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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【 莱芜市》征地补偿安置—标准争议协调处理】暂行办法 !山东省莱芜市人【民政府办公室—关于印发莱芜市征】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协调处理暂【行办法的通知— 文号莱政办【发〔200》8〕78号   !各区人民《政府市政府各部【门高新?区管:委会雪野《。旅游:。区管委会市直各【企,事业单位   【 莱芜市征地补【偿安置标准争—议,协,调,处理暂行《办法已经《市政府同意现—印发给?你们望认真》贯彻执行 莱芜】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室? ,    二○!。○八:年八月十三》日   【 第一条》 为规范征地—补偿安?置标准争议》协,调处理行为保护公】民、法人和其他组】织,。。的合法权益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土【地管理法实施条【例、山东省》。征,地,补偿安置标》准争议协调裁—决暂行办法等—有关:规,定,结合: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》 :。。第二条 《。。在本市行政》。区域内因实》施,依法批准《。。的土:地征:收行为?而发生?的征地补偿》安置标准《争议的协调、处理】适,。用本:。办法 第三条【 市人民政》府是征地补》偿安置标准争议的】协调处理《机关市?国土资源《行,政,主管部门具》体承办依法》由市人民政府协调】、,处理的征地》。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案件:(以下称市级—协调机构)   !各区人民政府(管委!会)应当建立—征,地补偿安《置标准?争议协?调制度各国土资源分!局具体承办依法【由区人民政》府(管委会)协【调的征地补》偿安置标《准争:议案件(以下称【区级协调机构) !第四条 协调和【处理征地补》偿安置标《准争议应当遵—循合法合理》、,公正公开、及—时便:民的原则保障争议】当事人平等》行使权利 第【五条 征《收,土地方案经省人民】政府批准后》市人民政府》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《。门会同?有关部?门根据批准的—。征收:土地方案《依法拟订征》地补偿、安》置方案并予公告同】时告知?被征地农村》。集体经?。济,组织和农村居民申】请举行听证》、协调、《处理、裁决的—权,利和期限 第【六条 ?被征地?农村: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!居民对征地补—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!应当自征地补偿【、安置方案公告之日!。起1:。0日内向协调机构申!请协:调 第《七条 征地》。补偿安置《标,准,。争议协调处》理期间不影响征【地方案的实施 第!八条 ?下列征地《补偿安?置标准?。引起的争议由市级协!。。调机构协调   !(一)?征地:。。补偿安置《。标准依据的》适用; 》  (二)被征【收土地的地类—、等级的认定;【 ,   (三》),被,征地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人》均耕地面积的认【。定;:   《。(,四)被征地》前3年平《均年产值的确定;】   (》五):土地补偿费》、安置补助费倍【。。数,。的确定; —  (六)征地区片!综合地价《标准的适用》   因青—苗和地?上附着物的种—类、数量的认—定引起?的争议由区级协调机!构协调市级协调机构!处理 第九条【 对征地补偿安【置方案?中的:土地补偿费标准【和区片综《合,地价有争议申请协调!的由被征地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》或者:。村民委员《会提出 》  对征地》补偿安置方》案中: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!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!放给被安置》人员的由被安置【。人员提出《;安置补《助,费发:。放,给被征地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—或村民委员会的由】被征地的农村集【体经:济组织或村》民委员会提出 【 ,  :。对青苗、地上附着】物的补?偿标准有争议申请】。协调的?由其所有权》人提出 《   提出争议的组!织、单位和个人统称!。。申请人 第十条】 申请?人申请协调应当【提交以?下资料 《  : (一)协调—申请:书;   (二】),申请人身份》证明;?   (三)争议!标的物?的,相关权属证明—;  《 (四)对地类的】争议需提供争议土】地的现场照片如【现状与实《际地类?不符:。所有权人应出—具该地块相关—批文;  — (五)协调处【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!。的,其他:。资,料   申请人】应当如?实,提交有关《材料、证据并对【其提交?。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】  ? 申请人委托代理】的应当?提交授权委托书、代!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!