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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。 《 临沂?市城市中水设—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! 临建发![201《3,]44号 【 关于印》发临沂市城市中水】设施:建设管理暂行—办法的通知 各】县(区)《住建局、发改委、】经信委、财政局、规!划局临沂高新—技术:产业开?发区、临沂》经济技术开发区、临!沂临港经济开发区】建,设局(规划建设局】)、经发局(经【贸,局)、?财政局、规划局 】 现将临沂市】城市中水设施建【。设管理办法印发给】。你们请认真遵—。照实施? 2013年4月!。。22日 第—一条: 为加《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!管理促进节》约用水推《动城市?污水和杂排水的综合!利用根据国务—院,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!定,、建设部城市中【水设施管理暂行【。。办法、山东省—城市:中水设施建设管【理规:定、关于加强城【市,居住:小区中水设施建设】管理工作的通知【(鲁建城字[20】06])《等法律、法》规有:关规定?结合本市《。实际制定本》暂,行办法 — : 第《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城市—规划范围《内中水?设施:的建设运行和管【理 【 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中水—是指城?市,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过!净化处理后》达到一定《水,质,标准可在一定范围】内重:复使用的非》饮用水   !  本办法所—称中:水设施是指中水【的集水、净化处理、!供水、计量、监【测设施以及其—他附:属设施 — 第四条 ! 中水主要用—于厕所冲洗》。、绿地、树木浇【灌、道路清洁—、车辆清洗、基建】施工、喷水》池、:工业用水、设备冷】却用水的《补充以及《可以接受其》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! , 《 : 第五条 —市建委是市城—市中水设施建设、运!行和: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!市城市节约用水【办公室(以下简称】市,城市节?水办)负责城市中】水设施建设、—运行和日常工作 ! 《 第六条 — 凡在城市》规划区内《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。下列工程建设单【。位,必须配套建设中水】设施; 》     —1.建设面积在2】万平方米以上的宾(!旅)馆、饭店、商】店,、公寓?、综合性服务—。楼及:高层住宅等; 【。     2.!建筑:面积在?。3万平方米以上的】机关、科研单—位、大专院校和大型!综合性文《化、体育设施等;】 :     —3.房屋建筑总【面,积达到10万平方】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!过200立》。方,米或居住人口超【过,3000《人的居住小区; 】  《   4.优—。质杂排水的日排【。放量超过200立方!米的建筑、企业或工!业,小区 》 第七【条 城市规划区【内的现有建》筑、企业或》工业:小区属上述规—定范围内的应按城市!中,水,设,施建设管理部门【。的意见?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!。 第】八条 对在建或已建!成的:居住小区凡是符合】上述标准并》具备建设条件的一】律补建中水》设施各监管》部门要以促进—中,水设施建设为目标】不能以罚代建—原则上中水设计规模!。按照居住小》区总用水量的75%!左右确定 》 — 第九条 新—建工程项目的中水设!。施由建设单》位负:责建设并与主—体工程同步规划、同!时,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!时交付使用》。    【 中水设施的建【。设投资应纳入主【。体工程总概算 ! ,    中水设【施,的建设施工》单位应具有相—应,的资:格等级证书 ! 《第十条? 中水设施的设计由!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!。水设施设计》能力:(给:排水设?施设计能力)—。。的单:位进行设计设—计单位应当》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在!国家有关《设计规范颁布前暂】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!(GB5《0336-200】2)和污《水再生利用工程【设计规范(GB50!335-2002)!执,行设计方《案,(含水?。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!析资料)须经城【市规划部门和城【市建设主管部—门审定对不按规定】设计: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!城,市规划部门不得颁发!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城市建设》主管部?门不得?颁发建设工程—施工许可证 ! 第十—一条 中水》设施:设,计,方案经审定后建设】、施:工单位必须严格【。。执行建设中需—变更原设计的须提前!。15日报原批准机】关,。批准 】 第?十二条 各级建【设质量?监督:管理机构应同—时负责中水设施【建设: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!确保: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!