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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!配,套费征收《管理办法 【 莱芜市人民政】府关于印发莱芜市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】。。通知 文号—莱政发〔2》006〕47号 】  : 各区人民政府市】政府各部门高新【区管委会《市,直各企事业单—位   》。莱芜市城市基—础,设施配?套费征?收管理办法》已经市?政府研究《。同意现印发》给你们请认真遵照】执行   莱芜市!人民政府《 二○○六】年八月一日》 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的征收管理促【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根据国家、省有【关规定结《合,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。法 第二条 城市!基础设施配套费(含!新征用土地配—套费)是《各,级人民政《府对城市进行城市基!础设施配《套建设的财政—性资金?用,于建设?。项,目规划?红线以?外的公共《设施配?套建设 第三条】 凡在本《市,城市规划区内新【建,、扩建和改建各类建!设项目的单位—。和个人均应缴纳城】市基础设施配—套,费 第四条 莱城!中,心城区(不含高新】区)范围内的城市】。基础设?施配套费《由市建委负责征收中!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基!础设施?配套费分别》由莱城区、》钢城区按《照各:。自的管辖范围参【照本:办法征收高新区按】照本办法规定的【收费标准《自行征收新征—用土:地,加收的?土地配?套费由市国土资源】局,负责征收凡未按规】定交纳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费的【项,目不得核发建—设工程?施工:许可证(新征—用土:地不:得核发土《地使用证) 第五!条 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!的建筑?面积征收征》。收标:准为每平方米150!元新征用土地按【用地面积《。每平:方米加收《1,。5元:土地配套《费 第六条 【。下列建设《项目经审查》批准:可,实行先缴后返—的扶:持,政,策(一)学校、幼】儿园:的,教学建设工程—;(二)医疗卫生】机构的医《疗建设工程(三【)社会福利、社会公!。益建设工《程;:(四)城市市政【。公,用基础?设,施建设工程;(【五)工业企业的【厂房;(《六)法?。律、法规规定—的,项目 第七条【 法律、法规规定减!征,、免征的项目依【照有关规定执行 !第八条 对符合【减征和实行》先缴:后,返扶持?政策的项目应先按】规定全?额缴费然后由—项目建设单》位申报建设部门或】国,土资源部门会同【财政部门审核—联合: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文!批复再由财政部【门,按照政府的批准意见!给予返还扶持 第!九条 ?已,。享受扶持《政策的设施改变原】批准用途的违法【建设项目经市规划】、,建设:。、城管执《法等部门查处—后批准保留使—用的应按规定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】配,套费并加《收应:缴,总额1?0%:的滞纳金 第【十条 各级建—设部门、国土—资源部门应当加强】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征收管—理确保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足额【征收对应当征—收而不征《收或者未足》额征收的要依法追究!有关:责任人的《责任 第十一条】 收费单位应当【到,物价部?门办理?收费许可证》使用省财政厅—统,一印制的山东—。省非:税收入缴《。款书城市基础设【。施配套费要》严格实行“》。收支两条线》”和“票款分—离”管理办法—纳入财政《专户管?理严禁截留、—挪用:。。 第?十二条 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的使用实行项目】计划管理建设—部门应当《会同: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!展规划和《要求:统筹安排配套资金】编制具体的城市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】计划报同级》人民政府批》。准后实施 》 第十三条》 ,审计、财政、—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!城市基础设施配【。套费征收、使用和管!理的监督检》查确保城《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专项用于城】市基础设《施建设? 第十四》条, 当:事人对建《设部:门、国土资》源部门在征收城市基!础设:施配套费工》。作中作出的具体【行政行为不服的【可依法申请》行政:复议或提起行—政诉:讼 第十五条【 ,。行政机?关工作人员玩忽【。职,守、滥用《职,权、徇私舞弊—、弄虚作假》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:;造: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《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十六条【 莱城区、》钢城区?可根:。据,各自实?际情况由物价、财政!部,门在本办法规定的】收,费,标准以内提出具【体收:费标准?经同级人民政—府审核后《报市物价局、市【。财政局审批》 第十《七条 本办法自20!06年8月1日起】施行以?前有关规定凡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!本,办法执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