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莱芜—市征地?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!调处理暂《行办法?
山东【省莱芜?市人:民政府办公》室,。。关于印发莱芜市【征地补?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!处理暂行办法的通】知
文号莱政办】发〔2?008〕7》8号 《
各区人民政府】市政府?各部门高新区—管委会雪《野旅游区《。管委会市直》各企事业单》位
莱芜市】。征地补?偿,。安置标?准争:。议协调处理暂行办】法已经市《政,府同意?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!贯彻执行
—。莱芜市人民政府办】公,室
《
》二,○○八年八月十三日! :
,
第一【条 为规范征—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协调处理行为】保护公?民、法人和其他【组织的合法》。权益: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?法实施条例》、山东省征地补偿】安置标准争议协调】裁决暂行办法等有关!规定结合《本,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!
第二条 在本市行!政区域内《因实:施依:法批准的土》地,征收:行为而发生的征【地补: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!调、处理适》用本办?法
第三》条 市人民政—府是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争议的》协调处理《机关市?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!办依法?由市人?民政府协《调、处理的征地补】。偿,安置标?准争议案件》(以下称市级协调机!构):
各》区,。。人民:政府(管委会)【应当建立征》地补偿安《置,标准争议协调—。制度各国土资源分局!具体:。承办依法由区人【民政府(管委会)协!调的:征地补偿安置标【准争议案件(—以下称?区级协?调机构)
》
第四条 协调和处!理,征地补偿安》置标准争议应—当遵循合法合理、公!正公开?、,及时便民《的原则保障争议当】事人平等行使—权利
第五条 】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!民政府批《准后市人《民政:府国土资源》行政主?。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。根据:批准的征收土地方】案依法拟订征地补】偿、安置《方,案并予公《。告,同时告知被征地农】村集体经济组—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!行听证、协调—、处理、裁决的权利!和期限
第六条 !被,征地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和农《村居民对征地—补偿安置标准有争】议的:应当自?征地补偿、安—置方案公告之日起】10日内《向,协调:机构申请协》调
?第七条 征地—补偿安置标准—争议协?调处理期间》不影响?征地方?案的:实,施
?第,八条 下列》征地补偿《安置标?准引起的争议由市级!协调机构协》调
:
(一)征【地,。补偿安置标》准依:据的适用《;,
(二—)被:征收土地的地类【、等级的认定;【
(三—。)被征地《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人均耕】地面积的认定;
! (四)被—征地前3年》平均:年产:值的确?定;
?
(五》)土地补偿费、【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!定;
》 (:六,)征地?区片综合地价标准】的适用?。
因》青苗和地上附着【物的种类、数量的认!定,。引,起的:争议由区《级协调机构协—调市级?协调机构处》理
第九条— 对征地补偿—安,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!费标准和区片综合】地价有争议申—请协调的由》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济组《织或者?。村民委?员会提出
】对征地补偿》安置方案中的安置】补助费?标准有争议的安置】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!人员的由被》安置人员提出;安置!补助费发放给被征】地农村?集体经济组》织或村民《委员会的由被—征地的?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或村民委员会】提出
》 对青?苗、地上附着物【的补偿标准》。有争议申请协调【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!。
提出争议】的组织、单》位和个?人统称申请》人
第十条 【申请: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!以下资料
【 (一)协》调申请?书,;
(—二):申请人身份证明【;
? (三)》争,议标的物《的相关权属证—明;
?
