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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 莱芜?市征地补偿安置【标准争议协调处【理暂行?办法: 山东省】。莱芜:市,人民政府办》公,室,关于印发莱芜—市征地补偿安置标】。准,争议协调处理—暂行办法的通知 !文号莱政办发〔【200?8〕78号 —  各区人民【政,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!区,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!委会市直各企—事业单位   【 莱:芜市征?地,补偿安置标》准,争议协调处》理暂行办法》。已,经市政府《同意现?印发给你们望—认真贯彻《执行 莱芜市人】民政府办公室 【   ? 二○—。○八年八月十三日】 :   《 第一条》 为规?范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协调处理【行为保护公民—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!合法权益根》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地管理法实】施条:例、山?东,省征地?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!调裁决暂行办法等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—。制,定本办?法 第二条 在本!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!依法:批准的土地征—收,行为而发生的征地】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。的协调、处理适【用本:。。办法 《第三条? 市人民政府是【。征地:补偿安置标准争【议的协调《处理机关市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具体承《办依法?由,市人民政府协调、处!理的征地《补,偿安置标准争议案】件(以下称市级协】调机构)   各!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!)应当建立征地补偿!安置标准争议协【调制度各国土资源分!局具体承《办依法由区》。人民:政府(管委会—)协调的征地补偿】安,置标准争议》案件(以下称区级】协调机构)》 , 第四?条 协调和处理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!议应:当遵循合法合理、】公正:公开、及时便民的原!则保障争议当—事人平等行使—权利 ? 第五条 》征收土地方案—。经省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市人民政【府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,根据批准的征收【土地方?案,依法拟?订征地补偿》、安置方案并予公】告,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!。居民申请举》行听证?、协调、《处理、裁决》的权利和期限 】。第六条 被征—地农村集体经济【组,织和农村居民—。对征地补偿安置【。标准有?。争议的应当》自征地补偿、安置方!案公告之日起10日!。内向协调机构—申请协调 第七条!。 征:地补偿?。安置:。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期!间,。。不影响征地方案的】实施: 第八条 下列】。征地: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!争议由市级协调机构!协调   (一】。)征地补偿安置标准!依据的适用;  ! (二)被》征收土?地,。的地类?、等级的认定; 】  : (三)被征地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!地面:积的认定;   !(四:),被征地前3》年,。平均年产《值的确定; —   (五)土地补!偿费、安置补—助费倍数的》。确定;  — ,(六)征地》区,片综:合地价标准的适【用   因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!种,类、数量的认定引起!的争议由区级—协调机构协调市级协!调机构处《理 第九条 对征!地补:。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!补偿:费标准和区片—综,合,地价有争议申请协】调的由被征地农村集!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提出 —   对征》地,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!置补助费《标准:。有争议?的安置补《助费发放给》被安置人员的由【被安置人员提出;安!置补助费发》放,给被征地农》村集体经《济组织?或村民委员会的由被!征,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或村民委员—会提:。出 :   对青苗、【地上附着《物的补偿标准有【争议申请协调的【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!   ?提出争议的组织、单!位和个人统称申【请,人 第十》条 申请《人申请协调应—当提交以下资—料   (一【)协调申请》书;   (二)!