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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临沂《市村:镇集体?土地房屋权属登记】管理暂行办法—
发—布,部门: 山》。。东省临沂《市,人,民政府
发布文!号: 临政发41】号
临沂市人【民政府关于印发【临沂市村镇集体土地!房屋权属登记管【理暂行?办法的通知》 《
各县区!人民政?府市政府各部门【、,各直属机构临沂【高新技术产业开【发区管委会、—临沂经济《开发区?管委会县级事—。业,。单,位各高?等院校
】 ,临沂市村镇集—体土地房《屋,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!法,已经市政府研究通】过现予以《。印发请?遵,照贯彻执行》
二○○四年六】。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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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则
—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!集体: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!理,保障集体《土地房屋权利人的】合法权?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土地管理—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市房地产】管,。理法、村庄和集镇】规划建设管理条【例、城?市房屋权属登记管】理办法等有关法【。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结合本?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
】
》第二:。条 本办《法适用于本市—三,区行政区域内—集体土?。地使用权和》房屋所有《。权的权属登记管理】
?
—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村镇集体土】。地房屋?权属登?记是指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土地、!房产行?。政主管部《门对依法《取,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和!房屋:所有权以及》由上述权利》产生:的他项权利》进行确认《核发证书《的行为
! 本《办法所称《集体土地房屋权【利人(以下简—。称权利?人)是指依法享有】集体土地使》用权和房屋所—有权、房地产他项】权利的法人其他组】织和自然人
! , , : 本办法所称集体】。土,地房屋申《请人(以下》简称申请人)是指已!。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!和,。房屋所有权并提【。出集体土《地房屋登记申请但尚!未,取得集体土》地使用证《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!或房地产权证书【的法:人其他组《织和:自然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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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, 第四条 本【市实行?集体土地使用—权和房屋所》有,权登记发证制度【实,行集体?土地使用证书—和,房屋所?。有权证书两证合一制!度
! 第五条《 集体土地》房屋权属登》记应当遵循房—屋的所?有权:和该房?屋占用范围》内的集体《土地:使用权权《。利主体一《致的原则
!
第六条 】市国土资源》和房产管《理局负责本市三区】行政区?域内的村《镇,集体土地房屋—权属:登记管理工》作
第二章 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!记
第七条 村!镇,集体: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!循,以下程序《。
】 (一)申请人【持有关资料向集体土!地房屋所在区—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!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土!地房屋登记申请【;
【 , (二)区国土资!源和房?产,。行政主?管,部门依照申》。请人的申请对集【体土地状《况和房屋现状—进行勘察《、测绘、调查、【初审(必要时公【告):。后报市国土资源【和房产?管理局?复核:、审:批;
《。
(三!。)市国土资》源,和房产管理局审批】后颁发统一的房地产!权证书 《
】
第》八条 集体土地【。房屋权属登记分【为
】 (一《)初始登记;
】
— (二)转移登【记;
— : :(三)变更登记【;
【 (四)》。。他项权利登记—;
— : (五)注销—登记
《
《
第九条 新】建的房屋《建设:单,。位或个人应当在【。竣工后3个月—内,持有:关资料申请集—体,土地房屋权属初【始登记申请人提【。交的证?件应是原件 —
第!十条 单位申—请集体土地》房屋初始登记—。应当:提交下?列资:料
》 《 ,(一:)初:始登:记申:请,书及:法,人证:明、营业执照—; :
【 (二)集体土地】使用证书或政府【批准用地证明文件;!。
!。(三)政府批—准建设文件; 【
? (四)竣!工验收?。证明:;
! (五)其它需要】提交的资料
【
第】十一:条 个人申请集体】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!当提交下列》资料:
!(一)初《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!证明;
! (《。二)集体土》地使用证书或—政府批准用地证明】文件;
【 ? , (三)批准建设】手续或历史上形成】的有效资料 —。
: :
第》十二条 因历史【原,因,造成的有关手续不】齐,。全经:调查:集体土地《房屋权?。属无争议申请人【出具:集体:土地房屋权属—来源具结保证书【所在村委、》。。乡(镇)人民—政府出具证明—后可:予以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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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第十三条 因—村,民,之间买卖、交换、赠!与,、继承、分家析【产、划拨、合并、裁!决等原因致》使其集?体土地房屋权属【。发生转移的应申请】转移登记并》提交下列资料 【
(!一,)身份证明或法【。人证明?、营业执照; 【
(!二,)原集体土地使用】证书:、,房,屋所有权证书、房地!产权:证书;
— (三)!与集体土地》房屋权属《转移相关的合法有效!证明:、合同、协》议、法律文书等文】。件;:
? 》。 ,共有的集体土地房】屋还应当《提交其他共》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!
!第十四?。条 集体《土地房屋登记前房】屋,已转移?的即原?土地使用权和—建房手续《与现:集体土地房屋申请人!不一致的按以下不】同情况分别处理
!
【(一)分家析产【、赠与、继承的由申!请人提供《公证:书或出具集》体土地房屋分家析】产具:结,书,。、集体土《地房屋继承具结【书并经村民委员【会证明事实后给【予申请人登记发证】;
?
