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? 《 , 临:沂市民用建筑—节能与?可再生能源建筑一】体化:应用管理办》法 】临政办发〔2—010〕55 【号 临沂】市人:民政府?办公室 关于印发】临沂市民用建筑节】。能,。与,。可再生?。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!管理办法的通知 】 各县区人—民政:府市政府各部—门、各直属机—构临沂?高新技术产业—开发区管《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!管委会临沂临—。港产业区管委—。会各县?级事业?单位各高等》院校   !  现将临沂市民】用建筑节能与—可再生能《源建:筑一体化《应用管理办法印发】给你:们请认?真遵:照执行 二〇【一〇:年五月二十六日 】 ,第一:。章, :总则 第一条】 为加强民用建【筑节能管理》降低民用建筑—建造使用过程中的能!源消耗提《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!我市:“两型”社会建设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可:再生能源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节【约能源法、民用【建筑节能条》例,和,山东省节约能源【条例等有关法—律法规规定结合【我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 】。 : ? 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?称民用建筑是—指居住建筑、国家】机关办公《建筑和商业、服务业!、教育、《卫生等其他公共【建筑 《    — 本办法所称民用建!筑节能?(以下简称建筑节能!),是指民用《建筑在规划、设计、!建造和使用》过程: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!材,料执行建筑》。节能标准《加强: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!。行管理?合理设计《建筑围护结》构的热工性》能提高采暖、制冷】、照明、通》风、给?排水和通道系—统的运行效率以及】利用可再生》能源在保证》。建,筑物使?用功能和室内热【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!低建:筑,物能源消耗》合理、有效地利用】能源:的活动 》 :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是》。指,对不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!围护结?构、供热系统、采暖!制冷系统《、照明设备和—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!节能:改造的活动 !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可《。再生:能源是?指目前可在建筑中】规模化使《用的太阳能》和,浅层地能 —  ?   本办法—所称可再生能源与】建筑:一体化应用是指【。太阳能和浅层地【能等可再生能源【与建:筑实现一体化规【划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督?、监理和验》收等: 】 第:三条 在本—市,行,政区域内从事—民用建筑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和改【造活动应当遵—守本:办法 《 , 第四】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对全市?的建筑?节能:和可再生《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推广【应,用实施监督管理【  —   各县区—、临沂高新技术产】业开发区、临—沂经济开发区、临】沂临港产业开发【区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对本《行政区域内的建筑】节能和可再生能【源与建筑《一,体化:推广:应用实?施监督管《理 ! 第五条 编—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!体现能源、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】节约对城镇》布局:、功能分区、建【筑特征、基》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!行研究?论证 《 第】六,条 积《极推进供热体—制改革确《。保新建建《筑与:供热计量设施要安装!同步既有居住建筑】。供,。。热计:。量改造与节》。。能,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!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!费同步 《 , : : 第七条 【。 鼓励新建》民用建筑和既有建】筑实:施建筑能效测评【 , 第】八条 供热》单位、公共建筑【所有权?人或者其委托的【物业管理单位—应当:制定相应的节能【。建筑运行《。管理制度和》具体方案严格执行】节能建筑运》行状态各项性能指】标建立?节能:工作:诸环节的《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在!采暖:期定期公《布建筑物能源消耗情!况 【 第?九条 《公共:建筑:的所有权《人或者委托的物【业,管理单位应》当建立?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!制,冷间歇期《委托相关《检测机构对用能【设备和系统的性能】进行综合《检测评价定期进【行维护?、维修、保养及更】新置换保《证设备?和系统的正常—运行 ? 【 第十条 鼓励建筑!节能科学研究和【技术开?发推广应用节—能型的建筑结构、】材料、用能设备和】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!工工艺?、应用和管》。