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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临沂市城市中】水设施建设管理【暂行办法《
—临建发[2013]!44号
】关于印?发临沂市《城市中水设施建【设管理暂《行办法的通知
各!县,(,区)住建局、发改】委、经信委》、,财政局、规划—局临: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!。区、临沂经济技术开!发区、临沂临港经济!开发区建设局(规划!建,设,局)、经发局(【经贸局)、财政【局、规划《局,
: 现将临沂—市,城市中水《设施建?设管理办法印—发给你?们请认?真遵:照实施
20【13年4月》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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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 ,为加强城市中水设】施建:设管理促进节约【用,水推动城市》污水和杂排水的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】院城市节约》用水管理规》定、建设《部城:市中水设施》管理暂行办法、山】东省城市中水设【施建设?管理规定《、,。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!区中:水设施建《设管理工作的通【知(鲁建城字[【2006])等【法律、法规有关【规定:结,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暂行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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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—本办法适《用于本市城市规划】范,围内中水设施的建】设运行?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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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 本?办法所称中水是【指,城市污水和生活【污,水经过净化处理后】达到一定水质标【准可在一定范—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!用水
】 本办法》所称中水《设施是指中》水的:集水、净化处理【、,供水、计量》。、监测?设施:以及其他附属—。设施: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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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四条 — 中水主《。要用于厕所冲—洗、绿地、树木浇】灌,、道路清洁、车辆清!洗、基建施工、【喷水池、工》业用水、设备冷却用!水的补充以》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!准的其他用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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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 市建委》是市城市中水设施建!设、运行和管理的行!。政,。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!用水办?公室(?以,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!。)负:责城市中《水,设施建设、运行【和日常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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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 —。凡在城市《规划区内新建、【扩建、改建的下列工!程建设单位必—须配套?建设:。中水设施;》
— 1.建》设面积在《2万平方米以上【的,宾,(旅)馆、饭店【。、,商店、公《寓、综合性服务楼及!。高层住宅等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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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.建筑《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!上,的机关、科研—单位:、大专院《校,和大型综合性文化、!体育:设施等;
】 《3.房屋《建筑总面积达到1】。0万平?方米以上或日用【水量超过200立】。方米或?居住人口超过3【000人的居住小】区;
【 : 4.优质杂排水的!日,排放量超过20【。0立方米的建—筑,、企业或工业小【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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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七条? 城市规划区内的现!有建筑、《企业或工业小区【属上:述规定范围内—的应按城市中水【设,施建设管《理部门的意见—配,套建设中水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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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 对在【建或已建成的居住小!。区凡是符合上述标】准并具备建设条【件,的一律补建中水设施!各监管?部门要以《促进中水设施建设为!目标不能以罚代【建原则上中水—设,计规模按《照居住小区》总用水量《的75%左》右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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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: ,。新建工程项目的中】水设施由建》设单位负责建—设并与主体》工程:同步规?划、:同时:设计:、同步建设》、同时?交付:使用
《 中水】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!入主体工程总概算】
? 》中水设施的建—。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!。应的资格等级证【。。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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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条 中水设施的!设计由建设单位委】托具有中水设—施设计能力》(给排水设》施设计能力)—的,单位进行设》计设:计单:位应当严格执行规范!要求在国家有—。关,设计规范颁布—前,暂按:建筑中水设计规范(!。GB50336【-2002》)和污水再生—利用工程《设计规范(GB50!335-2》0,0,2)执行设计方【案(含水量平衡【及经济技术》分析资料《。),须经城市规划—部门和?城市建?设主管部门审定对不!按规定设计中水设】施的工程项目—城市规划部门不得】颁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城市建设主—管,部门不得颁发—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!
【 第十?一条 中水设—施设计方案经审【定,后,建设、施工》单,位必:须严格执《行建设中需变—。更原设?计的须提《前15?日报原批准机关批】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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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各级建设质量监督】管理机构应》同时负责《中水设施建设的施】工监督?管,理工作确《保中:水,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!主,。体工:程同步?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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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?。条 工程项目建成】后建设?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同!时对中水设》施进行工《。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!可到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办理:竣工验?收备案?手续验收不》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!改并核?减与中水水量相当】的计划用水》指标或责成》供水部门不予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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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中水设施的竣工】验收备案程序主要有!
