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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莱芜市集—体土地房屋》登记办法
!山,东省莱芜市》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莱芜市集体土地】房,屋登记?办法的通知
文】号莱政?发〔2008—〕42号
各区!人民政?府,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!管,委会雪野旅游区管】委会市直《各,企事业单位
! 现?。将莱芜市集体—土地房屋登记办法】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遵,照执行
莱芜市】。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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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,○○八年八月二【十日
《第,一条 ?为加强?集体土?地房屋?登记管理落实房【屋登记制度保障集】体土:地,房屋权?利人的合法权—益根据?中华:人民共?。和国物?。权法、建设部—房屋登记《办法等有《关规定?结合本市实》际制:定本:办法
第二—条 本办法适—。。用于:本市行政区域集体】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!记
第三》条 :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!。当遵循产权明—晰、房屋所有权【和房屋占用》。范围内的《集,。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!利主体?一,致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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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房地】产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是我市房【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!行政区域集体土【地范围内的房—屋登:。记工作
》。第,五条 集体土—地房屋登记的—申请人为自然—人的应使用其有【。效身:份证件?的,。姓名:;申请?人为法人《、其他组织》的应使用《其法定名称由—。其法定?代表:人申请
—
共有房屋!。由,共有人共同申请【
申请—。人可以委《托代理人申请房屋】权属:登记代理人申请登】。记时除向房屋登记】机构交验《代理人的有效—证件外还应向—登记机构提交申请】人的授?权委托书
第【六条 集《。体土地房屋登—。。记按以下程》序进行
— ,
(》一,)申请申《请,房屋登记申请—人应当向房屋登记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】交申请登记材料
! ,。
申请》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!。件不能提供原—件的应当提》交经有关《。部门:。确认与原《件一致的复印件
】
(二)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!请登记材料齐—全且:符合: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!应,。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!。面凭证
》 ,
申《请人提交的》申请:登记材料《不,齐全:或,。者不符合法》定形式的登》记机构应当》一次告?知申请人《需要补正的内容【
(【三)审核房》屋登: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!请进行审查核实【提出审核《意,见
:
(四【)公:告房屋登记机构受】理登记申请后将登】记事项?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!经济组织内公—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!记,。
(五)!记载于登记簿经【房屋登记机》构,复核符?。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!。记机构应当予以登】记将申请《登记事?项记:载于房屋《登记簿?
(六)发】证
第《七,条 集体土地—上的房屋进行初始】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!料
:。
(一!)登:记申请书及申请【。人的身份证》明;:
(二】),宅基地?使用权证明或—者集体?所有建设用》地使用?权证明;
— ,
(三》)房:屋,。符合城乡规划—的证明;
—
(四)【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!民住房平《面图;
】
(五)其》。他有关材料
】
村民申请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!。的还:应当提交申请人属】于房屋所在地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的证?明
《
:
农村集《体经济组织申—请房:屋所有权初始登【。记的还应当提交【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!由村民会议授权经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!证,明材料?
按》照本办法《对房屋初始登—记前因房屋买卖、交!换、赠与、》继承、分《割、:合并等?原因:致使:。其权: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委!会出具?相关证明《后以实际房》。屋所有人为申请【人办理初《始登记
第八条】 因历史原因造成】宅,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!不齐全经调查其【房屋权?属无争议《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!房屋权属来源保【证,书所在村《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!以登记
》第九条 对到本村】以外农村新》社区:购买住房的》在交回原《宅基地?后由:原村委会《出具交回宅》。基,。地证明可《申请新的《住房: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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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初—始,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!之,一的权利人》应当:在有关法《律文件生《效或者事《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!有权变更登》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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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,房屋所有权人的姓】名或:者名称变《更的;?
? ,
(二)房屋坐】。落的街道、门牌【号或者房《。屋名称?变更的;
】。
(三)房屋面积!增加:或者减少的;
! ,
(四)》。同一所有权人分割、!合并房屋的》;
【(五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形— ,
申请房屋【。所有权变更》登记应当提交登记】申,请书、申请人身份】。证明、房屋所有权证!书、证?明发生变更事实【的材料
第十一条!。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!买,卖、互换、赠与【。、继:承、受遗赠、—分割、合并》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!生转移的当事—人应当?在法律文件》生效或事实发—生后持身份》证明、房屋所有权证!书、证明房屋所有权!发生转移《的,材料:等证明文件》到房屋登《记机构申请房屋【所有:权转移?登记
】
申请房》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!应当提?交,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同意转】移和受让人符合【申请:使用宅?基地条件的证明受】让人:不属于房《屋所在?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成员的?。除法律、《法规另有规定外【房屋登记《机构不予《办理 《
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申:请,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!的还应当提》交经村民会议同【。意或:者由村民《会议授?权经村民代表—会议同意的证明【材料
第十二条 !依法以集体》土地房?屋设立?抵押申请《抵押权登记》的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
—
?
