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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临沂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办法 — 临政办发〔—。2008《〕48号 》 第一章 总 】则 ? 第一条 》为改进和规》范经济适《用住:房制度保《护当事人合法—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办法(建【住,房〔2?0,。07〕2《。58号)结合我市实!际制:定本:办法 【 第二条 【 本办法《所,称经:。济适用住《房是指政府提—。供政策优惠限定套】型面积和销》售价格按照合—理标准建设面向城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供应具》有保障性质》的政策性住房 】   《  本办法所称【城市低收《入住房?困,。难,家庭是指市区和【。县人民政《府,所在地镇的》范,围内家庭收入、住房!状况等符合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规定条件【的家庭 【 第三条 】 经济适《用,住房:供应对象《。要与廉租住》房保障对《象相衔接市房产【主管部门《。负责:全市经济适》用住房的管理—工作县房《产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—内,经济适用住房的管】理工作   !  市发改、—国土资源、建—设、:规划、?财政:、监察、物价—、国税?、,地税及金融管理等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!责经济适用住房有】关工作?。。 【。 第四条 —发展:经济适?用住房应《当在国家统一政【策指导下坚持—因地制?宜政府主导社—会参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要根据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】水平、居《。民住房状况》和收:入水平等因》素合理确定》经济适用住房的【政,策,目,标、建设标准、【。供应范围和供应【对象等并组织实【施市人民《政府对本行政—区域经济适用住【房工作负总责—对所辖县人民政【府,实行目标《责任制管理 ! ? 第五条 市、县!人民政府《应当在解决城市低】收入家?庭住: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!度计划?中明确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—规模、项《目布局和用地安【排等内容并纳入本】。级国:民经济与社会发【展规划?和住房建设规划【及时向?社会公布 第二】章 政策优》惠 第六条 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!地以:划拨方式供》应用地应纳入—当地年?。度土地供应计—。划确保优先供应 】    — 经济?适用住房建》设项目免收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等各种行政事业】性收费和政府—性,基金经济适》用住:房项目外基础设施】建设费用由政—。府负担经济》。适用住房建设单位】可以以在《建项目?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!房开:。发贷款 】 第七条— 购买《经济适用住》。房的:个人向?银行申请贷款除【符合个人住房贷款】管理办法规定外还】应当出具市、—县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准【予购房的核准通知】 ?  ?   ?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可提取个人住】房公积金和优—先办理住房公—积金贷款经济适【用住房的贷款—利率按有关规—定执:行    】 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建设《和供应要严格执【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!费优惠政策 — 第三章 —建设和价格管理【 第八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要统【筹规划、合理布【。局,、配套建设充—分考虑城市低—收入住?房困难家《庭对交通等基础【设施条件《的要:。求合:理安排区位布局【   —  在商品》。住房小区中配套【建,设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应当《在,。项目出让条件中【明确:配,套建设的经》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】总面积、单套建筑面!积、套数、套型比】例,。、建设标准以及【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!。等事项并以》合同:方,式约定 ! , 第九?条,。 ,经济适用《住,房建设按照》政府组织协调、市】场运作的原则可以】采取:项目法人招标的方】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!和良好社会》责,任的房地《产开发企业》实施;也可以由【市、县?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!适用住房《。管理实施《机构直接《组织建设在经济适】用住房?建,设中应?注重发?挥国有大型骨—。干建: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! 【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!房单套?的建:筑,面积控制在60平】方米:。左右市、县》人民政府根据经【。济发展水平、群【。众生:活水平、住》房状况、家》庭结构和《人口等因素》合理确定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!的,比例并进行》严,格管理 】 第十一条【 , 开发企业已报并】被批:准的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项,目应当按规定要【求开工 ! 第十二条 严】禁,以经济适用》住房名义取得划拨】土,地后以补《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!。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! 】第十三?条 经济《适用住房的建设【应当严格执行基本】。建设程序确保—工程质量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位对】其,开发:建设的?经济适用住房工程】质量:负最终责任向买受】人出具住《宅质量保证》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!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!。工程:质量和?使用安全有》关住:房质量和性能等方】面,的,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!予以明确 【  :。   经济适用住房!的施工和监理应当】采取:招标方式选择具【有资质和良好社会】责任的建《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!施 ? 第【十四条 经》。济适用?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!方式选择物》业服务企业》。实施前期物业服务】也可以在社区居【委会等?机构的指导下—由居民自《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!。区居民基本生—活需要的《物业服务  【 , 第十五条! 经济适用—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!本微利为原则其【。销售基准价》格,及浮动?幅度由有定》价权的价格》主管部门《。。会同经济适》用住房主管部—门依:据经济适《用住: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!定在综合考虑—建设、管理成本【和利:。润的:基础:上确定并《向社会公布房—地产开发企》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利润率按【不高于3%》核定:。;市:。、县人民政府—直接组织建设的经】济适用住房只能按】。成本价销售不得有】利润 】 : 第十六条 经!济适用住《房实行?收费卡制度各有【关部:门,收取费用时必须填】写价格主管部门【核发的交费登—记卡任何《单位不得以》押,金、保证《金等名义变相—向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位收取【费用 》 第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!房销售应当》实行明?码标价销售价格【。不得: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!幅度不得在标价之】外收取任《。何未予标《明的费用经》济适:用,住房价格确定后【应当向社《会公:布价格主管》部门应依法进行监】督管理 《 ,第四章 《 销售管理【 :第,十,八条 城市低收【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应同时【符合下列《条件    !。 (一?)具有当《地城镇户口; 】  ?   (二)家庭收!入符:合市、县《人,民政府划定的低【收入家庭《收入标准; 【     (三】)无房?。或现:住房面?积低于?。市、县?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!。困难标准《; 《     (四【。)市、县人》民政府规定的其他】条件 《     经济适!