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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日照】市机动车排气污【。染防治办法(—试行) (!2009年7—月18日日政发【〔2009〕39】号发布 根据20】12年8月1—0日:日,照市人民政府—令第75号日照【市人民?。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】止〈:日照市统一企业【职工基本《养老保险制度实施】办法〉等8》件,市政:府规范性文件的【决定修订) 】 《 第一条 》 为防治机动车【。排气污染保》护和改善大气—环境保障人》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!可,持续:发展根据中》华人民共《和,国,。大气:污染防治法、山【东省实施〈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大,气,污,染防治法〉办法等】法律、法规规定结】合,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 【 第二条 在!本,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!动车以及《在本:市行政区域内行驶】的外:地机动?。车的排气污染—防治适用本办—法 《 , 第三条 】 市: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环境保护》行政主?。管部门对本行—政区域?内机动车排》气污染防治工作实】施统一监督》管理 》     》公安交管、交—通、:工商、?物价、质监、发改、!建,设等部?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!环保部门对机动车】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!。督管理?。 : ? 第四条 机!动车所有人应当【保,证,机动车排放污染物】达到:。国家、?省规定标准在用机动!车不符?合制:造当时的《在,用,机动车?污染物?排放标?准的不?得上路行驶  】 —第五:条 机动车排气定!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!术,定期检验《同步:进行排气《检测不?合格的公安机关交】通,管理部门《不予核发《机,动车安全技术检【验合格标志 【 —第六条 《 在用机动车—排气检测适用以【下方法?和标准 《 ?   ? (一)轻型汽油车!(指最大总质量【不超过3.5—吨的:车辆)采用简易瞬】态工况法《执行点燃式》发动机轻型汽—。车排:气污染物排》。放限值(简易瞬态工!况法DB37/【。657_200【6); 》     (二】)对配有ABS【(EBD《)装置且检测时无】法拆除并致使车辆无!法完成简易瞬态【工况法?检测的?、全时?四驱动的以及重【型汽油车(指最大总!质量超过3.—5吨的车辆)—采用双怠速》法执:行点燃式发动机汽】车排气污染物—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!(双怠?速法及简易工况【。法GB18》285_2005-!);: 《   ? (:三)柴油车》采用自由加速—法执行车用压燃【式发动机和压燃式】发动机?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!值,及测量方《法(GB384【7_2005-)】 《。    国家和省出!台新标?准的按新标准执行】 《 第七—条 机动车—排气检测收费按现行!有关收费《管理规定执行— ? : ?第八条 从事机】动车排气检测—的单位应当经省级以!上质监部门》资格:许可并获得省环【境保:护行政?主管部门的》委托方可《开展检测业务 【     【机动车排气检—测单位应按行政区域!进行合理布局—设点机动车安全【技术检测线》。和排气检《。测,线同地建设、同步检!测 《 《 第:九,条 : 以环保检测—委托管理为》基础对在用机动车实!行环保定期》检,验合格标《志管理?制度排气检测合格的!由环保行政主—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!保“黄”、》“绿:”标志 ! 第十条》 ,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可以在》。机动车停放地对在】用机动车进行—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!抽测: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!用人不得拒绝— 第!十,一条: 机动车排气检测不!合格:的机动车所》有人:应,当委托取《得相应资质的—机动车维修单位【维修在规定的—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测!逾期不复测》或者复?测达: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!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!志;已经取得的【撤销其相应的环保检!验标志 】 第《十二条 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《同公安、交通等部门!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!防,治数:据传输系统以—及共享数据库— ?。     机动车排!气检:测单:位,。应当建立《检测数据《信息:传,输网络与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机动?车排气污染网络监】控系统对接》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!排气污染数据信【息接受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—。部门监督《。管理 】 第十《三条 环境保—护行: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定?期向社会公》布,机动车排气污染监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】 第!十四条 《 未取得省环—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的委托?。进,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!测的或者在》检测:中弄虚作假的—由县级以上环—。境保护行政》主管部门依》法采取责令》停止违?法行为、限期改正等!处罚措施《;情节严重的由【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!取消承担机》动车年检的资格 】 第十!五,条 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或其他依法行使监】督管理权的》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滥,用职权?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!行政机关或者监察】机关:责令改正对》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《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构成》犯,罪的依?法,追究刑事《责,任 【 第十六条 拖!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!照国家和省有—关规定执行不执【行,本办法 !第十七条《 本办法自—颁布之日起施—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