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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:日照市小型水库【管理办?法 第【 78? 号 ? ? 日照—市小型水《库管理办法》已经20《13年1月1—7日市?政府:第8次常务会议研】究通过?现予发布自发布【。之日起施行》。 市 《长    》 2013【年1月23日 第!一条 《为加强小型》水库管理《发挥小型《水库:的功:能和效益保障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】安,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,。。水法、山东》省实施〈《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水法〉办》法、山东省小—型水库?管理办法等法律【、法规、《规章结合《本,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】 第二条 在】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《小型水?库,建设、运行管理【。、防汛?安全、?工程维护、开发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!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!法 ? ,     本办法所!称小型水库》是指总库《容为10《万,立方米以上、不足】10:0,0万立方米的—。水库分为小(1)】型水库和小(2)型!水库其中总库容1】00万?立方:米以上、不足100!0,万立方?米的为小(1)【型水库;《总库容1《。0万立方《米以上、不足10】0万立方米的为小】(2)?型水库 ! 第三条 【各,级人民政府应—当将小型水》库纳入?公,益事业范畴》落实管护《经,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!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!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!管理工作划定管【理范围与保》护范围组织重—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! ? 》第,四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小型水库—的,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!负责国有小型水【库的管理工作 ! ,    财政—、发改、国》土资源、海洋渔业】、环保、农业、林】业、司法行》。。政、公安等》部门应当按》照职责分工做好小】型水:库监督管理的相关】。工作    ! ,乡镇人?。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所辖小型水【库,的,管理工?作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?负责属?于本村的小型—水库的管理工作【有,关企业负责属于本】企,业,管理的小型水库的】管理工作 》。 ? 《。第五条 小型水】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!政首长负责制—区县、乡镇人民政府!应当按照属地管【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!每座小?型水库确定一名【政府领导成员为【。安全责任《人 ? : ,。   按照“谁管理!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】。小型水?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!单位直接负》责;未设立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!全由行?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!政府或者农村—集体经?济组织、企业—直接负责《 ?。     小—型水库所在地的【乡镇:人,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!库,的农:村集体?经济组?织、企?业签订安全管—理责任状 》 》 :第六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》。建,小型水库应当符合】土地利用总体规【。划、防洪规划、水资!源综合规《划和城乡规》划及: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!下列:规定报批  !。   (一)—新建小(1)—型水:库或者由《。小(2)型水库扩】建为小(1》)型水库的报市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审批; 【    (二—)新建小(2)【。型水库的报》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!。主管部门《。审,批,; ?    》 (三)改》建小型水库的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!    — 符合?降低等级运行或【者报废条件的小型】水库应当按照水利部!水库降等与报废管】理办:法(:试行)规定履行【报批手续并做好【善后处?。理工作 》 《 , 第七条 —新,。。。建、改?建、扩建小型水库应!当按照基本建设程】序的规定办》理审:批、核准或》者备:案手续;涉及新建】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!办理土?。地审批手续;—需要移民的应当根】。据,县域:村,。。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!向小城镇《驻地或者《新型农?村社区集中安置 】 》 第八条 小型!水库工程勘测、设】计、施工、》。监理符合《招标:条件的应当》通过依法招》标确定具有》相应资质的单—位承担并接受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的监督 — 《 第九条 —小型水?库应:当具备到《达其枢纽主要—建筑物的必要—交通:条件配备《必要的?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!、管理用《。房和通信、电力设施!保,证管理工作正—常开展 】 第十条—。 小型水库工程竣!工后: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进行竣工—验收未经验收或者】验收不合格》的,不得投入使》用, :  ?   小《型水库工程验收【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!按照规定《向所在区县人—民政府?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!登,记建立大坝档案 ! 第【十一条 《 小:型,。水,库所在区县人—民政府?应当按照下列标准】划定小型水库的管】。