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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廉租!住房保障办》法
临政办!发〔2008—。〕4: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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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! , 则:
:第一:条, 为促进廉租【住,房建:设,逐步解决城市—低收入家庭的—。住房困难根》据廉租?住房保障办法(建设!部等九部委》令第:162号)和山东省!廉租住房《保障办?法(鲁?政办发〔《2008〕16【号)结?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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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办法所《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是指市区和】县人民政《府所在地镇的—。范围内?。家庭收入《、住房状况》等符合市、县人民政!府规定条《件的家庭《
【 第二条 市、【县人:民,政府:应当把解《决城市低收入家庭】住房困难作为—维护群众利》益的重要《工作和?。政府公共服务的重】要,职责编制解决—城市低收入家庭【住房困难的》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!。明确: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!标、措施并纳入【本级:国民经?济与: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!建设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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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三条 市》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!市廉租?住房保障《。工作对廉租》住房保障工作—进,行监督、指导—。并负责市区廉租住】。房,保障工作的具体组】织实施县《房产主管《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廉】租住房保障工作
! 市【发改:、监察、民政、财政!、物价、国》土资源、建设、规】划、:国税、地《税、统计、金融管理!、住房公《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!职责分工负责做好】廉租:住房保障《的相关工作
【第二章? 保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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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《。 廉租住房—保障应当采取货币】补贴和实物》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!具体实施方式—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!经济发展情况、财】政承:受,能力和居民住房状】况合理确定
! 本办法所】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按照】。。规定标?。准向符合条件—的申请?人发放租《赁,住房补贴增》强其承租住房—的能:力,由其自行承租住【房
【 本?办法所?称实物配租是指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向】。符合条?件的申请人提供【。住房并按《照规定标准收取租】金
》。 市、—县人民政府根—据,当地家庭平均—。住房水平、财—。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!低收:入住房困《难家庭人《口数:量、结?。构等因素以》户为单位《确定: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!准
【 第五《条, , 新建廉租住房既】可单独建设也可在】经济适用住房、普通!。商品住房小区中【配套建设廉》租,。房单套的建》筑面积控《制在50《平方米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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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济适用住房和普】。通商品住房项目中】配套建设廉》租住房的应当—在,用地规划、国有【土地划拨决》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中明】确配套建设》的廉租住房》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、!布局、套型以及建】成后的?移交或回购等事【项
第《三,章, 保障资金】及房屋来源》
第六条 廉】租住房?保障资金按国—。家和省的有关规定】筹集其资《金来源包括
】 , (一)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!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;
【 ? (二)提取贷【款风险?准备金?和管理?。费用后?的住房公《积金增值收》益余额;
】 (三)土地!出让净收《益中安排的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】;
【 (四)廉租【住房:租,金收入?;
? (五】),。上级廉租住房建【设专:项补助资金》;
【 (六)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】式筹集?的,资金
】 其中提取贷【款风险准备金和管】理费用后的》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!余额应当《全,。部用于购买和建设】廉租住?房;土地出让净收益!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!金按照?不低:于10%的》。比例划入廉租住【。房保障资金专户
! 政【府的廉租住房—租金收入《应当按照国家财政】预算:支出和财务制—度的有关规定—实,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】专项用?于廉租住房的—维护和管理
—
: 廉—。租住房保障资—金实行专户管理【、分:帐核算、专款—专用专项用于廉租】住房保障开支包【。括收购?、改建和新》建廉租住《房,。开支以及《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!件的低收入家庭【发放租赁补贴开支】不得用于其他开【支
《
《 第:七条 ?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!房来源?主要包括《
? ? : (一)新建、【收,购的住房; —
【 (:二):腾退的公有住—房;
】 (三)社【会,捐赠:的,住房;
【 : (四)其他渠!道筹集的《。住房;
— , ,
第八条 !廉租住房建》设免征行政事业【性收费和政府性基】金
【 :鼓励社会捐赠住房】作为:廉租住房房源或【捐赠用于廉租住房】的资:金政府或《经政府认《定单位新建、购【买、改建住房—作为廉?租住房以及社会【捐赠的?廉租住房房源、资】金,按照国?家,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!执行
第四章【 保障《对象:的条件
第九【。条 申《请廉租住《房的家?庭应当符合下列【条,件,
:
, 《 (一)申请人】为当地城镇户口; !。
《 ?。 (二)属于享受城!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!的低保家庭或按规】定程序被认定—为低收入家庭且为无!房户
— 实物—配租优先面向—廉租住房保障—对象的孤、老、病】。、残等特殊困难【家庭优先解决城【镇低保户中》。的无房户《城市居民最》低生活保《障家庭以及其他【急需救助的家庭须】经民:政、房产部》门认定
《
:
:
第十》条 低《保家庭应持有民政】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!最低生?活保障证(以下【简称低保证);【。低,。收入家庭应当为【人均收入低于—统计部门公》布的上年度城市居】民人均可《支配收入50%【的家庭
】 民政、—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!低,保家庭、《低收入家庭》的资格审查》做到公开《、透明?、科学合《理
》
第十—一条 《家庭成员的住房【状况以?房产主管部》门的档案记》载、调?查核实情《况,为准
【
第十二—条 :。 廉:租住房保障以—户为单位实施—家庭成员《的确:认应以户口簿和【低保证、低收入家庭!收入证明载明—的情况?。为准与父《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!在家庭符《合,规定条件的可在分】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!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!
