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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城!市绿化?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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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印发莱芜市】城市绿化管理—办法的?通知
《文号莱政发》〔200《6〕62号
各区!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高新区管—委会市直各企事业】单,位 :
莱芜市城【市绿:化管理?办法已经市政府【研究:。同意:现印发?给你们望认》真,遵照执行《
莱》芜市人民政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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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【六,年八月?二十八日
第一】。。章 总则
—。第一条? 为加强城市绿【化管理促进城市【绿,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!院城市绿化条例【。。和山:。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!法等有关法》律法规结合》本市实?际制: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 本办《法适用于本市城市】。规划区?内种:植和养护树木花【草等:城市绿化的规划、】建设、保护和管【理
第三条 市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主管全市城【市绿化的监》督管理工作城市绿】化的具体工作由【市,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机构负责 【
市规划、城管!、国土资源、—财政、物价等部门应!。当,按照各自职》责会同?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!绿化的相《关工作
》第,。四条 ?城市绿化应当注重】景观设计《坚持因?地,制宜、节约用地与美!化环:境相结合突出风【貌特色坚持统—一规划、配》套建设、建设与养】护管理?。。并重:的原则
》第五条 《市、:区人民政府应将城】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计划【并按照?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在城市建设维】护资金中《安排城市绿化建【设和管理养》护资金
第六条 !市、区人民政府【应当推动和加强【城市绿化的科学【研究增?加城市绿化的—科研投入推广先进】技术提?高绿化水平
第七!条, 机关、《团体、部队》、学:校、企?。事业单?。。位和有劳动能力【的,公民均应依》照,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!树和其他绿》化,义务
鼓【励,单位:。和,个人栽植纪》念性林木
第八条! 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都: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!绿化设施对损害绿】化成果或绿化设【施的行为都》具有制止、检—举,和揭发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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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 ?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!做出突出贡献—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给予》表彰和奖励
【。第二章 规划—和建设
第十【条 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会同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编制城】市绿:地系统规划并—纳入城市总体—规划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?变更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确需》变更的应《当,按照法定程序审批】。。
《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编制分期实】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!后实施
》第十一条 》市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!成的绿地和》规划确定的绿地【划定城?市绿线经市政府【批准后?向社会公《布,未经法定程序—。不得调整城市绿线】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在?城市绿线《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及其》他设施
第—十二条 《城市规划区内建【设项目绿化》用地:面积:占用总面积》的比例应当符合【下列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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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新建居—住,区不低于《35%其中公共绿】。地人均?面,积不低于2平方【。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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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旧城》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!0%其中公共绿地】人均:面积不低于1—.5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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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《新建学校《、机关、疗养院【、文教、卫生、科研!、大型体育场(馆)!等单位及《部,队营区不低于4【0%;?改建:不低于30》%;
】。(,四)产生有毒—、有害物质污染环】。境的单位不低于35!%并设立《防护:林带宽不低》。于5:。0米;其他》工,。业区、交通枢纽及专!业市场等绿地不【低于1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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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新建》城市主干《道规划红线内不【低于35《%次干道规》划红线内不低—于3:。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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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六)城市规划区内!的河、湖等水体及铁!路的:防护:林带:宽度不低《于30米
城!。市绿化所用树种【在适应?当地:的情况下应坚持【选取景观效果好【的树种?其,中常绿树种应—达到50《%.
第十三【条 市?规划: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: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!绿化:用地面积标准—审批建?设,用地规?划
?第十四条 建—设项目确《因建设工程》用地紧?。张等特?殊原因绿化面积低】于本:办法第十二条规定】比例10个百—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!和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批准建设【单位应?当就近异地建设与】不足部分同等面【积的绿?地不:就近异地建设的建】设,单位应向《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缴纳》所缺:绿地面积《的易地补建绿地【代建: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构代为建—设,
第十五条 【建设项目附属绿【化工程应《当按照批准的—规划设计与主体工】程同:步规划?、同步?设计、同步建设【、同步完成确因季】节原:因不能完成的应当】在主体工程竣工【后的:下一年?度4月底前》完成
《第十六条 》城市公园《、绿化广场应当以】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!面积不得低于总面】积的70%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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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七条 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。会同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优—化城市绿化》资源:实行:道路绿化与》单位: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!计和建设逐步—。组织拆除主》次干道两侧的—围墙扩?。展绿化空间》实现绿化资源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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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城市绿!化工程的规》划设计和建设施工】建设单?位应当委托具有相】应资质的单位承担】承担:城市绿化工程的【规划设计、》施工单位不得转【包,或者违法分包
】第十:九,条 城市《。绿地:建设的?责任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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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中确定—的,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!、风景林《地和主、次干道绿化!由城市?。园林绿化管理机【构负责建设》;
(二!)新建?、扩建、改》建工:程项目和综合—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!工程由项目建—设单:位负责建设; 【
(《三)单位的附属绿】地、防护绿地、【风景林地《及单位管《理的责?任地段的绿地—由单位负《责建设
第—三章 保《护和管?。理
?第二十条《 城市绿化》管理责任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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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政!府投资建设的—公共绿?地、生产《绿地、防护绿地、风!景林地、道路绿地】由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构负责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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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单位和个—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!投资者负责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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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居》住,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!或产权单位负责【
