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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莱芜市征地【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!调处理暂行办法【 , 山东—省莱芜市人民政府】。办公室关于》印发莱芜市征—地补:偿安置标准》争议协调《处,理暂行办法的—通知 文号莱政办!发〔2008〕7】8号   各【区,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部:门,高新区管委会雪【野旅游?。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!业单位 《 , 莱芜市征地补偿!安置标?准争议协调》处,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】印发给你们望认真】贯彻执行 莱【。芜市人?民政府办《公室    【 二○》○八年八月十三日】。 ?  :  第一条 为规!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!争,。议,协调处?理,行,。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!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理【法实:施条:例、山东省征—地,补偿:安,。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!暂行办法等》有关: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 在本《市行:政区域?内因:实施依法《。批准的土《。。。地征:收,行为而发生的征【。地补偿?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!、处理适用》本办法 第三【。条 市人民政府是】征地补?偿安置标准争—议的:协调处理机》关市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具体承【办依法由市人民政】府协:调,、处理的征地补偿安!置标准?争议案件(以下称市!级协:调机:构)   各区】人民政府(管委会】)应当建立征地补】偿安置标准争议【协调制度各国—土资源分局具体【承办依法由》区人民政府》(管委会)协—调,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!争议案件(》以下称?区级:协调机构) 【。第四条? 协调和处理征【地,。补偿安置标》准争议应当遵循【。合法合理、公正公】开、及?时便民的原则—保障:争,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!利, 第五条 —征收土?地方案经省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市》人,民政府国土》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会】。同有关?部门:根据批准的征收【。。土地方案依法—拟订征?地补偿?、安置方案》并予公告《同,时告知被征》地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和农村【居,民申请举行听—证,、协调、处理、裁】。决的权利《。和期限 》第六条? 被征地农村—集体经济《组织和农村》居民对征地》补偿安置标准—有争议的应当自征】地,补偿:、安置方案公告之】日起10日》内向协调机构申【请协调 第七条】 征地补偿安置【标准争议协调处【理期间不影响征【地方案的实施 第!八,。条 下?列征地补偿安—置标准引起的争【议由市级协调机【构协调 》 , (一)征》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依据的适用; 】  (二)被征收土!地的地类、等级【的,认定; 《。   (三)被【征地农村集体经济】组,织人均耕地》面积的认定》。;   (—四)被征《地前3年《平均:年产:值的确定;   !(五)土地补偿费】、安置补助费倍数的!确定;?   (六)征地!区片综?合地价标准的适用】   因青苗和】地上附?着物的种类、—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!议由区级协调—机构协调市级协调】机构处理 第九条! 对征?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!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区!。片,综合地价《有争议申请协调【的,由被征地农村—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!民委员会提出— :  对征《地,补偿安?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!费,标准有争《议的安置补》助费发放给》被安置?人员的由被安—置人员?提出;安置补助费】发放给被征》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或村?。民委员会《的由被征地的农村】集体:经济:组织或村民》委,。员会提出  【 对青?苗、地?上附着物的补偿【标准有争议》申请协调的由其所】有权:人提出   提】出争议的《组织、?单,位和个人《统称申请人 【。第十条 申请人【申请协调应当提【交,以下资?料 ?。  :(一)协调申—请,书;  》 (二)申请—人身份?证,明,; :   (三)—争议标?的物的相关权—属证:。明;   —(四)对地》类的争议需提供争】议土地的现场照【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!不符所有权人应【。出具该地块相关批】文;   (五】)协调处理》机构认为《应当提供《的其他资料 —   申请人应当如!