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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临沂市民用—建,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!建筑一体《化应用?管理:办法 《 临政办发!〔2010》〕55 号 】 :。临,沂市:人民: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!发,临沂市民用建—筑,节能与可再》生能源建筑》一体化?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! : 各县区人民—政府市政府各—。部门、各《直属机构临沂高新】技术产业开发—区管:委会临沂《经济:开发区管委》。会临沂临港产业【区管委?会各县级事业单【位各高?等院:校    ! 现将临沂市民【。用建筑节能与—可再生能源》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!办法印发给你—们请认?。真遵:照执行? 二〇一〇—年五月二十六—日 第一章— 总则 — 第一?条 :为加强民用建—筑节能管理降低【民用建筑建造—使,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!提,高能源利用效率推】动我市“两型—”社会建设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可再生能源法—、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节约能—源法、民《用建:筑节能条例和山东】省节约能源》条例等有关法律法】规规:定结: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【。 第二—条 本办《法所称民用》建筑:是指居住建》筑、国家机关办公】建筑和商业、—服务业、教育、卫生!等其他公共建筑【 《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!(以下简称建筑【节,能)是指民用建筑在!规划、设计》、,。建造和使用过程【中通:。过采:用新型墙体材—料执行建筑》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!用能设?备的运行管理合【。理设计建筑围护【。。结构的热工性能提】。高采暖、制冷—、照明、《通风、给排》水和通道系》统的运行效率—。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!。在保证建筑物使【用功能和《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!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!消耗合理《、有效地利》用能源的活动 【  》  : ,本办:。法所称既有》。建筑节能《改造是指对不符合】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:的既:。有建筑的围护—结,构、供热系统—、采暖制《冷系统、照明设备】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!施,节能改造的活—动 《     本办法!所称可再生》。能源是指目前可【在,建筑:中规模化使用的【太阳能和浅层—地能 —    本》办法所称可再生能】。源与建筑《一体化应用》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!能等可再生能源【与建筑实现一体【化规划、《设计、施工、—。监督、监理和验【收等 》 ? 第三条 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民用建《筑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和改造活】动应当遵《。守本办法《 《 , , ?第四条 市》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?对全市的建筑节【能和可再生能源【与,建筑一?体化推广应用实【施监督?。管,理 —    各县—区、临沂高新技【术,产业开发《区、临沂《经济开发区》、临沂临港产业【开发区?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对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建—筑节能和可再生【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推!广,应用实施监督—管,理 《 第五条! 编制?城乡:规划应当《充分体现能》源、资源《的,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!镇布局?、功能分区》、建:筑特征、基础—设施配置《的影响进行研究论】证 ? 第六!条, 积极推进供【热体制改革确保新建!建筑与供热计量设施!要安装同步既有居住!建筑供热计》量改造与《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!量设施安《。装与供热《计量收费同步— !第七条 鼓励【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!建筑实施建筑能【效测评 — 第八条 !供,热单位、公共建筑】所有权人《或者:其,委托的物业管—理单位?应当制定相》应的:节,能,建筑运行管》理制度和具体方【案严格执行节能建筑!运行状?态各项性能指标【建立节能工作诸【环节的岗《位目标责任制并【在,采暖期定期》公布建?筑物能源消耗情况 ! : 第九条 ! 公共建筑》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!的物业管《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!档案在供热》或者制冷间》歇期委托相》。关检测机《构对用能设备和【系统的性能》进行综合检》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!、维修、保养—及更:新置换保证设—备和系?统的:正常:运行 】 第十条 鼓】励建:筑节能科《学研究?和,。