第五《章 保障》标准
第十三条 ! ,。市区廉租住》房货币?补贴的标准控制【在每:户,5,0平方米《以内租?。赁,货币补?贴标准由市、县人民!政府根据当地经济】发展水平、市场平】均租金、城市低收入!。住,房困难家庭的—经济承受《能力等因素确定市区!内暂按?每平方米《4元补?贴并根据《。保障对?象家庭收入》状况的不《同,实行:。分类差?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!本,条,规定:的标准补贴对低【收入家庭按本条规定!标准的75%—补贴
】 ,。。 保:障对象领取》补贴后可根》据家:庭居住需要租赁住房!。
】实物配?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!行政府定价》实,物配租住房的租【金,。按照:配租:面积和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规定》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!件,的地方对城市居【。。。民最低生活保障【家庭可以免收—实物配租住房—中住:房保: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!
— 第十四条 【 房产?主管部?。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!水平、财政》承,受能力和居民—居住状况《适时提?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庭的收入标准【、住房困难标准【和住房保《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!态,管理
第》六章 申请—与核准
第十五条! :申请:廉租住房保障应当】提供:下,列材料 《
》 (一》)廉:租住房?保障申请表》。。;
】 (二?)低保证《或低收入家庭收【。入证明?家庭住房状况证【明及复印件》;
!(三)申请》人及家庭成员身【份证、户口簿及复】印件;
! : (:四):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规定的其他》材料
【
第十》六条 申请廉租住!房按照?下列程序办》理
《 , (一)由!申请家庭《。的户主向户》口所在?。地街道办事处或者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】。面申请;
! (?二)街道办事处或者!镇人:民,政府: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30?日内就?申请人的家庭—。收入、家《庭,住房:状况:是否:符合规定条》件进行审核提出初】审意见并张榜公【布并将初审》。意见和申请》材料一并报送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!部门; —。
(三)!房产主管部门应【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!日起15日内—就申请人的》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!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!意见并将符合条件】的申请?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!民政:部门; 》
? (》四)民政部》门应当自收》。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!5日内?就申请人的家庭【收入是否符合规【定条:件提出审核意见【并反馈?同级房产主管部【门,。; ?。
? (五》。)经审核家庭—。收入:、家:庭住房?状况符合规定—条,件,的由房产主》管部门?予以公示公示期限】为15?日;对经公示无异议!。或者异议不》成立: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!对象予以《登记书面《通知申请人并向社】会公开登记》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!定条件?的房产主管部—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!人说明理由 —
申请!人对审?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!向房产主管》部门申诉
】
第十七!条 ?房产: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!虑登:记的:城市:低,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的收入水】平、:住,房困难程《度和申?请顺序以《及个人?申请的保障方—式等确定相应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】顺序并?向社会公开》
】对已经登记为—廉租住房《保障对象的城—市居民最低生活【保障家庭凡申—请租赁?住房货币补贴的【要优先安排发放【补贴基本做到应【保,尽保
! 第十八《条 对轮候到位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房产主—管,部门: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!障方式与其签—订租:。。赁住:房补贴协议或者【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!以发放?租赁住房补》贴或:者配:租廉租住房
—
, , : , 发放租赁—住房补贴和配租廉】租住:房的结果应》当予以公布
—
第十!九条 《租赁住房补贴—。协,议应: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!额度、停《止发放租《赁住房补贴的—情形等内容》
? 廉租住】房租赁合同应当【明确下?列内容
【 》(,一)房屋的位置、朝!向、面积、结构【、附:属设施和设备状【况;
《
《。。 (二)租金】及其:支付方式;
【
? (三)房】屋用途和使用要求;!
