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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莱?芜市城市绿》化管理办法 —
莱芜市【。人民政?府关于印发莱芜市】城市绿?化,管,理办法的通知
文!号莱:政,发,〔2006》〕62号
各【区人民政府市—政府各?部门高?新区管委会市直各】。企事业单《位
莱—芜市城市《绿化管?理办法已经市政【府研究同意》。。现印:发给:你,们,望认:真遵照执行
【 莱芜市人民政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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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二○○六年八【月二十八《日
第一章 【总则:
第一条 为加】。强,城市绿化管理促进】城市绿化《事,业发展根据国务【院城市?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!市绿化管理办—法等有关法律法规】结合本市实》际制: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城:市规划?区内种?植和养护树木花草】等城市绿化的规【划、: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】
第三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主,管全市城市绿化的监!督管理工《作城市绿化》的具体?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!化管理机构负—责
市规划、!。城管、国土资源【、财政、物价—等部门应当》按照:各自职责《会同:市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做好城市【绿化的?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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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 城市绿》化应当注重景观设计!坚持因地制宜、节】。约,用地:与美化环《境相结合突》。。。出,风貌特色《坚持统一规划—、配套建设》、建设与养护管【理,并重的原则
第五!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!。应将城市绿化纳入】国民经济《和社会发展》计划:并按照?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!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!。安排城市《绿化建设《和管理养护》资金
第》六条 ?市、区人《民政府应当推—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!科学研究增加—城市绿化的》科研:投入推广先进技【术提:高绿化水《。平
第七条 【机关、团体、—部队、学《校、企事业单位和】有劳动能力的公【民均应依照国家【有关规定履行—植树:和其他绿化义务【
《鼓励单位和》个人栽植《。纪念性林《木
第八》条 任何单位—和,个人都?应当爱护《绿,化成果和绿》化设施对《损害绿化《成果或绿化设施的】行为都具有制止、检!。举和揭发的》权,利
第九条— 对在城市绿化【工,作中做出突出贡【献的单位《和个人应《当给予表彰和奖【励
第二章— 规划和建设
第!十,条, 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:会同市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编制城市【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!城市总体规划—任何单位和》。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】。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确需变更】的应:当按照法《定程序?审,批
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按照城市绿【地,系统规划编》制分期实施计—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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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已建成的绿地和规】划确定的绿地划【。定,城,市绿:线经市?政府批准后》向社会公《。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!调整城市《。。绿线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在城市【绿线内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建筑物、!构,筑物及其他设施
!第十二?条 城市规》划区:内建:设项目?。绿化:用地面积占用—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!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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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新建居住区不低【于3:。5%其中公共绿地人!均面积?不低于2平方米【。;,
(【二)旧城改造—居住区不低》于30%其中公共】绿地:人,均面积不低》于1.5平方米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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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新建学校、机】关、疗养院、文教】、卫生、科研、【大型体?育场(?馆)等单《位及部队营区不【低于40%;改建】。。不低于30%;【
—(四)产生有—。毒、有害物质污染环!境的单位《不低:于35%并设立防】护林带宽不低—于50米;其他【工业区?、,交,通枢纽及专业市【场等绿地不》低于1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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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新建城?。市主干道规划红线内!不低于35%次【干道规划红线内【不低于30%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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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六)城《市规划区内的河、】湖等水体及》铁,路的防护《林带宽度不低—。于30?米,。
城》市绿化所用树种在适!应当地的情况下应】坚持选取景观效果好!的树种其中常—绿,树种应?达到5?0%.
第—十三条 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按照本办法规定【的绿化用《地面积标准审批【建设用地《规划
第十四【条, 建:。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!用地紧张等》特殊原因绿化面积低!于本办法第十二【条规:定比例10个百分】点以内的经市规划和!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建设单位】应当就近异》地,建设与不《足部分同《等面积的绿地不就】近,异地建设《的建: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缴纳—所缺绿?地面积的易地补建】绿地代建《费由城市园》林绿化?管理机构代为—建设
《第十五条 建设项】目附属绿化工程【应当按照批准的【规划设计《与主体工程同步【规划、?同步:设计、同步》建设、同步完—成,确因季节原》。因不能完成的应【。当在主体工程竣【工后的下《一,年度4月底》前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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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六条 城》市公园、绿》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!景为主其《绿,化,面积不得《低于总面积》的70%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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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《条,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应当会同《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优】。。化城市?。绿化:资源实?行道路绿化》与单:位庭院绿化统—一规划设计和建设】逐步组?织拆除主次》干道两侧的》围墙扩?展绿化?。空间实现绿化资源】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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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城市】绿化:工程的规划设计和】建设:施工建?设单位应当委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!位承担承担城—市绿化工程的规划】设,。计、施工单位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!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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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城市】绿地建设的责任分】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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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一)城市绿地—系统规划中确定的】公共:绿地、防护绿地【、风景林地和主、】次干道绿化由城市园!林绿化?管,理,。机构负责建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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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(二)新建、扩【建、改建工程项【目和综合开发—项,目的配套绿化—工程由项《目建设?单位:负责建设;
!(三)单位的附属绿!地,、防护绿地、风【景林地及单位—管理的责任地段的绿!地由:单位负责建设
第!三章 ?保护和?管理
第二—十,条, 城市绿《。化管理责任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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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政《。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!地、生产绿地—、,防护绿地、风—景林地、道路绿【地由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机构负》责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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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二)?单位和个人投资【建设的绿地由—投资者负《责;
