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莱芜《市城区住《宅小区配套》幼儿:。园建设使用管理办】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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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政发—[2012》]21?号
莱芜【市,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莱芜市城区住宅】小,区配套幼儿》园建设使用》管理办法(》试行)?的通知
各—区,。人民政府市政—府各:。部门:高新:区管委会雪》野旅游区《。管委会?市直各企事》业,单位
】 , 现将莱芜》市城区住宅小区配】。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!理办法?(试:。行)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遵照执《行,
莱芜市人—民政府
二】○一:二年六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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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规—范城区住宅小区配】。。套,幼儿园的建设使用】优化城市《学前教育资源配【置确保?城市:幼儿园规划建设【与城市发展》、,人,口增长相适》应促进城市学前教育!均衡: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国务院关于当—前发展学前》教育的若干意—见、城市《居住区规划》。设计规?。。范(:。200?2年版)《和山东省城市幼儿园!基本办园条件标准】(试行)等有关【规定: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》。。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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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本】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房地产开】发小:区和城中村改造【。(安置)小区(以】下统称住《宅小区)配》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!管理适用本办法【
第!三条市、区人—民政:。府应加?强对配套《幼儿园建设使用的管!理
【 教育、发展【改革、?财政、国土》资源、?住房城乡建设、规】划、房?地产管理等部—门应按?照各自职《责共同?做好配套幼儿—园建设使用的相【关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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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配】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!区同步规划、同【步,建设、同步》交付使?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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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按照“谁开发建【设,、谁配套完善—”的原则《配套幼?儿园由建设》单位按照以下标【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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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500》010?00:0人口的《住宅小?区,。应配建1所规模为6!。-8个班的幼儿【园;
《 , (二)】10:000人口以上的】住,宅小区应配建1【所规模为《12-15个班的】幼儿园
】 , 对500—0人口以《下的住宅小》区未配套建设—幼儿园的由国土资】源、:规,划和教育部门根据】教育专?项规划结合实际【另行安排幼儿—园教育用《地
【 , 第六条规》划部门在出》具住宅小区》规划设计《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!儿园的用地》位置、?用地:面积和建设》规模对未按规定【安排配套幼》儿园建设的住宅小】区规划不予审批国】土资源、住房城乡】建设、?房地产管理等—部,门不予办理相关手】。续
— 教育部门应】参与配套幼儿园修】建性详细规划—设计方案的论证【、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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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配套幼儿园建设】。用地一经确定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变更;确需变更】的应由原批准—。。机关:批准并就近》补,。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!用地:不得少于原有面【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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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建设单位应把配套】幼,儿园纳入首批建设项!目计划?并向规?划部门申《请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未按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建【设配套幼《儿,园的:由相关部门依法【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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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【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!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!重点设防类进—行设计?禁止采用《预制楼板、悬—挑梁板、砌体结构】(包括内框架房屋】)和单跨框架体【系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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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配套幼儿园【建设应采《。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!目录的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材料、】新设备使《用无污染环保型装饰!材料
】 第十条》配套幼儿园》建成后教育部—门应参与幼》儿园单体工》。程竣:。工验:收工作
! 第十一条房地】产开发住《宅小区的配套幼【儿园建成《后,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作!为公共教育资—源统筹安《排城中村改造(安置!)小: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!建成:后交:付村(社区》)集体管理使—用
【 :第十二条住》宅小区配套幼儿园】应当用于举办—公办:幼儿园或普惠性民】办幼儿园未经相【。关,部门批准《任何单?。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拆除?不得改?变其用途不得出租】、出售、转让—、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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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本!办,。。法自2012年6月!。。1日起?施行有效《期至2014年【5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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