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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临沂《市建筑兼营市政施】工资质企业》市政工程质》量安全管理》规定
【临沂: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!沂市建筑兼营市政】施工资?质企业市政工程质】量,安全管理规定的【通知
临建】发〔2009—。〕79?号
各】县(区)建设—局临沂高新》技术产业开发—区,建设局临沂》经济开发区建设局】市直施工企》业
? : 为加强我—市建筑企业兼营市】政施工资质》企业所承揽市—政工:。程质: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!工程质?量和:。施工安全特制定临沂!市建筑兼《营市政?施工资?质企:业市政工《程质量安全管—理规定现印发给【你们请结合各自实】际认真贯《。彻落:实
二0【0九年四月》十六日
第—一章 总 则
第!一条 为加强—我市:建筑:企业兼营市政施【。工资:质企业所《承揽市政工》程,质量:安全管理保证市【政工程质量和—施,工安全依《据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?、建设工程安全生】产管:理条例、山东省建设!厅关:于,规范:建筑企业兼营市政】施,工,资质管理工作的通】知(鲁建《城字[2007]】51号)等规—定结合本市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】。
—。 第二条》 凡在本市行—。政区域内《。从事兼营市政施【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!规定本规定所指市】政工:程包括城市的道路、!桥涵、隧道、—。给排水、防洪—堤坝、?燃气、集中供—热、路灯及绿化【等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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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市建筑《兼营市政《工,程质量安全》管,理工作各县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市政工程》质量安全《管理工作市建—。。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!管,理处:受市建?设,行,政主:管部:。门委托负责全市建】筑兼营市政》工,程质:量,安全: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!工,程质量?安全监督《机构:受,县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!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!监督管理
第二章! 兼营?企业管理
第四条! 兼营企业必须【依法取得兼》。。营市政施工》资质并在《市政施工《资质等级《。许可的?范围内承《揽,工程不得转》包或违?法分包工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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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条 应建立健】全质量目标责—任制确?定专职工程项目经理!技术负?。责人:和质量及施工管【理负责人并保证其正!常运行施工现场【项目经理及管理人】员必:须与投标《文,件相:一致项目经理执业】资格证?书允许?从事的?建筑活动必》须,与实际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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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应设立【质量管理《。机构现场质量管理人!员必须配套持证上岗!。施工现场使用—的质量检测和计【量器具要配套定【期检修?校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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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兼营!企业应?依法取得《市政施工安全生【产许:可证书健全安—全生产责任考核【机制完善安全—生产:保障体系兼营—企,业,的法定?代,。表人:。是本:单,。位安全生产》的第一责任》人对本?单,位的:安全生产负全面【责任:;项目经理是项目安!全,生产的第一责任人】对本项目的安全生】产,。负全面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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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应当设!立安全管理机构按】照规定配备与其【生产规模相适应的、!具,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!的,安,全管理人《员施工单位应当实】行全员安全教育培】训制度未经安全【生产培训《教育或者培训教【育不合格的》不得上?岗作业?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!种,的人员应当》经省建?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考》核合格后《持证上?岗
【 第九《条 必?须为从事危险作【。业,的职工办理》意外伤害保险支【。付保险?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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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《 应按国家颁布的】有关:安全生?产法律、法规和标准!的要求组织施工保】证建:设工程安全措—施和施工现》场临时设施》费用:专款专用施工组织】设计:。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!产措施对《危,险性较大《的作业应编制专【项安:全施工组织设计【
【 第十一条 —应建立健全安全【生产检查制度—加强:对施工现场安—全生产的检查—督,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!。操作规程和技术标】准,发,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!患,。及,时制止和纠》正违反施《工安全技术》规范规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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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二条 工程竣工前】兼营:企业:应将施工现场安【。全状况的综合分析】报,告和管理资料报送】建设:工程安全监督管理】机构进行综合—评定安全评定—报,告作为工程》综合验收的必查【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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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》 施工现《场发生安全》事故兼营企》业应按?安全生产事故报【。。告调查处理条例规】定立即向《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!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!发生:后兼营企业应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】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!事故扩大需》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!当做出标《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!场重要痕迹应当拍】照或录像妥善—保管好?有关物品
