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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!市城:市绿化管理》办法
莱】。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。发莱芜市城市绿化管!理办法的通知
文!号莱政发〔2—0,06〕6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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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人《。民政府市《政,府各部门高新区管】委会市直各企—事业单?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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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城》市绿化?管理办法已经—市政府研究同意【现,印发给你们》。望认真遵照执行
! 莱芜市人民政】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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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○○六年》。八月:二十八?日
第一章—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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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【强,城市绿化管理—。促进:城市绿化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!城市绿化条例和【山东省城市绿化管】理,办,法等:有关法律法规—结合本?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》市城市规划区内【种植和养护树—木花草等城》市绿化的规划、建设!。。、保护和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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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条?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,主管全市城市绿【化的:监督:管理工作城市—绿化的?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园!林绿化?管理机构《负责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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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规划、城管【、,国土资源、财政【、物价等部门应【当按:照各自职责会—同市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做好城市—绿化的相《关工作
第—四条 城市》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】设计坚持因地制【。宜、节约用》地与美化环境—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!坚持:统一规划、》配套建设、建设与】养护管理并重的原】则
第五条 市、!区人民?。政府应将《城市绿化纳入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!有关:规,定在城市《建设维护《资金中安排城市【绿化建设和管理养】护资金?
:第,六条 市、区—人民政府《应当:推动和?加强城市绿》化的科学研》究,增加:城市绿?化的科研投入推广】先进:技术提?高绿化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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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《。 机关、团体—、部队、学校、企事!业单:位和有劳动能力【的公民均《应依:照国:。家有:关规定履行植—树,和其他绿《化,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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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鼓励单位和个人栽植!纪念性林木
【第八条? 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都应当爱护【绿化:成果和绿化》设施对?损害绿化《成,果或绿化设施的行】为,都具有制止、检举】和揭发的权利—
第九条 —对在城市绿》化工作中做出—突出贡?献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给予表彰和奖】励
第二》章 规划和》建设
第十条 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《市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编—制城市绿《。。地系统规划并—纳,入城市总体规划任】何单位和个》。人不:得擅:自变:更城市?绿地系统《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!按照法?定程:序审批 《。 ,
市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按照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编制分】期实施计划报市政】府批:准后实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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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《条 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市?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对已】建成的绿地和规划】确定的绿《地,划,定城市绿线经市政府!。批,准后向社会公—布未经?法定程序《。不得调?整城市绿《线任何单位和—个人:不得在城市》绿线内新《建、改?建、扩?建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及其—他设施
第十二】条 :城,市规划区内建设【项目绿化用地面积】占用总面《积的:比例应当符》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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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新建居!住,区不低于3》。5%其中公共绿地】人,均面:积,。不低于2《平方米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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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旧城改【造居住区《不低于30%其中】公共绿地人均面【。积不低于1.5平】。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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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新!建学校、机关、【疗,。养院:、文教、卫生、科研!、大型?。体育场(馆》)等单位及部队营】。区不低于4》。。0%:;改建不低于30】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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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四)产生《有,毒、:有害:。物质:污染环境的》单位不低于35%】并设立防《护林带?。宽不低于50米【;其:他工业区、交—通枢纽及专业市【场等绿地不低于1】。5%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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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新建城市!主干道规划》红,线内不低于35%】。次干道规划》红线内不低》于30?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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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六)城市规划区【内的:。。河、湖等水体—及铁路的《防护林带宽度不低】于3:0米
城【市绿化所用树种【在适应当地的情况下!应坚持选取》景观效果《好的树种其》。。中常绿树种应达【到50%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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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市规划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!法规定的《绿化用地面积—标准审批建设用【地规:划
?第,十四条 建设—项目确因建》设工程用地紧张等】特殊原因绿化面【积低于本办》法第十二条规—。定比例10个百分点!以内的经市规—划和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批准建设单】位应当就近异—地建设?与不足部分》同等面积《的绿地不《就,近异地建设的—建设单位应向市建】。设行政主管部门缴】纳所缺绿地面积的】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!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!。机构代为建设—
第?十五条 建》设项目附《属绿化工程应当按】照,批准的规划》设,。计与:。主体工程同步规【划、同步设计、同】步建设、同步完成】。。。。确,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!的应当在主》体工程竣工后的【下一年?度4月底前完成
!第十:六条 城市公—园、绿化广场—应当以植《物,造景为主其绿化面】积不得低于总—面积的70%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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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优化城市《绿化:资源实行道路—绿,化与单?位庭院绿《化统:一规划?设计和建《设逐步组织拆—除主次?干道两侧的围墙【扩展绿化空间实现】绿化资源共享
第!十八条 城市绿【化工程的规划设计】和建设施工建设单】。位应当委托》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!。承担承担城市—绿化:工程:的规划设计》。。、,施工单位不》得,转包或者违法分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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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城市绿地建】设的:责任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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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!公共绿地、》防,护绿地、《风景林地和主、次干!道绿化由城》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机:构负责建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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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新:。建、扩建、改建工】。程项目和综合开发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!。由项目建设单—位负责建设; 【。
?(三)单位的—附属:绿地、防《。护绿地、风景林【地及:单位管理的责—任地段的绿地由单位!负责建设
第三章! 保护和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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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城市绿!化管理责《任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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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政府《投资建设的》。公,共绿地、生产—绿地、防护绿地、风!景林地、道路—绿地由?城市园林绿化管【。理机构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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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单位和个人投】资建设的绿》地由投资者负责; !
