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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莱《芜市城市基》础设施配套费—征收:管理办法 !莱芜市人民政府【关于印发莱芜市【城市:。基础设施《配套:费征收管理办法的】通,知 : 文号?莱政发〔2006〕!47号   各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】各部门高新区管委】会市直各企事业单】位   莱芜【市城市?。基础设施配套费【征收管理办法已【经市政府研》。究同意现印》发给:。你们请?。认真遵照执行 【   莱《芜市人民政府 】 二○○六年八】月一日? 第?一,。条 为?加强:城市基础设施配【。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!城市基?础设施建设根据【国,家、省有关规定结】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《法 第二条 城】市,。基,础,设施配套《费(含新征用土地配!套费)是《各级人民《政府对城市进—行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!。。设的:。财政性资金用于【建设项目《规划红线《以外的公共设—施配套建《设 第三条— 凡在本市城市规】划区内新《建、扩建《和改建各类》。建设项目的单位【和个人?均应缴纳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 第!四条 莱城中—心城区(不含—高新区)范》围内的城市》基础设施配套费由】市建委负责征收【中心:城区以外的城—市基础设《施配套?费分别由莱城区、钢!城区按照各自的【管辖范?围参:照本:办法征收高新区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!费标准自行征收【新征用?土地加收的土地配套!费由市国土资源【局负责?征收凡未按规定交纳!。城,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》的项目不得核—发建设工程》施工许?可,。证(新征用土地【不得核发土地使【用证) 》第五条? 城市基《础设施配《套费按?建设:项目的建《筑面积征收征收【。标准:为每平方米》150元新征用土地!按用地面《积每:平,方米加收15元土】地,。。配套费 第六【条 :下列:建设项目经审—查批准可实》行先缴后《返的扶持政》策(:一)学校、幼—儿,。园的:教学建设工程;(】。二)医疗卫生—机构的医疗建—设工程(三)社会福!利、社?会公益建《设工程?。;(四)城》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!建设:工程;(五)工【业企业的《厂,房;(六)法律、】法规:规定的项《目 第七条 【法律:、,法规规定减征、免征!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!执行 第》八条: 对符合减征—和实行先缴后返扶】。持政策的项目应【。先按规定全额缴【费然后由项》。。目建设单位申—报建设部门或国土资!源部门会同财政部】门审核联合报—同级:人民政府《行文批复再由—财政部门按照—政府的批准意见给予!返还:扶持: 第九条 已享受!扶持政策的设施改变!原,批准用?途的违法建设项【。目,经市规划《、建设、城管执法】等,部门查处后批准保】。留,使用的应《按规:定补缴城市》基础设施《配套费并加收—。应缴总额10%【的滞纳?金 : 第十条 各级【建设部门、国土【资,。源部门应当加—强城:市基:础设施配套》费征收管《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足额征收【对应:当征:收而不征收或者【未足额征收的—要依法追究有关【。。责任人的责任— , 第: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!当到物价部门办【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!财政厅统一印—制,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!款书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:。要严格实行“收支两!条线”和《“票款分离”管理】办法纳入财政专【户,管理严禁《截,留、挪用 —第十二?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,费的:使用实行项目—计划管理建设部门应!当会同?财政部门根据城市】发,展规划和要》求统筹安排配套资】金编制具体的城【市基础设施》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!人,民,。政府批准后实施 】 第十三条 审计、!财政:、物价?部门应当《加强对?城市基?础设:施配套?。费征:收、使用《和管理的监》督检查确保城—市基:础设施配套》费专项?用于城市基础—设施建设 —。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!建设:部门、国土资源部】门在征收城》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!政行为不《。服的可依《法申请行《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!讼 ?第十五条 行—政机关工作人员【玩忽职?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、】弄虚: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第十!。六条 ?莱城区、钢城—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!况由物价、》财,政部:门在本?办法规定《的,。收费标准以内—。提出具体收费标【准经同级人》民政府审《核后报市物价局、市!财政:局审批 第十七】条 本办法自200!。6年8月1日起施行!以前有关规定凡【与本办法不一致【的按:本办法执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