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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《莱芜市城《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征收管—理,办法 莱】。芜市:人民政府关》于印:发莱芜市《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征收管理办—法的通知 —文号:莱政发〔2006〕!47号 《 , 各区人民—政府市政府》各部门?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!企事业单位》   莱芜市城】市基础设施配套【。。费征收管理办法【已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!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遵照执行 》  : 莱:芜市人民《政府 》 二○?○六年八月一日 !第一条 为加—强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的》征收:管理:促进城市基础—设施建设根》据国:。家、省有关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第《二,。条 城市基》。础设施配《套费(含新》。征用:土,地配套费)是各级人!民政:府对城市进行城市】。基础设施《配套建设《的,财政性资《金用于?建设项目规划红线】以外的公《。共设:施配套建设 第三!条 凡在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内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各类建【设项目的单位和【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!础设施?配套费 》第四条 莱城中心城!。区(不含高新区)】范围内的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由】市建委负责征收【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!基础:设施配套费分别由】莱城区、钢城区按照!各自的管《。辖范围参照本办法】征收高新区按—照本办?法规定的收费标【准,自行征收新征用土】地加:收的土地《配套费由市国土资】源局负责征收凡【。未按规定《交纳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】项,目不得核发建—设工:程施工许可证—(新征用土地不得】核,发土地使用证) !第五条 城》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!建,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!收征收?标准为每平》方米150元新【征,用土:地按用地面》积每平方米加收15!元土地配套费 第!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!经审查批《准可:实行先缴后》返,的扶持政策》(一)学校、幼儿】园的教学建设—工程;(二)医疗】卫生机构的医疗【建设:。工程(三《)社:会福利、社会公益建!设工程;(》四):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!施,。建设工?。程;:(五)工业企—业,的厂房;(六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项目? 第七《条 :法律、法规规—定,减,征、免征《的项目依照》有关规?定执行 第八条】 ,。。对符合减征和实行先!缴后返扶《持,政策的项目应先按】规定全额缴费然【后,由项目建《设,单位申报建》设,部门或国土资源部】门会:同财政?部门审核联合报同】级人民政府》行文批复再由财政】部门:按照政府的批—准意见给《予返还?扶持 第九条 】已享受扶持》政策:的设施改变》。原,批准用途的违法建】设项目经市规划、建!设、城管执法等【部门查处后批—准保留使用的应【按,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!。。施配套费并加收应缴!总额10%的滞纳金! 第?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!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!加强城?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征收管理确【保城市?基础设施《配套费足《额征收对应当征【收而不?征收或者未足额征】收的要依法追—究,有关:责任人的责任 【 第十一条 收【费单:位应当到《物,价部门办理》收费许可证使用【省财政厅统》一印制?的山东省《非税收入《缴款书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?要严格实行“—收支两?条线”?和“票款分离”管】理办法纳入财—政专户管理严禁截】留、挪用 第十】二条 城市基—础设施配《。套,费的使用实行项【目计划管理建设部】门,应当会同财政—部门根?据城市发展》。。规划和要《求统筹安排》配套资金《编,制具体的城市基【础设施建设项—目计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《准后实施 —第十三?条 审计、》财政、物价部门应】当加:强对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征收、使用和!管理的监督检查【。确保城市《基础设施配》套费:专项用于城市基【础设施?建设 第十—四条: 当事人对建设【部,门、国土资源—部门在?征收城?。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工作】中作出?的具体?行政行为《不服的可依法申请】行政:复,议或提起行》政,诉讼 第十五条】 行政?机关:工作: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、弄!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造成损失】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。追究刑事责任 】第十:六,条 莱城区、钢城区!可根:据各自实《际情况由物价—、财政部门在本办法!规定的收《费,标准以内提》出,具体收费标准经【同级人民《政府审核后报市物】价局、?市,财政局审批》 第十七条 本办!法自2006年8月!1日起?施行以前《有关规定《凡,与本办?法不一?致的按本办》法,执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