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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, ? 临沂市—廉租住房保障—办,法 :。 : , 临政办发〔—200?8〕:47号 第一章! ? ,总 则 第一条! 为促《进廉租住房建设逐】步解:。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!住房困难根据廉【租住房?保障办法(建设部等!九部委令第》16:2号:)和山东省廉租住】房保:障办法(鲁政办发】〔2008〕1【6号)结合我市【实际制?定本办法《 《   ? 本办法所》称城: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!县人民?政府所在地》。。镇的范围《内,家庭:。。收入:、住房?状,况,。等,符合市、《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!的家庭 【 , 第二条 市、!。县人: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!市低收?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!维护群众利》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!公共服务的》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!市低收入家庭住【房困难的《发展:规划:及年度?计划明确廉租—住房保障《工作目标、措施【并纳入?本级国民《经济与?。社会:发展规划和住房【。建设规划《 — 第三条 — 市:房产: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!租住房保《障工作对廉租住房】。保障工作进行监【督、指导并负责市】区,廉租住房保》障工作的具体—组,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!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内廉租?住房保障工作 】 ,     市发改】、监察、民政、【财政、?物价、国土资源【、建设、规划—、国税、地税—、统:计、金融管理、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】负责做好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】关工作 第二章 ! : 保障方式 第】四条 廉租—住房: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!贴和实?物配租等相》结,合的方式具》体实施方《式由当地政》府根据社会经济发】。展,情况、财政》承受:能力:和,居民住房《状,况合:理确定 【    本办法所称!货币补贴是指县级】以上人民政》府按:照规定标准向符【合条件的申请—人发放?租赁住房补贴增强】。其承租住房的—能力由其自行—承租住房 —     本办】。法所称实《物配租是《指,。县级:。以上人?民政:府向符合条件的【申请人提供住房并】按照规定标准—收取租金《   —  市、《县人民政府根—据当地家庭平均【住房水平、财政承受!能力以及城市低【收入住房困难家【庭人口数《量、结构等因素以户!为单位确定廉租【住房保障面积标【准 — 第五》条 新建廉租住房!既可单独建设也【可在经济适用—住房、普《通商品住房小区中】配,套建设廉《租房单?套的建筑面》积控制在50平【方米以内 】。    《经济适用住房和普】通,商品住房《项目中配套建—。设廉租住房的应【当在用地规划—、国: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!者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:合同中?明确配套建设—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!积、套数、布局、套!型以及建《成,后的移交或回购【等事项 第三【章 《 保障资《金及:房屋来?源 第六条— 廉租住房保障】资金按国家和省的有!关规定筹集其—资,金,来,源包括 【     (一【)年度财政预算【安排的廉租》住房保障资金; 】  》。  : (二)提取—。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!理费:。用后的住房公积金】增值收益《余,额;: :   《  (三)土地出让!净收益?。中,安排的廉租》。住房保障资》金;   】  (四)廉租【住房租金收入; 】 ,。    》 ,(五)上级廉租住】房,建设专项《补助资金; — ,。 ?   ? (六)社会捐赠】。及其他方式筹—集的资金《 , :    《 其:中提取贷款风—险准备金和管—理费用?后的住房公积金【增值:收益余额应当全【部用于购买和建【设廉租住房;—土,地出让净收》益用:于廉租住房保—障资:金按照不《低于10%》的比例划入廉租住房!保障资金《专,户,    【 政府的廉租住房租!金收入应《。当,。按照国家财》政预算支出》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!定实行收《支,两条线管理专项用】于廉:租住房?的维护和《管,理 《     廉—租住房保障资金【实行专户管理、分帐!核,算、专?款专用专项用于【廉租住房《保障开支包括—收购、改建和新【建廉租住房开支【。以及符合《廉租住房保》障条件的低收入【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!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! , 【第七:条, 实物配租—的廉:租住房来源主—要包括 — :    (一)【新建:。、收购的住房—;    ! (二?)腾退的公有住房】; :。 :     —(三:。)社会?捐,。赠的住房《; 《  ?   (《。四)其他《渠道筹集的住—房,; 】 , 第八条 —廉租: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!业性收费和政府性】基金 《 ,  :   鼓励社会捐赠!