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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廉租】住房:保障办法 》
临》政办发〔20—0,8,〕47号
第一!章 《 总 则
第一!条 为促进廉租】住房建设逐步解决】城市低收入家庭【的住房?困,难根据廉租住—房保障办法》(建设部等九部委】令第162号)【和山东省《廉租住房保障办【法(鲁政办发〔2】008〕《16号)结合—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。
,
《。。 : 本办法所称城市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是指市区和—县人民?。政府所在《地镇的范《围内家庭收》入、住房状况等符】合市、县人》。民,政府规定条件的家】庭
—
第二条 市、!县人民?政府应当《把解决?城市低收《入家庭住房》困难:作为维护群》众,。。利益的重要工作和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!职责编制解》决城市低收入—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!规划及年度计—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!工作目标《、措施并纳入—。。本,。级,国民:。经济:与社会发展规划和】住房建设规划
!
第—三条 市房—产主管部门负—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!。工作对廉租住房【保障工作进行监【督,、指导并负》责市区廉《。租住:房保障工作的具【体组织实施》县房产?主管: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廉租】住房保障工作
】 市发】改、监察、民政、】财,政、物价、国土【资,源、建设、》规划、国税、地税、!统计:、金融?管理:、住:房公积金《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!分工负责做好廉【租,住房保?障的相?关,工作
第二章 ! 保障《方式
第四条 !廉租:住房保障《应当采?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!租等相结合的—方式具体实施方【式由:当地政府根》据社会经济发—展情况、财政承受】能力和居民住房【状,况合理确《定
!。本办法所称》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按照?规,定标准向《符合条?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!住房补?。。贴增强其承》租住房的能》力,由其自行承租住房
!。
》 本办《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向符《合条件的申请人【提供住房并按照规】定标准收取》租金
】 市、县人—民政府根据当—地家庭平均住—房水平?、财政承《受能:力以及城市》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,庭人口数量、结构】等因素以《户为单位确定廉【租住房保障》面积:标准
《
第五条! 新建廉》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!也可在经济适用住】房、普通商》品住:房小区中配套建【设廉租?房单套的建筑面【积控制在50平方】米以:内
【 经济《适用住?房和普通商品—住房项目中配套【建,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!用地规划、》国有土地划》拨决定书或者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中明确—配套建设的廉租住】房总建筑面积、套】数、布局、》套型以及建成后的】移交或回《购等事?项
第三》章 ? 保障资金及房屋!来,源
第《六条 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按国家】和省的有关规定筹】集其资金来源包括 !
(!一)年度财》政预算安排的廉租】住房:保障资金;
! 《 (:二)提取贷》。款风险?准备金和管》。理费用?后的住房公积金【增值收益余额;
! (【三)土地出让—净收: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!保,。。障资金;《
?。 , 《(四)?廉租住房租》。金收入;
— (【五)上级廉租住房建!设,专项补助资金;
!。
— (六)社》会捐赠及其他—方,式筹集的资金—
? 《 其中提《取贷款风险准备金】和管理?费用:后的住房公》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!当全部?用于购买和建设廉】租住房;《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!廉租住房保障—资金按照不低于10!%的比例划入廉租住!房,保障资金专》户
:
【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!收入应当按照国家】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!。制度的有关规定【实行收支两条线【。管,理专项用于廉租【住房的维护和管理
!
,。 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】实行专户《管理、分帐核算【、专款专用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!障开支包《括收购、改建—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!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!障条件的《低收:入,家庭:发放租赁补贴开支】不得用?于其:。他开支
】
, :第七条 实物配】租,的廉租住房来源【主要包括《
《 (一【),新建、?收,购的住房;
【
(二!)腾:退的公有住房;【
】。 ,(,三)社会《捐,。赠的住房;》
】。 (四)《其他渠道筹集—的住房;
】
《 第八条 廉租】住房建设免征行【政事业性收费和政】府性基金
【。 鼓励社会!捐赠住房作为廉【租住房房源或捐【赠用于廉租住—房的资金政府或【经政府?认,定单:位新:建、购?买、改建住房作为】廉,租住房以《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!房房源?、资金按《照国家规定的有【关,。税收政策执行—
第四章 【。保障对象的条件【。。
:第九条 申请【廉租住房的》家庭:应当:符合下列条件—
:
(一!)申请人为当地城】镇户口?。。;
?
