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临沂】。市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。费,征收管理办法
!
临沂市人—民政府关《于印发?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!的通知
》 临政《发(2008]3】2号
各》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!各部门?、各直属《机,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!开发区管委》。会临沂经《济开发区管委—会各县级事》业单:位各高等院校
【
》 现将临沂市【城市:基,础设施配套费征【收管理办法》。印发:给你们请认真遵【照执行
二OO】八年十月五日—
第一《条为进一步规—范和加强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的征收管理加快城】市基:。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!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规章制定本办【法
!第二条城市基础【设施:配套:费是政府对城—市规划区和》小城镇?。(县以下建制镇【、,集镇(乡政》府驻地))规划区进!行,基,础设施配套建—。设的财政性资金主】要,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!线外公共《配套设施建设—和城市规划、测【绘,等
—。
第《。。三,条,凡在城市规划—区和小城镇》规划区内《。新建、扩建》。。和改建建设项目的】。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!本办法规定缴—纳城:。市基础设施配—。套费
》
》第四条按照财政【部关于加强政府非】税收入管理的通知】规定各级《财政部门是政府非】。税收入?征,收,主管机关政府—非税收入可》以由:财政:部门直接征》收也可?以由财政部门委托】的部门和单》位征收本项》。城市基础《。设施配套费》由各级财政部—。门直接收取
!。
第五条城市!基础设施配套费【按照以?下标准征收
【 《 (一)在—城市规划《区内新建、扩建或改!建住宅?楼,(含集?体宿舍)、办公【楼(含综合楼)【以及商业经》营,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!设施配?套费征?收标准按《建筑面积每平—方米征收155元】主要用于《建设项?目规划红《线外公共配》。。套,设施建设《其中:用,于城市建设配套【部分90元》排水管网建设配【。套部分20》元供热管网建设【配套部分《3,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!套部分15元以【后征收?标准:根,据实际需《要调整时按程序【另行公布
】 (》二)小?城,镇,规划:区内新建、》扩建:或改:建住宅楼《(含集体《宿舍)、办公楼(含!综,合楼)以《及商业经营》用房的?现行城市《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!标准两层以》上(:含两层)按每平方米!30元征《收(不含用》于,供热、供气管网建设!配套:部分下同)》两层以下的按每平】方米40元》征收:以,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!需要调整时按程【序另:行公布
》 (【三):城,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!业在:新厂:区建厂房、》仓库及其他》生,产性附属设施等建】设项:目的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?费(不含《供热、供气管网建】设,配,套部分)按建筑面】积每平方米》30元征收小城镇】。规划区内的工业【。企业:。。在新厂区《建厂房、仓库—及,其他:。生产性附《属,。设施等建设》项,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!。套费(?不含供热、供气管网!建设配套《部分)按建筑面积】每平方米《10元?征收
—改变土地《使,用性质的《按本条第一款—或,。。第,二款规?定的标准《。征收:
】第六条兰山区、罗】庄区:、河东区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】应缴纳?的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(不含小城【镇)由市财政部【门统一负责》征收:缴入市级财政专户】其中兰山区范—围,。内实现部分》(不含用于》供热、供《气,、排水?管网建设配套部【分)市与区》按年初城建》计划55比例进行】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!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!。计划: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!中间增?加的城建项目投资】情况进行结》算;罗庄区》、河东区范围内实】。现部:分,全,额返还各区》每季度返还》一次
》 》临沂高新技术产业】开发区和临沂经济开!发区城市规划区范】围内建设项》。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!部门征收《执行市里统》一标准所有减免报市!政府审?批并接受市财政【、审计部门》监督:
: ? 兰山区、罗】庄区、河东区、临】沂高新?技术产业开发—区和临沂经济开发】区小城镇《规划区范围内建【设项目应缴纳的【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由区】财,政部门负责征收缴】入区级财《政专户
《
第七!条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实行“三】控,一账户”征收管【理办法即由财—。政部门设《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!基,础设施?配套费并到》同级物价部门办【理收费许可证规划、!建设:、房管部门分别在】办理规?划许可、施工许可】、房地产开发项目经!营许可、商品房【预售许?可及房屋初始—登,记环节严格把关控】制确保城市基础【设施配?套,费,应,收尽:收
】。。 ,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将!已规划立项的建【设项目有关情况及】时抄送?财政、建设》、房管部门并—负责开?具“临?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!市基:础设施?配套费?手续通知单”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】根据规划《许可面积征》收城市基《础设施?配套费
! 第九条财—。政部:门应将已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的建《设项目?名单及缴《费情况及时抄送规】划、:建设、房管部门【规划:、建:设、房管部》门应依据财政—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!单列示的建》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!办理规划许可、施工!许可:、房地?产开发项《目经营许可、商品房!预售许可及房屋【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!认真把关严》格审核缴《费面积与规划许【可面积?、施工许可面积【、申请房地产—开发项目经营许【可面积、申》请,商品房?。预售许可面积—及房: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!致的规划、建设、房!管,部,门在办理《。相,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!。财政部门追缴城【。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并依法予以处罚
】
— 第十条建》。设单位或个人—应,。在获得规划》审批之日《起十五日《。内一次性足额—缴,纳,城市基础设施—。配套费不按时足【额,缴,纳的规划、》建设:、房: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!。许,可,。
第!十一条城市》。基础设施《配套费按下列—情形予以免征、【减征
《 (一】)经济适用住房和廉!租,房免征全《部城市基础》设,施配套费
! , (二)下列【建设项目《经审查免征除供热】、供气管《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!它部:分城市?基,础,设施配套费
! 1.—学校的教《学及辅助用房—、办公用房、—生活用房、实—习车间等用》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!舍设施;《
,
,。 《。 2.《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!的直接用于军—事目的?设施;
【 3.福利】院、:敬老院、救》助站、殡仪馆、政府!兴办的老年》公,寓等社会福》利设施;’》
,
— 4:.城市市政公用【设施及其他》非经营性《质的公益性建设项】目;
《 5.行!政事:业单位新建、改建】和扩:建办:公楼;
— 》6,。.城中村(居)居】住,区和棚?户区等旧《城改造项《目拆迁还建》部分;?
