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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莱芜:市城市路灯管理【暂行办法 【 第一条 为加!强城市路灯》的,。管,理保障城《市路:灯,正常运?行改善城《。市,照明:环境根据住房—和城乡建设部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(!住,房和城乡《。建设部令第4号)】和山东?省城市建设》管理条例《结,合我市实际情—况制:定本办法 】 : 第?二条 城》。市路灯的规划、建】设、维护和监督管】理适用本办法 ! 第三条 ! 本办法《所称城市路》灯是指城市规划区】内主:次道:路的:路灯及其配》电室、变压器—、配电箱、》灯杆、灯具、地上】地下管线、检—查井等附属设施【 】第四条 市住【房,和城乡建《设,委,员会是我市城市路】灯管理的《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市照明《管理处负责有关具】体工作并负责—。城市规划区莱城【中心城区范围内【城市路?灯的:建设、?管理:和维护工作两—区、:高新区、《雪野:旅游:区及各工业园区负】责所管辖区》域内的城市路灯建】设、管理和维护工】作 】 第五?条 城市路灯管理!部门应当《。会同有关部》门依:据,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!制城市路灯专—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!府(管委会》)批准后组》织实施? 《 ? 第六?条 新建、—改建:城市路灯应当符【合城市路灯照明设】施专:项规划并符》合城市?照明技术规》范,、强制性标》准、合理用能—标,准、节能设计规范、!安全技?术规范?等标准规范》 — 第?七条 城市—路灯管理部》门应当依《据城市路灯》照明设施专》项规划组织》制定城市路灯—照明设施《建设年度计划—报同级?人民政府(管—委,会)批准后实施 ! 第八条! 从事城市路灯工!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:监理的?单,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!质;相关专业—技术人员应当依法】取得相应的》执业资格 ! 第九条 城!市路灯应当与城市道!路主体工程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、同时验收、同时交!付使用? — 第十条 城市!路灯管理、维护单】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巡!查制度和考核制度】对城市路灯照明设】施进行经常性巡查及!。时修复损坏的—城市:路灯:照明设施保证城【市路灯照明设施的】。完好和正常运行 】 第十!一条 城》市路灯管理、维【护单:位,应,当建立和完善分区、!分时、分《级的照明节能—控制措施严禁使【用高耗能灯具积极】。采用高效《的光源和照明—灯具、节能》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!器以及先进的—灯控方式优》先选择?通过认证的高—效节能产品 【 : 第十二条 !。。 城市路灯管理、】维,护单位应当定—期对照明灯具进行】清扫改善照明效【果 】 第十三条 非政!府投资建《设,的城市路灯其产权归!业主所?有由产权单位负责】管理、维护;符【合下列条件的办理】资产:移交手续后可以【移交城市《路灯:管理:、维护单位管理、维!护    】 (一)《符合城?市,路灯照?明设施专项》规划:及有关标准》; 《 ,    (二—)提供必要的—维护、运行条—件,; :     (三!)提供?完整的竣工验—收资料 ! 第十四条 】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!、迁移、改》动城市?路灯的建设单—位,应,当征得城市路灯管理!部门同意并由城【市,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实!施所:。需费用由建设—单,位承:担 《 第十【五条 《因自然生长》而,不符合安全距—离标准?。。的树木?由城市路灯管理【部,门通知有关》单位及时修》剪;:因不可抗《力致使树木严重危】及城市?路灯安全《。运行:的,城市路灯管理、【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!急措:施进行修剪并—及时告知城》市园林绿《化管理部《门 】 第十六条 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应当保护城》市路灯不得实施下列!行为   】 , (一)在城市路】。灯上刻划、涂污【;,   —  (二)》在城市?路灯安?全距离内《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!或者设置《其,他物体或者倾倒含】酸、碱、盐》等腐蚀物《或者具有腐蚀—性的:。。废渣:。、废液; 》 ?    (》三,)擅自在城市路灯上!张贴、悬挂》、,设置宣传品、—广告; 【    (》四)擅自在》城市路灯上架设【线,缆、安置其它—设施或者接用电【源; 》  :   (《五)擅自迁移—、拆除、利用城市】路灯; 《   》  :(,六)其?他可能影响城—市路灯正常运行的行!为 ? 第十七!条 损坏城市【路灯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!护事故现场》。防止:事故扩大及时通【知城:。市路灯管理、维【护单位组织检修并承!担,相应的维修费—用 — ?第十八条 不具备!相应资质《的单位和不具—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!的专业技术人—员,。从事城市路灯—工程勘?察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—的由城市路灯管理部!门,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:予以处罚 — 第【十九条 违反【。本,办法有第十》六,条,规定行?。为之一?的,由城市路灯管理【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并移交城—市管理行政执法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】处罚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:赔偿损失 ! 第二十条 !。本办法由市住房【和城乡建设委员会】负责解释 — 第二十一】条 本办法—自,2010《年10?月1日起施行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