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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临沂】市,廉租住?房保:障办法 临!政,。。办,发〔2008〕4】7号: 第一章— ? 总 ? ,则 第一》条 为《。促进廉租住房—建,设,逐,步,解,决城市低收入—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!廉租:住房保障办法(建设!部等九部委令第1】62号?)和山东省廉—租住房保障办法(鲁!政办发〔2》008?〕16号)结合我市!实,际制定本办法 !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城市低收【入住房困《难家庭?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!府所在地镇的范【围内家庭《收入、?住房状?况等符合《市、县人民》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! 》 第二条 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应当把解决城】市低收入家庭住【房困难作《为维护群众利—。益,的重要工作和—。政府公共服务的重】。要职:责编制解决城市【低收:入家:庭,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!及年度?。计划明确廉租—住房保障工作—目标:、措:施并纳入本级国【民经:济与社?会发展规划和—住房建设规划 【 : 》第三条 市—。房产:主管部门负》责,全,市廉租住房保障工】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!作进:行,监督、指导并负【责,市区廉租住房保【障工作的具体—组织实?施县房产主管部【。门,。负,责本行政《区,域内廉租住房保障】工作   】 , 市:发改、监察、—民政、财政、物价、!国,土资源?、建设?、规划?、国税?、地税、《统,。计、金融管理、住房!公积:金,管,理等部?。门,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!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!关工作 《 第二章 》 保障方—式 第《四条 廉》租住房?保障应当《采取货币补贴和【实,。物配租等相》结,合的方?式具体?实施方式由当地政】府根据社会》经济发展情况、财】政承受能力和居【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!     】本办法?所称货币补贴是指】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:按照规定标准向【符合条件的申请【。人发放租赁住房补】贴增强其承租住房】的能力由《。其自行承租住房 !     本办法!所称实物配租—是指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向符》合条件的申请—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!定标准收取租金 】    — 市:、县人?民政府根据当—地家庭平均住房水】平、财政承》受能力以及城市低】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—人口数量、》结构:等,因,素以户为单位—确定廉租住房—保障:面积:标准: 【 第五条 —新建廉租《住房既可单独建设】也可:在经济适用住—房、普通《商,品住房小《区中配套建设—廉,租房单套的》建筑:面,积控制在50平方米!以内    ! 经济适用住—房和普通商》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!设廉租住房的应【当在用?地规:划、国有土地划拨】决定书或者国有【土地:使用权?出,让合同中明确配套】建设的廉租住房总】建筑面?。积、套数、》布局、套型以及【建成后?的移交或回购等事】项 ?第三章 《 保障资金及】房屋来源 第六条! 廉租住房保【障,资金按国家和—省,的,有,关,规定:筹,集,其,资金来源包括 !。 :    《(一)年度财政预】算安排的廉》租住房保障资金【; —    (》二)提取贷款风险准!备金和管《理费用后的》住房公?。积金增值收益—余额; 》     (【三)土地出让净收益!中安:排的廉租住房—保障资金;》     】(四)廉租住—房租:金收入; 》    — ,(五)上级廉租【住房建设专项—补,助,。资金; 【     (—六)社会《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!的资:金 ?   《  其?中提取贷款风—险准备金和管理费】用后:。的住:房公积金增值—收益余?。额应当全部》用于购买和》建设廉?租住:房;土地出让净收益!用于廉租住》房保障资金按—。照不低于《。10%的比例划入廉!租,住房保?障资金专户 !    政府的廉租!住房租金《收入应当按照国家】财政预算《支出和财务制度的】有关规定实行—收支两条线管—理专项用于廉租【住房的?维护和?管理 》     廉租住】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!管理、分帐核算【、专款专用专—项用于廉租》。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!购、改?建,和新:。建廉租住房开支【以及符合廉租住房】保,障,。条件的?低收入家《庭发:放租赁?补贴:。开支不得用于—其他开支 】 第七条【 :实物配租的廉租【住房来源主要包【括 —   ? (一)新建、【收购:的住房; !    (二)【。腾退的公有》住房;  !   (《三)社会捐赠的住房!。。;   】  :(四)其他渠道【筹集的住房; ! —第八条 廉租住房!建设免?征行政事业性收【费和政府性基—金 ?  ?。。  : 鼓励社会捐赠住】房作为?廉租住房房源或捐】赠用于廉租住房的】资金政?府或:经政:府认定单位新—建、购买、改建【住房作为《廉租住房以及社【会捐赠的廉租住【房,。房源、资金按—。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!收政策执行》 , 第四?章 保《障对象的条件 【 第九条 申请】廉租住房的家庭应】当,符合:下列条?件    !。。 (一)《申,请人为当地城镇户口!; 《 :  :。  (二)》属于享受城市—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的低保家庭或按】规,定程序被认》定为低?收,入家庭且为无房户】    【 实物?配,租优先面向》廉租住?房保障对象的孤、】老、病、残等特殊困!