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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临:沂市:廉租住?房保障办法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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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:政办发〔2008】〕47号 》
第?一章 ? 总 则
】
第:一条 为促—。进廉租住房建设逐】步解决城市低—收入家庭的住房【困难:根据廉租住房—保障:办法:(建设部《等九部委令第16】。2号)和山东—省廉:租住房保障办法【(鲁政办《发〔20《08〕1《6,号)结合我市实际】制,定本办?法
】 本办?法所称城市低收入】住房困?难家庭是指市区【和县:人民:政府所在地镇—的范:围内家庭收入、住房!状况等符合市—、县人民政府规定条!件的家庭
—
第【二条 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应当把—解决城市《低收入?家庭住?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!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!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!责编制解决城市【低,收入家庭《住房困难的发展规】划及年度计》划明确廉《租,住房保障工作目标、!措施: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!与,社会:发,展规划和《住房建设规划
】
《 第三条》 市?。房产主管部》门,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!障工作?对廉租住房保障【工作进行监》。督、指导并负—责市区廉租住房【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!实施县房产主管部】门负责本《行,政区域?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!
— 市发改、—监察、民政、财政】、物价、国土资源、!建设、规划、国【税、地税、统计【、金融管理》、住:房公积金管理—等部门按照职责【分工负责做好廉【租住房保《障的相关工作—
第?二章 保障】。方式
第四条【 廉租住房保障应!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!物配租?等相结合的方式【具体实施方式由【当地政府根据社【会经济发展情况【、财:政承受能力》和居民住房状况合】理确定?。
《 《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!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按照规定标准向【符,合条件的申请—人发放租赁住—房补贴增强其—承租住?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!租住房
】 : 本办法所称—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《向符合?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!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!。取租金
》 : 市、县人民!政府: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!房水平、财政承受能!。力以及城市低—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!量、:结构:等因:素以:户为单位确定廉【租住房保障》面积标准《
》
第五条— 新建《廉,租住房?既可单独建》设也可?在经济适用住房、】普通商品《。住房小区中配套【。建,设廉租房《单套的建《。筑面积?控制在50平方米以!内
【 经济适用住房和!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!配套建设廉租住房】的,应当在用地》规划、国有土地划拨!决定书或《者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中明确配—。套建设?的,廉租住房总建—筑面积、套数、布局!、套型以及建成后】的移:交或回购等》事项
第三章 ! , 保障资金及—房屋来源
—第六条? 廉租《住房保障资金按国】家和省?的有关规定》筹,集其资金来》源包括
【 , (一)年】度财政?。预算安排的》廉租住房保》障资金;
—
《 (二)提取】贷款: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!用,后的住房公》积金:增值收益《余额;
— (—三)土地《出,让净收益中安—排的:廉租住房保》障资金;《
】。(四)?廉租住房租》金收入;《
? : ?(五:)上级廉租住房建】。设专项补《助资:。。。金;
《
, (【六)社会捐赠—及其他方式筹集【的资:金
《。 ,。 : 其中提取—贷,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!费用后的住房公积】金增值收益》余额应当全部—用于购?买和建设《。廉租:住房;土地出让净收!益用:于,廉租住房保障—资金按照不低于1】0%的比例划—入廉租?住房保障资》金专户
【 , 政府》的廉租住房》租金收?入应当按照国家【财政预算《支出和财务》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!收支两条线管理【专项用于廉》租住房的维》护和:管理
《 ? , 廉租住》房,保障资?金实行专户管理、分!帐核算、《专款专用专项用于】廉租住房保障开支】包括收购、》。改建和新建廉租【住房开支《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!障条件的低》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!贴开支不得用于其】他开支
》 ,
《 第七?条 实物配租的】廉租住房来源—主,要包括
【 : (《。一)新建、收—购的住房; —
(!二)腾退《。的公有住房》;
】。 , (三)社会—捐赠的?住房;?。
!(四:)其他渠道筹集的住!房;
《
— 第:八条 《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!。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!。性基金
《