第【三章: 施工质量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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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 兼营?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!纸和施工技》术标准施《工不得擅自修改工】程设: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!工过程中《发现:设计文字和图—纸有差错《的应及时向》监理:或建设单位提—出意:见和建议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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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五条 必须建立、!健,全施工质量检验【制度严格工序—管理做好隐蔽—工程的检查》、验收?和记录隐蔽工程【在隐蔽?前兼营施工企业应及!。时通知监理、建设】单位和?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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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【施工单位必须按照】工程设计要求、施】工技术标准》和,。合同约定对进入【施工现场《的建筑材料、建【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!品混凝土《进行检验检验应当】有书面记录和专【人签:字未经?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!的严禁使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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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七条 对主要【部位及结构层—等涉: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!试,。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!。建设单?位或工程《监理:单位监督下现场【。取样并到有资格【的检验机构进行见】证送样检《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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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对道路主【次干道、街巷改造稳!定土及沥《青混合?料必须采用机械摊铺!的施工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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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十九》条, 加:。。强日常质《量检查克服长—。期以来形成》的“重现场、轻内业!重施工?。、,轻管理重外观—。、轻:隐蔽”的现象—确保工程进度与【施工技术资料整理】同步进行认真查处施!工资料?弄虚作假的现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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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对施工过程》中出现质量问题【的工程或竣》工验收存《在问题的工程施【工企业应及》时负责返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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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!建立、健全教育培】训制度加《强,对,职工:的教育培训;—未经教育培》。训或者考核不合【格的人员不得上岗】作业
第四—章 :施工安全管理—
第二十二条【 施工现场的安全】管理:由施工企业负—。责实行?施工总承包的—。工程项目由总承【包企业负责分—包企业向总承包【企业负?责服从总《承包企?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!生产:管理总?。。承包企业对分—包,企业造?成,的事故承担连带责】任,分包企业《。不服:从总承包企业安全管!理发生事故》。的由分包企业承【担主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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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!的安全管理和安【全,。措施必须《符合有关规》。范、标准和建设主管!部,门文件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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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条 】对桥梁、涵洞、【隧道、?防洪堤坝等》工程施工现场应【实行封闭《管理施工现场的道】路应当平整、—硬化、并有交—通指示标志》危险地段《应设置安全通—道并悬?挂警示标志》施工中不得使—用竹:质材料?。搭,设脚手架不得—使用建设部淘汰机械!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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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 对《施工:。现场的?道路、给排》水、燃气《、集中供热、—路灯:、绿:化等工?程要规范《合理的?设置围挡、路障【、标识在主要交【通路口要设专—职,指,挥,员,。指挥过?往车辆和《。行人夜间要设彩色】标志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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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六?条 施工现场应【设置符合安全卫生】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!、,膳食和饮《。用,水等施工现场应当】配备急?救人员设置必要【。的医疗?和,。急救设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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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! 施: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!准要求的《消防设施;在—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!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!使用易燃《、易爆器材时应采】取特殊的消防安【全措施?
第!二,十八:条 涉及深基坑、地!下暗挖、高大模【。板、重型吊装等工】程的施?工方:案,。应经:相应级别的专—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!方可施?工基坑施《。工时应设置合理安】全有效的临边防护、!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!物危险沉降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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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九条 施工现】场,临时用电应实行三】相五线(TN-S专!。用保护零线)、三】。级配电两级保护【、末级开关箱—"一机?、一闸、一漏、一】箱"等制度对施工】现场:外小于安《全,距离的输电》。线,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!。防,护措施供电部门应】。为施工?企业实施防》护措施?提供必要《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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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条 施工单位应】建立安全技术档【案管理?制度施工现场的各】项安全?技术资?料应做到及时、【完整归档并由专人】管,理
第五章 【附则
《第三:十一条? 违《反本规定按建设工程!有关法律法规规【。。定处罚
! 第三十二条 本!规定由?临沂市建设局负责】解释
】。 , 第三十三条—。 ,本规定自公》布之日?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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