【(四)?租赁期限;
【
(】五)房屋《。维,修责任;《。
】 ,(六)停止实—物配租的情形—包括承?租人:已不符合《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!的廉租?住,房转借、转租—或者:改变用途无正当【理由连?续,。6,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!。的廉租住《房居住或者无—正当理由累计6【个,月以上未交纳廉租】住房租金等;—
— (七)》。违约责任及》争议解?决办法包括》退回廉租住房、调整!租金、依照》有关法律法规规【定处理等《; (八)其—他约定
第七章】 复核、退出和】监督
第二十【条 廉租住房【保障对?象的资?格自准?予,登记:之日起1年内—。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!持民政部门》确认有效的低保证】或低:。收,。入家庭?。。收入证明按原申请】。程序提出复核—经审核符合条件【的申请人《所在家庭《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!障资格期满》未提出复核或—经复核不符合—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!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!保障资格
》
, ? : 保:。障年度?内保障?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!住房的应向》房产主管部门交验新!的房地产租赁—契约
》
《 第二十一条 【 ,房产主管部》门应当按户建立廉】租住房档《案并采?取定期?走访、抽查等—。方式及时掌握城【。。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的人口、收入及住!房变动等《有关情况
—
》 第二十二条 已!。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!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!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应当按年】度如实申报家庭人】口、收入及住房等】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!。门应当根据城市【低,收入:住,。房,困难家庭人口、收入!、住房等变化情【况调整租赁住房补】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!积、租金等
【 :
第二—十三条 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!家,庭有下列情》况,之一:的,由房产?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!资格:。并且不能申购经济适!用住房
— —(一)未《。如实:申报家庭收入、【。人口及住房》状况等?情况的;
—
《 (二)提供】的低保证或低—。收入家庭收入证明】、住房状况等证件与!资料:不真实的; —
— (三)享受【廉租住房保障期【间家庭?另外购置《。或承租其《他住:房的;
— 》 (四)擅自改变】房屋用途的;—
【 (五)将承租】的,廉,租住房转《借、转租的》;
《 —(六)无正》当理:由连续6个月以【上未在廉租住—房居住?的;
! (七《)无正?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!。上未交?纳,廉,租住房?租金的; 》
: , : , (八《)其他不符》。。合廉租住《房保障规定的—
— 第二十四条 】 房产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—有关部门《对各县年度保—障计划?落实、保障》资金到位及》开,支情况等《。。。进行监督《检查并向各县—人,民政府?通报监督检》查,结果
【
第《二十五条《 任?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!。违,反本办?。。法规定的《行,为进:。行检举
第—。八章 法律】责任
第二—十六条 《 城市低《。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隐瞒有—关,情,况,。或者:提供虚假材料申【请廉租住房保障的】房产主?管部门不予受理【并给予警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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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七,条 对《以欺:骗等不正当手—段取得审《核同意或《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!的由房产《主管部门《给予警告;对—已经:登记但尚未获得廉】。租住房?保障的取《消其登记;对已【经获得廉《租住房保障的责令】其,退,还,已领取的租赁住房】补贴:或,者退出实物配租的】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!交房租
! 第二十八—条 : 廉租住房实—施机构违反本办【法规定不执行—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!租,金标准的由》价格主管部门—依法查处
》。
第二!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!。。廉,租住房年度》保障计划不落实、保!障资:。金不到位、专款不】专用:。的给予通报批评责】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正的《依,法给予行政处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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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三十条 】 工作人员》在廉租住房》保障工?作中: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弊的依】法给予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第】九章 附 】 则
第三十一】条, 对承租《政府直管公有住房】或,。。承租单位自管公【有住房的低收入【住,房困难家庭》可参照实物配租、租!。赁住房?补,贴方式实施保障【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!租住:房保障资金中统【一解决以《保,证房屋的正》常维护和《安,全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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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二条 本办法自】发布之?日起施行临沂市【人民政府《办公室?2,006年8月7日发!布的临沂《市城镇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(《临政办发〔2006!〕9:。5号)同时废—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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