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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—日照市农村》宅,基地管理暂行—。办法 日!政发〔?2008〕62号】 , ?关于印发《日照市?农村宅基《。地管理暂行办—。法的通知《 :各区县?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!发区、山海天旅【游度假区管委—市政:府各部?门各:高等:院校市属各企—。事业单位《国家、省属驻日照各!单位   】  日?照,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!行,办法已经20—08年?12月9日市政【府第1?3次常务会议研究】通过现印发给—。你们请认真遵照【执行 日照市人民!政,府 : 二○○八年十!二月三十《一日 第一章【 :总 则 第一】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!地管理切实保护耕】地维:护农村村民的—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!义新农?村建设根据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土地管理法、】山东省?实施〈?中华人?民共:和国土地《管,理法:〉办法等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【 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】行政区域内》市城:市规划区以外—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! : :。 ?第,三条 ? ,。本办法所称农村宅】基地是指农》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!准用:于,建造住?宅(包括住房—、附属?用房和庭院》等)使用《的本村?集体所有土地— 《 《。。第四条? 市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市农村宅基》地,。的管:理监督工作各县(区!)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。。负责本行《政区域?内农村宅《基地:的管理监督工作 ! :  :  乡级人》民政府负责》本行:政区:域内农村宅基地【的具体管理工—作, ? ?。 第五条 农】。村宅基地《属于集体所有宅【基地: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!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!有和使用的》权利有权依》法利用该土地—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!施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!其他:形,式非:法,。转,让宅:基地 ? 《 : 第六条 农村宅!基地使用《权有争议的由当【。事人协商解决;协】商,不成的由《乡级人民政府或【者县级以上人民【政,。府处理   !  当事人》对处理?决,定不服?的可以自《接到处理决定—通知之日《起三十日内》向人民?法院起诉 【  :  :。 在争议未》解决之?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!宅基地?现,状 】 第七条 》 农村村民》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住】宅应当充分利用【村内:空闲地、原有宅基地!凡村内有空闲地【、原有?宅,基,。地,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!占用农?用地建造住》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!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!基本农田 —     —在符合城乡建—设规划的前提下鼓】励有条件的村民建】设二层以上住宅 ! , : 第八》。条 : 农村宅基地占【用农用地《应当纳?入年度计划实—行占用?农用地的计》划指标?与农村?建设用地整》理新增加《的,耕地面积相》挂钩 第二章 】 ,宅基地?使,用权的申请与审【批, 第?九条 符合下—。列情形之《。一的本村村民—可以申请使》用宅:基地 —    (一—)因:结婚等原因确—需建新房分》户的; —     (二)】原住宅影《响城乡规划》或因进行公共设【施和公益事业建【设需要?搬迁的; 】   ? (三)宅基地因自!然,灾害等原《因灭失需要》重新分配宅》基,地的; 【    (四)【外来人口《落户成为本村成员】没有宅基《地,的,; 《  :   ?(五)经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。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!确无住房的; 【 ,     (六】)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规定的《其他条件 — 《 第十条》 农村村民—一户只?能拥有?一处: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!积限额为 【     (一)】。城市郊区《及,乡(镇?、街道)《所在地每户面积不】得,超过一?百,六十六平《方米; 《  《  : (:二):。平原:地区每户面积不【得超过二《百平:方米;   !  (三)》山地丘岭区村—址,在山坡薄《地上的?每户:面积不得超过二百】六十四平《。方米   】  :人均占有耕地—六百六十《六平方?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!面积可低于》前款规定限额 【   》。 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可以【根据本地具体情【况在本条《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!行政:区,域内:的宅基?地面:积,标准 》 《 第十一条》 农村村民有下】列情形之《一的申请宅基地不】。予批准  】 ,  (一)年—龄未满?二十周岁的; 】。    》 (:二)原有宅基地【面积已达到规定标】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!需要的?; 《     》(,三)户?口已迁出本村—不,在当地居住的; 】 : ,  : , (四)本村村民将!原宅基地《及其:地上建筑物出卖、出!租、:赠与或改作它用【又,申请宅基地》的;   】 , (五)村》内有空闲地、原有】宅基地又《申请占用《农用:地的;   !  (六)不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【的; 《  ?  :。 (七)其他不【符合法律法规—和有关规《定,的情形 】 第十二—条 在已批准—使用的土地》上建造的住宅楼只】能用于安置符—。合规定条件的—本村村民安排楼房的!视为拥有一处—宅,基地:不再批准《使用其他宅》基地: , : 第十三条! 符合申请—宅基地条件的村【民应当向村民委员】会或农村《集体:经济:组织提?出申请?并提交身份证、户】口本等身份、年【龄证明材料 — ?    《村民委?员会或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应当及—时组织?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!或,者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全体—成员:讨论同?意后在本村张榜公】示拟:划定:的宅基地《公示期限为》十日:公示内容包括户主】名,单,、用地位置、面积】和四至等 】 第十四条 ! 公示期满无—异议:的由村民《委员会?或农村集《体,经济组织《报乡级人民政府审】查并提?交以下材料 !    (一—),宅基地申请审批【表; ?     (】二):申请: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!证复印件; — :    《 (三?。),。拟划定的宅基地【宗地图; 【 ,    (四)村民!会议或农村》集体经济组》织讨论结果》公示情况的书—面材料?和,说明;?     (!五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【的建设用《地,规划许可《。证或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; —。     —(六:)其它?需要提交的资—料 】 第:十五:条 宅基》地申请经乡》级人民?政府:审查:后报:县级人民政府审【批 ?  ?   县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由村民【委员会或《。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张《榜公:布由乡(镇》、街道?)国土资源所放【线划:定宅:。基地 ! 第:十,六条 宅基》。。地涉及占用》农用地的在批准【宅基:地前应当依法办【理农用?地转:。用审批手续 第】三章 宅基地使】。用权的登记、—收回:。。及转让 第十七】条 宅基》地使用?权人应当《在房屋建成》后六十日《内持: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!在乡(镇、街道)】国土:资,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!