《 (二)属于】享受: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的低保家庭或【按规: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!入家庭且为无房户
!。
【实物配租优》。先,面向廉租住》房保障对象的孤、】老,、病、?残等特殊困难家庭】。优先解决城镇—低保户中的无—房户城市《居民最低生》活保障家庭以—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!。庭须经民政、房【产部门认定
—
,
—第十条 低—保家庭?应持有?民政部?门核发的城市—居,民最低?生活保障证(以下】简称低?保证);《。低,收入:家庭应当为人均收入!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!上年:度,。城市居民《人均可支配收入5】0%的家庭》
《 民政、房产!等部门应《加强对低保家庭【。、低:收入家庭的》资格审查做到公开、!透明、科学合理【
《
? 第十一条 【家庭成?员,的,住房状况以房—产主管部门的档【案记载、调查核实情!况为准
—
第十二】条 廉《租住房保障》以户为单位》实施家庭成》员的确认应》以,户口簿和低保—证、低收入家—庭收入证明载—明的情况为准与父】母同住的已婚子【女所:在家庭?。符,合规定条《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!按本办法规定—申请廉租住房—保障
第五章 】 保障标准
【第十三条 市区】廉租住房货币—。补贴的标准控制【在每户?50平方米以内租】赁货币补贴标准【由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根据当地经》济发展水《。平、市场平均租【金、城市低收入住房!。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!能力等?因素确定市区内暂】按每:平方米4元补贴并】根据保障对象—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!实行:分类差别补贴对低】保家庭按本条—规,定的标?准补:。贴对低收入家庭【按本条规定标准【的,75%?补贴
【。 保障对—象领取补贴后可根据!家庭居住需》要租赁住房
】 , : 实物配租的住】房租金标准实行政】。府定价实《物配租住房的租【金按照配《租面积?。和,。。市、县?人民政府规定的【租金:标准确定有条件的】地方对城市居—民最低生活保障【家庭可?以免收实物配—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!积标准内的》租金
【
, 第十四条 】房产:主管部门根据当【。地经济发展水平、财!政承受能《。力和居民居住状况】。适,时提出城市低—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的,收,入标准、《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!保障面积标准—并实行动态管理
!第六:章 申请与核准】
第十五条— 申请廉租—住房保障应当提【供下列材料 —
》 :。 ,(,一,),廉租住房保障—。申请表;
— : : (二)低保证或!低收入家《庭收入证《明家庭住房状—况,证明:。及复:。印件;
《
【(三)申《请人及?家庭成?员身份证、户口簿及!。复印件?;
! (四)市》、县:人民政府《。规定的其《他材料
—
? 第十六条 】申请廉租住房按【照下列程序办理 】
(!一)由申请家庭的户!主向户口所在地【街道办事《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!出书:面申请;
! :(二)街道》办事处或者》镇人民政府应—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》30日内就》申请人的家》庭,收入、家庭》住房状况是》否符合规定条件进】行审核提出初审【意见:并,张榜:。公,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!请材料一并报送【市、县人民政府房】产主管部门; !
(三】)房:产主管?部门应当自》收到:申请:。材料之日起1—5日:内就申请《。人的家?庭住房状况是否【符合规定《条件提出审核意见】并将符?。合条件的申请人【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!政部门; 》
?
, (四)民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起15日!内就申请人的—家庭收入是否符合】规定条件提出审【核意见并反馈—同级:。房产主管《部,门;:
【 (:五)经?审核家庭收入、家庭!住房状?况符合?规定条件《的由房产《主管:部,门予以公示公示【期限为?15日;对》经公示无异议—或者异议《不成立的作为廉【。租住:房保障对象予以登】记书面?通知申请人并—向社会公开登—记结果经《审核不?符合规定条》件的房产主》管部门?应当书?。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!由 ?
—申请:人对审核《结果有异议的可【以向房产主管—部门申诉
! ,
? 第十七条》。 房产主管部门】应当综合考虑登记】的城市低收入—住,房困难家庭》。的收:入水:平、住房困难程度】和,申请顺序以及个人】申请的保障方—式等确定相应的【保障方式及轮—。候顺序并向社会【公开
! 对已?经登记为廉租住【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!。民最低生《活保:障家庭凡申请租赁】住,。。房货币补贴的要优】先安排发放补贴基】本做到应保尽保【
第!十八条 对轮候】到位:的城:市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房产主管【部门应当按照已确】定,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!租赁住房《补,贴,协,议或者廉租住房【租赁合同予》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!或者配租廉》租住房
】 发放租赁【住房补贴和配租廉】。租住房的结果应【当予以公布》
— 第十九条 租!赁住房补《贴协议应当》明确租赁住房补贴】额度、停止发放租赁!住房补贴《的情形等内容
! ? 廉租《。住房: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!列内容?
