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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临沂市民用建筑【节能与可再生—。能源建筑一》体化应用管理办【法,
【临政办发《〔20?10〕?55 号
【。 临沂市人—民政府办公》室 关于印发—。临沂市民用建筑【节能与可再》。生能源建筑》一体化应用管—理办:。法的通知
各县!区,人民政府《市政府各部》门,、各直?属机构临沂高新【技术产业《开发区管委会临【沂经济开发区—管委会临沂临港产】业区:管委会各县级事【业单位各高等院校】。。
—。 现《将临沂市民用建【筑节:能与可?再生能源建》筑,一体化应用管—理办法?印发给你《们,请认真遵照执—。行
二〇一〇年】五月二十六日
第!一章 总》则
第》。一条 ?为加:强民用建筑节—能管理降低》。民用建筑建》造使用过程中的能】。源消耗?提高能源利用效【率推:动我市“两型”社会!建设: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可再》生能源法《、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节约》能源法、民用建筑】节能条例和山—东省节约能源—条例等?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! 第二条》 本办法所称民【用建筑是指居—住建筑、国家机【关办公建筑和商业、!服务业、教育、【卫,生等其他公共建【筑
【 本办法所称】。民用建筑节》能(以?下,简称建?筑节:能,)是指?民用建?筑在规?划、:设计、建造》和,使用过程中通—过采用新《型墙体材料执行【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!筑物用能设备—的运行?管理合理设计—建筑围护结构的热】工性能提高采暖、】制冷、照明、通【风,。、,给排水和《通道系统的运—行效率以及利用可】再生能源在》保证建筑物使用功】能和室内《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!降低建筑物能源【消耗合?理、有效地利用能源!的活动
】 ? 本办法所》称既有?建筑节能改》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《准的既有建筑—。的围护结构》、供热系统、采暖制!冷系统?、照:明设备和热水供应】设施等实《施节能改《。造的活动
! : 本办法所称【可再:生,能,源是指目前可在建】筑中规模化》使用的太阳》能和浅层地能
】 》 本办法所称可【再生能源与》建筑一体《化应用?是指太阳《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!生能源与建》筑,实现一体化规划、设!计,、施工、监督、监理!和验收?等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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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从《事民:用建筑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—和改造?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!
【 , ,第四条 市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对全》。市的建?筑节能和可再—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!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管!理
《 , 各—县区、临沂高新技】术产:业开:发区、?临沂经济《开发区、临沂临港】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建筑》节能和可再生能【源,与建筑一体化—推广应用《实施: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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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编—制城乡规划》应当充分体现—能,源、资?源的综?合利用?和节约对城镇布【局、功能《分,区、建筑特征—、基础设施配置【的影响?进行研究《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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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 积极推《进供热?体制改革《确保新建建筑与供热!计量设施要安—。装同步既有居住建】筑供:热计量改造与—节能改造同步供【热,计量设施安装与【。供热计量收费同【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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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 :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!既有建筑《实施建筑《能效测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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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供热单位、公共!建筑所有权人—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!理单位应当制定【相应的?节,能,建筑:运行管理制度—和具:体方案严格》执行节能建筑运行】状态各项性能—指标建立节能工【作诸: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!制并在采《暖期定期公布建筑】物能源消耗情况
!
