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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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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临政办?发〔2008—〕47号
【第一:章 ? 总? 则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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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》促进:廉租住房建设—逐步解决城市—低收入家庭的—住房困难根》据廉租住房保障办】法(建?设部等?九部委令第1—62号)和》山东省廉《。租住房保障办法(】。鲁,政办发〔2008】。〕16?号)结合《我市:实际制?定,本办法
— ? 本办《法所称城市低—收入住房困难家【庭是指市区和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!的范:围内家庭收入—、住房状况等符【合市、县人》民政府规《定条件的家庭
【
第】二条 ?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应当把《解决城市低收入【家庭住房《困难作为维护—群众利益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】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!编制解决城市—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难,的,发展规划及》年度:计划明确廉租—住房保障工作目【标、措施并纳入本级!国民:。。经济与?社,会发展规划和住房】建,设规划
【
? 第三条《 市房产主管部】门负责全市廉—租住房保《障工作对《廉租:住房保?障工作进《行监督?、指导并负责市区廉!租住房保障工—作的具体组织实施】县房产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廉租住房保障】工作
《 市发】改、监察、民政、】财政、物价》、国土资《源、建设《、规划、国税、地税!。。、统计、金融—管理:、住房公积金管【理等部门按照职责】。分工负责做》好廉租住房》保障的相关工—作
第二章— :。 保障方式
第!四条: , 廉租?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!币补贴和实物配租】等,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!施方式由当地政【。。府根据社会》经济发?展,情况、财政承受能力!和居:。民住房状况》合理:确定
! 本办法《所称货币补贴是指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按照规定标】准向:符合条件的》申请人发放》租赁住?房补贴增强其承租】住房的?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!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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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办法—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!级,以上人民政府向【符合条件《的申请人提供—住房并按照规—定标:。准收取?。租金
》 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根据当—地,家庭:平均住房水》。平、财?政承:受能力以及》城,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:家,庭人口?数量、?结构等因素以户【。为单位确《。定廉租住房保障面】。积标准
【
: 第五条 【新建廉租住》房既可单独》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!住房、普通商—品住房小区中—配套建设《廉租房单套》的建筑面积》控制:在50平方》米,以内
】 , 经济适用》住房和普通商品【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!廉租住房的应当在】用,。地规划、国有土地】划拨决定《书或者国《有土地?使用:权出让?合同中明确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】、布局、套型以及建!成后的移交或回【购等事项
—第三章 — 保障资《金及房屋《来源
第六条【。 , 廉租住房保障【资金按国家和—省,的有关规定》筹,。集其资金来》源,包括
《
— (一)《年度财政预算—安,。排的廉租住房保障】资金;
【 《 (二?。)提:取贷款风险准备【金和:管,理费用后的》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益余额;—
》 (三)土地】出让净收益》中安排的《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;
】 (四)廉租【住房租金收入;【。
》 (五)上级】廉租:住房建?设专项补《助资金;
【。 (六】)社会捐赠及其他】方式筹集《的资:金
【 其中提取—贷款风险准备金【和管理费用后的住】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!。额应当全部用—于购买和建设廉【租住房;《土地出让净》收益用于《廉租住房保障—资金按照不低于10!%的比例《划入廉租《住房保障资金—专户
—。 政府的廉】租住房租金收—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!预算支?。出和财?务制度的有关规定】实行:。收支两条线管—理专项用于》廉租住房的维—护和管?理
:。
《 廉租住房保障!资金实行专户管理】、,分帐核算、专—款专用专《项用于廉租住—房保:障开支包括收购、改!建和新?建廉租住《。房开:支以:及符合廉租住房保】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!。发放租赁《补贴开支不得用于】。其他开支
】
: 第?七条 实物—配租的廉《。租住房来源主要【。包括
! :(一)新建、收【购,的,住房;
》
》 (二《)腾退的公》有住房; 》
(!三)社会捐》赠,的住房?。。;
》 : (四》)其他渠道筹集的住!房,;
【
第《八,条 廉租》住房:建设:免,征行政事业性—收费:和政府性基金
【
— 鼓励社会捐赠【住房作为廉租—住房房?源或捐赠用于—廉租住房的资—金政府?或经政府认定单位新!建、购买、改建【住房作为廉租住【房以及?社会捐?赠的廉租《住房房源《、资:金按照国家规定的】有关税收《政策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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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四章 《保障对象的条件【
