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莱芜市【城市绿化管》。理办法
》
,
,。
莱芜市人民政府关!于印发莱芜市城【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!知
:。
文号莱政发〔【2,006〕《6,2号
?
各区人民》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】高新区管委会市【直各企?事业单位
莱!芜市城市绿化—管理办法已》经市:政府研究同》意现印发《给你们望认真遵【照执行
《
?莱芜:市人:民,政府
】
二○○六】年八月二《十八日
第一【章 总则
—第一条 为加—强城市绿化管理促】进城市绿化事业【发展根据国》务院城市绿化条【例和:。山东省城《。市绿化?管理办法等有—关法律法规结合本】市实际?制定本?办法:
第二条 本办法!适用于本《市城市规划区—内种植?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!市绿化的规划、建设!、保护和管理—
第三条》 ,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!的监督管理工作【城市绿化的具—体工作?由市城市园》林绿化管理机构【负责
—市规划、城管、国】土资源、《。。财政、物价等部门】应当:按照各?自职责会同》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做好城》市,绿,化的相关工》。作
第四条 城市!绿化应当注重景观设!计,坚持因?地制:。宜、节约用地与【美化环境相结合【。突出风?貌特色坚持》统一:。规划、?配套:建设、建设与养【护管理并重的原【则
第五条 【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将!城市:绿化纳入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计:划并按照国家和省】有关规定在城—市建设维《。护资金中《安,。排城市绿《。化建设和管理—养护资金
—。第六条 市、区【人民政府应》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!化的:科学研究增加—城市绿化的科研投入!推,广先进技《术提高绿化水—平
第七》条 机关、》团,体、部队、学校、企!事业单?。位和有劳动能力【的公民?均,应依照?国家有关规》。定履行植树和其【他绿:化义务
【鼓励单位和个人栽】植纪念性林木
第!八条: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!化成果和绿化设施】对损害绿化》成果或绿化设—施的行为《都具有?制止、检《举和:揭发的权利
【第九条 对》在城:市绿化?工作中?做出突出《贡献的单位和—个人应?。当给:。予,表,彰和奖?。励
第二章 规】划和:。建设
第十条 市!。规划:行政: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编制城市》绿地系统规》划并纳入城市总【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!绿地系统规划—确需变更的应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】批
市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!。划编:制分期实施计—划,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!
第十一条—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规,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对已》建成的绿地和规划】确定的绿地划—定城市?绿线经?市政府?批准后?。向社会公布》未,经法定程《序不得调整城—市绿线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在城市】绿线内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?建,筑物、构筑》物及其他《设施:
:第十:二,条 城市规划区内】建设:项目绿化用地面积】占用总?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!下列:规定
》
(一【)新建居住区不低】于35%《。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!积不低于2平方米;!
?
(二)—旧城改?造居住?区不低于3》0%其中公共绿【地人均面《积不低于1.5【平方米;《
?
(《三)新建学校、【机关:、疗养院、》文教、卫生》。、科研、《大型体育场(馆)等!单,位及部?队营区不低于—40%;改建不低】。于30%;》
(四)!产生有?毒、有害物质污【。染环境?的单位不低于—35:%并设立防护林【带宽不低于50米】;其他工业区、交】。通枢纽及专》业市:。场等绿地不低于【15%;
》
(五)】新建城市《主干道?规划红线内不低于】35%?次干道规划》红线内不低于3【0%;
【
(六)城市规划!区内的河、湖等【水体及?铁路的防护》林带宽度不低于3】0米
—城市:绿化所用树》种在适应当》地的情况下应坚【持选取?景,。观效果好《的树种?其中常绿树种应达】到,50%.
—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按《。照本办法规定的绿】化用地?面积:标准审批建设—用地规划
》
第:十四条 《建设:项,目确因建《设工程用地紧—张等特殊原因绿化面!。积低于本办法—第十二?条规定比例1—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!市规:划和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批》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!异地建设《与不足部分同等【面积的绿地》不就近异《地建设?。的建设单位》应向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缴纳—所缺绿地面积—的易:地补建?绿地代建费由城市园!林绿化管理机构代】为建设
第十五条! 建设?项,目,。。附属绿?化工程应当按—照批准的规划设计与!主体工程同》。步规划?、同步设计、同【步建设、《同步完成《确因季节原因不【能完成的应当在【主体工程竣工后【的下一年度4月底】。前完成?
第十六条— 城市公园、—绿,化,广,场应当以植物造景】为主其绿《化面积不《得低于总面积的【70%?.
第十七—条,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当会?同市规划行政主【。管部门优化》城市绿化资》源实行道路绿—化与单位庭院绿化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】设逐步组织拆除主次!干道两?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!间实:。现绿:化资源共享
第】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!程的规划设》计和建设《施工建设单位应当】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?的单位承担承—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!划设计、施工单位不!得转包或者违法分】包
:
第十九条 城市】绿,地,建,设的责任《分,。工,
,。
—
(:一)城?市绿地?系统规划中》确定的公共绿地、】防护绿地、风—景林地和主、次干】道,绿化由城市园林绿】化管理机构负责【建设:;
》
(二)新建、】扩建、改建工程项】目,和综合?开,。发项目的配套—绿化工程由项目【。建设单位负责—建设:;
(三)】单位的附属绿地【、防护绿地、—风景林地及单位管】理的责任地段的绿地!由单位负责建设
】
第:三章 保护和管理
!
