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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莱芜?。市征地补偿安置标】准争议协《调处:理暂行办法 !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!政府办公室关—。于印发莱芜》市征地补偿》安,置标:。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!办法:的通知 》文号莱政办发〔【2008〕78【号 :。 , 各区人民政【府市政府各部门【高新区管委会雪野】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!企事业单位  【 , 莱芜市征地—补偿安置标准争【议协调处理暂行办】法已经市政》府同意现印发给【你们望认真贯彻【执行 莱》芜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  — , ? 二○○八年八月】十,三,日   【。。 第一《条, 为:规范征地《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!调处理?行为:保护公民、法人【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!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土:。地管理法实施—条例:、山:东省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!行办法?等有关规定结合【。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》法 第二》条 :在本市行政区—域内因?实施依?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!为,而发生的征地补偿】安置标?准争议的协调—、处理适用本办【法 ?第三条 市人民【政府是征《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的协调处理【机关市?国土资源行》政主管部门具体【承办依法由市人民】政府协调、处理的】征地补?偿安置?标准争议案》件(以下称》。市级协调机》构) ?  : 各区人《民政府?。。(管委会)应—当建立征地补—偿,安置:标准争议协调制度各!国土资源分局具体】承办依法由区人民】政府(管委会)协】。调的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争议案件—(以下?称区:级协调机构》) 第四条 【。协调: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!标,准争:议应当遵循》合法合理、公—正公:开、及时便民的原】。则保障争议当事人】平等行?使权利? 第五条 征收】土地方案经省—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!民政府?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?门,会同有关部门根据】批准的征收》土地方案《依法拟订《征地补偿、安—置方案并予公告同时!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!经济组织和农村居】民申请举行》听证、协调、处【理,、裁:决的权利和》期限 第六条 】被征: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和农村居《民对: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有争议《的应当自征地补偿、!安置方案《公告:之日:。起10日内》向协调机《。构申请?协调 第七条 】征地:补偿安置标准—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不!影响征?地方案的实施 第!八条 下列》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引起的争》议由市级《协调机?构协调 》  (一)征地补】偿安置标准依据【的,适用;   (】二)被征收》土地的地类、等【级的认定《;   》(三)被征地—农村集体经》济,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!认定;   (】四,)被征?地前:3年:平均年?产,值的确定《;   (五)土!地补偿费《、安置补助费—倍数的确定》;   》(六)?征,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!的适用  — 因:青苗和地上附着物】的种类、数量的【认定引?起的争议由区级协调!机,构协调市级协—调,机构处?理 第《九条 对征地补偿】。安置方案《中的土地补偿费【标准和?区,片综合地价有—。争议:申请协调的》由被:征地农村集》体经:济组织?或者村民委员会提】出   对—征地补?。偿安置方案中—的安置?补助:费标准有争》议的安置补》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!员的由被《安置人员提出—;安置?补助费发放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!的由被征地的农【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】村民委员会提出 】  : 对青苗《、地上附着》物的补偿标准有【争议申?请协调?的由其所有权人提】出 :   提出争议的组!织、单?位和个人《统称申请人 — 第十条 申—请人申?请协调应当》提交以?下资料   (】一)协调申请—书;  》 (二)申请人身份!