用,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!。收入标?准和:住房困难标准由【政府:根据当?地商品住房》。。价格、居民家—庭可支配收入—、居住水平和家【庭人口结构等因【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! 第!。十九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管?理应建立严》格的销售管理—机,制 经济适用住房供!应,实行:申请、审核、公示和!轮候制度《 》 第二十条 】 经济适用住—房资格申请采—取街道办事处—(镇人民政府)、】政府:逐级审核并公示【的方式认定 【 第二十!一条 符合条件】的家庭可《以,。持核准通《知购: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!对应:的经济?适用住房购买面【积原则上不得超【过核准面积购买面】。积在核准面》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!。格购买?;超过核《准面积的部分不得】。享受: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!照同地段同类普通】商品住房的价格补】交差价 【 第二—十二条? 居民购《。买经济适用住房后】应当按照《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!屋,。、土:地登记部《门在:办理权属登》记时:应当分别注明经济】适用住房、划拨土地!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!拥有有限产权购买】经,济适用住房不—满5年不得上市【交易购房人因特【殊,原因确需转让—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由政府》按照原价格并考【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!因素进行回购—    【 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满5年购房—人上:市转:让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应按照届时同地】段普通商《品住:房与经济适》用住房?差价的一定比例【向政府交纳土—。地收益?等相关价款》具体交纳比例由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确定:政府可优先回购;购!房,人也:。可以按照政府—所,。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!土地:收益等相关价款后】取得完全《产权 ?   —。  上述《规定:应在经?济适用住房购买合】。同中予?以载明并《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!  《   个人购买【的经济?适用住房在取得完】全产权以前不得用】。于出租经营 【 第二】。十三条 已经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家庭又购》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!适用住房由》政府按规《定及合同约定回购】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!。的,住房困难;已参加】福利分房的家—庭在退回所》分房屋前不得购【买经:济适用住房;—已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:的家庭不得再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 第!五章 单位集资【合作建房 【第二十四《条 距离城区较远】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!房困难户较多—的企业在符》合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、城市规划、】住房建?。设规:划的前提《下经政府批准可以】利用单位自用—土地进行集资—合,。作建房参加单位集】资合作建房的对象】必须限定在》本单位低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 ! , 第二十》五条 ?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】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!成,部,分,按照经济适用住房】的有关规定严格执】行单位集资合作建】房应:。当纳:入当地经济适用【。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!计划管理 】。 , 第二十六【条, 单位集资合—作建:房在满足本单位【低,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购买后》房源仍有少量剩【余的由?。政府统一《组织向符合经济适】用住房购房条件【的家庭?出售:或由政府以成—本价收购后用作【廉租住房 — —第二十七条 — 任:何单:位不得?利用新征用》或新购买土》地组织集资合—作建房?;党政机《。关、事业单位一律不!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 《 第二【十八: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!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。或,参加单位集资合【作建房的人》员不得再次参—加单位?集资合作《建房严禁任何单位】借集资合《作建房?名义:变相实施住房实物】分配或商《品房开?发, : 《 第二十》九条 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!则上不?收取管理费用—不,得有利润 》 : , 第三十【条 ?。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!资,合作建房《款项实行《专款管?理、专项使》用并接受当地—财政和经济适用住】。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! 第六章 监督管】理 第三十一【条 市《、,县,人民政?府要加强《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!的后续管理经—济适用住房主管部】门要切实履行职【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家:庭的居住人员、【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!行定期检查》发现违?规行为及时纠正 ! : : 第三《十二条 经济—适,用住房主管部门及】其他有关《部门:应当加强对经济【适用住房《。建设、交易中违【纪违法行为》的查处? ?     》(一)擅自改—变经:济适用住房或集资】合作建房用》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!部门:按有关规定处罚【 ,。   》  (?。二)擅自提高经济】适用住房或集资【合作建房《销售价格等价格【违,法行为的由价—格部门依法》进行处罚 】    《(三:)未取得资格—的家庭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或参【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!所购买或集》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!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!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!旧等因?素作价?收购;不能》收购的由经济适【用,住房主管部门责【成其补缴经济—适用住房或单位集】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!。同类普通《商品住?房价格差并对—相关责任单》位和责任《人依法?予以处?。。罚 : 》 第三十三条 】 对弄虚作假、【隐瞒家庭收》。入和住?房条件骗购》经济:适用住房或单位集】。资合作建房的—个人由经济适用【住房:。主管: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!考虑折旧《等,因素作价收》回所购住房并—依,法依规?追究责任对出—具虚假证明》的依法?追,究相关责任人—。的,责任 ? 》 第三《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!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和管《理过程中《滥用职权、玩—。忽职守、徇私—舞弊的依法依纪【追究:责任;?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!机关处理《 —。 第三十》五条 ?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!本规:定的行为《进行检?举,和,控,告 : ,第七章 附 则 】 第三十六条 【本办法发《布,时尚未销售》的经济适用》住,房执行本办法的规】定;已销售》的经济适用住—房仍按原有规定【执行此?前已审?批但尚未《开工的经济适用【住房项目《凡不符合本办法【规定内?容的事项应按本【办,法作相应调整—。。 — 第三十七—条 ?本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!沂市人民政》府办公室2》00:7年7?月12?日发布的临沂市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【。办法(临政办发【〔2:007〕4》5号)同《时废: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