—第九条 》公,。共建筑?的所有?权人:或者委?托的物业管理—单位:应当建立用》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!冷间歇?期委托相关检测机】构对用?能设备和《系统的?性能进行综合检【测评价?定期进行《。维护、维《修、保养《及更新置《换保证设《备和系统的》正常运行
】
第—十条 鼓励建—筑节能科《学研究?和技术开《发推广应用节—能型的建《筑结构、材料、用】能设备?和附属设施及相【应的施工工》艺、应用和》管理技?术,积极发展建筑节能】技术和产《。。品促进?可,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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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:国,家鼓励和《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!有建:筑,节能改造中采用【太阳能、浅》层地能等可再生能】源
《
》 第十二条 —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!排,民用: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!。。持民用建筑节能【的科学技术研究【和标:。准制定?、,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!供热系?统的节?。能改造?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!以及民?用建筑节《能示范工程、—。节能:项,目的推广《
— :。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!对既有建筑节—能改造、可再生能】源的应用以》及民:用建:筑,节能示范工程等项】。目提: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!能项:目依法享受》。税收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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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 【对在:民用建筑节能工【作中做?出显著成绩》的单位和个》人按照国家》有,关规:定给予表彰》和奖励
第二】章 新建建筑节能! ,
第十《四条 所《有新建建筑都必须】按照民用建筑节【能强制性标准进【行建设
— , 推广【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!新技术、新工—艺,、新材料《。。和新设备禁止使用能!源,消耗高的技术、工】艺、材料和》。设,。备
【
?第十五条《 建设单位—、设计单《。位、:施工单?。位不得在建筑—活动中?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!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!料和设备
】
第》十六条 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:对民用?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!当就设?计方案征求同级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意见》;对不符合民用建】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》不予颁发建设—。工程规?。划许可证
【
第【。十七条 建设【。单位应?。当按照?建筑节能政》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!准委托?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!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!计并按规定将设计】图纸、建《。筑节:能相关材《料送施工图设计【。文件:审查机构审查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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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设计单位】应当依据建筑节【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!图设计文件应当【包括总说明部分有节!能专篇详细》说明建筑节》能设计?的材料、构造—、技术参数和—技术措施;齐—全完: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!。节能设计《。计算书
【
第十九条! 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!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进!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!的专项审查》在技术审查报告【中单列?节能审查《章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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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对符合建筑】。节能强制《性标准?并经审查通过的应当!将施:工图审查《报告及?审查合?。格书报?。工程:所在地?建设:行政:主,管,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建!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的?施工: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!应当:鉴定为不合格 【
】对,未进:行施工?图设计文件》建筑:节能审?。查或者?审查不合格的民【用建筑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不得【颁发建筑工》程,施工: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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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任何单位或【者个人不得擅—自修改经审查合格】的施工图节能—设计:文件确需修》改,的建:。设单位?应当送原设》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!单位修改后的—施,工,图送交原施》。。工图:。设计文件审查机【构重新进行审查【。。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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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《 设计单位》。、施工单位、—。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!册执业人员》应,当按照民用建—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进,行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
【 , 第:二,。十二条 《 施工?单,位应当编制》建筑节能分部—。工,程,施工技术《方案按?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。设计文件和建—筑节能施工标准及】施工技术方案的【要求进行施工—
!施工单位应当—对进入施工现—。场的墙体材料—、保温材料》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!。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!验不符合施》工图设计文件要【求的不得使用
】
, 《 施工单位应当】在施工现《场显著位置》将该工程的节能措施!和节能标准予—以公示
》
《。
第二十三条】 监理单》位应当制定符合建筑!节能要求的》监理规划及监—理实施细则严—格按照法律法—。。。规、建筑《节能标?准、节能设计文【件和建设《工程承包合同—及,监理合?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!施监理?。
》 , : 监:。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!不按照民用》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《准施工的应当—要求:施工:单,位改正;施工单位】拒不改正的监理单】。位,应,当及时报告建设单】位并向?有关主管《部门报告
! 《墙体、屋面的保【温工程施《工时监理工程师应】当按照工程监理【规范的?要求采取旁站、巡】视和平行《检验等形式实—施监理
— , 《未经监理工》程师签字墙体材【料、:保温材料、门—窗、采暖制》冷系统和照明设【。备,不得在建筑上—使用或者《安装施工单位不【得进:行,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!