证明:; :   (《三)争议标》的物:的相关权属证明【;   (四【。),对地:类的争议需提供争】议,土地的现场照—片如现状《。与实际地《。类不符所有》权人应出具该地【块相:关批文; 》   (五)协调处!理机构认为》应,当提供的《其他资料   】。。。申请人应当如—实,提,交有关材料》、证据并对其提交材!料的真实性》负责   申请人!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!。授权委托《书、代理人身—份证明等相》关材料 第【十,一条 协调申请【书应载明下》列内:容   (一)申!请人:的姓:名,、住:址、:联系方法(法人或】者其:他组织的《名称、?住址、法定代—表人:。或者主要《负责人的姓名—、职务); 【。  (二)》被,申请人的名称、【住址及法定代—表人的姓名; 【   (三)申请】。协调的具《。体,请,求事项;  【 (四)事实、【理由和依据 第】十二条 协调机构】应当自收到》协调:申请书之日起5日】内对协调申请进【行审查决定是否【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!书或不?予受理通知书 】  :对符:合受理条《件但:申请:资料不齐全的协【。调机构应当一次性告!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!资料前款规定期【限自资料补正齐【全之日起计》算   逾—期未通知申请人的】视为受理 — 第:十三条? 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不:。予受理   【(一)不符》合本办法规定的【申请人资格》的;   (二】)超出本办法—第六条规定的期限】申请协调的;—   (三)市】。人,民,政府:在征地补《偿安置方《案公:告中未告知申—请人申请协调期限】自公告发布之日【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!请的:; :   (四)对征地!。补偿:费的:使用、分配及支【付方式有异》议申请协调》的; 《  (五)》对征:地,目的、征地程序、】征地面积等》不属于征地补—偿安置标准争议【的其他事项;—   《。(六:)申:。请人撤回申请后【又以同样理由—申请协调《的; ?   ?(七:)经协调已经达成一!致意见又以同样【理由申?请协调的;   !(八:)裁决机关已作出】裁决的;《   (九—)人民法院或—者行政?复议、信访》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!受理:。或者已有《结果的; 》   (十)不符】。合本办法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事!项 第十四条【 市级协调》机构自受理协调申请!之日起?5日内将协调—申请书副本发送【区级协调机构  ! ,区级:协调机构《应当在收到协调【申请书副本之日起】10日?内向协?调处理机构提—交书面答复和—有,关证:据、依据 第十】五条 协调机构应当!。。对,协调申?请事项进行全面、客!。观、公正地调查、核!实,并自受理协》调,申请之日起30【日内协?调完毕   协调!达成一致《意见的制《作征地补《偿安置标准争议协】。调书经?争议双方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】效 :   协《调无:法达成一致》意见的协调机构【下达征地补偿—安置标准争议协调】结果告知《书载明协调过程【及协调?未达成一致意—见的:原因并告《知申请人申请处理】或裁决的途径和【期限申请《人可以自收》到告知书《之日起15日—内向市级协调机【构申请处理或向【省级裁决机构—。申请裁决  【第十六条《 申请人认为承办】人员与申请事项有】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!关,系可能影响协调公】正,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!回避承?。办人员与协调处【理事项有利》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!系的应当主动回避】 :  协调《机,构对回避申请应【当及时作出决定【并书面通知申请【。人,承办人员的》回避由承办机—构负责人决定 【。 第:十七条 申请—人无故不参加—协调视为放弃—申,请   被—申请人?无正当理《由,不参加协调视为放】弃申辩权利 【  前款情形协调机!构应:当出具协调结果告知!书并:送达申请人和被【申请人申请人有异】议可以依《。法,申请裁决或》处理 第十【八条: ,有下列情形之—。一的中止协调并下】达中:止协调决定书— :  (?一):协调:需,要以人民法院—判决结果《或者:其他有关机关—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!案,件尚:未办结的《;   (—二)因?不可抗力或者—其他:特殊情形《需要中止协调的 】   中止》情形消?除后:恢,复协调中止》时间不计入》协调期限 》 第十九《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。。的终止协调并下【。达终止协调决定书】   (一)受】理协调申《请后当事人》自行达成议的—。; :   (二)申请】人撤回协《调申:请的 《第二十条 协调机构!协调、处理征地补偿!。。安置标准争议案件】应当制作《争议协调《书、协调(》处理)结果告知书、!中止协调(处理【)决:。定书:、终止协调(—处理)书等文—书文书由协调—机,。构负责人签发并【分别加盖“x—x区人民政府(管】委会)?征,地补偿安置》争议协调专用章”】、 “莱芜市人民】政,府征地补偿》安置争议《协调处理专》用章” 第【二十一条 协调机构!。应当将与协调—处理事项有关—的全部材料立—卷归档保《存 第《二十二条 》。协调机构受》理协调处理》申请不得收取任【何费用?协调处理所》需经费由同级财政】予以:保障 第二十三】。条 本办《法,自印发之日起实【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