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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日】照市农村宅基地管】理,暂行办法《 日政发!〔2008〕62】号 关—于印发日《照市农村宅基地管】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 各区【县人民政府日—。照经济开发区—、山海天旅游度【假,区管委?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!院,校市属各企事—业单位国家、—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!     日】。照市农村宅基—地管:理暂:行办:法已经?2008年》12月9日市政【府第13次常务会】议研究通过》。现印:发给你们请认—真遵照执行》 :日照市人《民,。政府 》 二○○八年—十二月?。三十一?日 第一章— 总 则 【 第一条 为加强农!村宅基地管理—切实保护耕地—维护农村村民的合】法权益促《进社:会主义新农村建【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土地管理法、山东!。省实施〈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土地管理【法〉办法等法—律、法?。规的规?定结合我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】。 第二条 ! 本办?法,适用于本市》。行政区域内》。市城市规划区—以,外农村?宅基地的管》。理 ? —第三条 》本办法?所称农村宅基地【是指农村村民个人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!住宅(包《括住房?、附:属用房?和庭院等)使—用的本村集》体所有土《地 【 第四条》 市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负责本?市农村宅基》地,的管:理监督工作各—县(区?)土地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:域内农村《宅基地的管理—监督工作 —    》 乡级人《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农村宅》。基,。地的具?体管理工《作 】 第五条《 农村宅基地【属于集体所有—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!法对集体《。所有的土地享—有占有和使用的【权利有权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!住宅及其附属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!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!。宅基地 ! , 第六条 》 农村宅基地—使用:权有争议的由—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!商不成的由乡—级人民政府或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处:理  —   当事人对处理!决定不服的可—以自接到《处理决定通》。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!人民法院起诉 【    — 在争议《。未解决之《前任:。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!地现状 》 第七条! 农村村民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!宅应当充分》利用村内《空闲地、原有宅基地!凡村内有《空,闲地、原有宅基地未!利用的不得》批准新占用农—用,地,建造住宅严》。。格,控制:占用农?用地建造住宅—严,。禁占用?基本农田 》。 :   ?  在符合城—乡建设规划的前提】下鼓励有条件的【村民:建设二层以上—住宅 ? ,。。 —第八:条 农村宅基【地占用农用地—应当纳入年》度计划实《行占用农《。用地的计《划指标与农村建设】用地整理新》增,加的耕?。地面:。积相挂钩 —第二章? 宅?基地使用权的申请】与审:批 第《九条 符合》下,列情形之一的—本村村民可以申【请使:用宅:基地:。     】。(一)因结》。婚等原?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!; 》    (二)【原,住宅影响城乡—规划或因进行—公共:设,施和:公益事业建设需【要搬:迁的:;    】 (三)《宅基:。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!灭失需要重新分【配,宅基地的; 【 :    (四—)外来人口落—。户成为本村成员【没有:宅,基地的; 】   ?。 (五)《经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批准回原籍落—户农村?确无住房的》;     !(六:)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。府规:定的其?他条件? 《 《第十条 《 农村村民一户【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!。新建宅基地面积限】额为: ?  :。  : (一)城市郊区】及乡(镇、街—道)所?在地每户《面积不得《超过一百《六十六平方米; 】 ,  ?   (二)—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!得,。超过二百平方米【;,    【。 (三)山地丘岭区!村址在山坡薄地【。上的每?户面:积不得超过二—百六:十四平方米 【  ?   人均占有耕】地六百?六,十,六平:。方米以下的每—户,宅基地面积可—低于:前款规定限额 】 :    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》可以根据《本,。地具体情况在本条】规定的限额》内制:定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宅:基地面积标准 】。 , 《 第十一条》。 农村村民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申—。。请宅基地不予—。批准 》    《。 ,(一)?年龄未满二十周岁】的; 》     (二)原!有,宅基地面积已达到】规定标准或者能够】解决分户需要的;】 , ,     —(,三,)户口已迁出本村】不在当地居住—的; 》     (—四)本村村》民将原宅《。。基地及其地上建【筑物出卖、》出租、赠与》或改: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!的;:     】(五)村内》有空闲地、原有【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!用地的;  ! ,  (六)不符合城!乡规划和《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的; 【    (七)【其,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!有关:规定:的情形? 《 《第十二条 在已【批准使用的》土,地上建?造,的住宅?。楼只能用于安置符合!规定条件的本村村民!。安排楼房的》视为拥?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!准使用其他宅基【地, — 第十三条 符!合申请?宅基地条《件,的村民应当向—。村,民委员?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提出申请并提交】身份证、户口本等身!份、年龄《证明材料《     】村民委员会或农【村集体经《济,组,织应当及时》组织召?。开会议经村》民会议?或者农?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!。成员: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!榜公示拟划定的宅】基地公示《期限为十日公示【。内容包括户主名单、!用地位?置、:面积和四至等 ! 第十四条! :公示期满无异议【的由村民委员—会或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报【乡级人民《政府审?查并提交《以下材料 》  《。   ?(,一):宅基地申请审批【表;:     】(二)申请》人的户籍《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!;, :     —(三)拟划定的宅】基地:宗地图; 》  《。   (四)村民】会议或农村》集,体经济组织讨—论结果公示情况【的书面材料》和说明; 】   ? (五)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!用地:规,。划许可证或乡村建】设规划许《可证; 》 ,     》(六)其它需要【提交:。的资料 】 , 第十五条 【 宅基地申请经【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!报县级人民政府审】批     !县,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由:村民: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!济组:织张榜公布》。由乡(?镇、街?道)国土资》源所放线划定—宅基地? ? ? 第十六条 宅】基地:涉及占?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!