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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—沂市廉?租住房保障办法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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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办发—〔2008〕47号! ,
第?一章: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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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, 为促进廉—租住房建设逐步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】庭的住房困难根【据廉租住房保—障办法?(建设部《等,九部委令第16【2号)和山东省廉租!住房保障《办法(鲁政办发〔2!008〕《16号)《结合我市实际制【定本:办法
! 本办?法所称城市低—收,入,住,房困难家庭》是指市?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镇的?范围内家《庭收入、《住,。房状况等符合—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!条件的家庭
】
? 第二条 市、】县,人民政府应当把解】决城市低收》入家庭住房困难作】为维护群众利益【的重要?。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!的重要职责编制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!住房困难的发展规】划及年度计划明确】廉,租住:房保障工作目标、措!施并纳?入本级国民经济与】社会发?展,。规划和住《房,建设规划《
【 第:三条 市房产主】。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!住房保障工作—对廉:租住房保《障,工,作进行监督、—指导并负责市—区廉租?住房保障《工作的具体》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!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。域内:廉租住房保障工作】
《 , 市发》改、监?察、:民,政、财政、物—价、国土资源、建】设、规划、国—税、地税、统计【、金:融管理?、住房公积金管理等!部门按照《职责分工负责做【好廉租住房》保障的相关工作
】
第二?。章 : 保《障方式
《
第四条 廉【租住房保障应当【采取货币补》贴和实物配租—等相结合的方—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!地政:府根据社《会经济?发展情况、财政承受!能力:和居民?。住房状况合理—确定
【 本《办法所称货币补【贴是指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《按照规定标准向【符合条?件的申请人发放租】赁住:房补贴增强其—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!自行承租住房—
本!。办法所称《。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!请人提?供住房并按照规定】标准收取租金
】 —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根据当地家【庭平均住房》水平:、财政承《受能:力,以及城市低》收入住房《困,难家庭人口数量、】结构等因《素以户为单位—确定:廉租:。住房保障面积标【准
《
第五条】 :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!独建设也可在经【济适用?住房、?普通商?品住房小区中配套】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!筑面:积控制在50平方米!。以内:
经!济适用住房和—普,通商:品住房?项目中配套建设廉】租住房的《应当在用地规划、国!有土地划拨决—。。定书或者国》有土地使《用,权出让合同》中明确配套建设的】廉租住房总建筑面】积、套数、布局【、套型?以及: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!等事项
第三章 ! 保障》资金及房屋来—源
第六条 【 廉租住《房保:障资金按国家和省】的有关规定》筹集:其资金来源包括
!
— (一)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!;
】 (二《)提取贷款风险准备!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!房公:积金:增值收益余》额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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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土:地出让净收益中安】排,的廉租住房保障资】。金,;
》 (》四)廉租住房租【金收入?;
!。(五)上《级廉租住《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!;
》 (—六)社?会捐赠?及,其他方式《筹,集的资金
— , 其中【提取贷?款风险准备金和管】理费用后的住房公】积,。金增值收《益余额应当全部用】于购买?和建设廉租住房【;土地出让》净收益用于》。。廉租住房保》障,资金按?。照不低于10—%的比例划》。入廉租住房保障【。资金专户
》。
【政府的廉租住—房,租金收入应当按【。照国家财《政,预算:。。支出和财务制—度的:有关规定实行收【支两条线《管理专项用于—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!。理
— 廉租住房【保障资金实行专户】管理、?分帐核算《、专款专用》专项用于廉租住【房,保障开支包括收【购、改建《和新建廉《。租,。住房开?支以及?符合廉租住房保【障条件的《低收入家《庭发:。放租:赁补:贴开支不《得用于?。。其他开支
!
第七条 实!物配租的廉租—住房来源主》。要包括
— (一)!。新建:、收购的住房—;
— :。 (二《)腾退的公有—住房;?。
— , (三)社会捐赠!的住房;
! : (四)其他渠道!筹集的住房;
!。 ,
第—。八条 《廉租住房《建设免征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!府性基?金
《 鼓励社】会捐:。赠住房作为廉租住】房房源?或捐赠用《于,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!。或经政府认定单【位,新,建、购买《、改建住房作为【廉租住房《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!住房:房源、资金按照【国家:规,。定的有关税收—政策执行
第四章! 保障对象的【条件
第》九条 申请廉租】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!下列条件
! (一—)申请人为当地城】镇,户口;
— (二)!属于享受城》市居民最低生—活保障?的低保?家,庭或按?规定程序被认—定为低收入家庭【。且为:无房:户
】 实物配租优先面】向廉租住房保障【对象的孤、老、病】、残等特殊困—难家庭优先》解,决城镇低保户—中的无房户城市【居民:最低生活《保,障家庭?以及其?他急:需救助的家》庭须经民政》、房:产部:门认:定
》
《第十:条 低保家庭应】持,有,民政部门核发—。的城市居《民最低生活》保障证(《以下简称低保证);!低收入家《庭应当为人均—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!布的上年度城市【居,。民人均?可,支配收入50—%的家庭
》
民政!、房产等部门—应,加强对低《保家庭、低收入家庭!的资格审查做到公开!、透明、科学合理】
】第,十一条 《 家庭成员的住【。房状况以房产主【管部门的《档案记载、》调查核实情况为准
!
