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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临沂市民《用建筑节能与—可再生能源建筑一】体化:应用管理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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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办发】〔2010〕55 !号
》 临沂?市人民政府办公【。。室,。 关于印发临—沂市民用建筑—节能与可再》生能源建筑一体化】应用管理办法的【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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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县区人民政府市政】府,各部门?、各直属机构临【。沂高新技术产—业开发区管》委会临?沂经济开《发区管委会临—沂临港产业区管【委,会各县级《事业单?位各高等院》校
【 ?现将:临沂市民用》建,筑节能与可再—生能:源建:筑一体化《应用管?理办法印发给—你们请?认,真遵照执行
二】〇一〇年《五月二十六日
】第一章?。 , 总则
第一】条 为加强民—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!民用建筑建造使【用过程中的》能源:消耗提高《能源:利用效率推动我市“!。两型”?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可再—生能源法、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!、民:用建筑节能条—例,和山东?省节约能源条—例等有关法》律法规规定结合我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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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条 本《办法所称《。民用建筑是指居住】建筑、国《。家机:关办公建《筑和商业、服务业】、教育、卫生等其】他公共建筑》
— ?本办法所称民—用建筑节《能(以?下简:。称建筑节《能)是指民用建筑在!规划、设计、—。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!过,采,用,新型墙体材料—执行建筑节》能标:准加强建筑物用能】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!设计建筑《围护: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!。采暖、制冷、照明】、通风、给排水和】通道: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!利用可再生能源在】保证建筑《物使:用功:。能和室内热环境【。质量的前提下降低】建筑物能源消—耗,合理:、有效地利用—能源的活动
! 本办法所!称既有?建筑节能改造—是指对不《符合民用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的既有建筑—的围:护结构、《供热系统、采暖【制冷:。系统、照明设备和热!水,供应设施《等实施?节能改造的活—动
— 《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!源,是指目前可》在建筑中规》模化使?用的太阳能和浅【层地能
】 本《办,法所称?。可再生?。能,。源与建筑《一体化应用是指太】阳能:和浅层地能》等可再?。生能源与建筑—实现一体化规—划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督、【。监,理,和验收等 》
— 第三《条 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民》用建筑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和改造【活动应当遵守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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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?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对全—市的建?筑节能和可》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!化推广?应用实?施监:督管理
! 各县区、临沂!高新技术产业—开发区、临沂—。经,济开:发区、临《沂临港?产业开发《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本?行政区域内》的建筑节能和可【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!化推广应《用实施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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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条: 编制?城乡:规,。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!、资源的综合利用】和节约对城镇布【局、功能分区—。、建筑特征、基【。础设施?配置的影响进行【研究:论证:
】。 第六?条 积极推进供】热体:制改革?确保新建《建筑与?供热:计量设施要安装同步!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!。量改造与节能改造】同步供热《。。计量设?施安装与供》。热计量收费》同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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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 》鼓,励新:建民用建筑》和既有建筑实施【建筑:能效测评
—。
《 第八条》 供热?单位、公共》。建筑所有《权人或者其》委托:的物业管理》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!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!度和具体方案严格】执行节能建筑运行】状,态各项性能指标建立!节能工作诸环节的】岗位目标责任制并】在,。采暖期定期公布【建筑物能源消耗【情况
】 第九条 【公共建筑的所—有权人或者》委托的?物业管理《单位:应当建立用能—档案在供热或者【制冷间歇期》委托:相关检测机构对【用能:设备和系《统的性能《进行综合检测评【价定期?进行维护《、维修、保》养及更新《。。。置换保证设备—和系统的正常运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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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条 鼓励《建筑节能科学研【究和技术开》发推:广应用节能型的建】筑结:构、材料、用—能设备和附属设【施及相应的施—工工艺、应用和管理!技术积极发展—。建筑:节能技术和产—品促进可再生能【源的开?发利用
【。
第—十一条 国家—鼓励和扶持》。在新建建《筑和既有建筑节【能改造中《采用:太阳能、浅层地【能等可再生能源 】
—。 第十二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!筑,节,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!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!研究和标准制定、】。既有建筑围护结构】和供热系统的—。节能改?造、可再生能源【的应用以《及民:用建筑节《能示:范工程、节能项【目的推广
! 政府引【。导金融机构对既【有建筑节能》改造、?可再:生能源的应用以及】民用建筑节能示【范工程等项》目提供支持》 民用建筑节能【项,目依法享受税—收优惠?
