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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日照?市小型水库》管理办法 】 第 7《8 号 — 日—照市小型《水库管理办法已经2!013年1》月17日市》政府第8次》。常务会?议研究通过现—予发布自发》。。布之日起施行—。 , 市 长《。    — ,2013年》1月23日 【第一条 为加【强小型水库》管理:发挥小型水库的功】能和效益保障—人民: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山东省》实施〈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?水法〉办法、—山东省小型水—库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结》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。法 ? 《。 第二条 — 在本市行政区域】。内从事?小型水库建》设、运行管理、【防汛安全、工程维】护、开?发经营及其监督管】理等活动的应当【遵守本办法 !    本办法所】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!容为10万立方米以!上、不足10—00万立方米的【水库分为小(1)型!水库和?。小(2?),。型水库其中总—库容100万—。立方米?以上、不足》1000万立方米】的为小(《1)型水库;—。总库:容1:0万立方米以—上、不足100万立!方米的为《小(2)型水库 】 : 第三【条 : ,各,级人民政府》应当将小型水—库纳入公《益事业范畴落实【管护经费统筹解【决小型水库》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!门做好小型水库安】。全管理工作划定【管理:。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!重大安全事》故,应急处?置 ? , , 第四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小型水库》的监:。督管:理和业务指导负责】国有小型水库的【管理工作 —     财【政、:发改、国土资源、海!洋渔业、环》。保、:农业、?林业、司法行—政、公安等部门应当!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!型水库监督管—理的相关工作— ?。 ,    乡镇人【民政府负《责本行?政区域内《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!工作农村集》体,经济:组织负?责属:于本村的小型水库的!管理工作有关企【业,负责属于本》企业管理的》小型水库的管理【工作 ! 第:。五条 《小型水库的安全管】。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!。制,区县、乡镇人民政府!应当按照《属,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!系对:每座小型水库—确定一?名政府领导成—员为安全《责任人 》    》 按照“谁管理、谁!负责”?的原则小型水库【。的安全由水库—。管理单位直》接负责?。;未设立水》库,管,理单位?的其:安全由行使管—理权的?乡镇:人民政府或》者农:村集体经济组织【、企业直《接负:责 ?     小型水!。。库所:在,地的乡镇人》民政府应当与—。管理水库的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、企业!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! 【 第六条 —新建、改建》。、扩建小型水库应】当符合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、《防洪规划、水—。资源综合规划—和城乡规划及相关】技术标?准并按照下列规【定报批 【    (》一)新?建,小,(,1)型水库或者由】小,(2)型水库—扩建为小(1)型水!库的报市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;  —   (二)新【建小(2《)型水库的报区【县人民政《府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,审批; 《  《。   (三)改建】小,型水库的报原批【准机关批《准 :     符】合,降低等级运行或【。者报废条件的小【型水:库应当按照》水利部水库》降等:与报废管《理办法(试行)规定!履行报批手续—并,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】。 — 第七条 —。 ,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小型!水库应当按照基本】建设程序的规—定,办理审批《、核:准或者?备案:手续;涉及》新建建设用》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!地审批手《续;需要移民—的应当根据》县域:村镇体系规》划引:导农民向小城镇【驻地:或者新?型农:村社区集中安置 ! 》 第八条 小型水!库工程勘《测、设计、施工【。、监理符合》招标条?件的应?当,通,过依法招标》确定具?有相应?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!受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监》督 》 第》九条 小型水库应!当具: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!筑物的必要交—通条件配备》必要的工程》和水文观测设施、管!理用房和通信—、电力设施》保证管理工》作正常开《展 !第十条 小型【水库工程竣工后应】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!。竣工验?收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不合格的【不得投入使用 【 :     小型水】库工程验收合格后】3个:月内应?当按照规定向所在】区县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:申请注?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! — , 第十一条 【小型水库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!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!小型水库的管理和】保护范围《并埋设界桩 】     管理范】围为大?坝及其附属建筑物、!管理用房及其他【设施;设计兴利水位!线以:下的库?区;大坝背水—坡脚外延《伸3:0米至50》米的区域;坝端外延!伸30米至100】米的区域;引水、】泄水等?各,类建筑?物边线向外延伸【10:米至50米的—区域 —    保》护范围?为水:库设计兴利》水位线至校核洪【水位线之间的库【。