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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》。沂市:建筑兼?营,市政施工资》质企业?市政工程质量安全】管理规?定
临沂】市,。建设局关于印发【。临沂市建筑兼营市】政施工资《质企:业市政工程质—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!知
》临建:发〔2009〕7】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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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区)建!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!业开发区建设—局临:沂,经济开发区建设局】市直施工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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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为加强我【市建筑企业兼营市政!施,。工,资质企业所承揽市政!工程质?量安全管理确保市】政工程质量》和施工安《全特制定临沂市建】筑兼营市政》施工资质企》业市政工程质量安全!管理规定现印发给】你们请结合各自【实际认真贯彻—落实
二00!九年:。四月:十,六,日
第一章 【总 则
第—一条 为加》强我:市建筑企《业兼营市《政施工?资质:企业所承揽市政工程!质量安全管理—保证市政工》程质量?和,施工安全依》。据建设工程质—量管理条例》、建设工程安全生】产管理条例、山【东省建设《厅,关于规范《建筑:。。。企业兼营市政施工】资质管理工作—的,通知(鲁建城—字[2007—。]51号)》等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特?制定本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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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?事兼:营,市政施工的企业均】应遵守本规定本规】定所指市政工程包括!城市的道路》、桥涵、隧道、【给,排水、防洪堤—坝、:燃气、集中供热【、,路灯及绿《化等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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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三条 市《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全—市建筑兼营市—。政工程?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!县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?域内:市政工程质量—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!安全工程质量监督】管理处受市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:委托负责全市建筑兼!营市政工程质—量安全的《。日常监督管》理各县?工程质量安全—监督机构受县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委托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!工程质量安》全的日常监督—管理
第二章 】兼营企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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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兼营企业!必,须依法取《得兼营市政施—工资质并在市政【施工资质等》。级许可的《范围内承揽工程不】得转包或《违法分包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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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应!建立健全质量目标责!任制确?定专职工程项目经】理技:。术负责人和》质,量及施工管理负【责人并保证其正常运!行施工现《场项目经理及—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!文件相一致项目经理!执业资格证书—允许:从事的建《筑活动必《须与实际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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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应设立质量管—理,机构现场质量管【理人员必须配套【持证上?岗施:工现场使用的—质量检测和计—量器具要配套定期】检,修校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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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兼营【。企业应依法取得【。市政施工安》。全生:产许可证书》健全安?全生产责任考—核机制?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!系兼营企业的法【定代表人是本单【位安全生产的—第一责任人对本单】位的安全生产负全】面责任;项目经理】。是项目安《全生产的第》一责任人对本项【目的安全生产负【全面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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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应当设》。立安全管《理机构按照规定配】备与:其生产规模相—适应的?、具有工程系列技】术职称的安全管理】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!行,全员安全教育—培训制度未经—安全生?产,培训教育《或者培训教育—。不合格的不得上岗】作业安全员和从【。事特殊工种》的人员应当》经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考核合格后】持证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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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:。第九条 必须为【。从事危险作》业的:。职工办理《意外伤?害保险支付保险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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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应按!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!生产法律、法规【和标准的要求—组,织施:工保证建设工—程安:全,措,施和施工现场临【时设施费用专款专】用施工组织》设计中应有》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!对危险性《较大的作业应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!织设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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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 应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】检查制度加强—对,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!检查督促作》业人员遵守安全操】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!现并处?理,安全事故隐患—及,时,。制止和纠正违—反施工安全技术规】范,规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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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《条 工程竣工前兼】营企业应将施工现场!安全状况的综合分】析报告和管》理,资,料报送建设》工程安全监督—管理机构进行综【合评定?安全评定报》告作为工程综合验收!的,必查资?料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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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— 施工现场发生安】全事故?兼营企业应按安【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!。处理条例规定立【即向当地《建设工程《安全:监督管理机构—报告事故发》生后兼?营企业应当严—格,保护事?故现场采取有效措】。。。施防止事故扩大【。需要:移,。动现场物件时—应当做出标志—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!重要痕迹应当拍【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!有关物品