理技术积极发展建筑!节能:技术和产《。品促进?可再生?能源的?开发利用 》 : 第十一!条 国?家鼓励?和扶持在新建建筑】和既有建筑》节能改造《。中,采用太阳能、浅层地!能等可再生能—源 《 ? 第十二条【。 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应当安排—民用建筑《节能资金《用于支持民用建【筑节能的科》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!定、既有建筑围护】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!能改造、《可再生能源的应【用以及民用》。建筑节能示范工【程、节能项目的推广! 》。    政府引导】金融机?构对既有《建筑节?能改造、可再—生能源的应用以及】民用建筑节能示范】工,程等项目提供支持】 民用建筑节—。能项目依法享受【。税收优惠 — : , 第十三条 !对在民用建筑节【能工作中做出—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!人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给予表彰和奖【励 第二章【 新建建筑节能 ! 第十四》条 所?有新建建《筑都必须按照民【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。标准进?行建设  !。   ?推广使用民》用建筑?节能的新技术—、,新工艺、新材—料和新设备禁止【使用能源消耗—高的: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!设备 】 第十五条 !。建设单位、设计单】位、施工单位不【得在建筑《活动中使《用,。列入:禁止使用目录—的技:。术、工艺、材—料和设备 》 第】十六:条 规划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依法对民】用建筑?。进行规划审查—应当就设计方—案,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的意》见;对不符合民【用,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不予?颁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 【 】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应当按《照建筑节能》政策规定和建筑【节能:标准委托《具有相应工程设计】资质的?单位进行工程—设计并按《规,定将设计《图纸、建筑节—。能相关?材料送施《工图设?计文件审查》机构审查 ! , 第十》八条 设计单位应】当依据建《筑,节能标准进》行设计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应当包】括总说?明部分有节能专篇】详细说?明建:筑节能设计的—材料、?构造、技术参数【和技术措施》;齐全?完整的节能构—造详图和节能设【计计算书 【 第十】九条 施工图设计!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!工图设计《文件:时应当进《行建筑节能设—计内:容的专项《审查在技《术审查报告中单【列节能审查》章节 【    对符—合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?准,。并经审?查,通过的应当将施【工图审查报告—及审查合格》书报工程《所在地?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备案对不符合建筑!节能强制性》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!件审查结论应当【鉴定为不合格—    】 ,对未:进行施工图》设计文件《建筑:节能审查或者—审查不合格的民用】建筑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!工,程施工许可证 】 》。 第二十条— 任何单《位或者个《人不得?擅自修?改经审查合格—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!件确:需修改?的建设单《位,。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!改并将设计》单位修?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!施工图设《。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!进行审查审查合格】后方可使《用 ? 【第二十一条 — 设计单位、施工】单位、工程监—理单:位及其注《册,执业人员应》当按照?民用建筑《节能强制性标—准进行设计》、施工、《监理 《。 — 第二?。十二条 施工单】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!分部工程施工技术】方,案按照?审,查合格的施工图【设计文?。件和建筑节》能施工标《准,及施工技术方案的】要求进行施工— 》  :  施工单位—应当对进入施工现】场的墙体《材料、保温材—料、门?窗、采暖制》。冷系统和照明设【备,进行查验不符—合施工图《设计文?。件要求的不得使用】    】 施工单位应当在】施工现场显著—位置将该工程的节能!。措施和节《能标准予《以公示 — : 第二—十三条 监理单位!应当制定符合建筑】节能要求《的监理规划及—监,理,实施细则严格—按照法律法规、建筑!节能标准、节能设计!文,件和建设工程承包】合同:及,监理合同对节能【工程建设实施—监理:     !监,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!不按照民用建筑【节能强制性标准【施工的应《当要:求,施工单位改正—;施工单位拒—不改正的监》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!建设单位并向—有,关主管部门报告 】     墙!体、屋面的》保温工程施工时【监理工程师应当【按照工程《监,理规范?的要求采取旁—站、巡视和平行检验!等形式实施监理 !    》 未经?