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, 莱芜市城市!路灯管理暂》行办法 —。 第?一条: 为加《强城市路《。灯的管理保障—城市路灯正常运【行改善城市照—明环境根据》住房和城乡建—设部城市照明管理】规定(住《房和城乡建设部【令第4号)和山【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!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!制定本办法》 】第二条 》城,市路灯?的规划、建》设、:维护:和监督管理》适用:本办法? ?。。 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路灯是指城【市,规划:。区内主次道路的路】灯,及其配电室、—变压器?、配:电箱、灯杆、灯【具、地?上地下?。管线、?检查井等附属—设施 — ? 第四条 市【住房和城乡建—。。设委员会是》我市城市路灯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有!关具体工作并负【责城:市规划?区莱城中心》城区范围内》城市路灯的建设、管!理和维护工作两区、!高新区、雪野旅【游区及各工业—园区负责《所管辖区域内的城市!。路灯建设《、,管,理和维护工作 】 —第,五条 城市路灯管!理部:门,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依据城市总【。体规划?组织编?制城市路灯专—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!府,(管委会《)批准后《。组织实施 — , 第六条】 , 新建、改建城市路!灯,应当符合城市路灯】照明设?施,专项规划并》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!范,、强制?性标准、合理—用能:标准、节能设计规】范、安全技术规范】等标准规范 【。 —第,七条 城市路灯管!理部门应当依据【城,市路灯照明》设施专?项规:划组:织制定?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建!设年度计划》报,。同级人民政府(管委!会)批?准后:实施:。 第!八条 《从事城?市路灯工程》。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—的单位应当具—备相应的资质—;相关专业技术【人,员应当依法取得【相,应的执业《资格 ? 【第九条 城市路灯!应当与城市道路【主体工程《同时设计、同时【施工、同时验—收、同时交付—使用 ! 第十条 》 城市路灯管理、维!护,。单位应当建立严【。格的巡查《制度和?考核制度对城市路灯!照明设施进》行经常性巡查及【时修复损坏的城【市路灯照明》设施保?证城市路灯》照明设施的完好和】正,常运行 《 第】十一条 城—市路灯管理》。、维护单位应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】。、分时、分级的照】明节:。能控制措施严—禁使用高耗能灯具】积极采用高》效的光源《和照:明灯具、节》能型的镇流器和【控制电器以》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!先选择通过》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! 》 , 第?十二:条, 城?市路灯管理、—维护单位应当定期】对照明灯《具进行?清扫改善照明效果】 : ? 第十三条【 非政府投资建设!的城市路《灯其产权归》业主所?有由产?权单位负责管理、维!护;符合下列条件的!办理资产移交手【续后可以《移交城市路灯—管,。理、维?护单位管理》、维护   !  (一)》。符合城市路灯照明设!施专项规划及—有关标准;》 ?     》(,二)提供必要的维】护、运行《条件; 《  《   (三)提供完!整的竣工验收资料】 — 第十四条 】因工程建设确—需,拆除、迁移、—改动城?市,路,灯,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征得城市路—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!城市路灯管理部【门负责实施所需【费用由建设单—位,。。承,担 】 第十五条 因】自然生?长而不符合安全距】离标准的树》木由城市路灯管理】部门通?知有关单《位及:时修剪;因不可【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!及城市路灯安全运】行的城市路》。灯管理、维护单位可!以采取紧急措施【进行修剪并及时告】知城市园林》绿化管理部门 ! 第—十,六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都应当保护城市路】灯不得?。实施下列行为—   —  (一)在城【市路灯上《刻划、涂污; 【 ?   ? (:二,。)在城?市路灯安全距离内擅!。自植树?、挖坑?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!体或者倾倒含酸、】碱、盐等《腐蚀:物或者具有腐蚀【。性的废渣、废液; !     (】。三)擅自在城市路】灯上张贴、悬—挂,、设置宣《传品、广告; !。    《 (四)《擅自在城市》路灯上架设》线缆:、安置其它设施【或者接用电源—;    】。 (五)擅》自迁移、《拆除、?利用城市路灯; 】     (六!)其他?可能影响城市路灯正!常运行的《行为 》 ? :第十七条 损坏城!市路灯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立即保》护事故现场》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!知城市路灯管—理、维护单位组织】检修并承担相应【的维修费用》 , : 第十八条! :不,具备相应资》质的单位和不具备】相应执?业资格证《书,的专业技术》人员:。从事城市《路灯工程勘察、【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的【。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!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予以处!罚, — , 第十九条 【。违反本办法》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!。之一的由城》市路灯管理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!移交城市管理行政】执法:部门依法给予行政】处罚;?造成损失的》。依法赔偿损失 【 ? 《第二十条 》。 本办法《由市住房和城乡【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】释 《 第二十一【条 : 本:办法自201—0年10月1日起】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