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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】城市:路灯管理暂行办【。法
第一】条 为加》强城市路灯的管理保!障城市路灯正常【运行改善城市照【明环境根据住房和】城乡建设部城市【照明管理规定(住房!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!号):和,山东:省城市建《设管:理条例结合我市实】。际情况制定》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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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。第二条 《 城:市路灯的规》划、建设《、维护和监督管理】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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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, 本办?法,所称城市路灯是指】城,市规划区《内主次道路的路灯及!其配电室、》变压器、配电—箱、灯杆、灯—具、地?。上地下管线》、检查井等附属【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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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 ,市住房和城》乡建设委员会是我】市城市路《灯管理的行》政主:管部门市照明—管理处负责有关【具体工作并负责城市!规划区莱城中心【城,区范围内城市—路,灯的建?。设、管理和维护工作!。两区、高新区、雪】野旅游区及各工业】。园区负责《所管辖?区域内的城市路灯】建设、管理和维护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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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城市路灯管理部!门,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!据城市总体》规划组?织,编制城市路灯专项规!划报本级人民政【府(管?委会:)批准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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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, 新建《、,改,建城市路灯应当【符合城市路灯照明】设施专项规划并符】合城市照《明技术?规范、?。强制性标《准、合理用能标准、!节能设计《规范、?安全技?术规范等标准规【范
【 第七条 城市!。路灯管理部门—应当:依据城市路》灯照明设施专项【规划组织《制定城市《路灯照明设施建设年!度计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(《管委会)批准后实施!
】第八条 从事城市!路灯工程勘察—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的单位应当》具备相?应的:资,。质;相关专》业技术人《员应当依法》取得相应的执业【资格
!。 第九?条 城市路—灯应当与城市—道路主?体工程同时》设计、同《。时施工?、同时验收、同时】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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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城市路?灯管理、维护—单位:应当建立严格的巡】查,。制度和?考核制度对》。城市路灯照明设施】进行经常性巡—查及时修复损坏【的城市路灯照明【。设施保证城》市路灯照明设—施的完好和正常运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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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城市路灯管【理、维护单位应当】建立和完《善,分区、?分,时,、分级的《照明节?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!高耗:能灯具积《极采用高效的光源】和照明灯具、—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!制电器以及》先进的灯控方式优】先,选择通过《认证的高《效节:能产:品
】 ,第十二条 城【市路灯管理、维护】单位应当定期对照】明灯:。具进行清扫改善【照,明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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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, :非政府投资》建,设,的城市路灯》其产权归业主所有由!产权单位负责管理】、维护;符合下列条!件的:办,理资产移交》手续:后可以移交城市路灯!管,理,、维护单位管理、维!护
【 (一)符合【。城市路灯照明设【施专项规《划及有关标》准;
! (二?)提供?必要的维护》、运:行条件;
】 ? (三)提》供完整的竣工验【收资料?
【 第十四条 — 因工程《建设确?需拆除?、迁移、改动城【市路灯的建设—单位应当《征得城市路》灯管:。理部门同意并—由城市路灯》管理部门《负责实施所需费用】由建设单位承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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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因《自然生长而不符合】安全距离标准的树】木由城市路灯—管理部门通知有【关单位及时》修剪;因不可抗力】致使树木严重危【。及城市路灯安全【运行的城市路灯管理!、维护单位可—以采取紧急措—施进行修《剪并:及时告知《城市:园林绿化管理部【门
【 第十六》。条, 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都:应当保护《城市路?灯不得实施下列【行为
】 (一)在—城市路灯上》刻划、涂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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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(二)?在城市路灯》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!。、挖坑取土或者【设置其他物体或【者倾倒含《酸、碱、盐等腐蚀物!或者具有腐蚀—性的废渣、废液【;
》 (三—)擅自在《城市:路灯上?。张贴、悬挂、—设置宣传品、广告;!
? 》(四)擅自在城市路!灯上架?设线:缆、安置其它—设施或者《接用:电源:;,
】(五)?擅,自,迁移、?。。拆除、利用城—市路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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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六)其!他,。可能影响《城市路灯正常运行】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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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第十七条《 损坏城市路灯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!即保护事故》现场防止《事故扩大及时通【知城市路灯管—理、维护单位组织检!修并:承担相?应的维修费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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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八条? , 不:具备相应资》质的单?位和不?具备相?应,执业资格证书—的专业技术》人员从事《城市路灯工程勘察、!设计、?施工、?监理的由城市路灯管!理部门依照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和规章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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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九,条 违反本办【。法有第?十六条规定》行为之一的由城【市路灯管理》部门责?令,限期改?正,并移交城市》管理行政执》法部门依《法给予行政处罚【;造成损失的依法赔!偿损: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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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 本办法由市住!房和城乡建设委【员会负?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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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一条? 本办法自2【0,10年10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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