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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临沂市建筑兼【营市政施工》资质企业市政工程】质量安?。全,管,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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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建设】局,关于印发临沂市建】筑兼营市政施工资】质,企业市?政工程质量安全管】理规:定的通知《
《临建发〔2》009〕7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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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】区)建设局临沂【高新技术产》业,开发:区建设局《临沂经济开发区建】设局市?直施:。工企业
— 为加强我【市建筑企业兼—营市政施工资—质企业所承揽市政工!程质量安全》管理: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!施工安全特制—定临沂市建筑—兼营市政《施,工资质企业市—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!规定现?。印发给你们请结【。。合各自实际》认真贯彻落实
】 二00九年四】月十六日
—第一章 总 则【
第一条 为加】强我市建筑企业兼】营市:政,施工资质企业所承】揽市政工程质量【安全管?理保:证市政工程质量和】施工安全依据建【设工程质量》管,理,条例、建设》工程安?全生:。产管理条例》、山东省建设厅关】于规范建筑企业兼营!市政施工《资质管理工作的【。通知(鲁建》城字[2007]】5,1号)等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特制【定本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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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凡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事兼营市政施【工,的企:业,。均应遵守本规定本】规定:所指:市政:工程包括城市的道路!、桥涵、《隧道:、给排水、防洪堤】坝,、燃气、集中—供热、路灯及绿【化等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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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市?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全市建筑—兼营市?政工程质量安全【。管理工作各县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:行政区域内》市政工程质量安【。全管:理工作市建设安全】工程:质量监督管理处受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委托负责《全市建筑兼营市政工!程质量安全的日【常,监督管理《。各,县工程质量》安全:监督机构受》。县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委托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市政工程《质量安全的》日常监督管》理
?第二章 兼营—企业管理
第【四条 ?兼营企业必须依法】取得兼营市》政施:。工资质?并在市政施工资【质等:级许可的范围—内承:揽工程不《得转包或违法分包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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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应】。建立健全质量目标】责,任制确定专职工【程项目经理技—术负责人和》质量及施工管理【负责人并《保证其正《常运行施工》现场项目《经,理及管理人员必【。须与投标文》件相一致项目经【理执业?资格证书允许从事】的建筑?。活,。动,必须与实际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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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 应【设立质量《管理机?构现场质量管—理人员?必须配套持》证上岗施工现—场使用?的质量检测和计量器!具要配套定期—检修校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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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 兼营企业应—依,。法取得市政施工安】全生产许《可证书健全安全生产!责任考核机制完【善安全生产保障体】系兼营企业的—法定代表人是—本单位安全生产【的第一责任人对本】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!面责任;项目—经理是项《目安全生产的—第一责任人对本【。项目的安全生产【负全:面责任?
第!八,条 应当《设立安全管理机构】按,。照规定配备与其【生产规模相适应的】、具有工程系列【技术职?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!工单位?应当实行全》员,安全:。教育:培训制度未经—安,全,生产培训教》育,或者培训教育不【合格的不得上—岗作业安全员和【从事特?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!省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考核:合格后持证》上岗
】 , 第九条《 必须为从事危【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!外伤害保险支—。付保:险费
!。 第十条 应按国家!颁布的有关安全生】产法:律、法规和标准【的要求组《织施工?保证建设《工程:安全措施和》施工现场《临时设施《费用专款专》。用施工组织设计【中应有明确的安【全生产?措施对危险性较【。大的作业应编制【。专项安全施》工,组织设计《
【 ,第十:。一条 应《建立:健全安全《生产:检查制?度,加,强对施工现》场安:全生产的《检查督促作业人员】遵守:。安全操作规》。程,和技术标准发现并】处,理安:。全事故隐患及时【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!安全技术规范—规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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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工程竣工》前兼营企业应将施工!现场安全《状况的综合分析报】告和管?理资料报送》建设工程安全—监督:管理:。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安!全,评,。定报告作《为工程综合验收的】必,查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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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!生安全事故兼营企】业应按安全生产【事故报告《调查处理条》。例规定立即向—当地建设工程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】报,告事故?发生后兼《营企业应当严—格保护事故现—场采取?有效措施防止事故】扩大:需要移动现场—物件时应当做出【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!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!照或:。录像妥善保管好【有关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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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施—工,质量管理
