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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威海市?城,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!理规定 发!布,时间1994-1】0-17《 实施时间1!995-1》-1 ?。 发?布文号? 威海市《人民政府令》第14号 第【一章 总 则 !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!市容和环境》卫生管理《创造:清洁、优美》。的城市环境根—据国务院城市市【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条,例、山东省城市【(镇)建设管理【暂,行条例和其》他,有关法律法》规结合本《市实际?制定本?规定 《 《 ?第二条本规定适用】于,威,海市市区及城市【规划区?内经国家和省—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!区   !。 , 第三条威海市城乡!建设委员会是市人】。民,政府:的城建行政主管部】门,主管城?市市:。。容和:环,境卫生工作环翠【区人:民政府和威》海高:技术产业开发区【。、,威海市?经济技术开》发区管理《委员:会的城建行政—主,管部门按《照管理?权限和?。分,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!容,和环境卫生工—作   】 : 威海市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按照?各自的职责》协同:。搞,好市容和《环境:卫生工作 》   ! 第?四条城建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建立健全《城市:市容和环境卫生监】察队伍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监察人【员执行公《务时应?着装整齐佩戴统一】标志 》。 ?     一切【。单位:和个人都应服从市容!和,环,境卫生工作》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!。、,阻挠:市容和?环境卫生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!  ? ?。 第五条城市市!。容和: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】贯彻“人民》城市人民建》人民城市人民管”的!。方针实?行专业队伍管理与】群众管?理相结合对在城市】市容和环境》卫生管理《工作中?成,绩显著的《。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!政府给予《表,彰和奖励《 ? 第二《章 城市《市容管理 — 第:六条一切单位和个】人都应当《保持城市建筑物的】整洁、美《。观 ?   !  在市人》民政府所规定的主】要街道?两侧的建筑物顶部、!阳台或窗《外、墙外不得—。堆,放摆设或吊挂在【碍市容的物品;【未经批准不》得,封闭阳台 》     市人】。民政:府所规定《的主:要街道两《侧的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的粉刷、喷】涂必须经城》建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;临街墙》面新开?门窗改换、装修门面!必须:。经城建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同意后?方可办?理有关审批》手续 —   】 第》七条户外广告、标】语牌、画《廊、橱窗、》霓虹:灯等设?施的设置必须征得城!建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并按照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!续在道?。路上设置《上述设施的必须经】公安:交通管理《机,关批准 — —。。  前款所列!设施的维修、粉刷】、更换或拆》除必须接《受城建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:管理 《 : 》  第八!条临街树木、绿篱、!花池、草《坪的管?理单位或权属单位应!当保持其整洁—、美:观对:栽培、整修或进行】其他作业留下的【渣土、?枝叶等应在》。当日内清除 】   】 , :。 , 第九条沿街两【侧的单位和个人必】须遵守下列》规定 】   — (一)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!侧,和公共场所乱堆【乱放、?乱搭乱?