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【 临沂市《建筑兼营市政施【工资质企业市—。政工程质《量安全管理》规定 【临沂:市建设局关于印发】临沂市建筑》兼营市政施工—资质企?。业,市政:工程质量安》全管理规《定的通知 》 ?临建发〔200【9〕7?9号 — , 各县?(区)建设局临沂高!新技术产业开发【区建设局临》沂经:济开发区建》设局市?直施工?企业     为!加强我?市建:筑,企业兼营市政施工】资质企?业所承揽市政工程】质量:安全管理确保市【政工程?质量和施《工安:全特:制定临沂市建筑兼营!市政:施工资质企业市政】工,程质量安全管理规】定现印发给你们请】结合各?自实:。际认真贯彻》落实 ? 二00九【年四月十六日— :。第一章 总 —。则 第《一条 为加强—我市建筑《企业:兼营市政施工—。资质企业所承揽市】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!保证市?政工:程质量和施工—安全:依据建设工》程质量管《理条例、建设工程】安全生产《管理条例、山东省】建设厅关《于规范建筑企业【兼营市政施工资质管!理工作?的通知(《鲁建城字[20【。0,7]51号)等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特【制定本规定 ! ? 第:。二条 凡在本市【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兼营市政施【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!规定本规定所指【市政工程包括城【市的道路、桥涵、隧!道、:给,。排,水、防洪《堤坝、燃气、—集中供热、路—灯及绿化等工程 ! 》 ,第三条 《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全市建筑兼营市】政工程?质量安全管理工【作各县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市《政,工程质量安全管【理工:作市建设安全工程质!量监督管理处—受,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负责全市建筑兼【营市政工程质量安】全的日常《监,督管理各县工—程质量安全监督机】构,受县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!本,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!。质量安全《的,日常监?督管理 》第二章 《。兼营企业《管,理 ?第四条 兼营企业】。必须依法取得兼营】市政施工资质并【在市政?施工资质等级许可】的范围内承》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!法,分包工程 》 ? 《第五条 应建立【健,全质量目标责任【制确定专职工程【项目经?理技术负责人和【质量及施工管理负】责人并保证其正【常运行施工现场项】目经理及管理人【员必须与投》。标文件相一致项目】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允!许从事的建筑活动必!须与实?际相符 【 《第六条 应》设立质量管理—。机构现场质》量管理人员必须配套!持证上岗施工现【场使用的质量—检测和?计量:。器具要配套》定期检修校》正 】 第七条 》兼营企业应依—法取得市政施—工安全生产许—。可证书健全安—全生产责任考核机】。制完:善安全生产保—障体系兼《营企业的《。法定代表《人是本单位安全【生产的第一责任人】对本单位《的安全生产负全面】责任:;项:目经理是项目—。安全生产的第—一责任?人,对本: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!。面责任 ! 第八条》 应当设立安全【管,理机: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!生产规模相适应的、!具有工程《系列:技术: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!施工单位应当—实行全员安全教育】培训制度《未经:。安全生产培训—。教育或者培训教育】不合格?的不得上岗作业安】全员和从《事特殊工种的人员】应,当经省?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考》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! : 》第九条 必须为【从事危险作业的【职工办理意外伤【。害保险支付保险【费 】 第:十条:。 应按国《家颁:布的有关安全—生,产法律、法规和标准!的要求组织施—工保证?建,设工程安全措施【和施工现场临—时设施费用专款【。专用施?工组织设计中—应有:明确的安全》生产措施对危险【性较大的作业—应编制专项安全施】工组织设计 】 第十【一条 应《建立健全安》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!对施工现场安全【生,产的检查督促作业】人,员遵守?安全操作规》程,和技术?标准发现并处理安】全事故隐患及时制】止和纠正违反施工】安全技术规》范规程的行为 】 —第十:二条 工程竣—。。工前兼营企业应将】施工:现场安全状》况的综合《分析报?告,和管理资料》报送建设工》。程安:全监督?管理机?构进:。行综合评定安全【评定报告作为工【程综合?验收的必查资料【 【 第:十三条 施工现场】发,生安全事《故兼营?企业:应按安全生》产事故报告调查【处理条例规定—立即向当地建设【。工程安?全,监督管理机构报告】事故发生后兼营【企业应当严》格保:护事故?现场采?取有效措施防止事】故扩大需要移动【现场物件时》应当做出标志并做】好书面记《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!