!。第,十三条 《对在民用建筑节【能工作?中做出显著成绩【的单:位和个人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给予】表彰和奖励
】。第,。二章 新建建筑节!。能 :
第十四条— 所有新建建筑都必!。须按照民用建筑节】能强制性标准—进,行建设
》
推】广使用民用建筑节】能,的新:技术:、新工艺《。、新材料和》新设备?。禁止使用能源消耗】高的技术《、,。工艺、材《料和设?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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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五条 建设单!位、设计单位—、施工?单,位不得在建筑活【动中使用列入禁【止使用目录》的技:术,、,工艺、材料和—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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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!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对—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!查,应当就设计》方案征求同级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的意见;】对不符?合民用建筑节—。能,强制性标准》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!规划:许,可证
》
第十七!条 : 建:设单:位应当按照建筑节】能政策规《定和建筑节能标【准委托?具有相应《工程设计资质的【单位:进行工程设计并按】规定将?设计图纸、建筑【节能相关材》料送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审》查机构审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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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十八条 设计—单位应当依据—建筑:节,能标准?进行设计施工—。图设计文件应—当包:括总说明部》分有节能专篇详细说!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!料、构造、技—术参数和技术—措施:;齐全完整的节能构!造详图和节能—设计计算书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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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。条, 施工图设计文件!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!。设计文件时应当进行!建筑节能《设计内容的专—。项审查在《技术审查报告中单】列节能审查章—节 :
: 》。 ,对符合建筑》节能强制性标准【并经审查通过—的应当将施工图【审,查,报告:及审查合格书报工程!所在地建设行—。政主管?部门备案对不—符合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施工图设】计文:件审查?结论应当《鉴定为不合》格
》 ? :对未:进行施工图设计【文件建筑节能—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!的,民,用,建筑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不得颁发建筑—工程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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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?十条 任何》。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!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!施工图节能设—。计文件?确需修改的建设单】。。位应:当送原设计》单位修改并将—设计:单位修改后的施工】图送交原施工图【。设计文件审查—机构重新进行审查】审查:合格后方可使用
!。
第】。。二,十一条 》设计:单位、施工单—位、工程监理单【位及其注册执—业人:员应当按照民—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进行设计、【施工、监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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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二条 —施工: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!能分部工程施工技】术方案按照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!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!工标准及施》工技术方案》。的要求进行》施工
【 施》工单:位应当对进入—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!、保温?材料、门窗》、采: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!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!工图设计文》件要求的《。不得:使用 ?
? 施工单位!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!位置将该工程的【节能措施和》节能标准《。予以公示 》
第!二十三条 —监理单?。位应当制定》符合建筑节能要求】。的监理规《划及监理实施—细则严格《按照法律法规、【建筑节能标准、节】能,设计文件《和建设工程承—包合同及监理—合同对节《能工:程建:设实施监理
【
》。 监理单位发【现施工单位不按照】民用建筑节能—强,制性标准施工—。的应当要求》施工单位改正;【施工单位拒》。不改正的监理—。单位: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!位并向有关主—管部:。门报告?
】 墙体、屋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!。监理工?程师应当《按照: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!采取:旁站、?巡视:和平行?检,验等形?。式实施监理
】 未经监理!工程师签《字墙体材《料、保?温材: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!系统和照明设备不】得在建筑上使用或】者安装施工单位不】得进行下一道—工,序,的,施工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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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 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应当把建筑节能!纳,入工程质量监—督范围依据》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!强制性标准对—有关建筑节能分【部工:程施工质量》进行:监督检查
】
? 第二十五条对进入!我市的?。有,关建筑节能产品和】可再生资源能—源,建筑应用技术产品按!照山东省建设—工,业,产品登记备案—管理:。办法办理备案登记】施工时应当使—用登:。。记备案?的建筑节《。能产品和可再生【能源建?筑应用技术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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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》条, 工程勘》察、工?程设计、建筑—施工、工程监理【和房地产开发等单】位,应当根据推广应【用新技术和限—制、禁止使用落后】技术公告《的要求积极采—用和支持应用该【公告发布的新产品、!新技:。术、新材《料其应用新技术、新!产品、新材料的业绩!应当作为衡量企业】技术进步的重要内】容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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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!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加强—对,建筑物的围》护,结构(含墙》体、屋面、门窗【、,玻璃幕墙等)、【供热采暖和》制冷系统、照明和】通风等电《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!。。标准情?况的监督检查—
《
》第二十八条》 建设单位组织【竣工验收应当对【民用建筑是否符合】。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进行查验【。;对不符合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《不得: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!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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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!建筑单位工程竣【工验收应在建筑节】能分部工《程验:收,合,格后:方可进行
!。 对》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!工程验收或者建筑】节,能分部工程验—收不合格的民用建】筑工程建设单—。位不得?进,行该建筑工程竣工】验收
】 , 第:二十九条 》 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应当对—竣工验收的》组织形式、验收程】。序、执行验收—标准等情况》进行现场监督—发现有违反建筑节】。能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及强制性【。标准行?为的责?令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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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条 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!设单位在民用建【筑工程竣工验—收过程中有违反建】筑节能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!。为的不予办理竣【工验:收备案手续》。并责令?。停止使用重》新组织竣工验—收
! 第三?十一条 建》设单位或房》地产开?发单位应当将所售】商品住房《。的节:能措施、围护结构保!。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!本,信息在销售现—场显著位置予—。以公示并在》住宅使?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!质,量保证书中》予以载明
】
第三十二!条 商品房现—售前应通过包—括建筑节能分部工】程验:收在内?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! 对未组织建—筑节能分部》。工,程,验,收、建筑节能分部工!程验收不合格或【。者,。对不合格工》程按合格验收—的不得进《行商品房现售
!