材料 第十【一,条 协调申请书应】载明下列内容  ! ,(,一):申请人的姓名—、住址、《。联系方法(法—人或者其他组织【的名称、住址、【法定代表人或—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!、职务?);   (【。二):被申请?人的名称、住址及】法定代表人》的姓名;  【 (三)申》。。请协调的具》体请求事项;—   (四—)事实、理由和依据! 第十《二条 协调机构【应当自收到协—调申请书之日起【5日内对协调申请】进行审查决》。定,是否受理并下达受理!通,知书或不予受理【通知书 《   ?对符:合受理条《件但申请资料—。不齐全的协调—机,构应当一《次性告知申请—人需要补正的资料】。前款规定期》。限自:资料补?正齐:全之日起计算  ! ,逾期未通知》申请人的视》为受理 第十三!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—不予受理   (!。一)不符合本办法规!定的申请人资格【的; ?  : (二)超出—。本,办法第六条规—定的期?限,申请协调《的,; ?  (三)市人民政!府在征地补偿安置】方案公告《中,未告知?申请人申请》协调期限自公—告,发布之日起满—1年提出协调—申,请的;   (】四):对征地补偿费的使】用、分配及》支,付方式有异》议申请协调的; !  (五)对—征地目的、》征地程序、征—。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!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的,。其他事项;  】 (六)申请人撤】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!由申请协调的;【。   (七)经】协,调已经达成》一,致意见又以同样【。理由申请协调的;】 ,。  : (八)裁决机关】已作:。出,裁决的;《  ? ,(九)人民法—院或者行《政复议、信访机关】对争:议事项已经受理或】者已有结果的—;   (十【)不符合本办法第】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! 第十四条— 市级协调机构自受!理协:调申请之日起5【日内将协调申请书】副本:发送区级协调机构 !   区级协—调机构?应当在收到协—调申请书副本—之日起10日—内向协调处理机构】。提交书面答复—和有关证据、依【据 第十》五条: 协调机构应当【对协调申请事项【进行全面、客观、】公正地调查、核【实并自受理协调【申请之日起3—0日内协调完—毕 :   协《调达成一致意见的】制作征地补偿安置】。标准争议协》调书经争议双方签】字或:者盖章后生效 】  协调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】的协调机构下达征地!补偿安?置标准争《议协调结果告—知书载?明协调过《程及协调未达成一】致意见的原因并【告知申请人申—请处理或《裁决的途径和期限】申请人可《以,自收到告《知书:之日起?15日内向市级协调!机,。构申请处理或向省级!裁决:机构申请裁》。决  第十—六条 申请人认为】。承办人员与申请事】项有:利,害关系或者有其他】关系可能《影响协调公正的有权!申请承办人员—回避承办人员与协】调处理事项有利害】关,系或者有其他关系】。的应当主《动回避 《   协调机构对】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!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!请,人承办?。人员的回避由—承办机?构负责人决定 【 ,第十七条 申请人】无,故不参加协调视【为放弃申请》   被申—请人无?正当理?由不参加协调视为】放弃申辩权利 】  :前款情形协调—机构应当出》具协调结果》告知书并送达申请】。人和被申请人申请】人有异议可以依【法申请?裁决或处理 — , 第十八《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中止协调—并下达中止协—。调决:定书  》 (一)协调需要】以人:民法院判决结果【或者其?他有关机《关的决定为》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!。办结:的,。;,   (》二)因不可抗力或】。者其:他特:殊情形需要中止【协调的?  ? ,。中止情形消》除后:恢复协?调中止时间不—计入协调期限— 第十九条 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!止协调并下》达,终止协调《决定书 《   (一)受【理协调申《请后当事人》。自行达成议的; 】 ,。  (二)申—请人撤回协调申【请的 第二十条】 协调机构协—调、处理征地—补,偿,安置:标准争议《案件应当制作—争议协调《书、协调(处理)】结果告知书、中【止协调(处理)决】定书、终《止协调(处理)【书等文书文书由【协调机构负》。责人签发并分别加】盖“xx区人民政府!(管:。委会)征地补偿【。安置争议协调—专用章”、 “【莱芜市人民政府【征地补偿《安置争议《协,调处理?专用章” — 第:二十一条 协调【机构应当《将与:协调处理事项有关】的全部材料》立,卷归档保存》 第?二十二?条 协?。调机构?受理协调处理申【请不得收取》任何费?用协调处理所—需经费由同级财政】予以保障《 第二十三条【 本办?法,自印发?之日起实施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