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临沂市廉—租住房保障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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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?办发〔?2008〕4—7,号
第一章【 , 总 则【
第一条 为】促进:。廉租住?房建设逐步解决城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!困难根据《。廉租:住房:保障办法(建设部】等九部委令》第162号)—和山东省廉租—住房:保障办法(鲁政办发!〔,2008〕16号)!结合:我市实?。际制: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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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办法所称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是指市区和】县人民政府》所在地镇《的,范,围内家庭收入、住房!。状况等符合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规:定条件的家》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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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二条 市、县人民政!府,。应当把解决城市【低收入家庭住房【困难:作为维护群众利【益的重要《。工作和政《府公共服务》的重:要职责编《制解决城市低收入】家庭住房困难—的发展规划》及年度计划明确【廉租住?房保障工作目标【。。、措施并纳入本级】国民经济与社—会,发,展规划和住房建设】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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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,。 市房?产主管部门负责【全市廉租《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!住房保?障工作进行监督、指!导,并负责市区廉租【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!组织实?。施县房产《主管部门《。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廉租住房保】障工作
》 :。 市发改、】监察、民《政、:财政、物价、—国土资源《、建设?、,规划、国税》、地税、统计、金融!管理、住房公—积金管理等部门按】照职责分工负责做】好廉租住房保障的】相关工?。。作
第二章 【 保障方式【
第四条》 廉租住》房保障应当采取【货币补贴《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!的方式?具体实施《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!社会经济发展—情况、?财政承受能》力和居民住》房状:况合理?确,定
】 本:办法所称货》币,补,。贴是指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?按照:。。规定标准《向符:合,条件的申《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!贴增强其承租住房】的,。能力由其自行承【租住:房
《 》本办法所称实物配】租,是指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向符合条件的申【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!规定标?准收取租《金
》 市、—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!。家庭平均《住房水平、财政承】受能力以及城—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人口数量、!结构:等因素以《户,为单位确定廉租住】房保障?面积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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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 新建廉《租住房既可单独建】设也可在经济—适用住房、普通【。商品住?房小区中《配套建设廉租—房单套的建筑面【。积控制?在50平方米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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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!通商品住《房项目中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!应当在用地规—划、国有《土地划拨决定书或】者国:。。有,土,地使用权出》让,合同中明《确配套建设的廉租】住房总?建筑面积、套—数、布局《、套:型以及建成后—的,移交或回购等事项】
第?三章 》 保障?资,金,及房:屋来:源
?第六条 》廉租住房保障—。资金按国家和省的有!关规定筹集其资【金来源包括
! , : (一)年度财政!预,算安排的廉》租住房保《障资金;
】 》(二)提取》贷款风险准》备金:。和管理费用后的【住房公积《金增值收《益余额;
】 (三)【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!排的廉租住房保【障资金;
— , 《 (:四):廉租住房租金—收入;
! (五)上级【廉租住房建设—专项补助资》金;
》 《 , (六)社会—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!的,资金
《 》 ,其,中提取贷款风险【。准备金和管理费用】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!收益余额应当全部】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!。住房;土《地出让净收益用于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!照不低于10—%的比例划入廉租住!。房保:障,资金专户
【 政府【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!应当按照国家—财政预算《支出和财务》制度的有关规—定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!。。。专项用于《廉租住房的维护和】管理:。
? 廉—租住房保障资金实】行专户管理、分帐核!算、专款专用—专项用?于廉租住《房保障开《支包括?收购、改建和—新建廉租《住房开支以及符合廉!租住房保障条件【的低收入家庭发放】租赁补贴开支—不得用于《其他开支
】
《第,七条 ? 实物配《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!要包括
— —(,一)新建、收购的住!房;
】 (二)腾退的!公有住房;
】 (三】)社会捐赠的—住房;
— 》 (四)其他渠道筹!集的住?房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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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八条 《廉租住?房建设免征》行政事?业性收费和政府【。性基金
【 ?。 鼓励社《会捐赠住房作—为廉: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!于廉租住房的资【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!单位新建、》购买、改《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!以及:社会捐赠的廉租住】房房源、资金—按照国家《规定的有关》税收政策执》行