7!.住宅开发建—设单:位在项目建设时按】标准自?行配建的义务—教育设施;
】 《 ,8,.有关?法律:、法:规、规?章和国家政》策明确规定》应当免缴城》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的《其它建设项目—
】(,三)下列《建设:项目经审查减征【除供热、《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!外的其他部分城【。市,。基础设施配套费【。
】1.市政府确定【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!(,。。不含工?业企业项《目和房?地,产,开发:建设项?目)减按50%征收!;
— : 2.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和国家政策明确规】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的其他】建设项目《
】(,。四,)其他重点项目或招!商引资项目需—要,减免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!市,政府研究确定—
,
? (》五)支持工业—企业集?约节约利用》土地根据山》东,省人:民政府转《。发省国?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!工业建?设项目节约》集约利?用土地的《意见的通《知(鲁?政,办发[2007【]4:8号)规《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!厂区进行土地资【源,挖掘使用在符合城】市,规划的前提下—工业企?业在现有厂区内改】建,。、翻建厂房》的,免收配套费;—。在现有厂区》内,扩建:、新建?厂房的减按50%】征收;企业》。执行山东省主要【工业行业厂房建设】指,导标准建设三层【以上厂?房的三?层以上(含三—。层)免收配》套费;结合工艺特点!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!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!特殊工艺要求不宜】建设多层厂房—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!得建:设单层厂房违—反规定?建设单层《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!基础设施配》套费
】 :(六)?北城:新区、涑河片区、商!城片: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!按市:。政府有关政策规【定执行
! (七)如—供热、供《气,某项配套不能实现】。。建设单位或个人可】暂缓缴?纳相应配套费待【配套设施到位后再】按照配套设》。施到位时的供—热、:供气配套收费标【准缴费属《于房地产开》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!房合同中明确—。注明相?关配套费用缴—纳情况
《
建设!项目不需要》配备供热管道和【燃气管道的》经规划、《。财政、建设部—门审核批准后免【收相关配套》费,
第!十二:条符合本《办法规定《的,减,征、免征城》市基础设施》配,套费:条件的建设项目【属于兰?山区:、罗庄区、河—。东区:和临沂高新技术产】业开发?区、:临沂经济《开发区以及北城【新区、涑河片—。。区、:商城:片区:范围内的由》项目建设《单位:。或,。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区!政府、管委会、【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!公室:。提出书面《申请经区政府、【。管委会、《片区:开发建?设协调办公室—同意并出具书—面材料?。后由市财政》部,门会:同规划?、建设、《房,管部门?批准执?行属:于市级建《设,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!位向市财政部门提】。出,书面申请经市财政】部门:会同规划、》建设:、房管?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!。
其!他重点项目或招【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!的由项目建》设单位?或个:人按以?上程序提出书—面申请?由市财政部门—会同规划、建设、】房管: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!准后:。执行
【
第十三—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减》免政策的《建设项目改变—原批准用途或改【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!建设项目经》规划、建设等执法】。部门查?处后批?准,保,留使用?。的,按规定标《准补:缴城市基《础设施?配套费
! 第十四条凡【在,2006年4月1日!前市旧城区没—有,缴纳供热《。或供气管网建—。设费的用户现需集】中供热或供气的应】依据开通《时的供热或供气单】项收费?标准缴纳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由财政?部门:委托有关供热、供】气企业代《为收取有关供—热、: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!。行“收支《两条:线”管?理规定严格按照委】。托代收范《。围和规定收》费标准?组织收取使用财【政,统一票据《收入全额《。上缴财政专户—支出由财政》部门审核《后按:规定程序拨付
!
《 第十五条》财政、规划、建【设、:。房管:部门应按照各—自,。职责相互配合—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?费征管工作》监,察、审计、物价等部!门要: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!。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征收工作》的监督管理确保城】市基:础,设,施,配套费?。依法:征收
》
? 第十六条财政、!规划、建《设、:房管等部《门工作人员》在城市基础设施【。配套费?征收管理工作—中要严?格执行?“三控一帐户”管理!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!定玩忽职《守、徇私《舞弊、滥用职—权、:擅自减免造》成政府非税收入流】失的依法追究—有关人员《的责:任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》任
:
》。 第十七条各县】人民政府可根据各】自实际提出》具体征收管理意见】经市财政《局、:物价局审定报市政府!批准后执行
】
:
第十八条【本办法自《发布之日《起施行2006年3!月28日市政府【制定的临沂市—城市:基,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!理暂:行办法(临政发【[2006]1【4号)同时》废,止本办法出》台前市政《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!与本办法相抵触的】一律按本办法—规定执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