难家庭优先解—决城镇低保户中【。的无房户《。城市居民最低生【。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!急需:救助的家庭》须经民政、房—。产部门认定》 】第十条 低—保家庭应持有民【政部门核《。发的城市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】证(以下《简称低保证》);:低收:入家庭应当》为人均收入低—于统:计部门公《。布的上年度城市居】民人均可支》配收入50%的【家庭 —  :  :民政、房产等部【门,应加强对低保家【。庭、低收入家庭的】资格审查做》到公开、透明、科】学合理 》 —第十一条 家庭】成员:的住房状况以—。房,产主管部门》的档案记载、—调查核实《情况为准 ! 第十二条 !廉租住房保》障,以户为单《位实施家庭成员的】确认应以户口簿和】低保证?、低收入《家庭收入证》明载明的情况为准】与父母?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!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!可在分?立户:口后按本办》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!保障 第》五章 保障—。标准 第》十三条? 市区廉》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!准控制在每户—50平?方米以?。内租:赁货币?补贴标准由》市,、,县人民政府根据【当地经济发展水【平、市场平均租【金,、城:市低收?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!济承受能力等因【素确定市《。。区内:暂按每平方米—4元补贴并根据保障!对象家庭收入状况】的不同?实行分类《差,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!。本条规定《的标准?补贴对低收》入家庭按本条规定标!准,的75%补贴 】    》 保障对象》领取:补,贴,后可:根,据家庭居住需要租】赁,住房 —    实》物配租的《住房租金标准—实行:政府定价实物—配租住?房,的租:金按照配租》面积和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!准确定有《条件的地《方对城市居民最【低生活保障家庭可】以,免收实物配租—住,房中住房保障—面积标准《内,的租金 】 第十四条 !房产主?管部门根据当地经】济发展水《平、财政《承受:能力和居民居住状】况适时提出城市【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的收入标准、【住房:困难标准和住房【。保障面积标》准并实行动态—管理 ? ,第六:章 ?申请与?核准 《第十五条 申请廉!。租,住房保障《应当提?供下列材料 !     (—。一,)廉租住房保障【申请表;《    【 (二)《低保证?或低收入《家庭:收入证明家庭住房】状况证明及复印件】; ?     (三】)申请人及家庭【。成员身份证、—户,口簿及复印件; !     【(四)市、县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!材料 【 第十》六,条 申请廉租住】房按照下《列程序办理》 《     (一【)由申?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!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!者镇人民政府提出】。书面申请;  !   (二)—。街道办事处或者【。镇人民政府》应,当自:受,理申:请之日?起30日内就申请人!的家庭收入》、家庭住房状况【是否符合规定条件】进行审核《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!公布并将《初审意见和》申请材?料一并报送市、【县人民?政府房产主管—部门; 》    — (三?)房产主管部门应当!自收到申请材料之】日起15日内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!状况是否符合规定】条件提出审核意见】并将符合《条件的申请人的【申请材料转同级【民政部门《; 》    《 (四)民政部门应!当,自收到申《请材料之日起—15日内就申—请人:的家庭收入是否符】合规定条件提出审】核意见并反馈同级】房产主管部门; 】   》  :(五)?经审核家《庭收入、《家庭住房状》况符合?规定条件的由—。房产主管部》门,予以公示公示期【限为15日;—对经公?示无异议或》者,异议不?成立的作为》廉租住房《保障对象予以登记】。书面通知《申请人并向社会公】开登记结果》经审核不符》合规定条《件的房产主管部门】。应当书面通知—申请人?说明理由 【     申请【人对审核《结,果有:异议的可《以向房产主管—部门申?诉 《 第十!七条 《。房产主管《。部门:应当:综合考虑登》记,。的城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家庭的】收入水?平、住房《。困难程度和申请【顺,序以及个《人申请的保障方式】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!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!会公开 —  :。   对已经—登记为廉租住房【保障对?象的:城市居民最》。低,生活保障家》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!。币补贴的要》优先安?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!应保尽保 ! 第十八条【 :对轮候?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!房困难家庭房产【。主,管部门应《当按照已《确定的?保障方式《与其签?订,。租赁住房补贴协【议或者廉《租住房租《赁合:同予:。以发放租赁住房【补贴: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!     发放!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!廉,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!以公布 ! 第十九条 】租赁:住房补贴协议应当】明确租赁住房—补贴额度、停止发】放,租赁住房补贴—的情形等内》容  —。   廉租住房租赁!合同:应当明确下列内容】 : ?    (一)房屋!的位置、朝向、【面,积、结构、附属设施!和,设备状况; 【   》  (二)》租金及?