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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, :莱芜:市城市绿《化管理办法 ! 莱芜市人》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!市城市绿《化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文号【。莱政发〔2006】〕62号 各区人!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门高《新区: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!单位   莱芜】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!已经市政府研—究同意?现印发?给你们望认真遵照】执行:   莱芜—市人民政《府 《  :  ? 二○《○六年八月》二十八?日 第一章—。。 总则 第一条】 ,为加强城市》绿化管理《促进城市绿》。化事业发《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!化条例和《山东省城市绿化【管理办法等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 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本】市城市?规划区内种》植和养护树木—花草等城市绿—化的规划、建设、】保护和管理 第三!条 市?建设:行政主?。管部门主《管全:市,城市绿?化的监督管》理工作城《市绿化?的具体工作》由市城?市园林绿《化管理机构负责 】  : 市规划、城—管、国?土资源、财》政、物价等部门应当!按照各?自职责会《同市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做好城市绿化【的相关工《作 第四》。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!重景观设计坚持【因地制宜、节约用地!与美:化,环境相结《合突出风貌特色坚持!统一:规划、?配,套建设、建设与【养护:管理并重的原—则 第五条 市】、区人?民政:府应:将城市?绿化纳?。入,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:。并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在城》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!排城市绿化建设【和管:理养护资《金 第六条 【市、区人民政府【应当推动和加—强城:市绿化的科》学研究增加城市【绿化的?科研投?入推: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!水平 第七条 】。机关:、团:体、部队、学校【、企事业单位—和有劳动能力的【公民均应依》照,国家有关规定履行】植树和?其他绿?化,义务   》 鼓励单位和个人栽!。植纪念性《林木 第八条 】任何单?位和个人都》应当爱护绿》化,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!害绿化成果或绿化设!施的行为《。都具有制止、—检举和?揭发的?权利 第》九条 对在城市绿】化工作中做出突出】贡,献的单?位,和,个人应当给予—表彰和奖励 第二!章 规?划和:建设 第十条 】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?市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编—制,城市绿?地系统规划》并纳入?城市总体《。规划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擅自变更城市【。绿地系?统规划确需变更的】应当按照法定程【。序审批 《  : 市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《应,当按照城市绿地【系统规?划编制分期实施计】划报市?政府批准《后实施 》。第十一条 市建【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市规划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对已建《成的绿地和规划确定!的绿地划定城市【绿线:经市政?府批准后向社会公】布未经法《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!绿线任?。何单位?和,个人不得在》城市:绿线内?新建:。、改建?、扩建建筑物、【构,筑物及其他设施 】 第十二条 城【市规划区内》建设:项目绿化用地面积】占用总面积的比例应!。当符合下列规定 !  ?  ?(一)新《建居住区不低—于35%其中公【共绿地?人均面积不》低于2平方》米; 《   ? (二)旧城—改造居住区不—低于30%其中【公共绿地人均面【。积不低于1.5【平方米;    ! (三?)新建学校、机关、!疗养院、文教、卫】生、科?研、大型体育场(】馆)等单《位,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!0%;改建不低于】30%; 》    (—四)产?生有毒、《有害物?质污染环《境的单位不低于3】5%并设立》防护林带宽不—。低于50米》;其他工业区、【交通枢?纽及:专业市场等绿—地不低于15%;】    (【五)新建城市—主干道规划红线【内,不低于3《。5%次干道规划【红线内不低于30】%; ?    》(六)城市规划区内!的,河、湖等水》体及铁路的》防护林带宽度不低】于3:0米   —城市绿化所用树种】在适应当地的情况】下应坚持选取景观效!果,。好的树种其中常绿树!种,应达到50%.【 , ,。第,十三: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按照本【办法:规定的绿化》。用地面积标准审【批建设用《地规划 第十四】条 建设《项目确因《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!特殊原因绿》化,面积低于本办法第】十二条规定》比例10个百—。分,点,以内:。的经市规划》和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批—准建设单位应当【就近异地建设—与不足部分同—等面积的绿》地不就?近异地?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!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缴纳所—缺,绿地面积的》易,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!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代为建《设, 第十五条 建】设项目附属绿化工】程应当按《照批准?的规划设计与主体工!程同步规划》、同步设计、同步建!设,、同步完成确—因,。。季节原因不能完成】的应当在主体工程】竣,工后的下《一年度?4月底前完》成 第十六条【 城市?。公园、绿化广场应】当以植物《。造景为主其》绿化: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!的70%. 第十!七条: 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会同市规—。划行政主《管部:。。门优化城市绿化【资,源实行道路绿化【与单位庭院》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!建设:逐步:组织拆除主次干道两!侧的围墙扩展绿【化空间实现绿化【资源共享 第十八!条, 城市绿化工程的】规划设计《和,。。。建设施?工建设?单位应当委托具有】相应资质的单—位承担承担城—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!计、施工单位不得】转包或?者违法分《。包 ?第十九条 城市绿】地建设的《责任分工 】   ? (:一)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中确定—的公共绿地、—防护绿地《、风景林地和主、次!干道:绿化由城市园林绿】化管理机构》负责建设;》 :   (二)新建!。、扩建、《改建工?程项目和综合开发】项目的配套》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!单位负责《建设;   (】三)单位的附—属绿:。