? (二—),村,民之间进行集—体土:地,房,屋转让?(,含买卖、赠》与、交换等)—。的由转让双方—填,写集体土《地房屋?权属转移具结书经】村民委?员,会证明事《实给:予申请人登记发证;! ,
— , (三)经人民法院!判决、裁《定、调?解或仲裁《机构裁定等致—使集体土地房—屋权属转移的依据】生,效的法律文书给予】申请:人登记发证
【
【第,十五条 《已登记的集体土地】房屋: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!致集体土《地房:屋权属内容变—更,的权利人《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!。
? (一)权!利人姓?名或名称发生—更改的;
! , (二)集【。体土地房《屋座落的《街道:、门牌发生变更【的;
【 (三)因】房屋翻、《改、扩建致使结构变!化、面积增加或减】少的;
】 (四)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形
【
第—十六条 权利—人申请变更登记应】提交下?列,资料:
《 (一)】。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!份证明、《法人身份《证明;? ,
【 (:二,)原:集体土地使用—证书、房屋》所有权证书、房【地产:权证书;
—
: , (》。。三)与?变更事实相关的【证明:文件或批准文件【。
? —
: 第十七》条 :已登记确认权属【的集体土地房屋设定!他项权?利,的应当申《请办理他《项权利登记并提交】下列:资料
《
【(一)他项权—利登记申请书—及身份证明、—法人身份证》明,;
?。
?。 (二—)集:体土地使用》证,书、房屋《所有权证书》、房:地产权证书; 【
【 (三?。)设定他《项权利的合》同、协议等文件【
!房屋设定《他项权利的应包【括房:屋占用范围》内的集体土地使用】权,
?
第十】。八条 ?已登记?确认权属的房—屋,因倒塌、拆除—及其他原因》灭失的或他项权【利终止?的权利?人应:持原集体土地房屋权!。属,证书或他项权利【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!申请办理注销—登,记
【。
第十九条 有!下列情形《之一:的,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!理局有权注销集【。体土地?房,屋权属证《书
《 (一】)申:报不实?的;
《
(】。二)涂改集体土地】房,。屋,权属证书的;—
—。 ?(三)集体土地【房屋权利灭失而权】利人:。未在:规定期限内办理集】体土地房屋权属【注销登记《的; ?
(!四)因登记机—。关,的工作人员工—作失误?造成房屋权属—登记:不实的
》
注】销集体土地房屋权属!证书登?记机关应当作—出书面决定送—达当事人并收回【原发放的集体土地】房屋权属证书权利】人拒不交回的由登】记机关公告原集体土!地房屋权属证书【作废
第三章 !集体:土地房屋权属证【书,
第二十条 】集,体土地房屋权属证】书(以下简称权【属证书?)包括房地产权证】、房地产共有—权证、房地产—他项权证《权属证书应当使用国!务院土地《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统一监制的文【本
】 , 第二十一条 有】下列情形《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!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】 ,
(!一,)因:正当理由不》能,按期提交《。证明材料的;
】 —(二)按《照规定需要补—办手续的;
! (三)法律!、法规?规定可以准》予暂缓登记》的
】 第二十二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不:予办: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!登记
【 , (一)属于】违,章建筑的;
! (—。二)属?于临时建筑的;
!
: (三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情形
!。
第二》十三:条 :市国土资《源和房产管》理局在办理集体土】地房屋权属登记【时对权属《清楚、产权来源资】料齐全的应当在受】理登记后的30日】内核准登记》并颁发集体土—地房屋?权属证书;注—销,登记应?当在受理登记—后的15日内注销集!。体土地?房,屋权属证书 —
第!二十四条《 集体?土地房屋权属登【记应按?国家统一《规定缴纳《。登记费、测绘制图费!和工本?费
《
第二十!五条 从事》集体土地房》屋权属?登记的工作人—员必须经《过,业务:培训持?。证上岗?
?。
第【二十六条 共有【的集体土地房屋由】权利人推举的持证】人收:。执房地产权证书其】余共有人各执房【地产共有《权证书一份》
? 房地产!共有:。权证书与《。房地产?权证书具有同等的】法律效力
】 ,
,
?。第二十七条》。 他项权利证书由他!项权利人收》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!。证行使他项权利【受国家法律保—护
—。
: 第二十八条 权!属证书破损经—权利人申请登—记发证机关》查验需换领的予【以换证权属证书遗】失的权利人》应当及时登报声【明作废并向》。原发:证机关?申请补发《由发证?机关作出补发—决定:并公告经6个月无异!议,的予以补《发,
第四章 罚则!
第《二十九条 以—虚报、?瞒报集体土地房屋】权属:情况等非法》手段获得权属证书的!由登记发证机—关收回权属证—书权利人拒不交回】的由登记机关—公告其权属证书作】废依据城市房屋权属!登,记管理办法第三十】六条规定《可对当事人处以1】。。000元以下—罚款
《
第】三十条 涂改、伪造!权属:证书的其证书—无效登记发》证机:关依:据城市房屋权属登】记管理办法第三十】六条规定可》对,当事人处以100】0元以?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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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一:条 非法印制—权属证书的》登记发?证机关应当》没,收其非法印制的权】属证:书依据城市》房屋权属《登记管理《办法:第三十六条规定可】对当事人处以1万】元,。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》款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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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二条? 因登记工作人【员工作过失导致登】记不当致使权利人】受到经?济损失的登》记发证机关对权利人!的直接经济损—失负赔偿责》任
】 , ,第三十三条》 登记发证机—关,的工:。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弊、—贪,污,。受贿的?滥用职权、超越管辖!范围颁发权属—证书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:事,责任
《
第五章 附则 】。
第三十四条【 本:办法实施前已颁发的!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!。与本办法不》相符的应按本办【法的规定换发—新的权属证书具体换!发办法另行规定【;已颁发的集体土地!使用证书实》行两证合一应收回】原集体?土地:使用证书 》
第!三十五条《。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?日起三十《日后施行过去市政】府,有关规定与本办法】不一致的均以本办】法为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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