技术开发推》。广应用节《能型的建《筑结构、材料、【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!及,相应:的施工工艺》、应用和管理技【术积极发展建筑节】能技术和产》品促进可再生—能源的开发》利用 》 《 第?十一:条 国家鼓励和扶】持在:新建建筑和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中采】用太阳能《、浅层地能》等,。可再生能源 — 《 , ?第十二条《 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安《。排民用建筑》节能资金用》。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!的科学技术研—究和标?准制定、既有—。建筑围护结》构和供热系统的【节能改造、可再【生能源的应用—以及民用建筑—节能:示范工程《、节能项目的推广 ! :   《  政府引导金融机!构对: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、可再生》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!建筑节?能示范工程等项【目提:供支持 民用建【筑,节能:项目:依法享受税收优【惠 】 , 第十三条》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!工作中做出显著成】绩的:单位和?个人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。给予表彰和奖励【 第二章 新!建建筑节能 】第十四?条 所有《新建建筑都必须按照!民,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《进行:建设 【    推广使用】民用:建筑节?。能的新技术、—新工艺、新材料【和新:设备禁?止使用能源消—耗高的技术》、工艺、材料和设】备 ?。 第十!五条 《建,设单位?、设计单位》、施工单位不—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!列入:。禁,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!工艺、材料和—。设备 ! 第:十六条? 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依法对民用建筑【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!。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!见;: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:制性标准的》。不予颁发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证 》 】第十七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筑节?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】相,应工程设计资质【的单位?进行工程《设计并按规定将【。设计图?纸、建筑《节能相关材》料送施工图设计【。。文,。。件审查?机构审查 !。 《第十八条 设计单】位应当?依据:。建筑节能标准进行】设计施?工图设计文件应当】包括总说明部—。。分有:节能专篇详细—说明:建筑节能《设计的材料、构【造、技?。术参数和技术—措施;齐全》完,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!节能设计计算书 ! 》 第十九条— 施工图设计文】。件审查机构审查施】。工图设计《文件时应当进行建】筑节:能设计内容的专项】审查在?技术审查报》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!节 《     对符】合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并《经,审查通过的应当将施!工图审?查报:告及审查《合格书?。报工程所在地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?案对不符合建筑【。节能强制性标准【的施工图《设计文件审查结论】应当鉴定《为不合格 !    对未进行】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建:筑节能审查或者审】查不合格的》民用建筑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:不得颁发建筑工【程施工许《可证: — 第二》十条: 任何单《位或:者,个人不得《擅自:修改经审查合—格的施工图节—能,设计文?件确需修改的建【设单:位应:当送原设计单—位修改并将设—计单位修改后的【施工图送交》原施工图《设计文件审》查,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!查合格后方可—使用: 《 第—二十一条 》。 ,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!、工程监理单—位及其注册执业人】员应当按照民用建】筑,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!。设计、?施工、监理 【 》 第二十二条 !施工单位应》当编制建筑节能分】部工程?施工技术方案—按照:审查合格《的施工图设》计文:件,和建筑节能》施工标准及》施工:。技术方案的要求【进行施工《 》    施工—单,位应当对进入施【工现场的墙》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】、,门窗、采暖》制冷系统和照明【设备进行查》验不符合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!。的不得?使用 》 :    施工单位应!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!置将该工《程的节能措施和节能!标准:予以公示 —。 第二!。。十三条? 监理单位应当制!定符合建筑》节能要求《的监理?规划及监理实施细】。则严格按照法律【法规、?建筑节能《标,准、节能设计文件和!。