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莱?芜市征地补》偿安:置标准?。争议协调处理暂【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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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莱芜市!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!印发莱芜市》征地补?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!处理:暂行办法的通知【
文?号莱政办《发,〔20?08〕7《8号
各区】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部门?高新区管委会—雪野旅?游区管?委会市直各》企事业单位 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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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征地补偿安!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!暂行办法已经—市政:府同意现印》发给:你们望认真贯彻执】。行
莱芜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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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○○八年八月【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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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!规范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争议协调处理】行为保护公民—、法人和《其他组织的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,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实施条例、山东省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】。争议协调裁》。决暂行办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第二条》 在本市《行政区?。域内:因,实施依法批》。准的土地征收行【为而发生的》征地补偿安置标【。准争议的协调—。、处:理适:用本办法《
第三条 市【人,民政:府是征地《补偿安置《标准争议《的协调处理机关【。市国土资源》行政主?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!。。由市人民政府协【调、处理的征—地补偿安置标准【争议案件(以下称市!。级协调机构)—
各区—。人民政府(管—委会)应当建立【征地:补偿安置标准—争议协调制度各【国土资源分局具体承!。办,依法:由区人民政府(管】委会)协调的—征地补偿安置标【。准争议?案件(?以下称区级协—调机构?),。
第四条》 协调和处理征地补!偿安置标准争—议应当遵循合法【合理、公正》公开、及时便民的原!则保障争议当事【人平等行使权利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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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征收土地【。方案经省人》民政府批准》后市人民《。政府国土《。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根【据批准的《征收土地方案—依法拟订征地补偿、!安置方?案并予公告》同时告?知被征?。地农村集《体经:济,组织和农村》居民申请举行听证、!协调、处理、—裁,决,。的权利和期限
第!六条 被征地—农村集体经济—。组,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!补偿安置标准有争】议的应当自》征地补偿、安置方】。案,公告之日起》10:日内向协调机构申请!协调
第七—条 征地《补偿安?置标准争议》协调处理期间不影响!征地方案的实施
!第八条? 下:列征:地补偿安置标—准引起的争议—由市:级协调机构协调
】
, , ,(一)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依据《的适:。用;
《 (?二):被征收土地的地【类、:等级的认定;
【。
(三)被【征地农村集体经【济组:织,人均耕地《面积:的认定?;
《 ,(四)被征》地,前,3,年平均年产值的【确定;
【(五)土《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!费倍数?的确定;
(!。六)征地区片综【合地价标《准的适用
【 ,因青苗和地上—附着物?的种:类、数量《的认定?引起:的争议由区级—协调:机构:协调市级协调机构】处理
第》九条 对征》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!土地补偿《费标:。准和区片综》合地价有争议—申请协调的由被征地!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或者村民【委员会?提,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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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征地补【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!补助:费标准有《争议的?安置补助费发放【给被安?置人员?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!;,安置补助费》发,。放给被征地农村集】体,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!会的由被征地的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或村】民委员会提出
! 对青?苗,、,地上附着物》的补偿标准》。有争议申请协调的】由其所有权》。人提出
《
, 提?出争议?的组:织、单位和个人统称!申请人
第十【条 申?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!交以:下资料
(】一)协调申》请书;
《
: (二)申》请人身份证明;【
(三)争议!标,。的物的相关权—属证明;《。
(四—)对地类的争议需提!供争议?土地的现场照片【如,现状与实际》地类不?符所有权人应出【具该地?块相关批文》;,
? (五)协调处理机!构认为应当提供的】其他资料
【 ,申请人应当如实提】交,。有关材料、证据【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!实性负责
【。 申请人《委托代理的应当提】交授权委托书、代理!人身份证明》等相关材料
【
第十一条 —协调申请书应载明】下列内容
】(一)申请人的姓】名、住址、》联系方?法(法人或》者其他组《织的名称、住址、法!定代表人《或者主要负责人的】姓名:。、职:务);
(】二)被?申请人?的,名称:、住址及法定代【。表人的姓名;
【
: (三)申请协调】的具体请求》事项;
— ,(四)事实、理由和!依据
第十二条】 协调机构应当自】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!起,5日内对协调申请进!行审查决定是—。否受理并《下达受理通知—书或不?予受理通知书
【
对符》合受理?条件:但,申请资料《不齐全?的协调机构应当一】次性告知申请人【需要补正的资料【前款规定期限自资】料补正齐全之—日,起计算
— 逾期未通知—申请人的视为受理】
第十三条【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不予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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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符合!本办: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!的;:
(》二)超出本》办,法第六条《规定的期限申—请协:调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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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市人民—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!方案公告《中未告知申请人【申请协调《期限自公告发布【之日起满1》年提出协调申请的】;
》(四)对征地—补偿费的使用、分配!及支付?。方式:有异议申请协调【的;
?