【第十二条 》 廉租住房保障以】。户为:单,位实施家庭成员的】确认应以《户口簿和低保证【、低收入家庭—收入证明《载明的情况》为准与?父母同住《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!符,合规定条件》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!本办法规《定申请廉租》住房保障
第【五章 保障—标,准
第十三—条 : 市区廉租住—房货币补《贴的标准控制在每户!50:平方米?以内租赁货币补贴标!准由市、《县,人,民政府?根据当地经济发【展水:平、市场平》均租金?、城市低收入住【房困难家庭的经济】承受能力等因—素确定市区内—暂按每?平方米4元》补贴并?根据保障《对象家庭收入—状况的不同》实行分类差别—补贴对低《保家庭按本条规【定的标准补贴对低收!。入,。家庭按本《条规:定标准的75%补】贴
》 保障—对象领取补贴后可根!据家:庭居住需《要租赁住房
【 实物配!租的住?房租:金,标,准实行政府定价实】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!照配租面积和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规定的租金—。。标准确定有条件【。的地方对城市居民最!低生:活保障家庭可以免】收实物?配租住房中》住房保障面积标准】内,的租金
》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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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条 房产主!管部门根据当地【经济发展水平、【。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!居住状况《适时:提出城市低收—入住房困难家—庭的收入标准、住房!困难:标准和住《房保障面《积标准并实行动态】管理
第》六,章 ?申请与?核,。准
第十五—条 :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!应当提?供下列材料
】 》 (一)廉租住【房保障申请》表;
》 《 (:二,)低保证或低收入家!庭收入证明家庭【住房状况证明及复】印件:;
!(三)申请》人及家庭成员身【份证、户口簿—及复印件;
【
, ? (四)市、县!。人民政?府规定的其他材料
!
— 第十?。六,条 申请廉租住】房按照下列程序办】理 :
【 (一)由申请【家庭的户主向户【口所在?地街:道办事?处或者镇人民政【府提出书面申请【。; :
—。(二)街道》办事处或者镇—。人民政?府应: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30日内—就申请人的》家庭:收入、家庭》住房状况是否符合】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!出初审?意见并张榜》公布并将初审—。意,见和申请材》料一:并报送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房产主—管部门;
!。 《(三)房产》主管部?门应当?自收到申请材料之】日起15日内就申请!。人,的家庭?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!定条件提出审核【意见:并将符合条件—。的申请人的申请材】料转同级《民,政部门?;
! (:四)民政部门应当】自收到申请材料【。之日起15日内【就申请人的家庭【收入是否符合—规定条件提出—审核意见并》反馈同级房产主管部!门,;
【 (五)经审核家!庭收入、家庭—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!件的由房产主管部】门予以公示公—示期限?为1:5日;对经公—示无:异议或者《异议不成立的作【为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?予以登记书面通【知申请人《并向社会《。公开登记结果—经审核不符合规【定条: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!当书面通知申请【人说明理由 【
,
申—请人对审核》结果有异议的—可以向房产主—管部:门申诉?
