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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威海?市城市?市,容和环?境卫生管理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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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1—99:4-10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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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《施时间1995-】1-1?
发布文号 威!海市人民政府令第】14号
第一【章 :总 则
第一】条为了加《强,城,市市容和环境卫【生管理创造》清洁、优美的—城市环境根据—国务院城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管理条例、山—东省城市《。(镇)建设管理暂】行条例和其他有关】法律法规结》。合本市实际制—。定本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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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条本规定适》用于:威海:市市区?及城市规划区—内经国家和》省,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!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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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条威海市城乡建】设委员?会是市人民政府的城!建行政主管》部门主管城市市容】和环境卫生工作【环翠区人《民政府和威海高技术!产业开发区、威海市!经济技术开发区管】理,委,员会的城建行政主管!部门按照管理—权限:和分工?负责本?辖区内的市容和环】境卫: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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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人》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!按照各自《的职: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!。境卫: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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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城建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建立健全城市—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!队,。。伍,城市市容和环境【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!务时应着装整齐佩】。戴统一标志 —。 ,
? 一切单!位和个?人都应服从市容和】环境卫生工作—人员:的管:理不得妨碍、—。阻挠市容《和环境卫生工作人】员履行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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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条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《生管理工作贯—彻,“人民?城,市人民建人民—城市人?民管”的方针—。实行:专业:队伍管理与群众【管理相结《合对在城市市容【和环境?卫生管?理工作中成绩显著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】人民政?府给予表彰和奖励】。
第—二章 城《市市:容管:理
第六条【一切单位和个人都】应当保持城》市建筑物的》整洁、?。。美观 》。
》 , 在市人民政!府所规?定的主要街道两侧】的建筑物《顶部、阳台或窗外、!墙外:不得:堆放摆设或吊—挂在碍?市容的物品》;未经批准不得【封闭阳台
】 市人民政【。府所规定的主要街道!两,侧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粉刷、喷【涂必须经城建行【政主管部门批准;】临,街墙面新开门窗改】换,、装修门《面必须经城建行【政主管部门同意【后,方可办理有关—审,批手:续, 《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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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七条户外广告、】标语牌、画廊、橱窗!、霓虹灯等设施【的设置?必须征得城建行政】主管部门同意并按】照有关规定办—理审批手续在道路上!设置上述设施的必须!经公安交通管理【机关批准 》 《
!前款:所列设施的维修【、粉刷?、更换或拆除必【。。须接:受城建行《政主管部门的监【督,管,理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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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临街—树木、绿篱、—花池、草坪的—管理单?位,或权属单位应当保持!其整洁、美观对栽】培、整修或进行其他!作业留下《的渣土?、枝叶等应在当日内!清除 《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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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沿街两!侧的单位和》个人:必,。须遵守下《列,规定 》 ,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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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,)任何单位和个【人都不得在》街道两侧和公共【场所乱?堆乱放、乱搭乱建】及在本?单位院内临街—一侧设?置,、堆放有碍观瞻的构!。筑物及物料、物品】等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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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?城市建设等特—殊,需要必须在街道两】侧和公共场所及在本!单位院内临街一侧临!时堆:放物料、物》品搭建?非 永?。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!或,。者其他设施》的应:。经城建行政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】可,办理有?关审批手续 —。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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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在市人民政府】规定的主要街—道,两侧:不得设置临时性【摊点在其《他街道两侧设置【临时:性摊点必《须经: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批准—后,方可办理其》。他有关?手续 !
(【三)经城《建行政主《管部门?批准堆放的》物品、物料搭—。建的临?时性建筑《物构筑物及设置的】临时摊点因城市建设!需迁移、拆除—设置单位或个—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!件迁移、拆除 【 ,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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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在!城市:行,驶的交?通运输工《具必须遵《守下列规定 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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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】共汽车内要设—置废物箱不》得沿街?抛撒:。废票、?废弃物等; — ?。 :
(二!),货运车辆运输液体】、散:装货物必须密—封、包扎、覆盖【不得沿街漏》撒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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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禁止各种》机动车车轮带—泥,。行,驶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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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机动车!。、自行车要》按城建、《规划、公安》等部门?规定的地《点和要求停放 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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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城—市的工程现》。场必须符合下列【规定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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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一)临街施工现【场必须进行围—挡并:设置:明显标志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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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施工现场的材料!和机具必《须堆:。放,整齐; !
