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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。临沂市建筑》。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!业,市政工?程质量安《全管理?规定 【临,沂市:建设局关于印发临】。沂市建筑兼营市政】施工资质企业市政】工程质?量安:。。全管理规定的通【知 临建发〔!2009〕》7,9号 《 各县(区)!建设局临沂高新【技,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!临沂经济《开发区建设局市【直施工企业  】  : 为加强我》。市建筑企业兼—营市政?施工资质《企业所承揽市政工】程质量安全管理【确保市?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!。全特:制定临沂《市建筑兼营市—政施工资质企业市政!工程质量安全—管理规?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!。合各自实《际认真贯彻》。落,实 ? 二00》九年四?月十六日 —。第一章 《总 :则 第《一条 为加强我市】建筑企业兼营市政施!工资质?。企业所?。承揽:市政工程质》量安全管理保证市】政工程?质量:和施工安全依据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、建设工程安全!生产:管理条例、山东【省建设厅关于规【范建筑企业兼营市政!。施工资质管理工【作的通知(鲁建城字![20?07:]51?号):等规定?结合本市实际特【。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 】凡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从:。事兼营市《政,施工:的,企业均应遵守—本规定本规定—所指市政工程—包,括城市的《道路:。、桥:涵、:隧道、?给排水、《防洪:堤坝、燃气、—集中供热、路灯及绿!。化等工程《 》 第《三条 市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兼!营市政工程质量安】全管理工作各县建设!行政主?管,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!质量安全管》。理工作市建设—安全工?程质量监督管理【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负》。责全市?建筑兼营《市政工程质》量安全的日》常,监督:管,理各县工程质量安全!。监督机?构受县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市政工程【质量安全的日常监】督管理 》第二章 兼营企业管!理 第四条 【兼营企业必》须依:法取得兼营市政施】工资质并在市政【施工:。资质等级许可的范】围内:承揽工程不》得,转包或违法分—。包工程 — ? , 第五条 应建立】健全质量目标责【。任制确定专职工程项!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!质量及?施工管理《负责人并保证其【正常运行施工现场】项目经理及管理人】。员必须?与投标?。文件相一致项目【经,理,执业资?。格证书?允许从?事的:建筑活动必》须,与实际相符》 — 第六条 应设】立质量管理机构【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!须配套?。持证上岗施工—现场使用《的,。。质量检测和计量器】具要配套定》。期检修?校,正 《 第七条 !兼营企业应依法取】得市:政施工安全生—产许可证书》健全:安全生产责任考【。核机制完《善安全生产保—障体系兼营企—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!单位安全生产的【第一责任人》对,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!全面责任《;项目?经理是项《目安全生产的第【一责任人对本项【目的安全《生产负全面责任 】 ? 第八条 】应,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!按照规定配备与【其生产?规模相适应》的、具?有工程系列技—术职:称的安全管理人员】施工:单位应当实行全【员安全教育培训制】度未经安全生产培】。训教育或者培—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!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!事特殊工种的人员】应当经?。省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考核《合格后持证上岗 】 第】九,条 必须为从—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!理意外?伤害保险支付保【险费 》。 第十条】 应按国家颁布的】有关安全《生产: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的!要求组织施工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!施和施?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!专款专用施工组【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!安全生?产措施对《。危险性较大》的作业?应编制专项安全【施工组织设计 【 第】十一条 应建—立健全安全》生产检?查制度加《强对施工现场安【全生产的《检查督促作业人员】遵守安全《操作规程《和技术标准发—现并处理安全—事故隐患及时制止】和,纠正违反施工安【全技术规范规—程的行为 !。 第十二—条 工?