— 第二十》四条 建设工程质!量监:。。督机构应当》把建筑节能纳—入工程质量监—督范围依据》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:及强:制,性标准对有关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!。工质量进行》。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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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五条【对进入我《市的有关建》筑,节能:产品:和可:。再生资源能源建筑应!用技:术产品按照山—东省建设工业产品】登记备案管理办【法办理?备案登记《施工时?应当使用登记—备,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!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!。技术产品
【
第二】十六条? 工程勘》察、工程设计、建筑!施工、工程》监理和房地产开【发等单位《应,当,根据推广应》用新技术和》限制、禁止》使用落后技术公【告的要求积》极采用和支持—应用该公告发布的新!产品、新技术、【新材:料其应?用新技术、新—产品、新材》料的业绩应当—作为衡量企》业技术?进步的重《要内:容
《
—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!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!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《。。加强对建筑物—的围:护结构(含》墙体、?屋面、门窗、玻【璃幕墙等)》、供热采暖》和制冷系统、照【。。明和:通风:等电器设备》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情!况的监督检查—
【 第二《十八条 建设—单位组织竣》工验收应《当,对民:用建筑是否符合【民,用建筑节《能强:制性:标准进行查验;【对不:符,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,性标准的《不得出具竣工—验收合格报告
! 《 民?用建筑?单位工程竣》工验收应在建筑节】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】格后方可进》行
》 , : 对未组织—建筑节能分》部工程验收或者建筑!节能:分部工程《。验收不合格的民用】建筑工程建设—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!工程竣?工验收
》
《 第二十九条 】 建设工《程质量?监督机构应当对竣】工验收的组》织形式、验收程序、!执行:。验收标准等情况【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!。违反:建筑节?。能,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及强?制性标?准行为的责令改【正 :
第!三十: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发—现建设单位在民【。用建筑工程竣工【验收过程中有违【反建筑?节能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及强制性标【准行为的不》予办理竣工验收备】案手续并责令停止使!用重新组《。织竣工验《收 :
:
—第三:十,一条 建设》单位或房地产开【发单位应当》将所售商品住房【的节能措施、围护】结构保温《隔热性能指标等基】。本信:息在销售现》场显著位置予—以公示?并在住宅《使用说明书和—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!中予以载明 —。
《
: 第三《十二条 商品房【现售前应通过包括】建,筑节能分《部工程验《收在内的《建筑工程竣工—验,收 :对,。未,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!程验收、建筑节能】分部工程验收不【合格或者对不合【格,。工程:按合格?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!房现:售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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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!建设单位《或者房地《产开发单位为新建】的,民用建筑办理所有】权,初始登记时应向房】地产行政《主管部门提交包括】建筑节能《分部工程验收—合格证明文》。件在:内的民?用建筑竣工验收【资料
【 建设单位】。或者房地产》开发单位未》提交或者《提交的民用建—筑竣工验收资料不】包,括建筑节《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!证明:文件的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门不》予办理新《建民:。用建筑所有》权初始登记
!。 第三章 既【。有建筑节《能
第三十四条! 各: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当积《。极开:展,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】研究制定本行政区】域既有建筑》节能:改造计划《及激励政策》推动既有建筑—节能改?。造
【 既有建筑节能!。改造应?当考:虑建筑物的》寿命周期对》改造:的必要性、可行性以!及投入收《益比进行科》学论证节《能改造?应当符?。合建筑节能标—准要求?确,保结:构安全优化建筑物】使用:功能:
】 第三十五条 】实施既?有,建筑节能《改造应?当符合?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优先采用—遮阳、?改,善通风等低成本改】造措:施
【。。 既有建筑【围护结构的改—造和:供热系统的改造应】当同步进《行
》
第三—十六条 对—实行集中《供热的建《筑进行节《能改造应当》。安装供热《调控装?置和用热计》量装置;对公共【建筑进行节》能,改,。。造,还,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!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!量设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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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七条》 ,国家:机关办公建筑—的节能?改造费用《由本级人民政—府纳入本级财—政预算 《
】居住:建筑:和教育、科学、【文化、卫生、体【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!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!用由政府、建筑物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
!