—第三章 施工质【量管理
第—十四条?。 兼营企业必—须按照设《计图:纸和施工技术标准】施工不得擅》自修改?工程设计不得偷【工,减料在?。施工过程中发现【设,计文字?。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!时向监?。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!见和建议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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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五条 必须》建,立、健全施工—质量检?验制度?严格工序管理做【好隐蔽工程的—检查、验收》和记录隐蔽工—程在隐蔽前兼营施工!企业应及时通知监】理、建设单位和建设!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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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施工单—位,必须按照工》程设计要求、—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!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!的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,配件:、设备和《商品混?凝土进行检验检验】应当有书面记录【和专人签字》未经检验或经—检验不合格的严【禁使:用
】 第十七《。条 :对主要部位》及结构层等》涉及:结构安全的》。试块、试件以—及有关材料应在【建,设单位或工程监理】单位:监督下现场取样【并到有资格》。的检验机构进行【见证送样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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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 对【道路主次干》道、街巷改造—稳定土及沥青混【。合料必?须采用机械摊铺的】施工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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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加强日常质量检查】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!。“,重现场、轻内—。业,重施工、《轻管理重外》。观、轻隐蔽》”的现?象,确保工程进度与施】工技术?资,料整理同步进行认真!查处施?工资:料弄虚作假的—现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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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对施工】过程中出现质—量问:题的工程或》竣工:验收存在问题的【工程施?工企:业,应及时负责返修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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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十一条 施工—企业应当建立—、健全教育培训制度!加强:对职:工的教育培》。训;未经《教育培训或者—考核不?合,格的人员不得—上岗作业
—第四章? 施工安全》管,。理
第二十—二条 ?施工现场的》安,全,管理由?施工企业负责实行】施,工总承包的工程【项目由?总,承包企?业负责分包企业向总!承包企业负责服从】总,承包企?业对施工现场的【安全生产管理—总承包企《。业,对分包企业造成的事!。故承:担连:带,责任分?包,企业不服从总承包】企业安全管理—发生事故《的由分包企业承【担,主,。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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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二十》三条 ?施,工,现场的安《全管: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!。合有关规范、标【准和建设主》。管部:门文件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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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,十四条 对桥梁、】涵洞、隧道、—防洪堤?坝等工?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!闭管理施工现场的道!。路应当平整、硬【化、:并,有交通指示标志危】险地段?应设:置安全通道并悬【挂警示标志施工【中不:得使:用竹质材料搭—。设,脚手架不得使用建设!。部淘汰机械》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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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二十?五条 对施工现【场,的道路、给排—水、燃气、集—中供热、路灯、【绿化等工程要规【。范合:理的设置《围挡、路障》、标识在主要交通】路,口要设专职指—挥员指?挥过往?车辆和行人夜间要】设彩:色标志?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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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】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!符合安全卫生要求】的职工生活设施、】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!现场:应当配备急救—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!和,急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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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。十七条 施工现【场应设置符》合标:准要求的消》防设施;在容—易发生火灾》的,部位进行施工—或者:储存和使用》易燃、?易爆器材时应—采取特殊《的消防安全》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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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八条 》涉,及深:基坑、地《下暗挖、高大—模板、?重型吊装《等工程的施工方案】应经相?应级别的专家—委员会?审,查批准后方可施工】基坑施工时应设置】合理安?全有效?。的临边防护、排【水和防?。。止临近建筑物危【险沉:降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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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!施工现场临时—用电应实《行三相五线》(,TN-S专》用保护零线)—、,三,级配电两级保—护、末级开关—箱"一机、一闸、】。一漏、?一箱"等《制,度对施?工现: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!输,。电线路应采取特【殊的安全《防,。护措施供电》部门应为施工—企业:实施防护《措施提供必要—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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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!施工单位应》建立:安全技术档案—管理制度施工现【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!料应做?到,。及时、完整归—档并由专人管理
!第五章 附则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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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【 违反《本规定按建设工程有!关法律法《规规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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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二条 本规定由【临沂市建设》局负: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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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三:十三条 《本规定自公布—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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