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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莱芜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征收管理办【法 : 《莱,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莱芜市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征收【。管理办法的通—知 文号莱政发〔!2006〕4—7号  《 ,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!府各:部门高新区》管委会?市直各企事业单位】   莱芜市城市!。基础设施配》。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!经市政?府研:究同意现印发给【你,们请:认,真遵照执行 【  莱?芜,市人民?政府 二○】○六:年八:月一日 第—一条 为加强—。城,市基:础设施配套》费的征收管》理促进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根据国—家、省有《。关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 】第二条 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(含新征用》土地配?套费)是各级人【民政府?对城市进行城市【基础设?施,配套建设的财政性】资,金用于建设项—目规划红《线以外的公共设施配!套建设 第三条 !凡在本市城》市规划区《内,新建:、扩建和改建各【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!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费— 第四条 莱城】中心城区(不含【高新区)范围内【。的城市基础》。设施配套费由—市建委负责征收中】心城区以外的—城市基?础设施配《套费:分,别由莱城区、钢【城区按照各自的【管辖范围参》照本办法征》收高新区按》照本办法规定的收】费标准自行》征收新征用土地【加收的土地配套费】由市国土《资源局负责征收【凡未按规定》交纳城市基础—设施:配套:费的项?目不得核发建设工】。程施工许可证(新】征用土地不得核发土!地使用证) 第】五条 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》。按建设?项目:的建:筑面积征《。收征收标准》为每平?。方米150元—新征用土地按用【地面积每平方米加】收15元土地配【套费 第》六条 下列建设【项目:经,审查批?准可实行先缴后返】。的扶:持政策(一)学校、!幼儿园的《教学建设工程;(二!)医疗卫生机构【的医疗建《设工程(《三)社会福利、社】会公:益建设工程》;(四?)城市?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!设,工程;(《五,)工业?企业的厂房》;,(六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?的,项目 第七条【 法律、法规规定减!征、免征的项目依】照有关规《定执行 《 第八条 对符【。合减征和实行先缴】后返扶持政策的【项目应先按》规定全额缴费然后由!项目建设单位申【报建设?部,门或国土资源部门会!同财政?部门审核联》合报同级人民政府行!文批复再由》财政部门按照—。政府的批《准意:见给予返《还扶持 第九条】 已享受扶》。持政策的设施—改变原批准用途的】违法建设项》目经:市,规划、建设、—城,管,执法等部《。门查: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!应按规定补缴城【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并加?收应缴总额10%】的滞纳金 第十】条 各?级建:设部门、国土资源】部门应?当,。。加,强,城市基础设施—。配套:费征收管理确保【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—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!而不征收或者—未足额征《。收的:要依法?追究有关责任人的】。责,任 第十一条 收!费单位应当》到物:价部:。门办理收费许可证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】印制的山东省非【税收入缴款书—城市基础《设,施配套费要》严格实行“收—支两条线”和“【票款分离《”管理办法纳入财】政专户管《理,严禁截留、挪用 !。。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的—使用实行项目计【划管理建设部—。门,应当会?同财政?部门根据城市—发展规划和》要求统筹安》排配:套资金编制具体【的城市基《础设施建设项—目计划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, 第?十三条 审计、【财政、?物价部门应》当加强?对,。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费征】。收,、使用和管理的【监,督检查确保城市基】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!。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 第十四条 当】事人对建《设部门、国》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城!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工作中》作出的?。具体行政行为不服】的可依法申》请行政?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! 第?十五条 行政机关】。工作人员玩忽职【。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:私舞弊、弄虚作【假的依?法给予?行政处分;》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【;构:成犯罪?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十?六条 莱城区、【钢城:区可根据各自—实际情况《由物价、财政部【门在本?办,法,规定的收费标—准,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!准经同级人》民政府审《核后报市物价—局、市财政局—审批: 第十七》条,。。 ,本,办法自200—6年8?月1日起施行—以前有关规》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!的按本办法执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