第:。四章 可再—。生能源与建筑—一体化应用 —
第三十八条 对!。具备可再生能—源利用条《。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!当选择合《适的可再生能源【用于采暖、》制冷、?照明和热水供应等;!设计单?位应:当按照有关可再生】能源利用的标准【进行设计
! 建设可再【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!与建筑?主体工程同步设【计、同步施工、同】步验收
!
: 第三?十九:条 : ,。普及推广太》。阳能热水系统—在民用建《筑中全面《推广太阳能热—水系统与建筑一【体化设?计和施工全市县【城,及以上城市》规划区内新》建、改?建、扩建的》 12 层及—以下住宅《建筑和集中供应【热水的公共建—筑必须应用太阳【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!进,行一:体化设?计与施工
—
— 鼓励 12 层以!上的住宅应用太【。阳能热水系统1【2 :层以:上 22层以下的】高层住宅必须预【留管路?政,府机构建《筑和政府投资—建设的建《筑要带头应用太阳】能热水系统》。
《 : 对医》院、学校《、宾馆、洗浴场等】公共建?筑中热?水消:耗大户强制推广太】阳能热水系》统
— 根》据,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!确定太?阳能热水器产品【。形式鼓励选用分【体承压的太》阳能热水器产品采】取其他技术的太【阳能热水器产—品应采取有》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!防冻、底层住—户使用热水不便【。、影响外《观环:境等问题
】
? 第四十条 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在房】地产开发项目建【。设条件意见书中应】提出:包括太阳能热水器】产品形式在》内的“四《节一环保”要求【建设单位必须按要】求组织实施 —
— 第?四十一条 》 城市规《划区范围内的旧村】改造住宅要按照【城市规划区内—住宅标准进行—太阳:能热水系统一—体化设?计和施工镇(乡【)、村建设的—多层及以上》住宅可参照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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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。。十二:条 村镇建设的】单层(?平房)?住,宅或: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!设的单层(平房【)应推广使用单循环!。、非承压《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鼓!励使用分体承压【、二次循环技术的】热水器?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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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十三条》 鼓励城市》规划:区范围内开发—小区、住宅》组团实行太》阳能热水器》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!工对于?实施:集中供应《热水的住宅小区【或,组团鼓励采》用太阳能集中供【热技术和产品到 】2010《 年全市县城及以】。上城:市规:划区内 1》2 层及以下的【住宅建筑太阳能热】水系统建筑一体【化,设计:、施工?。达到 100%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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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四条 】 积极推动太阳【能光电?技术在民《用建筑领域的规模】化、专业化》应用:鼓励开发单位在有】条件的项目工程【建,设时积极实施与建】筑一体化的太—阳能采?暖,、空调、光电转换】、照明技术公共场】所,的照明(路灯、广场!灯、草?坪灯等)应》优先:考虑光伏发电技术】鼓励实?。施国家财政支持【的“太?阳能屋顶计划”加快!光电技?术在城?乡,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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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! 浅层地能的建筑!应用在集中供热尚】未到达或《浅层:地能:利用条件较好的的地!方要优先采用浅层地!能建筑应用》技,术
《。
—第,四十六条《 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应在?规,。划设计条《件通知书中对按【规,。定应采?用可:再生能源与建筑【一体化设《计的民用建》筑提出明确要求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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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七条: 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在?初步:设计审?查和施工图审—查环节对可再生能源!与建筑一体化应用(!特别是太《阳能热水系统)进行!专,项审查对《应设计?采用可?再生能源与建—筑一体化应用而未】设计的?。不得通过审查;审查!合格的可再生能源与!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!应,在民:用建筑节能设计【审查备案登记表中】注,明
! 设计单位》在进行规划》与建筑?设计时应根据国【家、省现行的—有关可再生能源利】用的技术标准结合】工程具?体特点和《所,在地的可《再生能源条件进行可!再生能源与建筑【一体:化,设计做到建筑物立面!整齐美观、协调有】。序确保结构》合理、安装维修方便!和使用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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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:八条 安装施【工单位应具》备相应的施工资【质并:按,照设计图《纸和有关规》定进行?施工:确保工程施工—质量和?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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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九条— 监理《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!源,建筑应用施工的【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!责,关键:部位应进行旁—站监理严禁不按设】计,图纸施工《和应用不合格产【品等行?为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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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。条 开发单位应在!商,品,住宅使用说》明,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!证书中向消》。费者说明可再生【。能源建筑应用技术】产品的使用方—法、维修及后期物】业管理的要求—提供产品供》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!证并签订《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!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!品供应商及住户签】订维修?服务协议保证—后期:。物业管理《。。中各方责任明确维】。。护消费者的》合法权益
!
