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莱芜市》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争议协调处理暂】行,办法 山东!省莱芜市人民—政府办公《室关于印发莱芜市】征地补偿《安置标准争》议协调处理暂行办】法的通?知 文号莱政办发!〔200《8〕78号  【 :各区人?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!高新区管委会雪野】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!企事业?单位:   ? ,莱,。芜市征?。地补偿安置》。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!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!意现印发给你—们望认真贯》彻执行 莱—芜市人?。。民政府办公室  !  二—○,○八年八月十—三日   】 第一条》 为规范征地补【偿安:置标:准争议协调处—理行为保《护公民、法人和其】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!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管理法实施【条例、山东》省征地?补偿安置《标准争议协调裁【决暂行办法等有关规!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? 第?二条: 在本?市行政区域》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!土地征收行为—而发生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】争议的协《调,、处理?适用本办法 第三!条, 市人民政府是征】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的协《调处理机关市国土】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具体承】办依法由市人民【政府协调、处—理的征地补偿—安置标准争议案【件,(以下称市级协调机!构,)   各区人民!政府(管委会)应当!建立: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】争议协?。。调制度?各国土资源分局【具体承?办依法由《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!)协调的征地补偿】安置标准争》议案件(以下称区】级协调机构) 【。 第四条 协—调和处理征地—。补偿安置标准—争议应当遵循合法】合理、公正公开、】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!争议当事人平—等行使?权,利, 第五条 征【收土地方案经省【人民政府批》准后:市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根据批《准的征收土地—方案依法拟》订征地补偿、安置】方案:并予公告同时告知被!征地农村集体经济】。组织和?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!证、协调、处理、】裁决的权利》和期限? 第六条 被征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和农村居》。民对征地补》偿安置标准有争议】的应当自《。征,地补偿?、,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!10日内向协调机构!申请协调 第七】条 征地补》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!处理期间不影响征】地方:案的实?。施 第八条 【下列征地《补,偿安置标《准引起的争议由市】级协调?。机构协调   】(一)征地补偿【安置标准《依据的适用;  ! (二)被征收【土地的地类、等级】的认定;  【 (三?)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:组织人均《耕地面积的认—定;   (【四):被征地前3年平【均年:产值的?确定;?   (五)土地!补偿:费,、安:置,补助费倍数》的确定;  【 (六)《征地区片《综合地价标》准的适?用   因—。青苗:和,地上附着物的种【类、数量的认—定引:起的争议由区—级协调?机构协?。调市:级协调机《构处理 第—九条 对征地—补偿安?置方案中的》土地补偿费》标准和区片综合地】价有争议申请协调的!由被:征地农村集体经济】组,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】提,出   对征地补!偿安置方案》中的安置补助—费标准有争议的安】置补:助费发?放给被安《置人: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!出;:安置:补,助费发放给》。被征地农村》集体经济组》织或村民委》员会的由被征地的农!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!民委员会提出 】。  对青苗、—地上附着物》的补偿标准》有,争,议申请协调的由其】所有权人提》出   》提,出争议的组织、【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!人 第《十条 申请人申请协!调应当提交以下资】料,   (》一)协调申请书【。。;   (—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!;   》(三)争《议标的物《的相:。关权属证明》; :   (《四)对地类的—争议需提供争议土】地,。的,现场:。照,片如现状与实际【。地类不符《所有权人应出具该】地块相关批文—;   (五)】协调处理《机构:认为应当提供的【其他资料 》 ,  申请《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!