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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》芜市:征地:补,偿安:置标准争议协调处】理,暂行办法 》
《山,东省莱芜市人民【政府:办公室关于印发莱】芜市:征地补偿安置—标准争议协》调处理暂行办—法的通知
》
文号?莱政办发〔2—008〕《78号?。 , ,
各区人》民政府市政》府各部门高新—区管委会雪》野旅游区《管委会市直各—企事业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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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《征,地,补偿:。安置标准争》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!已,经市政府同意现印】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!执行
莱芜市人民!。政府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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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二○○?八,年八月?十三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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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条, 为规范征地补【偿安:置标:准争:议,。协调处理行为保【护公民?、法人和其》。。他组织的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土地【管理法实施条例【。、山东?省征地补《。偿安置标准争—议协:调裁决暂行办法等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本?。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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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条? 在:本,市,行政区域内因实施】依法批准的土地【征收行为而发生【的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的协调、处理!。适用本办法
第三!条 市人民》政府:是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?的协调处理机关市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具体承办》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!调、处理的征地【补偿安置标准—争,议案件(以下称市级!协调机构)
】 各:区,人民政府(管委会)!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!置标准争议协调制】度各国土资源分局】具,体承办依法由区【人民政?府(管委会》)协调的征地补偿安!置标:准争议案件(以下】称区级协调机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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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协,。调和处理征地补偿】安,置标准?争议应当遵》循合法合理》、公正公《开、及时《便民的原则》保障争议当》事人平等《行使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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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!人民政府《批准:后市: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根据批准的【征收土地方案依法】。。拟订征地补偿、安】置,方,案并予公告同—时告知被征地农村】。。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!居民申请举行听【证、协调、处—理、裁决的权利和】。期限
第六—条 被?征地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和农—村居民对《征地补?偿安:置标准有《争议的应当自—征地补?偿、安置《。方案公告之日起【10日内向协调机构!申请协调
》。
第七条 征地补】偿安置?标准:争议协调处理期【。间不影响《征地方?案的实?施
第八条 【下列征地补偿—安置标准《引起的争议》由市级协《调机构协调》
(一—)征:地补偿安置标—准依:据的适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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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被征收!土地:。的地类?、等级的《认定;
【(三)被征地—农村:集体经济组织人【均耕地面积的认【定;
》 ,(,四)被征《。地,前3年?平均年?。产值的确定;
! ,(五)土地补偿费、!安置:补助费倍数的确定;!
(六)征】地区片综合地价标】准的适用
【。。 因青苗和地上【附,着物的种《类、数量《的认:定引起的争》议由区级协调机构】协调市级协调机【。构处理
第九条】。 对征地《补偿:安置方案中》的土地补偿费—标,准和区片《综合地?。价有争?议申请协《调的: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或者》村民:委员会提出》
对征地补偿!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!助,费标准有争》议的安置补》。助费发放给》被,。安置人员的由—。被安置人员提—出;安置补助费发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】体,经济组?织或村?民委员会的》。由被征地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或村?民委员会提出—
对青苗【、地上?附着物的《补偿标准有争—议申请协调的—由其所有权人—提出
《 :提出争议的组织、单!位和:个人统称申请人【
第十条》 申请人申请协调】应当提交以下—资料
》 (:一)协调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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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申请】。人身份证明》。;,
(三)争】议标的物的》相,关权:。属证明;
(!四)对?地类的争议》需提供争议土地【的现场照片如—现状与实际地—类不:符所有权《人,应,出具该?地块相关批文;
! (五)》协调处理机构—认为应?当,提供的其《他,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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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申请人应当如实【提交有关材料、证】据并对?。其提交材料的—真实性负责
】 申请人委托代理】的应当提交授—权委托书、代—理人身份证》明等相关材料
!第十一条《 协调申《请书应载明》下列内容《
(一)申】请人的?姓名、住《。址、联系方法(法人!或者其他组》织的:名称、?。住址、法定》代表人或者主要负】责人的姓名》、职务);
!(二)被申请—人的名称、住址及法!定代表?人的姓?名;
(三】)申请协调的具体】请求事?项,;
(四)事!实、理由《和,依据
第十二条】 协调机构应当【自收到协调申—请书之日起5日【内对协调申》请,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!理并下达受》。理,通知书或不》予受理通知书
【。
, 对?符合受理条件但【申请资料不》齐全的协《调机:构应当一《次性告知申请人【需要补?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!。限自资料补正齐【全之:日起计算
》
逾期未—通知申请人》的,视为受?理
第十三条 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!予受:理,
: (一)不符合本!办法规定《的申请人资格的;】
(二)超出!本办法第六条—规定的?期限申请《协调的;
】(,三,)市人?民政:府在征地补》偿,安置方案公告中未】告知申请人申—请协调期限自—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!年提出?协调申请的》;
(四)】对征地补偿费—。的使用?、分配及支》付方式?有异议申请协调的;!
