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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临:沂市廉?租住房保障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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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办发〔2!008〕《4,7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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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】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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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促进廉—租住房建设》逐步解?决城市低《收入家庭的住—房困难根据廉租【住,房保障办法(建设】部等九部《。委令:第162号)和山】东省廉租住房保【障办:法(鲁政办发〔20!08〕16号)【结,合我市?实际:制定本办法》。
【 ,本办法所称》城市低收《入住房?。困,难家庭是指市区【和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的范围—内家庭收入、住房状!况,等符合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规定条—件的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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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二条 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应,当把解决城市低收】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!维护群众利益—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!共服务的重》要职:责编制解决城市【低收入家《庭住房困《。难的发展规划及年】度计划明确廉—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!、措施?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!与社会?发展规划和住房建】。设规划?
【 第三条 市房产!主,管部门负责全市【廉租住?房保:障工作对廉租住【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!、指导并负》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!工作的具体》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!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廉租住《房保障工《作,
【 市发改、》监察、民政、—财政、物价、国土资!。源、建?设、规划、国—税、:地税、统计、—金融管理、住房公】积金管?理,等部门?按照职责分工负【责做好廉租住—房保障?的,相,关工作
第二章 ! , 保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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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条: 廉租住房—保障应当采取货币】补贴和?实,物配租等相》结合的方式具体实】施,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!社,会经济发展》情况:、财:政承受能力和居【民,住,房状:况合理?确定:
】本,办法所称货》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按》照规定标准》向符合条件的申请】人发放?租,赁住房补贴增强【其承租住房的能力】由其自行承》租住:房
《 》本办法?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!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向,符合条?件的申请人》提供住房并按照规】定标:准收取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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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根,。据当地家庭平均住】房水平、财政—承受能力以及城市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。人口数量、结构【等因素以户为单【位确:定廉租住房保障面】积标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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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《新,建廉租住房既—可单独?建设也可在经济【适用住房、普通【商品住房《小区:。中配套建设》廉租:房,单套的建《筑面积控制在—50平方米以—内
【 经济适用住房和!普通商?品住房?项目中配《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!当在用地规划、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!或者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?合同中明确》配套建设《的廉租住房》总,建筑面积、套数、】布局、套型以及建】成后的移交或回【购等事项
第三】章 保—障,资金及房屋来源【
第六条》 廉?租住房?保障资金按国家和】省的有?关规定筹集其资金来!源包括
! : (一?)年度财政预算【安排的廉《租住房保《。。障资金?;
《。 (【二)提取贷款风【险准备金和管—理,费用后的住房公【积金增值收益余额;!
: : (三)土】。地出:让净收益中安排【的廉租住《房保:障资金;
【 《 (四)廉租住房租!金,收入;
—。 《。。 (五)上级廉【租住房建设专项【补助资金;》
—。 (六)社会捐!赠及其他方》式,筹集的资金》
《 其中提【取,贷款风险准备金和】管理费用《后的住房公》积金增值收益余额】应当全?。部用于购买》和建设廉租》住房;土地出让净】收益用于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》按照不低于10%的!比例划入《廉租住房保障资【。。金专户
! 政府的廉租【住房租?金收入应当》按照国家财政—预算支出和财务【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!收支两条《线管:理专项?用于:廉租住?房的维?护和管理
! 廉租住房【保障:资金实行专户管【理,、分帐核算、专款专!。用专项用《于廉:租住: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!、改建和新建廉租住!房开支以及》符,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!的,低收入家庭》发放:租赁: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!他开支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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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, , 实物配《。租的廉租《。住房来源主要—。包括
】 , , (一)新建、收购!。的住房?; :
: (二】)腾退的公有住房;!
— (三)—社会捐赠《的住房;《
—。 (四》)其他渠道筹集的住!房; ?