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!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!窗、采暖制冷—系统和照明设—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!或者:安装施工单位不【得进行下《一道工?序的施工 — 》 第二十四条 !建设工程《质量监督机构—应当:。把建筑节《能纳入工程质—量监督范围依—据有: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及强?制性标准对有关建筑!节能分部工程—施工质?量进行监督检查 ! , , 第》二十五条《对进入我市的有关建!筑节能产品和可【再生:。资源能?源建:筑应用技术产品按照!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!登记备案管》理办法办理备案【登记施工时应当使用!登记备案的建—筑节能产《品和: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用技:术产品 】 第二十六条! 工?程勘:察、工?程设计?、建:筑施工、工》程监理和房》。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!根据推?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!。、禁止使用落—后技术公告的要求积!极采用和支持应用该!公告发布的新产【品、新技术、新【材料其应用新技【术、新产《品、:新材料的业绩应当作!。为衡量企《。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!容 : , 第二!十七条 民用—建筑工程施工—过程中各《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,当加:强对:建筑物的围护—结构(含《墙体、屋面、门窗、!玻璃幕墙等》)、供热采暖和制】冷,系统、照明和通风等!电器设备是否—符合节能标》准情况的监督—检查 ? 【 第二十八》条 建设单》位组:织,竣工验收应当对民】用建筑是否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性:标准进行查验;【对不符?合民用?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不得?出具竣工验收—合格报告《 ?     民用】建筑单?位工程竣工验收【应在建筑《节能分部工程—验收合格后方—可,进行 ?    【 对未组织建筑节能!分部工程《验收或者建筑节能】。分部工程验收不【合格的民《用建筑?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!行该建?筑工程竣《。工验收? ? 第二十】九条 建设工【程,。质量监督机》构应:。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!形,式,、验收程序、执【行验收标准等—情况进行现场监督】发现:有违反建筑节能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强,制性标准行为的责】令改正 《 第!三十条 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发,现,建,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!程竣工验收过程中】。。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!、法:规、规?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!的不予办《理竣工验《收备案手续并责令停!止使:用重新组织竣—工,验收 】 : 第三十一条 【建设单位或房地产】开发:。单位应当《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!能,措施、围《。护结:构保温隔热》性能指标等基—本信息在《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!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!说明书和商品—。住宅质量保证书中】予以载明 》 《 第三十二条! 商品房现售前应通!过,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!程验收在《内的建筑工程—竣工验收《 对未组织建筑【节能分部工程验收、!建筑节能分》部工程验收》不合格或者对不【合格工程按合—格验收的不得—进行商品房现—。售 】。 第三十三—。条 建设单位或【者房地产开发—单位为新建的民用建!筑办理所有权初【始登记时应向—房地产行政主—管部门提交》包括建筑节》能分部工程》验收合?格证:明文件在内的民【用建筑竣工》验收资?料 :    【 建设单位或—者房:地产开发单位—未提交或者提交【的民用建筑》竣工验?收资料不《包括建筑《节能分部工程验【收合格证明文件【。的房地产行政主【管部:门不予办理新建民】用建筑所有权初始】登记 第三!章 : 既有建筑》节能 第三【十四条?。 各级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积,极开展既有建筑节】能改:造研究制定本—行政区?域既有建筑节能改】造,计划:及激励?政策推动既有建筑】节能改造《 》    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!当考虑建筑》物的寿?命,周期对改《造的必要性、可行性!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!科学论证节能—改造应当符合建筑】节能:标准要求确保—结构安全优》化建:筑物使用功》。能 — 第三十五条! 实施既有建【筑节: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优先采用遮—阳、改善通风—等,低成本改造措施 】 ,     既有!建筑围护结》构的改造和供热【系统的?改造应当《同步进行《 : 》 第:。三十六条《 , 对实行集》中供热的《建筑进?。行节:能改造应当安—装供热调控》装,置,和用:热,计量装置;》对公共建《。