住房作为廉租—住房房源或》捐赠用于《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!或经政府认定单【位新建、《购买:、,改建住房《作为廉租《住房:以及社会捐赠的【。廉租住房《。房,源,、资金按照国家【规定:的有:关,税收:政策执行 》 第四章 保障】对象的条件 【第九条 申请廉】租住房的家庭—应当符合下》列条件? ,    【 (一)申》。请,人为当地城镇—户口; —    》 (二)《属于享受城市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!低,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!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!且,为无房户  ! ,。 , ,实物配租优先面【向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的孤、—老、病、残等特殊困!难家庭优先解决城镇!低保户中的无房【户城市?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!庭以及其他急—需救:助的家庭须经民政、!房产部门认定 【 — 第十条 低保】家庭应?持有民政部门核【发的城市居民最【低生活保障证(【以下简称低保证);!低收入家庭应当【为人均收《入低于统计部—门公布的上年—度,城市:。居民:人均:可支配?收入50%的家庭 !    — 民政、房产等【部门应加《强对低保《家庭、低收》入家庭的《。资格审查做》。到公开?、透明?、科学合理 【 第十】一条: 家庭成员—的住:房状况以《房,产主管部门的—档案记载《、,调查核?实,情况为准《 【。 第十二条 廉租!住房保障以》户为单位实施—家庭成员的确认应】以户口簿和》。低保证、低》收入家庭收入证【明载明的情》况为:准与:父母:同住:的已婚子女所在家】庭符合规定条—件,的可在分立户—口后按本办》法规定申《请廉租住房保障【 第五章 【保障标准《 第十《。三条 市》区,廉租住房货币—补贴的标准控制在每!户50平方米以【内租:赁货币补贴标—。准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根据《当地经济《发展水平、》市场平均租金、城市!低,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的经:济,承,受能力等因素确【定市区内《暂按每平方米4元补!贴并:根据保障对象家庭】收入状况的不同实】行分类差别补贴【对低保家庭按本条规!定的标准补贴—对低收入家》庭按本条规定标准的!。75:%补贴 》。     —保障对?象领取补《贴后可根《据家庭居住需—要租赁住房 !   ? 实物配租》的住:房租金标准》实行政府定价实【物配租?住,房的:租金按照配》租面积和市、县【人民:政府规定的》租金标准确定—有条件的地方对【。。城市居?民最:低生活保障家庭【可,以免收实物配租【住房中住房》。。保障面积标准—内,的租金 】 第十》四条: 房产主管部门】根据当?地经济发展水平【、财政承受》能力:和居民?居住状况适时提出】城市低收入住房【困难家庭的收—。入标准、《住房困难标准—和住房保障面积【标,准并实行动态管【理 第六章 【 申请与《核准 第十—五条 申请廉租】。住房保障应》当提供下列材料 ! ,     —(一)廉《租,住房保障申请表【; 》 ,   (二)低保】证或低收入》家庭收入《证明家庭住》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!;  —   (《三)申请《。人及家庭《成员身?份,证、户?口簿及复印件—;, :  《。   (《四):市、:县,人民政府规》。定的其他《材料 【 第十六条 】 ,。。。申请廉租住房—按照下?列程序办理》    】 (一)由》。。申请家庭的户主【向户口所《在地街?道办:事处或者《镇人:民政府提出》书面申请;  !  : (:。二)街道《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!府,应当自?受理:申请之日起30日】内就申请人的—。家庭收入《、,家庭:住房状况是否符【合规:定条件进《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!并张榜?公布并将初审意【见和申请材料一【并报送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房产主管部】门; —  :   ?(三:)房产主管部门应当!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!。起15日内就申【请人的?家庭住房《状况是否符》合规定条《件提出审核意—见,并将符合条件—。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!转同:级,民政部门; — ,   》  (四)民—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》起15日内就—申,请人的家庭收入是】否符合规定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】并反馈同级房产主】管,部门; 《 ?    《(,五)经审核家—庭收入、家庭住房】状况符合《规定条?件的由房产主管部】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!为15日;对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!议不成立的》作为廉租住房保【障,对,象予以登记书面【通知申请人并向社】会公开登《记结果经《审核不符合规—定,条件的房产主管【。部门应当书面—通知申请《人说明理由 — :     申请【人对:审,核结果有《异议的可以》向房产?主管部门申诉 ! : 第—十七条 《 房产主《。管部门应当综合考】虑登记的城市低收】入住房困难家庭【的,收入水平、住房困】难程度和申请—顺序以?及个人申请的保障】方式等确《。。定相应的保障方【式及轮候《顺序并向《社会公开 》 ?    对已—经登记?为廉租住房》保障:对,象,的城市居民》最低生活保障—家庭凡申请租赁【住房:货币补贴《的,要优先安排发放【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!保 《 ? 第?十八条? 对轮候》到位的城市低收【入住房?困难家庭房》产主:。。管部门应当按照已】确定的保障方式【与其签订租赁住【房,补贴协议《。