【(三)?施工建筑渣》土必须在限期内【清除;?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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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《)施工废《水,经,沉淀:后方可排入雨—水管道不得妨—碍原有管道设施【的畅:通,;,。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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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)工:程,停建期间施工现【场要按要求》。进行整理不得影响】市容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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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一切单—位和个?人都不得《在城市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、电线杆、》公共汽?车站点等设施及【树木上乱贴、—乱画:、乱刻、《乱,。拉、:乱挂:确需张挂、》张贴的须经城建【行政主?。。管部门批准》按指定的位置—和时间张《挂、张贴并在限期】内清除? 》
第三—章 :城市环?境卫生管理》
第十—三条城市环境卫【生设施按下列规【定设置和管理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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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市人民政府规定】主要街道两侧—的环境卫生设—施由环卫部门设置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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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新区!开发和旧城改造所形!成,生,活小区内的》环境:卫生设施《由,开发或建《设单:位按照?城市环境卫生设施】。规划的要求配套设】置与主体工》程同时规划》、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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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飞机场、火【车站、?公共汽?车,始末站、码头、公】园、:文化体育《场所、集《贸市场等《公共场?所的环境卫生—设施由管理部门或】单位按照城》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!定,设置; 《。
(!四)单位内部的环】境卫生设《施,按照城建《行政主管《部门的规定自行设】。置; 《
【(五)施工单位应】在,施工现场设置垃【圾箱、厕所》等环境卫《生设施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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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沿街】开设的饮食店应按】城建行?政主管?部门:的要求设置环—。境卫生设施经城建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!境保:护,、卫:生防疫等部门—验收合?格,后方可开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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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七)环境卫生—设施经城《建行:政主管部门和规划】管理部门《批,准定点后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拒—绝或:阻挠设置; 【
(】八):未经:城建: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任?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拆除、损毁【、迁移、封》闭环境卫生设—施或改作他用因【城,市建设或其他—原因必须拆》除、迁移的原—设置单位必须事先】提,出,拆迁方案《。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并?负责重建或补偿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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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城建!行政主?管部:门应会同规划管理部!门制定公厕建设【。规划按照城市公【共,。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!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!。法建设、改造、管理!。公共厕所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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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公共厕所要!设置明显标志实行】每日2?4小时开放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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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五条:城建行?政,主管:部门应会同有关部】门发展城市》煤气、?液化:气改变燃料》结构;组织净—菜、净?石、净?砂进城和《回收废旧物》资减少城市垃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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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?建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在《城乡结合部组织【协调建立车辆冲洗站!对,可,能造成?道路污染的》车辆进行清洗污【水经沉淀后就—近排入污水管网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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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》条城市环境》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以!下分工实行责任【制 《
(一)!市人民政府》规定:的主要街道》、广场、居》住区、公共水—域的清扫保》洁由环?卫部门负责其—他,街巷、居住区—。。由街:。道,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!。清扫保?。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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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飞机场【。、火车站、公共汽】车始末站《。、,港口:、影剧院、博物馆】、展览馆、纪念【馆、体育馆》、公园、海滩、河】道等场所《由管理单位负责【清扫保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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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集】贸,市场:由工商部门组—织专人清扫保洁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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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,四)各种摊》点、货亭由经营者】负责其占有地段周围!5米以?内的:清扫保洁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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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》)港口客货码—头作:。业范围内的水面、】路面:由港口客货码—头,经营单位责成—作业者?。清扫保洁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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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六)公共厕—所由环卫《专业队?伍保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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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机!。关、团体《、部队?、,学校、?企事业单位负责卫】生责任?区的清扫保》洁,
】。 , ,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!施办:法,由城建行政主—管部门另行制定 】
!第,十七条城市垃圾的收!集、运输和处—理必:须遵守下列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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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任何单位】和,个人都?必,须按照城《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!的时间?、地点、方》式倾倒垃圾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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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居民】以及中小学、幼儿园!、社会福《利院的?生活垃?圾、粪便由》环卫专业《队伍负责清》。运和处理; — :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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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医疗单位】产生的粪《便和医院、疗养院、!屠宰场、生化制品厂!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!毒、病菌《和,放射性物质》的废弃?物按国家《有关规定自行消【毒处理严禁倒入生活!垃圾容器《或随意排放遗弃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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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生—产、营业、建—设、修缮垃圾—不准倒入《生活垃圾容器应自行!运输:到指定地点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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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环境卫生管理实【行社会化《服务:各单位内部的—垃圾、粪便及卫【生,责任区可委托—。环境:卫生专业单位—或专业化服务—公司实行有》偿清运保《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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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十八?条公民应当爱—。护公共环境》卫生不得《随,处吐痰、便溺—、乱扔污物、乱【倒污水?。等禁止在露天—场所或公共》。垃圾:容,。器内:焚,烧树叶、纸》张,和其他垃《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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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市区内禁止饲养【鸡、鸭、鹅、兔【、羊、猪等家畜【家,禽;因?教,学、科研以及其他特!。殊需要?饲养的须经城建行】政主管部门批准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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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?市区养狗的》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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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罚 则 !