筑,进行节能改》造还应当安》装室内?温度调控装置和用】电,分项:计量设?。施 ? 第三!十七条 国》家机关办公建筑的】节能:改造:费用由本级人—民政:。府纳:入本级财政预算【 ,     】居住建筑和教—育、科学、文化、】卫生、?。体育等公益》事业使用的公共【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!政府、建筑物—所有权人《共,同负担 第四章】 可?再生能?源与建筑一体—化应用 第三十!八条 对具备可再生!能,源利: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!位应:当选择合《。适,的可再生能源用【于采暖、制冷、【照明和?热水供应等;设计】单位应当《。按,照有关?可再生能源利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】 ?     建设可再!生能源利用设施【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!同步设计、同步施】工、同步验》收 》 ? 第?三十九条 普及】推广太阳能热水【系统在民用建—筑中全面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!与建筑一体化—设计和施工全市【县城:及以上城市规划区】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的 12 层及以!下住宅建《筑和集中供》应热水的公共—建筑必须应》用太:阳能: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!行一体化《设计与施工》 :     鼓】励, 12 《。层以上的住宅应【用太:阳能热水系统12 !层以:上 22层以—下的高层《住宅必须预留管路】。政,府机构?。建筑:和政府投《资建:设的建筑要带头【应用太阳能热水【系统: ?     对医】院、学校、宾馆、洗!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!水消耗?大,户强制?推广太阳能》热水系?统 》     根据市场!定位和建筑特点【确定太阳能热—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!用分体承《。压的太阳能热水器产!品采取其他技术的】太阳能热水》器产品?应采取有效技—术措施?解决管路《防,冻、底?层住户?使用:热水不便《。、影响外观环境等】问题 【 第四十【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在房地》产开发?项目建设条》件,意见书?。中应提出包》括太阳能热水器【产品形?式在内的“四节一】环保”要求建设单位!必须:按要求组织》实施 《 》 :第四十一条》 城?市规:划区范围《内的旧村改造—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!区内住宅《标准进行太阳能【热水系统一》。体化设计和施工镇】(乡)、村建设的多!层及以上住》宅可参照《执行 】 , 第四十二条 !村镇建设的》单层(平《房,)住宅或《城市规划区内允【许建设的单》层(平房《)应推广使用单【循环、非承压太阳】。能热水器产》品鼓:。励使用分体承压、】二次循环技术的【热水器产品 】 第四【十三条? 鼓励城《市规划区《范围内?开发小?区、住宅组》团实行太阳能热水】器与建筑一体化【设计施工对》于实施?集中:供应热水的住—宅小:区或组团鼓励采用】。太阳能集中供热【技术:和产品到 2010!。 年全?市县城及以上城【市规划区内 1【2 层及以下的【住宅建筑太阳能热】水系统建筑一体【化设计、施工达【到 100% ! 第四】十四条 》积极推动《太,。。阳能光电技术在【民,用建筑领《域的规模化、—专业化应用鼓—励,开发单位在有条件】的项目?工程建设时积极【实施:与建:筑,。一体化的太阳—能,采暖、空调》、光电转换》、照明技术公共【场所的照明(路灯】、广场灯、草坪【灯等)应《。优先考虑光伏—发电技术鼓励—实施国家财政—支持的“太阳—能屋顶计划”—加快光电技术—。在城:乡,建,设,领域的推广应—用 《 第【四十五条 》。 浅层地能的—建筑应用在集中【供,。。热尚未到《达或浅层《地能利用条件—较好的的地方—要,优先采用浅层地【能建:。筑应用技术 — ? ? 第四十》六条 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在规划设计【。。条件通知书》中对:按规定?应采用可《再,生,。能源与建《筑一:体化设?。计的民用《建,。筑提出明确》要求 《。 , , 第四十七!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在《初步设计审查和施】工图审查环节对【可再:生能源与《建筑一体化应用(】特别是太阳能热【水,系统)进行专项【审查:对应设计采用可再】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应用而未设计—的不:得通过审查;审查合!格的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一体》化应用?项目应?在民用建筑》节能: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!中注明 《 :    》 设计单位》在进:行规划与建筑设计】。时应根据国家—、省现?行的有关可》。。再,生能源利《用的技术标准—结,合工程具体特—点和所?在地:的可再?生能源条《。件进:行可再生《能源与建筑》一体化设计做到建】筑物立面整齐—美观、协调有序【确保结构《合理、安装维修【方便和使用安全 】 《 第四十【八条 安》装施工单《位应具备《相应的施工资质【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!关规定进行》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!。。量和安全 ! : 第四十九条 !监理单位应》。做好可再生》能,源建筑?应用施工的监—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!关键部?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!禁不按设《计图纸?。。。施工和应《用不:合格产?