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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临沂《市村镇集体土地房屋!权属登记管理—暂行办?法
—发布部门: —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!府 :
发布文》号: 临政发—41号
临—沂市人民政府关于】。印发临沂市村镇【集体土地房屋—。权属:登记管?理暂行?。办法的通《知 : : ,
各县】区,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、各直属机构临!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!区管委会《。。、临沂经济开发【区管委会县级事业】单位各高《等院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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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村!镇集体?土地房屋权属—登记管?理暂行办法已经市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】以印:发,请遵照贯彻执行【
二?○○四年六月三【十日
第一【章, 总则
第一】条 为加《强村镇集体土—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!保障集体《土地房屋权利人【的合:法权益根据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土地管》理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市】房地产管理法、村庄!和集:。镇规划建设管—理条例、城》市,房屋:权属登?记,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规【。定结: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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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《 本办?。法适用于本市三【区,。行政区?域,内集:。体土:地使用权和房屋所】有权的权属》登记管理
】 ,
第》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村镇集体土地—房屋:权属登记《是,指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土地?。、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对依法》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!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!上述:权利:产生:的他项权《。。。利进行确认核发【证书:的,。行为 ?
《 本办法所】称集:体,土地房?屋权利人(》以,下简称权利》人)是指依》法享有?集体土地使用权和】房屋所有权、房【地产他项权利—的,法人:其他组织和自然人】
【 本办法所称【集体土?地房屋申请》人(以下《简,。称申请人)是指【已获得集体土地使用!权和房?屋所有权《并提出集体土地房】屋,登记申请但尚未【取得集体土地—使用证书《和房:屋,所有权证书或房【地产权证《书的:法人:其他组织和自—然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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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条 本市实】行集体?土地使用权》和房屋所有权登【记发证制度实行集】体土地使用证书和】房,。屋所有权《证书两证合一制【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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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:集体土地房屋权【属登记应《当遵: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!房,屋占:用范围内《的集体土地使用【权权利主体一致【的原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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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条 市《国土资源和房产【管理局负责》本市三区《。行,政,区,域内的村镇集体土】地,房屋权属《登记管?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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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!。记
第七条【 ,村镇集体土地房【屋权属登记遵循【以下: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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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申请人持】。有关资料向集体【。。土地房屋所在区国】土资源和房产—。。。行政:主管部门《。提出集体土》地房屋登记》申请; 《
》 ?(二)区国土资【源和房产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依照申请人的申】请对集?体土地状况》和房:屋现状进《行勘察、测绘、调查!、初审(必要—时公告)后报—市国土资源和房产】管理:局复核、审批;
!
, (【三)市国《土资源?和,。房产:管,。理局审?批后颁?发统一?的,房地产权证书
! 《 ,
第八【条, 集体?土地房屋权》。。属登记分为
】 : ? (一)初》始登记;
】 《 (二)转移—登记;
《
? ,。 (《三)变更登记;
! (四】),。他项权利《登记;?
》 : (五)《注销登记
—
《。
第《九条 ?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!或个人应当在竣工】后3个月内持有关资!料申请集《体土地房《屋权属初始登记【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!。是原件
】
:。 第十条》 单:位申请集体土地【房屋初始登》记应当提交下—。列,资料:
—。 (一》。)初始登记申—请书及法人证—。明、营业执照;
!
【(二)集体》土地:使用证书或政府【批准:用,地证明文《件;
《
(】三)政府批》准建设文件;
! (【四)竣?工验收证《明;
】 (五)其它需!要提交的资料
!。
第十】一,条 个人申请集体】土地房屋初始登【记应当提交下列资】料
— : (一)初始【登记申请书及身【份证:明; ?
【 (:二)集体土地使【用证书或《政府批准用地证【明文:件;
《
— (三)《批准建设手续或【历史上形《成的有效资料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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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,。条 因历《史原因造成的有关手!续,不齐:全经调查集体—土,地房屋权属》无争议申请人出具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!源,具结保证书所在村委!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出具证明—后可予以《登记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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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:第,十三:条 因村民》之间:买卖、?交换、?赠与、继《承、分?家析产、《划拨、?合并、裁《。决等原因致使其【集体土地房》屋权属发生转移【的应申请转移登记】并提交下列》。资料
【 (一—)身份证明或法【人证明、营业执照;!
》 (二—)原:集体土地使用证【书、房屋所有权证书!、房地产权证书; !
: , 》(三:)与集体土地—房屋权属转移相关】的合法有效证明、合!同、:协议、?法律文书等文件; !
】共有:的集体土地房—屋还:应当提?交其他共有》人同意转移的—证明
! 第十四条 集体!土,地房屋登记前房【屋已转移的即—原土地使用权和【建,房手:续与现集《体土地房屋》申,请人不一致的按【以下不同情况分别】。处理
— ? (一《。)分:家析产、赠与、继】承的:由申请?人提供公证书或出】具集体土地》房屋分家析》产具结书《、集体土地房—屋继:承具结书并》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事!实后给予《申请人登记》发证;
!。 : (二)村民之【间进行集体土地房】屋转:让(含买卖、—赠与、?交换等?)的由转让双方填写!集,体土地?房屋权属转移具【结书经村民》委员会证明》事实给予申请人登】记发:证;
】 : ,(,三)经人民法院【判决、?裁定、调解》或,仲裁机构裁》定,等,。致使集体土地房屋权!属转移的依据生【效的法律文》。书给予申请》人登记发证
【
第】十五条 已登记【的集体土地房屋有】下列情形之》一而:导致集体《土地房屋权属内容变!更的权利《人应当?申请:变更登记《
】 (一)权利人姓名!或名称发生更改的;!
