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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? : 《莱芜市?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!议协调处理暂—行办法 】。山东省?。。莱芜市人民政—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】莱芜市征《地,。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协,调处理暂行办—法的通知 文号】莱,政办发〔200【8〕78号》   ? 各区人民》政府市?政府各部门高—新区管委《会,雪野旅游区管—委会市直各企事【业单:位   莱芜【市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,争议协调《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!政府:同意现印发》。给你们?望认真贯彻执行【。 莱芜市人民政府!办公:室    —。 , , 二○○八年八月】十三:。日 ?    》。 第一条 为—规范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争议协调处【理行为?保护公?民、:法人和其他组—织,的合法?权益:根据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!施条例?、山东省征地—。补偿安置标》准争议协调》裁决暂行办法—等有关规《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第二—。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因实?施依法批准》的土:地征收?行为而发《生的征地补偿安【置标准争议的协调、!处理:适用本办法 【第三条 市》人民政府是征—地补:偿安置标准争议的】协调:处理机关市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【具体承办依》法由市人民政府【协调、处理的征【地补偿安置标准争】议案件?。(以下称市级协调】机构) 《   各区人民【政府(管委会)【应当建立征》地补偿安置标—。准争议协调制—。度各:国土资源分局—具体承办《依法由区人民政府(!管委会)协调—的征地?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案件(以下称区级协!调机构) 》 第四条《。 ,协调和处理征地补】。偿安置标准争议应】当遵循合法合—理、:公正公开、及时便】民的原则保障争【议当事人平等行使】权利 第五条 征!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!政府:批准后市人》民政:府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有】关部门根据》批准的征收土地【方案:依法拟?订征:地,补偿、安《置方案并《予公告同时》告知被征《地农:村,集体经?济组织和农村居【民申请举行听证、】协,调、处理《、裁决?的权利和期限 第!。六条 ?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!。组织:和农村居民对征【地补:偿安置标准有争【。议的应?当自征地《补偿、安置方案公】告之日起10日【。内向协调机》构申请?协,调 ?。第七条 征地补偿】。安置标?准争议协调处—理期:间不:。影响征地方案的【实施 《第,。八条 下列征地【补偿安置标准引【起的:争议由?市级协调机构—协调 《  (一)征—地补偿安置标—准依据的适用; !  (二)被—征收土地的地类、等!级的认?定; 《。 , (三)被》征地农村集》体,经济组织人均耕【地面积?的认定; —  (四)被征地】前3年平《均年产值《的确定;   】(五)土地补偿【费、安置补助费【倍数的确定;—   (六)征】地区: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!用   因青苗】和地上附着物—。的种类、数》量的认定引起—的争议由区级—协调机构《协调市?级,协调机构处理 【 第九条《 对征?地补偿安《置方案中的土地补】偿费标准和区片【综合地价有争议申请!协调的由被》征,地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或《者村民委员会—提出   —对征地补偿安置【方案中的《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!议的安?置补助费发放给【被安置人《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!出;安置补助—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或村】民委员会的由被【征地的农村集—体,经济组织或村—民委员会《提出  》 对青苗《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!。标准有争议申请【协调的由其所—有权人提出 — ,  提出《争议的组织、单位和!个人统称申请—人, 第十条 申【请人:申请协调应》当,提交以下资料 【   ?(,一)协调申请书;】   (》二)申请人身—份证明?;   (三)】。争议标?的物的相关》权属证明; 【  (四)对—地类的争议》需提供争议土地【的现场照片如—。现状与实际》。地类不符所有—权人应出具该—地块相关《批文;   (】。。五):协调处理《机构认?。为应当?提,供的其他《资料 ?   申请人应【。当如实?。提交有关材料、证】据并对其提交材料】的真实性负责 】。。。  申请《人,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!