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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莱芜市征!地补偿安置》标,准争议?协调:处,理暂行办法 【 山东省莱芜市!人,民政府办公》室关于印发》莱芜市?征地补偿《安,置标准争议协调【处理暂行办》法的通知 》 文号莱政办发〔2!008〕《78号   — 各区人民政府市】政府:各部门高新区管委】会雪野旅游区管委】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!   《。莱芜市征地》补偿安置《标准争?议协调处理暂行办】法已经市政府同意】现印发给《你们望认真贯彻执】行 莱芜市人民】政府:办,公室: ,  :  二○○八!年八月十《三日 《 :   第一条 为!规范征?地补偿安《置标准争议协调处】理行:为保:护公:民、法人和其他组】。织的合法《权益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地管理法实【施条例?、山东省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】争,议协:调裁决暂《行办法等有关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【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!区域内因实》施依法?批准的土《地征收?行为而?发生的征地补偿【安置:标准争议的协—调、处?理适用本办法 【 第三条 》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!偿安置标准争—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!国土:资源行?政主:。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!由市人民政府协调】、处理的征地补偿安!置标准争议》案,件(以下《称市级协调机构)】   各区人民】政府(?。管委会)应当建【。立征地补偿安—置标准争议》协调:制度各国《土资源分局具体承】办依法由区》人民政府(管委【会)协调的征地补】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!。(以下称区级协【调机构) 第四】条 协调和处理征地!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!当遵:循合法合《理、公正公开、【及时便民的原则保】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!使权利 第五条】 征:收土地方案经省【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!部门根据批》准的征收《土地方案《依,法拟订征地补偿、】安置方?。。案并予公告同时【告知:。被征地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和》农村居?。民申请举行听证、】。。协调、处理、—裁决:的权:利和期限《。 第六《条, 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和农村【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有争议的应【当自征?地补偿?、安置方案公告之】日起1?0日内向协调机构】申请协?调 第七》条 征地补偿—安置标准争议—协调处理期间不影响!征地方案的》实施 第八条 】下,列征地补偿安置【标准引起的》争议由市级协调【机,构协调?   (一)征】地补偿安置标—准依据的适用; 】   (二)被征】收土地的地类、等级!的认定?;   (三)被!征地农村集体—。经济组?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!定;   (四)!。被征地前3》年,平均年?产值的确《定;   (五】),土地补?偿费、安置补助【。费倍数的确》定;:   《(,。六)征地《区,片综合地价标准【的适用 》  因青苗和—地上附着物的种类、!数量的认定》引起的争议由区级协!调机构?协调市级协调机构】处理 《第九条 《对征地补偿》安置方案《中,的土:地,补偿费标准和—区片综合地价—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!。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或者村】民委员?会提出   【对征地补偿安—置方案中的安置【补助费标准》有争议的安置补【。助费发放给被—安置人员《的由被安置人员提】出;安?置补助费《发放给被征》地农村?集体经济组织或村】民委员?会的由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经济《组织或村民》委员会提出 【  对青《苗、地上附着物的补!偿标准有《争议申请协调—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!   提出—争议的组织、单【位和个?人统称申请》人 第十条 【申,。请人申请协调应【当提交?以下资料《   (一)协】。调申:请书;   (二!),申请:人身:份证明;   (!三)争议标的—物的:相关权属证明; !  (四)》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!争议土?地的现?场照片如现状—与实际地《类不符所《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!相关批?文; ?   ?(五)协调处理机构!认为应当提供的其】他资料   申请!