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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临沂市经济适】用住房管理办法 】。
临政办发】〔2008〕48】号
第一》章 : 总 则
【第一条? 为改进和》规,。范经济适用住—房,制,。度保护当《事人合法权益根【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办法(建住房—〔2007〕2【58号)结合我市】实,际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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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: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!住房是指政》。府提供政策优—惠限定套型面积和】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!准建: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!。房困难家庭》供应具有《保障性质《的,政策:性住房?
》 : 本办法所称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是指市区和县】人民政府所在—地镇的?范围内家庭》。收入、住房状况等】符,合市、?。县人民政府规—定条件的《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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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!与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相衔接市房产【主管部门负》责全市经济》适,用住房的管理—工作县房产主管部】门负:。责本行政区域内经】济适用?住房的管理》工作
》 》市发改、《国土资源、》建设、?规划、财政、—监察:、物价、国税、地】税及金融管》理等部门根据—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!。用住房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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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》发展:经济:适用住房应》当,在国家统一政策指】导下坚持因地—制,宜政府主《导社会参与》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要根据当《地经:。济社会?发展:水平、居民住房【状况和收入水—平等:因素合理确》定经济适用住房的】政策目标、》。建,设标准、供应范【围和: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!施市人?民,政府对本行政区域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工作负总责—对所辖县《人,民政府实行目—。标责任制管》理
【 第五条》 市、县人民政府!应当在?解,决城市低收入家庭】住房困难发》展规划和年》度,。计划中明确经济【适用:住房建?设规:模、项?目布局和用》地,安排等内容并纳【入本级国民经—济,与社会?发展规?划和住房建设—规划及时向社—会公布
第二【章 :政策优惠
第【六条 《。。经,济适用住《房建:设用地以划拨方【。式,供应用?地,应纳入当地年—度土地供应计—划确保优先》供应
》 》经济:适用:住,房建设项目免收城】市基础设施》配套:费,等各:种行政事《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!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!外,基础设施《建设费用由政府负】担经: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!。。项目作抵押》向,银行申请住房开发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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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 购买》经济:适,用,住房的个人向银行申!。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!房贷款管理》办法规定外还应当】出具市、县经济【适用住?房主管部《门准予购房的—核准通?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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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】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可提取个人住—房公积金和》优先办?理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经济适》用住:房,的贷款利率按—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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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济《。适用住房《的建设?和供应要严格执行】国,家规定?的各项?。。税费:优惠政策《
第三章 建设!和价格?管理:
第八条 — 经济适用》住房要统筹规划、】合理布局、配套建设!充分考虑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对交通等基础设】施条件的要求—合理安?排,区位布局
】 在商—品住房小区中配套】建设经济适用—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!。让条件?中明:确配套?建,设的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建设总面积、单套建!筑面积、套》数、套型《。比例、建设标准以】及建:成后移交或者回【购等事项《并以:合同方式约》定
!第九条?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按照政府组织协【调、:市场运作的原—则,可以采取项目—法人招标的》方式选?。择,。具有相应资》质和良好《社会责任的房地【产,。开发企业实施;也可!以,由市、县人》民政:府确定的经》济适用?住房管理实》施机:构直接组《织建设在经》济,适用住房建设—中应注重发挥国有】大型骨干建筑企业】的积极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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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经【济适用住房》单套的建筑面积【控,制在60平方米【左右市、县人民【政,府根据经济发—展水平、群》众生活水《平、:住房状况、家庭结】构和人口《等因素合理确定经】济适用住房建—。。设规模和套型的【比例并进行》严,格管理
! 第十一条— 开发企业已报】并被批准的》经,。济,适用住房建设—项目应当按》规定要求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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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二条 严禁以经济】适用住房名义取得】划拨土地后以补交】。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!相进行?商品:。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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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。条, 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建设应当严格执】行基本建设》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经!。济适用住房》建,设单位?对其开发建设的【经济:。适用住房工程—质量: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!出具住宅质量—保证书和住》宅使用说《明,书并承担保修—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!。使用安全有》关住房质量和—。性能等方面的要【。。求应在?建设合?同,中,。予以明确
【 ? 经济《适用:住房的施工》和监理应当采—取招标方式》选择具?有资:质和良好社会责任】的建筑企《业和监理公》司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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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!招标方式选择—物业服务企业—实施前期物》业服务也可以在【。。社,区居:委,会等机构的》指导:。下由居民《自我管理提供符【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!活需要的物业—服,。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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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经济适用住》房的价格《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!则其销售基准价格】及浮动幅度》由有:定价权的价格主【管,。。部门:会同经济《适,用,住房主管部门依【据经济适用住—房价格管理》的有关?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!、管理成本和利【润的:基础:。。上确定并《向社会公《布房地产开发企业】实施的经《济适用住房项目利】润率按不高于3【%核定;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直接组?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!房只能按《成,本价销售不得有【利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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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六条?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!收,费,卡制:度各有关部门收【取费用时必须填写】价格主?。管部门?。核发的交费登记【。卡,任何单位不得—以押金?、保证金《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!用住房?。建设单位《收取: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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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条 《经,济适:用住房销售应—当实行明码》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!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!度,不,得在标?价之外?收,取任何未予标明的】费用经济适用住【房价格确定后应【当向社会公布—价格主管《部门应?依法进行监》督管理
第四【章 销—售管理
第—十八:条 城?。市低收入家庭申【请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应?。同时符?。合下列条件》
