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
鲁财建[2006]63号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专项资金”)的使用和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,通过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,吸引地方财政,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
(一)试点先行原则。部分村庄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。
(二)先审后补的原则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村镇规划项目,在规划通过审批后,给予补助。
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
(一)村镇规划。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、乡镇总体规划、中心村建设规划。采用集中招标的办法,中招标的办法,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,统一组织村镇规划。
(二)村庄整治。主要包括清理“三大堆”,对村内街道进行绿化美化,保持村容整洁。专项资金重点问题向省际边界村镇倾斜。
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
每年4月30日前,各市财政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,联合向省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痑补助申请。
第七条 申请资金的试点单位,必须按申报指南的要求,提供重复全面的申报材料和相关凭证,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建设项目重复申请者,一经发现并核实,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。对骗取资金的试点村镇将撤销试点资格,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资金申请。
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2006年8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