申请人身份证明; !   ?(三)争《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!证明:; ?  (四)》对地类的争议需【提供争议土地—的,现场照片如现状与】实,际地类不符所—。有权人?应出具该《地块相关《批文;   (】五,。)协调处理》机构认?为应当?。提供的其他》资料   申请人!应当如实提交有关】材料、证据并对其提!交材料的真实性【负责   申请人!委托代理的应当提】交授权委托书—、代理人《身份:。证明:等相关材料 【 ,。第十一条《 协调申请书应载】明下列内容   !(,一)申请人的姓【名、住址、》联系方法(法人【或,者,其,他组织的名称、住址!、,法定代表人或者主】要负责人的》姓名、职务》); ?   (二)—被申请人的名称、住!址及法定《代表人?的姓:名;  》 (三)申》。请协调的具体请【求事项?;,   (四)【事实、理《。。由和依据 第【十二条? 协调机构应当【自收到协调申—请,书之日起5》日,内对协调申》请进行审查》决定是否受理并【下达受理通知书【或不予受理通—知书   对符】合受理条件但申【请资料不齐全的【协调机构应当一次性!。告知申请人需要补】正的资料前款规定】期限自资《料补正?齐全之?日起计算  【 逾期未通知申【请人的视为受理 ! 第十?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予《受理 《  (?。一)不符合本—办,法,规定:的申请人资格的;】。   (二)超出!本办法第《六条规定的期限申】请协调的《;  《 (三)市人民政】府在征地补》偿安置方案》公告中未告知申请】人申请协调期限【自公告?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!出协调申《。请的;   (】四)对征地补—偿费的使用》、分配及支付方【式有异议《申请协调的;—。   (五—)对征地目的、【征地程序、征—地面积等不属于【征,地,补偿安置标准争【议,的其他事项》;   (六【)申请人《撤回申请后又以同】样理由申请协调的;! ,   (《七)经协调已经达成!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!由申请协调的; 】   (《八,)裁:决,机关已作出裁—决的; 》  (九《)人民法院或者行政!复议、?信,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!经受理或者》已有结?果的;   (】十):。不符:合本办法第八—条,规定的其他事项【 :第十四条 市级【协调机构自受理协】调申请?之日:起5日内将协调申请!书副本发送区级协】调,机构 《  区级协调机构应!当在收到《协调申请书副—本之日起10—日内向协调处理机】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!关证据、《依据 第十五【条 协调《机,。构应:当,对协调申请事项进】行全面、客观—、,。公正地?调查、核实并—自受理协调申—请之日起30日内】协调完毕   】协调达成一致意见】的制作征地补偿【安置:标准争议协》调书经争议双方【签字或?者盖章后生效  ! 协调无法达成一致!意见的协调机—构下达征地补偿【安置标?准争议协调》结果告?知书载明协调过【程及协?调未达成一致意见】的原因并《告知申请人申请处】理或裁决的途径【和期:限申请人可以自收】到告知书《之,日起15《日,内向市级协调机构】申请:处,理,或向省级裁决—机构:申请裁决《  第十六—条, 申请人认》为承办人员与申请】事项有?利害关?系或:者,有其他关系可能影】响协调公正》的有权申《请承办?人员回避承办人员与!协调处理事项—有利害关系》或者有其他关系的】应当主动回避 】  :协调机构对回避申】请应当及时作出【决定并书面通知申】请人承办人员—。的回避?由承办机构负—责人决定 第十】七条 申《请人无故不参加协】调,视为放弃申请 【   被申请人【。无正当理《由不参加协调视为】放弃申辩权利 】  :前,款情形协《调机构应《当,出具协调结果—告知书并送达—申请人和《被申:请人申请人有异议可!以依法申请裁决【或处理 《 第十《八条 ?有下列?情形之?一的中止协调并下达!中止协调决定书【   (》一)协调需》。要,以人:民法:院判决结果》或者其他有关机关】的决定为《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!办,结的;   【(二)因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】特,殊情形需要中止【协调:的   中止【情形消除《后恢复协调中止【时间不计入协调【期,限 : ,第十九条 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终止协调并】下达终?止协调决定书  ! (一)《受理协调申请后当】事人自?行达成议的; 】  :(二)申请人撤回协!调申:请的 第二十条】。 协调机构协调、处!理,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】争议:案件:应当制作争议协【调书:、协调(《处理)结果》告知书、中止协调(!处理)?决定书、终止协【。调(处理)书—等文书文书由协调】机,。构负责?人签发?并分别加盖“xx】区人民?政府(管委会)征】地补偿?安置:争议协调专用章”、! “莱芜市人民政府!征,地补偿安置争议【协调处理专用章” ! :第二十一条 协调】机构应当将与协调】处理事项有关的全】部材:料立卷归档保存【 :第二十二条 协调】机构受理《协调处理申请不得收!取任何费《用协调处理所需经费!由同级?财政予以保障 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!。自,印发之日《起,实施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