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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临沂市经济【适用住?。房管理办法 【 临政》办发〔200—8〕48号》 第一章 总】。 则 第一【条 :为改:进和规范经济适【用住房制度》保护当?事人合法《权益根据经济适用】住,房管理办法(建住】。房〔2007〕25!8号:)结合我市实际制】定本:办法 【 : 第二?条 本办法—所称经济适用住【房是指政府》提供政策优》惠,。限定套型面积—和销售价格按照合】理标准建设》面,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: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!的政策性住房— 《    本办—法所称?城市低收入》。住房困难家庭—是指市区和县人【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范围内家庭收入】、住房状况》等符:合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规定条件的家】庭 》 《第三条 经济适】。用住房?供应对?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!对,象相衔接《市房:。产主:管,部门负责全市—经济适用住房的管】理工作?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!用住房的管理工作】 《    《市发改、国》土资源、建》设、规划、财—政、监察、物—价、国税、地—税及金融管理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】工负责经济适用住】房有关工作 ! : 第四条 —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!应当在国家统一政】策指导?。下坚:持因地制宜政府主】导社会参与市、县人!民政府要根据—当地经济社会—发展水?平,。、居民住《房状况和收入水平】等因素合理》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!政策目标、》建设标准、供—应范围?和供应对象等—并组织实施市—人民政?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!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!对,所辖县人《民政府实行目—标责任制管理 【。 : 《 第五条 市、县!人民政府《应当:在解:决城市?低收入家庭住房【。。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!计划:中明确经济适用住】房,建设规模《、项目布《局和:用地安排等内容【。并纳入本级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!规划和?住房建?设规划及时向社会】公布 第二章 政!策优:惠 第六》条 ?经,。济适用住《房建: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!应用地应纳》。入当地年度土地【供,。应计划确保优—先供:应   【 , 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》项目免?收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等各】种,行政事业性》收费和政《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外基础—设施建设费用—由政:。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!。。建设单位可》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!向银行申请住房【开发贷款 ! 第七条—。 购买经济—适用住房的个人【向银行?申请:贷,款除符合个人—住房:贷,款,管理办法规定外还】应当出具市、县【经济适用住房主管】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!通知 【    购》买经济适《用住房可《提取个?人住房公积金和【优先办理住房—公,积金贷款经济适用】住房的贷款利—率按有关规定执【行 》 ,   经济适—。用住房的建》设和供应要严—格执行国家》规定的各项税费【优惠政策 》 第三《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! 第八条 — ,经济适用住房—。要统筹规划、合理布!局、:配套建设充分考【虑城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家庭【对交通等《基础: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!安排区?位布局 》。    》 在商?品住: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!济适用住房的应当】在项目出让条件中】明,确配套建设的—经济适用住房—的建设总面积、单套!。建,筑面积、套数—、套型比例》、建: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!交或:者回购等《事项并以合同方式】约定 】 第?九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?按照政府组织协调】、市场运《作的原?则可:以采取项目法人招】标的:方式:选,择具有?相应资质和》良好社会责》任,的,房地产开发》企业实施;》也可以由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》确定的经济》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!。构直接组织建设在】。经,。济适用住《房建设中《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!骨干建筑企》业的积极《作用 — 第十条【 经济适用住—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!