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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。 莱芜市集体土!地房屋登记办法 】 山》东省莱芜市》人,民政府关于》印发莱芜市集体【土地:。。房屋登记办法—的通知? 文号莱政发【〔2008〕4【2号  各区人民!政府市?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!。委会雪?野旅游?。区管委会市直各企】事业单位    ! 现将?莱芜市集《体,土地:房屋登记办法印发给!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! 莱芜市人民政】府    !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!日 ?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!土地房屋登记—管理落实房屋登记】制度保障集》体土地房《屋权利人的合—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物权法【、建设部房屋—登记办?法等有关规定结合】本,市实:。际制定本办法 第!二,条, 本办法适用于【本市行?政区:域集体土地范围【内的房屋登记 第!。三条 集体》土地:房屋登记应当—遵循产权《明晰、房屋》所有:。权,和房屋占用范围【内的集体《建设用地《使用权权利主体【一致的?原则 第》四条 市房》地产行政主》管部门?是我市房《屋登记机构》负责本?市行政区域》集,体,土地:。范围:内的房屋登记工【作 第五条 【。集体土地房屋—登记的申请人—为自然人的》。应使用其有效—身份证?件的:姓名;申请人为【法人:、其:他组织的《应使用其法》定,名,称由其法定代—表人申请 】  : 共有房屋—由共有人共同—申请   —申请: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!请房屋权属登记【代,理人申请登》记时除向《房屋登?。记机构交《验代理?人的:有效证件外》还应向?登,。记机构提交申请【人的授权委托书 !第六条 集体土【地房屋登记按—以,下程序?进行  【 , , ,(一)申请申请【房屋登记《。申请人应《当向房屋《登记机构提出申请】并提交申请登—。记,材料    】申请登记材料应【当提供原件不能提】供原件?的应当提《交,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!件,一致的?复印件    】。 (二)受理申请人!提交:。。的申请登记材料齐】全且符合法定形式】的登记机《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!具书面凭《证 :    《 申请人提交的【申请登记材》。料不齐全或者不【。符合法?定形式的登记—。机构应当《一次告知申》请人需要《补正:的内:容 ?   (三)审】核房屋登记》机构对?申请人的申》请进:行,审查核?实提:出,审,核意见 》   《(四)公告房屋登记!机构受理登》记申请后将》登记事项《在房屋所在地的【集体经济组织—内公告无异议方可】予以登记《    (五)!记载于?登记簿?经房屋登记机—。构复核符合》登记条件的》房屋登?记机构应《当予以登《记将申请登》。记事项记载于房【屋登记簿   【 (六)发证 第!七条 ?集,体土地?上的:房,。屋进行初始》登记应当《提交下列材料 !  :  (一)—登记申请《。书及申请《。人的身份证明; 】    (二【)宅基?地使用权证明或者】集体所?有建设用地》使,用权证明; —    《 (三)房屋—符合城乡规划—。的证明;   】 (四)房—屋测绘报告》或者村民住》房平面图; — ,   (五—),其他:有关材?料 ?   村民申【请房屋?所有权初《始登记的还应当提】交申请人《属于房屋《所在地农《村,集体经济组》织成员的证明 】   ? 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申请房屋【所有权初始登—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!民会议同《意或者由《村,民会议授《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!意的证明材料—   《。按照本办法对—房屋初始登记前【因房屋?买卖、交换、—。赠与、?继承、?分割、?合并等原因致使【其权属发《生转移的《由村委会出具—相关证明《后以实际房屋所有】人为申请人办—理初始登记 【第八:。条 因历《。史原:因造成宅基》。地上房屋有关手续】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!权属无争议申—请人出具集体—土地: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!所在村委员会出具】证明后?予以登记 —第九:条 对?到本村以外农村【新,社,区购买住房的在【交回原宅《基地后由原村委【会,出具交回《宅基地证明》可,申请新?。的住房登记》 第十条》 初始登记后发【生下列情《形,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!有,关法律?文件生效或者事【实,发生后申请房—屋所有权《变更登记 【   ? (一)房—屋,所有权人《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!。的;    【 (二?),。房屋坐落的》街道、门牌号—或者房屋《名称变更的;—    (【三)房屋面积增加或!者减少的; 【   (四)同一!所有权人分割、合】并房屋的;》    (五)!法,律,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《情形   —申请房屋《所有权变更》登记应当提交登记】申请书、申》请人身份证明—、房屋所《有权证书、证—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!。料, 第十一条 初始!。登记后因房屋—买,卖、互换、》赠与、继承、—受遗赠、《分割、合《并等:原因致使其权属发】生转移的当事人【应当在?法律文件《生效或事《。实,发生后持身份证明】、房屋所有权证书、!证明房屋所有权发】生转:移的材料等》证明文件到房屋【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!有权:转移登记 — :   《申请房屋所》有权转移《。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!