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土地》。行,政主管部门审—核后:由同级人民政—府登记造册颁发集】体土地使用证—  》。 ,  前款规定的土】地登记应当》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六?十日内办结》 — 第十《八,条 :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 由村民委员会!或农村集体经—。济组织报经》原批准用地的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】。用权 》   ?  :(一)为《实施:村庄规划进行旧【村改造需要调整住】。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!正当理?由,不,拆除旧房、退出原宅!基地的?; :     【(二)因公共设施和!公益事业建设—、国家建设征—收或:征用土地等原—因确需占用宅基【地的;  】   (三)因【迁移:等,原,因而停止《使用宅基地的—;   【  (四)未按照批!准用:途使用宅基地的【  》   由《于本条第(一)、】(二)、(》。三)项?规定的原因收—回宅基地使用—权的村民委员—会或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】。。根据地上附》着物的评估价—格对原?宅基:地使用权人》给,予相应补偿 ! 第》十九条? 对符合第十八【条第(一)》、(三)《项,。规定宅基地由—村集体依《法收回?而拒:不交回的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!可以由村《民委员?会或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实行《有,偿使用有偿使用费】标准:为每年每平方米15!元但影响村庄—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!拆除地?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!物腾出宅基地 【 :     除—前款规定《。情形外?不,得随意扩大宅基【地有:偿,使,用范围 【 ?。 第二十条 有下】列情形?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批准?撤,销用地批《。准文件或注》销,土地使用证并书面】通知当事人 !。    (一)【无权批准使用宅基】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!法批准占用土地的;! 《    《(二)超越》批准权限非法批【准占用土地的; !   《 , (三?)不按照城乡规划及!。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确定的用途【批准用?地,。的,;,。     (!。四)违?反法律法规规—定,的程序批准》占用土地的; 【    — (五)《采取隐瞒事实—或,者伪:造证件、《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!获得:用,地批准文件或土【地登:记的; 【   ? (六)非法转让宅!基地的  】   非法批准使】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!成损失?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? : 第二十!一条 因自然【灾害等原因造成【宅基地灭失的原宅基!地使用权人应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!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!内持原土地权—利证书及相关证【明材: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!。请注:销登记 ! 第二十》二,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土地登记机关—可以直接《办,理宅基?地使用权注销登记】并自注?销之日起十五日内】书,。面,通知原土《地权利?。人    】 (一?)依法?收回宅基地》使用权的; !    《(二)?土地被依法征收或】。者农村?集体经济组》。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!为城镇居民的; 】 :     (—三)因人民法院、仲!裁机构?的生效法律文书【致使原土地权—利消灭当事》。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!;,   —  (四)依法可以!直接办?理,注销登记的》其他情形 】 第二十【三,条 当事《人未:按,照本办法第二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!销登记的《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责令当【事人限?期办理;逾期不【办理的进行注—销,公告公告期》满后可?以直接办理注销登】记 》 第》二十四条 》 ,由于房屋依法转让】、继承等原因致【使土地使用权—变更当事《人应当自导致权【利变更的《行为: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!十日内到所在乡(镇!。、街:道):国,土资源所申》请办理集《体土地使用权—变更登记经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核后由同【级人民政府》换发集体土地使【用证    ! 前:款规定的土地变【更登记应《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三十日内—办结: , 第】二十五条 》。 符合申请宅基【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!村民委员《会或农村集体经【济组织全体成员讨】论同意?后,可以购买本村—或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内部他—人多余的房屋并【按,照本办法《第二十四《条的规定办理—集,体土地使用权变【更,登记  【   禁止城镇居】民在农村购买宅【基地;禁止》利,用集体所有的土【地进行?房地产开发经—营 ?第四章 法—律责任 》第二十六条 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】或者:采取欺骗手段—骗取:批准非法《占用土地建》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】的土地?限期拆除《。。。在,非,法占: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!屋,构成犯罪《的由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    【 超:过,批准的宅基地面【积标准多占的—土地以?非,。法占用土《地,论处 】 第二十七条【 农村村》民私自买《卖或:。。者,以其他形式非法转】让土地?建房的由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没收非法所得—对违:反土地?利用总?体规划擅自》将,。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!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!。的土:地上新建的建筑【物和其?他设施恢复》土地原状;对—符合土?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!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!上,新建的?建筑物和其他—设施可以依法—。并处罚款 ! , 第?二十八条 当事【人对处罚决定—不服的可以自—接到处?罚决定之《日起六十日内—向作出处罚决定【。机,关的上一级行政机】关或同级人民政【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!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!起行政诉讼逾期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】由作出?处罚决定的》机,关依法申请人民【法院:强制执行 】 ? 第二十九条— ,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】在农村?宅基地管理工作【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》弊给当?事人造成《损失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构】成犯罪?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五—章 附 》则 第三》。十条 ?日照经济《开发区和山海天【旅游度假区》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!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审!批 《 《 第:三,十一条 县(区)】人,民政府可以根据本】办法制定《实施细则《 第!三十二条 》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