(《五,)对征地目的、征地!程序:、征地面积等不属】于征地补偿安—。置标准争议的其他】事项;?
(六)【申请人撤回申请【。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!协调的;
— (七)经—协调已经《达成一致意》见又以同《样理由申请协调的;!
: , (八)裁决机关已!作出裁决《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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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人民】法院或者《行政复议、》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!已经受理或者已有】结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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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十)?不,符合:本,办法第八《条规定的其他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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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。 市级协调机构自】受理协调申请—之日起5《日内将协调申—请书副本发送区级协!调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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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级协调机】构应当在收到协调】。申请书副《本之日起10日内】向协调处理》机构:提交书面答》复,和有关证据》、依据
第—十五条 协调机构】应当对协调申请事项!。进行:全面、客观》、公正地调查、核】实并自受《理,协调申?请之日起30日【内协调完毕
】 协调达《成一致意见》的制作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争议协调—书经争议双方签字或!者盖章后生效
! 协调?无法达成一》致意见的协》调机构下达征地【。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协调结果告知书载明!协调过程及》协调未达成》一致意见的》。原因并告知申请人申!。请处理或裁决的途】。径和期限申请人【可以自收《到告知书之》日起15日内向市级!协调机构申》请处理或向省级【裁决机?构申请裁决
】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!为承办人《员与申请事》项有利害关系或【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!响协调公《正的有权申》请承办人《员,回避承办人员—与协调?处,理事项有利害—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!的应当主动回避
】
协调机构对】回,。避申请应当及时【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!申请:人承办?人员:的回避?由承办机构负责人】决定
第十七条】 申请人无故不【。参加协调《视为放弃申请—
《被,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!参加协调视为放【弃申辩权利》
: 前款《。。。。。情形协调机构应当】出具:协调结果告知书【并送达申请人—和被申请《人申请人有异议【可以依法申》请裁决或处理 【
第十八条 有】下列情形《。之一的?中止协调并》下达中止协》调决:定书:
(一)协调!需,要以人民法院判【决结果或《。者其他有关》机关:的,决定:为依据而相关案件】尚未办结《的;
—(二)?。。因不可抗力或—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!中止:协调的
》 中止情形消除后!恢复协调中止—时间:不计入协《调期限
第十九条!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终止—协调并下达终止【协调决定书
!。(一)受理》协,调申请后当事人自行!。达成:议,的;
(二)!申请人?撤回协调申》请的
第二十条 !协调:。机构协调、》处理征地《补偿安置标》准争议?案件应当制作争议协!调书、?协调(处理)结果】告知书、《中止协调《(处理)《决定:。书、:终止协调(处—理)书等文书文【书由协调机构—负责人签发并分【别加盖“xx区人】民政府?(管委会)征地补】偿安:。置争议协调专—用章”、 “莱【芜市人民《政府征地补》偿,安置争议协调处理专!用,章”:
?第二十?一条: 协调机构应当将与!。协调处理事项有【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!档保存
第—二十二条 》协调机?构受理协调处理申请!不得收取任》何费用协调处—理,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!予以保障
第二十!三条 本办法自【印发之日起实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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