品等:行为 》 第【五十条 开—发单位?应在商品住》。宅,使用说明《书和商品住宅质【量保证书中向消费】者说明?可再:生能源建《筑,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!方法、维修》及后期物业管理的要!求提供产品供应【。商出具的产》。品,合格证并签订维修】服,务协议或者委托物】。。业服务?公司与产品供应【商及住户签订维修】服,务协议保证后期【物业管理中各—方责任明确维护消】费者的?合法权益 》 : : 《第五十一条》 对进入我市区域内!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!用技术产品应当按】照,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!登记备案管理—。办法:的,规定办理《。登记备案确保—产,品质量可靠 【 , 《 第五十二条 】 建设工程》质量监督《机构要加强》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!一体化施工的质【量监督建设单位【在组织验收时要对可!再生能源建筑—应用项目的施—工质量进行》验收对擅自》取消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一《体化:应用、可再生—能源:建筑应用项》目施工不合格—或,可再:生能源建筑应—用,项,。目的使用存在安全】隐患:的工:程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不予《竣工验收备》案 】第五十三条 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要积极做好辖【区内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一体化应【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对!采用浅层地》能,供,热(制冷)的工程项!目给予减免》城市供?。热配套费《的优惠政《策积极申报可—再,生能源建《筑应用?示范项目 》 ,    对民用建筑!领域:可,再生能?源与:建筑一体化》。推广应用《中工作突出》、,成,。效显著的单位和【个人给予表彰;对】符合条件的工程项】目除积极争取国【家补助基金》外各级财政部门应】对太阳?。能光电建《筑应用项目、应用地!源和:水,源热泵的建设项目】给,予相应的补》贴按照太《阳能光伏建》。筑一体?化,。项目每瓦 10【 元、太阳能光【伏与 LED— 结合照明》项目每?瓦 5 元》、地源热《泵建筑应《用项目每平方—米 20 元—予以补贴以鼓励可】再生能?源建筑?一体化?应用的全面》推广 —     对使用可!再生能源的工—程项目工程》。竣工验收后》由各县区统一报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备案符合国家、省有!关补助政策》的,。项目由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组织申请《专项补贴 【。。。第,五,章, , 法律?责任 第五十四!条 建设单》位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依据民】用建筑节能》条例的规定责令改】正处20万元以上 !50 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—   ?  (一)明示或】。者暗示设《。计单位、施工单【位违反民用建—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进行设计【、施工?的; 《     (】二)明示或者暗【示施:。工单:位使:用不符?合施工图《设计文件《要求的墙体材料【、保温材《料,、,。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!和照明设备的—;  — ,。  (?。三)采购不符合施】工图:。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!。材料、保温》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!冷系统和《照明设备的》; 》    《 (四)使用列入禁!止使用目《录的技术、工—艺、材料和设备的 ! , ? 第五—十五:条 建设》单位对不符》合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民用建筑项目出】具竣工验收合—格报告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。。。门依据民《用建筑节能条—。例的规?定责令改正处民用建!筑项目合同》价,款, ,2%以上 4—%以下?。的罚款;造成损失】的由:。建,设单位依法承—担赔偿?责任 ! 第五十六》条 违?反本办法《设计单位未按照民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进行设》计或者使《用列入禁《止,使用:目,录,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!和设备?的由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依据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!规,定责令改正处 【10 万《元以上 30 万元!以,下的罚款《; 》 ,   情《节严重的由》颁发资质证书—的部门责令其停业】整顿、降低》资质:。。等级或者吊》销资质证书;造【成损失的由设计单位!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 : 【第五十七条》 ,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依据民?用建筑节能条例【的规定?责,令改正?处民:用建筑项目》合同价款 2—%以上 4》%以下的罚》款,。;情节?严重的由颁发—。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!其停业整顿、降低】资质等?级或者吊销资质【证书;造成损失的由!