区;大坝《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!。0米至10》0,米的区域;引水、】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!理范围以外250】米的区域 】。  : , 水利、国》土资:源、财政、农业、林!业、司法行政、公安!等部门和乡镇人【。民政府应当按照【职责分?工做好小《型水库?确权划界的》相关:工作 》 第十【二条: 国:。有小型水库管理【范,围,内除未经《征用:的农:民集体土《地外:。的土地属国有其【他小型水库管理范围!内的土地属所在乡镇!或者农村集》体经:济组织?所有由管《理,小,型水库的《水库管理单》位、乡?镇人民政《府、农村集》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!管理和使《用其他单位和—。个人不得《侵占  【   小型水库保护!范围内?的土地权属不—变仍由原使用—者使用但水库管【。理单位、乡镇人民】。政府应当与所—在地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!者使用者签》订保护协议 【 —第十三?条 在小型水库】管理范?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!。工程:建设方案应当经【有管辖权《的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同意并【在建设过程中—接受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的监督;需要—扩,。建、改建或者—拆,除、损坏原有小型水!库工程设《施,的建设?单位应?当承:担扩建、改建费【用,或者损失《补偿费用《 《 第十四条 !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不得从—事下列危害小型【水库:安,。全运行的活动—。 :     (一)!在小型水《库管理范围内设【置排污口倾倒、堆】放、排放有毒有害物!。质和垃圾、渣土【等废:弃物;  】   (二)—在小型水库》内筑坝或者填占【水库; 》 :    (》三)侵占或者损毁、!破坏小型水》库,工,程设施及其附属设】施和设备; 】   ?  (四)在坝体、!溢洪道、输水设【施上:建设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或者》进行垦?。殖、堆放杂物等; !     (五!。)擅自启闭水库【工程设施《或者强行从水—库中提水、引—水; 《 :    (六—)毒鱼、《炸,鱼、电鱼等》危害水库安全运行】的活动?;   【  (七)》在小型?水库:管理和?保护范围内从—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!的爆破、钻》探、:采石、打《井、采砂、取—土、修坟《。等活动; —  ?。  : (八)其他妨碍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】的活动 — 》第十五条 —水库管理单位应【当建立调度运用【、巡视检查、维修】养护、?。防汛抢险、闸门操】作、技术档》案等管理《制度加强水库—安全监测和检查【组,织做好?工程养护《。、水库调度、—水毁工?。程修复?。等工作发《现异常情况应当及】时上报?县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并采取相应》处理措施 【 第十六条! 未设立管理—单,位的小?型水库所在地乡【镇人:民政府应当按照【。每座小(1)型【水库不少于》2人、?小(2)型水库不少!于1人的标》。。准聘用安全管护人】员负责水库日常【管理工作 】   ? 小型水库安—全,管护:人员应?当按照有关规定开】展日常巡视检查【重点检查《水库水位、》渗,流和主要建筑物工】况等做好《工程安全检查记录、!分析和存档等—工作发现问题及【时处理?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!当地人民政府和县】级水:行政主?。管部门 】 第十》七条 区《县人民?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对小型水库管理】。单位人员《。和安全管护》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!安全培训并进行技】术指导 】 第十八—条 区县人—民政:府水:行政主管部》门、乡?镇人民政府、—水库管理单位—应当:按照规?定做好小型水—库防汛物资储备【和防:汛抢:。险,队伍建设等》工作 《     区县】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乡镇人民政府、水库!管理: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!险和大坝安全—管理要求组织—制定相应的》应急预案分别报【经上级防汛指挥【机构和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后执行 ! 第十】九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和乡镇人民》政府应当在汛前、汛!后对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小型水库进行【安全: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!安,全隐患;发现重大安!全隐患时《应当:立即向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报告》     在!汛期:水库管理《单,位,或者安?全管护人员应当【按照批准的水库汛】期调度运用计—。划开展?水库调度运行加强】水库巡查发现—险,情必须立即采取抢】护措施并《及时向防《汛指挥机构和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、乡!镇人民?政府报告 》 【第二十条 》 小型水库》应当按照国家—规,定定:期进:行安全鉴定》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!应当限期进行除险】加固;在未加固【前应当采取必要【。的控制运用》或者其他措》施确保?安全 【 第二十一条】 对承《担,城乡生活供水的小】型水库由区县—人民政府提》出饮用水水源—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!。。。人民政府批准—并在饮用水》水源保护区边界【设立明?确的地理界》。标,和明显的警示—标志保护区内禁止】从事污染水》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!退,耕(果)还》林涵:养水源 —  :   对承担—。农田灌溉供水—的小型水库》所在区?县,和乡镇人民政府【应当组织建设配套】的农田灌《溉设:施 —。 第二十二条 !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!、承包、股份—合,作,等,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!应当签订《。相应的经《营合:。同;属?