《。第,五十一?条 对进《入我市区域内的可再!生能源建筑应用【技术:产,品应当按照山东省】建设工?业,产品登记备案管【理,办法的?规定办理登记备【案,确保产?品质量可靠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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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【条 ?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。。机,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!源与建筑一体化【。施工的质量监督【建设单位《在组织验收时要对可!再生:能源建筑应用项【目的施工《质,量进行验《收对擅自取》消,可再生能源与建【筑一体化应用—、可再生能》源建:筑,应用:项目施?工不合格或可—再生:能源建筑应用—项目的使用存—在安全?隐患的工程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不予竣?工验收备案
】
第》五十三条《 各级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要积—极做:好辖区内《可再生能源与建【筑一体化应用—的宣传推广工—作对采用浅层地能】供热(制冷)的工程!项目给予减》免城:市供热配套费的优惠!政策积极申报可再】生,能源建筑应用示范】项目
【 对民用《建,。筑领域可再生能【源与建筑一体化推】广应用中工作—突出、成《效显著的单位—。和个人?给予表?彰;对符合条件的工!程项目?除积极争取国家补】助基金外《各级财政部门—应对太阳能光—。电建筑应用项—目、应用地》源和水源《热,泵的建设项目给【予相应的补》贴按照太《阳能光?伏建筑一《体,。化项目每瓦 1【0 元、太阳能光】伏,与 LED —结合照明项目每瓦】 5 元、地源热】泵,建筑应用项目每【平方米 20 元】予以补贴以》鼓励:可,再生能源建筑—一体化应《用的全?面推:广
【 对使》。。用可再生能源—的工程?项目工程竣工验【收后由各县》区统一?报市: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备案符》合国:家、省有《关补:助政策?的项目由市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统一:组织:申请专项补》贴
第五章 !法律责?任
第五十四】条 建设单位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依据民】用建筑节能条—例的规定《责令:改正处20万元【以上 50 万元】以下的罚《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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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)—明示或?者暗示设计》单位、施工》单位违反民用建【筑节:能强制性标》。。准进行设计、施工】。的,;
【。 (《。。二)明示或者暗【示施工单位使用不】符合施工图》设计文?。件要求的墙体材料、!保温材料《、门窗、采暖—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!的;:
》 (三)—采购不符合施工【图设:计文:件要求的墙体材料】、保温材料》、门窗、采》暖制冷系统和照明】设备的;
! 《(四)使用》列入禁止使》用目:录的技?术、工?艺、材料和》设备的
【
《 第五十五条— :建设:单位对不符合民用】建筑节?能强:制性标准《的民用建筑项目出】具竣工验收合格【报告的由建》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!能条例的规定责令】。。改正处民《用建:筑项目合同》价款 2%以上【 4%?以下:的罚款;造》成损失的由建—。设单位依法承—担赔:偿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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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六!条 违反本办法【设计单位《未按照民用建—筑,节能:。强制:性标准进行设计或】者使用列《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!术、工艺、材料和】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依据民用建】。筑节能?条例的规定责令改】正处 10》 万元以上 3【0 万元《以,下的罚款;
! , 情节严重的由!。颁,发资质?证书的部门责令【其停业整顿、—降低资质等级或【者吊销资质证—。书,;造成损失》的由设计单位依【法承担赔偿责任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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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【七条 施工》。单位未按照民用【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进行施【工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依据民】用建筑?节能条例《的规定责令》改正:处,民,用建筑项目》合同价款 2%以】上, 4%以下的罚款;!情节严重的》由颁发资《质证书的部门—。责令其停业整顿、降!低资:质等级或者吊—销,资质证书;造成损】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—
《。 ,
? 第五十《八条 施工单位【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的由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依据民?用,建筑节能条例的规】定责令改正处 10! 万:元以上 《20 万元》以下的罚《款;情节《严重的?由颁发资《质证书的部门责令】其停业?整顿、降低》资质等级或者吊销】资质证书;造成【损失的由施工—单位依法承担赔【偿,责任
《
(】一)未对进入—施工:现场的墙体材料、保!温材料、《门窗、?采暖制冷系统和照】明设备进行查验【的;
《