(:一)登记申请书【;
【(二)申《请,人的:身份证明;
!
(三《。。)房屋所有权证【书;
(!四)主?债权合同和抵—押合同; —
,
,(五)其他必要【材,料
第十三—。条 房屋登记机构】对集体土《地范围内的》房屋予以登记—的应当在《房屋登?。记簿和房屋权属【。证,书上注明“集体【土地”字样
【第,十四条 办理—集体土地范》围内房屋《地役权登《记、预告《登记、更正》登,记、异议登记等【房屋登记《可以参?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!内房屋登记的有关】规定
第》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!屋登记房屋登—记机:构应:当实地查看
【
—(一)房屋所有权初!始登记?;
《
:
(:二)在建工程抵押】权登记;
【
(三)因房】屋灭失导致的房屋】所有权注销登记【。;
(】。四,)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!实,地查看的其他—房屋登记
【
房屋?登记机构实》地查看时《申请:人应当予《以,配合
第十—六条 集体土地范】围内村民住房以宅】基地上独《立建筑为《基本单元《进行登记;在共【有宅基?。地上建造的村民住】房以套、间等有【固定:界限:的部:分为基本单元—进行登记
【
非住房以房—屋的:。幢、层、《套、间等《有固定界限的部分】为基本单元进—行登:记
第十七条 有!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登记机—构应作出不》予登记的《。决定
》。
(一)房!。屋权属有争》议的;
!(二)不能提供有】效的房屋《权属证明《文件:的;:
》
(三)共有的房屋!未经共?有人同意《的;
【
(四)被依法征】收、没?。收或查封的;—
(五】),非法:。占用集体土地—的;
【
,(六)属于临—时建筑或《违章建筑的;
!
(七)其他依法】不,准登记的
第十八!。条 :自受理登记申—请之:日,起登记机构应—当于下列时限—内将申请登记事项】记载:于房屋登记簿或者】作出不予登记的【决,定
!(一)房屋所有权登!记60?个工作日;
【 :
(二)》抵押:权、地役权》登记10个工作【日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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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预】告登记、更正登记1!0个工作《日;
】(四)异议登记1】个工:作日
公!告时间不《计入前款《。规定时限因》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!。记时限的经房屋【登记机构《负责人批准可—以延长但最长不【得超过原《时限的1倍 【
法律、法—规对登?记时限另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
第十九条— 房屋登记机构应】当根据房屋登记簿】的记载缮写并向权】利,人发放房《屋权属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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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房屋权属证书是权】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!证明包括房屋所有】权证:、房屋他项权证【等申请登记房屋为】共有的房屋所有权】证上注明“共—有”:字样 ?
?。房屋权?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!记载:。不一致的除有证据】证明房屋登记簿确】有错误外《。以房屋登记簿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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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。 房屋?权,属证书、登记证【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!。向房屋登《记机构申请换发房】。屋登记机构换发前】应当收?回原房屋《权,属,证书、登记证明并将!有,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!记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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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权》属,证书、?登记证明遗失、灭失!的,权利人在当地公【开发行?的报刊上刊登遗失】声明后可以》申请补发房屋登【记机构?予以补发的》应,当将有关事》项,在房: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!并在补发《的,房屋权属证书、登记!证明上注明“补发】”字样
【房屋:登记机构《应当:在补发房《屋权属证书、—登记证明前就补发事!项在房屋所在地农】村,。集体经济组织—内公告
第二十一!条 司法机关—、行政机关》、仲裁委员会发生】法,。律效:力的文?件证明当《。事人以隐瞒》真实情况、提—交虚假材《料等非法手》段获取房屋登—记的房屋登记机【构可:以撤销原房屋登记】收,回房屋权属》。证书、登记证明或者!。公告作废但房屋【权利为他人善意取】得的除外
第二十!二条 非法印制【、伪造、变造—房,屋权属?。证书或?者登记证明或者【使用非法印制、【伪造、变造的—房屋权属证》。书或:。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!登记:机构予以收缴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:第二十三条 —申请人提交错误、虚!假的材料申请房【屋登记给他人造成】损害的应当承担相】应的法律责任—。。
第二十》四条 本办》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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