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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—城市:绿化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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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莱芜市城》。市绿化管理》。办法的通知》
文号莱政发〔2!006〕6》2号
各区人民政!。府市政府各部门【高新区管委会市直】。各企事业单位—
《莱芜市城市绿化【管理办法已》经市政府研究—同意现印发》给你们望认真遵照】执行:
莱》芜市人民政》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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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八!月二十八日
第】一章: 总则
》。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!绿化管理促进城市】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!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!山东省城市》绿化:管理:办法等有《关法律法规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
第二—条, ,本办法适用于本【市城市?规划区内种》植和养护树木花草】等城市绿化的规划】、建设、保护和【管理
第三条【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!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!城市绿化的具—。体工作?由市: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,负责
—市,规划、?城管、?国土资源、》。财,政、物价等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!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,做好: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!
第四条 城【市绿化应当注重景】观设计坚持因—。地制宜、节约用【地与:美化环?。。境相结合突》出风貌特色坚持统】一规划?。、配套建设、建设与!养护:管理并重的原则
!第五:。条 :市、: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市!绿化纳入国民经济】和社会?发展计划并按照国】家和省有关》规定在城市建设【维,护资金中安排城【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!护资:金
?第六条 市》、区人民《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!城市:绿化的科学研究【增加城?市绿:化的科研《投入推广先进技【术提高绿化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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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》机,关、团体、部队、】学校、企事》业单:。位和:有劳动能力》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!有关规?定履行?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!
鼓励单位和!。个人栽植纪念性林】木
第八》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应当《。。爱护绿化成》果,和绿化设施对损【害,绿化:成果或绿化设施的】。行为都具有制止【、检举和《揭发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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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对在城市!绿化工作中》做出突出《贡献的?单位和?个人应当给予—表彰和奖励》
:第二章? 规划和建设—
第十条 市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并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变?更城:市绿地系《统规划确需变更【的应当按《照法定程序审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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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按—照城市?绿地系?。统规划编制》。分期实?施计划报《市政府批准后实施】
第十《一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会:。同市规划行》。政主管?部,门对:已,建成的绿地和规划】确定:的绿地划定》城市绿线《经,市政府?批准:后,向,。社会公布未经法【。定程序不得调整城】市绿线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!、构筑物及其—他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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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》城市规划《。区内:建设项目绿化用地】面,积,占用:总面积的比例应当】符合下列规定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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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新建《居住区不《低于35%其中【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!低于2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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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旧】城改:造居:住区不低于30【%其中公共绿—地人均面积》不低于1.5平方】米;
】(,三)新建学》校,、机关、疗养院【、文教、卫生、【科,研、大型体》育场(馆《),等单位?及部队营区》不低于40%;改建!不低:。于3: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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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产生有毒、有】害物质污《染环:。境的单位不低于【35:%并设?立防护?林,带宽不?低于50米》;其:他工:业区:、,交通枢?纽及专业市》场等:绿地不低于15%;!
(五)!新建城市主干道【。规划:红线内?不低于3《5%次干道规划红线!内不低于30%;】
(六】)城市规划区内的河!、湖等水体及铁路】的防护林带宽度【不低于3《0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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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?。绿化所用树种—在适应?。当地的情况下应坚持!选取景观《效果好的树种其【中常:绿树:种应达到50%.】
第十三条 【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当按照本办法】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!标准审批建设用地】规划
第十四【条 :。建设项目确因建【设工程用地紧张等】特,殊原因绿化面积低于!本办法第十》二条规定比例10】个百分?点以内的经》市规划?和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批准建设单位【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!不足:部分同等《。面积的绿《地不就?近异地建《设,的建设单位》应向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缴纳所缺绿》地,面积:的易地补建绿地代】建费由城市园林绿化!。管理机构代为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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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五条 《建设项目附》属,绿化工程应》当按照?批准的规《划,。设计:与主体工程同步规】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!建设:、同步完成确—因季节原因》不能完成的应当【在主体工程竣工【后的下一《年度4月底前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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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条 城《市公园、绿化广【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!主其:绿,化面积不得低—于总面?积的70《%.
第十—七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会同市规《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优化城市绿化】资源:实行道路《。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!统一规划设计—和建设逐步组织拆除!主,次干道两《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!间实现绿化资—源共享
第十【八,条 城市绿化工程】的规划设计和—建设施工建》设,单位应当《委,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单位》承担承担《城市绿化工》程的:。规划设计、施工单】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!。分包
《第十九条 》城市绿地建》设的责任分》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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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中确:定的公?共绿地、防护绿【地、风景林》地和:主、次?干道:绿化由?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!构负责建设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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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工程【项,目和综?合,开,发项目的配套绿化】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!负责建?设;
—(,三)单位的附属绿地!、,防护绿地、风—景林地及单位管理的!责任地段的绿—地由单位负责建设】
第三《。章 :保护和管《。理
?第二:十条 ?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!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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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一)?政,府投资建设的—公共绿地、生—产绿地、防护绿【地、风?景林地、《道路:绿地由?城,市园林?绿化管?理机构负责;—
(二】)单位和《个人投资建》设,的绿地由投资者负】责; ?
