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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【。沂市经济适用—住房管?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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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》办发〔2008〕】48号
第一章】。 总 《则
第一条 为!改进和规范》经济: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!事人:合法权益根据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办法(建住房—〔200《7〕25《8号)结合我市【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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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经济适—用住房是指政—府提:。供政:策优:惠限定?套型面积和》销售价格《按照:合理标准建设—面向城市低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!应具有保障性质的】政策性住房
! ?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低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是指—。市区和县人民—政府所在地镇—的范围内家》庭收:入、住房状况等符合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规定:条件的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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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?供应对?象,要与廉租住》房保障对象相衔接】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!全市经济适用—住房的管理工作县】房产主管部门负【责本:行政区域内》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】理工作
— 市—发,改、国土资源、建设!、规划、财政、监】察、物价《。、国:税、地税及》。金融管理《等,。。。。部门根据《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!用住房有关工作【
【 第四条 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!当在:国家统?一政策?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!。政府主导社会参【与市、县人民政【。府要根据《当地经济《社会发展水平—、居民住房状况和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!确定经济适》用住房的政策目标】、建设标准、供应】范围和供《应,对象等并组织实【施市人民政》府对本行政区域【经济适?用住房工作负总【责对所辖《县人民政府实行目】标责任制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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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市、县】人民政?府应:当在解决城市低收】入家:庭,住房困难发展规【划和年?度计划中明确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—规模、项目布局和】用地安排《等内容?并纳入本《级国民经济》与社会发展规—。划和住房《建设:规,划及时向社》会,公布
第》二章 政策》优惠
第》。六,条 :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用地以划拨方—式供应用地应纳入当!地,年,度土:地供应计划确保优】先供应
— , 经济—适用住?房建设项目免—收城: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!行政:事业性收费和—政府性基金经济【适用住?。房,项目外基础设—施建设费用由政【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单位可以—以在建项目作抵【。押向银行申请—住房开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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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:条 :。 购买经《济适用?住房:的个人向银行—申请贷款除符—合个人?住,房贷款管理》办法规定外还应当】出具市、《县经济?适,用住房主管》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!通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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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可提取个】人住房公积金—。和,优先: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!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!利率按有关》规定执?行,
: 经济适!用住房?的建设?。和供应要严》格执行国家规定【的各项税费优惠政】策
第三章【 建设和价》格管理
第八条 ! 经济?适用:住房要统筹》规划:、合:理布局?、配套建设充分考】。虑城市低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对交通【等基础设《施条件的《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!局
? —。在商品?。住房:小区中配套建设【。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!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!确配套?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!的,建设总面积、单套建!。筑面积、套数、套型!比,例、建设《标准以及《建成后移交或者【回购等事项并以合】同方式约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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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建设》按,照政府组织》协调、市场》运作的原《则可以采取项目【法人招标《的方式选《。择具有相《应资质和良》好社会责《任的房地产开发【企业实施《;也可以由市、县】人民政府确定的经】济适用?住房管?理,实施机?。构直接?组织建设在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建设中—应注:。重发挥国有大—。型骨干建筑企业的】积极: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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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!房单套的建筑面【积控制在60—平方米左右》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根《据经济发展》水平、群《众生活水平、住【房状况、家庭结构和!人口等因素合—理确定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【规模和套型的—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!
第!。。。十一条? 开发企》。业已:报并:被批准的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项,目应当按规定要【求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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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二,。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!住房名义取得划【拨土地后以补交【土地:出让金?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!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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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的建?设应当?严格:执行基本建设—程序确保工程质量】经济适用住房—。建设单位对其开【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!房工程质量负最【终责:任,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!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!说明书并《承担保?修,责任确保工》程质量?和使用安全有关住】房质量和性能—等方:面的要求应在建【设合同中《予以明确《
】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!和,监理应当采取招【标方式选择具有【资,质和:良好社会责任的建】筑企业和监理—公司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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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。四条 经济适用住】。房项目可采》取招标方式选—。择物业服《务企业实《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!以在社区居委会等】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!自我管理提供符【合居:住区居民基本生活】需,要的物?业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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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十五条 —经济适用住房的【价,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!原则其销售基准【价格及浮动幅度由】。有定:价权的价格主—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!住房主?管部:门依据?经济适用住房—价格管?理的有?关规定在综》合考虑建设、管理】成,本和利润的基—础上确定并向社会】公布房?地产开发企》业实施的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!率,按不高于3%核定;!市、县人民政府直】接组织建设》的经济适用住房【只能按成本价销【。售不得有利》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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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】实行收费卡制度各】。有,关部门收取费用时】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!门核发的交》费登记卡任何—单位不得《以押金、保证—金等名义变》相向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】
— 第十七》条 经济适》用住:房销:售,应当实行明码—。标价销售价》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!及,上浮幅度不得在【标价之外收取任何】未,予标:明的费用经济适【用住房价格确定【后应当向《。社会公布价格—主管部门应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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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》销售管理
第【十八条 城》市低收入家庭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应同?时符合下列条—件
? : (一—)具有当地城镇户口!;,
》。 ?(二)家庭收入符合!市,、县人民政府划定的!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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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无房或现住房】面积低?于市、县人民政府规!定的住房困难标【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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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市、县人民【政,府规定的其》他,条件:
— ,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对象的家庭》收入标准和住—房困难标准》由政府根据当—地商品住房价格【、居民家庭可支配收!入、居住水平—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!。素确定实行动态管】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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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经济?适用住房《管理应建立严格的销!售管理机制 —经济适用住》房供应实行申请【、审核、公》示和轮候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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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资格申—请采取街《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,)、政府逐级审【核并公示的》方式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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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。二十一条 符合】条件的?家庭可以持》核准通?知购:买一套?与核: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!适用住?房,购买面积原则—上不得超过核—准,面积购?买面积在核准—面积以内的按—核准的价《格购买;超过核【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!受政府优惠由—购,房人:。按照同地段同—。类普:。通商品住《房,的价格补交》差,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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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二条 —居民购买经》济,适用住?房后应?当按照?规定办理《权属:登记房屋、土地【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!登记时应《当分:。别注:明经济适用住—房、划拨土》。。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!人拥有有《限产权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不满5】年不得上市交—易购: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!转让经?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!按照原?价格并考虑折旧【和物价水平等因【素进行回购
【 购买经!。济适用?住房满5年》购房人上市转让【经济适用住》房的:应,按照届?时同地段普》通商品住《房与经?济适:用住房差价的—一定比例《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!。等相关价《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!。、县人民政》府,确,定政府可优先—回购;购房人也【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!标准向政府交纳土】地收益等《。相关价?款,后取得完《。全,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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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上—述规定应在经济【适用住房购买合同】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!关违约责任
【 个人购!买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在取得完全】产权:以前不得《用于出?租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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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三条 已经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又购买其他住房的】原经济适用住—房由:政府按规定及合同】约定回购用于解决】低收入家庭的—住房困难;已参加】福利分房的家庭【在退回所分房—屋前不得购买经济】。。适用住房《;已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的家?。庭,不,得再购?买经:济适用住房》
第五章 单位集!资合:作建房
—第二十四条》 距:离城区?较远:的独立工矿》企业: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!企业在符合土地【利用总体《规划:、城市规划、—住房建?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政!府批准可以利—用单位自《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!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!。作建: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!本单位低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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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十五?条 单位《集资: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!住房的组成部—分按照?经济适用住房的有】关规定?严格执行单位—集资:合作建房应》当纳入?当地经济适》用,住房建设《计划和用地计划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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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:。十,六条 单位》集资合作建房在【满足本?单位低?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购买—后房源?仍有少量剩余的【。由政府统一组织向】。符,合经:济适用住房购房【条件的家庭出—售或由政府以成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】租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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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 任何单位不得利!用新:征用或?新购买土地组织集】资合作建房;—党政机?关、事业单位一律】不得搞单位集资合】。作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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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八,条, ,已,参加福利分房、购买!经济适用住》房或参加单位—集资:合作建房的人员不】得,。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!作,建房严禁任何—单位:借集资合《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!住房实物分配或【商品: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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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九条 《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!则,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!得有利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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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条 向】职工:收,。取的单位集资—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!。。款管理、专项使【用,并,接受当地财》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的监督—
第六章 监督】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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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?一条 市、县人民!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!济,适用住房的后续管】理,经,济适用住房主管【部门要切实履行【。职责:对已购经济适用【住房家庭的》居住人员、房屋的使!用等:情况:进行:定期检查发现违规】行为及时纠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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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二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主管部门及其!。他有关?部门:应当加强《对经济适用住房【建,设、交易中违—纪违法行为的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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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:。)擅自改变经—济适用住房或集【资合作?。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!土资源部门按有关】规定:处罚
! (二)擅自提【。高经济适用》住,房或集?资合作建房销售【价格等?。价格违法《。行,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!进行处罚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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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未取得资格【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或?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!其所购买或集资建】设的住房由经—济适用住房主管部】门限期按原价格并】考虑折旧等因—素,作价收购;不—能收购的由》经济适用《住房主管部门责【成其:补,缴,经济适用《住,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与同地《段,同类普通商品住房】价格差并对相—关责任?单,位,和责任人依法予以】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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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三条 》对弄虚作假》、隐瞒家庭》收入: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!适用住房或》单位:。。集,资合作建房的个【人由经济《适,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】期按原价格》并考虑折旧等因【素作价收回所购住】。房并依法依规追究】。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!的依:法追究?相关责任人的—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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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四条 工作人员【在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!中滥: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》。。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!纪追究责任》;涉:嫌犯罪的移送—司法机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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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十五条【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有权对违—反本规定的行为【进行检举和控—告
第《七章 附 》则
?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!发布时尚未》销售的经《济适用住房》执行本办法的—规定:;,已销售的经》济适用住房仍按原】有规定执行此前已】审批但尚未》开工的?经济适用住》房项:目凡不符《。合本办法规定—。内容的事项应按本】办法作相应调—整,
— 第?三十七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!府办公室2》007年7月—12日发布的临沂市!经济适?。用,住房:管,理办法(临政办发〔!2007〕45【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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