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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》芜市征地补偿安【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!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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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?东,省莱芜市人》民政府办公》室关于印发莱—芜市征地补偿—安,置标准争《议协调处理》暂行办法的通知
!文号莱政办发〔【。2008〕78号】
各区人民政!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!区管委会雪野旅游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】事业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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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:芜市征地《。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协调处理暂行办【。。法已经市政府—同,意现:印发给你们望认【真贯彻执行》
:莱芜市人《民政府办公室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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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二○○八年—八月十三日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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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规范征地】补偿安置标准—争议协调处理—行为保护公民、法】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!。权益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!、山东省征地补【偿安置标准》争议协调裁》决暂行办法等有【关规定结《合本市?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》。第二条 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因实施依法批—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!发生的征地补—偿安:置标准争《议的:协调、处理适—用本:办法:
第三条 —市人民政府是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!议的:协调处理机关市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,具体承办《依,法由市人民政—府,协调、处理》的征:地补偿安置标—准争议案件》(以下称市级协调机!构,)
各区人】民政府(管委会【)应当?建,立征地补偿安—置,标准争议协调制【度各国?土资源分局具—体承办依法由区人民!政府(管委会)协调!的征地?补偿安置《标准争议案件—(以下?称区级?协调机?构):。
第四条》 协:调和处理征地补偿安!置标准争议》应,。当遵循合《法合理?、公正?公开、?及时便民《的原:则,保障争?议当:事人平等《行使权利
第五】条 征收土地方案】。。经省人民政》府批:准后市人民政府国】土,。资,。源行政主管部—。门会同有关部门【根,据批准的征收土地】方案依法《拟订征地补》偿、安?置方案并予公告同】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!体经:济组:织,和农:村居民申请举行听】证、协?。调,、处理、裁决—的权利和期限
】。第六:条 :被征地农《村集体经《济组织?和农:村居民对征》地补:偿安置标《准有争议的应当自】征地补偿、》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!。10日内向协调【机构申?请协调
第—七,条 征地补偿—安置标准争议协调】处理期间不影—响征地方案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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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下列《征地补偿安置—标准引起的争—议由市级协调机构协!调
(一)】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依据的适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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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被征】。收土地?的地类?。、等级的《认定;
【(三:)被征地农村—集体经济组》织,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!。;
《 ,(四)被征地前【3年:平,均年产值《的确定;《
(五)【土地补偿费、安置】补助费倍数》的确定;
【 (:。六)征地区片综合】地价标准的适用【
因青苗和】地上附着物的种类】、数量?的认定引《起的争议由区级协】调机构?协调市级协调—机构处理
第【九,条 对征地补—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!补偿:费标准和区》片综合?地价有争《议,申请协调的由被【征地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员会提出
!对征地?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!置补助费《标准有争议的安置】补助费?发放:给,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!置人员提出》;安置补助费—发,。放给被征地农—。村集体经《济组织或村民委员】会,的由被征地的—农,村集体经济组—织或村民委员会提】出
? 对青苗、—地上附着物的—补,偿,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!的由其所《有权人?提出
?。
提出》争,议的组织、单位和个!人统称?申请人
第十条 !申请人申《请协调应当》提,交以下资料》
: (一)协—调申:请书;
》 (二)》申请人身份证明;
!
(三)—争议标的《物的相关权属证明;!
(四—)对地类的争议需提!。供争议土地》的,现,。场照片?如现状与实际地类】不符所有权人—应,出具:该地块相关批文【;
》(,五)协调处》理机构认为》应当提供的其他资】料
申—请人应当如实—提交有关《材料、证《据并对其提》交材料的真》实性负责
》
申《请,。人,委,托代:理的应当《提交授权委》托书、代《理人身份证明等【相关材料《
第十一条 协!。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!内容
(一】)申请?人的姓名、住—址、联系方》法(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的名称、住址、法!定代表?人或者主要》负,责,人的姓名、职务);!