建,设工程?承包合?同及监理合》同,对节能工程建设实】施监理 》  《   监理单位发现!施工单位不》按照:民用建筑节》能强制?性标准施工的—应当要求施工单位】改,正;施工单位拒不改!正的监理单位—应当:及时报告建设单【位并向有《关主管部门》报告:     !墙体:、,屋面的保温工—程施工时监理工程】师应当?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!要,求,采取旁站、巡视和平!行检验等形式实施】监理:  》   未经监理工程!。师签字墙体材料、】保,温材料、《门窗、采暖》制冷系统《和照明?设备:不得在建筑上使用】。或者:安装:施工单位不》得进行下《一道工序的施工 】 第!二十:四条 建设—工程质量监》督,机构应?当把:。建,筑节能纳入工—程,质量监督范围依据有!关法律、《法,规、规章及强—制性标准《对有关?建筑:节能:分部工程施工质量】进行监督检查 【。 : 第二十】五,条对进入我市的有】关建筑节能产品【和可再生《。资源能?源建筑应用技—术产品按照山东省】建设工业产》品登:记备:案管理办法办理【备案:登记施工时应当【使用登记《备案的建筑节—能产品和可再生【能源建筑应用技术】产品 ! 第二十六条 】 工程勘《察、工程《设计、建筑施工、工!。程监:理和房地产》开发等单位应当根据!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!制、禁?止使用落后》。技术公告的要求积】极采用和支持应用该!公告发布的新产品】、新技术《、新:材料其应用》新技术、新产品、】新材料的业绩应当作!为衡量企业技术进】步的重要内容 ! ? 第《二,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!程施工过程中各级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加强对建【筑物的围护》。结构(含墙体、屋面!、,门窗、玻《璃幕墙?等)、供热采—暖和制冷系统、照明!和通风等电器—设备:是否符合《节能标准《情况的监督检—查 《 第二十!八,条 建?设单位组织竣工验】收应当对《民用:建筑:。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性标准进行】查,验;对不符合民用】建,。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,的不得?出具竣?工验收?合,格报告 【    《 ,民用建筑单位—工程竣工《验收应在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】验收:合格后方可进行 !    — 对未组织》建筑节能《分部:工程验收或者建筑】节能分部工》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!建筑工程建》。设单位不得进行该】建筑工?程竣工验收》 》 ,。。 第二十九—条 : 建设工程质—量监:督机构应当》对竣工验收的组织】。。形式、验收》程序、执行验—收标准等《。情况进行现场监【督发现?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!、法规、《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!为,的责:令改正? — 第三》十条: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发现【建设单位在》民用建?筑工程竣工》。验收过程中有—违反:建筑节?。能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及强制性标】准,行,。为的不?予办理竣工验收备】案手续并《责令停?止使用重新组织【竣,。工验收 ! 第三十一条】 建设单位或—房地产开发单位应】当将所售商品住房】的节能措施》、围护?结构保温隔热性能】指标等基本信息【在销售?。。现,场显著位《。置予以公《示并在住宅》。使用说明书和商品】住宅质量《保,证书中予以载明 !。 》 第三十二条【 商: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!括建筑节能分部【工程验收《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!验收: 对未组织建筑【。节能分部《工程验收、建筑【节能分部工程—验收不合格或者【对不合格工程按【合,。格验收的不得进行】商品房现《售 ? : 第三十】三,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!地产开发单位—为新建?的民用?建筑办理所有权初】始登记?时应向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门提交包【括建筑节能分部工】。程验收合格证明【文,。件在内的民》用建筑竣工验—收资料 》 ?    建设单位】。或者: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提!交或者提交的民【用建筑竣工验—收资料?不包括建筑节能【分部工程验收合【格证明文件的房地】产行政主管部门不】予办理新建》民用建筑所有权【初始登记 》 第三章 】 既有建筑节—能 第三—十四条? 各级?建设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!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!究制定?本行政区域》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计划及激励政策!推动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 【   》  既有《建筑节?。能改造应当》考,虑建筑物的》寿命:周期:对改造的必要性、可!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!进行科学论》。证节能改《。造,应,当符合建筑》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!构安全优《化建筑物《使用:功能 ?。 : 第三】十,五条 ? 实施既有》建,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!民用建筑《节,。能强:制性标准《优先:采用遮阳、改—。善通风等低成—。本改造?。