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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!沂市廉租住房保障】办法: ,
临》政,办,发〔2008〕【47号
第一章! 总 — 则
第一条 !为促进廉租住房【建,设逐步解决》城市低收《入家庭的住》房困:难根据廉租住房【保障办法《(,建设部等九部委【令第1?。62号)《和山东省廉租住房】保障办法(鲁—政,办发:〔20?08〕16号—)结合我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
! :。 :本办法所《称,城市低收入住房【困难:家庭是指市区和县】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的—范,围内家庭收入、住】房状况等符合—市、县?人民政府规定条件】的,家庭
! 第二条 市、【县人:民政府应《。当把解决城》市低收入家庭—住房困难作》为维护群众利益的】重要工作和政府【公共服?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!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!房困难的发展规划】及年度计《划明确?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!。标、措施《。并纳入?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!发展规?划和住房《建设规划《
》
第三条 【。 市:房,产主管部门负责【全市廉租《住房保障工作对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!行监督?、指导并负》责市区?廉租: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!组织实施县房产【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廉租住房—保障工作《
《 ? 市发改、监察、】民政、财《政,、物价、国土资【源、建设、规划、国!税、地税、统—计、金融管理、住】房公积金管理等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】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!障的相关《工作
第二章【 保障方式
!
第四条《 廉租住房保【障应当采取》货币补?贴和实物配租—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!实施方式由当地政】府,。根据社会经》济发展情况、财政承!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!况合理确定
—
, 本【办法所称货币—补贴是指县级—以上人?民政府按照规定标】。准,向符合条件的申【请人:发放租赁住房补贴】增强其承《租住:房,的能力由其自—。行,承租住?房,
》 ?本办法所《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向符】合条件?。的申请人《提供住房并》按,照规定标准收取【租金
! 市:、县人民政府根据】当地:家庭平均住》。房,水,平、财政承受—能力以及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人口数量【、结构等因素以【户为单位确》定廉租住房保—障面积标准
】
? 第五条 【新建:廉,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!也可:在经济适用住房【、普通?商品:住房小区中配—套建设廉租房单【套的建筑面积控【制在5?0平:方米以?内
》。 经济适用住!房和普?通商品住房项—目中配套建设—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!地规划、国有—土地划拨决》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!配套建设的廉—租住房总建》筑面积、套数、布】局、套型以及—建成后的移交或【回购等事《项,
第三《章 保—障资金及房屋来【源
:。
第六条 廉租】住房保障资金按【国家和省《的有关规《。定筹集其资金来源】包括:
? (【一)年?度财:政预:算安排的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; 【
:。 : ? ,(二)提取贷款【风,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!后的住房公》积金:增值收益余》额;
— (三)土地!出让净?收益中安排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】金;
— (四—)廉:。租,住房租金收》入,;,
(!五)上级廉租住【房建:设专项补助资—金;:
:
? (》六)社会捐赠及其他!。方式:。筹集:的资:金
》 其》中提取贷款风险准】备金和管理费用后】的,住房:公积金增值收益余】额应当全《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!租住房;土地出让净!收益用于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按照不】低于10%的比【例划入廉租》。住房保障资金专【户
— 政府的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!。当按照国《家财政?预算支出和》财务制度的》有关规定实行收【支两条?线管理专项用于廉】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!
【 廉租住房保障资】金,实行专户管》理、分帐核算—、专款?。专用专项用于—廉,租住:房保障开《支包括收购、改建】和新:建廉租住《房开支以及符合廉】租住:房保障条件的低收】入家庭?发放租赁补》贴开支不得用于【其他开支
》
:
? 第七条 —。 ,实物配租的廉租【住,。房来源?主,要包括
】 《(一)新建、收购的!住房;
【。 (二)】腾退:的公:有住房?;
《 ? (三》)社会?捐,赠,的住房;
【 (四)!其他渠道筹》集的:住房;
—
?
第八条 】。廉租住?房建设免征》行政事业性》收费和政《府性基金《
》 鼓励》社会捐赠住房作为】廉租住房房源—或捐赠用于廉租住】。房的资金政府—或经政府《认定单?位新建、购买、【改建住房作为廉【租住房以《及社会捐赠的—廉,租,住房房?源、:资金按照国家—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!执行
《第四章 保障对象!的条件?
