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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【。 临沂市《经济适用住》房,管理:办法 《 临政办发〔】2008〕48【。。号 第一》。。章 总 则— ?第一条 《为改进?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!制度:保护当事人合法【权益根据经》济适用?住房管理办》。法(建住房〔2【007〕《258号《)结合我市》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— 第二条 ! 本办法所称经济】适用住?房是指政府提—供政策?优惠限?定套型?。面积和销售价—格按照合理标准【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!住房困难《家庭供?应具有?保障性质的》政策性住房 !    本办法所】称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!。区和县?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的范【围内家庭收》入,、住房状况等—符合市、县人民政府!规定条件的》家庭 ? 【第三条 经济适用!住房:供应对?象要与廉《。租住房保障对象【相衔接市房产—主管部门《负责全?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!。理工作?县房:产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经,。济,适用住房的》管理工作 】    市发—改、国土资源、建】设、规划、》财政、监《察、:物价、国税》。、地税及金融管【理等部门《根据职责分工—负责经济《适用住房有关工作】 — 第四条 发】展经济适用住房【应当在国家统—一,政策指导下坚持因】地制:宜政府主导社会参】与市:、县人民《政府要?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!。展,水平:、居民住房状况【。和收入水平等—因素合理确定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》的,政,策目标、建设标【准、供应范围和供应!对,象等并组织》实施市人民政—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!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!对所辖县人民—政府实行《目标:责任制管理 — 《 第五条 【 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在解: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!房困难发展规—划和年度计》划中:明确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》规模、项《目布:局和用地《安排等内容并纳【。入本级国《。民经济与社会发【展规划和住房建设】规,划及时向社会公【布 第二》章 政策优惠 】第六: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用地【以划:拨方式?供应用地《应纳入当地年—度土地供应》计划确保优先供【应 ?     经【济适用住房》建设项目免》。收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等【各种行?。政事业性收费和政】府性基金经济—适用:住房项目《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!。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!在建项目作》抵押向银行申—请住房开发贷—款 ? 》 第七条 —购,买经济?适用住房的个人【向银行申请》贷款:除符合个《人,住房贷款管理办【法规定外还应当出】具市、县经济适用住!房主管部门准予【购房的核准通知 】    【 购:买经济适《用住房?可提取个人住—。房公积金《。和优先办理住房公】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!房的贷款利率—按有关规定执行【   —  经济适用—住房的?建设和供《应要严格执行国家】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!政策 ? 第三章 建设】。和价格?管理: 第?八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要统筹》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配!套建设充分考虑城】市,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:对交通等基础设【。施条:件的要求合理—安排区位《布局:。   —  在商品住房小】区中配套《建设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应当在项目出—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!设的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建设总面》积,、单套建筑面积【、套数、套型比例、!建设标准以及建成】。后移交?。或者回购等事—项并以合同方式约】定,。 【 第九条 》经济适用住》房建:设按照政府组织【协调:、市场?。运作的原则》可以采取《项目法人招标—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!资质和良好社—。会责:任的房地《产开发?企业实?施,;也可以由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!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!直接组织建设在经】。济适:用住房建设中应注】重发:挥国有?。大型骨干建》筑企业的积极作【用 ? : : , 第十?条,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!。的建:筑面积控制在60平!方米:左,右市、县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】发展水?平、群众生活水平】、住房状况、家【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!合理确定经济适【用住房?建设规模和套型【的比例并进》行严格管理 — 【第十一条 》 开发企业已—报并:被批准的经》济适用?住,房建设项目应当【按规定要求》开工 】 第十二条 严】禁以经济适用—住房名?义取得划拨土地【后,。以,补交土?。地出让?金等方式《变相进行商品—房开发 】 第《十三:条 经济适用住房】。的建设应当》严格执?行基本?建设: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单位对其开》发建设的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工程质量负最终【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!宅质量保《证书和住宅使用【说,明,书并承担保修责【任确:保工程质量》和,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!。量和性能等方—面的要求应在建设】合同中予以》明确    ! 经济适用住—房的:施工:。和监理应当采—取招: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!和良好社会责—任的:建筑企业和监—理公司实《施 : 》 第十四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项目可】采取招标方式选【择物:业服务企业》实施前?期,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!区居委?会,等机构?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!管理提供符合—居住区居民基本生】。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!   第!十五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的价》格应当以保本微【利为原?则其销?售基准价格》及浮动?幅度由?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!部门会同《。经济适用住房主【管部门依《据经济适用》住房价格管理的【有关规定《在综合考虑建—设、管理成本和【利润的?基,础上确定并向社会】。公布房地《产开发企《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!房项:。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!%,。核定;市《、县人民政府直接组!织建设的经济适【用住:房只能按成本价【销售不得有利润 ! 《 : 第十》六条 ?经济适用《住房实行收费卡制】度各有关部》门收取费用时必须】填,写价: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!费登记卡任》何单位不得》以押金、《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!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单位收取费用 【 , 第十】。七条 ?经济适?。用住房销《售应当实《行明: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!。高,。于,基准价格及上浮幅】度不得在标价之外】。收取任何《未,。予标明的费用经【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!