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!材料、证据并—。对其提交材料—的真实性负责— :  申请人委托【代,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!。托书:、代理人身份证【明等相关材》料 《第十一条《 协: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!内容   (【一)申请《。。人的姓名、住址、】。联系:方,法(法人或者其【他组织的名称—、住址、法定代表】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!。姓名、职《务,); ?。  : (二)被申—请,人的名?称、住址及法定代表!人的姓名;   !(三:)申请协《。调的:具,体请求事项; 】  (四)事实、理!由和依据 第十二!条 协调《机,构应当?自收到协调》申请书之《日起5日内对协调】申请进行审查决定】。是否受理并》下达受理通知书或】不予受理通》知书   对符】合受理条件》但申请资料不齐全】的,协调机构应当一次】性告知申请》人,需要补正《的资料前款》规,定期限自资料补正】齐,全之日起计算—   逾期未【通知申请人》的视为受理 】第十三条 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予受理   【(,一):不符合本办法规定】的申请人资格—的; 《  (二)超出本】办法第六条规定【的期限申请协调的;!   (三—)市人民政》府,在,。征地:补偿安置方案公【告,中未告?知申请?人申:请协:调期限自公告发【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!协调申请《的; 《  (四)对征地】补偿费的使》用、分配及支付方式!有异议申请协调【的;   (【五)对征地目的、征!。地程:序、:征地面积等不属于】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争议?。的其他事项;  ! (六)《申请人?。撤回申请后》又以同样理》由申请协调的; 】   ?。(七)经协调已经】达成一致意见又以】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!;   (—八,)裁决机关》已作出裁《决的;  —。 ,(九)人民法院【或者行政《复议、信访机关对】争议事项已经受理】或者已有结果的;】。 :  (十)不—符合本办法》第八条规定的其他】事项 第十四条】 市:级协调机构》自受理?。协调申请《之日起5日内将协】调申请书副本发送区!级,协,调机构 《   区级》。协调机构应当在【收到协调申请书【副,本之日起10日内】。向协调处理机构提】交书面答复》和有关证据、依据】 第十五》条 协调机构应【当对协调申》请事项进行全—面、客观、公—。正地调查、核—实并自受《。理协调?申请之日起30日】内协调?完毕 《 , 协调达成一—致意:见的制作征》地补偿安置标—准争议协调书—经争议双方签—字或者盖《章后生效 》   协调无法达成!一致意见的协调【机,构下达?。征,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:协,调结果告知书载【。。明协:调过程及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!的原因并告知申【请人申?请处理?或裁:决的途径和》。期限申请人可以【自收到告知》书之:日起15日》内向市级协》。调机构申请处理或】向省:级裁决机《构,申请裁决  第】十六条?。 申请人认为承办】人员与申请事项有】利害关系《或者有?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协!调公正的《有权申请承办人【员回避承办人员与】协调:。处理事?项有利害《关系或者有其他关】系的:应当:主动回避  【 协:调机构?对回避申《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!并书面通《知,申,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!由承办机构负责【人决定 》第,十七条 申请人无】故不参加协调视为放!弃申请   【被申请人无正—当理:由不参加协调—视为:放弃申辩权》利,  ?。 前款?情形协调机构应【当出具协调结果告】知书:并送达申请》人和被申请》人申请人有异议可以!依,法申请裁决或—处理 第十八】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中止:协调并下达中止协】调决定?书 ?  (一)协—调需要以人民法【院判决结果或者【其他有关机》关的决定为》依据而相《关案件?尚未办结的; 】  (二)因不可】抗力或者其》他特殊情《形,需要中止协调的【   中止—情形消除后恢—复,协调中?止,时间不计入协调期限! 第十九条— ,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终止协调并下—达终止协调决定书 !   (一)—受理协调申请后当】事人:自行:达成议?的; 《  (二)申请【人撤回协调申请的】 :第二十条 协—调机构协调、处理】征地补?偿安置标准争议案】件应当制作》争议协调书、协调(!处理)结《果告知书、中止协调!(处理?)决定书、终止协调!。(处理)书等文书】文书由?。协,调机构负《责,。人签发并分别加盖“!xx区人民政府【(管:委会)征《。地,补偿安置争》议协调专用章”、】 “莱芜市》。人民政府征地—补偿安置争》。议协调处理专用【章” ? 第二《。十一条 协调机构】应当将与协调处【理事项有关》的全部材料》立卷归档保存 第!二,十二:条 协调机构受理】协调处理申请—不得收取任》何,费用:协调处理所需经费】。由同级财政予以保】障 : 第二十《三条 本办法自【。。印发:之日起实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