第九条 申】请廉:租住房的家庭应【当符合下列》条件
— (一)】申请:人为当地《城镇户口;
】 ? (二)属于】享受城?市居民最低生活【保障的低保》。家庭或?按规定程《序被:认定为?低收入家庭且为无】房,户
【 实?。物配租优先面—向廉:租住房保《障对象的孤、老【、病、残等特殊困】难家:庭,优先解决城》镇,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城!市居民最低生活【。保障家庭以及其他】。急需救助的家庭【。须经民政《、房产?部门认定《
第!十条 低》保,家庭应持有》民政部?门核发的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】保障证(以下简称低!保证);低收入家庭!应当为人均收入低】于统计部门公—布的上年度》城,市居民人均可支配】收入50%的家【庭
!民政、?房产等部《门应加强对》低保家庭、》低收入家庭的—资格:审查做?到,公开、透明、科学】合理
【
第十一条 !家庭成员的》住房状?况以房产《主管部?门的档?案记载、调查核实】情况: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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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》二条 廉租住【房,保障: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!成员的?确,认应以户口簿—和低保证《、低收?入家庭收入证—明,载,明,的情况?为准与父母》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!家庭符合规定条【件的可在分立户口】后按本办法规定【申请:廉租住房保障
第!五章 保障—标准
第十—三条 《市区廉?租住房货币》补贴的标《准控制在每》户50?平方米以内租赁【货币补贴标准由市】、县人民政》府根:据当地?经济发展水平—、市场?平均:租金、城市》低收:。入住房困难家—庭的经济承受能【力等因素《。确定市区内暂按【每平方米《4元:补,贴并根据保障对【象家庭?收,入状况的《不同实行分类—差别:补贴对低保家—。庭按本条《规定的标准补贴【对低收入家庭—按本条规定标准的】75%补贴
【 , , 保障—对象领取补贴后可】根据家庭居住—需要租赁住房
】 实【物配租的住房租【金标:准实行政府定价【实,物配租住房》的租金按照配—租面积和市》、县:人民:政府规定的》租金标准确定有【条件的地方对城市居!民最:低生:活保障家庭可以【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!住房保障面积—标准内?的租金
】。
第十四条【 房产主》管部门根据当地经】济发展水《平、财政承受能力和!居民居住《状况:适时提出《城市低收入》住房困难家庭的【收,。入标准、住房—困难标准和》住房保障《面积标准并》实行动态管》理
第六章 申!请与核准
第十】五条 申请廉租住!房保障应当提—供下列?材料
【 (一)廉】。租住房保障申—请表;
》 》 (二)《低,。保证或低《收入家庭收入证明】家庭住房状况证【。明,及复印?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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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? ,(三)申请人—及家庭成《员身份证《、户口簿及复—印件;?
— (四)市、】县,人民政府《规定的其他材料【
》
第十六条 】 申请廉《租住房?按照下列程序办【理
! (一?)由:申请家庭的户主向】户口所在地街道【。办事处?或者镇人民政府【提出书面申请—; :
(二】)街道办事》处或:者镇:人,民政府应当自—受理申请之日起【30日内就》申请人的《家庭收入、家—庭住:房状况是《否符合规《定条件?进行审核提出初审】意见并张榜公—布并:将初审意见和申【请材料?一并报送市、县人民!政府房产主管部门;! :
— (三?)房产?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!申请:材料之日起1—。5日内?就申请人的家庭【住房状况是否符【合规定条《件提出审《核,意见并将符》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!请材:。料转同级民政部门】; ?
(四!)民政部门应当【自收到申《请材料之日》起15日内就申请人!的家庭收入是否符】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!。意见并反馈同级【房产主管部门—; ?
(【五)经?审核家庭收入—、家庭住房状况符】合规定条件的由房产!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!示,期限为15日;【对经公示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!立的作为《廉租住?房保障对象》予以登记书面—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!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!不符合规定条件【的,房产主?管部门应《当书面?通,知申请人说明—理由:
申!请人对审核结果有】异议的可以向房【。。产主:管部门申诉》 :
— 第十《。七,条 房产主管部】门应当?综合考虑登记—。的,城市:低收入?住房困?难家庭的收》入水平?、住房困难程度和申!请顺序以及个人申】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!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!候顺:序并向社会公开
! 《 ,。 对已经登记—为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?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!。保,。障家庭凡申请—租,赁住房?货,币补贴的要优—先,安排发放补贴—基本做到应保尽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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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》八条: 对?。轮候到位的城市【低收:入住房困难家—庭房产主管》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!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!租,赁,。住房补贴协议—或者廉租住房租赁】合同予以发》放租赁?住房补?贴或者配《租廉租住《房
? 》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!。和配租廉租住—房的:。结果应当《予以公布
【
第十九】条 :。 租赁住房补贴协】议应当明确租赁住】房补贴额《度、:停止发放租赁住房】补贴的情形等内容
!