建及在本《单,位院内临街一侧【设置、堆放有碍【观,瞻的构筑物》及物料?、物品等 】 《   《  ?因城市建《设等:特殊:需要必须在街—道两:侧和公共《场所及在本单—位院内临街一—侧临时堆放物料、】物品搭?建非: 永:久性建筑《物、构筑物或—者其他?。设施的应经城建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同意后》方可办理《有关审批手续 ! 《 : , (二)在市】人民政?府规定的主要街【道两:侧不得设置临时【性摊点?在其他街道两—侧设置临时性—摊点必?须经城建《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》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!手续 【 《  (》三,)经城建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!放的:物品、物料搭建的】临时:。性建筑物构筑物及】设置的临《时摊点因《城市建设需》迁移、?拆除设置单位或个】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!件迁移、拆》除 】   第!十条在城《市行驶的《交,通运输工具必须遵】守下列?。。规定 》 — , :。 (一)《公共汽车内要设置】废物箱不得沿—街抛撒废票》。、废:弃物等;《 《   !(二)?货运车辆运》输液:体、散装货物必须密!封、包扎、覆盖【不得沿?街漏撒; 】 :   【(三)禁《止各种机动车车轮带!泥行驶; 》 —   》 (四?)机:动车、自行车—要按城建、规划、】公安等部《门规定的地点和要求!停放 【 : ,   第】十一条城市的工程】。现场必须符》合下列规定 】  【 (一)临街】施工现场必须—。进行围?。挡,并设置明显标志; !  ! (二)施工现!场的材料和》机具必须堆放整【齐,; : 】  (三—)施:工建筑渣《土必须在限期内清】除; ? ? ?   《 (四《。)施工废《水经:沉,淀后方?可排入?。雨水管道不得妨【碍原有管道设施【的畅通; ! 《  (五)工程!停建期间施工现【场要按要求进行整理!不,得影响市容》 《 《   ? 第十—二条:一切单位和个—人都不得在城市【建筑物、《构筑物?、电线杆《、公共汽车站—点等设?施,及树:木上乱贴、》乱画、乱《刻、乱?拉、:。乱挂确需张挂、张】贴的须经城建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批准按指定的—位置和时间张挂、】张贴并在限期内清】。除 : 【 第三章 城市环境!卫生管理   第!十三条?城市环?境卫:生设施按下列规定设!置和管理   !。 (一)市【人,民政府?规定主要街道两【侧的环境卫生设施】由环卫部门设置【;   】 (二)新【区开发和旧城改【造所形成生》活小区内《的环境卫《。生设施由开发—或建设单位》按照城市环境卫生】设施:规划的要求配套设】置与主?体工程同时规划、】同时设计、同时【施工、同时验收;】 《   (—三)飞机场》、火车站、公—共汽车始《末站、码头》、公园?。、文化体育场所、集!贸市:场等公共场所—的环境卫《生设施由管》理,部门或单位按—照,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!规定:设置; —   (四)!。单位:内部的环境》卫生设施按照城【建行政主管部门【的规:定自行?设置; 《。 《  (》。五):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!场设置垃圾箱—、厕所等环境卫【生,设,施; ? ?   ? (六)沿街【开设的饮食店—应,按城建行政主管部】门的要求设》。置环境?卫生:设,施经城建行政主管部!门,会同:环境保护、卫生防】疫等部门验收合【格后:。方可开业 【   (七)!环,境,卫生设施经城建行】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!理部门批《准定点后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》得,拒绝或阻挠》设置; 》   (】八)未经城建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!、损毁?、迁移、封》闭环境?卫生设施或》改作他?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!原,因必:。须拆:除、迁移的原设置单!位必须事先》提出拆迁《方案报城建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批准:并负责?重建或补偿 【  《 : , , 第十四条》城建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会同规《划管:理部门制《定公厕建《设规划按照城市公】共厕所?规,划,和设:计标准城市公共厕所!管理办?法建设?