于县级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:、乡镇人民政府、】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》管理的小型》。水库应?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!式确定经营人 !   ?  小型水》库经营合同应—当包括经《营项目、期限、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】、汛期调度运用、】抗旱灌?溉用水?、,水质保护、险—情报告等内容并对】安全管理、工程维】修养护等事项做出】约定    ! 小型?水库经?营合:同,应当:经所在区县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审查同意》后方可签订并于【签订合同后》1个月内报所在区县!人,民政府水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备案 —     小型!水库经营活动—不得影响水库的【安全运行、防—汛抢险调《度和抗旱《灌溉用水不得—污,染水体和破》坏生态环境 】 第—二十:三,条 区县》人民政?。府水行政《主,管部:门和乡镇人民政【府管:理的小型水库其【。运行管理、防汛【安全、?维,修养护、除险加【固等: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!同级人民政府承【担上级人民政府【适当:予,。以补助;农村集体经!济组:。织管理?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!理、防汛安全、维修!养护、除险》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!村集体经济组—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!适当予以补助 !     依法收取!的水费以《及,承包:费、租赁费等收入】应当优先用于小【型水库的《运行管理 】 : 第?二十:四条 区》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?建立小型水库—监督管理《制度:组织实施安全监督】检,查监督制《定,。并落实水库安—全,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!。库管:理单:位和:安全:管,护,人员履行职责掌握】辖区内小《型水库机构人—员、工程设》。。施、安全总体状况等!情况对?存在问?题提出整改要求对】重大安全隐患实【行挂牌督办 —    — ,。市、县级人》民政:。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建立健全小】型水库考核管理制】度定期组《织对小型水库管【理工作?进行考核具》体,考核按山东省小型】水库管理考核—办,法(试行)》执行 !。 ,第二十五《。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有下列—。行为之一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责令:停止违?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!手续;逾《期不补办或者补办】。未被批准的责令【。限期:拆除;逾期》不拆:除的:强行拆除《所需费用由违法【单位:。或者个人负担按照中!华,人民共?和,国水法、山东省【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!关规定处以罚—款 》 ,。   ?(一)未经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批准擅—自建设小型》水库的;  !。  : (二)未》。经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同意—。擅自在小型》水库管?理范围内兴》建建设项目的 【 《 第二十六条】 :违反本办法规—。定在小?。型水库管理》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!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责—令限期拆《除、:恢复原状;逾—期不拆?除、不?恢复原状的强行【拆除、恢复原状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水法、山东省实】施〈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水法〉办法有!关规定?处,以,罚,款 : 《 ?第,二十七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列,行为:之,一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《停止:违法行为、》限,期,采取补救措》施并按照山》东省小型《水库管理办法有关】规定:处以罚款《构成:犯罪:的移:交公安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》    【 ,(一)在小》型水库内筑》。坝或者填《占水库的; ! ,   (二)—侵占:或者损毁、破坏小】型水库工程设—施及其附属设施【和设:。备的; 《    — (三)《在坝体?、溢洪道《、输水?设施上建设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》、垦殖、《堆放杂物等; 】     (【四):擅自启闭水库工程】设施或者强行从【水,。库中提水、引水的】;     !(五:)在小型《水,库内毒鱼、炸—鱼、:电鱼等危害水库安】全运行活动的; !  ?   ?(六)在《小型水库管理和保】护范围内从事影【响水库安全运行的】爆破、钻探、—采石、打井、—采砂:、取土、修坟等活动!的 》 第二十【八条 违反本办法!规定未?设,。立水库管理单—。位的小型水库—未按:规,。定聘用安《全管护人《员,。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给予批评教育【;造成水《库工程损毁》或者安?全,。责任:事故的依法追—究有关人员的—责任 !。 第二十九条—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及其有【关部门、乡》镇人民?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!位的工作人》。员在小型《水库管理《工作中玩忽》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依法给予【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 【 第—三,十,条 总库容1【万立:方米:以,上,、不足10》万立:方,米的塘坝工程可【。参照本?办法执行 【 : 第三》十一条 《 各区县人民—政府可以根据本办】法制定实施细则 】 , , 第《三十二条《 本办《法自: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!期至2018年1月!22日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