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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。 ? 日照市—农村:宅,。基地管理暂行办【法 : , : 日政发〔20】08〕62》号 关于【印发日照《市农村宅基》地管理暂行办法【的通知? 各区县》人民政府日照经【济开发区、山海天旅!游度假区管》委市政?府各部门各》高等院校市》。。属各企事业》单位国?家、省属《。驻,日照:各,单位 ? ,    》 日照?市农村宅《基地管理暂行办【。法已经200—8年:12月9日市—政府第13次常【务会议研究》通过现印发给你们】请认真遵照执行 !日照市人民政—府,。 二○○八年!十二月三十一日【 第一章 — ,。总 则 第【一条 为加强农村】。宅基:地,管理切实《保护耕?地维护农村村民的】合,。法权益促进》社会主义《新农村?建设根?。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土地管】理法、山东省实【施〈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土地:管理法〉办法—等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!定,。本办法 ! :第二条 《 ,本办法?适用于本市行—。政区:域内市?城市规划区以外【农村宅?基地:的管理 》 》 第三?条 本《办法所称农》村宅基地是指农【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!准用于建《造住宅(包》括住房?。、附属用房和—。。庭院等)使用的本】村集体所有土地 】 【第,。四,。。条 市土地》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负责本市农【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!工作各县《。(区)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负?。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农:村宅:基地的管理监督工】作    】 ,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农村【宅基地的具》体管理工作》 , 【。第五条? 农村宅基地【属,于集体所有》宅基:地的使用权人—依,法,对集体所《。有的: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!的权利有《。。。权依法利《用该土地《建造住宅及其附【属设施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】或者以其他形—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! 第】六条 农村宅基地!。使,用权有?争议的由当》。事人协商解决;协】商不成的由乡—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!以上人?民政:府处:理 》    当事—人对处理决定—不服的可以自接到】处理决定《通知之日起三十【日内:向人民法院起—诉    】 在争议未解—。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!改变宅基地现—。。状 《 : 第七条— 农村村》民,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—住宅应?当充分利用村—。内空闲地、原有【宅基地凡村内有空】闲地、原有宅基地未!利用的?不得批?准新占用农》用地建造住宅—严格控制占用农用】地建造住宅严禁【占用基本农田 !     在符【。合城乡建设规—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!。件的村民《建设二?。层以:。上住:宅 — 第八》条 农村宅基地占!用农用地《应当纳入《年度计?划实行占用农用地】。。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!设用地?。整理新增加的耕地】面积相挂钩 — 第二章 宅基】地使:用权:的申请与审》批, 第?。九条 符合下列情】形,之一的?本村村民《可以申请使》用宅基地 —   《  (一)因—结婚等原因确需建】新房分户的;—。   —  (二)原住【。宅影响?。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!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!设,需要搬迁的; 】     (【三)宅基地因自【。然灾害?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!分配宅基地的; 】 :  : , , (四)《外,来人口落户成—为,本村成员没有宅【基地的;《   —  (五)经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!籍落户农村确—无住房?的; 《 ,  :   ?(六)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规定的其》他条:件 : 》 第十条 农村!村民一户只》能拥有?一,处,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!积限额为《   —  (一《)城:市郊区及乡》(镇、街道)所【在,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!一百六十六平方米;!   —  :(二)平原地区每】户面积?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!。; 》    《(三)?山地丘岭区村—址在山坡薄地上【。的每户面积》不得超过二百六【十四平方米 —    — 人均占有耕地六百!六十六平方米以下】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!低,于,前款规定限额 】     —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可—以根据本《地具:体情:况,在本条规定的限额】内制定本《行,政区域?内的宅基《地面积标《准 ? —第十一条 农村】村民: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申《。。请宅基地不》予批准?     (!一)年龄未满二十周!岁的;   !  (二)原有【宅基地面积》已达到规定标—准或者能够解决分】户需:要的; 【    (三)户】口已迁出本村不【在当地居住的—; 》    (四)【本村村民《将原宅基地及其地】上建:筑物出?卖、出租《、,赠与或改作它—用又申请宅基—地,的;: ?。。     》(五)村《内有空闲地、原【。有宅基地又申请占】用,农用地的; !    (六)【不符合城乡》规划和?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的》; :   》  (七)其他不】符合法律法》规和有关规》定的情形 【 第十【二,条, 在已批准使用【的土地上建造—的,住宅楼只能用—于安置符合》规定条?件的本村村民安【排楼:房的视为拥有一处】宅基地不再批—准使用其《他宅基地 》 》 :第十三条 符【。合申请宅基地条件】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!员会或农《村集体经济》。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!身份证、户》口本等身份、年【龄证明材料 】 ,    村民—委员会或农村集【。体经济组织》应当及时组》织召开会议》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!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!员讨论同意后在【本村张榜公示拟【划定的宅基》地公示?期限:为十日公示内容包】括户:主名单、《用地位置、面—积和四至等 —。 第十!四条 公示期【满无:异,议的由村民》委员会或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报【乡级:人民政府审》查,并提交以下材料 】 ,  ?   (一)宅基】地申请?审批表; —     (二)!申请:人的户?籍,证明及身份证复印】件; —    (三—)拟划定的》。宅基地宗地》图; 《     —(四)村民会—议或农?村集体经济组—织讨论?结果公示情况的书】面材料和说明;【     】(五)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发—的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【; ?  ?   (六)其【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! 》 , 第十五《条 宅基地申请经!乡,级人:民,政府审?查后报县《级,人民政?。府审批 【。    县级人民政!府,。批准后由村》民委:员会或农村》集体经济《组织张?榜公布由乡(—。镇、街道)国土资】源所放?线划定?宅基地 — 《 第十?六条 宅基》地涉:及占用农用地的在】批准宅基地》前应当依《法办理?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! 第三章 【宅基地使用》。