程竣工前兼营企业应!将施: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!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!。料报送建设工程【安全监督《管,理机构进《行综合评定安全评】定报告作为》工程综?合,验收的必查》资料 ! 第十三条 施工】现场发生《安全事故兼》营企业?应按安全生产—事故报告调查处【理,条,例规定立《即向当地建设工【程安:全监督管理机构报】告事故发生后兼【营企业应当》严格保护事故现【场,采取有效措》施防止事故扩—大需要?移动现场物件时应】当做出标志》并做好书面记—录现场重要》痕迹:应当拍照或录像【妥善:保管好?有关物品《 第三章 —施工质量管理 】第十四?条 兼营企》业必:须按:照设计图纸和施工】技术:标准施?工不得擅自修—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!减料在施工过—程中发现设计文字】。和图纸有《差错:的应及时向监理或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】和建议 — 》第十五条 必—须建立、健全—。施工质量检验—制度严格工序管【理做好隐蔽工程【的检查?、,验收和记录隐蔽工】程在隐?蔽前兼营施工—企业应?及时通知《监理、建设单—位和建设工》程质量监督》机构 ? 【第十六条 施—工单位必须》按照工程设计要【求、施工技》术标准和合同约【定对进入施工现场】的建筑材料、建【筑构配件、设备【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!验检验应《当有:书面记?录和专?人签字未经检验或经!检验不合格的—严禁使用 【 第十【七条 对主要部位及!结构层等涉及结构】安全的试块、试【件以及有关材料【应在建设单》位或工程监理单位】监督下现场取—样并到?。。有资格的检验—机,构,进行见证送》样检验 】 第十八条 】对,道,。路主次干道、街巷】改,造稳定土及沥青混合!料,必须采用机械摊铺的!。施工方法 【 第十九条! 加强日常质量检查!克服长期以》来形成的“重现场、!轻内业重施工、【轻管理重外观、【轻隐蔽”的现象【确保工程进度与施工!技术资料整》理同步进行认真【查处施工资料—弄虚作假的现象 !。 第【。二十:条 对施工过程【中出现质量问题的】。工程或竣工验—收存在问题的工程】施工企业应及时负责!返修 ? 《 : 第二十一条 【施工企业应》当建立、健全教育培!训制度加强对—。职工的教育培—训;未经教育培训】或者考核不合格【的人员不得上岗【作业 第四章 施!工安全管理 【第二十二条 施【。工现: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!企业负责《实行: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!目,由总:承,包,企业负?责分包企业向总承】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!包企:业对施?工现场的安全生产】管理总?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!。造成的事故承—。担连带责任分—。包,企业不服从总承【包企业?安全管理发》。生事故的由分包企】业承:担主:要责任 】 : 第二十《三条 施工现—场的安全管》理,和安:全措施必须符—合有关规范、标准和!建,设,主,管部门文件的—要,。求 — 第二十四【条 对?桥梁、涵洞、隧道、!防洪堤?坝等工程施工现场】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!。现场的道路应当【平整、?硬化:、并有交通指示【标志危险地段—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!挂警示标《。志施工中《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!设脚手架不得使用】建设部淘汰》机械设备 》 》 第二十》五条 对施工现【场的道路、给—排,水、燃?。气、集中《供热、路灯、绿化】等工程要规》范合理?。的设置围挡、路【障、标识在主—要交通路口要设【专职指挥员指挥【过往车辆和行人夜】间要设彩色标志灯】 《 第二十六】条 :施工现场应设置【符合:安全卫?生要求的《职工生活设》施、膳食和饮—用水等施工》。现场应当配备急【救人:员设置必要的医疗】和急救设施 — 》 , 第:二十七条 》施工:现场:应设置符合》标准要求的消防设】施;在容易发—生火灾的部位进行】施工或者储存和使】用易燃、易爆器材】时应采取特殊的【消防安全措施 ! : 第二十—八条 ?涉及深基坑、—。地下暗?挖、高大模板—、重型?吊装等工程的施【工方案?应经相应《级别:的专家委员》会审查批准后—方可施工基》坑施工时《应,设置合?理安全有效》的临边?防,护、排水《和防止临近》建筑:物危险沉降》等措施 — 第二十】。九条 施工》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!三相五线《(TN-S》专用保护零线)【、三级配电两—级保护?、末级开关箱"一】机、一闸、一漏【、,一,箱"等制《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!安全:距离的输《电线路应采取特殊】的,。安全防护措施—供电部门应为施工企!业实施?防护:措施提供必要—的条件 《 : ? 第三十条 【施工单位应建立安】全,技,。术档案管《理制度施工》现场的各项安—全技术资料应做【到及时、完整归档】并由专人管理 】第五章 附则 第!三十一条 》 违反本规定按建!设工:程有关法律法—规规定处罚 —。 : , 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!。由临沂市建设—。局负责解释》 第!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!公布之日起实施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