措施 《  《   既有》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!和供热系《统的改造应当同步】进,行 ? , 第三十六!条, :对实行?。集中:供热的建筑进行【节能改造应当安【。装供:热调控装置和—用,热计量装置;对公共!建筑进行节》能改造?。还应:当安装室内温—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!项计量设施》 《 ? 第?。三十: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!建筑的节能》改造费用由本—级人民政府纳入本】级财政预算 — 《    《居住建筑和教育【、科学、文化、卫】生、体育《。等公益事业使用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!费用由?。政府、建筑物所有】权人共?同负担 》第四章 可再生】能源与建筑一—体化应用 第三!十八条 《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!用,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!应当:选择:合,适的可再生能源用】于采暖、制冷、【照明和热水供—应等;设计单位【应当:。按,照有关可再生—能,源利用的标准进行】设计 ?     【建设:可再生?能,源,利用:设施:应当:与建筑?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!同步施工、同—步,验收 【 第》三十九?条 ?普及推广《太阳能热水系—统在民用《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!能热水系《统与:建筑: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全!市,县城及以上城市【规划区?内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的 12 !层,及以下住《宅建筑和集中供【应热水的《公,。共建筑必《须应用太阳能—热水系?统并与建筑进行一】体化设计与施工 !     【。鼓励 12 层以】上的:住宅:应用太阳能》热水系统12 层以!上, 22层以下的高】层住宅必须预留【管路政府机构建【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!建筑要带头应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】     !对医院、学》校、宾馆、洗浴场等!公共建?。筑中热?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!太阳能热水系—统 ? ,    》 根据市场定位和】建筑特点确定—太阳能热水》器产品形式》鼓励选用分体承压】的太阳能热水—。器产品采取其他技】术的太阳能》热水:器产品应《采取有?。效技术措施解—决管路防冻》、底层住户使用热】水,不便、影响外—观,环境等?问题 《 , —第四:十条 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在房?地产开发《。。项目建设条件—意见书中应提—出包括太阳能—热水器产《品形式在内的“四节!一环保?”要求建设单—。。位必须按要求—。。组织实施 — 》 , 第四十一条 城!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的旧村改《造住宅要《按照城市规划区【。内,住宅标准进行太阳】。能热水系统一—。体化设?。计和施工《镇(乡)《、村建设的多层【及以上?住宅可参照》执,行 【 第四十—二条 ? 村:镇建设的单》层(平房《)住宅或城》市规划区内允—。许建设的单层(【平房)?应,推广使用单循环、非!承压太阳能热水【器产品?鼓励使用分》体承压、《二次循环技术的热】水器产品 ! :。 第四十三》条 鼓励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开发—小区、住宅组团【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!。建筑一体化》设计施工对于—实施集中供》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!组团鼓励采用太【阳能集中《供热技术《和产品到 20【10 年《全市县城及以—上城市规划》区内 12 层及】。以,下的住?。。宅建筑太阳能热【水系统建筑》。一体化设计、—施工达到 1—00% 】 第四十四条! 积极推动太阳】能光电技《术在:民,用建:筑领域的规模化【、专业化应用鼓【励开发单《位在有条件的—项目工程《建设时积极实施与建!。筑一体化的》太阳能采暖、空调】、光电转换、—照明技术公共—场所的照《明(路灯、广场灯、!草坪灯等)应优先考!虑光伏发电技术鼓励!实施国家财政支持的!“太阳能屋顶计划”!加快光电技术在城乡!建,设领域的推广—应用 《 第】四十五条 浅层】地能:的建筑应用在集中】供热尚未《到达或浅层地能利用!条件较好的的地【方要优先采》。用浅层?地能:建筑应?用技术 》 — 第四十六条 规!。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应,在规划?设计条件通》知书:。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可!再生能源与建—筑一体化设计—的民用建筑提出【明确要求 !。 第四十七条! 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在初步设计【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!节对可再生能源与】建筑:一体化应用(特别】。。是太阳?能热水系统)进行专!项审查对应设计【采用可?再生能?。源与建?筑一:体化应用而未设计的!不得通过审查;审】查合格的可再生【能源与?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!应在民?用建筑节能设计审】查备案登记》表中注明 】  : ,  设计单位在【进,行规划与建筑设【计时应根据》国,家、省现行的有关】可,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!标准结合工程具【体特点和所在—地,的可再生能源条件】进行可?