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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莱芜市城《市,基础设施配》套费征收管》理办法 《
《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!印发莱芜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征收管理—办法的通知
文号!莱政:发〔20《06〕47号—
各区—人民政府市》政府各部门高新区】管委会市直各企【事业:。单位:
莱芜市城市!基础设施配》。套费征收管》理办法已经》市政府研究同—意现印发给你们【请认:真遵照执行
【 :莱芜市人民》政府
《 二○○六年八月!一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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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城?。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!促进城市《基础设施建设根据】国家、省有》关规定结合》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?法
第二条— 城市基础》设施配?套费(含新征用土】地,配套费)是各级人民!政府对城市》进行城?市基础设《施配套建设的—财政性资《金用于建设项目规划!红线以外的公共设施!配套建设
第三】条 :凡在:本,市城市?规划区?内新建、扩建和【改建各类建》设项目的《单位和个《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》
第四条 —莱城中心城区(【。不含高新区)范围】内,。的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!委,。负,责征收中心城区以外!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,分别由莱城区—、钢城区按照各自的!管辖范围参》照本办法征收高【新区按照本》办,法规定?的,收费标准自行—征收新征用土—地,加收的土地配套【费,由市:国土资源局负责【征收凡未按规定【交纳:。城市基?础设:施配套费《的,项目不得《核发建设工》程施工?许可证(新征—。用土地不得核发土地!使用证)
第【五条 城市基础设】。施配套?费,按建:设项目的建筑面【积征收征收标准为】每平方米150元新!征用土地按用—地面积每平方米加收!15元土地配套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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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》下,列建设?项目经审查批—准可实行《先缴后返的扶持政】策(:一):学校、幼《儿园的教学建设【工,程;(二)》医疗卫生机构—的医疗建设工—程(三)《社会福利《。、社会公《益建设工程;(四)!城,市市政?公用基?础设施建设工程;】(五)工业企—业的厂房;(六)】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项目
第七!条 法律《、法规规定减征、免!征的项目依照有关】规定执行
—第,八条 对符》合,减征和实行先缴后返!。。扶持政策的项目应】先按规定全额缴费然!后由项目建设单【位申报建设部门【或国土资源部门【会同财?。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!级人民政府行文【批复再由财》政部门按照政—府的批?准意见给《予返还扶持
第】九,条 已享受扶持政策!的设施改变原批【准用途的违法建【设项:目经市?规划、建设、城【管执法等部门查【处后批准保留使用】的应按规定补缴城市!基础设施配套费【并加:收应缴总额》1,0%的滞纳金
第!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!、国土资源》部门应当加强—城市基?础设施?配,套费征收管》理,确保城?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足额征收对应当!征收而不征收或【者未足额征收—。。的要依?法,追究有关责》任人的责任
第十!一条 收《费,单位应当到物价部】门办理?收费许可证使用【省财政厅统一—印制的?山,。东省非税收入缴款】。书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要【严格实行“收支两】条线”和“票款分离!”管理办法纳入【。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截!留、挪用
第十二!。条 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的使—用实行项目计划管】理建设?部,门应:当会同财政》。部门根据城市—发展规划和要求统】筹安排配套》资金编制具》体的城市基础设【施建设项目计—划报同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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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三条 审计、财政!、物价部门应当【。。加强对城《市基础?设施:配,套,费征收、使用和管理!的监督检查确—保城:。市基础?设施:配套费专《项用:于城市基础设施建】设
?第十四条《 当:事人对建《设,部门:、国土资《源部:门在:征收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【。工,作,中作出的具体—行政行为不服的可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提,起行政诉讼
第十!五条 行政机—关,工作人员玩》忽,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。私舞弊、弄虚—作假的依《法给予行《政处分;造成损失】的,依法:承担:赔偿责任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
第十六条【 莱城区、钢城区可!根据各自实》际情况由物价—、财政部门在本办】法规定的收费—标准:。以内提出具体收【费标准经《。同级人民政府审【核后报市物》价局、市财政—局,审批
《。第十七条 》本办法自2》006年8月—1日起施行以前有】关规定?凡与:本办法?不一致的《按本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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