第三十!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!房地产开发单位为】新,建的民用建》筑办理所有》权初始登记》。。时应向房《。。地产行政《主管部门提交包括】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!收合格证《明文件在内》。的,民用建筑竣》工验收资《。料
】 建设单位或者房!地产开发单》位未提交或者—提交:的民用建筑》竣,工验收资料不包括建!筑节能分部工—程验收合格证明文】件的房?。地产行政主管部【门不予办理新建【民用建筑所有权初始!登,记
第三】章 既《。有建筑节能》
第三十四条 !各级建设行政—。。主管部门应》当积极开展既有建筑!节,能改造研究制定【本行政区《域既有建《筑节能改造》计划及激励政策推】动既有建筑》节能改造
! , 既有建筑节能!改造应当考》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!对改:。造的必要性、可行性!以,及投入收益比进行】科,学论证节能改—造应当?符,合建:筑节能标《准要求确《保结:构安全优化建—筑物使用《功能
!。 , 第三十五条 实!施既有建《筑,节能改?造应当符《合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》性,标准优?先采用遮阳》、改善通风》等低成本改造措【施
》。 》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!改,。造和供热系》统的改造应当同【步进行
】
第三十六条】 对?实,行集中供热的建【筑进行节能改造应】当安:装供热调控装置和用!热,计量装置;对公共】建筑进?行节能改造》还应当安装室内温】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!项计量设施
!。
第三【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的节能—改造费用由》本级人民政》府纳入本级财—政预算
】 , 居住建筑和】教育、?科学、文化、—卫生、体《育等公益事业使用】的公共?建筑节能改》造费用由《政府、?建筑物?所有权?。人,共同负担
第四章! 可再生》能源与建筑》一,体化应用 》
第三十八条 对!具备可再《生,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!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!适的可再生能—。源用于采《暖,、,制冷、照《。明,和,热水供应等;设计单!位应:当按照?有关可再《生能:源利用的标准进【行,设计
】 建?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!施应:当与建筑主》体工程同步》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!步验收
!
第三十九条】 普及《。推广太?。阳能热水系统在【民用建筑《。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!水系统?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!施工全?市县城?及以:上城市?规划区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:建,的 :。12 层及以下住】宅建筑和集》。中供:应热水的《公共建筑《。。必,须应用太阳能—热水系统《并,与,建筑进行一》体化:设计与施工
【
《 鼓励 1【2, 层以?上的住宅应》用,太阳能热《。水系统?12 层《以上 22层以【下的高层住宅—。。。必须预?留管:路政府机构建筑和】。政府投?资建设的《建筑要带头应用【太阳能热水系统 】
》 对医院—、学校、《宾馆、洗浴场等公】共建:筑中热水消耗大户强!制推广太阳能热【水系:统
】 根据市场定位和!建筑特点确》定太阳能热》水器产品《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!压的太阳能热水器】产品采取其》他技术的太阳能【热,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!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!。冻、底层住户使【用热水不《便、影响外观环境等!问,题
》。
第四十条! 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!项目建?设条件意见书—中应提出包括太阳】能热水器产品—形式在内的“四【。节一:环,保,”要求建设》单,位必须按要求组织】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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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一条》 城市规》划区范围《内的旧?村改造?住宅要?按,照城市规《划区内住宅标准进】行太阳能热水系统】一体化设计和施【工镇:(乡)、村》建设的多层及以【上住宅可参照—执行
】
第四十二条】 村镇建设的单层!(平房)《。住宅:或城市规划区内允许!建设的单层(—平房)?应,推广使用《单循环、《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!产品鼓励使用分体】承压、二《次循环技术的热水】器产品
! 第四十三条【 鼓励城《市规划区范围—。内开发小区、—住宅组团实》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!。筑一体化设计施【工对于实施集中供】应热水的住宅小【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!阳能集中供热技术】和产品到 》2010 》年全市县《城及以上《城市:规划区内 1—2 :层及以?下的住宅建》筑太:阳能热水系》统建筑一体化设计、!。施工:达到 100% 】
】第,四十四条 —积极推动《。太阳能光电技术在】民用建筑《领,域,的规模化、专—业化:应用鼓?励开发单位在有条件!的项目工《程建设?时积极?实,施与建筑一体—化的太阳能》采暖、空调、—光电转换、照明技术!公共场所的照明(路!灯、广场灯》、草坪灯等》)应优先考虑光【伏发电技术》鼓励实施国》家财:政,。。支持的“太》阳能屋?顶,计划:”加快光电》技术:在城乡?建设领域的推广应】用
! ,第四十五《条 ?浅层地能的建筑应】。用在集?中供热?尚未到达或浅层地能!利用:条件较好的的地方要!优先采用《浅层地?能建筑应用》技术
》
第四】十六条 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在规划设计条—件通知书中》对按:规,定应采用可再生能源!与,建筑一体化设—计的民用建筑提【出明确要求
!