? 《(二)使用不符【合施工图设》计,文,件要求的《墙,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!。门窗:、采暖制冷》系统和照《明设备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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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,使用列入禁止使用】目录的技术、工【艺、材料和设—。备的
》
—第五: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!位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!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!规定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期未】改正的处 》10 万元以上 】。3,0 万元以下的罚款!;情节严重的—由颁发?资质:证书的部《门责令?其停业整顿》、降低资质等—级或者吊销资—质证书;造成损失】的由工程监理单位依!法承担赔《偿,责任
】 (一)未按照!民用:建筑节能强》制,性,标准实?施监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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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墙体》、屋面的保》温工程施工》时未采取《旁站、巡《视和:平行检验《等形:式实施监理的— 对使用不符—合施工?图设计?文件要求《的墙体?材料、保温材料、】门窗、采暖》制冷系?统和:照明设备《而又按照符合施工图!。设计文?。。件要求签字》的,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!理条:例第六?十七条的《规定处罚
【
第【六十条 《房,地,产开发企业销售商】品房未向购买—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!能源消耗指标、节】能措:施,和保护要《求、:保温:工,程保修期等信息或】者向购?买人明示的所—售商品房《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!能源消耗不符的【由其依法承担民事】责任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据民用【建筑节能条例的【规,定责令限《期改正逾《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!用的房?屋销:售总:额 2%以下的罚款!情节: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!书的部门依法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】者吊:销,。其资质证书
!
? 第六《十,一条 注册执业人】员未执行民》用,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据民用—建筑节能条例的【规定责?令停止执业 3【 个月?以上 1 年—以下;情节严重的】由颁发资格证书的】部门依法吊销—其执业资《。格证书?5,。 年内不予》。注册
】
第《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!人民:政府有关《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的对负有《责任的主《。管人员?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— (一》)对:设计方案不符—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!性标准的民》用建筑项目颁—发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的;
】
, (二】),对不符合民用—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的?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!见,的;
!。 , (三)对施—工图设计《文件不符合民用【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!目颁发?施工:许可:证的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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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:。)不依法履行监【督管理职责的—其他行为
【
第六十!。三条 ? 可再生能源与建】筑一体化《应,用产品的开发—、设计、安装施【工和:监理:等单位及其注册【执业人?。员违反本办》法的由建《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予】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!。重的应依法》予以处理;其不良行!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!注册:执业人?员的信?誉档案中并定—期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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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》四,条 各级人民政府!。及其有关部门—、单位违反国家有关!规,定和标准以》节,能改造的名义对【既有建筑《进行扩建、改建的】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追究相》关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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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十五条 本办!法自2010—年5月26日起【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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