【 (二)集体土地!房屋座落的街道【、门牌发生变—更的:;
《 : (三—)因房屋翻、改【、扩建致使结—构变化?。、面积增《加或:减少的;《 ,
— :(,四)法律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情形 —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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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六条 权【利,人申请?。变更登?记应提交下列—资料
【 : , (一?)变更登记申请书及!。身份证明、法人身】份证明;
】 , 《(二:)原集体土地使用证!书,、,房,屋所有权证书、房地!产权证书; —。
,
— ,(三)与变更—事,实相关?的证明文件》或批准文件》
《
—
第十》七条: 已登记确认权属的!集体土地房屋—设定他项《。权利的应当申—请办理他项权利登】记并:提交下列资料
! 《 , (一)他项权【利登记申《。请书及?身份证明《、法:人身:份,证明;
】 (二)【集体土地使》用证书?、房屋所有权证书】、房地产权证书【;
《。。 (三】)设定他项权利【的合同?、协议等文件— ,
? 房屋设】定他项权利》的应包括房》屋占用范围》内,的集体土地》使用权?
—
第十八—条 已登记》。确认权属的房屋因】倒塌、拆除及其【他原因灭失》的或他项权利终止】的权利人应持原集】体土地?房屋权?属证:书或他项权利证书】及相关证明资料【申请办理注销登【记
—
第十九【条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市》国土资源和》房产管理局有权【注销集体《土地:房,屋权属证《书
》 , : (一)申报【不实的;
】 (—二,)涂改集体》土地房屋权》。属证书的;
! (三【)集体土地房屋权】利灭失而权利人未】在规定期限内办【理集体土《地房:屋权属注销登记的;!
?。 ? ?(四)因登》记,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!失误造成房屋权属】登记不实的
】 》 注销集体土地房屋!权属证书登》记机:关应当?作出书面《决定送达当》事人:并收回原发》放的集?。。体土地房屋权属【证书:权利人拒不交回【的由登?记机关公告原—集体土地房屋权【属证书作废
】第三章 集体土地房!屋权属证书
】第二十条 集体土】。地房屋权属》证书(以《下简称权属证书)包!。括,房地:产权证、房》地,产共有权证、房地】。产他项权证权属【证书应当使》用国务院土》地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统一监制的文【本
》
? 第?二十一条 》有,下,列情: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!体土地房屋》权属登记
【 —(一)因正当理由不!能按期提交证明材】料的;?。
(!。二)按照规定需【要补办手续的;
! (三)!法律、法规规定可】以准予暂《缓登记?的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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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?不予办理集体土地房!屋,权属登记 》
— :(一)属于违章【建筑的;
】 ? (二《)属于?临时建?筑的;
》
: (—三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情形 【。
【 第二十三条 市】国土资源和房—产管理局在办理集体!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!对,权属清楚、产权来源!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!理登记后《。。。的30日内核准登】记并颁发集体—。土地房屋《权属证书;注—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!记,后的15日》内注销?集体土地房屋权【属证书
!。
第二十—四条 ?集,。体土地房屋权属登】记应按国家统一规】定缴纳?登记费?、测绘?制图费和工本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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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五条 从事》集体土地《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!。人员必须经》过业务培训持—证上岗
【
第—二十六条 共有的】集体:土地房屋由》权利人推举的持【证人:。收执房地产权—证书其余共有—人各执房地产—共有:权证书一份
【
房地!产共有权证书与房】地产权证书具—有同等?的法律效力》。
!。第二十七条 —他项权利证书由【他项权利人收—执他项权利人—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!利受国家《法律:保护
! ,。 ,第二十八条 权属证!书破损经权利—。人申请?登,记发证?机关查验需换领【的予以?换证权属证书遗【失的权利人应当【及时:登报声明作废—并向原发证机关【申,请,补发:由发证机关作出补发!决定并公告经6个】月,无异议的《。予以补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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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罚—。则
第二十九条! 以:虚报、瞒报》集体土地房屋—权属情?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权!属,证书的由《登记发证机关—收回权属《证书权?利,人拒不交回的由登记!机关公告其》权属证书《作废依据城市房屋权!属登记管理办法【第三十六条规—定,可对:当事人处《。以1000元以下罚!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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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,条 :。。涂改、伪造》权,属证书?。的其证书无效登记发!证机关依《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!管理办法第三十【六,。条规定可对当事人】处以1000—元以下罚款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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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。十一条? 非法印《制权属?证,书的登记发证—机关应?当没收其《非法印?制的权属证书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!记管理?。办法第三十六条规】定,可对当事人处以【。1万元?以,上3万?。元,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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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?十二条 因》登记工作人员—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!当致使权利人—受到经济损失的登】记发证机关对权【利人的直接经济【损失负赔偿责任 】
— 第三十三条 】登记发证机关的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弊、贪污】受贿的滥用职—权、:超越管辖《范围颁发权属—证书的依法给予【行政: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
?第五章 附则
!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!实施前已颁发的【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!与本办?法不:相符的应按本办法】。。的规定换发新的权】属,证书具体换发办【法另行规定;已颁发!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!实行两证合一—应收:回,原集体?土地使用证书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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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:十五条 本办—法自:发布之日《起三十日后施行【过去市政府有—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!致的均以《本办法为《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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