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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莱芜市征《地,补偿安置标准争议】协调处理暂行办法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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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莱芜市人!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!。发莱芜市征地—补偿安置标准—争,议协调处理暂行办】法,的,通知
文》号莱政办发〔200!8,〕78号
】各区人民《。政府:市政府各部》门高新区管委—会雪野?旅游区管委会—市直各企事业单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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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莱芜市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!。行办: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!印发给你们望认【真贯彻执行
【莱芜市人民政—府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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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》○○八年八》月十三日 》
第一!条 为规范征—地补偿安《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!行为保护公》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!的合:法权:益,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土地管】。理法实施条例—、山东?省征地补偿》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!决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《定结合?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》
第二条 在【本,市行政区域内—因实施依法》批准的土地征收行】为而发生的征地补】偿安置标《准争议?的协调、处理适用】本,办法
第》三条: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!补,偿安置标准》。争议的协调处—理机关市国土资源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具体承办依法—由,。市人民政《府,。协调、处理的—征地补偿安》置,标准争议案件(以】。下称市?级协:调,机构)
各区!人,民政府(管》委会)应当建立征】地补偿安《置标准争议协调【制,度各国土资源分局】具体承办依法由区】人民:政府:(管:委会)协调的征地】补偿安置标准争【议案:。件(以下称区级协】调机构)
第四】条 协调和处—理征地补偿安置【标准争议应当遵循】合法合理《、公正公开、及【时便民的原则—保障争议当》事人平等行》使,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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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征收》土地方案经省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】政府国?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!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!拟订:征地:补,偿、安置方》案并予公告同时【告知:被征地农村集体【经,济组织和农村居民】申,请举行听证、协调、!处理:、,。裁,决的权利和期—限
第六》条 被?征地农村《集体经济《组织和农村居民对】征地:补偿安置标准有争】议的应当自》征地补偿、安置【方案公告之》日起1?0日内向《协调机构《申请协调
第七条! 征地补偿安置【标准争议协调处【理期:。间不影响征》地方案的实施—
第八条》 下:。列,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!起的争议《由市级协调机构【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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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(,一)征地《补偿安置标准—依,据的适用;
【 (二)被征【收土地的地》类、等级的》认,。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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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被征地农村集体【经,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!的认定?;
(四【)被征地前3年平】均年产值《的确:定;
(五)!。土地补偿费》、安置补助》费,倍数的?确定:;
? (六《)征地区《片综合地价》标准的适用》
: 因青苗和—地上附着《物的种类、数量的】认定引起的争议由】区级协?调,机构协调市级协调机!构处:理
第九条—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!案中的土地》补偿费?标准和区片综合地】价有争议《申请协调的由被征】地,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或者村民【委员会提出
】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!。案,。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!有,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!放给被安《置人员的《由,被,安置人员提出;【安置补助《费发放给被征地农】村集体?经,济组织或村民委【员,会的由被征》地的农?村集体经济组织【或村民委员》。会提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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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对?青苗、地上附着物】的补偿标《准,有争议申请协调的】由其所有权人—提出
—提出争议的》组织:、单位和《个人统称《申请人
第十条】 申请人申请—协调应当《提交以下资料—
《。(一)协调》申请:。书;
》 (二)申》请人:身,份证明;
(!。三)争议《。标的物的《相关权属证明;
! (四)对地类】的争议需提供争议】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!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!有权人应出》具该地块相》。。关批:。文;
(【五):。协调处理机构—认为:应当提?供的其他资料
】 申请人应当如】。。实提交有关材料、证!据并对其提交材【料的真实性负责
! 申请人委托代理!的应当提交授—权委托书、代理【人身份证明等—相关材?料,
第十一条 】协调:申请书应载明—下,列内:容
(—一)申请人》的姓名、住址、联】系方法(法人或【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】。、住址、《。法定代?表,人或:者主:要负责人《的姓名、职》务);
(】二)被申请人—的,名称、住址》。及法定?代表人的姓名;
!。 (三)申请协调!。的具体?请求事项;
】 (四)事实、理由!和依据
第—十二条 协调机构】应当自?收到协调申请书之】日,起,5日内对协调申【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!受理并下达受理【通知书或不》予,。受理通知书
!对符合受理条—件但申请资料不齐全!的协调?机构应当一次性【告知申请人需要【补正的?资料前?。款规定期限》自资料补正》齐全之日起计—算
逾—期未通知申》请人的视为受理【
?第十三条 有—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不予受理
】 (一?。),不符合本办法规【定的:。申请人?。资,格的;
— (二)超出—本,办,。法第六条规》。定的期限申请协【。调的;
【(三:)市: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!安置方案公》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!请,协调:期限自公告发—布,之日起满1年—提出协调《申请的;《
?。 (四)对征—地补偿费的使用【、分配及支付方式有!异议申请协调的;】
(五)对】征地目的、征地【程序、?征地面积《等不属于征地补【偿安:置标准争议的—其他事项《;
《 (六)《申请人撤回申—请,后又以同样》理由申请协调的;
!