— , 第八条 廉租住!房建设免《征行政事业性收费】和政府性基金—
鼓!励,社会捐赠住》房作为廉租住—房房源或捐赠用于】廉租住房的资—金政府?或经政府认定—单位:。新建、购买、改【建住房作《为廉: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!的廉租住房房源、】资金按?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!收政策执《行
第四章 保!障对象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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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—申请廉?租住房的家庭—应当符合下》列条件 《
《 《(一)申请人为【当地城镇户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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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属于享受城市居】民最低生活保障【的低:保家:。庭或:按规定程序被—认定为低收入—。家庭且?为无:房户
! 实:物配租?优先面向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的孤—、老、?。病、残等《特殊:困,难家庭优《先解决城《。。镇低保户中》的无房户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家:庭以及?其,他急需救助的—家庭须经民政—、房:产部:。门,认定
! 第十条 低保】家庭应持有民—政部门核发的—城市:居民最低《生活保障证(—以下简称低》保证);低收—入,家庭应?当为人均收入低【于统计部门公布【的,上年度城《市居:民人均可支配收【入50%的家庭【
? : , , 民政、房》产等部门应加强【对低保家庭、低【收入家庭《的资格审查做—到,公开、透明》、科学?合理
! ,第十一条 家【庭成员的住》房状况?以,房产主管部门的档】案记载、调》查核实情况为准
!。
第十】二条 廉》租住房保《障以户为《单,位实:施家庭成《员,的确认应以户口【簿和低保《证、低收入家庭收入!证明载明《的情况为准与父母】同住的已婚子女所】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!的可在分立户口后】按本办?法规定申请廉租住】房保障
第五章 ! 保障标准
第】十三条 市区【廉租住房货》币补贴的标准控制在!每户5?0,平方:米以内租赁货币补贴!标准:由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根:据当地?经,济发展水平、市场】平均租?金、城市《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的经济承【。受能力等因素—确定市区内》暂按每平方米4元补!贴并根据保》障对象家《庭,收入状?况的不同实》行分:类差别补贴对低保】家庭按本条》规定的标准》补贴对低收入家庭】按本条规定标准的7!5%补贴
》。
: ? 保障对》。象领取?补贴后可根据家庭居!住需:要,租赁住?房
《。 实物【配租的住房租—金标准实行》政府定价《实物配?。租住:房的:租金按照《配租面积和市、县】人民:。政府规定的租金【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!方对城市居》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!。可以免收实物配【租住:房中住?房保障面《积标准内的》租金
【
, ,。 第十四条 【房产主管部门—根据当地经济发【展水:平、财政承受能【力,和居民居住状况适时!提,出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的收】入标准、住房困【难标准和《住房:保障面积标》准并实行动》态管理
第六【章, , 申请与核准
第!十五:条 申请廉租【。住房保障应当提【供下列材料
! , 《(,。一)廉租住房—保,障申请表;
】 《 (二?)低:保证或?低收入家庭收—入证明家庭》住,房,状,况,证明及复印件—;
? —(,三)申请人及—家庭成员《身份证、户口簿【及复印件;
】 —(四)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,规定的其他材料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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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 申请廉】租住房按照下列【程,序办:。理
】 (一)》由申请家《。庭的户?主,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!事,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!出书:面申请;
!。 (二)街道办】事,处,或者镇人民政府【。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30日》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!入、家?庭住: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进行审核提【出初:审意:见并张榜《。公布并将初审—意见和申请材料【一并报送市、县【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】部,门;: ,
】(三)房产主—管部门应当自收到】申请材料《之日起15》日内就申请》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!否符合规《定条件提《出审核意见》并将:符合条件的申请【人,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!政部门; 【
(四)!民政部门应当—自收到?申请材料之日—起15日内就—申请人的家》庭收入是否符合【规定条件提出审【。核意见并反馈同【级房产主管部门; !
》 , (五)《经审核家庭收入、家!庭住:房状况符合规—定条件的由房产主管!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!限为15日;对经公!示无异议《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!。为廉租住《房保障对象予以登】记书:面通知申请》人并:向社会公开登记【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!定条件的房产—主管部门应当书面】通知申请人说明【理由
! 申请人对审核结】果有异议《的可以向房》产主管部《门申诉 》
—。 第十七条 房!产主管部门应当【综合考虑登记的【城市低收入》。住房困难家庭的【。收入水平《、住:房困难程度和—申请顺序以及个人】申,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!相应的?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!并向社会公》开
】 对已经登记为廉】租住房?。保障对象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!保,。。障家庭凡申请租【赁住:房货币补贴》的要优先安》排发放补贴基本【做,到应保?尽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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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八条 《 对:轮候到?位的城市低收入住】房困难家庭房产【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已《确定的保障方式与】其签订租赁》住房补?贴协议或者廉租住】房租赁合同予以【发放租赁住房补【贴或者配租》廉租住房
! 发放租赁住】房补贴和配租—廉租住房的结—果应:当予以公布》
》。
第十》九条 租赁—住房补贴协》议应:当明确租赁》住房补贴额》度、停止发放租赁】住房补贴的》情形等内《容
《 廉租【住,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!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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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!。房屋的位置、朝向】、面积、结》构、附属设施—和设备状《况;
【 , :。 (二)租金—及其支付方》式;
—。 》(,三)房屋用途和【使用:要求;?