《 (一)】房屋:的位置、朝向、面】积、结构、附属【设施和?设备:状况;
【 (二)租!金及:其支付方式》; :
: 》 (:三,)房屋用途和使用要!求;
【 , (:四)租赁期限—;
?
: :。 : (五)《房屋维修责》任;
】 (六)—。停止实物配》租的情形包》括承租人已》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!所承租的《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或者:改变用?途无正?当理由连续6个月】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!租住:。房居住或者》无正当理由累计【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!租住房租金等—; :
》 :。(七)违约责任【及争议解决办法【包,括退回廉租住—。房、调整租金、依】照有关法律》法规规定处理等; !(八)其他约定【
第七章 复核!、退出?和,监督
第二十条 ! 廉租住房保障【对象的资格自—准予登记《之日起?1年内有效期满【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!门确认有效》的低保证或低收【入家庭收入证明按原!申请程序提出复【核经审?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!所,在家庭继《续享有廉《租住房保障》资格期满未提出复】核或经复核》不,符合条件的申请【人所在家《庭不再具有廉租【住房保障资格
【
保障!年度:内保障?。对象更换承租—的廉租住《房的应向房》产主管部门交验新】的房地产租赁—。。契约
【。
第《二十:一条 房》产主管部门》应当按户建立廉【租住房?档案并采取定期走】。访、抽查等方式【及时掌握城市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的人口?。、收入?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!况
? :
? 第二十二》。条 已领取租赁】住房补贴或》者,配租廉?租住房的城市低收】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!按年度?如实申?报家庭人口、收入】及住房等变动情【况房产主管部门应当!。根据城市低收入【住房困难《家,庭人口、收》。入、住房等变—。化,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!贴额度或实物配【租面:积、租金等》
《
第二十【三条 享》受,廉租住房保障—的家庭有下》列情况?之一的由房产主【管部门取消》其保障资格并且【不能: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!
,
, —(一)未如实申【。报家庭收《入、:。人口及住房状况【等情况的;
】 —(二)提供的—低保:证或低收《入家:庭收入证明、—住房:状况等?。证,件与资?料不真实的》;
】 , (三?),享受廉租住房保【障期间?家庭另?外,购置或承《。租,其,他住房?的;
! (四)擅自改变!房屋用?途,的;
》 》 (:五)将承租的廉租】住房转借、》。转租的;
! (六)无】正,当理:由连续6个月以【上未在廉《租,住房居住的;—。
— (七)—无正:当理由累《计6个月《以上未交纳廉租住】房租金的; —
】(八)其他不—符合廉租住》房保障规《定的
—
《。。第二十?四条 房产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:门对各县年》度保障计划》落,实、保障资金—到位及?。开支情况《等进行?监督检查并》向,各县人民政》府通报监督检查【结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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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五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—有权对违反》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】进行检?举
第八章 】 法律责任—
第二十》六条: , 城市低《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隐瞒有【关,情况或者提供虚假】材,料申请廉《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!管,部门不予受》理并给予警》告
!第二十七条 对以!欺骗等?。不正当手《段,取得审核同意或【。者获得廉租住房保】障,的由:房产主?管部门给予》警告:;对已经登记但【尚,。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!的取消其登记;【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!保障的责令》其退还已《领取:的租赁住房补—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!的住房并按》市场价格《补交:房租
《 :
? 第:二十八条 》。 廉租住房实施机】构违反本办法—规,定不执行政府规定】的廉租住房租金标】准的由价格主管【部门依法查处
!
《 第二十《。九,。条 :县人民政府廉租住】。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!实、保障《。资金不?到位、专款》不专用的给予通报批!评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依法给予行【。政处分
! 第三十条— 工作《人员在廉租住—房保障工作中—滥用职权、玩忽【。职守、徇私舞弊【的依法给予》处分;构《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。。。任,
第九章 !附, 则
《
第三十一条 对】承租政?府直管公有住—房,或承租单《位自管公有住房的】低收入?住房困难家庭可参】照实物配租、租赁住!。房补贴?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!租金从城《市廉租住房保障【资金中统一解决以】。保证房屋《的正常维护和安【全使用
】
: ,第三十?二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《。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!民,政府办公室2006!年8月?7日发布的》临沂市城镇廉租住】房管理办法》(临政办发》〔20?0,6〕95号》。)同时?废,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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