理和保护《范围:并埋设?界桩  【   管理范围为大!坝及其附属》建筑物、管理用【房及:其,他设施;设》。。计兴利水位线以下】的,库区;大《坝背水坡脚》外延:伸30米至50米】的区域;坝端—外延伸30》米至100米的【区域;引水、泄水】。等各类建筑》物边:线向外延《伸10米至5—0米的区《域     !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!兴利水位线至校【核洪水?位线之间的》库区;?大坝管?理范围向外延伸【。70米至100米】的区域?;引水、《泄水等各类》建筑物管理范—。围以外2《50米的区域 【 ?    《。水利、国土》资源、财政、—农业、?林业、司法》行政:、公:安等部?门和乡镇人民—政,府应当按照职责分】工做好小型》水库确权划》界的相关工作 】 : ? 第:十二条 国有小【型水库管理范—围内除未经》征用的农《民集体土地外的【土地属国有其—他小型水《库管理范《围内的土《地属:。所,在乡镇或者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—所有由管理小型水】库的水库管理单位、!。乡镇人民政府—、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或者?企业管理和》使,用,其他单?。位和个人不得侵【占  —  : 小型?水库保护范围内的】土地权属不》变仍:由原:使用者使用但水库】管理单位、乡—。镇人民政府应当【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!济组:织或者使用者签订保!护,协议 ! ,。第,十三:条 在小型水库】管理范围《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!程建设方案应—当经有管辖》权,的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审—查同意并在》建设过程《中接:受水行政《。。主管:。部门的监督》;需要扩建、—改建或者拆除、损】坏原有小型水库工】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!当承担扩建、改建费!用或者损失补偿【费,。用 《 第十四条! , 任何单位和—。个,人,不得从事下列危害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】的,活动:   —  (?一)在?小型水库管理范围】内,设,置,排污口倾倒、—堆放、排放》有毒有害物》质和:垃圾、渣土等废弃物!;     !(二)在小型水库】内筑坝或者》填占水?库; ? ?    (三)侵】占或者损毁》、破:坏小型水库》工程设施《及其附属设施和【设备; 《     (】。四)在坝《体、溢?。洪道、输水》设,施上建设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!、堆放杂《物等:; :     (五!)擅自启闭水—库工程设施或者强】行从水库中提水、】引,水; 》     》(,。六):毒鱼、炸鱼、电【鱼等危害《水库安全运行的【活动; 【    (》。七)在小型水—。库,管理和保护范围内】从事影响水库—安全运行《的爆破?、,钻探、采石、—打井、?采砂、取《土、修坟等活动; ! ,。     (八)!其他妨?碍小型?水,库安全运《行的活动 —。 —。第十五条 水库管!理单位应当建立调】度运用、巡》视检查?、维修养护》、防:汛抢险、闸门操作、!技术档案等》管理:。制,度加:强水库安全监测和】检查组?织做好?工程养护、》水库调度《、水毁?工程修复等工—作,发现异常情况应当】及,时上报县级水—。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!相应:处理措施《 , — 第十?六条 未设立管理】单位的小型水库所在!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!按照每座小(1)型!水,库不少于2人、小(!。。2)型水库不少【于1人的标准聘用】安全管护人员—负责水库日常管【理,工作   】。  小型水库安全】。。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有!关规定开展》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!查水:库水位?、渗流和主》要建:筑物工况等做好工】程安:全检查记《录、分?析和存?档等工作发现问题】及时处理不能处理】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!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!管,部,门 : 第十!七,条 区?县人民政府》水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小型水库管理单】位人员和《。安全管护人员进行岗!位技术和安全培【。训,并,进行技?术,。指导 《 》 第十八条》 区县《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、乡镇人民【政府、水库》管理单位应当—按照规定《。做好小型水库防汛】物资储备和防汛抢】险队:伍建设等工作—     】区县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主管部门、乡镇!人民政府、水—。库管理单位》应当根据防汛—抢险和大坝》。安全:管理要求组织制定】相应的应急》预案分别《报经:上,级防汛指《挥机构和水行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】执行 》 第—十九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和乡镇人】民政府应当在—汛前、汛后对本行政!区域内的小型水【库,进行安全检查及【时发现和排除—安,全隐患;发现重【。大安:全隐患时应》。当立即向《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报告 】     在汛期】。水库管理《单位或者《安全管护人》员,应,当按照批《准的:水库汛期调》度,。运用计划开展水【。库调:度运行加强水库巡】查发现险情必须立】。。。即采取抢护措施并】及时向防汛》指挥机构和水行政】主管部?。。门、乡镇《人民:政府报告 —。。 , 第二十】条 小型水—库应当按照国家【规定定期进》行安全?鉴定经鉴定为病险】水库的?应当限期《进行除险加固;【在未:加固前应当采取必】要,的控制运《用,。。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!全 【 :第二十?一条 对》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!小型水库由区县人民!政府提?出,饮,用水水源《保护区划《定方案报省人民【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!水源保护区边界【设,立明确的地》。理,。界标和?明显的警示标—志保护区内》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!活动并逐步实施【退耕(果)》还林涵?养水源 》     —对承担农田灌—溉供水的小型水库】所在区县和乡镇人】。民政府应《当组: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!