《 , ,
: 第十七条 】房产主管部》门应当综合考—虑登:记,的,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的收入水—平、住房困难—程度和申请顺序【以,及,个人申请的保—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!保障方?式及:轮候顺序并》向社会公开
! : 对已经登记为廉!租住房保障对象【的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家庭凡申请租【赁,住,房货币补贴的要【优先安排发放—补贴基本《做到应保尽保
!。
》第十八条《 , 对轮候到位的城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房产主管部【门应当按照已确定】的保障方式》与其签订租赁—住房补?贴协:。。。议或者廉租》住房租赁合同予以】发放租赁住房—补贴或?。者配租廉租住房【
》 发放租赁住房!补贴:和配租廉租》住房的结果应—当予以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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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。九条 ? 租:赁住:房补贴协议应当【明确租赁住房补【贴额度、停止—发放租赁住房—补贴的情形》等,内容
《 《 廉租住房租【赁合同应《当明确下列》内容
》 《 , (一)房屋的位置!、朝向、面积、【结构、附属设—施和设?。备状况?;
《 , 《 (二)租金—及其:支付方式;》 ,
: (三】)房屋用途和使用】要求;
》 : ,。 (?四):租赁期限《;
】 (?五)房屋维》修责任;
】 》。(,六)停?止实物配租的—。情形包括承》租人已不符合规【定,条件的?将所承租的廉—租住房?转借、转租或者改变!用途无正当理由连】续6个月以》上未: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!居住或者《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!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!房租:金等;
》
(七)!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!办法包?括退回廉《租住房、《调整租金、依照【有关法律法规—规定处?理等; (八)其】他约定
第七章 ! 复核、《退出和监《督
第二十条 】 ,廉租住?房保:障对象的资格—自准予登记》之日起1年》内有效期《满后申请人应—持民政部《门确认有效的低保】证或低收入家庭收】入证:明按:原申请程序提出复】。核经审核《符合条件《的申请?人所在家庭继—续享有廉租住—。房,保障:。资格:期满未提出复—核或经复核不符【合,条件的申请人所在】家庭不再具》有廉租住房保—障资格
! 保障《。年度内保《障对象更换承租的】廉租住房的应向【房产主管部门交验】新的房?地产租?赁契约
【
第二十一】条 房《。产主管部《门应:当按: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!并采取定期》走访、抽查等方式及!时掌握城《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的人口、】收入及住房变动等】有关情况
【
第二十二!条, :已领取租《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!廉租住房的城市低】收入住?房困难家庭应当按】年度如实申报家庭】人,口、收入及住房等变!动情况房产主管【部,门应当根《据,城市低收入住—房困难家庭》人口、收入、住房等!变化:情况调整租赁住房】补,贴额度或实物—配,租面积、租金—等
!第二十三《条 享受廉租住】房保障的家》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!由,。房,产主管部门》取消:其保障资《格并且不能申购【经济适用住》房
《 《 (一)》未如实?。申报家庭收入—、人口及住房状况等!情况的;《
《。 》(二)提《供的:低保证或低收入家】庭收入证明、—住房状况等》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!;
》 : (三)享受廉!租住房保障》期间家庭《另外购置《或承租其他住房的;!
】 (四)擅自改变房!屋用途的;
【。
(】五):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!借、转租的;
! ? , , (六)《无正当理由连续【6个月以上》未,。在,廉,租住房居《住的; 《
:。 (【七):无正当理《由累计6个》月以上未交》纳廉租住房租—金的:;
【 (八)其他不!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!。定的
》
》第,二十四条 房产主!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对各县年—度保:。障计划落实、—。。保障资金到位—及,开支情况等进行监】督检查并《向各县?人,民政府通报监督检】查结果?
第!。二十五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有【权,对违反本《办法规定的行—为进:行检举
第八【章 : 法律责—任
第二》十六:条 : 城市低《收,。。入,住房:困难家庭隐》瞒有:关情况?或者提供虚假—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!障的房产主管—部门不予受理—并给:予警告
【。
:。 第二十七条 !对以欺骗等》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!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!房保障的由房产主】管部门给予警告【;对已经登记但尚未!获得廉租《住房保?障的取?消其登记《;对已经获得廉【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!退还已领《取的租赁住房补【贴或者退《出实物配租的—住房并按市场—价格补交《房租
?。
— 第二十八条 】廉租住房实施—机构违反本办—。法规定不执行政【府规定的《廉租住房租金标【准的由?价格主管部》门依法查处
—。
》 第二十九—条 县人民政府【廉租:住房年度《保障计?划不:落,实、保障资金—不到位、专款不专】用,的给予通报批评【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—的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
!
: 第三十条》 , 工作人员》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!。中滥: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徇?私舞弊?的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《任
第九章 【 附 则
!第三十一条 对承】租政府直管公有住】房或承租单位自【管公有住《房的低收入住房困】。难,家庭:可参:照,实,物配租、《租赁住房补贴方【式实施保障减—免的租金从城市廉】。租住房保《障资:金中统一解》决以保证房》屋的正常维护和【安全使?用,。
》
?。第三十二条 本办!法,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临?沂市人民政府办【公室2006年8月!7日发布的临沂市城!镇廉租?住房管理办法(临政!办发〔2006〕】95: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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