鼓】。励社会捐赠》住房作为《廉租住?房房源或《。捐赠用于廉》租住房的《资金:政府:或经政府认定—单位新建、购—买、改建住房作【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!捐,赠的廉租《住房房源、资金【按,照国:家规定的有关税收】政策执?行
第《四章 保》障对象的条件—
第九条 — ,。。。申请廉租住房—的家庭应当符合【下列条件
】。 , 《(一)?申请人为当》地城镇户口; 【
: ? (二)属于】享受城市居民—最低生活保障—。的低保?家庭或按规定程【序被认定为低收入】家庭:且为无?房户
《 : 实物配【租优先面向廉租住】房保障对象》的孤、老《、病、残等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解!决城镇低保户中的】无房户城市居—民最低?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!他急需救《助的家庭《须经民政、》房产部门认》定
】 第十条 —低保家庭应持—有民政部《门核发的城市居民】最低生活保障证(】以下简称低保证);!低收入家庭应当为人!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!。公布的上年度城【市居民人均可支【配收入50》%的家?庭
!民政:、房产等部门应加】强对低保家庭—、低收入家》庭的资?格审查做到公开、透!。明、科学《合理
—
第十一条 ! 家庭?成员的住房状况【。以房产主管部门的】档案记?载、调?查核:实,情况为准《
《
,
: 第十二条 【廉租住房保》障以户为单位—实施:家庭成员的确认【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!、低收入家》庭收入证明载明【的情况为准与父【母同住的《已婚子女所》在家庭符合规定【。条,件的可在分立户口】后按本办法规定申】请廉:租住房保障》
第五章 【保,障标准
第十三条! 市区廉》租住房货《币,补贴的标准控制在每!户,50平方米》以内租赁货币补【贴标准由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】水平、市场平均【租金、城市低收入住!。房,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!。能力:等,因素确定市区内暂按!每平方米4元补贴】并,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!入状:况的:不同实行分类差【别补:贴对低保家》庭按本?条规定的标准补贴】对低收入家庭按本】条规定标准的7【5%补贴
! ?保障:。对象领取《补贴后?可根据家庭居—住需要?租赁住房
】 :。 实?物配租的住房—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!价,。实物配租住房—的租金按照配租面】积,和市、?县人民政府》规定:。的租金?标准确定有》条件的地方对城市居!民最低生活保—障家庭?可以免?收,实,物配租住房中住【房保:。障面积标准内的租】金
—
第十四条 】 ,房产主管部》门根据当地经济【发展水平、财—政承受能力和居民】。居住状况适时—提,出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》庭的收?入标准、住房—困,难标准和住房保障】面积标准并》实行动态管理
【
第六章 》 ,申请与核准
—
第:十五条 申请廉租!住房保障应》当提供下《列材料
【 :。 (一)—廉,租住:。房保障申请》表,;
《 : (二》)低保?证或低?收入家庭收入—证明家庭住房状【况,证明及复《印件:;
!(三)申《请人及?家庭成员身份—证、:户口簿?及复印件;》。
— (四)市、县!人,民政府?规定的其他材料
!
》。。 第十?六条 申请廉租】住房按照《下列程序《办理
】 (一》)由申请家庭的户主!向,户口: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】或者镇?人,民政府?提出书面申请;
!
《 (二)街》道办事处或者镇人】民政府应当自受【理申请之日》。起30?日内就申请人—的家庭收入、家【庭住房?状况是否符》合规:定条件进《行审核提出初—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!。将初审?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!报送市?、县人?民政:府房产主管部门; !
【 (三)房产主管部!门应当?自收到申《请材料之日》起,15日内《就申请?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!否符合规《定条件提出审—核意见并将符合【条件的申《请人的申请材—料转同级民》政部:。门;
! (四)民—政部门应当自收【。到,申请材料之日起15!日内就申请人—的,家庭:收入:是,否符合规定》条件提?出审核意见并反馈】同级房产主管部门;!
— (五)》经审核家庭收入【、家庭住房状况符】合规定?条,件的由房产》主管:部,门予以公《示公示?期,限为15日》;对经公示无—异议:或者:异议不成立》的,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!象予以?登记书面通知申【请人并向社》会公开登记结果经】审核不符合》。规定条件的房产【主管部?门应当?书面通知申请人说】明理由?
【 申请人对》审核结果有异—议的可以向房产【主,管部门申诉
!
第十】七条 房产—主管部门应当综合】考虑登记的城市低】收入住房《困难家?庭的收入水平—、住房困难》程度和申请顺序【以及个人申请的【。保障方式《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!。式及轮候顺序—并向社?会公开
《
《 : ,对已经登记为—廉,租住房保障对象的】城市居民最》低生活保障家庭凡】申请:租赁住房《货币补贴的要优先】安排发放补贴—基本做到应保尽【保
》
第十八条】 对轮候》到位:的城市?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房:。产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已确?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!订租赁?住房补贴协议或者】廉租:住房租赁合同予【以发放租赁住房补】贴或者?配租廉租住房
】 发【放租赁?住,房,补贴和配《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!当予以?公布
—
第十九条】 租?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!明确:租赁住房补贴额度、!停止发放租赁住【房补贴的情形等内】。容
:
: 廉租住房!租赁合同应当明【确下列内容 —
【 ,(一)?房屋的位置、—朝向、面积、结构】、附:属设:施和设?备状况; 》
】(二)租金及其支付!方式;
】 (》三,)房:屋用途和使用—要求;?
