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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临,。沂市:廉租住房保障—办法 》 临政办发〔【2008〕47号 ! :第一章 《 ?。总, 则 第一条 ! 为促进廉租住房建!设逐步?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!。的住房困《难根据廉《租住房保障办法【(建设部等九部委】令第162号—),。。和山东省《廉租住房保》障办法(鲁政办【。发〔2008〕【1,6,号):结,合,我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 《 :  :。  本办《法所:称城:市低收入住》房困难家庭》是指市区和》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】镇的范围内家庭收】入、住房《状况等符《。合市、县人》。。民政府规定条—件的家庭《 】第二:条 市、县》人,民政:府应:当,把解决城市低收【入家: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!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!和政府公共服务的】重要职责编制解【决城市低收》入家庭住《房困难的发展规【划,及年度?计划明?确廉租住房》保障工作《目标、措施并—纳入本级《国民经济与》社会发展规》划和住房建设规【划 : 》 第三条 — 市房产主》。管,部门负责全》市廉租住房保—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!障,工作进行监督、【指,导并负责市区廉【租,住,房保障工作》的具:体组织实施县—房产主管部门—。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!租住房保障工作 !  ?   ?市发改、监察—、民政、财政—。。、物:价、国土资源、建】。设、规划、》国税、地税》。、统计、金融—。管理、住房公积【金管理等部门按照】职责分工负责做【好廉:租,住房保障的相—关工:。。作 第二》章, 《保障方式 第四条! 廉?租住房保障应当采】取货币补贴和实物】配租等相结》合的方式具体—实施方?式由当地政》府根:据社:会经济?发展情况、》财政承受《能力和居民住—房状况合理确—定 ?     —本办法所称货—币,。补贴是指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按》照规定标准向符【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!租赁住房补贴增【强其承租住房的能】力由:其自行承租住房【 ?   ? , 本办法所》称实物配租是—指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!提,。供住房并按照规定】标准收取租金 【。     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根据《当地:家庭平均住房水平】、财政承受》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!住房困难家庭人口】数量、?结构等因《素以户?。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!保障面积《标准 】。 第五条 新建!廉租住房既可单【独建设也可在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、普通】商品住房小区中配】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!建筑:面积控制在50平方!米以内 【    《经济适用住房和普】通商品?住房项目《中配套建设》廉租住?房的应?当在用地《规划、国有》。土地划?拨决定书或者国【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中明?确配:套建设的廉租住房】。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】、布局、套型以【及建成后《的移交或回购等【事项 第三—。章 保障资金!及房:屋来:。源 第六条— ,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!按国家和省》的,有关:。。规,定筹集其资》金来源包括 】     (一】。)年度财政预算【安排的廉《租住房保障资金; !    【 (二)提取贷【款风:险准备金和管理【费用后的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】。益余额; 】。    (》三)土地出》。让净收益中安排的】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; 《 :   ? (:四)廉租住房—租金收?入; —    (》五,)上级廉《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!资金;?。 ? ,。     (—六)社会捐赠—及其:他方式筹集的资【金 ? :    其中提取贷!款风险准《备金和管理费—用后的住房公积金】。增,值收益余《额应当全部用—于购买和建设—廉租住房;土地出让!净,收益用于《。廉租住房保》障资金按照》不低于10%的比】。例,划入:廉,租住房保障资—金专户 【    政府的廉】。租住房租金收入【应当按照国家财【政预算支出和—。财务制度的有关规】定实行收支两条线】管理专项用于廉租】住,房的维?护和:管理 ?     廉】租住房保障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】、分帐?核算、专款》。专用专项用》于廉租住房保障【开支包括收购、改建!和,新建廉租住房—开支:以及符合廉》租住房保《障条件的低收入家】庭发放租赁补—贴,开支不得《用,于其他开支 — , 》 第七条 》 ,实物:配租的廉《租住房来《源主要包括 【     (】一,。。)新建、收购的住】房;:  —  : (:二)腾退的公有【住房; 【 ,。    (三)社会!捐赠的住房; !     (四)!。其他渠道筹》集,的住房; 》。 : —第八条 廉—租,住房建设免征—行,政事: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!金  —。。   鼓励社—会捐赠住房作为廉】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!于廉租住房的资金】。政府或经政》府认定单《位新:建、购买、改建住】房作为廉租》住房以?及社会?捐赠的廉租住房【。房源、资金》按,照国家规定的—有关税收政策—。