第四【十,七条 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应在【初步设计审查和【施工图审查》环节对可再》生能源与建》筑一体化应用—(特别是太阳—能热水系统》)进行?专项:审查对应设计—采用可再生能源与建!筑一:体化应用而》未设计的不得—通过审查;审查合格!的可再生能源与【建筑:一体化?应用项目应在民用】建,筑节能设计审查【备案登?记表中注明 —
设!计单位在《进,行,规划:与建筑设《计时应根据》国家、省现行的【有关可再《生能源利用的技术】标准结合工程具【体特点和所在—。。地的可?再,生能源条件进行可再!生能源与建》筑一体?化设计?做到建筑物立—面整:齐美观、协调有【序确保结构》合理、安装维修方便!和使用安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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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八条 】 安装施工单位应】具备相应的施工资】。质并按?照设计图纸和有关】规定进行施工—。确保工程《施工质量《和安:全
! 第四十九条— 监理单位应做】好可再生能》源建筑?应用施工的监理【。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!键部位应进行旁【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!图,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!产品等行为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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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! 开发单位—应在商品住宅—使用说明书》和商:品住宅质量》保证:书,中向消费者说明可再!生能源建筑》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!方法、维修及后【期物:业,管理的?要求提?供产品供应商出【具的产品《合格:证并签?订维修服务协议【或者委托物业服务】公司与产品供应【商及住?户签订维修服务协】议保证后期物业管】理中各方责任明【确维护消《费者的合法》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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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!条 :对进入我市区—域内的?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!技术产品应当按照山!东省建?设工业产品登记备】案管:理办法的规定办【理登记备案确保【产品质量可》靠
! 第五十二条 建!设工程质《。量监督机构要加强】对可再生能源与建】筑一体?化施工的质》量监督建《设单位在《组织验收《。时要对?可,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!目的:施工质量进行验【收对擅自《取消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】、可再生能》源建:筑应用项目》施工不合格或可【。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】项目:的使用存《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不】予竣:工验收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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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十三条 各级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!可再生能源与建【筑一体化应用的宣传!推广工作对采用浅层!。地能供热(制冷)的!工程:项目给予减》免城市供热配套费】的优惠政策积—。极申报可再生能【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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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民【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!源与建筑一体化推广!应用中工作突出、成!效显著的单位—和个人?给予表彰;对符【合条件的工程项目除!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基!金外各级财政—部门应对太阳能光电!建筑应用项目—、应用地源和—水,源热泵的建设项目】给予相?应,的补:贴,按照太?。阳能光伏《建筑一体化项目每】瓦 10 元、太】阳能光伏与》。。 LED 结合照】明项目每《瓦 5 元、地源】热泵建筑《应用项目《每平方米 20 】元予以补贴以鼓【励可再生《能源建筑一》体化应用的全面【推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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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对使用可再【。生能:。源的工?程项目工程竣—工验收?后由各县区统一报市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符合国家、》省有关补助政策的】项目由市建设行【。政主管?部,门,统一组织《申请专项补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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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律】责任
》。第五: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据民用【建筑节?能条例的规定—责令改正处20万元!。以上 50 万【元以:下的: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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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明示【或者:暗示设?计单位、施工单【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!强,制性标准进行设计、!施工的;
! (》二,)明示或者暗—示,施工单位《使用不符合施—工图设计文件要求】的墙体材料》、,保温:材料: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!。统和照明《设备的;《
— (三)采—购不符合施工—图设计文件要—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!材料、门窗》、,采暖制冷系》统和照明设备的;】
!(四)使用列—入禁止?使,用目:录的技术、》工艺、材料和设备】的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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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条! 建设单位对【不符:合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性标准的民】。。用建筑项《目出具竣工》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建!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依《据民用?建筑节能条例的【规定责令改正处【民,用建筑?项目合同价》。款 2%《以上 4《%以下的罚款—;造成损失的由建】设,单位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
?