: (七)经协调已经!达成一致《意见又以同》样理由申《请协调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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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—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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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九《)人民法院或者【行政:复议:。、信访机《关对争?议事项已经》受,理或者已有结果的;!
: (?十)不符合本办【法第八条规》定的其他事项
【
第十四条 市级】协调机构自》受理协调申请之【日起5日内将协调】。。申,请书副本《发,送区级协《调机构
—。 区级?协调机构《应当在收到协调【申,请书副本之日起1】0日内向协调处理机!构提:交书:面答复和有》关证据、《依,据
?第十五条 协调机构!应当:对协调申请》事项进?行全面、客观、公正!。地调查、核》实并自受理协—。调申请之日起—30日内协调—完毕
》 协调达成一致意见!。的制:作,征地:补偿:。安置标准争议协【调书经?争议双方《。签,字或者盖《章后生效
】协调无法《达成一?致意见的协》调机:构下:达征地补《偿安置标《准争议?协调结果告知书载明!协调过程及协调未】达成一致《意见的原因并告【知申请人申》请,处理或裁决的途径和!。。期限申请人可—以自收到告知书【之,日,起15日内向市【级协调机构申—请,处理或向省级裁决机!构申:请裁决?
?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!为承办人员》与申:请事项?有利害关系或者有】其,他关系可能》影,响,协调公正的有权申】请承办?人,员,回避承办人员—与,协调处理《事项有利害关—系或者有其》他关系的应当主【动回避
协调!机构对回避申请应】当及时?作出决?定并书?面通知申《请人:承办人员的回—避由承办机构负【责人决定
第【十七条 《申请:人无故不参加协调视!为,。放弃申?请
? 被申请》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!协调视?为放弃申辩》权利
前款】情形协调机构应当】出,具协调?结果告知书》。并送达申请》人和被申请》人申:请人有异《议可以依《法申请裁决》或处理 《
第十《八条 有下》列,情形之一的中止协】调并下达中止协调决!定书
—(一)协调》需要以人民法院判】决结果或《者其他有关机关【的决定为依》据而相?。。关案:件尚未办结的;
】
(二)因不可!抗力或者其他—特殊情形需》要中止?协调的?。
中》止情:。形消除后恢复协调】中止:。时,间不计入《协调期限
第十九!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?终止协调并下—达终止协调》决定书
【(一:)受理协调申请【后,当事人?自行达成议的;
】
(二)—申请人撤《回,协调申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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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协调机!构协调、处》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!争议:案件应当制作争【议协调?书、协调(处理)】结果告知书、中止】协调:。(处理)《。决定书、终止协调(!处理)书等文书文】书,由协调?机构负责《人签发并分别加【盖“xx区人民政府!(管委会)征地【补偿安置争议协调】专用章”、 “莱芜!市人民?政府征地补》偿安置争议》协调处理专》用,章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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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一条 》协调机构应当将【与协调处理事—项有关?的全部材料》。立卷:归档保?存
第二十二【条 协?调,机,构受理协调处理申】请,不得收取任何—费,用协调处理所—需经:费由同级财政予以】保障
第二十三条!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!起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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