? (》四)租赁期限;
!
— (五)房屋维修责!任;
!。 (六)》停止实物《配,租的情形《包括承租人已不【。符合规定条》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!住房转借、转—租或: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!由连:续6个月以上未【在所承租《的廉租住房》居住或者无正当【。理由累?计6个?月以上未《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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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)违—约责任及争》议解决办《法包括退回廉租住】房、调整租金、依】照有关?法律法规规定处【理等; (八)其他!约定
第七章 】 ,复核:。、退出和《监,督
第二十条【 廉租住》房保障对《象的资?。格自:准予登?记,。之日起1年内有效】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!政部门确认有效【的低保证或低收【入家庭收入证明按原!申请程?序提出复核》经审核符合》条,件,。的申请人《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!租住房?保,障资格期满未—提出复核或》经复核不符合条件】的申:请,人,所在家庭不》再具有?廉,租住房保障资—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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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障年度内保障对】象,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!的,。应向房产《主管部门交》验新的房地》产租赁契约
!。
第》二十一条 房【产主管部门》应当:按户建立廉租—住,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!访、抽查《等方式及时掌—握城市低收入住房】困难:家庭的?人口、收入及—住房变动《等有关情《。。况
】 第二?十二条 》已领取租赁住—房,补贴或者配租廉【租住房的城市—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应?当,。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!人口、收入及住房等!变动情?况房产主管部门【应当:根据城市低收—。。入住房困难家—庭人口、收入、住】房等变化《情况调?整租赁住《房补贴额度或实【物配租面积、租金等!
?
《 第二十三》条 享《受廉租住《房保障的家庭—。有下列情《况之一的由房—产主:管部门?取消其?保障资格《。并且不能申购经济适!用住房
》
:。 (一)】未如实申报》家庭收入、人—口及住房状》况等情况《。。的;
《
? ? ,(二)提《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!家,庭收入证明、住房状!况,等证件?与,资,料不真实的;
! —(三)?享受廉租住房保障】期间家庭另》外购置或承租—其他住房的》;
】 :(四)擅自改—变房屋用途的;
!
【(五)?将承:租的廉?租住房转借》、,转租:的;
】。 (《六)无正《。当理由?连续6个月以—上未在?廉租:住房:居住:的;
《
: (七【)无正当理由累【计6个?月以:上未交?纳廉租住房》租金的;
—
, (八】)其他不符合廉租住!房保:障规定的
【
第二十】四条 ? 房产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有关【部,门对各县年度—保障计划落》实、保障资金到【位及开支情况等进】行监督检查》并,向各县人民政—府通报监督》检查结果
—
第二十!五条: , 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有权对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】行为进?行检:举
第八章 !。 法律责任
第二!。。十六条 》城,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。庭隐:瞒有关情况或—者提:。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!住房保障的》。房产主管部门—不予受理并给予【警告
—
? 第:二十七条 —对以欺骗等不正【当手段取得审核【同意或者获得廉【租住房保障》的由房?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;对已?经登记但尚未获【得廉租住房保—障的取消其登记;】对已经获《得,廉租住房保障—的责令其退还已【领取:的租赁住房补—贴或者退出》实,物配租的住房并【按市场价格》。补交房?租
】 第二?十八条 廉租住房!实施:机构违反本办—法规定?不执行政府》规定的廉租住房租】金标: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!。依法查?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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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:九,条 县人民政—府廉租?住房年度保》障计划不落实、【保障资金不到位、】专款不专用的给予通!报批评?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正的依法】。给,予行政处《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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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【 工作人》员在廉?租住房保障工作中】滥用职?权、玩忽职》守,、徇私?。舞,弊的依法给予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《。刑事:责任
《第九章 附 !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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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对承!租政府直管公—有住房或承租单位自!管公有住房的低【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。可参照实物》。配租、租赁住房补贴!方式实施保障减免】的租金从《城市廉租住》房保障资金中—统一解决以保证【房屋的?正常:维护和安全使用
】
第三!十二条?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起施行临沂市人】。民政府办公室2【006年8》月,7日发布的临沂【。市城镇?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。(临:政办发〔2006】〕95号)同—时,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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