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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【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征收管理【办,法
莱芜】市人:民政府关于印—发莱芜市《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!通知
文号莱政发!〔2006〕—4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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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?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!门,高新:区管委会市直—各企事业单位—
《莱芜市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征—收管理办法已经【市政府研究同意现】印发给你们请认【真遵照执行
!莱芜市人民政—府
二—○○:六年:八,月一:。日
第一条— 为加强城市基础】。设施配套《费的征收《管理促进《城市:基础设?施建设根据国家【、,省有关规定结—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
第二条— 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(含新征用》土地:配套费)是各级人】民政府?。对城市进行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!财政性资金用于建设!。项目:规,划红线?。以外的公共设施【配套建设《
第三条 凡【在本市城市规划区】内新建?、扩建和改建—各类建设《项目的单《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!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
第四条【 ,莱城中?心,城区(不含高新区)!范围内的城》。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!。市建委负责征收【中心城区以外的【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分别由?莱城区、钢城区按】照各:自的:管辖范围参照—本办法征收高新区按!。照本:办法规?定,的收:费标准自行》征收新?征用土地《加收的土地配套费】由市国土资源—局负责征收凡未按规!定交纳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《的项目不得核—发建设工程施—工,许,可证(新征用—土地不得核发—。土地使用《证)
第五条 城!市基础?。设施配套费》按建:设项目的建筑—面积征收《征收标?准为每平方米150!元,新征用?土地按用地面积【每平方米加》收15元土地配套】费
?第六条?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!查,批准可实行》先缴后返的扶—。持政:策(:一,)学校、幼儿园的教!学建设?工程;(《二)医?疗卫:生机构的医疗—建设工程(》三)社会福利—、社会公益建—设工程;《(,四)城市市政公用基!础设施?建设工程;(—五)工业企业的厂房!;(六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项目
】第,七条 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减征《、免征的项》。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!
第八条 对【符合:减征和实行先缴【后返:扶持政策的》。项目应?先按规定《全额缴费然后—。由项目建设单位申】报建设部门或—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!政部:门,。审核联?合报同级人民—政府行文批复再【。。由财政部门按照【政府的批《。准意见?给,予返还扶持
【第九条 已享受【扶持政策的设施改变!原批准?用途的违法建设【项目经市规》划、建设、城管执】法等部?门查处后批准保【留,使用的应《按规定补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并加收应缴—总额:。10%的《滞纳金
第十条】 各级建《设部门、国土资源部!。门应当加强城—市基础设施配套【。费征收管《理确保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足额征收】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!或者未足额征收的】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!人的责任
第十】一条 收费单位【应当到物价部门办】理收费?许可证?使用省财政厅—统一印制《的山东?省非:税收入?缴款书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要》严格实行“》。收支两条线”—和“票款分离”管理!办法纳入财政—。专户管理严禁截【留、挪用
第十二!条 城?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的使》用实行项《目,。。计划管理建设部门】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!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要!求统筹安排配套【资金编制具体的城】市基础设《施建设项目计划【报同级?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施
第》十三条 审》计、财?政、物价部门—应当加强对》城,市基础设施配—套,费,征收、使《用,和管理的监督检【查确保城《市基础设施》配,套费专项用于城【市,基础设施建设
第!十四条 当事—人对:建设:部门、国《土资:源部:门在征收城》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工作《中作出?的具体行政》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!请,行政复议或提起【行政诉讼
第【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!作人员?玩,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,、徇私舞《弊、: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?分;: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追究刑?事责任
第十【六条 莱城区、钢城!区可根据各自—实际情况由》物,。价、财政《部,门在:。本,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!以内提出具体—收费:标准经同级》人民:政府审?核后报?。市物价局《、,。。。市财政局《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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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本办法自2】0,06年8月1—日起施?行以:前,。有关规定凡与—本办法不一致—的按:本办法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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