》。 : ,(一)?现场验收《市建: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参与验收验收合格】后建设单位》持相关资料到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
(!二)备案建设单【位到市?建设主管部门提交】中水设施竣工—验收备案申请报告、!建筑总平面布置【图、给排水总—平面图、中》。水设施图纸(已按设!计方案审《查程序规定提交的不!再重复提交)—资料齐全的》予以:备案
— (》三)建设《单位应持验收备案有!。关手续?到供水单位办理用】水申请验收不合【。格的供?。水单位?不予: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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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 中】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的!日常运行管理—和维护由建》设,单位或产权管理【部门负责运》行管理单位应—当制定健全的中水设!施,运行、维护管理制】度和工程《规,范保:证中水设施的正常】运行不得擅》自停止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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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中】水,设施的?。运行管理人员必须】经过专业培训由城】市建设主管》部门考核合格发给】上岗证后方》可从事运行管理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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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中《水设施?应当逐步实行有偿】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!作,由建设单《位或产?。权管理?部门负责《。征收的中水水费主】要用于中《水设施的运行管理】和,维护中水水费标准由!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》物,价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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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严【禁中水设《施与城市其他—供水设施直接连接】中水设施的管道【、,水箱等设备其外【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!色中:水,出口处必须标—有“非?。饮用水”等字—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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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:。 中水设《施,的技术和设》备,提供者?。必须保证《设备安装、》。调试运行达到设【计要求并按产—品,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!进行保修任何单【位和个人无》正当理由《不得限制中水技【术和设备商的竞标】活,。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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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。九条 ?中水水?质标准按城》市污水再《生,利用系列标准—(城市?污水再生《利用 分类》(GB/T 1【8919-2—002)、城市污】水再生利用》城,市杂用水水质—(GB/《T,。。 18?。92:0-2002)、城!市污水再生利用【 景观环境用—水水质(
G!B/T 18—921-2》0,02)、城市—。污水再生利》用 补充《水,。源水质(GB—/T 18923】-,2002)、城市污!水,再生利?用工业用水水质【(GB/《T 19923-2!005))执行检】验方法按城》市,污水再生利用—系列标准《检验方法执行—不包:括在:上述标准之》内的中水的水质【标准和检验方法参照!。类似水质《标准和检验方法【执行
】 , 第二十条 有关!管理部门在规划审】批、:施工许可、施工图】设计审查、建—。筑节能?认定、环《保,“三同时”制度、竣!工验收备案》等审查、审批环节对!。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!、建设方案进行同步!审查对?建设情况进行严【格监督凡中水回用设!施建设资金、设计不!。落实的建设项目有】。。关部门不得》审批中水《回用设施不同时【。投入使用的不予【验,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!单位:。不予以?供水
】 , 第二十一》条 市《城市节约用水—和环境?保护等部门应加【强,对投入使用的中【水设施的监》督、检查发》。现停:用或:中水水质不达—标的责令其限期【改正逾期仍不—达标:的除依照《城市供水、节约用】水有关规定处罚【外还应?当核减与中水水量相!当的用水指标直【至符合要求
【 ? 建设单位或】。产权管理部门—不得将?受,行政处罚所支出【的费用转嫁》给用户违者将—从重: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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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二条 对已建!中,水设施并正常—运,行的单位在中水设施!。建设管理《工作中成《绩显著的《将,予以表彰奖》励;对符《合条件而未建设中水!设施的不批》准其用水计划—所用水全部按照【无,计划加价收》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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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中水设—施属:于居住小《区的配套设施建【设时免收《配套费?等费用?同时享有环保、【资源综合利》用项目等方》面的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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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四条 ? 城市中水设—施,建设管理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应严格【依法办事不得滥用】职权:徇私舞弊《违者由?所在:单位:或其上?级主管部门予—以行政处分构—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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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,五条 本办法自【颁布之日《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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