(三)居【。住区绿?地由:其管理单位或—产权单?位,负责:
第二十一条 城!市绿地?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!全,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!市,绿地养护《规,范做好?责任范围内》的绿地养护》工作保证园林—植物生长良好—及绿化设《施完好?
第二十二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占用已建成—。。绿,地确因建设》或特殊需要》。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!市建设?行,政主管?部门同意《按,照规定办理临时【占,用绿地手续并缴纳临!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!费
临—时占用绿地时—间最长不得超过【一年:使用期满应当及时】退出恢复原貌
第!二十三?。条 禁止下列损【坏城市绿化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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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挖掘!攀折:花木采?摘花果、树籽—在树木上《钉钉、?刻扒树皮借用树木搭!盖、围?。圈,损伤树木《根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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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城市】绿地:内擅自挖坑》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!。水堆放杂物晾—晒物:品停放车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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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—树冠下或者草坪【内焚烧物品设置【煎、烤、蒸、煮【等,摊点在树木根—部封砌、封固地【。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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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四)损伤致死【树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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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—损坏绿化成果及设施!。的行为
第二十】四条 任何单位【。和个人不得擅自【砍伐城区树木确需】砍伐树木的应经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同意并报市人民】政府:批准经批准砍伐的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向:。砍伐:者收取?补偿费并在》指,定的地点补栽相应数!量和质?量的树木且》保活3年对》不能在指定的地点补!栽的市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还应?向砍伐?者收取补栽树木的代!植费由城市园—林,绿,化管:理机构代植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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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资建—设的城市《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!树、单位管理—的胸径10厘米以】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!应当经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批,准
第二十—五条 敷设》。管线、建《设公用设施可能【损,害城市绿《化的建设单位—应当在施工前—会同城市《绿化:管理机构确定保护】措施造成损失—的,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 《
生产《、生活等设施产生】的物质危害城—市绿化的所有权【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及时维修造成【损失的由所有权【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!
第二十六条 城!市园林绿化管理【机,构应:当及时?组织修剪《公共绿地和道—。。路,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!个人不得擅自—修剪:
第二十七条 因!不可:抗力致使《树木倾倒危及—人身安全《、房屋、交通—。管线及其他设施【安全的有关》单位或个人可以先行!修剪、?扶正或?者,砍伐但?。必须在48小时内】报,告城市园《林绿化管理机构 !
因生产或交【通,事故损坏《。。城市:绿化的?由,事故责任单位或个】人负:责赔偿
第二【十八条 《城,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!应当:对城市古树》名木进行调查—鉴,。定建:。立档案和标志划【定,保护范围《确定养护管理技【术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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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区!内公:共,绿地内的古树—名,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机构负责管护【。;风景名胜区内的古!树,名木由风《景名:胜区管?理单位负《责,管护;单《位管:界内或者居》民庭院内的古树【名木由单《位或:者居民?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!干边缘外应当设置】保护设施《
禁止损【。毁、:砍伐、擅自移植古】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!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!。市建:设行:政主:。。管,。部门审查按照有关】规定报本级或者【上,级人民政府批准
!。。第四章 《法律责任
第【二十九条 对—。违反本办法》规定具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由城市管理行—政执法?部门按照山》东省城市绿》化管:理办:法,第三十一《条的有关规定处罚】造成损失《的,。依法:承担赔?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由,司,。法机关依《。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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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损坏—。树木花草《的处以赔偿费1至】3倍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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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!自修剪树《木,的处:以20?0元以?上10?00元以下罚款;】因擅自修剪造成【树木死亡的处以【树木赔偿费3至【5倍罚款;
【。
(》三)擅自砍伐树木的!处以树?木赔偿费3至5倍罚!款;
(!四)砍伐、擅自移】植古树名木或—者因养护《不善致使古树—名木受到《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!株,1万元以上》3,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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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),损坏绿?地设施的《处,以赔偿费1》至3倍的《罚款;?
(六)未】经批准擅自占—用城市绿化用地的】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!。状并可?处1万元《以上1?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造成损失的应当!承担赔偿责任
第!。三十条? ,城市管理《。行,政执法部门》实施:罚款处罚时应按照国!务院:罚,款决定与罚款收【缴分:离实施办法的—规定:执行:
第三十一—条 当?事人: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。服的可以《。依,法申请?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!政诉讼当事人—逾期不?申请:。复议也不向人—民法院?起诉又不履》行,处罚决定的由—作出:处罚的?机关申请人民—法院强?制执行?
第三十》二条: 行政机关》。、城市园林绿—化管理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滥用职—权、: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守,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!行政处分《。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?五章 附则
第三!十,。三条 本《办法: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收取的易地】补建绿地代》建费、临时占用城】市绿:。。地补偿费、树木补偿!费和代植费应实行】“票款分离”和“收!。支两条线”制度全】额上缴?同级财政专户专【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!具体收取标准由市财!政、物价部》门按照省《财政厅?、省物?价局鲁财《综,(2:006)20号【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报!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。实施
第三十四条! 本办法《自发布之日》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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