建《设的单层(平—。房)应推广使—用单循环、非承压太!阳能热水器产—品鼓励使用分体【承压、二次循环技术!的热水器产》。品
:
— 第:四,十三:条 鼓励城》市规划区范围内【开发:小区、住《宅,组团实行太》。。阳能热水《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!施工对于《实施:集中供应热水的【住宅小区或组团鼓】。励采用太《。阳能集中供热技术和!产品到 20—10 年《全市县城《及以上城市》规,划,区内 12 层【。及以下的《住宅建筑太阳能【热水系统《。建筑一体化》设计、施《。工达:到 1?0,0%
】
, , 第四十四条 】积极推动《太阳能光电技—术在民用建筑—领域的规模化—、专业化应》用鼓励?开发单位在有条件的!。项目工程建》设时积极实》施与:建筑一体化的—太阳能采暖》、空调、光电转【换、照明技术公共】。场所的照明》(,路灯、广场灯—。。、草:坪灯等)应》优先考?虑光伏发《。电技:术鼓励实施》国家财政《支持的“太阳能屋顶!计划”加快》光电技术在城乡建】设领域的推广应【用
】 第四十五条 !浅层地能的建筑应】用在集中供热尚未】到达或浅层》地能利用条件—较好的?的,地方要?优先:采用浅层地能建筑】应用技术
】
第四十】六条 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应在?规划设?计条件通知》书中对按规定应【采用可再《。生能源与建筑一体】化,。设计:的民:用建筑提《出,明确要?求
—
第》。四十七?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在初步【设计审查和施工【。图,。审查环节对》可再生?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!用(特别是太—。阳能热水系统)【进行专项审》查对应设计》采用:可再生能源与建筑】一体:化,应用而?未设计的不得通过】审查;审《查合格的可再生【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!用项目应在民用【建筑节能设计审【查备案登记表—中注:明, ,
】设计单位在进行【规划与建筑设—计时应根据国家、】省现行的《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!。的技术标准》结合工?程,具体特点《和所:在,地,的,可,再生能?源条件进行可再【生能源与建筑—一体:化设:计,做到建筑《物立:面,整齐美观、协调有】序,确保结构合理、【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!安全:
》
第四十八】条 ?安,装,施工单位应具备相】应的施?工资质并按照设计】。图纸和有关》规,定进行?施工确保工程施工】。质量和安全
】
》 第四?十九条 》监理单位应做好可】再生能源建筑—应用施工《的监理工作认真履】行职责关键》部位应进行旁站监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】纸施工和应用—不合格?产品等行《为
—
第五—十条 开发单【位应:在商品住宅》使,用说明书和》商品住宅质量—保证书中向消费者】说明可再生能源建筑!。应用:技术产品的使用方】法、维修《及后期物业管—。。理的要求提供产品供!应商:出具的产《品合格?证并签订维》修服务协议》或者委托物业—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!商及住?户签订维修服务【协议保证后期—物业:管理中各《方责:任明确维《护消费者的》合法权益
!
,
第《五十一条 对进入】我市区域内的可再】生能源建筑应用【技术产品应当按【照山东省《建设:工业产品登记备【案管理?办法的规《定办理登记》备案确保产品质【。量可:靠
《
第五】十二条 建设工程!质量监督《机构要加强对可再】。生,。能,源与:建筑:一体化?施工的质量监督建设!单位在组《织验收?时要对可再生—能源建筑应用—项目的施工质—量进行验收对擅自】取消:可,再生:能,源与:建筑一体化》。。应用、可再生能源】建,筑,应用项目《施工不合格》或可再生能源建【筑应用?项目的使用存在【安全隐患的工—程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不【予竣工验收备案 】。
?
第五十—三条 各》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要积极《做好辖区内可再生】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应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】对采用浅层地能供】热(制冷)的工程项!目给予减免城市【。供,热配套费的优—惠政策积极申报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用示范项目
】 对民用建筑领!域可:再生能源与建筑一】体化推广应用中工作!突出、成效显著的】单位和个人给—予表彰;对符—合条件的工》程项目除积极—争取国家补助基【金外各?级财政部门应—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!。用项:目、应用地源和【水源热泵的建—设项目给予》相应的补贴按—照,太阳能光伏》建筑:一体化项《目每瓦 1》0 :元、太阳能》光伏与 LE—D 结合照明项目每!瓦 5? 元、地源》。热泵建筑应》用,项目每平方米 20! 元予以补贴以鼓】励可再生能源建【筑一体化应》用的全面推广—
【 对使用可再生】能源的工程项目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!县,区统一报市建—设行:政主: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!、省有关补助政策】的项目由市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统一组织申请【专项:补贴
第五【章 法律责任【
?第五十四条 —建设单?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,依据民用建筑—节能条例的规定责】令改正处《20万元以上 50! ,万元以下《的罚:款
! (一)明示或者】暗示设计单位、施】工单位?违反民用建筑—节,能强制性标准进行】设计:。、施工的;》
】 (二?。。)明示或者暗示施工!单位使用不》符合施工《图设计文件要求【的,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!、,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!和照明?设备的;
! , (三)采购【。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!件要求的《墙体材料、保温【。材料、门窗、—采,。暖制冷系统和—照,明设:备的;?