集体经济《组织同意转》移和受让人》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!条件的证明受让【人不属?于房屋所在地农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的除:法律、法规另有【规定外房屋登—记机:构不予办理 —  农村集体经济!组,。织申请房《屋所有权《转移登记的》还应当提交经—村民会议同意或【者,由村民会议授权【经村民代表》会议:同,意的证?明材料 》第十二?条, 依法以集体土地】。房,屋设立抵押申请抵】押权:登记的应当提交【下列材料 】   《(一)?登记申请书; 【。    (二)申!请人的身份证—明;  》  (三)房屋】所有权证《书;:  ?  (《四,。。)主债权合同和抵押!合同;?  : (?五)其他必要材料】 第十三条 房屋!登记机构对集体【土地范围内的—。房屋:予以登记的应—。当在房屋登记簿和】房屋权属证书—上,注明“集体土地”】字样 第十四【条 办?理集: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!役,权登记、预告登【记、更正登》记、异议登记等房】屋登记可以》参照:适用国有土地范【围内房屋登记的【有关规定 第十】。。五条: ,办理下列房屋登【记,房屋登记机构应【当实地查看 —    (】一)房屋所有权初始!登记;    】 (二)在建—工程抵押权登记【;    【(三)因房屋灭失】导致:的房屋所有》权注销登记;— ,   ? (四《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应当实地查】。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! , 房屋登记机构】实地查看《时申请人应当予以】配合 第十—六条: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!民住房以宅基地【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!元进:行登记;《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!的,村民住房以》套、间?等有: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!本单元进《行登记?  : 非住《。房以房屋的幢—、层、套、》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!分为基本单》元进行登记 — 第十七《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登记机构应作】出不予?。登记的决定 】    (一)房!屋权属有争议的; ! ,   (二)不能!提供:有效的房屋权—属证明文件的;【    (三)!共有的房屋未经【共有人同意的—;    (】四)被依法征—收、没收或》查封的; 》。 ,   (五—)非法占用集—体土地的《;    【(六)属《于,临,时建筑或违章建筑】的;   (七】。)其他依法》不准登记《的 ?第十八条《 自受?。理登记申请之日起】登记:机构应当于》下列时?。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!记,载于房屋登记簿【或者作出不》予登记的《决定:。    【 (一?。。)房屋所《有权:登记60个工作日】; :    (二)】抵押权?、地役?权登记10个工作】日;    】(三)?预,告,。登记:、更正登记1—0个:工作日?;    【(四)异议登记【1个:工作日    !公告时间不计—入,前款规定时限—因特殊原《因需要延长登记【时,。限的经房屋登记机】。构,负责人批《。准可以延长》。。但最长不得超—过,原时:限的1倍 》  法律、法规对!登记时限另有规【定的从其《规定 第十九【条 房屋登记机【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!簿的记载缮写—并向权?利人发放房屋权【。属证书 —    房屋权属!证书是权利人—享有房屋权利的证】。明包括房屋所有【。权,证、房屋他项权【。证,等申:。请登记房屋为共【有,的房屋所有权证【上,注明“共《有,”字样   — 房屋权属证—书与:房屋登记《簿记:载不:一致:的除:有证据证《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!误外以房《。屋登记簿为准 】第二十?条 房屋权属证书】、登记证《明,破损的权利人可以】向房:屋登记机构》申请换?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!前应当收《回原房?屋,权属证?书、登记证明—并将有关事项记【载于房屋登记—簿 》。   房屋权属】证,书,、,登记证?明遗失、《灭失的权《利人在?当地公开发》行的报刊上刊登【遗失声明后》可以申请补发—房屋:登记: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!将有: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!上予:以记载?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!证书、登记证明上注!明“补发”字样  ! 房屋登记机构应!当在补发房屋权属】证书、登记证—明,前就补发事项在房】屋所在?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内公告 —第二十一条》 司法机关》、行政机关、仲裁委!员会发生法律效力】的文件证明当—事人以隐瞒真实情】况、提交虚假材【料等:非法手段《。获取房屋登记—的房屋登《记机构可以撤销【原房屋登记收回【房屋权属证书、登】记证明?或者:公,告,作,废但房屋权利为【他人善意《取得的?除外 第》二,十二条 非法印制】、伪:造、:变造房屋《权属:证书或者登》记,证明或者《使用非法印制、伪】造、: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!或者登记证明的【由房屋?登记机构予》以,收缴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第二】十三条? 申请?人提交错《误、:虚假:。的材料?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!造成损害的应—当,承担相应的法律【责任 第二十四条!。 ,本办法?自印发之日起施【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