】(一)具有当—地城镇户口;
】 》 (二)家庭—收入符合市、—县人民政府》划定的?低,收入家庭收入—标准;
】 (三)无【房或:现住:房面积低于市—、县:人民政府规定—的住房困《难标准;
! (四)市、】县人民政府规定【的其他条件》
经!济适用住房供应【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!和住房困难标准由】政府根据当地—商品住房价格、【居民:家庭可支配》。收入、居住水平和】家庭:人口结构等因素【确定实?行动:态管理
! , 第十九条 经济适!用住房管理应建立】严格的销售管理机】制, 经济适用》。住房供应实行申请】、审核、《。公示和轮候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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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 — 经济适用住—房资格?申请:采取街道办事处【(镇:人民政府)、—。政府逐级审核—并公示的方式认定】。
【 ,第二十一条》 符合条》。件的家庭《可以持核准》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!面积相?对应:的经济适用》住房购买《面,。积原则上不得—。超过核准面积购买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!的按核准《的价格购买;超【过核准面积的部【分不得享受政—府优惠由购房—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!通商品住《房的价格补》。交差价
! , 第二十二》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后《应,当按照规定办理【。。权属登记房屋、土地!登记部门《在办理权属登记时】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!用住房、划》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!购房人拥有有限【产权:购,买,经济:适,用,住,房不满5年不得上】。市,。交易购?房,人因特殊《原因确需转让—经,济适用住《房的由政《府按照原价》格并考虑折旧和物】价水平等因素进行】回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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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。 购买经济适—。用住房满《5,年购房人《上,市转让经济适用【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!地段普通《商品住房与经济适】用住:房差:价的一定比例向政】府交纳土地收益【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!比例由市、县人【民政府确定政府可】优先:回,购;购房《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!定的标准向》政府交?纳土地?收益等?相关价款后》取得完全产权
! , 上述规定!应在经济适用住房】。购买合同中予以载】明并明确相关违约】责,任
》。 ? 个人购买的经济】适用住房在取—得完全产权以前不】得用于出租》经,。营
】 第二十三条 已经!购买: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家庭又购买【其他住房的原经济】。适用住房《由政府按规定及【合,。。。同约定回购用于【解,决低收入家庭的住】房困难;已参加福利!分房:的家庭在退回—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!经济适用住》房;已购买经济【适用住?房的家庭《不得再购买经—济,适用住房
第五】章 单?。位集资合作》建房:
第二十四条】 距离城区较远【的独立工《矿企业和《住房困?。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!合,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、城市】规划、住《房建:设规划的前提下【经政府批准可以【利,用单位自《用土:地进: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!单位集资合作建【房的对象必须—限定在本单位低收入!住房:困难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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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【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!是经济适用住—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!济适用住房的—有关规?定严:格执行单位集资合】作,建房应?当纳入当地经—济适用?住房建设计划和【用地计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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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六:。。条 单位集》资合作建房在—满足本单位低—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购买后—房源仍有少量—剩,余,的由政府统一组织】向符合经济适—用住房购房条件的】家庭出售或》由政府以成本价收】购后用作《廉租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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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七》条 ?任何:。。单位不得利用新征】用或新购买土—地组织集资合作【建房;党政机关、】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!单位集资《合,作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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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已参加—福,利分房、《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!。资合作?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!参加单?位集资合《作建:房严禁任《何单:位借:集资合作建房名义】变相实施住房实【物分配或商品房开】发
!第二十九《条 单位集资合】作建房原《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!不得有利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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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 向【。职工收取的单位【集资合作建房款项】实行专款管理—、专项使用并—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!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!监督
第六章 监!督管:理
?第三十?一条 市、县人民!政府要加强对已购】经济适?用住房的后续管【理经济适用住—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!行职责对已购经【济适用住房家庭【的居住人员、—房屋的使用》等情况?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!。规,行为及时纠》正
【 第三十二条 经!济,适用住房主管部【门及其?他有关部《。门应: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、交》。易中违纪违法行【为的查处
】 ? (一)《擅自:。改变经济《适用住房《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!。。性,质的由国土资源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!。
? (二)】擅,自提高经济适用【住房或集资合作建】房销售价格等价格】违法行为的》由,价,。格部门依法进行处】罚
《。 (三)未!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!经济适用住房—或参加集《资,合作建房的其—所购: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!由经济?适用:住房:主管:部门限期按》原价格并考虑—折,旧等因素作》价收购;不能收【购的由经济适用住】房主管部《门责成其补缴经【济适:。用,。住,房或单位集资合【作建:房,与同地段同类普【通,商品住?房价格差《并对相关责》任单位?和责任人《。依法予以《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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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! , 对弄虚作假、【隐,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!件骗购经济适—用住房或单位集资】合作建房的》个人:由经:济适用?住房主管部门—限期按原《价格:并考虑?折旧等因素作价【收回所购住房并依】法依规追究责任对】出具虚假证明的【依法追究相关—责任:人的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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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四条 】工作人员在经济适】用住房建设和—管,理,过,。程,中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:。。、,徇私舞弊《的,依法依纪追究—责任;涉《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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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【条,。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有权对违》反本规定的》行为:进行检举和控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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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章 附 则》
第三十六条【 本办法发布—时尚未销售的经济适!用住房执行本办【法的规定;已销售】。的经济适用住房仍】。。按原:有规定执行》此前已?审批但?尚,未开工的经济—适用住房项目凡【不符合本办法规【定内容?的事项应《按本办法作》相应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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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七?。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临沂市人【民政府办公室20】07年7月1—2日发布的临—沂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:办法(临政办发【〔20?07〕45》号)同时《。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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