— (四)—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!录,的技术、工艺—、材料和设备的 】
,
?
,。
第五十—五条:。 :。建设单位《对,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!强制性标准》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!竣工:验收合格报告的由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据民用建筑节【能条例?的规定责令》改,正处:。民用建?筑项目合同价款 】2%:。。以上 4%》。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!失的由?建设单位依》法承担赔偿责任【
】第五十六条》 违反本办法设计单!位未按?照民: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进行设计【或者使用列入—禁止使用目录—的技术、工艺、材】料和设备的由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?据,民用建筑节能条【例的规定责》。令改正处《 10? 万元?。。以,上 30 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
】。 情节严!重,的由颁发资》质证书的《部,门责令其停业—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!或,者吊销资《质证书?;,造成损失的》由设计单《位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
【
》第五十七条》 ,施工单位未按照【民,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!节能条例的规定责令!改正处民用》。建筑:项目合同价款 【2%以上 4%【以下的?罚款:;情节严《重,的由颁发资质证【书的部门责》。令其:停业整顿、降低【。资质等级或者—吊,销资质证书;—造成损失《的由施工《单位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
!
第—五十八条 》施工单位《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!节能条例的规—定,。责令改正处 10】 万元以上》 20 万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情节严》重的由颁发资质【证书的部《门责令其停业整【顿、降低资质等级或!者吊销资质证书;】。造成损?失的由施工单位依】法,承担赔偿《责任:
《 (一【)未对进入》施工现场的墙体【材料: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】、采暖制冷》系统和?照明设备进行—查验的?;
— : , (二)《使用:不符合施工图设计】。文件要求的墙—体材料、保温材【料、门窗《、采暖制冷系统【和,照明设备《的;
】 (三)使【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!的技术、工》艺、材料和》设备的 《
— 第五十九条【 工程?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!之一:的由建设行》政主:管,部门依?据民用建筑节能【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!。改,正;逾期未改正的处! ,1,0, 万元以上》 30 万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:情节:严,重的由颁《。发资质证书》的部:门责:令其停业整顿—、降低资质等级或者!吊销资?质证书?;造成损失的由工程!监理单位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
! (一》)未:按照: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实施监理的】。;
— (二)【墙体、屋面的保温工!程施工时未采取【旁站、巡《视和平行检验—等形:式实:施监理的 对使【用不符合施》工图设?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!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!、采:暖制冷系《统和照明设备—而又按照符合施工图!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!依照建设工程质【量管:。理条例第《六十七?条的规定《处罚
—。
:
第六十条 房!地产开发企业—销售商品房未向购】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!的能源消耗指—标、节能措施—和保护要求》、保温工程》保修期等《信息:或者向购买人明【示的所售商》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!。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!由其依法承担民事】责任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!民用建?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责!令限期改正逾期【未改正的处》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!总额 ?2%以?下,的罚款情节》。严重:的由颁?发资质证书》。的部门?依法降?低其:资质等级或者—吊销其资质证书
!
— 第六十一条 【注册执?业人员未《执行民用建筑—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!建设行?政,主管部?门依据民用建筑节】能条:。例的规定责令—停止执业 3 个月!以上 1《 年:。以下;情节》严重的?由颁发资格证—书的部门《依法吊销其》执业资格证》。书5 年内》不予注?册,
【 第六十二—条 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?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!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:。接责任人员》。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—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
!
: ? (一)对设计方!案不符合民》用建筑?。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:建筑项目颁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;
! (二)《。对,不符: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?准的设计方案出【具合格意见的—;
》 , : (三《)对施工图设计【文件不符合民用【建筑:节能:强,制性标准的》民用建筑《项目颁发施工许【。可证:的;
— : (四)不【依法履行监》督管理职责的其【他行为
【
第—六十三条 可【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!化应用产品的—开发、设计、安装施!工和监?理等单位《及其注册执业—人,员违反本办法的由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予以责令改正【;情节严重的应依】法予以处理;其不良!行为应当记录—在企业和注册执【。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!并定:期公示
】
,
第六十四条】 各级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部门【、单位违《反,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!以节:能改造的《名义对既有建筑进】行扩建、《改建:的对负有责》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!究相关责任
【
,
—第六十五《条 本?办法:自2010》年,5月2?6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