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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莱芜!市集体土《地房屋?登记办法 !山东省莱《芜市人民政》府,关于印发莱芜市集】体土:地房屋登记办法【。的通知 文号莱政!。发〔2008〕【42:号,  各区人民政府!市政府各部门高【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!区管委会市直各【企,事,业单位 》 ,   现《将莱芜市《集,体土地房屋登记办】法,印,。发给你们请》认真遵照执行 【 莱芜市人民政【府    】 二○○《八年八月二》。十日 第一条 】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!登记管理落实房屋登!记,制度保障集体—土地:房屋权利人的合法】权益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物权法《、建设部房屋—登,记办:法等有关规定结【合本:市实:际制定?本办法 第二【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,行政区域《。集体土?地范:围内的房屋登—记, 第三条 集【体土地房《屋,登记应?当遵循产权明晰、房!屋所有权和房屋【占用范围内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】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!原则 第四条 市!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是我市《房屋:登记机?。构负责本市行—政区域集体土地【范围:。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! 第五?条 集?体土地房《屋登记?。的申请人为》自然人的《应使用其有》效身份证件的姓名】;申请人为法—人、其他组织的【应使用其《法定名称由》其法定代表》人申请? ,  《  共《有房屋由共有人共】同申请  》 申?请人可以委托代【理人:申请房屋《权属登?记代理?人申请登记时—除向房屋登记机构】交验代?理人的?有效证件外》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!申请人的授权—委,托书 《。第六条 集体土【。地房屋登记按以下程!序进:行, ?。   ?。 (一)》申请申请房屋登记申!请人应当向房屋【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!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!  :  : 申请?登记材料《应当提供原件—不能提供原》件,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!。门确认与原件—一致的复印件 】   (》二):受理申请人》提,交的申请登记材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】形式的?登,记机:构应当予《以受理?并出具书面》凭证   — 申请《。人提交的申请登【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!符合法?定形式的登记机【构应当一《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!正的内容   】 (三《。)审:核房屋登记机—构,对申请人的》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!出审核意见   ! (四)公告【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!记申:请后将?登记事项在》。房屋所在地》的,集体经?济组织内公告无【异议方可予》以登记 》   (五)【记载于登记》簿经房屋登记机构】复核符合登记条【件的房屋登记机【。构应当予以登—记将申请登记事项】记载:于房屋登记簿—   ? (:六)发证 第七条! 集体土地上的【房屋进行初始登【记应当提交》下列材料 】 ,  (一)登【记申请书及申请【人的:身份:证明;  —  (《二)宅?基地:使用权证明或者集】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,证明;   【。。 (三)房屋符】合城乡?。规划的证明; 】 ,  (四》)房屋测绘报告或者!。村民住房平面图; ! ,   (五)【其,他有关材料 —    村民申请!房屋所?有权初始登记的还】应当提?。交申请?人,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的证?明  《  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申请《房屋所有《权初始登《记的:还应当提交经—村民会议同意—或者由村《民会议授权》经村:民代表?会议同意的证—明材料   — 按照本办法对房】屋初始?登记:前因:房屋买卖、交—换、赠与、继承、】分,割、合并等》原因致使《其权属发生转移的】由村委?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!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!请人办理初始—登,记 ?第八条 因历史原】。因,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!关手续不齐全—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!争议申请人出—具,集体土地《房屋权属来源保证】书所:在村委员会》出具:证明后予以登—记 ?第九条 对》到本村以外农村【新社:区购买住《房的在交回原—宅,基地后由原村委会】出具交?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!新的:住房登记 第十条! 初始登记》后发生下列》。情形之一的》权利:。人应当在《有,关法律文件生—效或:者事:实发生后申请房【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!    (一!)房屋所有权—。人的姓名或者名【称变更的; 【   (》二)房屋坐》落的:街道、门牌号或【者房屋名称》变更的;  【  : (三)房屋面【积,增加或者减》少的:;    (四!)同一所有权—人分:割、合并房屋—的;    【 (五)《法,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!