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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临沂市?建筑兼?营市政施工资质【。企业市政工程质【。量安全?管理规定《
临沂市建!设局关?于印发临沂市建筑】兼营市政施工资【质企:业市政工《程质量安全管—理规:定的通知
临!。建发:〔200《9〕7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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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《区,),建,设局临沂高新技【术产业开发区建【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!建设局?市直施工《企业
— 为加强我市建】筑企业兼营市政施】工资质企业所承揽市!政工程质量安—。全管:理确保市政工程质量!和施工安《全特制定临》沂市建?筑兼营市政》施工资质《企业市政工程质【量安全管理规—定现印发给》你们请?。结合各自实际认【真贯:彻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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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二00》九,年四月十六日
】第一章 总》 则
第一条 为!加强我市建筑—企业:兼营市政施工—资质企业所》承揽市政工程—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市!政,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!依据建?设工程质《量管理条例、建设工!程,安全生产管理—条,例、山东省建设厅】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兼!营市政施工资—质管理工作》。的通知(《鲁建城字《[2007]—51号)《等规定结合本—市实:。。际特制定本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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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条 凡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从【事兼营市《政施工?的企业?均,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!所指市政工程包括】城市的道路、桥涵】、隧道、给》排水、防洪》堤坝、燃气、集【中,供热、路灯及绿化】。等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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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:条, 市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全市建筑兼—营市政工程质量安】全,管理工作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!管理工?作市建设安全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!受市建设行》政主:。管部门委托负—责全:市建筑兼营市—政工:程质量安全的日【常监督管理各县【。工程质量安全监【督机构受县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委托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市政【工程质量《安全的日常》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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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兼—营企业?管理
第四条【 兼营企《业必须依《法取得?兼,营市政施工资质并】在市政?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!范围内?承揽工?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!包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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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应建立健全质量!目标责任《。制,确定专职工程项目】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!量及施?工管理负责》人并保证《其正:常运: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!及管理人《员必:须与投标文件相【一致项目《经理:执业资?格证书允许从—事的:建,筑,活动必须与实际相】符
【 第六条》 应设?立质量?管理机?构现场质《量管理?。人员:必须配套《持证上岗施工现场】使用的质量检测和计!量器:具要配套《定期检修《校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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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。条 :。兼营:企,业应:依法取得《。市政:施工安全生产许可】。证书健全安全—生产责任考核机制】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!系兼营企《业的法定代表人是】本单位安全生—产的第?一责任人对本—单位的安全》生产负全面》。。。责,。任;项目经》理是项目安全—生产的?第一责任《。人对本项目的安全】生产负全面责—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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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。条 应当设立—安全管理机》构按:照规定配备与其生】产规模?。相适应的、》具有工?程系列技《术职称?的安全管《理人员?。施工单位应当—实,行全员安全教育【培,训,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!训,。。教,育或者培训教育【不合格的不得上岗】作业安全员和—从事特殊工种的【人员应当经省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!持证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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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必须为》从事危险作业的【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!险支付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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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: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!安全生产法》律、法规和标准【的要求组织施工【保证建设工程—。安全:措施:和施工现场临时设】施费用专款专用施工!。组织设计中》应有明确的安全生】产措施?对危险性较大的【。作业应编制专—项安全施《工组织设计》。
— 第?十一条 应建立【。健全安全生》产检查制度》加强对施工现场【安全生产的检查【督促:作业人员遵守—安全操?作规程?和技术标《准发现并处理安全】。事故隐患及时—制止和?纠正:违反施工《安全技术规范规【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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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工程竣工前兼营企】业应:将施工?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!分析报?告和管理资料报送】建设工程安全监【督管理?机构:进行综合评定安全】评定报告作为—工程综合验收—的必查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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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三条 施—工现:场,发生:安全事故兼》。营企:业应按安全》生产事故报告—调,。查处理?。条例规定立即向【当地建?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!机构报告事故发【生后兼营《企业:应当严?格保护事故现场采】取有效措施防止事】故,扩大需要移》动现场物《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!做好书面记》录现:场,重要痕迹《应当拍照或录像妥】善,保管好?有关物品
第三章! 施工质量管—。理