材料、证据并对其】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!责   申请人委!托代:。理,。。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!书,、代理?人身份?证,明等相关材》料 第十一条 !协调申请书应载明】下列内?容   (一)】申请人的姓》。名、住址《。、联系方法(法人或!者其他组织的—名称、住址、法【定代表?人或者主要负责【。人,的姓名、职》务); 《   ?(二)被申请人【的名称、《住址及法定代表人】的姓名;   (!三):申请协调的具体【。。请求事项;   !。(四)事实、理由】和依据 第十二条! ,协调机构《应当自收到》协调:申请书之日》起5日内《对协调?申请进行审查—决定是否受理—并下达?受理通知书》或不予受理通知【书   对符合受!理条:件但申请资》料不齐全的协调【机构应当《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!要补正?的资料前款规—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!全之日起计算—   逾期—未通知申请人的【视为受理 第十!三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不予受理   】(一)不符》合,本办法?规定:。的申请人资》格的:;   (二【)超出本《办法第六条》规定的期限申—请,协调的;  【 (三)市人民【政府在?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!。。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!请协:调期限?自公告发布》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!调,申请的;《 :  :(四)对征地补偿】费的使用、分配及】支付方式有》异议申请协》调的;   (五!)对征地目的—、征地程序、征地】。面积:等,不属于征地》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!其他事项; 【  :(六)申请人撤回申!。请后又以《同样:理,由申请协调的; 】 ,  :(七)经协调已【经达成一致意—见又以同样理由申】请协调的; —   ?(八)裁决》机关已作出裁决的;! :  :(九)人民法院或】者行政复议、信【访机关?对争议?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!有结果的;  】 (十)不符合本办!法第八条规定的【其他事项《 第十四条 市级!协调机构自受—理,协调申请之日起【5日内将协》调,申请:书副本发送区级协调!机构 ?   区级》协调机构《应当在收到协调申】请书:副本之?。日起10日内—。向协调处理机构提】交书面答复和有【关证:据、依?据 ?第,十五条 协调机构应!当对协调申请事项进!行全面、客观—、,公正地调《查、核实并自受理】。协,调申请之《日起30日》内协调完毕 —   协调达成一致!意见的制《作,。征,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协?调书经争《议,双方签?字或者盖章后生【效 ?  协调无》法达成?一致:意见的协调机构【下达征地补偿安置】。标准:争议协调《结,果告知书载》明协调过程》及,协调未达成一致意】见的原因并告知申】请人申请处理或裁决!的途径和期限申请】人,可以自?收到告知《。书之日?起15日内》向市级协《调机构申请处—理或向省《。级裁决机构申请【裁决  第十六条! 申请人认为承办人!员与申请事项有利害!关,系或者有其他关系】可能:影响协调公》正,的有权申请承办人】员,回,避,承,办,。人员与协《调处理?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!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!动回:避 :   协调机构对】回避申请应》当及:时作出决定并书面】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!的回避由承办—。机构负责人决定 !第十七条 申请人无!故不参加协调—视为:放弃申请  【 被:申请人?无正当理由》不参:加协调?视为放弃申辩—权利   前款】情形:协调机构应当出【。具协调结果告—。知,书并:送达申请人和被申】请人:。。申请人有异议—可以依法申》请裁决或处理 】 第十八《条,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中—止协调?并下达中止协调决】定书  》 (一)协》调,需要以人民法院判】决结果或者》其他有关机关的决】定为依据《而相关案件尚未办】结的;   (】二)因不可》抗,。力或:者,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!止协调的 》   中止情形【消除后恢复协调中】止时:间不计入协调—期限 第十—九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终止协【调并下达终止协调决!定书   (一)!受理协调申请后当事!人自行达成议的【;   (二)】申请人撤回协调【申请:。的 第二十—。条 协调机构协【调、:处理征地补偿安【置标准争议案—件,。应,当制作争议协—调书、协《。调(处理)结—果告知书、中止协】。调(处?理)决?定书、终止协调(】处理)书等文书文书!由协调机《构负责人签发—并分别?加盖“xx区—人民:政府(管委会)征】地补偿安置争议【协调:专用章”、 “莱芜!市人民政府征—。地补偿安置》争,议协调处理专—用章” 》 第二十一》条 协调机构应当将!与协调处《理事项有关的全部】材料:立卷归档保存 第!二十二条 》协调机构受理协【调,处理申请不得收取任!何费:用协调处理所—。。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!以保障 》第二十?。三条 本办法自【印发之日起实施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