,第二十条 城市绿】化管理?责任:分,工
》。
(》一)政府投资建设的!公,共绿地、生产绿地】、防护绿地、风景林!地、道路《绿地由城市》园林绿化管》理机构?负责;?
:
(二)单】位和个人投资建设】。的绿地由投》资者负?责;
》
(三)居》。住区绿地《由其管理单位或产】权,单位负责
第二】十一条 城市绿地】管理单?位应当建立健—全绿化管理制度按】照,城市绿地养护规【范做好责任》范围内的绿》。地养护工作保证【园,林植物生长》良好及绿化设—施完好
》第二:十二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占用:已,建成:绿地确因《建设或特殊需—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!经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!照规定办理》临时占用《绿地手续并缴纳【临时占用城市绿【。。地补:偿费 ? ,
临?时占用绿《地时间?最长不得超过—一年使用《期满应当及时退出】恢复原貌
第二】十三条 禁止下【列,。损坏城市绿化—的行为
》
(一】)挖掘攀折花木【采摘花?果、树籽在树木上】钉钉:、,刻扒树皮借用—树木搭盖、围圈损】伤树木?根,系;
《 ,
(二)在城】市绿地内擅》自挖:坑取土倾倒垃圾【排放污水堆放杂【。物晾晒物品停放【车辆;
!(,三)在树冠》下或:者草坪内焚烧物【品设置?煎、:烤、蒸、煮等摊点】在树木?根部封砌《、封固地面;
【
》(四)损伤致死树】木;
(【五)其?他损坏绿化成—果及设施的行—为
第《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砍】伐城区树木确需砍】伐树木的应》经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,。并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【经批准砍伐的由市建!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向砍伐者收取补!偿,费并在?指定的地点补—栽相应?数量和?质量的树木》且保活3年》对不能在《指定的地点补栽的市!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还应《向砍伐者收取—补栽树木的代—植费由城市》园林绿?化管理机《构代植
政】府投资建设》的城市?绿地内的树木和行】道树:、单位管理的胸径】10厘米《以上的树木需—要移植的应当经【。市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批准《
第二十五条 敷!设管线、建设公【用设施?可能损害城市绿【化的建?设单位应当》。。在施工?前,会同城市绿化管理】机构确定《保护措施造成损失】的依法承担》赔偿:。责,任
》生产、生活》等设施产生的物质】危害:。城市绿化的所有权单!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及,时维修造成损失的】由所有权《单位:或个人负责赔—偿
第二十—六条 城市》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!当及时?组织修剪公》共绿地和《道路上的树》木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:。自修:剪
第《二十七条 》因不可抗《力致使树木》倾倒危?及人身安《全、房?屋、:交通管线及其—他设施安全》的有关单位》或,个人:可以:先行修剪、扶正或】者砍伐但必须在4】8小时内报》告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《。构
因生产】或交通?事故损坏城市—绿化的由事故—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!赔,偿
?第,二十八条 城—市园林绿化管理机】构应:当对:城市古树《名木进行调》查鉴定建立档案【和标志划《定保护范围》确,定养护管理技术【规范
《 ,。。。
城市规划!区内公共绿地内【。的古:树名木由城》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构负责管》护;:风景名胜区内的【。古树名木《由,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!负责管护;单位管】界内或者居民—庭院:。内,的古树名木》由单位或者居民【负责管?护古树?名木树干边缘—外应当设置保护【设施 《
禁?止损毁?、砍伐?、擅自移植古树名】。木因特殊需要移植】古树名木的应当【经市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按照—有,。。关规定报本》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!批准:
第四章 法律责!任
第《二十九条《。 对违反本办—法规定具有》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城市管》理行政执法》部门按照《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!办法第三十》一条:的有关规定处罚【造成损失的依—。法承担?赔偿责任;构成犯】罪,的由司?法,机关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【
,
(【一)损坏树木花草】的处以?赔,偿费1至《3倍:。的罚款;
—
(二—)擅自修《剪树木?的处以200元以】上1:000元以下—罚款;因擅自修【剪造成树木死亡的】处以树木赔偿—费3至5倍罚款【;
?
(》三)擅自砍伐树木】的处:。以树木赔偿费3至】。5,倍罚款;
— :
(四《)砍伐、擅》自,移植古树名》木或者因养护—不善致?使古树?名木受到损伤或死】亡的:处以每株1》万,元以上?3万元以《下的罚?款;
(!五)损坏绿地设【施的处?以赔偿费1至3【倍的罚款;
】
(六)未经批【。准擅自?占用城市绿化用【地的责?。令,限期:退还恢复原》状并可处1万元【以上10《。万元以?下的罚款;》造成损失的应当【承担:。赔偿责?任
第三十条【 城: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实施:罚款处罚时应按照国!务院罚款决》。定与罚款收缴—。分,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?执行:
第三十》一条 ?当事: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,。的可以依法申请行】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政诉讼《当事人逾《。期不申请复议也不】。向人民法院起诉又】不履行处《罚决定的由作出处】罚的机关申请人【民法院强制执—行,
第三十二条 】行政机?关、城市园》林绿化管理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!用职权、《徇,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】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主管【。。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,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第五章 【。附则
第》三十三条 》本,办法:规定由市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收取的【易地补建绿地代建】费、临时《占用城市绿地补偿】费、树木补偿—费和代植费应—实行“票款分离【”和:“收支两条》线”制?度全额上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】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!具体收取标准由市】财政:、物价部门》。按照:省,财政厅、省物价局鲁!财综(2《006)《20:号文件的规定—制定并报市》。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施
第三十四】条 :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!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