溉设施 】 第二十二【条 小型水—库通过租赁、承包】、股份合作等—形式开?展经营?活,动的应当《签订相应的经营合】同;属于县级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、乡镇》人民政府、农—村集体经济组—织管理的《。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!开竞标的方式确【定经:营,人 :   》  小型水库经营合!同应当包括经—营项目、《期限、费用或者【收益分配、》汛期:调度运用、抗—旱灌溉?用水:、水质保护、险【情报告等内容并【对安全?管理、工程维修【养护等?事项做?出约定?     小!型水:库经营?合同应当经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后方》可签订并于签订合同!后1个月内报所在区!。县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备案  【   小型水库经营!活动不得影响水【库的安全运行—、,防汛抢险调度和【抗旱:灌溉:用水不得污染—水体和破坏生态环】境 !第二十三条 区】县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和乡镇人【民政府?管理的小型水库其】。运行管理、防汛【安全、维修养—护、除险加固等经】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!级人民政府承担上】级人民政府适—当予以补助;—。农,村集体经《济组织管理的小【型水库其运》行管理、防汛安全】、维修养护、除【险加:固等费用主》要由农村集体经【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!政府适当予以—补助 —    依法—。收,取的:水费以及《承包费?、租赁费等收入【应当优?先用于?小型水库《的运:行管理 》 , ? , 第二十《四条 区县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!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!全监督检查》监督制定并落—实,水库安全管理各【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!单位和?安,。全管:护人员履行职责掌握!辖区内?小型水库机构人【员、工程设施—、安:全总体?状况等情况对—存在问题《提出整改要》求对重大安》全隐患实《行挂牌督办 !  :  市、县级—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:管,部门应?当建立健全》小型水库考核—管理制度定期组【织对小型水》库管理工作进行考】。核具体考核按山【。。东省小型水库管理考!核办法?(试行?。)执:行 —。 第《二,十五条 《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期?补办有?关手续;《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!未被: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!;逾期不《拆除的强行》拆除所需费用由【。违法单位或》者个人?负担按照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水法》、山东省小型水【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!处,以罚款?    【 ,(一:)未经水行》政,主管:部门:批准:擅自建设小》型水库的; 【 :    (》二)未经水》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擅:自在小型《水库管理范》围内兴建建设项【目的 】 , 第二十《六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在》。小型水库管理—范围内?设置排污口》。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责令—。限期拆除、恢—复原状;逾期—不拆除、不恢复【原状的强行拆除、】。恢复原状按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水法、山东【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〉办—法有关规定处以罚】款 【 第二十》七条 《。违,反本办法规定有【下,。列,行,为之一?的,由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《行为、限期采取补救!措施并按照山—东,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!。有,关规定处以罚款构】成犯罪的移交公安】机关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 ! ,    (》一):。在小型水库内筑坝】或者填占《水库的; —     (二)!。侵占或者损》毁、破坏小型—水,库工程设施及其附】属设施和设备的; !   》  (三)》在坝体、溢洪道、】输水设?施上建设《建筑物、构》筑物、垦《殖、堆?放杂物?等;   】  (四)擅自【启闭水?库工程设施》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!水、引水的;— ?     (—五,)在小型水库内【毒鱼、炸鱼、电鱼】。等危害水《库安全运行活动的;!。 《    (六)【在小型水库管—理和保护《范围内从事影响【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!、钻探、采石、打】井、采砂、取土【、修坟等活动的 】 : 《 第二十八》条 : 违反本《办法规?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!位的小型水》库未按规定聘用【安全:管护人员《的由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:期不改正的给—予批评教育;造成水!库工程损《毁或者安《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!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】。 — 第二十九条 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及其有关部门、【乡镇人民政府以及】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!人员在小型水—库管理?。。工作中玩《忽职:守、滥用《职,。权,、徇私舞弊的依【法给予处分;构【成犯:罪的:依法:追究刑事责》任 【 第三十条 】总库容1万立方米】以上、不足10万立!方,。。米的塘?坝工:程可参照本办法执】行 ? ? 第三十一条 ! 各区县《人民政府可》以根据本办法—。制定实施细》则, 第三十!二条 ? 本:办,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施:行,有效期至20—18年1月22【日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