(三)—居住区绿《地由其管理》单位或产《权单位负责》
第二十》。。一条 城《市绿地管《理单位应当建立健】。全绿:化管理?制度按照城市—绿地养护规》范做:。好责任范《围,内的绿地养护工【作,保证园林植物—生长良?好及绿化设施完【。好
第二十二【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占用》已建成绿地确因建】。设或特殊需》要临时占用》绿地:的应经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同意【按照规定办理—。临,时占用绿地手—续并: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!地补偿费
】临时占用《绿,地,。。时间:最,长不得超《过一年使用期—满应当及时退—出恢复原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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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 禁止下列【损坏:城市绿化的行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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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挖】掘攀折花木》采摘花果、》树籽在树木上钉钉、!刻扒树皮借》用树木搭盖、围圈】损伤树木《根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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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城市!绿地内擅自挖坑取】土倾倒垃圾排—。放污水?堆放杂物《晾晒物品停》放车:辆;
】(三)在树冠下或】者草坪内焚烧—物品设置煎、烤、蒸!、煮等摊点在树【木根部封砌》、封固?地面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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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)损伤致死树木!;
(五)其!他损坏绿化成果及】设施的行为
第二!十四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砍伐城》区树木?确,需砍伐树木的应【。经市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并报—市人民政《府批准经批准砍伐的!。由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向砍伐《者收:取,。补偿:费并在指定的地点补!栽相应数《。量和质量的》。。树,木且保活3》年,对不能在《指定的地点》补栽的市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?还应向砍伐者—收取补栽《。树木的?代植费由城市园【林,绿化管理机》构,。代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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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投资建设【的城市绿《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!、单位管理的胸径】10厘米以上的树木!需,要移植的应当经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
》第二十五条 敷设管!。线、建设公用设施】。可能:损,害城市绿化》的建设单《。位应:。当在施工前会—同城市绿化管—。。理机构确定保护措】。施,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:。偿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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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、生活等设施!产生的?物质危害城》市绿:化的所有权单—位或:者个人?应当及时维修造【成损失的由所有权】单位或个人负—。责赔:偿
第二十六条】 城市?园林绿化管理机构】应当:及时:组织修剪公共—绿地和道《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!
第二十七条 】。因不可?抗力致使树木倾倒】。危及人身安全、房】屋、交通管线及其他!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!或个人可以》先行修剪、》扶正或者砍》伐但必须在48【小时内报告城市园】林,绿化管理机构 】
因生产》或交:通事故损坏城市绿】化的由事故责任单】位或个人负责赔偿】
:第二十八条 城市】。。园林绿化管理机【。构应当对城市古【树名木?进行调查鉴定—。建立档?。案和标?志,。划定:保护:范围确定《养护管理技术—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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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区内】公共:绿,地内的古《树名木由城》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!负责:。管护;风景名—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!风景名胜区管理单】位负责管护;—。单位管界内或—。。者居民?庭,。院,内的古树名木—由单位?或者居民负》责,管护古树名》木树干边《缘外应当设置保【。护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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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?损毁、砍伐、擅自】移,植古树名《木因特殊《需要移植《古树名木的》应当经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查按:。照有关规定》报本: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!批,准
第四》章 法?律责:任
第《。二,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!法规定?具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由城市管理行【政执法部门》按照山东省城市【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!。一条:的,有关规?定处罚?。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:赔偿责任;构—成犯:罪的由司法》机,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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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损—坏树木?花草的?处以赔?偿费1至3》倍,的罚:款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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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擅自修》剪树木的《处,以200元以—上1000元以下罚!款;因擅自修剪【造成树木死亡的处】以树木赔偿费—3至:5倍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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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擅自砍伐树!木的处以树》木,赔偿费3至5倍罚】款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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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砍《。伐、:擅自移植《古树名木或者—因养护不善》致使古树《名,木受到损《伤或死亡《的处以每株1万【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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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损坏绿地设!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!3倍的罚《款;:。
(六)未经!批准:擅自占用城市绿【化用地?。的责令限期退—还恢:复原状?并可处1《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:的罚款;造成损【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!任
第三十—。条 城市管》理行政执《法,部,门实施罚款处罚时】应按照国务》院,罚款决定与罚款收】缴分离?实施办法《的规定执行
第三!十一条 《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,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!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提起行政—诉讼当事人》逾,期不申请复》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!诉又不履行处罚【决定的由作出处【罚,的机关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?执行:。
第?三,十二条 行政—机关、城市园林【。绿化管理机构及其】工作人员滥用—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由其?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《主管部门给予行【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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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《 附:则
第《三,十三条 本》办法:规定由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,部门收取的易地补】建绿地代建费、【。临时占?用城市绿《地补偿?费,、树木补偿》费,和代植费应实行“】票,款分离?”和“收支两条线】”制度全《额上缴同《级财政专户专项用】于城市?绿,化建设具体收—取标准由市财政、】物价部门《按照:省财政厅、省物价】。局鲁财综(2—006)20号文件!。的规定制定并—报,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实?施
第三十四条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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