(五)对】征地目的、征地【程序、征地》面积等不属于征地】补偿安置标准争【议的其他事项;
! , (六)申请人【。撤回申请后又—以同样?理由申请协调的;】
《(七)经协调已经】达,成一致意见又以同】样理由申请》协调的;
(!八)裁?。决机关已《作出裁?决的;
【(九:。)人民法院或者行】政复议、信访—机关对?争议:事项已?经受理或《者已有结《果的;?
? (十)不》。符合本办法》第八:条规定的其》他事项?
第?十四条? 市级协调机构【。自受理?协,调申请之日起5日内!将协调申请书副【本发送区级协调【机构
区【级协调机《构应当在《收到:协调:申请书副本》之日起10》。日内向?协调处理机构提交】书面答复和有关证】据、依?据
第十五条【 协调机《构应当对协调申【请,事项进行全面、客观!、公正地《调,查、:。核实并?自受理?协调申?。请之日起30日【。内协调完毕》
协调—达成一致意见的制】作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!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!生效
—协调无法达》成一致意见的协调】。机,构,下达征地补偿安【。置标准争议协调结果!告知:书载明协《调过程及协调—。未达成一致意—见的原因并告知申】。请人申请处理或裁】决的途径《和期限申请人—可以自收到告知书】之日起1《5日内向市级—协调机构《申,。请,处理或向省》级裁决机构》申请裁决
第十!六条 ?申请人认《为承办人员与申请事!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!其他关?。系可能影响协调公正!的有权申请承办人】员,回避承办人员与【协调处?理事项?有利:害,关,系或者有其他关系】的应当主动回—。。避,
协》调机构对回避申请】应当及?时作:。出决定并《。。书面通知申请人【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!。办机构负责人—决,。定
第十》七条 申请人无【故不参加《协调视为放弃申【请
被—申请人无正》当理由不参加协调】视为:放弃申辩权利—
前款情【形协调?机构应当《出具:协调结果《告知书?并送达?申请人和《被,申请人申《请人有?异议可以《依法申请《。裁决或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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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!调并下达中止协调决!定书
(一】。),协调需要以人—民法院判决结果【或,者其:他有关机关》的决定?为依据?而相关案件尚未办】结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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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因?不可:抗,力或者其他特—殊情形需要中止协】调的
—中止:情形消除后》恢复协调中止时【间不计入《协调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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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有下】列,情形之一的终止协】调并下达终》。止协调决定书—
(一)【受理协调申请后当事!人自行达成议—的;
—(二)申请人撤回协!调,申请的
》。第二十条 协—调机:。构协调、处理征地补!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!应当制作争议协调书!、协调(处》理)结果告知书【、中止协调(处理)!。决定:书、终?止协调(《处理)书等文书文】书由:协调机构负责—人签发并《分,别加盖“xx—区人民政府(—管委会)征地补偿】安置争议协》调专用?章”、 “莱—芜市人民《政府征地补偿安【置争议协调处—理专用章”
第!二十一条 协调【机构应当将与协调】处理事?。项有关的全部—材料立卷归》档保:存
?第二:十二条 协调—机构受理协调处【理申请不《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!。处理:所需经费由同级【财政:予以保障
第【二十: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!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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