、改造、管理公【共厕所 —   城市】公共厕所要设置【明显标志实行每日2!4,小时开放 —。   !第十:五条城建行政主【管部门应会同—有关部?门,发,展城市煤气》、液化气改》变燃料结构;组【织,净菜、净石、净砂进!城和回收废旧—物资减?少城市垃圾 !   城—建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在城乡结合部【组,织协调建立车辆冲】洗站对可能造成【道路污染《的车:辆进行清洗污水经】沉,淀后就近排入污水】管网 — ,  》 第十六《条城: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!洁按以下分工实行】责任制 — : , (《一)市人民政府【规,定的主要街道—、广:场、居住区》、公共水域》的清扫保《洁由环卫部门负【责其他?街巷、居住区由【街道办?事处负责组织—专,。人,清扫保洁 !  (二)飞】机场、?火车站、公》。共汽车始末站、港口!、影剧院、》博物馆、展》览馆、纪念》馆、体育馆、公园、!海滩、河道等场所由!。管理单位负》责清:。扫保洁  ! , (三)集贸【市,场由工商部门组织专!人清扫保洁;— 》  (》四,)各种摊点、货亭】由经营者负责其【占,有地段周围5米以】。内的:清扫保洁《; 《   《。 (五)港口客货!。码头作?业范围内的水—。面、路面由》港口:客货码头经》。营单:位责成作业者—清扫保洁《;   ! (六)公》共厕:所由环卫专业队伍】保,洁;  】。。 (七》)机关、《团体:、,部队、学校、企【事业:单位负责卫生责【任区的清扫保—洁 《 :    》 前款规定》的具体实施办—法由城建《行政:。主管部门另行—制定 》  【第十七条城》市垃圾的收集、【。运输和处理》必须:遵守下列规》定 ?   (】一)任何单位—和个人都必须—按照:城,建行政主管》部门规?定的时间《、地点、《方式倾倒垃》圾; 【 , (二)居民以!及中小学、幼儿【园、社会福利院的】生活垃圾、》粪,便由环卫专业队【伍负责清运和处【。理;  】 (《三):医疗:单,位产生的粪便—和,医院、疗《养院:、屠宰场、》生化制品厂等单位产!生的含有病毒、病菌!和放射性物质—的废弃?物按国家《有,。关,规,定自行消毒处理严禁!倒,入生:。活垃圾容器或—随意:排放遗弃;》 》  (四)生产!、营业、建设、【修缮:垃圾不准倒入生活】垃圾容器应自行【运输到指定》地点 》   》  ?环境卫?生管理?。实行社会《化服务?各单位内部的垃圾、!粪,便及卫生责任区可委!托环境卫生专—业单位或专业化服】务公司实行》有偿清运保》洁 ?   — 《第十八条公民应当爱!护公共环境》卫生不得随处吐【痰、便溺、乱扔污】物、乱倒污水—等禁止在《露天场所或》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!树叶、纸张和—其,他垃:圾 —。  — ,第十九条《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】。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】、猪等家畜家—。禽;因教学、科【研以及其他特—殊需:。。。要饲养的《。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 》 ,   【在市区养狗的须经】公,安部门批准 】 第四章 罚【 则 第二十】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!城建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委《托的单位《除责令?其,纠正违?法,行为:、采取补《救措施外《并可处每《次5元以上50【元以:下罚款 】   (一】)在公共场所随地吐!痰、便溺乱扔果皮】、,纸屑和烟头》等废弃物的;— ? 》   》(二)在建筑—物,、构筑物、道—路、线杆、》公共:汽车站点等设施【。及树木上乱》贴、乱?。画,。、乱:写、乱刻、乱—拉、乱挂《的; 《   ! (三)在市人】民政府所规定的【主要街道临》街建筑物的顶部、阳!台或窗外、》墙外:堆放、?摆设或?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!; !   ? (四)不—按,规定:的时间、地》点、:方式倾倒垃圾、粪】便的; 【 :  《 (五)在露】天场所和公共垃圾】容器内焚烧》树叶、纸《张和其他垃圾的 】。 【 , 第【二十一条有》下列:行为的城《建行政主管部—门或其委托的—单位可按下列规【定处罚 —  (一)不按!规定对沿街》。建筑物、设施粉刷】、喷涂?的,责令限?期改正并按粉刷【、喷涂面积处以【每平方米50元罚】款;: 【   —(二)未经批准设】置户外广《告、标语牌、画廊】、,。橱,。窗、:霓,虹,灯等设施的》责令其限期》拆除:并处以500—元以下?罚款; 【   】。 (三)《临街树木《、绿蓠、花池、草】坪的:管理:单位或权属单位【未及时?清,理栽培、整修—或进行其《他作业留下的渣【土、枝叶等的处【以每次5元以上50!