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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日照市《机动车?排气污染防治办法】(试行?)
(2】0,0,9年7月18日日】政,发〔2009〕【39号发布 —根据:2012年》。8月10日》日照市?人民政府令第7【5号:日照:市人民政府》关于修改和》废止:〈日照市统一—企业职工基》本,养老保险制度实施】办法〉等8件—市政府?规范性文件的—。。决定修订)》
第!一条 为防—治机:动,车排气?。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!环境保?障人体健康促—进,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!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大气【。污染防治法、山【东省实施〈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大,气污:染,防,治法〉办《法等: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结: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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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在本:市,注册登记的在用【机,动车以?及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行驶的外地机【动车的排《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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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市、县!(区)人民政府环】境保护?行政:主,管部门对本行政区】。域,内,机动车排气污—染防治工《作实施统一监督管】理
【 公?安交管、交通、工】商,。、物价、《质,监、发改、建设等】。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!合环保部门对机动】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!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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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机动车—所有人应当保证【机动车排放污染物】达到国家、省规【定标:准在:用机动车不》。符合:制造:当,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!物排放标《准的不得《上,路行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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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五条 机【动车: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!安全技术定期检【验同步进《行排气检测不合【格的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!发机动车安全技术】检验合格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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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》 在用《机动:车排气?检测适?用以下?方法和标《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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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【。轻型汽油车(—。指,。最大总质量不超【过3.5吨的—车辆:)采用简易》瞬态工况法执行【点燃:式发动机《轻型汽车排气污染】物排放限值(简易】瞬态:。工,况法:DB3?7/657_2【006);
】 : , (二)对配【有AB?。S,(EBD)装置且】检测时?。无法拆除并致—使车辆无《法完成简易瞬态工况!法,检测的、全时—四驱动的以及重型】汽油车(指最大【总质量超过》3.5吨的车辆)采!用,。双怠速法执行点燃式!发动机汽《车排气?污,。染物排放限值—及测量?。方法:(双:怠,速法及简易工况法】GB1828—5_2005-);!
】(三)柴《油车采?用自由加速法执行】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!压燃式发动》机汽车排气烟度排】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!GB384》。7_2005-【)
》 国家—和,省出台新《标准的?按新标准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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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条 机动车排气】检测收费按现行【有关收费管理规定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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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从事机【动车排气检测的【。单位应当经省级【以上质监部》门资格许可并—获得:省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的委?托方可开《展检测业务
【 机动车!排气检测单》位应:。按行政区域进行合】理布局?设点机动《车安全技术》检测线和排气检测线!同地:建设、同步检—测
!第九条 以—环保检测委托管【理为基础对在—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!。。期检验合格标—志管理制度排气【检测合格的》由环保行政》主管部门发放机动】。车环保“黄”、“】绿”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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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条 环?境保护?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!机动车停放地对在】用机动车《进行排气污染—监督抽测《被抽测机动车的所】有人和使用人不得】拒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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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机《动车排气检》测,不,合,格的机动车所有【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!资质的?机动:车维修单位维修【在规定的期限内【进行排气复测—逾,期不复测《或者复测达不到【规,定,排,放标准的不予核发】环保:检验:标志;已经》取得的撤销其相应】的环保检验》。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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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《部,门,应,当会同公安》、交通等部门建【。立机: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!据传输系统以—及共享数据库—
— , 机动车排气检测】单,位应当建立》检测数?据信:息传输网络与环【。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机动:车排气污染网络【监控系统对接按【照规定报送机—动车排气污染数据】信息接受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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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三《条 环境《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!。动车排气污》染监测情况》。和有关数《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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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四条《 未取得》省,环,境保护?行政主管《部门:的委:托进行机动车排【。气污:。染,检测的或《者在检?测中弄虚作》假的由县级以上【环境:保,护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?采取责令停》止,违法:行,为、限期改正等处罚!。。措施;情节严重的】由,负责:资质认定的部—门取消承《。担机:动车:年检的资《格
【 , 第十五《条 ?环境保?护行政?主管部门《或,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!理权的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滥用—职,。权、玩?忽,职,守、徇私舞弊的由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!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!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?处分构?成犯: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》任
【 第十六》条 拖拉》机,排气:污,。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!有,关规定执行不执【行本:办法
第!十七:条 本办法自【。颁布:之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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