或,者廉租住房租赁合】同予以发放租—赁住房补贴》或者配?租廉租住房 !  :  发放租赁住房】补贴和配租廉租【住房的?结,果应当?予以公布 》 , :。 第》十九条 租—赁住房补贴协议【应当明?。确租赁住房补贴额】度、停止发放租【。。。赁住房补《贴的:情形:等内容?    【 廉租住《房租赁?合,同应:当明确?下,列内容?。 ?。   《  (一)房屋的】位置、朝《向、:面,积、结构、附—属设施和设备状况】;   】  (二)租金及】其支:付,方式; 《。。 :。    》 (三)房》屋用:途和使用《。要求; 》   ? (四)》租赁期限; —。 《    (五)房屋!维修责任; 】     (六)!停,止实物配租》的情形?包括:承租人已不》。符合规?定条件的将所承租】的廉租住房转借、】转租或?者改变用途无—正当理由《连续6个《月,以上未在所承—。租的廉?租,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!理由:累计6个月》以上未交纳廉租住】房租金等; 】    (七)违!。约责任及争议解决】办法包括《退回廉租住房、调整!租金、依照》有,关法:律法规规定处理等】; (八)其他约定! 第七章 复核!。、退出和监》。督 第二十条【 廉租《住房:保障对象的资格【自准予登记之日【起1年内有效—期满后申请人应持】民政部门确认有【效的低保证或—低,收入:家庭收入证明按原】申请程序提》出复核经审核符【合条: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!继续享有廉》租住房?保障:资格期满未提出【复核或经《复核:不符合条件的—申请人所在》家庭不?再具:有廉租住房保障【资,格   【  保障《年度内保障》。。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!住房的应向》房产主管部门交【验新的房地产租【赁契约 》 第二】十一:条 房产主管部门!应,当按户?建立廉租住房档【案并:。采取定期走访、抽查!等方式及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!房困难家庭的人口、!收入及?住房变动等》有关情况 】 第二十二】条 已领取—租赁住房《补贴或者配租廉【租住房的城市低【收入住?房困难家《庭应当按年度如实申!报家庭人口、收【。入,及住房等变》动情:况房产主管部门应】当根据城市低—收,入住房困难》家庭:。人口、收入》。、住房等变化情【况调整?租赁住房补贴额度】或实物配租面积、】租金:等 ? : ? ,第二十三条 享】受,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!有下:列情:况之:。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!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且!不,能申购?经济:适用:。住房: ,。 :  ?  : (一)《未如实申报家—庭收入?。、人口及住房状【。况等情?况的; —     (二)!提供的低《。保,证或低收入家—庭收入证明》、住:。房状况等证件—与资料不真实的; !   —  (?。三)享受廉租—住房保?障期间家庭另外购】置或:承租其他住房的【; 》  :   (四)—擅自改变房屋用【途,。的;   !。  (五)将承【租,的廉租住房转借【、转租的; !    《 ,(六)无正当理由连!续6个月《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!住的; 《 , ,     —(七)无正当—理由累计6个月以】上,未交纳廉租》。住房租金的;—     !(,八)其他不符合【廉租住?房保障规《定的 【 第二十四条 ! 房产主《。。管,部门: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!各县:年度保障计》划落实、保障资【。金到位?及开支情况等—进行监督检》查并向各《县人民?政府通报监督—检查结果 — 第二】十五条 任何【。单,位和个人有权对违】反本办法《规定的行《为,进,行检举 《 第八章 法!律责任 第二十】。六条 城市低【收入住?房,困难家庭隐》瞒有关情况或—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!廉租住?房保障的房产主管】部,门,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!。 第!二十七条 对以】欺骗等不正当手段】取得审核同意或者】获得廉租住》房,保障的由房产—主管部门《。给予警告;》对已经登记但尚【未获得廉租住房【保障的取消其登记】;对已经获得—廉租住房保障—的责令其退》。还,已领取的租》赁住:房补贴或者退—出实物配租的住【房并: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! 《 第二十八条! 廉租住房实施】机构违?反本:办法规定不执行政】府规定的廉租—住房租金标准—的,。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!查处 — 第二—十九:条 县人民》政府:廉租住?房年度保《障计划不落实、保障!资金:不到位、专款—不专用的《给予通报批评责【。令限期?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依法给予行政【。处分 》 第—三十条 《 工:作人员在廉》租住房保障工作中】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》、徇私?舞弊:的,依,法给予处分;构成】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九章 —。 附 则 】第三十一条 对【承租政府直》管公有?住房或承租单位自管!公有:住房的低收入住【。房困难?。家庭:可参照实物配租【。、租赁住《。房补贴方式实—。施保障减《免的租金从城—市廉租住房保障【。资金中统一解决以】保证房屋的正常维】护和安全使用 ! 第三十】。二条: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《施行临沂市》人民政府办公室2】006年8月7日发!布的临?沂市城?。。镇廉租住《房管:理办法(临政办【发,〔200《6〕95号》)同时废《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