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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《日照市机动车排气】污,染防治办法(试【。行) (2!00:。9年7月《18日日政发〔20!09〕39号发布 !根据2?012?年8:月10日日》照,市,人,民政府令第》。75号日照市人民】政府:关于修改和》废止〈日照市统【一企业职《工基本养《老保险制度》实施办法〉等8【件市政府规范—性文件的《决定修订) — , 第一条! 为防治机动【车排气污染保护【和改善?大气:环境保?障人体健康促进【。经济社?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大气《污染防治法、山东】省实施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】气污染防治法〉办法!等,法律、?法规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】在本:市注:册登记?的在用?机动车以及》在本市?行政区域《内行驶的《外地机动车的排气污!染防治?适用本办法 【 ? 第三》条 市《、,县(区)人民政府环!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对本行《政区域内《机动车排气污染【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!督管理 【    公》安交:管、交通、》。工商、物价、质【监、发改、建设等】部门按照《各,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!对机动车排气污【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! 】第四条 》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】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!物,达到国家、省规【定标准在用机动车】不符合制《造当时的在》用机动车污染物【排放标准的不得【上路行驶《  】 第五条《 机动车排气【定期:检测应当与》安全技?。术定:期检验同步进行排】气检测不《合格的公安机关【交,通管理部门不予【核发机动车》安全技术检验—合格标志 — 第六条! 在用机动车排】气检测?。适用以?下方法和标准—     (!。。一)轻型汽油车(】指最:大总质量不超过【3.5吨的车辆)】采用简易瞬》态,工况法执行点燃【式发动机轻》。型,汽车:。排气:污染物排放》限值(简易》瞬态工况法DB【37/657_【。。200?6); 【  :  (二)》。对配:有ABS(》EBD)装置且【检测时?无法拆除并致—。使车:辆无法完《成简易瞬态工—况,法检测的、全时【。四驱:动的以及《重型汽?油车(?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!.5吨的车辆—)采用双怠速—法执行点《燃式发?动机汽车排气—污染物排放限—值及:测量方法(双怠速】法及简?易工况法GB—18285_—2005-); !     (【三)柴?油车采用自》由加速法执行车【用压燃式发动—机和压燃式》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!排放限?值及测量《方法(GB384】7_2005-) !     国家!和省出台新标准【的按新?标,准执行 】 第七》条 机《动车排?气检测收费按—现行有关收费—管理规?。定执行 》 , 第—八条 从事—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!位应当经《省级以上质》监部门?资格许可《并获得省环》境保护行政》主管部门的委托方可!开展检测业务 】 ,  :   机动车—排气检测单位应按】行政区域《进行合理布局设点机!动车安全技》术检测线和排气【检测线同地建—设、同步《检测 — : 第九条》 以环《保检:测委托管理为基础】对在用?。机动:车实行环《保定:。期检验合格标—。志管理制度排气检测!。合格的由环保行政主!管部门发放机动车】环保“黄《”、“绿”》标志 ? : 《 第十?条 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?部门可以在机动车】停放地对在》用机:动车进行排气—污染监督抽测被【抽测:机动车的所有人和】使用人不得拒—。绝 《 《。 第:十一条 机》动,车排气检测》不合格?的机动车《所有人应当》。委托取得相》应资质的机》动车维修单位维修】在规定?。的期限内进行—排气复?测,逾,期不复?测或者复测达不【到,规定排放标准—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!。标志;已经取得的】撤销其相应的环【保检验标志》 — 第十二条 环境!保护: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公安、交》通等部门建立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】治数据传输》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! 《    机动车【排气检测单位应当建!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!网络与环境保护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机动车排气污染【网络:监控系统对接—按照规定报送机动】车排气污染数—。据信息接受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部门—监督管理《 — 第十三条— 环:境保护?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当定:期向社会公布机【动车排气污染监【测情况和有关数【据 》 第十四条】 未取得》省环境保护行—政主管?部门的委托进行【机,。动车排气《污染检测的或者【在检测?中弄虚作《假的由县级以上【环境保?。护行:政主管部门依法采】取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!限期改正等处罚措】施;情节严重—。的由负责资》质认定的部》门取消?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!格 《 《 第:十五条 》环,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或,其他:依法:行使监督管理权【的,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?滥,用职权、《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的由其上级》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!关,责令:改正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?人,员依法给予》。行政处分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 《 ? 第十六条 拖拉!机排气?污染防?治按照?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执行不执行本办】法 第】十七条 》本办法?自颁:布之日起施》行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