再生能源与》。。建筑一体化设—计做到建筑》物立面整齐美观【、协调有序》确保结构合》理、:安装维修《方便和使用安全 ! , ,。 ,。 第四十八】条 安《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!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!设计图纸和有—关规: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!施工质量和》安全 ? — 第四《十九:。条 监理》单位应做好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。用施工?的监理工作认真履】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!行旁站?监理:。。严禁不按设计图【纸施工和应》用不合格产》品等行为 — 第】五十条? 开发单位应在商!品住宅使用说明【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!证书中向消费者说】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!用技:术,产品的使用方法、维!修及后期物业—管理的?要,求提供产《品供:应商出具的产品合】格证:并签:订维修服《务协议或者委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!。品,供应商及住户签【订维:修,服务协议保证后【期物业管理中—各方责?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!合法:。权益 【 ? 第五十一条 【对进入我市区域内的!可再生能源建—筑应用技术产—品应:当,按照山东省建—设工业?产品登记备案管【理,办法的规定办—理登记备案》确保产品质量可靠】 】 第五十二条 建!设,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要加强《。对可再生能源与建】筑一体化施工的【质量监督建设单【位在:组织:验收时要对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】用,项目:的施工质量进行验】收,对擅自取消可—再生能源与》建筑一体化应—用、可再生能源建】筑应用项目施工【不合格?或可:再生能源建》筑应用项目的使用存!在安全?隐患的工程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不》予竣工?。。验收备案 【 ? 第五十三条 】各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,要积极做好辖区【。内可再生能源与建】筑一体化应》。用的宣传推广工【作对采用《浅,层地能供《。热(制冷《)的工程项》目给予减免》城市供热《配,套费的优惠政策积】。极,申报可再生能—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! ,    《 对民用建筑领【域可再生能源与建】筑一:体化推?广应:用,中工作突出、成效】显著的单《位和个?人给予表《彰;对符合条—。件的工程项目除积极!争取国家补》助基金外各级财【政部:门应对太阳能光【电建筑应用》项目、应用地源和】水源热泵《的建设项《目给:予相应的补》。贴按照太阳能光【伏建筑一体》化项目每瓦 10 !元、太阳能光伏与】 LE?D 结合照明项【目,每瓦 ?5 元、地源热泵建!筑应:用项:目每平方米 20 !元予以?补贴以鼓励可—再生能源建》筑一:体化应?。用的全面推广 【     对!使用可再生能源的】工程项目工》程竣工验《收后由各县》区,统一报市建设行【政主管?。。部门备案符合国【家、省有关补助政策!的项目由市》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统》一组织申请专—项,补贴 第五章 ! ,法律责任 》 第?五十四?。条 建设单位—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。。据民用建筑节—能,条例的规《定责令改正》处20万元以—上, 5:0, 万元以《下的罚款 【    》 (一?),明示:或者:暗示:设计单位、施工【单位违反民用—建,。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。进行设?计、施工的; ! ,     (—二)明示或》者暗示施《工单位使用不符合】施,工图设?计文件要求的墙体】材料、?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!暖制冷系《统和照明设》备的; 》     (三)!采购不符合施工【。图设计?文件要求的》墙体材料、保温【材料:、门窗、采》暖,制冷:。系统和照明设备的】; ?    —。 (四)使用列【。入禁:止使用目录》的技术、工艺、材】料和设备的》 ?。 》 第五十五条 】建设:单位对?不符合?民用建筑节能—。强,制性标准的民用【建筑项目出具竣【工验收合格报告【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!节,能条例的规定责【令改正?处民用?。建筑项?。目合同?价款 2%》以上 4%以—下的罚款《;造成损《失的:由,建设:单位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 ! 第五十六—条 违反本办法设计!单位未按照》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《进行设计《或者:使用列入《禁止使用目录的技】术、工艺、材料和】。。设备:的,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!筑,节能条例的》规定:责令改正处 10】 万:元以上 30 【万,元以下?的罚款; —。 :    情节严重】的由颁发资质证书】的,部门责令其》停业整顿、降低【资质等?级或者吊销资质证】。书;造成损失的由】设计:单位: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:。 !第,五十七条《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!