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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莱芜市?城市路灯管理暂行】办法
第一!条 为加强城【市路:灯的管理保障城市路!灯正常运行改善城市!照明环境根据住【房和城乡建设部城】市照明管理规定(住!房和城乡建设部令】。第4号)和山东省城!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!我,市实际情《况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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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城市》路灯的规划、建【设、维护和监督管】理适用?。本办法
! 第三条 本】办法:所称城市路灯—是,指城市?规划区内主次道路的!路灯及其《配电室、变》压器、配电箱、灯杆!、灯具、地上地下管!线、检查井等附属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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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市住房和】城乡:建设:委员:会是我市城市路灯管!理,的行政?主管部门市照明管】理,。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!。并负责城市规划区】莱,城中心城区范围内】城,市路灯的建设—、管理和维》护工作两区》、高新区、雪野旅】游区及各工业园区】负责所?管辖区域内的—城市:路灯建设、》管理和维《。护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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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。城市:。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会!同有关部《门依据?城市总?体规划组《织编制城市路灯专】项,规划报本级人民【。政府(管委会)【批准: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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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新建、】改建城市路灯—应当符合《城市:路灯照?明设施?专项规划《。并符合城市》照明技术规范—、强制性标准、合理!用能标准、节能【设计规范、》安,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!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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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城市路灯管理—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路!灯照明设施专项规】划组织制定城—市路灯照《明设施建设年度【计划:报同级人民政—府(管?委,会)批准后实施【
— 第八《条 从《事城市?路灯工程勘察、设计!、施:工、监理的单位【。应当具备相应—的资质;相关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!法取得相应》的执业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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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城市路灯应当【与城市?道路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?。、同时施工、同时】验收、同时交—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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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条 — ,城,市路灯管理、—。维护单位应当建【立严格的巡查制度和!考核制?度对:城市路灯照明设施进!行,经常性巡查》及时修?复损坏的城》市路灯照明设施保证!城,市路灯?照明设施的》完好:和正常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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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城市路灯管理、【维护单位应当建【立和完善《分区、分《时、分?级的照?明节能?控,。制措:施严禁?使,用高:。耗能灯具积极—采用高?效的光源和》照明灯具、节能型的!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!及先:进的灯控方式—。优先选择通》过认证的高效节能】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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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十二条 城—市路:灯管理、维护单位应!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!行清扫改《善照明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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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三?条 非《政府:投资建设的城—市路灯其《产权归业主所—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!理,、维护;符合下列】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!手,续,后可以?移交城市路灯管理】、维护单位》。管理、维护
! ? (一)符合—城,市路灯?照明设施专项规【划,及有关标准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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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二)提供必—要的维护、运行条件!;,
: (三】)提供完《整的竣工验收—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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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 因!工程建设确》需拆除?、迁:移、改动《城,市路灯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征得—城,市路灯管《理部:门,同意:。并由城市路灯—管理部门负责实【施所需费用由—建设: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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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五条 《因自然生长而不符】合安全距《离标准?的树:木由城市路灯管【理部门通知有—关单位?及时修剪;因不【可抗力致使树木【严,重危及?城市路灯安全运行的!城市路灯管理、维护!单位可以采取紧急】措施进?行修剪并及时告知城!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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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!市,路灯不得实施下列行!为
》 (一—。)在城市路灯—。上刻划、涂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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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二)在】城市路灯《安全距离内》擅自植树、挖—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!物体或者倾倒含酸、!碱、:盐等腐蚀《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!废渣:、废液;《
【 ,(三)擅自在城【市路灯?。上张贴、悬挂、【设置宣传《品、广告;
【 ? , (四)擅自【在城市路灯上—架设线缆、》安置其它设施或【者接用电《源;
】 (五)》擅自迁移、拆—。除、:利用城市路灯;
! 《 , (六)《其他可能《影响城市《路,灯正常运《行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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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。条 损坏》城市路灯的单—位和个人应》当立即?保护事故现场防止】事故扩大及时通【知城市?。路灯管理、维护单】位组织检修并—。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!
第!。十八条 不具备】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!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!书的专业《技,术人员从事城市【路灯工程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的由!。城市路灯《管理部?。门依: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予以处罚—
— 第十九条 违!反本办法有第十【六条规定行为之【。一的: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!城市管?理行政执法部—。门,依法给予行》政,处罚;造成损—失的依法赔偿损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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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》本办法由《市,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】员会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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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本—。。办法自2010【年10月《1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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