施,工单位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 【 第五【十,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建设?行,政主管?。部,门依据民《。用建筑节能条例【的规定责令改正【处, 10 《万元以上《 2:0 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?情节严重的》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!门责令其停》业整顿、降低资质等!级或者吊《销资质证书;—造成损失的由施【工单位依法承—担赔偿?责任 》 :。   ? (一)未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!体材料、保温—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!冷系统和《照明设备进》行,查验的;《 ,  》。   (二》)使用?不符合施工图设计】文件要?求的墙体材料、【保温材?料、门窗、采暖制】冷系统和《照明:设备的; 【 :    (三)使】用,列,入禁止使《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!、材料和设备—的 》。 《 第五十九条 工程!监理单位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: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据民《用建筑节能》。条例的规定责—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未改正的处】 10? 万元以《上 30 》万元以下《的,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由颁发资《质证书的部门责令】其停业整顿、降低资!质等级或者吊—销资质证书;造【成损失的由工程监】理单位依法承—担赔偿?。责任 《     (】一)未按照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性》标准实施监》理的;  ! ,。。 , (二)墙体、【屋面的保温》工程施工《时未:采取旁站、巡视和】平行检验等形式实】施监理的 对使用】不符合施工图—设计文件要求的墙】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】、门窗、《采暖制冷系统—和照明设备而又【按照符?合,施工:图设计文件要—。求签字的依照建【设工:程质量管理》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!定处罚 ! 第六十条【。 房地产开发—。。。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!购买:人明示?所售商品《房的:能源消耗《指标:、节能措施和保护要!求、保温工》程,保修期等信息或者】向购买人明示的所】售商:品房能源消耗指【标与实际《能源消耗不符—的由其依法承担民】。事责任由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依?据民用?建,筑节能?条例的规定责令限】期改正逾期》未改正的处交付【使用的房屋销—售总额 2%—以下:的,罚款情节严重的【由颁发资质证书【的部门依法》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!吊销其资质证—。书, 《 第六十】一条 注册执业人员!未执:。行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的由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?依据:民用建筑《节,能,条例的规定责—令停止执《业 3 个月—以上 1 年以【下;情节严》重,。的由颁发资》格证书的部门依【法吊销其执业—资格证书5》 年内?不予注?。册, , — 第六十二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有关部门有》下列行为之一—的对负有责》任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》任,人员:依法:给予处分《;构成犯罪》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》 ,   (一》)对:设,计方案不符合民用】建筑节?能强制性《。标准的民用建—筑项目颁发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?可证的; 】     (二【)对不符合民用【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,准的设计方案—出具合?格意见的;》 》    (》。三)对施工图设【计,文件不符合民—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建筑项目—。颁发施工《许,可证的?;   】  :(四)不依》法履行监督管理职】责的其他行为 ! 第六】十三条 《 可再?生能源与建》。筑一体化应用产品】的开发、设》计,、安:装施工和监》理等单位《及其注册执业—人员违?反本办法的》由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予以责令改正;!情节严重的》应依法予《以处理;其》。不良:。行为应当记》录在企业《和注册执业人—员的:。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!。示 》 : 第六十四条 ! 各: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、单位违反国!家有: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!改造的名《义,对,既有建筑进行扩建、!改建的对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!究相关责任 — 第!。六十五条 本办【法自2010年5】月26日起施—。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