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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莱芜市!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征收管理】办法 莱】芜市人?民政府关于印发【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!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!的通知 文—号莱政发〔》2006《〕4:。7号 ?。  各区人民政】府市政府各部门【高新:区管委?会市直各企事业单】位   莱芜市城!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征收】管理办法已》。经市:政,府研究同意现印【。发给:你们请认真》遵照执行 —  莱芜市》人民政府 — 二○○六年八】月一日 》第一条 为加强城】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的?征收管理促进城【市基:础设施建设根据【国家、省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》办法: 第二条》 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费(含新征【用土:地配套?。费)是各级人民政府!对城市进《。行城市?。基础设?施配:套建设的《财政性资金用于建】设项:目规划红线以外的】公共设施《。配套建设 第三】条 凡在本市城【市规划区《内新建、《扩建和改《。。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!位和个人均应—缴纳城市基》础,设施配套费 【第四条 莱城中心城!区(不含高新区)范!围内的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由市【建委负?。责征收中心城区以】外的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分《别由莱城区、钢【。城区按照各》自的管辖范》围参照本办》法征收高新》区按照本《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!自行征收新征用土】。地加收的土地配套费!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】责征收凡未按规【定交纳城市》基,础设施?配套:费的:项目不?得,核发建?设工程施工许可证(!新征用土地不得核发!土地使用证》。) ?第五条 城》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按建设《项目: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!标准为每平方—米150元》新,征用土地按用地【面积每平方米加收】15元土地配套费 ! 第六条 下列建设!项目经审《查批准可实行—先缴后返的扶持政策!(一)学校、幼【儿园的教学》建设:工程;(二)医【疗,卫生:机构:的医疗建设》。工程(三)社会【福利、社会公—益建设工程》;(四?)城市?市,政公用基础设—施建设工程;(五)!工业企业《的,厂房;(六)法律】、,法规规定《的项目 第七【条 法律、法规规定!减征、?免征的?项目依照有关—规定执行 第【八条: 对符?合减:征和实行先缴后【返扶持政策的—项,目应先按规定—全额缴?费然后由项目—建设单位申报建设】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!会,同财政?部,门审核?联合报同《级人民?政,府行:文批复再由财政【部门按照政府—的,。批准意见《给予返?还扶持 第九【条 已享受扶持政】策的设?施改变原批准用途】的违:法建设?项目经市规划、建】设、城管执法—等部门查《处后批?准保留使用的应【按规定补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并加收应缴总】额,10%的滞纳金【 第十条 各【级建设部门、国土资!。源部门应当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征收管》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!。配套:费足额征收》对应:。当征收而不征收或】者,。未足额?征收的要依法追究】有关责?任人的责任 第】十一条? 收:费单位应《当到物?价部门办理》收,费许可证使》用省财政厅统一印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】入缴款书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!格实行“《收支:两,条线”和“票款分离!”管理办法纳入财】政专:户管理严禁截留、挪!用 第十二条 】城市基?础设:施配套费的使用实】行项:目计划管理》建设部门应当—。会同财政部门根【据城市发展规划【和要:求统:筹安排?配套资金编制—具体的城市》。基础设施建设项【目计划报《同级人?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 第》十三条 《审计、财《政、物价部门—。应当加?强对城?市,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!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!检查确?保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专项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!。设 第十四—条 当事《。人对建设部门、国土!资源部门在征—收城市基《础设施?配套费工作中作出】的具体行政行—为不服的可依—法申请?行政复?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! 第:十五条? 行政机《关工作人员》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?权、徇私《舞弊、弄虚作假的】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;: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十六条 】莱城区、钢城区可】根据各?自实际情况由物价】、财政部门在—本办法规《定的收费《标准以?内提出具《体收费?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!审,核,后报市物价局—。、市财政《局审批 第十七条!。 本:办法自2006年】8月1日起施—行以前有《关规定凡与本办法】不一:。致的按本办》法,。执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