第九条 申】请廉租住房的—家庭应当符合下【列条件
— (【。一)申?请人为当地》城镇:户口;
》
? (二)属】于享受城市居民【最低生活保障的低】保家庭或按》规定程序被认定【为低收入家庭且【为无:房户
》 实物【配租优先《面,向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的孤、老、病、】。残等:特殊困难家庭—优先解决城镇低【保,户中的无房户城市】居民最低生》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!急需救助《的,家庭须经民政、【房产:部门认定
】
: 第?十条 低保—。家庭应持有民政【部门核发的》城市:。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证(以《下简称?低保证);低收【入家庭应当》为人均收入低于统】计部门公布的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!可支:配收入50%的家庭!
— 民政、房产等】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!庭、低收入》家庭的资格》审查做?到公开、透明—、科学?合理
?。
?
? 第十一条》。 家?庭成员的住房状况】以房产主管》部门的档案记载、调!查核实情况为准
!
—第十二条 —廉租住房保障—以户为单位实—施家庭成员的确【认应:以户口簿和低保证】、低收?。入家庭收入证—明载明的情况为准与!父母同住的已婚子】。女所:在,家,庭符合规《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!口后按本办法—规定申请廉租住房】保障:
第五《章 ?保障:标,准
第十三—条 市《区廉租住房货币补】贴的:标准控?制在每户50—平方米?以内租赁货币补【。贴标准由市》、县人?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!发展:水,平、市?场平均租金、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的经济》承受能力等因素【确定市?区,内暂按?每,平方米4《元补贴并根据保障】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!不同实行分类差别】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!条,规定的标准补—贴对:低收:入家庭按《本条规定《标,准的75%补贴
】
保障!。对象领取补贴—后可根据家庭居住需!要租赁住房
—
,。 —实物配租的住房租】金,标,准实行政府定价【实物配?租,住房:的租金按照配租面】积和市、县人—民政府规定的租金】。标准确?定有:条件的地《方对城市《居民最低《生活保障家庭可以】免收实物《配租住房中》住房保?障面积?。标准内的租》金
】。 第十四《条 房产主—管部门根据当地经】济发展水平、财政承!受能力和居民居【住状况适时提出【。城市低?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的》收入标准、住—房困难标准和住【。房保障面积》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!
第?六章 ? 申请与核准—
第十五》条 ?申请廉租住房保障】应当提供下》列材料
》
— ,(,一):廉租住房保》障申请表;
—
? (二)【低保证或低收—入家庭?收入证明家庭住【房状况证明及复印】件;
《 《 (三)申请人及!家庭成员身份证、】户,口簿及复印件;
!。
(】四)市、县人民政】府规定的其他材【料
【 第十六条 【 申请廉租住房按】照下列程序办—理
!。 (一)《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!户口所在《地街: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!政,府提:出书面申请; 【
—(二)街《道办事处或》者镇人民政府—。应当自受理申请【。之日起?30日?内就申请人的家【庭收入、家》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!规定条?件进行审核提出【初审意见《并张榜公《布并将初审意见【和申请材料一—并报送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!门; 《
《 ?(三)房产主管部】门应当自收到—申请材?料之日?起15日内就—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!况是否符合》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!见并将?符合:条件:的,申请人的申请—材料转?同级民?政部门; 【。
(【四)民?政部门?应,当,。自收到申请材—料之日起15—日内就申请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!合规定条《件提:出审核意《见并:反馈:同,级,房产主管部门—;
!(五)经审核家【庭收入、《家庭住房《状况符?合规定条件的由【房产主管部门予以】公,示公示期限为1【。5日;对经》公示无异议或者【。异议不?成立的作为廉租住】房保障对象予—以登:。。记书:面通知申请人并【向社会公开登—记结果经审核—不符合规定条件【。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!书,面通知申请人—说明理由
! 申请人对审核!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!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!
》
第十七【条 房《。产主管部门应—当综合?。考虑登记的城—市低收?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!入水平?、住房困难》。程度和申请顺序以】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!。式等确?定相应的保障方式】。及,轮,候顺序并向社会公】开
】 对已?。经登记为廉租—住房保?障对象?的城市居民最—低,生活:保障家庭凡申请租】赁,住房货币补》贴的:要优先?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!到应保尽保
】
第十八条! 对轮候到位的城!。市低收入《住房困难家庭房产主!管部门应当按照已】确定的?。保障方式与其—签,。订,租赁:住,房补贴协议或者廉】租住房租赁合同【予以发放租赁住房】补贴或者配租—廉租住房
】 , 发放租赁住房!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!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!