其,支付方式; !  :   (《三):房屋用?途和使用要求; !    》。(,四)租赁期》限,; 》     (五【)房屋维修》责任;  !   ?(六:)停止实物配租【的情形?包括:。承,租人已不符》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!租的廉租住房转借、!转,租或者改变用途【无正:当理由连续6个【月以:上未在?所承租的廉租—住房居住或》者无正当理》由累计6个月以上】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!等,; : : ,   《(,七)违约责任—及争议解决办—法包:括退回廉《租住房、调整租金、!依照有关法律—。法规规定处理等【; (八)》其他约定 第【七,。。章 复核、退【出和监督 第【二十条 》廉租:住,房,保障对?象的资?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!1年:内有效期《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!部门:确认有效的低—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!入证: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!复核经审核》符合:条件的申请人所在】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!房保障资格》期满未提出复核或】经复核不符合条【件的申请人》所,在,家庭: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!障资格 【    保》障年度内《保障对象《更换承租《。的,廉租住房的》。应,向房产主管部门交验!。新的房地产租赁【契约 【 第《二十一条 房【产主管部《门应当按户建立【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!。定期走访《、抽查等方式—及时: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!困难:家,庭的:人口、收入及住房】变动等有关情况 】 【第二十二条 已领!。取,租赁住?房,补贴或者配租—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!入住房困《难家庭应当按年【度如实申报》家庭人口、收入【及住房等变动情【况房产主管部门应】当根据?城市: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,庭人口、收入、【住房等变《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!。补贴额度《或,实,物配租面《积,、租金?等 》 : :第二十三条 享】受廉租?住房保障的家—庭有:下,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!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!资格并?且不能申购》经济适用住房 【    【。。 (一)《未如:实申报家庭收入【、人口及住房状【况等情况的; 】     【(二)提《。供的低保《证或低收《入家庭收入证明、】住房状况等证—件与资料不》真实的; !    (三)享受!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!。庭另外?购置或承《租,其他住房《的; 【    《。(四)擅自改—变房:屋用:途的; 【     (五【),将承租的廉租—住房:。转借、转《租的; 【     (六)无!正当理由连续6【个月以上《未在廉租《住房居住的; 【     】(七:)无正当《理由累计6个月以】上未交纳廉租住房】租金的; 》   —  (八)其他不符!。合廉租住《房保障规定》的 《 : 第二十四条】 房产主》管部门应当会—同有关部门对各【县年度保障计—划,落实、保障资—金到位及《开支情况等进—行监:督检:查并向各县人民政】府通报监督检—查结果 — , : 第二十五条 !任,何单位和个》人有权对违反本办】法规定的行为进【行检举? :第八章? 法》律责:。任 第二十—六条: 城市低收入【住房困?难家庭隐瞒》有,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!材料:申请廉租住房保障】。的,。房产主?管部门不予受理并】给予:警,告 !第,。二,十七条 对以欺骗!等不正当《手段取得审核同【意,或者:。获得廉租住房—保障的由房》产主管部《门给予?警告;?对,已经登记《。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!保,障的取消其登记;对!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!障的责令其退—还已领取的租—赁住房补贴或者【退出实?物配:租的:住房并按市场价【格,补交:房租 ! 第二十《八,条 : ,廉租住房实》。。施,机构违反本》办法规定不》。执行政府规》定的廉租住》房租金?标准的由价格主【管部门依法》查处 — 第二十九条! 县人民政》府廉: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!不,落实:、保障资金不到位、!专款不专《用的给予《通报批评《责令限期改》正;:逾期不改正》的依法?给,予行政处分 【 —第,三十:。条 : 工作人员在—廉租住?。房保障工作中滥用】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?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!。。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 第九章》 附 则】 第三十》一条 对承租政府直!。管公有?住房或承租单位自管!公有:住房的低收入—。住房困难家庭—可参照实《物配租、租赁住房】。补贴: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!租金从城市廉租住】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!决以:保证房屋的》正常维护和》安全使用《 ? : : ,第三十二《条 本办法自发】。布之日起《施行临?。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!2006年8—月7日发布的临沂市!城镇廉租住》房管理办法》(临政办发〔2【006〕9》5号)同时废止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