权的登记《、收回及转让 第!十七条 《 宅基地使用—权人应当在》房屋建成《后六十日内持—批准文件等》资料到所在》乡(镇、街道—)国土资源所申【请土地登记经县【级,以上:人民政府《土地: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核后《。由同级人民政府登】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!使用证 《     前款!。规定的土地登—。记,应,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六十日—内,办结:。 ,。 《 第十八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!由村民委《员会或农《村集体经济组—织报经原批准用【地,的人民政府批准【可以收回宅基—地使用权 【 ,    (》。一):为实施村庄规划【进行旧村改》造需要调整住—宅新房建成后逾【期,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!。房、退?出原宅基地的; !   《  :(二)因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建设、国家建设征收!或征用土《地等原因《确需占用宅基地【。的,。; ?    》。 (三)因迁—移,等,原因而?停,止使用宅《基地的;  !   (四)未按照!批准用途使用—宅,基地的?     】由于本条第(—一)、(二)—、(:。三,)项规?定的原因收》。。回,宅基:地使用权的村民委】员会:或农:村集: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!地,上附着物《。的评估价格对原宅】基,地使用权《。人给予相应补—偿 !第十九条 》对符合第十八条第(!一)、(三)项规定!。宅基地由村》集体依法收回—而拒不?交回的经县》。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可以由村民委员会】或农村集《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!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!为每年每平方—米15元但影响村】庄规划实施》。的必须依《法拆除地上建筑物】和其:他,附着物腾出宅基地】 :。     除【前款:。规定情形外》不得随意扩大宅【基地:有偿使用范》围 —。 第二十—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。的经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!文件或?注销:土地使用证》并书面?通知当事《人, 《    《。(一)无权批—准使用宅《基地的单位或—者个人非法批准【占用土地的;— ?。     (二【。)超越批准权限【非法批准《占用:。土地:的; 》  :   (三)不按】照城乡规划及土地利!用总体?规,划确:定的用途批》准用地的;》     】(四)违反法律法规!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!土地的;  !   ?(五)采取隐瞒事】实或者伪造》证件、文件资—料等欺骗手段获得】用地批准文件—或土地登《记,的;  【   (六)非法转!让宅基地的 !    《非法:批准使?用宅基地给当事人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— , — 第二?十一条 因自然灾!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!灭,失的原宅基地—使用:。权人应?当自土地权利终【。止事实发生之日起】三十日内持原土【地权利证书及相【关证明材料向土【地登记机《关申请注销登记【 第!二十二条《 ,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土地登—记机关可以》直,接办理宅基地使用】权注销?登记并自注销之日】起十五日内》书,面通知原土地权【利人 《    》 (一)依法收回宅!基地使用权的;【 ?     (—。二)土地《被依法征收或—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全部成员《成建制转为城镇【居民:的;  【。   (三)因人】民法:院、:仲裁机构的生—效法律文书致使【原土地权利消—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!登记的; 》  《   (四》。)依法可以直接【办理注销登记的【。其他情形 【 第二【十三条 当事人【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!一条的规定》申请注?销登记的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责令当《事,人限期办《理;:逾期:不办理的《进行注销公告公【告期满后可以直接】办理注?销登记 】 ,。 , 第二十四条— 由于房屋依法】转让、?。继承等原《。因致使土《地,使用:权变更当事人应当】自导:致权利?变更的行为或事实】发生:之日起三十日—内到所在乡(镇、】街道)国土资源【所申请?办理集体土》地使用权变更登记】经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审核?后由同级人民政【。府换发集体土地【使用证 【    前款—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!应当自受理申—。请之日起三十—。日内办结 ! 第二》十五条 《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!件的农村《村民经村民》委员会或农村集体】经,济组:织,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!可以购?买本:。。村或村集体经—济组织内《部他人多余》的,房屋并按照本办法第!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!集体: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!    【 禁止城镇居民【在农村购买宅基地;!禁止利用集体—所有的土《地进行房地产—开发经营 第四】章 法律责—任 ?第二:十,六条 农村村民【未经:批准:或者采取《欺,骗手段?骗取批?准非法占用》土地建?设住:宅的由县《级以上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退还非法【占用的土地限—。期拆除在非》法,占用的土地上新建】的房屋构成犯罪【的,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  【 , 超过批《准的宅基地面积标】准多占的《土地以非法》占用土?地论处 《 》 , ,第二:十七条 农村【村民私?。自买卖?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法转让土地建—房的由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!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没:收非法所《得,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擅自将农用【地改为建设》用地的?限期拆除在》非法转让《的土地上新》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!施,恢复土地原》状;对符合》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的—没收在非《法转让的土地上新】。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!施可以依法并处罚】款 】 第:二十八条 当—事人对处《罚决定不服的可以】自接到处罚决定【之日起六《十日内向作出处【。。罚决定机关的上一】级行政机关或同【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!复议也可以》直接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行?政诉讼逾期不履行】处罚决定的由—。。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!依,法申请人民》法,院,强制:执行 】 第二十九—条 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?工作人员在农村【宅基地?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】守、滥?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给当事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第五章】 附 《则 第《三,十条 日《照经济开发》。区和山海天》旅游度?假区管辖范围—内的: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!政府审批 】 第三十一】条 县(区)人【民政府可以根—据本办法《制定实?施细则 — 第三十二!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