?第十四条《。 兼营?企业必须按照—设计图?纸和施工技》术标:准施工不得擅自修】。改工程设计不得【。。偷工:减,料,在施工过《程中:发现设计文字和图】纸有差错的应及时】。向监理或建》设单位提出意见【和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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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!、健全?施,工质量?检验制度严格工序】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!检,查,、验:收和记录隐蔽—工程:在隐蔽前《兼营施工企业应及】时通知监理、—建设单位《和建: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
— 第?十,六条 施《工单:位必须按照工程设】计要求?、施工技术标—准和合同约定对【。。进入施工现场的建】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!、设备和商品混凝】土进行检验检—验应当有《书面记录和专人签】字未经检验或经【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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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。条, 对主要部》位及结构层等涉及结!构安全的试块、【试件以及有关—材料应在建设单位】或工程监理单—位监督下现》场取样并到》有资格?的检验机构》进,行见证送样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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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八条 对道路【主次干道、》街巷改造稳定土及】沥青混合料必—。须采用机械摊铺的】施,工方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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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加强》。。日常质量检查克服长!期以来形成》的“重现场、轻内业!重施工、轻管理重外!观、轻隐蔽”—的现:象确保工程》进度与施工》技术资料《整理:同步进行认》。真查:处施工资《料弄虚作假的—现象:
【 第二十条 对施工!过程: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!程或竣工验收存【在问题的工程施工企!业应及时《负责返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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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:施工企业《应当建立、健—全教育培《训制度加强对职工】的教:育培训;未》经教育培训》或者考核不合—格的人员不得上岗】作业
第四—章, 施:工,安全管理
第二】十二条 《施工:现场的?安全:管理由施工企—业负责实行施工总】承包的?工程项目由》。总承包企业》负责分包企业向总】承包企?业,负责:。。服从总?承包企业对施—工现场的安全—。生,产管理总承包企业对!。分包企?业造成?的事故承《担连带责任分包【企业不服从总承包】企业安全管理发【生事故的由分—包企业承担》主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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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,条 施?工现场的安全—。管理和安全措施必】须符合有关规范、】标准和建设》主管部门文件的要】。求
】 第二十《四条: 对桥梁、涵—洞、隧道、防洪堤】坝等:工程施工《现场应实行》封,闭管理施工现—场的道路应》当平:整、硬化、并有交通!指示标志危险地段】应,设,置安全通道》并悬挂警示标志施】工中不得《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!。手架:。。不得使?用建设部淘汰机械设!。。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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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五?条 :对施:工现场的《。道路、给排》水、:燃气、集中供热、路!灯、绿?化,等工:程要规范合理的设置!围挡、?路障、标识在主【要交通路《口,要设专职《指挥员指挥》过往车辆和行人夜】间要:。设,彩色标志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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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?条, 施: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!全卫:生要求的《职工生活设施、膳】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!场应当?配,。备急救人员设置【必要的?医,疗和急救设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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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。条 施工现场应设】置符合标准要求【的消防?设施;在容易—发生火?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!者储存和使用易【燃、易爆器》材时应采《取特殊的消防安【全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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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十八?条 :涉及深基坑、地下】暗挖、高大模—板、重?型吊装等工程的施工!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!专,家委员会审查—批准后方《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!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!临边防护、》排水和?防止临近《。建筑物?危,险沉降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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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二十九条 施—工现场临时用电应】实行三?相,五线(TN-—S专用保护零线)、!。。三,级配电两级保护、末!级开关箱"一机【、一闸、《一漏、一箱》"等制度《对施工?现场外?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!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!全防:护措施?供电部?门应为施工企业【实施防护措施提【供必要的条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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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十》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!安,全,技术: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!场的各项安》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!时、完整《归档并由专》人管理
第五章】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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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— ?违反本规定按建设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】规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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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!由临沂市建》设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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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本规》定自:。公布之日起实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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