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!设 — ?。第十三条《 工程?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!组织验收《时应同时对中水设】施进行工程验收验收!合格:后方可到市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办《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!验收不合格》的责令其限期整改】并核减与中水—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!指,。标或责成供水部门】不予供水 【     中水【。设施的竣工验—收备案?程序主要有 【。     (【一)现场验收市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参与验】收验收合格后建设】单位持?。相关资料到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:     —。(二)?备案:。建设单位到市—建设主?管部门提交》中水设施竣工验收】备案:申,请报告、建筑总平】面布置图、给—。排,水总平面图、中水设!。施图纸(已按设计方!案审查程序规—。定提交的不再重【。复提:交)资料《齐,。。全,的予以?备,案    】 (三)建设单【位应持验收备案有关!手续到供《水单位?。办理用水申请—验收不合格的—供水单位不予供【。水 — , 第十《四条 中《水设施交付使用后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】维护由?建,设单位或产权管【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!单位:应,当,制定健全的中水设施!运行、维《护管理制度和—工程规范保证中水】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!擅,。自停止使用 — : : 第十五—条 中水《设施的?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!过,专业培训由城市【。建设:主管部?门考:核合格发给》上岗证?后方可从事运—行管理工作》 】第十六条 》中水:设施应当逐步实【行有偿使用其计量】和收费?工作由?建设单位或产权管】理部门负责征—收的中水水费—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!。运行管理和维护【中水:水费标准由城市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—物价部门《制定 《 第十七!条 严禁中水设【。施与城市其》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!中,水设施的《管道、水箱等设【备其外表应当—全部涂成浅绿色中】水出口处必须标有“!非饮用水”》等字样 》 第十】。。八条 ?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!备提:供者必须保证设【备安装、调试运行】达到设计要求并按】产品质量法的规【定对产品进行保【修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!制,。中水技术和设备【商的竞标活》动 !第十九条 》。中水水质标准按城市!污水再生利用系【列标准(城市污【水再生利用 分类】。(G:B/T 1》8919《-2002)—、城市污水再—。生利用城市杂用【。水水质(《G,B/T 18—92:0-2?002)、》城市污?水再生利用 景【观环境用水》。。水质:( GB/】T 18921-2!。002)《、城市污水再生利用! ,补充水源水质(GB!/T 1《8923《-2002)—、,城市:污水:再生利?用工业用水水—质(GB/T 【199?23:-,2005))执【。行检验方法按—城市污水再》生利用系列标准检验!方法执?行不包括在》上,述标准?之,内的中?水的水质《标准和检验方—法参照类似水质【标准和检验》方法:执行 ? 》。 第二十条 【 有关管理》。部门:在规划审批》、施工许可、施【。工图设计《。。审查、建筑节能认定!、环保“三同—时”制度《、竣:工验收备案等审查、!审批:环节:对中:水设施的《。。规划设?计、建设方案进行同!步审查对建设—情况:进,行严:格监督凡《中水回用《设施建设资金—、,设计不?落,实的:建设项目《有关部门不》得审批中水回用【设施不同时投入【。使用的不予验收【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!位不予以供水 】 》 ,第二十?一条 市》城市节约用水和环境!保,护等部门应加强【对投入使用》的中:。水设施的监督、检】查发现停用》或中水水质不达标的!责令其?限期改正逾期—仍不达?标的除依照城市供水!、节约用《水有关规定》处罚外还应》。当核减?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!水指标直至》符合要求《 ,     建】设单位?或产权管《理部门不得》将,受行政处罚所—。支,出的费用转嫁给用】户违者将从重处罚】 : 第【二,。十二条 对已【建中水设施并正常运!行的单位《在,中水设施《建设管理工作—中成绩?显,著的将予以表彰奖励!;对符?合条件而未建设中】水设施的不》批准:其用水?计划所用水全部按】照,无计:划加价收费 】。 第二十】三条 ? 中水?。设施属于居住小【区的配套设施建设】时免:收配套费《等费用同时享有【环保、资源》综合利用项目等【方,面,的优惠?政策 《 第二】。十四条 城市中水!设施建设管理部门】及,其工作人员应严格】依法办事不得滥【用职权徇私舞—弊违者?。由所在单位或其【上级主管部》门予以?行政处分构成犯【罪的由?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 《 第二十五条【 本办?法自颁布之日起【实施 ?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