基地:前应当依法办理农】。用地转用审批手【续 第三章— 宅基地使用权】的登:。。记、收回《及转让? 第十七条 宅!基地使用权人应当】在房屋建成后六【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!资料:到,所在乡(镇、街【。道):国土资源所申请【土地:登记经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土【。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核后由同级人—民政府登记》造册:颁发集体土》地使用?。证 》 , ,。  前款规》定的土地《登记应当自受—理申:请之日起六》十日内办结 —。 《 第十八条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 由村民《委,员会:或,农村:集,体经: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!地的人民《政府批准可以收回】宅基地使用权 !     (—一)为实施村庄【规划进?行旧村?改造需要调》整,住宅新房建成后【逾期无正当》理由不拆除旧房【、,退出原宅基地的【。。;,   —  (二)》因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业建【设、国家建设征【收或:征用土?地等原?因,确需占用《宅基地的《; :。 :  :   (三)因迁】移等原因而》停止使用宅基—地的;? ,     (四!)未按照批准—用途:使用宅基地的 】     由于本!条第(一《)、:(二)、(三)项规!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!使用权的村民委【员会或农村集—。体,。经济组织应》当根据地上》附着物的评估价【格对:原宅基地使用—权人给予相应—补偿 》 ? 第十九》条 对符合第十八条!第(一)、(三)项!规定:宅,基地由村集》体依: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!经县级人民》。政府批准可以由【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!体,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!用有偿?使用费标准为—每年每平方米1【5元但?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!必须依?法拆除?地上建?筑物和其他附着物】腾出宅基《地,。    【 除前款规定情【形,外不得?。随意扩大宅基—地有偿使用》范围 —。 ? 第二十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经—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批【准撤销用地批—。准文:件或注销土》地使用?证并:书面通知当事人 】    — ,(,一)无权《批准使?用宅基地的单—位,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!用土:。地的; 》 ,。     (二【)超越批准》权限非法批准占用】土地:。。的; ?   》  (三)不按照城!。乡规划及土地—利,。用总:体规划确定的用【途批准?用,地的;? ,     (四!)违:。反法律法规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!土地的; 】    (五—。)采取?隐瞒事实或者—伪造证件、文件资】料等:欺骗手段《获得用地批》准,文件或土地登记的;! , ,     (六)!非法转让《宅基:地的   】  非?法批准使用宅基【地,给当事人《造成损?失的:应当依?法承担赔《偿责任 —。 第二【十一条? :因自然灾害等原因】造成宅基地灭失【。的原宅基地使用权】人应当?自土地权《。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!起三十日内持原土】。地权利证书及相关】证明:材料向土地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】登记 ? 》 , ,第二十二条 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土】。地登记机关可以直】接办理?宅基地使《用权注销登》记并自注销》之日起十《五日内书面通—知原土地权利人 !。     (【一)依法收》。回宅基?地使:用权:的,; ?    》。 ,(二)土地被依法征!收或者农《村集体经济组—织全部?成员:成建制转为城镇【居民的?。;    】 (三)因》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!的生效法律文书致】使原土地权》利消: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!登记的?; 》   ? (四)依法可以】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!其他情?。形 【 第?二十:三,条 :当事人未按》照,本办法第《二十一条的规定【申请注销登》记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责令当【。事人限期《办理;逾期不办【理,的进:行注销公告公告【。期满后可以直—。接办理注销》登记 】 第二十四条【 由于房》屋,依法转?让、继承等原因致】使土地使用》。权变更当事人应【。当自导致权利变更】的行为或事实发生】之日起三十日—内到所?。在,乡(镇、街》道)国土资源所申】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!权变更?登记经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审核后由同级人【民,政府换发集》体土地使用证— 《。。    前款规定的!土地变更登记应【。当自:受理申请《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办结 — , : : 第二十五条 符!合申请宅基地条【件的农村村民经村】民委员会或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全体】成员:讨论同意后可以【购买本?。村,或村:集体:经济组织内部他【人多余的房屋—并按照本办法第【二十四条《的规定办理集体【土地使用权变更【登记    ! 禁止城镇居民【在农:。村购买宅基地;禁止!利用集体所有—。。的土地进行房地产】开发经营《 第四章 法】律责任 《 第二十《六条 ?农村村民未》经批准或者采—取欺骗?。手段骗取《批,准非法占用土地建】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:退还非法《占用的土地限期拆】除在非法占用的土】地上新建的房屋【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?追究刑事《责任    ! 超过批准的宅基】地面积标准多占的】土,地以非法占》用土地论处 ! 第二十七条! 农村村民私【自买:卖或者以其他形【式非法转让土地建】房的由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府土》地行政主管》部门没收非法—所得对违反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擅—。自将:农用地改为建设【。用地的限期》拆除在非法转让的】。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!。和其他设施恢—。复土地原状;对【符合:。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!法转让的土地上新】建的建筑物和—其他设施可以—依,。法并处罚款 — 《 : 第:二十八条《。 当事人对》处罚决定不》服的可以自接—到处罚决定之日起】六十: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!机,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!或,同级人民政府申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!接向人?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!逾,期不履行处》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!决定的?机关依法申请—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《 【 第二十九条 土地!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人员【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!。作中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?弊给当事人造成损】失的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】。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》 第五章《 附? 则 第三十【条 日照经济开发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】假,区,管辖范?围内:的农村宅基地由市】人民政?府审批 —。 《 第三十一条—。 县(区)人—民政府可以根据本】。办法制?定实施细则》 , 第三!十二条 本办法】自发:布之:日起施行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