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【 , 莱芜市》城市路灯管理暂行】办法 第一!条 为《加强城市《路灯的管理保障城市!路灯正常运》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!根据住房和城—乡建设部城市照【明管理规《定(住房和城乡【建设部令第4号【),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!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!情,况制定?本办法 【 第二条【 , 城市路灯的—。规划、?建设、维护》和监督管理》适用本办《。法 》 第三—条 ?本办法所《称,城市路灯是指城【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!的,路灯及其配》电室、变《压器、配电箱、灯】杆、灯具、地上地】下管线、检查井【等附属设施 【 第四条! 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委员会—是我市城市路—灯管理的行》政主管部门市照明管!理处负责有关—具体工作《并负责城市规—划,区莱城?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!。路灯的建设、管理和!维护工作两区、高】新区、雪野旅—游区及各工业园区】负责所管辖区域内】的城市路灯》建设、管《理和维?护工作 ! 第?。五条 城》。市,路灯管理部门应当】会同有关《部门依据城市—总体规划组》织编制城市路灯专项!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!(管委?会)批准后组织【实施 ? 【第六条 新建、改!。建城市路《灯应当?符,。合城:。市路:灯照明设施专—。项规:划并符合城市照明】技术规范、》强制性标准、合理用!能标:准、节?能设计规《范、安全技术规范等!标准规?范 》。 《第七条 城市【路灯管理部门应当】。依据城市路灯照明设!施专项规划》组织制定《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建!设年度计划报—同,级人民政《府(管委会)批准后!实施 ! 第八条 从事】。。城,市路灯工程勘察、设!。。计、施?工、监?理,的单位应当》具备相应的》资,质;相关专》业技术人员应—当依法取得相—应的执业资格 】 第九】条 城市路灯应当!与,城市道路主体工程】同时设计、》同时施工、同—时验收、同》时,交,付使用 【 第十—条 :。 城市路灯管理、】维护单位应当建【立严格的巡查制度和!考核制度对城—市,路,灯照:明设:施进行经常性巡查及!时修:复损坏的城》市路灯照明设施【保,证城市路灯照—明设:施的完好《和正常运行 】 第十一条! 城市路灯管【理、维?护单位应当建立【和完善?分区、分时》、分级的照明节【能,控制:措施严禁《使用高耗《。能灯具积极采用高】效的光?源和照明《。灯具、?节能:型的镇流器和控【制电器以及先—进的灯控《方式优?先选择通《过认证?的高效节能产—品 】 第十二条 — 城市路灯管—。理、维?。护单位?应当定期对照—明灯:具进行清扫改善【照明效果 】 第十三条 ! 非:政府投资建》设的:城,市路灯其《产权归业主所有由产!权单位负责管理【、维护;符合下【列条:件,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!后,可以移交城市路【灯管理、维护单位】管理、?维护 《     (一】)符合?城市路灯照明—设施: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!;, 《    (二)提】供,。必要的维护、运行】条件; 《 ,  ?   (三》)提供完整的—竣工验收资》。。料 【 第十四》条 因《工程建设确需拆除、!迁移、改《动城市路灯的建【设单位应当》征得城?市路灯管理部门【同意并由城市路【灯管理部门》负责实?施所需费用》由建设单位承—担 】 第十五条 【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!安,全距离标准的—。。。树木由?城市路灯管理部门通!知有关单《。位及时?修剪;因不可—抗力致使树木严重】危及城市路》灯安:全运行的城》市路灯管理、维【护单位可以采取【紧急措施进行—修剪并及时告知城市!园林绿化《管理部?门, 《 ? 第十六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都【应,当保护城市路—灯不得实施下列【行为 ?     【(一:)在城市路灯—上刻划、涂污—; 》    (二)在】城市路灯安全距离内!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!或者设置其他—物,体或者倾倒》含酸、碱、》盐等腐蚀《物或者具《有腐蚀性的废渣、】废液; 》 ,    《 (三)擅自在城市!路灯上张贴》、悬挂、设置宣传】。品、广告; !   ? (四)擅》自在城市路灯上架设!线,缆、安置其它设【施或:者接用?电源:; ?     (【五)擅自迁移、【拆除、利用》城市路灯《; :     (六!)其他可能影响【城市路灯正常—运行的行为 【 第【十七条 损坏城市!路灯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立即保护事】故现场防止事故扩】大及时通知城市【。路灯管理《、维:护单位组织》检修并承担相—应的维修费用— , 》 第十八条 【 不:具备:。相应资质的》单位和不具备相【应执:业资格证书的专【业技:术人员从事城市路灯!工,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的由城【市路灯管理部门依照!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和:规章予以处罚 【 : 第十九】。。条, 违反《本办法有第十六【条规:定,行为:之一的由城市路灯管!理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并移交城市—管理行政执法—部门依法给》予,行政处罚;造成损】失,。的依法赔偿损失 】 : 第二十条! 本办《。法由市住房和—城乡建设委员会负】责解释 【 第二十一条 !。本,。。办法自?2010年10月】1日起?施行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