, (四)对—地类:的争议需提》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!片如现状与实—。际,地类不符所有—权人应出《具该地?。块相关批文;—
(五)【协调处理机》构认为?应当提供的》。其,他资料
— 申请?人应当如实提交有】关材料、证据并对】其提交?材,。料的真实性负—责
申请【人委托代理的应当提!交,授权委?托书、代理》。人身份证明等—相关材料
第】十,一条 ?协调申请书应载明】下列内容
》
, , (一)申请人的】。。。。。姓名、住《址、:。。联,系方法?。(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的名称?、住址、法定代表】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!姓名、?职务);
(!二)被申请人的名称!、住址?及,法定代表《人,的姓名;
【 (三)申请协调的!。具体请求事项;
】
?(四)事实、理由和!依据
第十二【条 协调《。机构应当自》收到协调申》请书之日起5日【内对协调申请进行】审查决?。。定是:否受理并下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!受,理通:知书:。
对符—合受理条件》但申请?资料不齐《全的协调《机构应当一次—性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】正的资料前款规【定期限自资》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!算
:。
逾期未通知申!请人的视为》受理
第十三】。条 :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:不予受理
》
?(一)不符》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!人资格的;》
: (二)超出本办!法第六条规定的【期限申请协调的【;,
? (三)市人民政】府在征地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!未告知?申请:。人申请协调》期限自?公告发布之日起满】1年提出协调申请】的;
—(四)对征地补偿】费的:使用、分配及支付】。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!。的;
—(五)对征地—目的、征地程序、】征地面积等不属于】征地补偿安》。置标准争议》的其:。他事项?;
(六)】申,请人撤回申请—后又以?。同样理由申》请协:。调的;
(】七,)经协调已经—达成:一致意见又以同【样理由申请》协调的;
(!八)裁决机关已【作出裁?决的;
(】九)人民法》院或者?行,政复议、信》访机:关对争议事项已经】。受,理或者?已有结果《的;
?
(《十)不符《。合本:办法第八条规定【的其他事项
—
,第,十四条 市》级协调机构自—受理协?。调申请之日起5【日内:将协调申请书副本】发送区?级协调机《构
区级协】调机构?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!书副本之日起1【0日内向协调—处理机构提交—书面答复和有关【证据、依据
【第十:五条 ?协调机构应当对协】调申请事项进行全】面、客?观、公正地调查、核!实,并自受理协调申【请之日起30日【内协调?完毕
—协调达成一致—。。意见的制作征地补偿!安置标准争议协【调书经争议双—方签字或者盖章后】生效:
: 协?调无法?达成一?致意见的《协调机构下》达征地补偿安—置标:。准争议协调》结果告知书》载明协调过程及协】调未达成一致意【见的原?因并告知申》请人申请处》理或裁?决的:途径和?期限:申请人可以自—收,到告:。知书之日起15日】内,向市级协调机构【申请处理《或向省级裁决机构】申请裁?决, ,
第十六条 【申请人认《为承办人《员与申请《事项有利害关系或】。者有其他《关系:可能影响协调—公正的有权申请【承,办人:员,回避承办人》员与协调处理事项有!利害:关系或者《有其他关《系的应当主》动回避
《
: 协调机构对—回避申请应》当,。及时作?出决定并《书面:通知申请人承办【人,员的回?避由承办机构—负责人?决定
《第,十七条? 申请人无故不参】。加协调视为放—弃申:请
被申请】。人无正当理》由不参加协调视为放!弃申辩权利
!。前款情形协调机构】应当出?具协:调结果告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!被申请人《申请人有异议可【以依法申请裁—决或处理
第】十,八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中止协?调并下达中》止协调决定》书,
(》一)协调《需要以?人民法院判》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!机关的决定为依【据而相关《案件尚未办》结的;
《
(《二)因不可抗力【或者其?他特殊情形需—要,。中止协调的
—
,。 中止《。情形消除后恢复协调!中止:时间:不计入协调期限
!第十九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终—止协调并下》。达终止协调》决定书
《
(一)受【理,协调申请后当—事人自行达成—议的;
》。 (二)》申请人撤《。回,协调申请的
第二!十条 协调机构【协调、处理征地补偿!安置标准争》议案件应当制—作争议协《。调书、协调(—。处,理,)结果?告,知书、中止》协调:(处:理):决定书、《终止协调(处理【)书:等,文书文书《。。由协调机构负—责人签发并分—别加盖“xx—。区人民政府(—。。管委会)征地补【偿安置争议协调专用!章”、? ,“莱:芜市人?民政府征地补偿【安置:争议协?调处理专用章—”
第二十一条! 协调机构应当将与!协调处?理事项?有关的?。全,部材料立《卷归档?保存
第二十二】条, 协调机构受理【协调处理申请不得】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处!理所需经费》由同级财政予—以保障
第二十三!条 本办法自印发】。之日起实施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