后应当向《社会公布价》格主:管部门应依法进【行监督?管理 第》四章 ? 销售管—理, 第?十八: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!申,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应同时符合下列条】件,     】(一)具有》当地城镇户口; 】     (二!)家庭收入符—合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划定的低收入】。家庭:收入标准; 】     (三【)无房或现住房【面积低于《市、县人《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!难标准; —     (四)!市、:县人民?政府规定《。的其他条件 —    — 经济适用住房供】应,对象的家庭》收入标准和住房【困难标准由政府【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!。格、居民家庭可支配!收入、居住水平和家!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!定实行动态管理 】 》 第十九》条, 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应:建立严格的销售管】理机制 经济适【用住:房供应实行》申请、审核》、公示和轮候制度】 》 , 第二十条— 经?济适用住房》。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!事处(镇人》民政府)《。、,政府逐级审核并公】示的方式认定 ! 第二十】。一条 符合条件】。的,家,庭可以持核准通知】购买一套与核准【面积相对应的经济】适用住房购》买面积原则上不得】超过核准《面积购买《。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!的按核准的》价格购买;超—过核准面积的部分】不,得,。享受政府优惠—由购房人《按,照同地段《同类普?。。通商品?住房的价《格补交差价 】 《 第二十二条— ,。居,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后应当按照规—定,办理权?属登记房屋、土【。地登记部门在—办理权属登记—时应当分别注明经】济适用住房、划拨】。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!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!。买经济适用住房不】满,。5年不得上市交【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!确,需转让经济适—用住房的由政府【按照原价格并—考虑折旧和物价【水,平等因素进行回【购 ?  ?   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《满5年购房人上【市转让?。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应按照届时》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!与经济适用住房【差价的一定比例向】政府交纳《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!具体交纳比例由市、!县人民政府确定政】府可:优先回购;》购房人?。。也可以?按照政府所定—的标准向政府交【纳土地收《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!完全:产权  】   上述》规,。定应在?经济: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!予以载明并明确【相关:违约责任  !   ?个,人购买的经济适【用住房在取得完全】产,权以前不《得用于出租经营 】 《 , 第?二十三条 已经购买!经济:适用住房的家庭又】购买其他《。住房的原《。经济适用住房—。由政府按规定及【合同约定回购用于解!。决低收入家庭的住】。房困:难;:已参加福《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!所分房?屋前不得购》买经济适《用住:房;已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 《第五章 单》位集:资合作建房 】第二十四条 距离】城区较远的独立工】矿企:业和:住房困难户》较多的?企业在符合》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、城市规—划、住房建设规划的!前提下经政府批准】可,以利:用单位自用土地【进行集资合》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!合作建?房的对?象必须限定在本【单位低收入住—房困难家庭 !。 第二十五条!。 单位集资合—作建房是经济适用】住房的组成部分【按照经济适》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!格执行单位》集资合作建房—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计划和】用地计划管理 【 , 第二十!六条 单位集资【合作建房在满足【本单:位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购买后—房源仍有少》量剩余的由政府【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!适用住房购》房条件的《家,庭出售或由》政,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!作廉租住房》。 】第二十七条》 任何单位不得利!用新征用或新购买】土地组织集资合作】建房:;党政机关、—事业单位一律—不得搞单位》集资合作建房 ! 第二【。十八条? 已参加福利分房、!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》或参加单位》集资合作建》房,的人员不得》。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!。作建房严《禁任:。何单位借集》资合:作建房名义变相【实施:住房实物《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!。 》。 :第二十九条 单】位集:。资合作建《房,原则上不收》取,管理费用不得—有利润 】 第三十—条 向职工—收取的单位》。集资合作建房—款项实行专款管理、!专项使用并》接受当地财政和经】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!。的监督 第六章】 监督管理》 第三十》一条 市、—县人民政府要加强】对已购经济适用【住房的后《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!主管部?门要切实履》行职责对已购经【。济适用住房家庭【的居住人员、房屋的!。使用等情况进—行定期?检查发现违》规行为及时纠正【 《 《第三十二条 经济】适用住?房主管部门》及其他有关》部门应?。当,加,强对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、,交,易中违纪违》法,行为的查处 【  ?   (一)—擅自:改变经济适用住【房或集资合作建【房用地性质的—由国土资源部门【按,。有关规定处罚—     (!二)擅自提》。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!资合作建房》。。销售价格《等价格违法》。行,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!。进行处罚《    【 (:三)未取得资格的】家,庭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或参》加集资合作建房的】其,所购买或集资建【设的:住房由?经济适用住房主【管部: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!虑折旧等因素—作价收购;不能【收,购的:由经济适《用住房主管部门责】成其补缴《经济适用《住,房,或单位集资合作【建房与同地段同类】。普通商品住房—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!单,位和责任人》依法予?以处罚 》 第【。三十三条《 对弄虚作假、】隐瞒家庭收入—和住房条《件骗购经济》适用住房或单位集】资合作建房的个【人由经济适用住【房主管部门限期【按原价格并》考虑折旧等因素作】价收回所购住房【并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】对出具虚假证明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!人的责任 ! 第《三十:四条 工作人员在经!济适:用,住房建设和管—理过程?中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《私舞:弊,的依法依纪追—究责任;涉嫌犯【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!理, 》 第三十五条 ! 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!对违反本《规定的行为进行【检举和控告 第七!。章 附 则 【第三十六条 —本办法?发布时尚未销—售的经济适用住房】。执行本办法的规定;!已销售的经济适用】住,房,仍按原有规定—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!未开工?的经济适用住房【项目凡不符合本【办法规?定内:容的:事项应按本办—。法作相应调》整 — ,。 第三十》七条 本办法【自发:布,之日起施行临—沂市人民政府办公】室200《7,年7月1《2,日发:布的临沂市经—济适用住房管理【。办法(临政》办发〔2007【〕45号)》同时废止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