用建:筑节:能强制性《标准进行施工的由】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依据民用—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】定责令改正处民【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! 2%以上 4【%,。以下的罚《款;:情节严重《的由颁发资》质证书的部门责【令其停?业整顿?、降低资质等级【或者吊销《资,质证书;造成损【失的由施工单位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 !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!位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据民用建【筑节能条《例的规?定责令改正处 【10 万元以上【 20 万元以下的!罚款;?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!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其!停业整顿、降低【资质等级或》者,。。。吊销:资,质证书;造成损失的!由施工单位依—法承担?赔偿责任《 ,   —  (一)》未对进入施工现场】的墙体?。材料、保温材料、】门窗:、采暖制冷系—。。统和照明《设备进?。行查验的; —    【 (二)使用不【符合施工图》设计文件《要求:的墙体材料、保温】材料、门《窗、采暖制》冷,系统:。和照明设备的;【  —   (三)—使用列入禁止使【。用目:录的技术、工艺、】材料:和设备的 》 】第五十九条 工【程监理单位有下列】行为之?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据《民用建筑节能—条例:的规定责令限—期改正;《逾期未改正的处【 10 万元以【上 30 万元以下!的罚款?;情节严《重的由颁《发资质证《书,的,部门责令其》停业整顿、降—。低资质?等级或者吊》销资质?证书;?造成:损失的由工程—监理单位依法承担赔!。偿责任 】    (》一,)未按照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实施监理的;!    】 ,(二)墙体》、屋面的保温工【程,施工:时未采取旁站、巡】视和平行检验等【形式实施监》理的: 对使用不符合【施工:图,设计文?件要求的墙体—。材料、保温材料【、门窗、采暖—制冷系统和照明设】备而又按照符合施】工图设计《文件要?。求签字的依》照建:。设工:程质量管理条—例第六十七条—的,规定处罚 — 》 第六十》条 房地产》开发企业销》售商:品房未向购买—人明示所《售商品房《的能源消《耗,指标、节能措—。。施和保护要》求、保温工程保修期!等信息或《者向购买人明—示的所售《商品房能源消耗【指标与实际能源消】耗不符的由》其依法承担》民事责任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据民用建筑》节,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!期改正逾《。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!用的:。房屋销?售总额 2%—以下:的罚款情节严重【的由颁发资质—证书的部门依法【降低其?资质等?级或者?吊,销其资质《证书 — 第六【十一: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!。执行民?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—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民用?建,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责!令停止执业》 3 个月以上 1!。。 年以下;情节【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!书的部门《依法吊销《其执业资格证书5 !年内不予注册— — 第《六十二?条 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】。为之一的《对负有责任》的主管?人,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:予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责《任 ?     (一!),。对设计方《案不符?合,民用建筑节能—强制性标准的民【用建筑?项目颁发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的; 【     (!二)对不符合民【。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的》设计方案出具—合,格意见的; 【     【(三:)对施工《图设计文件不符合】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性标准的民用【建筑:项,目颁发施工许可【证的; 】    (四)不】依法履行监督管【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! , 第六!十三条 》可再生能源》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产!品的开发、设计、安!。装,施,工和监理等单—位及其注册执业人】。员违反本办法—的由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予以责令【改正;情节严—重的应依法予以【处理:。;其不良行为应【当记录在企业—和注册执业人员【的信誉档案中—并定:期公示 【 第—六十四条 各级】人民政府及》其有关部门、单位违!反国家有关》规定和标准以节【能改造的名义—对既有建筑进行【扩建、改建的对【负有责任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》。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追究相—。关责任 — 》 第六十五》条 本办法》自2010年5【。月26日《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