— (四)租赁期【限; ?
》 (五)房屋维!修责任;
! (六)停止!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!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!条件的?。将所承租的》廉租住房转借—、转:租或者改变用途【无正当理由连—续6个月以上—未在所?。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!或者无正当理—由累计6个月以上】未交纳廉《租住:房租:金等;
! (七)违约责任!及争:议解决办《法包括退回廉租住】房、调?整租金、依照有关法!律法规规定处理等;! (八)其》他约定
第七章 ! 复核、《退出和监督》
第二《十条 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的》资格自准予登—记之日起《1年内有效期满【后申请人应持民政】部门:确认有效《。的低保?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!证明按?原申请程序提出复】核经审核符合条【件的申请人所在【家庭:继续享有廉租住【房保障资格期满未】提出:复,核或:。。经复核不符合条【件的申请《。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!。廉租住房保障—。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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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保《障年度内《保障:对,。象更换承租的—廉租住房的应向房产!主管部门交验新的】房地产租赁契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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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,。十一条 房—产主:管部门应当按—户建立廉租住房【。档案:并采取定《期,走访、抽查等方式】及时掌握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的人口、收入及住!房变动等有关—情况
】 , 第二十二条 【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!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!的城市低收入住【房困:难家庭应当按—年度:如实:。申报家庭人口—、收入及住房等变】动情况房产主—管,部门应当《。根据城市《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?。庭人口?、收入、住房等变】。化情况?调整:。租赁住房补贴—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!、租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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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条: , 享受?廉租住房保障的家】庭有下列情况之一】。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!消其保障资格—并且不能申》购经济适用住房 】
? 《 (一)未如实申报!家庭收入、人—口,及住:房状况等情》况的:;
【 (二)提【。供的低保《证或低收入家—庭收入证明、—住房状况《等证:件与资料不真实【的;
— (三【)享受廉租住—房保障期间》家庭另外购置—或承租其他住—房的:;
【 (《四)擅自《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
? 《 , (五)将承租的】。廉租住房转》借、转租的;—
!(六)无正当理由连!续6个月《以,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!的;
《
《 : (七)无正当理】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!交纳廉租住房租金】的;
》 (【八)其?他不符合廉》租住房?保障规?定的
! 第二十四条 】房产主?管部门应当会—同有关部门对各县】年度保障计划—落实、保障资金到】位及开支情况—等进行监督检查并】向各县人民政府【通报监督检查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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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五条 《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!权对违反本》办法规?定的行?为进行检《举
第八章 【 : ,法律责?任
第二十六【条 ?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!或者提供虚假材【料申请廉《租住房保障的房【。产主管部门不予【受理并给予警告
! ,
:。
, 第?二十七条 》 对以欺骗》等,不正当手段取—得审核同意》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!障的:由房产主管部门【给予警?告;对已《经登记但尚未获【得廉租住房保障【的取:。消其登记;对已经获!得,廉租住房保》障,的责:。令其: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!房补贴或者退出【。实物:配,租的: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!交房: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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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八条 廉租住!房实施机《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!执行政府规定的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】的由价格主管—部门依法查》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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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九条》 县人民政府—廉租住房《年度保障《计划不落实、保障资!金不到位、专款【不专用的给》。予通报批评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依法给予—。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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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 工作】。人员在?廉租住?房保障工作中滥【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》、,徇私舞弊的》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?的依:法追:。究刑事责任》
第九章 !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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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对】承租政府直》管公有住房或—承租单位《自管:。公有住房的》低收入住房困—难,。家庭可参《照实物配租、—租赁住房补贴方式】实,施保障?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!租住:。房保障资金》中统:一解:决以保证房屋—的正:。常维护?和安全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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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:十二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:临沂市人民政—府办公室《2006年8月7】日发布的《临沂市?。城镇廉租住房—管理办法(临政办发!〔2006〕9【5号)同时废—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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