执行 第四章【 保?障对象的条件 】第九条 申—请廉租住房》的家庭应《当符合下《列条件  ! ,。  (?一)申?请人为当地》城镇户口; 【    — (二)属》于享:。。受城市居民最低生】活保障的低》。保家庭或按规定程】序被认定为低收【入家庭且为》无房户   !  实?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!住,房,。保障对象的》孤、:老、病、残等—特殊困?难家庭优先解决【城镇低保户中的【无,房户城?市居民?最低生活保障—家庭以及其他—急需救?助,的家庭须《经民:政、房产部门认【定 —。 第十》条 : ,低保家庭应》持有民政部门核发】的城市居《民最低生活保—障证(以《下,简,称低保证);—低,收入家庭应》当为人均收入低【。。于统计部门公布【。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!均可支配《收入50%的家庭】    【 ,民政、房产等—部门应加强对低【保,家庭、低收入家庭的!资格审查做到公【开、透明、科—学合:理 ? , 第十【一条 家庭成员】的住房状况》以房产主管部门的】档案记载、调查核】实情况为准 ! 《第,十二条 廉—租住:房保障以户》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!的确认应以户口【簿和:低,保证、低收入家庭】收入:。证明载明的情—况,为准与父母同住【的,已,婚子女所在家庭【符,合规定条件》的可在分立户口后】按本办法规定—申请廉租住》房保障 第五章 ! 保障标准 第】十三条 市区廉租!住房货币补贴的标】准控制在《每户5?0平方米以内—租,赁,货币:补贴标准由市、县】人民政府根》据当地经济发展水】平、市场平均租【金、城市低收—入,住,房困难家庭的经济】承受能力等》。因,素确定市《区内暂按每》平方米4元》补,贴并根据《保障对象家》庭收入状况的—不同实行分类差别】补贴对低保家庭【按本条?规,定的标准补贴对低】收入家庭按》本条规定标准的【75%补《贴  — ,  :保障对象领取补贴】后可根据《家庭居住需要—。租赁住房 】    实物配租】的住房租金》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!物配租住《房的租金按》照配租面积和—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!的租金标准确—定有条?件的地方对》城市居民《最低生活《保障家?庭可以?免收实物配租—。住房中住房保障面】。积标准?内的租金《 第!十四条 房—产主管部门根据【当地:。经济:发展水平、》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!居住状况适》时提出城市低—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的《收入标?准、住房困难—标准和住房保—障面积标准》并实行动《态,。管理: 第六章 【申请与核准 — 第十五条 【申请:廉,租住:。房保:障应当提《供下:。列材料 《 :     —(一)廉租住房保障!申请:表;  【   (二)—低保证?或低收?。入家庭收入证明家庭!。住房状况证明及【。复印件;  !。   (三)—申请人及家庭—成,员身份证、》户口簿及复印件【;    ! ,(四)市、县—人民:政府规定的其他材】料 》 , 第十六条【 , 申:请廉租住房》按照下?列程序办理 — , :     (一【)由申请家庭的【户主向户《口所在地街道办【事处或者镇人民政】府提出书面申请【;   — , (二)街道办【事处或者镇人—。民政:府,应当: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3》0日内?就申请人的家—庭收入?、家庭住《。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进行审核提【出初审?意见:并张榜公布》并将初审意》见和:申请材料一并报送】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房产主—。管部门; 】     (三【)房产?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!申请:材料之?日起15日内就【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!况是否?。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!核意见并将》符合条件的申请【人的申?。请材料转同》级民政部门; 【   — , (四)民政—部门应?当自收到申请材【料,之日起15日内【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!是,否符合规定》条件:提,出审核意《见并:反馈:同级房产主管部门;!。 ?   ?  (五)经审核家!庭收入、家》庭住房?。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!由房产?主,。。管部:门予以公示》公示期限为15日;!对经公示《。无异议或《者异:议不:。成立的作为廉租【住,房保障对象予—以登记书面》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!。公开登记结果经【审核不符《合规定条件的房产】主管部门应当书面】通知申请人说明【理由 —    申》请人对审核结果【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!主管部门申诉— — : :第,十七条 房产【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!虑登记的城市—低,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的收入水平【、住房困难》程度和申请顺—序以及个人申请的】。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!。。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!序并:向社:会公开 【   ? 对已经登》记为廉?租住:房保障对《象的城市居》民最低?生活:保障家庭《凡申请租赁住—房货币补贴的要【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!本做到应保尽保【 《 : 第十八条 对!。轮候:到位的城市低收【入住房困《难家庭房产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!确,定的保障《方,式与其签订租—赁住房补贴协议【或者廉租住房租赁】合同予以发放—租赁住房补贴—或者配租廉租—住房 》     发—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!