元以下罚款; 】   ! (四)》擅自在街道两侧、】。公共场?所及:在本单位院内—临街一侧乱》堆乱放、乱搭乱【建的责令《限期清理或拆除【并按占地《面积处以每》平方米?2,0元罚款;》。。 】   (五)】擅自在街道两侧【设置:临时性摊点的责【令限期迁移或—拆除:;,拒不迁移或拆除的】可没收其作业工具和!设施; 《 》  《 (《六,)擅自新开门—窗改换、装》修门面在禁止—封闭阳台的地段【擅自:封闭阳?台的责令限期—恢复原状《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!以2000元以【下罚款;《 《   【 ,。 (七)施工场地建!筑,渣土不及《时清除临时停工【场地不及时整理竣】工,场,地不及时清理—的责令限期改正【并处:以每平方米10元】罚款:; 《 —。 , (八)临街工!程建设?工地:不设围档的责令限】期设置并按应设【围档每米《处以50元罚款;】 【   —(九:)货运?车辆不作密封、【包扎、覆《盖造:成,泄露、遗《撒的机动车车轮、车!身带泥行驶造成污】染的责令采取补救措!施并按?被,污染路面每米5【元处以罚款》。; 》   !(十)机动车、自行!车不按规《定地点?。停,放的责令改正并【可处以5元罚款 ! —   》(,十一)乱倒》污水:造成:路面污染《的责:令其采取补救措【。施并可按被污—染路面每平方米【5元处?以,罚款; 》 , 《 :  (十—二)生产、营—业、修缮、建—。筑,垃圾倒入生活垃【圾,容器或?任意排放、遗弃的】责令限期运》送到指?定地点?并可处以每》。立方米100—元罚款; 】   】 (十三)有—毒、有害垃圾倒入生!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!放、遗弃的责—令其按规定》进行处理《。并处以?每立方米500【0元以下罚款; ! ? ,   【(十四?)不按?规划要求设置环境卫!生设施或未按批准】的拆迁方案》。进行:拆迁的给予通—报批评?责令采取《补救措?施并可处以5000!元以下?罚款; !   (十!五)未?经批准擅《自拆除、毁》坏,环境卫生设》施的责?令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,处2000》元以下罚款;—。 , 》   — (十六《)不履行清扫保【洁责任制的给予通】报批:评,并,。可处以?5000元以下【罚款;摊《点的经营者》不保持周围》环境:整洁的?责令其清扫》保洁并可按》其清扫保洁责任【范,围处以每平》方,。米2:元罚款?;, 》 ?   》(,十七)擅《自饲:养家畜家禽》的责令限期处理或】予以没收并可—按每只禽10元、每!只畜50元罚款未经!批准养狗的由—公安机关《按有关规定予以【处置:第二十二条侮辱【、殴打市容和环境卫!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!其执行公务的—。依照中华人民—。。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条例—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】   — 《第二十三条执—法,人员实?施罚款处罚必—须使用财政部—门统一印制的罚【款收据罚款收—入必须全部上缴同】级财政 !   》 第二十四!条当事人对行—政处罚决定不服的】可自:接到处?罚通知之日起15日!。。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!关的上一级机关【或,。市人民政府申—请复议?;对复议决》定不服的《可以: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!日起15日》内向人民法》院起诉?当事人也可自—接到:处罚:通知书?之日起15日内【向人:民法院起诉期满不】。申请复议《、,。。也,不,。向人:民法院起诉又不执】行,处罚决定的由作【出处罚决定的机关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 !   !第二:十五条市容和—环境卫生管》。。理工:作人员滥《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由?其所在?单,位或:者上级?主管机关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:。 《 第五章 》附, 则 第二十六!条各县级市》城,市市容和环》境卫:生管理可《参照本规定执行【 】   【 第二十》七条本规定由威【海市:。城乡建设委员会【负,责解:释 【 【。  《 第二十八条【本规定自199【5年1月1日起施行!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!关规定与本规—定不一致的按—本规定执行 】 》 ,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