制在60《平方米左右》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根据经》济发:展水平?、群众生《活水平、住房状况】、家庭结构和人【口等因素合理—。确定经?济,适用住房《建设规模和套型【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!理 — ?第十一条 开【发企业已报并被批准!的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!当按规定《要,求开:工 ? 第【十二条? 严禁以经济—适用住房名义取得】划拨土地后以补交】土地出让金等方【式变相进《行商:品,房开发 ! 第十三条 经济!适用住房的建—设应:当,严格执行《基,本,建设程?。序确保工程质—量经济?。适用:住房建设单》位对其开发建设【的经济?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!最终责任向买—受人出具住》宅质量保《证,书和住?宅使:用说明书并承担保】修责任确保工—程,质量:和使用安全有关住】房质量和性能等【方面的?要求应在建设合同】中予以明确 】   ?  经济适用住【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!。。采取招标方》式选择具《有资:质和良好社会责【。任,的建筑企业和—监理公司实施 ! 第—。。。十四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可】采取招标方式选择】物业服务企业—实施前期物业—服务也可以在社区】居委会等机构—的指导?下由居?民自我管理》提供符?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!活需要?的物业服务》   【 第十五条 【 经济适《用住房的价格应【当以保本微》利为原则其》销售基准价格及【浮动:幅度由?有定:价权的?价格主管部门—会,同经:济适用住房主—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!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!。规,定在综合考虑建【设、:管理成本《。和利:润的基础上确—定并向社会公布房】地产开?发企业实施的—经济适用住房项【。。目利:润率按不《高于3%《核定;?市、县人民政府直】接组织建《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!能按成本《价销售不得》有利润? ? 《 第》十六:。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实行?收费卡制度各—有关部门《收取费用时必—须填写?价格主管部门核发】的交费登记》卡任何?单位:不得以押金、—保证:金,等名义变相向—经济:。适用住房建》设单位?收,。取费:用 — 第十七条 经!济适用住房销售应】当实行明《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!高于基准价》格及上浮幅度—不得在标《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!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!住房价格确》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!价格主管部》门,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!。 :第四章? 销售管【理 第《十八条 城市低收】。。入家:庭申:请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应同时符合【下列:条件 ?     【(,一)具有《当地:城镇户口; 】。    《 (二)家庭收入】。符合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划定的低【收入:家,庭收入标《准; ? ,  ?   (三》)无房或现》住房:。面积:。低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规—定的住?房困难标准;—     】(四)市、县—人,民政:府规定的其他条【件 ? , ,    经济适用】。住房供应对象的【家庭收入标准和【住,房困难标准》由,政,府根据当地商—。品住:房价格、居民家【庭可支配收入—、居住水平和家【。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!定实:行动:态管理 ! :第十九条 》。。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应《建立严格《的销售管理》机制: 经济适用住房供】应实行申《请、审核、公示和轮!候制度 】。 ?第二十条《。 经济适》用住房资格申请【采取街道《办事处(镇人民【政府)、政府逐级】。审核并?公示的?方式认?定 — 第二十一条 ! ,符合条件的》家庭: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!一套与核准》面积相?对应的经济适用住】房购买面积原—则上不得超过核【。准,面积:购买面积在核—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!的价格购买;超过】核准:面积:。的部分?不得享受政府—优惠:由购房?。人按照?同地段同《类普通商品住房的】价,格补交?差价 《 第【二十二条 居—民购:买经济适用住房后】应当按照《规定办理《权属登记房屋、【土地登记部门—在办理权属》登记时应《当分别注《明经:济适用住房、划【拨土地经济适—。用住房购《房人拥有《有限产权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不满5】。年不得上市交易购】房,人因特?。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!适用住房的由政【府按照原价格并【考虑折旧《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!行回购 《    — ,购买经济《适,。用住房满《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!经济适用《住房:的应按照《。届时同地段普—通商品住房与—经济适用住房—差价的一定比例向】政府交纳《土地收益等》相关价款具体交【。