租廉:租住房的结果—应当予以公布 ! 第十九条! 租?赁住房补《贴协议?应当明确租赁住房】补贴:额,度、停止发放租【赁住房补贴的情【。形等内容 —     廉【租,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!确下列内容 【  《   (一)房【屋的:位置、朝《向、面?积、结构、附属设】施,和设备状况; 】     【(二)租《金及其支付》方式; 】。  :  :(三)房屋用途和】使,用要求; —。 ,   (四)租赁!期限;? ,   —  (五)房屋【。维修责任; — 《    (六—。),停止实物配》租的情形包括—承租人已不符合规】。定条件的将所承租】的廉租住房转—借、转租或者改变】用途:无,正当理由连续6个】月以上未在》所承租的廉租—住房居住或者无正】当理:由累计?6,个月以上未》交纳廉租《住,房租金等《;, ,     (】七)违约责任及争】议,解决办法包括—退回廉租住》房、调整租金、【依照有?关,法律法规规定—处,理等; (八)【其他约?定 第七章 复!核,、,退,出和监督《 , 第二?十条 ? 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的:资格自?准予登记之日—起1年?内有效期《满后申?请人应持民政部门】确,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!收入家庭《收入证明按》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!经审核符《合条件的申请人所】。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!住房:保,。障资格期满未提出复!。核,或经复?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!人所在家《庭不:再,。具有廉租《。住房保障资格 ! ,    保障年【度内:保障对象更》换承租的《廉租住房的》应向房?产,主管部?门交验新《的房地产租赁契约 ! — 第二十一条 【 ,房产主?管部门应《当按户?。建,立,。廉租:住房档案《并采取定期走访、】。。抽查等方式及—时掌握城市低收入】住,房,困难家庭的人口、】收入及住房变动【等有关情况 ! 《第二十二《条, :已领:取租赁住房补—贴或者配《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!。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应当《。按年度如《实申报家庭人—口、收入及住房等】。变动情况房产主【管部门应当根据城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人:口、收入、住房等】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!房补贴额度或实物】配租面?积、租金《等 《 ? 第二十三条 】 享受廉《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!下列:情况之一的由—房产:主管部门取消其【保障:资格并且不能—申,购经:济,适用住房《   【  :(一)未如实申报家!庭收入、人》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!的; 【    (二—)提供的《低保证或低收入【家庭收入证明、【住房状况《等证件?与资料不真实的;】 》 ,   (三》)享受廉租住—房保障期间家庭另】外购置或承租其他】住房的; 【 :    (》四)擅自《。改变房屋《用途的; 】     (五)】将承租的廉租住【房转借?、转:租的;  !   (六》)无正当理由—连续6个月》以上未在《廉租住房居住—的;   !  :(七)无《正当理由累计—6个月以上未交纳】廉租住房租金的; !。    【 (八)其》他不符合廉租住房】保障规定的 【 —第二十四条》 房产主管部【。门应当?会同有关《部门对?各,县,年度保障计划落【实、保障资金到位】及,。开支情况等进行监督!检查并向各县人民】政,府通报监督》检查结果 】 第二十五条!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。有权对违《反本办法规》定的行?为进行?检,举 第八章 ! 法:律责任 《 第二十六条 【 城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》家,庭,隐,瞒有关情况》或,者提供虚假》。材料申?请廉租?住房: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!。不,予受理?并给予警告 【 第二十!七条 对以欺骗】等不正当《手段取得审核同意】或者获得廉》租,住房保?障的由房产》主,管部:门给予警告;—。对已经?登记但?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!障的取消其登记【;对已经获得廉租住!房保障?的责令其退》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!补贴或者退出实【物配租的住房并【按市场价格》补交房租《 ? 第二十】八条 ?。 廉租住房实施机】构违反本办》法规定不《执,。行政府?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!标准的由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!处 !。第二十九《条 县人民政府廉】租住房年度》。保障计?划不落实《、保障资金》不到位、专款不【专用的给予通报批评!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 【 第三—十条 ?。 工:作人员?。在廉租住房》保障工作中滥用【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?弊的依法给予处【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》第九章 附 ! 则 第三十一条! 对承租《政府直管《公有住房或承租【。单位:自,管,公有:住房的低收入—住,房困难家庭可参照实!物配租、租赁住【房,补贴方?式实施保障》减免的?租金从城市》廉租住房保障—资金中统《一解决以保证—房屋的?正常维护和安全【使,用 !第三十?二条 ?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《起施行临沂市人【民政府办公》室2006》年8月7日发布的临!沂市城镇廉》租住房管理办法【(临政办发》〔2006〕95号!)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