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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莱芜市?城市:路灯管理暂》行办法
】第一条 为加强城!市路灯的管理—。保障:城市路灯《正常运行改善城市】照明环境根据住【房和城乡《。。建设部?城市照明管理规定】(住房和城》乡建设部令第4【号)和山东省城市建!。设管理?条例:结合我市实》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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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城【市路灯的规》划、建设、》维护和?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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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—本办法所称城市路】灯是:指城市规划区内【主次道路的路—灯及其配电室、变压!器、配电箱、灯【杆、灯具、》。地上:地下管线、检查【井等附?属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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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《市住房和城》乡建设委《员会是我市城市路】灯管理的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市照明管理处负责】有,关具体工作并负【责城市规划区—莱城中心城区范【围内城市路灯的建】设,、管:理和维护工作—两区、高新区、雪野!旅游区及《各工业园区负责所】。管辖区域内》的城市?路灯建设《、管理和维》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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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条 城【市路:灯管:理,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门依据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!制城市?路灯专项规划报本级!。人民政府《(管委会《)批准后组织实【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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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, 新建、改—。建城市路灯应当符】合城市路灯照明设】施专项规《划并符合城市照明技!。术规范、强制性【标准、合理用能标准!、节:能,设计:规范、安全技术规范!。等标准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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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《 城:。市路灯管理部门应】当依据城《市路灯照明》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制!定城市路《灯,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!划报同级人民—政府(管委会)批准!。后实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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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从事城市路【灯工程?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的单位应当【具备:相应:的资质;相关专业】技术人员应当依【法,取得相应的》执,业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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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 城?市路灯应当与城市道!路主体工《程同时设计、—。同时施工《、同时验收、—同时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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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第十?条 城市路—灯管理、维》护单位?应,当建立严格的巡【查制度和考核—制度对城市路灯照】明设施?进行经常性》巡查及时修复—。损坏的城市路灯照】明设施保证》城,市路灯照《明设施?的完好和正常运【行
!第十一?条 ?城市:路灯管理《、维护单位》应当建立和完—善分区、《分时、?分级:的照明节能控制措】施严:。禁使用高耗能—灯具积极采用高效】的光源和照明—灯具、节能型的镇流!器和控制电》器以:及先进的《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!过认证的高效节能】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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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城市路灯管!理、:维护单位应当定【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!扫改善照明》效,果
】。 第十?三条 非政府投资!建设的城市路灯【其产权归业主所【有由产权单位负【责,管理:。、维护;符合—下列条件的办理【资产移?交手续?后可以移交城市路灯!。管理、维《。护,单,位管理、维护—
》 , (一)符合城】市路灯照明设施【。专项规划及有关【标准;
》 ? : (二)提供必要】的维护、运行条【件;
! ,(三)?提供完整的竣工验】收资料
!。 第十四条 】因,工程建设确需拆除、!迁移、改动城市【路灯的?建设:单位应当征得城市】路灯:管理部门《同,意并由城市路灯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】所需费用由建设【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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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 ? 因自然生》长而不?符合安全距离标准】的树木由《城市:路灯管理部门通【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!;,因不可抗力致使树】木严重危及城市路灯!安,全运行的城市路灯】管理、维护单位【可,。以,采,取紧急措《施,。进行:修剪并及时告知城】市园:林绿化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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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都应当保》护城市路灯不得实】施下列行《为
》 ,。 (一》)在城市路灯—。。上刻划、《涂污;
【 , , (二)在城【市路灯安全距离内擅!自植树?。、挖坑取土或者设置!其他物体《或者:倾,倒含酸、碱》、盐等腐蚀物—或者:具有腐蚀性》的废渣、废液—。;
【 , (三)擅自在城市!路灯上张贴》、悬挂、设置宣【传,品、广?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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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(四)擅自在城【市,路灯上架设》。线,缆、安置其它设【施或者接用电—源;
! (五)擅自迁移】、拆除、利》用城市路灯;
】 (六】)其他可能影响城】市路灯正常运行的行!为
!第十:七条 《损坏:城市路灯的单位【和个:人应当立即》保护事?故现场防止》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城!市路灯管理、维护单!。位组织检修并承担相!。。应的维修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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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》条 不具备相应资!。质的:单位:和不具备相应执【业,资格证书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!城市路灯工程—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的由城】市路灯管理》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:。规和规章予》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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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违反本办法有第!。十六条规定》行为:之一的由《城市路灯《管理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并移—。。交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部门依法—给予行政处罚;造成!。损,失的依?法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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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 本办法由市【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委员会负》责解释?
第二】十一条 本办【法自2010—年10月1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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