第二十》条有:下列行?为之一者《城建行政《主,管部门或《。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!其纠正违法行—为、采取《补救措施《外,并可处每次5元以】上50元以下—罚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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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一,)在公共场所—随,地,吐痰、?。便溺乱扔果皮、【纸屑:和烟头等废弃物【的;: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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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在,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道路:、线杆、公》共汽车站《点等设施及树—木上乱贴、乱画、】乱写、乱刻、乱拉、!乱挂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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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:)在市人《民政府所规定—的,主要:街道临街建筑—物的顶部、阳台或窗!。外、墙外《堆,放、摆设或吊挂有碍!市容物?品的;?。。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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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不按规定!的时间、地点—、方式倾倒垃圾、】粪便的?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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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?)在露天场所—和,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!树叶、纸张和其他】垃圾的 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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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一条有下列行【为的城建行政主管部!门或其委托的单位】可按下列《规定处罚 》
(一)!不,按规:定对沿街建筑—。物、设?施粉:刷、喷涂的》责令限期改正并按】粉刷、喷《涂面积?处以:。每平方米50元罚款!;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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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未?经批准设置户外广】告、标语牌》、画廊、《。橱,窗、霓虹灯等设施】的责令其限期拆除】并处以?500元以下—罚款; 》。 :。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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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临街树木、绿蓠【。、花池、草》。坪的管理单位或【权属单位未及时【清理栽培、整修【或进行其他》作业留下的渣—土、枝叶等》的处:以每次5元以上5】0元以下罚》款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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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,四)擅自在街道【两侧、公《共场所及在本—单,位院内临《街,一侧乱堆乱》放、乱搭乱建的责令!限期清理或拆除并按!占地面?积处以?每,平方:米20元罚款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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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擅自—在街道两《。侧设置临时性摊点的!责令:。限期迁移或拆除【;拒不迁移或拆【除的可没收》其作业工《具和设?施; 》 《。
(六)!擅自新?开门窗改换、装修门!面在禁止封闭阳台】的地段擅自》封闭阳台的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】采取补?救措:施并可处以2000!。元,以下罚款; 】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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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七)施工《场地建筑渣土—不及时?清除临时停工—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!场,地不及时清理的【责令限?期改正并处以每平】方米10元罚—款; —
!(八)临街工—。程建设工地不设【围档的责令限期设置!并按应设《围档每米处以50元!罚款;?。 , ?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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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九):货运:。车辆不作密封、包扎!。、覆:盖造成?泄露、遗《。。撒的机动车车轮【、车:身带泥行驶造成污】染,的责令采取补救【措施并按被》污染路面每米—。5元处以罚款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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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机动车!、自行车不按—规定:地点:。停放的责令改正【并可处以5元罚款 !。 :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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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】乱倒污?水造成路面污—染的责令其采取补救!措施并可按被—污染路?面每平方米5元处】以罚款?; :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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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生产、!。营业、修缮、—建筑垃圾倒入—生活垃圾容器或【任意排放、遗—弃的责令《限期运送到》指定地?点并可处《以每立方《米10?0元罚款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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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)有】毒、有害垃圾倒入】生活垃?圾容器?或任:意,排放、遗弃的责令】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!处以每立《方米5?000元以》下罚款;《 【
(十四!)不:按,规划要求设》置环境卫生设—施或未按批》。准的:拆,迁方案进《。行,拆迁的给《予通报批评责令【采取补救措施并【可处以5000【元以下罚款; 】 《
(十!。五)未经批准擅自拆!除、毁坏环境卫【生设施的责》令采取补《。。救措:施并可处200【。0元以下罚款—; : , ?
】(十六)不》履行:清,扫保洁责任制的给予!通报批评并可处以】5000元以下【罚款;摊点》的经营者不保持【周围环境整洁—的责令?其清:扫保:洁并可按其清扫保】洁责任范《。围,处以每平方》米2元罚款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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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七)擅【自,饲养家畜家禽的【责令限期处理—或予以没收》并可按每只禽—10:元、:每,只畜50元》罚,款未经批准养狗的由!公安机关按有关【规定予以处置—第,二十二条《侮辱、殴打市—容和环境卫生工作】人员或者阻》挠,其执行公务》的依:。照,中华: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,理处罚条例的规定】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。任 :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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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执法人》员实施罚《款处罚必《须使:用财政部门》统一:印制的罚款》收,据罚:款收:入必须全部》上,缴同:级财政 —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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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四?条当事人对行政处】罚决定不服》。的可自接到》处罚通知《之日起15日内【向作出处《罚决定机《关的上一级》机关:或市人民政》府申请复议;对复】议决定?不服的可以自接【到复议决定书—之日起15日内【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!人,也可自接《到处罚?通知书之日起—15:日内向人民法—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!议、也不向人民法院!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!定的:。由作出处罚》。决定的机《关申请?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: ,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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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五条市容和环—境卫生管理工作【。人员滥用职权、【徇私:舞弊的由其所—在单位?或者上级主管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【 :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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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— 则
第—二十六条各县级市】城,市市容和环境—卫生管理《可参照本规》定执行 《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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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本,。规,定由威海市城—乡,建设委员《会负责解释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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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—条本规定自》199?5年1?月1日起施》。行市政府《过去发布《。的有关?规,定,与本规定不一致【的按本规定》执行 《 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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