第《四章 保障对象的!条件
第九条 】 申请?廉租住房的家庭应】当符合下列》条件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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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申请人为!当地城镇户口—。;
! (二)属》于享受城市居民最】低生活保障的—低保家庭《或按规定程》序被认定为低收【入家庭且《为无:房户
— 实物—配租优先面向廉租】住房保障对象—的孤、老《、病、残等特殊困】难家庭?。优先解决《城镇低保户中的无】房户城市居民最低生!活保障家庭以及其】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须!经民政、房产部门认!定
】 ,第十条? 低保家》庭应持有民》政,部门核发《的城市居民最—。。低生活保障证(以下!简称低保证》);低收入家庭应】。当为人均收入—低于统?计,部门公布的上—。年度城?市居民人均可支【配收入?50%的家庭
! 民政【、房产等《部门应加强对—低保家庭、低收入家!庭,。。的资格审查做—到,公开、透明、科学合!理
—。
第《。。十一:条 ?家庭成员的住房状】。况以房产主》管部门的档案记载】、调查核实情—况为准
】。
?第十二条《 , 廉租住房保—障以户?为单位实施家庭【成员的确认》应,以户口簿《和,低保证、低》收,入家庭收入证明载】明,的情:况为准与父》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!在家庭?符合规定条件的【可在分立户》口后: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!租,住房:保,障
第《五章 保障标【准
第十》三条 市区廉【租住房货币补贴【的,。标准控制在每—户50平方米—以内租赁货币—补贴标准由市、【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!经济发?展水平?、市场平《均租金、《城市低收入》住房困难家庭—的经济?承受能力等》因素确定市区内暂】按每平?方,米4元补贴》并根据保《障对象家庭收—入状况的《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!贴对:低保家庭按本条规】定的标?准补:贴对低收入家庭按】本条规定标》准的75%补贴
】。。
《 保障对—。象领取补贴》后可根据《家庭:居住需要租》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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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实物配租—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!政府定?价,实物配租住房—的租金?按照配租面积和市】、县人民政府规【定的:。租金标准确》定有条件的地方对城!市居:民,最低生活保障—家,庭可以?免收实物配租住房】中住:房保障面积》标,准内的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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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《条 ?房,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!经济发?。展水平、《财,政承受能力和—。居民居住状况适时】。提出城市低》收入住房困难—。家,。庭的收入《。标准:、住房困难标准和】住房保障《。面,积标准并实》行动态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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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章 《 申:请与核准
第十五!条 申《请廉租住房保障【应当提供《下列材料
】 (一【)廉租住房》保障申?请表;
》 (【二)低保证或低收】入家庭收入证明家庭!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!件;
! (三)《申,请,人及家庭成》员身份?证、户口簿及复【印件:;,。
》 (四—)市、县人民政府规!定的其?他材料
! 第十《六条 申请廉租住!房按照下列程—序办:理
— ? ,(一)由《申请:。家庭的户主向户【口所:在地街道办》事处或者镇人—民政府提出书面申】请; ?
《 (二)街道办事!处或者镇《人,民政府应当自受【理申请?之日:起30日内就申请】人的家庭收入、家】庭住房状况是否【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!核提出初审意见并】张榜公?布并:将初审意见和申请】材料一并报送市、县!人民政府《房产主管部门—;
! (三)房》。产主管部门》应当:自收到申请材—料之日起15日【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!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。条件提出审核意【。见,并将符合条件—的申:请人的申请材料【转,同级民政部门;【
》 : :。(四)民政部门【应当自收到申请材】料之日起《15日内就申请人的!家庭收?入是否?。。符合:规定条件提出审核】意见并反馈同级房】产主管部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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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经:审核:家庭收入、家庭住】房状况符合规—定条件的由房产主】管部门?予以公示公示期【限为15《日,。;对经公示无异【议或者异议》不成立?的作为廉租》住房保障对》象,。予以登?记,书面通?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!开登记结果经审核】不符:。合规:定条:件的房产《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!知申请人说明理由】
】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!异,议的:可以向房产主管部】门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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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:。条 房产主管【部门应当综合考虑】登记的城市》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的》收入水平、住房【困难程度和申请【顺序以及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!等确定相应的保【障方式及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!开,
《 对已—经登记为廉》租住房保障对象【的城市居《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!凡申请租赁住房【货币补贴《的要优先安》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!应保尽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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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?。条 对轮候—到位的?城市低收《入住房困难家—。庭房产主管部门应】。当按照已确定—的保障?方式与其签订租【赁住房?补贴协?议或者廉《租住房?租赁合同予以发放】租赁:住房补贴或者配【租廉租住《房
!发放租赁住房—补贴和配租》廉租住房《的结果应当予—。以公布
》
—第十九条《 租赁住房—补,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!住房补贴额度、【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!贴,的情形等内容
【
, , 》。廉租住房《。租,赁合同应当明确下】列内容?