实提交有关材料【、,。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!的真:。实性负责  【。 ,申请人委托代理【的,应,当提交授权委托【。书、代理人》身份证明等相关【。材料 》第,十一条 协调申【请书应载《明,下列内容   】(一)申《请人的姓《名、住址、》联系方法(法人或者!其他组织《的名称、住址、【法定代表人或—者,主,要负责人的姓名【、,职务);《 ,   (二》)被申?请人的?名称:、住:址及法定代》表人的?姓,名;  》 (三)申请协【。。调的:。具体请求事》项;   (四)!事实、?理由和依据 第十!二条 协调》机构应当自》收到协?调申请书之日—起5日内对》协调申请进行审【。查决定?是否受?理并下达受》理通知书或不—予受理通知书  ! 对符合《受理条件但》申请资料不》齐全的协《调机:构应当一次性—告,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!资料前款《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!齐全之日起计算 】   逾期未—通知申请人的视为】受理 第—十三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!受,理   (—。一,)不符合本办法规】定的申请人资格的】;   (—二)超出本办法第六!条规定的期限申请】协调的;   (!三)市人民政府在】征地补偿安置—方,案公告中未告知申】请,人申请协调期限【自公告发《布之日起满》1年提?出协调申《请的; 《   (四)对征】地补偿费的使用、】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!议申请协调的;【  ? (五)《对征地目的、—征地程序、征地【面积等不属于—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争议的其他事项】; : ,  :(六)申请人撤【回申请后又》以同样理《由,申请协调的》;   (七)经!协调已经达成—一致意见又以—同样理?由申请协调的; 】   (八》)裁决机关已作出】裁决的; —  (九)人民【。法院:或者:行政复?。议、信访机》关对争?议事项已经受理或】者,已有结?果的; 《   (《。十,),不,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!定的其他《事项 第十四条 !市级协调机构—自受理协《调申:请之日起5日内将协!调申请书《副本发送区级协【调机构 》  区级协调机【构,应当在收到》协,调申:请书副本之》日起10日内向【协调处理机构提交】书面答复和有—关证据?、依据 》第十五条 》协,调机构应当对—协调申请事项进行全!面、客观、公正地】调查、?核,实并自受理协—调,申请之日起30日内!协调完毕 》   协《调,达成一致意见的制】。作征地补偿安置标】。准争:议协调书经争议【双方:签字或者盖章后【生效  》 协调无法》达成一致意见的【协,调机:。。构下达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争议协调—结,果告知书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】调未达成一致—意见的?原因:并告知?申请人申请处理【或裁决的途》径和期限申请人可以!自收到告知书之日】起15日内向市级】协调机构申请—处理或向省级—裁决:机构申请裁决—  ?第十:六条: 申请人认为—承办人员与申请【事项有利害》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!可,能影响协调公正【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!回避承办人员—与协调处理事项有】利害关系或者有【其他关系的应—当主动?。回避   协【调机构对《回避申请应当及【。时作出决定并—书面通知申》请人承办《人员的回避由承【办机构负责》人决:定 第十七条【 申请人无故不【参加协?调视为放弃申请 !  被申请人无正当!理由不参加协调视为!放弃申辩权》利   》前款情形协调机构应!当出具协调结果告】知书并送达申请人】和被: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!可以依法申》请裁决或处》理 第十—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中止《协调并下达中—止协调决《。定书   (一)!协调需要以人—民法院判决结果或】者,其他:有关机关的决定为】依据: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!的;   (【二)因不可抗力【或者其他《特,殊情形需《要中止协调的 】 , 中止情形消除后】恢复协调中止时【。间不计入协调期【限 ?第,十九条 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,终止协调《并下达终止》协,调决定书 》。   (一)—。受,理,协调:申请后当事人自【行,达成议的;》   (二)申】请人撤回协调申【。请的 ? 第二十条》 ,。协调机构《协,调、处理《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争议?案件应当制作争议】协,调书、?协调(处理)结果告!。知书、中止协调(】处理:),决定书、终止—协调(处理)—书等文书文书—由协调机构负—责人签发并分—别加盖“xx区人民!。政府(管委会—)征: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!专,。。用章:”、 “莱芜市人】民政府?征地补偿安置—。争议协调处理—专用章” 》 第二《十一条 协调机【构应当?。将与协调《处,理,事项有关的》全部材料立卷归【档,保,存 第《二十二条 》。协调机构受理协调处!理申:。请不得收《取任何费用协—调处理所需》。经费由?同,级,财政:予以保障 —第二十?三条 本办法—自印:发之日起实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