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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【芜市城市基》础设施?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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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市人—民政府关《。于印发莱《芜市城市《基础设?施配套费《。征收管理办法—的通知
文号莱】政发〔200—6〕47号 【
各区《。人,民政府市政府各部】门高:新,区管委会市直各企】事业单?。位 ?
莱芜市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征—收管理办法已经市】政府研究同》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,遵照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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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莱芜市人民政】府
二—○○六年八月一【日
?第一条 为加强【。城市基础《。设施配套费的征收】管理促?进城市基《础设施建设》根据国家、省有【关,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(含—新征用土地》配套费?)是各级人》民政府对城》市进行?城市基?础设施配《套建设的《财政性资金》用于建设项目规划】红线以?外的:公共设施配套—建设
《第三条 凡在本【市城市规划区—内新建、扩建和改】建各类建设项目的】单位和?个人均应缴纳城市】基,础设:施配套费
第【四条 莱城中心城】区(不含《高新区)范围—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由市《建委负责征收中心城!区以外的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分别】。由莱:城区、钢城区按【照各自的管》辖范围参照本办【法征收高新》区按照?本办:法规定?的收费标准自行征】收新征?用土地加《收的土地配》套费由市国土—资源局负责征—收凡未按规定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的项目不得核】。发建: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】(新征用土》地,不得核发土》地使用?证)
第五—条 城市基础—设,施配套费按建设【项目的建《。筑面积征《收征收标准为每平】方米150元新征用!土地按?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加!收15元土地配套费!
第六条 下列建!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可!实,行先缴后返》的扶持政策》。(一)学校、幼儿园!的教学建设工程【;(二)医疗卫【生,机构:的医疗建设工程(】。三)社会福利、社会!公益建设工程—;(四)城市市政】公用基础《。设施建设工》程,;(:五):工,业企业的厂房;(】六):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项目
第】七条 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减征、免征的】项目依照有》关规定执行》
第?八条 对符合—减征和实行先缴【。后返扶持政策的项】目应先按规定全额缴!费然后由项目建【设单:位申报建《设,部门或国土资源【部门会同财》政部门审《核联合报《同级:人民政府行文批【复再由财《政部门?按照政府的》批准意见《给予返还扶持
第!九条 已享受扶【持政策的设施改变】原批准用途的违【法建设项目经—市规划、建设、城】管执:法等部?。门,查,处后批准保留使用】的应:按规定补缴城—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!加,收应:缴总额10%的滞纳!金
第十条 【各级建设部门、国土!资源部门应当加【强城市基础设施【。。配套费征《收管理确保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—费足额?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!征收或者未足额征】收的要?依法追究《有关责?。任人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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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收费单位应当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!许可证?。使用省财政厅—统一印?制的:山东:。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城!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要严】格实行“收》支,两条线”《和“票款分》离”管理办法—纳入财政专》户管理严禁截留【、,挪用
第十二【条 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?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!管,理建设部门应当会】同财政部《门根:据城市发展规划和】要求统筹安排—配套资金编》制具: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!设项目计《划报同?级人民?政府批准后实—施
第十三—条 审?计、财?政、物价部》门应当加强对城【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!收、使用《和管理的《监督检查确保城【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专项用于城市基【础设施建《设
第十四条 】当事人对建设部【门、国土资源部【门在征?收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工【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!行为不服的可—依法申请《行政复议或提起行】政诉讼
第十【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!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《私舞弊?、弄虚作《。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,;造成损失的依【。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
?第十六条 》莱城区、钢城区可根!据各自实际情况由】物价、财政部门在】本办法规《定的收费《。标准以内提出—具体收费标准经同】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!市物价局、市财政】局审批
第十七】条 本办法自20】06年8《月1日起施行—以前有关《规定凡与本办—法不:一致的按本办法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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