— 第十九条 租!赁,住房补贴协议应【当明确租《赁住房补《贴额度、《停止发放租赁—住房补贴的》。情形等内《容
】 ,廉,租住房租赁合—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!。
!(一)房屋的位置、!。朝,向、面?积、结构、》附属设施和设备状】况,;
! (二?)租金及其支付【方式;
》
》 (三)房屋用】途和使用要求;
! (四)租!赁期限;
! 《(五)房《屋维修责任; 【
,
(】六)停止实物—配租:的情形包括》承租人已不》。符合规定条件的【将所:承租的廉租住房【转借、转租或—者改:变用途无正当理【由连续6个月以【上,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!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!由累计6个月以【上未:交纳廉租《住房:租金等; 》
》 , (七)违约责【。。任及:争议解决办》法包括退回廉租住】房,、调整租金、—依,照,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!理,等; ?(八)其他约定【
第七章 — 复核、退出和监】督
第《。二十条 廉租住】房保:障对象的资格—自准予登记》之日起1年内有效】期满后申请人应【持民政部门确—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!。收入:家,庭收入证明按原申请!程序提出复》核经审核符》合条件?的申请人《所在家庭继》续享有廉《租住房保《障资格期满未提出】复核:或经复核《不符合条件》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!。再具有廉租》住房保障资格
】。 —保障:年,度内保障《。对象:更换承租的廉租【住房:的应向房《产,主管:部门:交验新的房》地产租赁契约—
】第二十一条 房产!主管部门应》当按:户建立廉租住—房档案并《采取定期走访、【抽查等方式及时掌】握城:市,低收入?住房困难家庭—的人口、收入及住】房变动等《有关情况
【
第二【十二条 》已领: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!配租廉租住》房的城?市低收入住房困难】。家庭应当按年度【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、!收入:及住房等变动情【。。况房产?主管:部门:应当:根据城市低收—入住房困难》家庭人口、》收入、住《房等变化情况调【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!或实物?配租:面积、租金等
【。。
,
《 第?二十三?条 享受》廉租住房保障的【家庭有下列情—况之一的由房产主管!部门:。取消:。其保障资格并且不能!申购经济适用住房】
:
? (一—)未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、人口及住】房状况等情况的;】
】。 (二?)提:供的低保证或低收】入,家庭:收入证明、住房【状况等?证件与资料不—真实:的;
— (三)】。享受廉租住》房保障期间》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!其他住房《的;
《
: (—四):。擅自:改变房?屋用途的;》
— (五)—将承租的廉》租住房转借》、转租的;
【
》 (六)无正当】理,由,。。连,续6个月《以上未在《廉租住房居》住的;
! (七)—无正当理由累—计6个月以上未【交纳廉租住房—租金:的;
】 : (八)其他—不符合廉《租住:房保:障规定的
— ,
第—。二,十四条 房产主】管部:门应当会《同有关部门对—各,县年度保障计划落】实、保障资金到位】及开支情况等进【行监督检查并向【各县人民政府—通报监督检查结果】
《
第》二十五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!。反本办法规定的【行为进行检举
【
第八章 — 法律《责任
《第二十六条 【城市低?收入住房困难家【庭隐瞒?有关情况或者提供】虚,假材料申请》廉租:住房: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!不予受理并》。给予警告
】
: , 第二十七条 对!以欺骗等不正当手】段取得审核同意【或者获得廉租住【房保障的由房产【。主管部门给予警告】;对已经登》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!房保障的取消其【登,记;对已经获—得廉:租住: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!已领取的《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!出实物配租的—住房并按市场—。价格补交房租
!
第二【十八:条 ?廉租住房实施—机构违?反本办法《规定不执行》政府规定的廉租【住房租?金标准的《由价格主管部—门依法查处》
【。 第二十九条 县】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!度保障计划不落实】、保障资金不—到位、专《款不专用的给予通报!批评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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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:。十条: 工作《人员在廉租》住房保障《工,作中:滥用:职权: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弊《的,依法给?予处分;构》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第九—章 ? 附 》。则
第《三,十,一条 对承》。租政府直管公有住房!或承:租,单,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低!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可参照实—物,。配租、租《赁住:房补:贴方式实施保障【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!租住房保《障资金?中统一解决》以保证房屋的正常】维,护和安全《使用
【
: 第三十二条 】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临沂市人】民,政府:办,公室20《06年8月7日【发布的临沂市城镇】廉,租住房管理办法(临!政办发〔2》006〕9》5号)同时废止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