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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城市!路,灯,管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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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一,条 为加强—城市路灯《的管理保障城市路灯!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!明环境根据住房和】城,乡,建设:部,城市:照明管理规定—(住:房和城乡《建设部令《第4号)《和山东?省城市建《设,管理条例结》。合我市?实际情况制定本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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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 城市路灯的规划】、建设、《维护:和,。监督管理适用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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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城市—。路灯是指城市—规划区内主次道路的!路灯及其配电室、】变压器、配电箱【、灯杆、灯具、【地上:地下管线、检—查井等附属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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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: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!委员会是我市城市】路灯管理的行政【主管:部门市照明管—理处负责有关—具体工作并负责城市!规划区?莱城中?心城区范围内城市】路灯的建设、管理】和维护工作两区、】高,新,区、雪?野旅游区及各工业】。园,区负责?所管辖区域内的城市!路灯建设、管理和】维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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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《城市路灯管理部【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门—依据城市《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城市路灯专项规划】报本级人民政府【(管委会)批准后】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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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新建、改】建城市路灯》应当符合城》市路灯照明设施专项!规划并符《合城:市照明?技术规范《、强:制性标准、合理【用,能标准、节能设计】规范、安全技术规】范等标准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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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 城:市路灯管《理部门应当依—据城市路灯照明设施!专项规?划组:。织制定?城市路灯《照明: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!同级人民政》府(管委会》)批准后《实,。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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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从事】城市路?。灯工程勘察、—。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?的单位应《当具备相应的资质;!相关: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!法取得相应》的执业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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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城市路灯应—当与:城市:道路主体工程同时】设计:、同时施工》、同时验《收,、同时交《付使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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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城市路灯管!理、维护单位应【当建立严格的—巡,查制度和考核—制度对?城市路灯《照明设施进》行经常性《巡,查及时修复损坏【的城市路灯》照明设?施保证城市路灯照明!设施的完好和正常】运,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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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,条 城《市路灯管理、—维护单位应当建立】和完善分区、分时】、分级的照明节【能控:制措:施严禁使用高耗【能灯具?积极:采用高效的光—源和照明《灯具、节能型的镇】流器和控制电器【以及先进《的灯控方式优—先选择?通,过认:证,的高效节《能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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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《二条 《城市路灯管理、【维护单位《应当定?期对照明灯具—进行清?。扫改善照明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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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三《条 ?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!市路灯其产权归【业主所?有由产?权,单位负责管理—、,维护:;符合下列》条件:的办理资产移交【手续后可以》移交城市《路,灯管理、维护单【位管理、维护
! , (》一)符合城市—路灯照明设施专项】规,划及有?关标准?。;
【 (二)提供必要!。的维护、运行条件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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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三)提供完【整的竣?工,验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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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 因【工程建设确需拆除、!。迁移、改动城市【路灯的?建设:单位应当征得城市路!灯管:。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!路灯管理部门负责】实施所需费》用由建设单》位,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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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 因自然《生长而不符》合,安全距离标》准的树?木由城?市路灯管理部—门通:知有关单位》及,时,修剪;因不可抗力】致使:。树木:严重危?及城市?路,灯,安全:运行的城市》路灯管理、维护单位!可以采取《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!及时告知《城,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】。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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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六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都应当保】护,城市:路灯不得实施下列】行为
! (:一):在城市路《灯上:刻划、涂污;
】 , ,。。。。 (二—)在城市路》灯,安全距离《。内擅自植《树、挖?坑取土或者》。设置:。其,他物体?或者倾倒含酸、【碱,。、盐等腐蚀物或【者,。。具有腐蚀性的废【渣、废液《;
?。 (三)!擅自在城市路—灯上张贴、悬挂、设!置宣传品、广告【;
【 (?四)擅自在城市路】灯上架?设,。线,缆、安置其》它设施?。或者接用电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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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擅】自迁移、拆除—、利用城市路灯【;
【 ,。 ,(六)其他》可能影响城市—路,灯正常运《行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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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损坏:城市:路灯:的,单位和个《人应当立《即保护事《故现场防止事—故扩大及时通知城】市路灯管理、维【护单位组《织检修并承担相【。应的:维修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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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— 不具备相应资【质的单?位和不具备相—应执:。业资格证书的—专业技术人》员从事城市路灯工】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《的由城市《。路灯管理部》门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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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违反本办法】有第:十六:条规定行为》之一的由《城市路灯管理部门】责令:限期改正并移交城】。市管:理行政执《。法部门依法给予行】。政处罚;造成损失的!依法赔偿《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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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条 《 本办法由市—住房:和城乡建设委—员会负责解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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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一条 本办法!。自2010》年1:0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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