形   申—请,。房,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!。当提交?。登记:申请书、《申请人身份证明、房!。屋,所有权证书》、证明?发生变更事实—的材料 第—十一条 初始登【。记后:因房:屋买卖、互》换、赠与、继承、】受遗赠、分割、合】并等原因致使其权】属发生转移的—当事人应当》。。在法:律文件生《效或事实发》生后持身份证明、房!屋所有权证书、【证,明房屋?所有权发生》转,移的材料等证明文】件到房屋《登记机?构,申请房屋《所有权转移登记【   — , 申请房屋所有权】。转移登记还应当提】。。交农村集体经—。济组织同意转移和】受让人符合申—请,使用宅?基地:条件:的证:明受让人《不属于?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!。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!律、法?。规另有?规定外房《。屋,登记机构不》予办理   农村!集体经济组》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!移,。登,记,的还应当提交经【村民会议同意或者】由村民会《议,。授,权经村民代表会议】同意的证明》材,料, 第十二条 依法!。以集:体土地房屋设立抵】押申请抵押》。。权登:记的应当《提交下列材料 【 ? ,  (一》)登记申请书—;    (】二)申请人的身份】证明; 》   (三)【房屋所有《权证书;    ! (四)主》。债,。权合同和抵》押合同;《   (五)其他!必,要材料 第十三条! 房屋登记机构对】集,体土地范围内的【房屋予以登记的应】当在:房屋登记《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!注明“集体土地”】字样 第十—四条 办《理集体土地》范围内房屋地役权】登记、预告登记、】更正登记、异—议登记?等房屋登记可以参】照适用国有》土地:范围内房屋登记的】有关规?定, 第十五》。条, 办:理下列房屋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】应当实地查看 】 :  : ,。 (一)房屋所有】权初:始登记; 》    (—二)在建工程—抵押:权登记?;,    (三】)因房屋灭失导致的!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!; ?   (四)法】。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应当实《地查看的其他房【屋登:记   房屋登记!机,构,实地查看时申请人】应当予以配合 【 第:。十六条 集体—土地范围内村—民住房以宅基—地上独立建》。筑为基本单元—进行登?记;在?共有宅基地》。上建造的村民—。住房以套、间等【有固:定界限?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!行登记   — 非住房《以,房屋的幢、层—、套、间等有固【定界:限,的部分为基本单元】进行登记《 ,。 第十?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登记机构应作出!不予登记的决定 !   《 :(一)房屋》权属有争议的; !   (二—)不能提供有—效的房屋权》属证明文件的;【  ?  (三》)共有的房屋未经共!有人同?。。意的; 《    (四)被!。依法征收、没—收,或查封的《; ?   (五—)非法占用集—体土:地的; 《    《 (六)属于临时】建,筑或违章建筑的; !  (七》。)其他?依法不准登记—。的, 第十八条 【自受:理登:记申请之日起登【记机构?应,当于下列时限—内将申请登记事【。项记载于房屋登【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!记,的决定 【。 ,。  (一)—房屋所有权登记【60个工《作日; 》   (二)抵】押权、地役权—登记:10个工作》日,;    【(三)预《告登记、更正登记】10个工作日;【    》 (四)异议—登记1个工作—。日    公】告时间不计入—前款规定时限—因特殊原因需要【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!屋登记机构负责人】批准可?以延长但最长不【得超过原时限的1】倍   》法律、法《规对登记《时限另?。有,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第十九》条 房屋《登记机构应》当,根据房屋《登记簿?。。的记载缮写并—向权利人发》放房屋权属》证书 —   房屋权属】。证书是权利》人,享有:。房屋权利的证明包】括房屋?所有权证、》房屋:他项权证等申—请登记房屋为共有的!房,屋所有权证上注明】“共有”字样   ! ,房屋权属证书与【。房屋登记簿记载不】一致的除有证—据证明?房,屋,。。登记簿确有》错误外以房屋—登记簿为准》 第二十》条 房屋权属—。证书、登《记证:明破损的权利—人可以向房屋登记】机构申请换发房屋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!收回原?房屋:权属:证书:、登记证明并将【有关:事项记?载于房屋登记簿 】   》。 房屋权》属证书?、登记证明遗失、灭!失的:权利人在当地—公开发行的报—刊上刊登遗失声明】后可以?申请补发房屋登【记机构予以补发的】应当将有《。关事项在房屋登【记簿上予《以记载?并在补发的房屋权】属证书、登记证明】上注:明,“补发”字样 【  房屋》。登,记机:构应当在《补发房屋权属证【书、登记证明—前就补发《事项在房屋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内公告 】第二:十一条 《司法机关《、,行,政机关、仲裁—委员会发《生法律效《力的文件证明当【事人以?隐瞒:真,。实情况、《提交:虚假材料等》非法手段获取房【屋登记的房屋登记】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!登记收回《。房屋权属证书—、登记证明或者公】告作废但房》屋权利为《他人:善意取得的除外【 第二十二条 】非法印制、伪造、】。变造房屋《权属证书或者登【记证明或者使用非】法印制、伪造、变造!的房:屋权属证书或—者登:记证明?的由:房,屋登记机《构予以收缴;构成】犯罪的?依法追?究刑:事责任 第二十三!。条 申请人提交【错误:、虚: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!记给他人造成—损害的应当承—担相应的《法律责任 第【二十四条 本—办法自印发之—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