纳比例由市、县人】。民,政府确?定政府?可优先回购;—购房人也可》以按照?政,府所定的标准向政】府交纳土地收—益等相关价款—后取:得完全产权 【。     【上述:规定应在经济适【用住房购买》合同中予以》载明并明确相—关违约责任》。 《   ? 个人购买的经济适!用,住房在取《得完全产权以—前,不得用于出》租经:。营 《。 《 第二十三》条 已经购买经济】适,用住房的家》庭又购买《。其他住房的原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由政府按规》定及合同约定回购】用于解决低收入家】庭的住房困难;已】参加福利分房—的家庭在退回所分】房屋前不得》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;已购买经济适!用,住房的家《庭不: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 第五章—。 单位?集资合作《建,房 第二—。十四条? 距离城《区较远的独》立工矿企业和住【房困难户较多—的企业在符》合土:地利用总《体规划、城市—规划、住房建设规划!。的前提下经》政府批准可以利用】单位自用《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!房参加单位》集,资合作?建房的对象必须限】定在本单位低收【入住房困难》家庭 ! 第:二十五条 单位集资!。合作建房是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的组成部分按照经】济适用住房的有关】规定严格执行单【位,集资合?作建房应《当纳入当地经—济适:。用住:。房,。建设计划和用—地,计划管理 !。。 第二十六条】 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》在满足本单位低【收入住房《困难:家,庭购买?后房源仍有少量剩】余的由政府》统一组织《向符:合经济适用住—房购房条件的—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!成,本价收?购后用作廉租—住房 ! 第二十七条 】任何单位不得—。利,用新:征用或新购买土地】组织集?。资,合作建房;党政【机,关、事?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!位集:资合作建房 】 : : 第二十八条 已参!加,福利分?房、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!。单位集资合作—建,房的人员不得再【次参加单位集资合】作建房严禁任—何单位?借集: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!实施住?房实物分配》或商品房开发 ! , ? 第二十九条 】单位集?资合: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!管,理费:。用不得有利》润 【 , 第三十《。条 向职工收【取的单位《集资合作建房—款,项实:行专:款管理、专》项使用并接受当地】财政和经济适—用住房?主管部门的监督 !第六章 《。监督管理 第【三十一条 —市、县人民政府要】加强对已购经济【适用住房的后续【管理经济适用住房】。。主管部门要》切实履?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!用住房家庭的居【住人:员、:房,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!定期检查《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!。正 ? 第三】十二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主管部门及其】他有关部门应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】住,房建:设、交易《中违纪?违法行为的查处【 《   ? (一)擅自改【变经济适用住房或】集资合作《建房用地性》质,的由国土资源部门】按有关规定处罚 ! :    《(二)擅自提高经济!适用:住,房或集资合作—建房销售《。。价格等?价格违法行为的由】价,格部门依《法进行处罚 ! ,  : (三)未取得资】格的家庭购买经【济适: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!作建房的其所—购买或集资》建设的住房由—经济适用住房主【管部门限期按原【价格并考虑折旧等】因素作价收购—;不能收购的由经济!适用住?房主管部门责成其】补缴经济适》用住房或单位集资】合作建房与同—。地段同类普通商【品住房价格差并对】相关责任单位和责】任人依法予》以处罚 【 第三十三条! 对弄《。虚作:。假、隐瞒《家庭收入和》。住房条?件骗购经济》适用住房或单—位集资合作》建房的个人由经济】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!期按原价格并考虑】折旧等?因素作价收回—所购住房并依法依】规,追究责任《对出:。具虚假证《明的依法追究—相,关责任人的责任 】。 《 ?第,三十:四条 ?工作:。人员:在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和》管理过?程中滥用职》权、:玩,忽职守、徇私舞【弊的:依法依纪《追究责任;涉—嫌犯:罪的移送司法机【关处理 ! 第三十五条 】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。有权对违反本规【定,的行为进《行检举和控告 第!。七章 附《。 则: 第三《十,六条 本办法—发布:时尚未?销售的?经济:适用住房执行本【办法的规定;—已销售?的经济适用住房【仍按原?有规:定执行此前已审批】但尚未?开工的经济》适用住房项目凡【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!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!。作,相应调整 — —。第三:十七条 本—办,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?行临沂市《人,民政:府办公?室2007年7月】。。。。12日?发布的临沂市经济适!用住房管理办法(临!政办:发〔20《07〕45号)同时!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