第十】四,条 兼营企》业必须按《照设计图纸和施【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!。擅自修改工程设【计不得偷《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!发现设计文字和【图纸有差错的应【及时向监理或建设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】。议
】 第十五条》 必须?建立、健《全施工质量检验制】度严:格,工序:管理做好《隐蔽工程的》检查、验收和记录隐!蔽工程在隐蔽前【兼营施工企业应及】。时通知监理、建设单!位和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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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施工单》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!。要求、施工技术标】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!施工现场的建筑材】料、建筑构配件【、设:。备和商品混凝土【进行检验检验应【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!签,。字未经?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!的严禁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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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对主要部位—及结构层等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】块、试件以及有关】材料应在建设—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!监,督下现场取样并到】有资格的检验机构】进行:见证:送样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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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《条 对道路主次干】道、街巷改造稳定】土及沥?青混合料必须采用】。。机械摊铺的施—工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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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 加强—日,常质量?检查克服《长期以来《形成的“《重现场、轻内业重】施工、?轻管理重外观、轻】隐,。蔽”的现象确保工】程进度与《。施工技术资料—整理:。同步进行认真查【。。处施工资料》弄虚作假的现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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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,条 对?施工过程中出—现质量问题》的工程或竣工验收存!在问题的工程施工】企业:应,及时负责返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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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:条 施工企》业应当建立、健【全教育培《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!教育培训;未经教】育培训或《者考核不合格—的人员不《得上岗作业》
第?四章 施工安全【管理
第二十【二条 施工》。现场:的安全管理》由施工企《业负:责实行施工总—承包的工程项目由】。总,承包:企,业,负责分包企业向【总承包企业负责服】从总:承包企业对施工【现场的安全生产【管理总承包》企业对分包企业造】。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!任分包企业》。不服从总承包—企,业安全管理发—生事故的由》分包企业承担主【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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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施工现场的【安全管理和》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有!关规范、标准和建设!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!
— 第二十四条【 对桥梁、涵—洞、隧道、防—洪堤坝等工程—施工现场应实行【封,闭管理?施工现场《的道路?应当平整、硬化【、,并有交通指》示标志?危险地段应设—置安全通道并悬挂】警示标志施工中【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!设脚手架不得—使用建设部》淘汰机械《设备:
第!二十五?条 对施工》现,场,的道:路、给排《水、燃气《、集中供热》、,路灯、绿化等工程】要规范合理的设置围!挡、路障、标—。。识在主要交通路口要!设专:职指:挥员指挥过往车【辆,和行人夜间》要设:彩色标?志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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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施?工现:场应设置符合安全】。卫生要求的》职工:生活设?施、膳食《和饮用?水等施工现场应当】配备急?。救人员设置》必要的医疗》和急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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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】。条 施工现场应设】置符合标准》要求的?消防设施;在—容易发生火灾—的部位进行施—工或者储存和使【用易燃、易爆器材】时应采取特殊的【消防安全《措施
】 第?二十八条 涉—及深基坑、地—下暗挖、高大模板、!。重,型吊装等工程的施】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!的专家委员会—审查批准《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!时应设置合理安全】有效的临《边防护、排》水和防?止,临近建筑物危险【沉降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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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九条 施工—现场临时用电应【实行三?相五线(T》N-S专《用保护零线)、【三,级配电?两级保护、末级【开关箱"一机—。、一:闸、一漏、一箱"】等制度对施工现场】外小于安全》距,离的输电线路应【采,取特殊?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!部门应?为施工企业实施【。防护:措施提供必》要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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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条 施工单位应建】。立安全?技术档案《。管理制度施工现场】。的各项安全技术【。资料应做到及时、完!整,归档:并,由专人管理
第】五章 附则
【。第三十?一条 》违反:本,。规定按建设工程有】关法律?法规规定处》。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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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二条 ?本规定由临沂市建】设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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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 本规》。定自公?布之:日起实?施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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