第二十》一条: 城:市绿地管理单位【应当建立健全—绿化管理制度按【照城市绿地》养护规范做好责【任范围内的绿—地养护工《作保证园林》植物生长良》好及绿化设施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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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任何!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—占用:已建成?绿地确因建设或【特殊需要临时占【用绿地的应》经,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:按,照规定办理临时占】。用绿地手续》并缴纳临时占用【城市绿?地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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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占用绿地时间!最长不?得超过一年使用【。期满应当及时退【出恢复原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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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禁】止下列损坏城市【绿化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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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挖掘攀折花—木采摘花果、—树籽在树木》上钉钉、刻扒树【皮借用树木》搭,盖、围圈损伤树木】根系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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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在城?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!土倾倒垃圾排—放污水堆放杂物【晾晒物品停放车【。辆;
(!三):在树冠下或者—草坪内焚烧物—品设:置煎:、烤、蒸、煮等摊点!在树木根部封—。砌、封固《地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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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损伤!致死树?木; ? ,
(五)》其他损坏绿》化成果及设》施的行?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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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砍伐》城区树木《确需砍伐树》木,的应经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同意并《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经:批准砍伐的由市建设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向砍伐者收取补【偿费并在指定的【。地点补?栽相应?数量和质量的树【木且保活3年对不能!在,指定的地《点补栽的市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还应向砍伐者】收取补栽树木的代】植费:由城市园林绿化【管理机构《。代植 《
政府《投,资建:设的城市绿地内【的,。树,木和行道树、单【位管理?的胸:径1:0,厘米以上的树—木需要移植的应当】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批准?
第二十五条 】敷设管线、》建,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!城市绿化的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!前会同城市》绿,化管理机构确定【保,护措施?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?赔偿责任 —
生?产,、生活等设》施产生的物质—危害:城市绿化的所有权单!。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及时维修造成损失!的由:所有权单位或—个人负责《赔偿
第二十【六条 城市园林绿】化管:理,机构应当及》时组织修剪公共绿】地和道路上的树木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修剪
第】二十七条 因不可】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!及人身安《全、房屋、交通管】线,及其他设施安全【的有关单位》或个人?可以先行修剪、扶正!或者砍伐但必须在】。48小时内报告城市!园林绿化管》理机构
因生!产或交通事故损坏城!。市绿:化的由事故责—。任单位?或个:人负责赔偿》
第二十八条 城!市园林?绿,化,管理机构应当—对城市古树名木进】行调查鉴定建—立档案和标》志划定保《护范围确定养护【管理技术规》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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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《划区:内,公共绿地内的古【树,名木:由城市园《林绿: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!;风景?名胜区内的》古树名木《由风:景名胜区管理单位】负责:。管护:;,单位管界内或者【居民庭院内》的古树名木由—单位: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!。树名木树干边缘【。外,应当设置保护设【施
禁—止损毁、《砍伐、?擅自移?植古树名《木因特殊需要移【植古树名木》的应当经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!照有关规《定报本级或》者上级人民政府批】准
第四章 法】律责任
第二十九!条 对违反本—办法规定具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由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部门按照山东】省城市绿化管理【办法第三十》一条的有关规—定处罚?造成损?。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,;,构成犯?。。。罪,的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》。 :
(一)损坏树木!花草的处以》赔偿费?1至3倍的》罚,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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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》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!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【;因擅自修剪—造成树?木死:。亡的:处以树?木,。。。赔偿:费3至5倍》罚款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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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?)擅自砍伐树木的】处以树木《赔偿费3至》5倍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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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砍》伐、擅自移》植古树名木或者【因养:护不善致《。使古树名《木受到损伤》或死亡的处以每【。株1:万元以上《3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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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损坏【。绿地设施的处以赔】偿费1至3倍的罚】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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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未》经批准擅《。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!的责令限《。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!处,1万:元以上?。10: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造成《损失的应当承—担赔偿责任
【第三十条 城—市管: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!罚款处罚时应按照】国,务院罚款决》定与罚款收》缴分:离,实施办?法,的规定执行
第三!十一条 《当,事人对行《政处罚决定不—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行政复议或》者提起行政诉讼【当事人逾期》不申请复议》也不向人民法—院起:诉又:不履行处罚》决定的由作出处罚】的机:关申: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
第三十】二条 行政》。机关、城市园林绿】化,管,理机构及其工作【人员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!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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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章 附则
第!。三十三条 本办【法,规定由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收取?。的易地补建绿—。地代:。。建费、临时占—用城:市绿地?补偿费?、树木?补偿费和代》植费应?实行“票款分离【。。”和:“收支两条线”制度!全额上缴同级财【政专户专项用于城】市绿化建设具体收取!标,准由市财政、物【价部门按照省—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】鲁财综(2006】),20号?文件的规定》制,。定并报?市人民?政府批准后》实施
《第三十?四条 本办法自发】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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