】 (一)《。房屋的位《置、朝?向、面积、》结构:、,附属设?施和设备状况—;
【 (二》),租金及其支付—方式;?。
? ? ?(三)房《屋用途?。和使用?要,求;
【 :(四)租赁期限【;
【 (五)—房屋维修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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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!)停止实物》配租的情形包—括,承租人已不符合规】定条件的将所—承租的廉《租,。。住房转借、转租或】者改变用途无正【当理由连《续6个?月以上未《在,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!住或者无《正,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!。上未交纳廉租—住房租金等; 【
?。 (七)违】约,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!包括退回廉租—。住房、调整租金、】依照有关法》律法规规定》处理等?; (八)其—他,约定
第七章 】 复核、退出和监督!
第二十条 】廉租住房保障对【象的资格自准—予登:记之日?起1年?内有效期满》后申请人应》持民政部门》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!低收入家庭收入【证明按原申请—程序:提出:复核经审核符—合条件的申请—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!廉租:住房保障资格期满】未提:出,。复核或经复》核不符合条》件的申请人》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!租住:房保障?资格:。
【 保:障年:。度内保障对象—更换承?租的廉?租住房的应向房产】主管部?门交验?新的房地产租赁契】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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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第二十一条 】房产主管部》门应当按户建立廉】租住房档案并采取】定期走访《、抽查?等方式?及时掌握城市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的人口、收入【及住:房,变动等有关情—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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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》二条: 已领《取租赁?住房:补贴或者配租—廉租:住房的?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应当《按年度如《实申报家庭人—口、收入及住房【等变动?情况房?产主管部《门,应当根据城市—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《人口、收入、—住房等?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!房补贴额度或—实,物配租面积、租金】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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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!条 ?享受廉租住房—保,障的家庭有下列【情况之一的由房产】主管部门取消—其保障资格并且【不能申购经》济适用住房
! 》(一)未如》实申报家《庭收入、《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!况,的;:。
】 (二)提供的【低保:证,或低收入《家庭收入证明—、住房状况等证件】与资料不真实的; !
(!三)享受廉》租住房保障期—间,家庭另外购置或承】租,。其他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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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,擅自改变房屋用途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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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将—承租的廉租住房【转借、转租的—;
【 (六)无正当!理由连续6个月以】上,未在廉租住房居住】的;
! (七《)无正当理由累计】6个月以上未交纳】廉租住?房租金的《;
! (八)其他不符】合廉租住房保障规】定的
! 第:二十四条 房产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,。部门对?各,县年度保《障计划落《实、保障资》金到位及《开支情况等进行监】督检查?并向各县人民政【府通报监督检查结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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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五《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有权对【。违反本办法规定【。的行为进行检—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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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八章 法律责!任
第二十六条】 城市低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!瞒,有关: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!料申:请廉:租住房保障的—房产主管部》门不予受理并—给予警?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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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七条? 对以欺骗—等不正?当,手,段,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!。得廉租住《房保障?的由房?产主:管,部门:。给予警告;对已经】登记但尚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】。障,的取消其登记—;对已经获得廉租住!房保障的责令—其退还?已领取的租》赁住房?补贴或者退》出实物配租的—住房并按市场价【格补交房租》
第!二,。十八:条 廉租住—。房实施机构违—反本办法《。规,。定不执行政府规【定,的廉租住房》租金标准的由价【。格主管部门依法【查处
! ,第二十九条 县【。人民政府廉租住【房年度?保障计划不》落实、保障资金不】到位、专《款不专用的给予通报!。批评责令限》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依法》给予:行政处?分
】 第三十《条, :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!保障工作中滥—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,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九章 【。 附 》则
第三》十一条 对承—租政府直管公—有住房或《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!房的低收《入,住房困难家庭可参】照实物配《租、租?赁,住,房补贴方式实—施保障减免的租金】从城:市廉租住房》保障资金中统一解】决以保证《房屋:。的正常维护》和安全使用
【
第三】十二:条, 本办法自—。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!市人民政《府办公室《。2006年8—月7日发布的临沂】市城镇廉《。租,住房管理办法(临政!办发〔2006【〕95?号)同?时废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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