(二)被申!请,人的名称、住址及法!定代表人的姓名;】
《(,三)申请《协调的具《体请求事项;
! (四)事实、【理由和依据
第十!二条 协调机构应当!自,收到协调申请—书之日起《5日内对协调—申请进行审查决【定是:否受理并下达受【理通知书或不予【受理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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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符》合受理条件但申请】资料不齐全的协调】机构:应当一次性告知申】请人需要补正的资】料前款规定期—限自资料补正—齐全:之日起计算
】。 逾期未通知申请人!的视:为,受,理
《第十三条 有下【。列情形之一》的不予受理
!(一)不符》合,本办:法规定的申请人资】格的;
《
(《二)超出本办法第】六条规定的》期限:申请协调的》;
? (?三)市人《民政:府在征地《补偿:安,置方案公告》中未告知申》请人申?请协调期限自公【告发布之日起满【1年提出协调—申请的;
(!四)对征地补偿费】。的使用、分配及支付!方式有异议》申请:协调:。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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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对【。征地目?的、征地程序—。、征地面积等不属】于征地补《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其!他,事项;
《
(六)—申请人撤《回申请后又以同【样理由申《请协调的;
!(七)经协调已【经达成一致意见又】以同样?理,由申请协《调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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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裁【决机关已《作出裁?决的;
(九!)人民?法院或者《行政复?议、:。信访机关对》争,。议事项已经受理【或者:。已有结果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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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—。不符合?本办法第八条—规定的?。其他事项《
,
第十四条》。 市级协调机构【自受理协《调申请之日起5日】内将协调申请书副】本发送区级协—。调机构
》 :区级协调机构应当在!收到:。协调申请《。书副本之日》起10日内向协调】处理机构《提,交书面?答复和有关证—据、依据
第【十五条 协调—机构应当对协—调申:请事:项进行全面》、客观?、公正地调查、核】实并自受理》协调申请《之日起3《0日内协调完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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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调达成一】致意见的制作征地】补偿安?置标准争议协—调书经争议双方签】字,或者盖章后生—效
》。协调: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!协,调机构?。下,。达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协调结果告】知书载明协调过程】及协调未达成一致】意,见的原因《并告知申请人申请】处理或?。裁决:的途径和期》限申请?人可:以,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!15日内向市级协】调机构申请》处理或?向省:级裁决机构申—请裁决
—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!。为承:办人员与《申请事项有利害【关系或者有》其他关系可》能影响协调公正【的有权申请》承办人员回避承办】人员:与协调?处理事?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!其他关系的应当【主动回避
》
协调》机构对回避申请【应当及?。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!知申请人承》办人员的回避—由承办机构》负责人?决定:
第十七条 申】请人:无,故不参加协》调视为放弃申请
! 被申请人无正】当理由不参》加协调?视为放弃申辩权利】
前款情【形协调机构应—当出具协《调结果?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!和被:申请人申请人—有异议可以》依法申?请裁决?或处理
第十八!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,中止:协调:。并下达中止协—调决定书
(!一)协调需》要以人民法院判【决结果或《者其他有《关机关的决定为【依,据而相关案》件尚未办结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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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。)因不可抗力或者】其他特?殊情形需要中止【协调的
中止!情,形消除后恢复协调中!止时间不计入协调期!。限
第《十九条?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:。终止:协,调并下?达终:止协调决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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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理协!调申请后当事人自行!达成议的;》
? (二)申请人撤回!协调申请的
第二!十条 协调机—构协调、《处理征?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!案件应?当制作争议协调【书、:协调(处理)结果告!。知书、中止》协调(处《理)决定书、终止协!调(:。。处理)?书等:文书文书由协调机构!负,责人签发并》分别加盖“xx区】人民政府《(管委会《),征地补偿安》置争议协调专用【章”:、 “莱芜市人民政!府征地?补偿安置争议—协调处理《专用章” 》
第二《十一条 协调机【构应当?将与协调处理事【项有关的全部—。材料立卷归档保【存
第二十—二,条 协调机构受【理,协调处理申》请不得收取任何【费,用,协调:处理所需经费—由同级财政》予以保障
—第二十三条 —本,办法自印《发,之,。日,起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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