(三】)居住?区绿地由其》管,理单位?或产权?单位负责
第二】十,一条 城市绿—地管理单《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!管理制度按照城市】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!任范:围内的绿地养护【工作保证园林植【。。。物生长?良好及?绿化设?施完好
第二十】二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占用已建成绿地】确因建?。设或特殊《需,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!经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同意按》照规定办理临—时占用绿地手—续并缴纳临时占【用城市?绿地补偿费
!临时占?用,绿,地时间最长不得【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应!当及时退出恢—复原貌
第二【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!坏城市绿化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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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挖掘攀折—花木:采摘花?果、树籽在树木【上钉钉?、,刻扒树皮《借用树木《搭,盖、:围圈损伤《树木根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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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城市】绿地内擅自挖—坑取土倾倒》垃圾排放污》水,堆放杂?物晾:晒物品停放车—。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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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在树冠下或者草】坪,内焚烧物品》设置煎、《烤,、蒸、煮等摊点【在树木根部封砌、封!固地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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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《损伤致死树木;【
(五)其】他损坏绿化成—。果,及设施的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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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:四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砍,伐城区?。树木确?需,砍伐树木的应—经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同意—并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经《批准砍?。伐的由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向砍伐!者收:取补偿费并》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!应数:量和质?量的:树木且保活》3年对不能在指定】的地点?补栽的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还应—向砍伐者收取补栽】。树,木的代植费由—城市园?林绿化管理机构【代,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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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资建设的】城市绿地内的树【木和行道树、单【位管理的胸》径,。1,0厘米?以上:的树木需《要移植的应当经市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
第】二十五条 敷设管线!、,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!。害城: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!当在施工前会同城】市绿化?管理:机构:确定保护措施造成损!失,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:任
》生产、生《。活等:设施产生的物质【危,害城市绿化》的所有权单位或【者个:人应当及《。时维修造成损失的】由所:有权: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!
第?二十六条《 城市?园林绿化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】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!道路上的树木其他】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—自,修剪
第二十七】条 :因,不可抗力致》使树木倾《倒危及人身安全【、房屋?、交通管《线及其他设施安【全的有关单》位或个人可以先行】修剪:、,扶正:或者砍?伐但:必,须在48小时内报告!城市园林《。绿化管?理机构
【因生产或交》通事故?损坏城市绿化的由事!故责任单位或个人】负责赔偿
—第二十八条 城【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应?当对城市古树名【木进:行调查?鉴,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!定保护范围确定养】护管理技《术规: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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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—区内公共绿地—内的古树《名木由城《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,。构负责?。管,护;风景名胜—区内的古树名木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!位负责管护;单【位管界内或者—居民庭院内的古【。树名木由单位或【者居民负责管护【古树名木树》干边缘外应当—设,置保护设施 —
禁止损—毁、砍伐《、擅自移植古树名】木因特殊需要—移植古树名木的应】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?查按照有《关规定报本级或【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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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法律责】任
第《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!办法:规定具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部门按《照山东省城》市绿化管理办—法,第三十一条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【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;?构成犯罪的由司法】机,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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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损坏树木花草的处!以赔偿费1至3【。倍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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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,擅自修?剪树木的处以2【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;】因擅自修剪造成树】木死亡的处以树【木赔偿费3至5倍罚!款,;
【(三)擅自砍伐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】偿费3至《5倍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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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。四)砍伐《、擅自移植古树名木!。或者:因,养护不善致》使古树名木》受到:。损伤: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!万元以?上3万元《以下:的罚:款;
(!五)损坏绿地设【施的处以赔偿费【。1至3倍的罚款;】
(六)未】经批准?擅自占用城市—。绿化用地的》责令限期退》还恢复原状并—。可处1?万元:以上10万元以下的!。罚款;造成损失的应!当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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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,十条 城市管理行】政执:。法部门实施罚款处】罚时:应按照国《务院罚款决定与【罚款收缴分》离实施办法的规【定执行
第—三十一条 当事【人对行政处》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!。申请复议也不向【人,民,法院:。起诉又不履行处【罚决定的由》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!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
第三十!二条 行政机关、】城市园?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!工作人?员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!守,。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—级主:管部门给予行—政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】第五章 附则
】。第三十三条》 本办?法规定由《。。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收取的易地补建绿】地代建费、临时占】用城市绿地》补偿费、树》木补偿费和代植费】应实行“票款分【离”和“收》支两条线”制度全】额上:缴同级财政专户专】项用:于,城市绿化建》设具体?收取标准由市财政】、物:价部门?按照省财政厅、【省,物价局鲁财综(【2006)》。20号文件的规【定制定并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实—施
第三十四条 !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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