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!好有关物《品 第三》章 施工质量管【理 第十四条 】。兼营企?业必须按《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!术标准施工不得擅】自,修改工程设计—不得偷工减料在施】工过:程,中发现设计文字【和图纸?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!理或建设单位提出】。意见和建议 】 : 第十》五条 必须》建立、健《全施工质量》检验制?。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!。隐蔽工程的检—查、验收和记录隐蔽!工程在隐蔽前—兼营施工《企业应?及时通知监理、【。。建设单位和建设工】程质量监督机—构 — 第十六条 】施工: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!计要求、施》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!定对进入《施,工,。现场的?建筑材料、建—。筑构配件《、,设备和商品混凝【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!。有书面?记录:和专人签字未经【检验:或经检验不》合格的严禁使用 】 , ,。 ? 第十七条 对】主要部位《及结构层等涉及【结构安?。全,的试块?、试件以及有关材料!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!监理单位监》督下现场取样并到有!资格的检验》机,构进:行见证送样检验 ! 第十八!条 对道路主次【。干道、街巷改造稳定!土及:沥青混?合料必须采》用机械摊铺的施工】。方法 — 第》十九条 加强日常质!量检查克《服长期?以来形?成的“重现场、轻】内业重施《工、轻管理重外观】。、轻:隐蔽”的现象—确保:工程进度与施工技术!资料整理同》步进行认真查处施】工,资,料弄虚作假的现象】 《 , 第二十条【 ,对施工过程》中出现?质量问题的工—程,或,竣工:验收存在问题的【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!负责返?修 — 第二十一【条 施工企业—应当建立、》健全:教育培训制度加强】对职工的教育—培训;未经》教育培训或者考【核不合格《的人员不得上—。岗作业 第四章 !施工:安全管理 —第二十二条 施【工现场的《安,。全管:理由施工企业负【责实行施《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!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!包企业向《总承包企《业,负责服从总承包【企业:对施工现场的—安全:生,。产管理总承包企业对!。分包企业造》成的事?。故承担连带》责任:分包企业《不服:从总承包企业—安全管理发生—事,。故的由分包》。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! 《 第二十三【。条 施工现场的【安全管理和安全【措施必须符》合,有关规范、标准和】建设主管部门文【。件的要求 】 第二十【四条 对桥梁、涵洞!、隧道?。、防:洪堤坝等工》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!。闭,管,理施工现《场的道?路应当平整、—硬化、并有交通指】示标志危险地段【应设置安全》通道并悬挂警示【标志:施工中不得使用【竹质材?料搭设脚手架不得】。使用建设部淘汰【机械设备 】 第二十五条! ,对施工?现场的?道路、?给排水、燃气、集】中供热、路灯—、绿化等工》程要规范合理的设置!围挡、路障、—标识在主《要交通路口》要设专职指挥员指】挥过往车辆和—行人夜?间要设彩色》。标志灯 《 第】二十六条 施工【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!卫生要?求的职工《生活设施、膳食和饮!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!。配备急救《人员设置必》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! 【 第二十七条 施工!现场应设置符合【标,准要求的消》防,设,施,;在容易发生—火灾的部位进行【施工:或者储存《和使用易燃、易爆】器材时?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!全措施? : —第,二十八条 涉及深基!坑、:地下:暗挖、高《大,模板、重型吊装等工!程的施工方案应经】相应级别的》专家委员会审查【批准后方《可施工?基坑:施工时应《设,置合理安全》有效:的临边防护、—排水和防止临近【建筑物?危险沉?降等措施《 : ? 第《二十九条 施—工现场临时用—电应实?行,。三相五线《(TN-S》专用保护零线)【、三级配《电两级?保护、末级》开关箱"一机、【一闸、一《漏、一箱"》等制度对施》工,现场外小于安—全距离的输电—线路应?采取特殊的安—全防:护措施供《电部门应为施工企】业实施?防护:。措施:提供必要的条—件 】 第:三十条 施工—单位应建立安全【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】施工现场的各项安】全技术资料应做【到及时、完》整归档并由专—人管理 第五【章 附则《 :第三十一条 违!反本规定按建—设工程有关法律法】。规规定处罚》 】第三十二条 本【规,定,由,临沂市建设局负【责解释 】 第三十三条】 本规定自公布【之,日起:实施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