授权委托书》、代理人身份证明等!相关:。。材料: , 第十一条 协】调申请书《应载明?下列内容《 ,   (一)申【请人:的姓:。名、住址、联系【方法(法人或—者其:。他组织?的名称、住址、法】定代表人或》者主要负《责人的姓名、—职务:);   —(二:)被申请人的—名称、住址及—法定代?表人的姓《名;   (三)!申,请协调的具体请【求事项;《。。 :  (四)事实、】理由:和依据 》第十:二条 协调机构【应当自收到协调申】请书之日起5日内】。对协调申请》进行审查决》。定是:否受理?并,。下达受理通》知书或不予受—理通知书《   对符合【受理条?件但申请资料不齐】全的协调机构—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!人需:要补正的资料前款】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!齐全之日起计算 !  :逾期未通知》申请人的视》为受理 第十】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予受理 【   (《一)不?符合本办法规定【的申请人资格的;】   (二—)超出本办法第【六条规定的期—限申请协调的;【 , ,  (三)市人【民政府在征》地补偿?。安置:方案公告中未告知】申请人申请协—。。调期限?自公告发布之—日起满1《年提:出协调?申请:的; ?   (四)对【征地补偿费的使用】、分配及支付—方式有异议》申请协调的;  ! (五)对征地【。目的、征地》程序、征地面积等不!属于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:争议的其他事—。项;   —(,六)申请人撤—回申请后又以—同样理由《申请:协调的; —  (七)》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!意见又以同样理【由申请?协调的;   】(八)裁决》机关已作出裁决【的;   —。(九)人民法院或者!。行政复?议、信访机》关对: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!者已有结果的;【 ,   (十)—不,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!定的其他事》项 第十四条【 ,市级协?调机构自受》。理协调申请之日起5!日内将?协,。调申请书副本发送】区级协调机构 【 ,  区级协调—机构应当在收到协】调申请书副本之日】起,10:日内向协调处—理机构提《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!据、依据《 第十《五条 协调机构应当!对协调申请事项进】行全面、客观、公正!。地调查、核实并自】受理协调申请—之日起3《0日内协《调完毕   协调!达成一?致意:见,的制作征地补偿【安置标准争议协调】书经争?议双方签字或者盖】章后生效   】协调无法达》成一致?意见的协《。调,机构:下达: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!议协调?结,果告知书载明—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!。成一致意见的—。。原因并?告,知申请人申》请处理或裁决—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!可,以自收到告知书【之日起15日内【向市级协调机—构申请处理或向省】级裁决机《构申请裁决  第!十六条 《申,。请人认为承办人【员与申?请事项有利害关【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!能影响协调》公正的有权申请承办!人员回避《承办人员与协调【处理事项有》利害关系或者有【其,他关系的《应当主动回》避   协调【机构对回《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!决定并书面通—知申:。请人承办《人员的回避由—承办机构负责人【决,定 第十七条 申!请人无故《不参加协调视—为放弃申请 【  被?申请人?无正当理由不参加】协调:视为放弃《申辩:。权利   前款】情形协调机构—应当:出具协调结果告【知书并送《达,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!请人有异《。议可以依法申请裁决!或处理 第【十八条 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调!并,下达中止协调决定书!   (一)【协调需要以人民【法院判决《结果或者其他有【关机关的《。决,定为依据而相关案】件尚未办《结的;   (二!),。因不可?抗力或者其他—特殊情形《需要中止协调的【 :  中止《情形消除后恢复协调!中止时间不计入协】调期限 第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终止协调【并下达终止协调决定!书  《 ,(一)受理协—调申:请,后当事人自行达【成议的;《   (二)申】请,人撤回协《调,申请的 》第二十条 协调机构!协调、处理》征地补偿安置—标准争议案件应【当制作争《议协调书《、协:调(处理)》结果告知书、中止协!调(处理)决定书】。、终止协《调(处理《。)书等文《书文书由协调机【构负责人签发并分别!加盖“?xx区?人民政府(管委会】)征地补偿安置争议!协调专用章》”、: “:莱芜市?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!置争议协调处理【专用章” 【第二十一《条 协?调机构应当将与协】调处理事项有关的全!部材料立卷》归档保存 第二十!二条 协调机构【受理协调处理—申请不得收取任【何,费用协调《处,理所需经费由—同,级财政予以保障 !第二十三条 —本,办法:自印发之日起实【。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