地、防护绿》地、风景林地及【单位管理的责任【地段的绿地》由单位负责建设 】 第:三章 保护》和管理 第二十】条 :城,市绿化管理责任分】工  —  (一)—政府投资建》设的公共《绿地、生产》。绿,地、防护绿》地、:风,景林地?、道路绿地由城市园!林绿化管理机构【负责;    !。(,二)单位和个人投】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!。。者负责;   【。 (三)居住区【。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!产权单位负责 【 第二十《一条 ?城市绿地管》。理单位应当建—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!按照城市绿地养护】规范:做好责任范围内的】绿地养护工作保【证园林?植,物生长?良好及?绿化设施完好—。 第二十二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,自占用已建成绿【。地确因建设或—特殊需要临时占【用,绿地的应经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按照:规,定,办理临时占》用绿地手续并缴纳】临时占用《城市绿地《补偿费   临】时占用绿地时—间最长不得超过一】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!退,出恢复原貌》 第二《十,三条 禁《。止下列?损坏城市绿化的行】为  —  (一)—挖掘攀折花木—采摘花?果、树籽在树—木,上钉钉、刻扒树皮借!用树木搭盖、围圈损!伤,树木根系; —    (二【)在城市绿地—内擅自挖《坑取土?倾倒垃圾排放—污水堆放杂物晾【晒物品停放车辆【;, :   (三)在】树冠下或者草坪内】焚烧物品设置—煎、烤、《蒸、煮等摊点在【树木根部封砌、封】。固地面;  【  : (四)损伤致【死树木;  — (五)》其他损坏绿》化成果?及设:。施的行?为 第二》十四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《砍伐城区树木确需砍!伐树木的应》经市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并,报市人民政》府批准经批准砍伐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向砍伐者【收取补?偿费:并在指定的地点补】栽相应数《。量和质量的树木且保!活,3年对不能在指定的!地点补栽《的市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还应向砍—伐者:收取补栽树》。木的:代植:费由:城市园?林绿化?管理:机构代植   政!府投资建设的—城市绿地内的树木】和行道树、单位管理!的胸:径10?厘米以?上的树木需要移植】的应当经市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 第二十!五条 ?敷设管线、建设公用!设施:可能:损害城市绿化的【建设单位应当在施】工前:。会同:城市绿化管》理机构?确定保护措施造成损!失,的依法?承担赔?偿责任   【。生产、生活等—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!城市:绿化的所《有权单位或》者个人应《当及时维《修造成损失的—。由所有权单》位或个人负责赔偿】 第二十六—条 城市园林绿【化,管理机构应当及【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!和道路?上的:树木:其他: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修剪 》 第二?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!致使:树,木倾倒危及人身【安全、房屋、—交通管线及其他【设施安全的有—关单位或个》人可以先行修剪、】扶正或者砍》伐但:必,须在48小时内【报告:城市园林《绿化管理机构  】 因生产》或交通事故损坏城】市绿化的由事—故责任单位或—个人负?责赔偿 《 第二十《八条 城《市园林?绿化管理机》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!木进行调查鉴定【。建,立档案和《标志划?定,保护范围确定—养护:管理:技术规?范   【 城市规划区内】公共绿地内的古树】名木由?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负责管护;风景名!。胜区内的古》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!。管理单位负责—管护;单位管界内】或者居民《庭院内的古树名【木由单位《或,者居民负责管护古】。树名木树干》边缘外应当设置保】护设施   【禁止损?。毁、砍伐、擅自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!需要移植古》树名木的应当经【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审,查按照有关规定报本!级或:者上级人《民政府批准 【。第四章 法律责【任 ?第二十?九条 对《违反本?办法规定具有下列】情形之?一的由城市》管理行?政执法部门按照山】东省城市绿化—管理办法《。第,三十一?条的有关规》定处罚造成损失【的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—;构成犯《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,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 :。    (—一)损坏树木花草的!处以赔偿费1至3】倍的罚款; —    》(二)擅自修剪树木!的处以200元以上!1000《元以下?罚款;因《擅自修剪造成树【。木死亡的处》以树木赔偿费3至5!倍罚款;    ! (三)《擅自砍伐《。树木的处以树木赔】偿费:。3至5倍罚款;【    (【四)砍伐、》擅自: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!养护不善致使古【树名木?受到:损伤或死亡的—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!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 :   ? , (五)《损坏绿地设施—的处以赔偿费—1至:3倍的罚款;—   《(六)未经批—准擅自占用城市绿】化用地的责令限期】退还恢复原状并可】处1万元以上—1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造成损失的【应当承担《赔偿责?任 第三十条【 城市?管理行政执法—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!应按照国务院罚款决!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!施办:法的规?定执行? 第三十一—条 :当事人对行政—处,罚决定不服的—可以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行政诉讼当事【人,逾期不申请复议【也不向人民》法院起诉又不履【行处罚决定的由【作出处罚的机关申】请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第?三十二条 行政机】关、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机构及其—工作人员滥用—。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、】玩忽职守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部门给予行政—处分:;构成?犯罪的?依法:追究:刑事责?任 : 第五章 附—则 第《三十三条 本办法】规定由市《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!补建绿地代建费、】临时占用城市—。绿地补偿费、树木补!偿费和代植费—应实行“票款分离”!和“收支两》条线”制《。度全额上缴同—。级财政?专户专项用于城【市绿化建设具体【收取标准由》市财:政、物价部门按【照省:财政厅、省物价【局鲁财综(2006!)20号文件—的规定?制定并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实》施 : 第三?十四条 《本,办法自发布之日【。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