— 第:五十六条 》违反本?办法设计单位未按】照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进行设【计或者使用》列入禁止使用目【录的技术《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!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据民—用建筑节能条例的】。规定责令改》正处 10》 万元以上 3【0 万元《以,。下的罚?款;
》 《 情节严重》的由颁发资质证书】。的部门责令其停业】整顿、降《低,资质等级《或者吊销《。资质证书;造成【损失的由《设,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
》 ,
第—五十七条 施—工单位未按照民【。用建:筑,节能强制性标—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!行,政主管?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。。能条例的规定责【令改正处民用—建筑:项目合?同价款 2%—以,上 4%以下的罚】。款;情节严重的【由颁发资质证书的】。部门责令其停—业整顿、降低资质等!级或者吊销》资质证书;造—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!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
】
》。第五十八条 —施工单位有下列【行为之一《的由: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?依据民用建筑节能】条例的规定责令改】正处 10 万元以!上 20 》万元以下《。的罚款;《情节严重的由—颁发资质《证书的部《门,责令其停业》整顿、降低资质等】级或者吊销资—。质证书;造成损失的!由施工单位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
【
? ? (一)未》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!体材料、保温—材料、门窗》、采暖制《。冷系统?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!的;:。
!(二)?使用不符合施工图】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!材,料、保温材料、【门窗、?采暖制冷系》统和照明设》备的;
》
(三!)使:用列入禁止》使用目?录的技?术、工艺、材—料和设?备的
—
第五十】九条 工程监—理单位有下》。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的规定责令限期】改正;?逾期未改正的处 1!。。。0 万元以上— ,30 ?万,元,。以下的罚款;—情节严重的由颁发】资,质证书的《部,门责令其停业整【顿、降低资质等【级或者吊销资—质证书;造成损失】的由工程《监理单?位,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
— (一)【未,按照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实施监理的;!
?。 , : (《二)墙?体、屋面《的保温工程》施工时未采》取旁:。站,、巡:视和:平行检验等形—式实施监理的— 对使用不符合【施工图设计文—件,要求的?墙体:材料:。。、保温材《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!系统和照明设备而】又按照?符合施工《图设:计文件要求》签字的依照建—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例第:六十七条的规定【处罚
! 第六十》条 房地产》开发企业销售商【。品房未向购买—人明:示所:售商品房《的能源消耗指标【、节能?措,施和保护要求、保温!工,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!。向购买人《明示的?所,售商品房能源—消,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!耗,不符的由其依法承】担民事责《任由建设行》政,主,管部:门依据民用建筑【节能条例《的规定?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!改正的处《交付使用的房—屋,销,售总额 2%以下的!。罚款情节严重的【。。由颁发资质证—书的:。部门依法降低其资】质等级或者吊销其】资质:证书
《
:。
:
第六十—一条 注册》执业人员未》。执行民?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:准的由建设》行政主管《。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能条例的规定责【令停止?执业 3 个月以上! ,1 年以《下;情节《严重的由颁发资格】证书的部门依法吊】销其执业《资格:证书5 《年内不予注册— ,
?
第六十二!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有关》部门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!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分;构—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《
(!一)对设计方—案不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民用【建筑项目颁》发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。;
! (二)对不符合】民,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?的设计方案出具【合格意见的》;
?
》 (三)对施工图!设,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民—用建筑项《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!;
— (四)【不依法履行》监督管理《职责的其他行为
!。
, :
第六—十三条 》可再生能源与建筑】。一体化应《用产品的开发、【设计、安装施工【和监:理等单位及其—。注册执?。业人员违反本—办法的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予:以,责令改正;情—。节严重?的应依法予》以处理;其》不良行为《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!册执:业人员的《。信誉档案中并定【期公示
【
》。第六十四条 各】级人民政府及其【有关部门、单位违反!国,家有关规定和标【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!对既有建《筑进行扩建、改建】的对负有责任的主】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:依法追?究相:关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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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!条 本?办法:自20?10年?。5月26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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