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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日照:市机:动车排?。气,污染防治办法(试行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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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—9年:7月18日》日政发〔2009】〕39号发布 根据!2012年8月10!日,日照市人《。民政府令第7—5号日?照市人民政》府关于修改和废止】〈日照?。市,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】养,老保险制《。度实施办法〉等8件!市政府规《范,性文件的决》。。定修:订)
】 第一条 —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!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!环境保障人》体,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!持续发展根据—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,大气:污染防治法、山【东省实施《。〈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大气污染防】。治法〉办《法等法律、法规规】定,结,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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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在本市注!册,登记的在用机—动车以及在本市【行政区域《内行:驶的外地机动车的】排气污染防治适用】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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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市《、县(区)人—民政府?。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对本行政《区域内机动》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!实施统一监督管【理
!公安交管、交通【、工商、物》价、质监、发改、建!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配:合环保部门》对机动车排》气污:。染防治实施监督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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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 , 机动车所》有人应当保证机动车!排放:污染物达到国家、】省,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!不符:合制造?当时的在用机动车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!得上路行驶 —
】第五条 《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!测应当与安全技【术定期检《验同步进行排气【检测不合格》。的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不予】核发:机动车安全技—术检验合格标志【
】第,六条 在用机【动车:排气检测适用—以下方法和标准【
】(一)轻型汽油【车(指最大总质量不!超,过3.5《吨的车辆)采用【简,易瞬态工况》法执行点《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!排气污染《物排放限值(—简易瞬态工况法D】B37/65—7_:。2006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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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对配有】ABS(EBD【)装置?且,检测时无法》拆除:并致使?车辆无?法完:成简易瞬态》。工况法检测的、全时!四驱:。动的以及重型—汽,。油车(指最大总质】量超过3.5吨的车!辆):采用双怠速》法执行点燃式发动机!汽车排?气,污,。染,物排:放限值?。及测量方《法(双怠速法及简】易工况法《G,B182《85_2005-】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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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三)柴油车采用【自由加速法执行车】。用压燃式《发动机和压》燃式发动机》汽车排气《烟度排放限值及【测量方法《(GB3847_2!005-)
【 》 国家?。和省出台《。新标准的按新标准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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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 机动车《。。。排气:。检,测收费按现》。行有关收费》管理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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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? 从事机动车【排气:检测的单《位应当经《省级以上质》监部门资格许可【并获得省环》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:门的委托方可开【展检测?业务
— 《机,动车排气检测单【位应按行政区域进行!。合理布局设》点机动车《安,全技术检测线和【排气检测线同—地建设、同步—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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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》 以?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!基础对在用机动【车实行环保定期检】验,。合格:标志管理制度—排气检测合格的【。由环保行政主—管部门?发放机动车环—保“黄”、“—绿”标?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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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【 环境保《护行政主管部门【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!对在用机《动车进行排气—。。污染:监督抽测被》抽测机动车的—。所有人和使用—人不得拒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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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十一:条 机动车排气【检测不合格》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!委,托取得相应资—质的:机动车维《修单位维修在规定的!期限内进行排气复】测逾期不《复,测或者复测达不到】规定排放标》准的不?予核发环《保检验?标志;已经取得的撤!销其相应的环—保检验标《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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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环境: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公安【、交通等部门建立】机动车排《气污染防治》数据传输系》统,以及共享《数据:。库
? 《 机动车》排气检测单位—应当建立《检测数据信息—传输网络与环境【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机《动车排气《污染网络监控系【统对接按照规—定报送机动车排气】污染数据《信息接受环境保护行!政主:管部门监督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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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 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定期向社—会公:布机动车《排气污染监测情况】和,有关:数,据
【 第十四条 未!取得省环境保护【行政主管《部,门,的委托进《行,机动车排气污染检】测的或者在检测中】弄虚作假的由县级】以上环?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!。违法行为、》限期改正等》处,罚措施;情节严重的!由负责资《质认定的部》门取消?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!格
】 第十五条 【环境保护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或其【他,依,法行使监督管理【权的:部门及?其工作人员滥—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徇私舞》弊的由其上级—行政机?关或者监《察机关责令改—。正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《予行:政处分构成犯罪的】。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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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! 拖拉机排气污【染防:治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执行》不执行本《。办法
】第十七条 —本办法自颁》布,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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