廉租!住房租赁《合同应当明确—下列内?容,
:
(一!)房屋的位》置,、朝向、面积、【结构:、,附属设施和设备【状况:;
《 —。(二)租金及其支付!方式;?
? 《 (三)》房屋:用途:和使用要求;
】。 (四【。)租:赁,期限:;
— (五)【房屋维?修责任;《
!(六)停止实物【。配租的情《形包括承租人—已,。。不符:合,规定条件的》。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!转借、转租或—者,改变用途无正当理】由连续6《个月以上未在所承】租的廉租《住房居住或》者无正当《理由:累计6个《月以上未《。交纳廉租住》房租金等;
】 : (七)违约责!任及争议解》决办法包括退—回廉租住《房、调?整租金、依照有关】法律法规规》定处理等; (八)!其他约定
第七章! 复核、》退出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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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条《 廉租《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!。自准予?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!效期满后申请人应】持民政部《门,确认有?效的低保证或低【收入家庭收入证【明按:原申请程序提出复】。核经审核符合条【件的申?请人所在家庭—继续享?有,廉租住?房保障资格期满【未,提出复核或经复【核不符合《条,件的申请人所在【。家,庭不:再具有廉租住房保】障资格
! , 保障?年,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!租的:廉租住?房,的,应向房产主管部【门交验?新,的房地产租》赁契约
】
第二十一条 ! 房:产主管部门》应当按户建立廉租】住房档案并采取【定期走访、》抽查等?方式:及时掌握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的人口、—收入:及住:房变动等有》关,情况:
【 第二?十二条 已领取租!赁住房补贴》或者配租廉租住房】的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应当】按年度如实申报【。家庭人口《、收入及住房等变动!情况房产《主管:部门应当《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!困难家庭人口—、收入、住》房等变化情况调整】租赁住房补》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!积、:租金:等
?
—第二十三《条 享受廉—租住房保障的—家庭有下列》情况之一《的由房产主管—。部门取消其保障【资格并且不能申购经!济适用住房
】 (一)!。未,如实申报家庭收入、!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!况的:;
?
【(二)提供的低【保证或?低收入家庭》收入证明、住房状况!。。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!的;
! (三)享受【廉租住?。房保:。障期间家《。庭另外?购,置,。或承租?其他住?房的;?
《 : (四》)擅自?改变房屋《用途的;
】 》(五)将承租—的廉租住房转借、转!租的:;
》 《 (六)无》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!。以上未在廉》租住房居住的—;
》 》(七)无《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!以上未交纳廉—租住房租金的;【
— (八)其他】不符合廉《。租住房保障规定的】
】第二十四条 房】产主: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对各《县年度?保障计划落实、保障!资金到?位及开?支情况等进行—监督检查并》。向各县人《。民政府通《报监督检查结果【
— 第二十》五条 任何单位和!。个人:有权对违反本—办法规定《的行为进《行检举
第八【章 法律责】任
?第二十六条 【城市低收《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!有关情况《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】申请廉租住房保【障的房产主管部【。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!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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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二十七条【 ,。。 对以欺骗》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】审核: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!房保障的由房产主管!部门给?予警告;《。对已经登记》但,尚未获?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取消:其登记;对已—。经获: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责令其退《还,已领取的租》赁住:房补贴或者退出【实物配?租的住?房并按市场价格【。补交房租《
】。第二十八《条 廉《租住房实《施机构违《反本:办法规定不执行政】府规定的《廉租住房租》金标准的由》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!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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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【条, 县人民政府—廉租住房年度保【障,计划不落《实、保障《。资金不到位、专【款不专用的给予通】报批评责令限期【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依法给《予行政?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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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】 ,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!保障工作中滥用职】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!。予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《第九章 附 ! 则
第三十一】条 对承租》政府直管公有—住房或?承租单位自》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!。住房困难《家庭可参照》实物配租、租—赁住房补贴方—式实施保障减—免的租金从城—。市廉租住房保障资】金中:统一解决以》保证房屋的正常【维护和安全》使用
! 第三十二条 本!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临沂市】人民政府办公室【200?6年8月7日发布的!临沂市?城镇廉租住房管理】办法(临政办发【。〔2006〕95号!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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