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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威【海市城市市》容和环境《卫,生管理规定 【 发《布时间199—4-10《-17 — 实施?时间1?995-1》-1 发布文】号 :威海市人民》政府令第14号【 第一章 总 】则 : 第一《条为了加《强城市市容》和环:境卫生管理创造清】洁、优?。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!务院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管理条例、】山东省城市》(镇)建设管—理暂行条例和其他】有关法律法》规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规【定 — , 第二条本规定!适用于威海市—市区:及,城市:规划区内经国家和】。省批准?设立:的各类开发区 【   — 第三条威海】市城乡?建设委员会是市【。人民政府的》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主管—。城市市容和》环境卫生工作—环,。翠区人民政府和【威海高技术》产业开发区、威【海市经济技术开发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建!行政主管《部门按照管理权限】。和,分工负责本辖—区内的?市容和环境卫生【工作:。 ? :  威—海,市人民政《。府其他?有关部?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!同搞好市《容和环境卫生工作】 》  ?。 第四条城】建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建立健全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】生监察队伍城—市市容和环》境卫生监察人—员执行公《。务,时应着装整齐佩戴统!一标志 《  【   一切》单位:。和个人都应服从市容!和环境卫生工作人】员的管理不》得,妨碍、?阻挠市容《和环境卫《生工:作,人员履行职责 【  ? 》 第:。五条城?市,市容和环境卫生【管理:工作贯彻《“人民城市》人民建人民城市人】民管”的方针实行专!业队伍管理》与群众管理》相结合对在城—市市容和环境卫【生管理工作中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!人由市人民》政府给予表彰—和奖励 》 第二章 城】市市容管理 【 第六条《一切单位和个人都】应当保持城市建【筑物的整洁、美观】 !    《在市:人民政府所规—定的:主要街道两侧—的建筑物顶部、阳台!或,。窗外:、墙外不得堆放摆设!或吊挂在碍市容的】物品;未经批准【不得封闭阳台 【   《 , 市人民政府—所,。规定:。的主要街《道两侧的建筑—物、构筑物的粉【刷、喷涂《必须经城建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批,准;临街墙》面新开门窗改换、】装修门面必须经【城建: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后?方可办理有关审批】手续 【 ,   ! 第七条户》外广:告、标语牌、—画廊、?橱窗、霓虹灯—等设施的设》置必须征得城—建,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并按照有关规定】办,理审批手续在—道,路上设?置上述设施的必须】经公安交《通管理机关批准 】 《   】 前款所《列,设施的维修》、,粉刷、更换或拆【除必须接受》城,建行政主《管部门的监督—管理: 《   ! 第八条—临街树木、绿篱、花!池、草坪的管—理单位或权属—单位应当保持其【整洁、美观》对栽培、整修—或进行其他作业【。留,下的渣?土、枝叶等应在当日!内清除 —   ! 第九条沿】街两侧的单位和【个人必须《遵守下列《规,定 》 ?   (一)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不得在街道两】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!放,、乱搭乱建及在本】单位院内临街一侧】设置、堆《。。放有碍观瞻的构筑物!及物料?、物品等 ! 《   因【城市建设《等特殊需要必—。须在街道两侧和公】共,场所及在本单位【院内临街一侧临【时堆放?物料、物品搭建【非 永久性建—筑物、构筑》物或者其他设施【的应经城建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!关审:。批手续 !   》 (二)在市【人民政?府规定的主要街【道两侧不得设—置临时性摊点—在其他街道两—侧设置临时性摊【点必:。须,经城建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批准后方可办—理其他有关》手,续 : 【   ? (?三)经?城建行政主管—部,门批:。准堆:放的物品、》物,料,。搭,建的临时性建筑【物构筑物及设置的】临时摊点《因城市建《设需迁移、拆—除设置?单位或个人必—。须在限期《内,无条件迁《移、拆除《 【 :  ? , 第十条在城市行!驶的:交通运输《工具:必,须遵守下列规定 】 —   —(一)公共汽车内要!设置废物箱不—得,沿街抛撒废票、【废弃物?。等; 》 》  : (二)货运】车辆运?输液体、散》装,货物:必须密封、包扎、覆!盖不得沿街漏撒;】 》   【 (三)禁止各种】机动:车车轮带泥行驶; ! , 《   (四!)机动车、自行【车,要按城建、》规划、公安等部门】规定的地点和要【求停放 】   ! 第十一条城市的工!程现:场必须符合下列规】定 《。 :   (!一)临街施工现【场必须进《行围挡并设》置明显标志; 】 :   】 (二)施工现场的!材料和机具必须【堆放整齐; !   【 (?三)施工建筑—渣土必须在限—期内清除《; !   《 (四)施工废【水经沉淀后方可排】入雨:水,管道不得妨碍原有管!道,设施的畅通》; 【   (】五)工程《停建期间施工现场要!按要求进《行整理?不得影?响市容 【   】 第十二—条一切单位和—。个人都不《得在城市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、电线杆!、公共汽车》。。站点:等设施及树木上乱】贴、乱画、》。乱,刻、乱拉、》乱挂确需张挂、张贴!的须经城建行政【主,管部门批准按—指定的位置和时【间,张挂、张贴并在限期!内清除 》 第三!章 城市环境卫生】管理   第十三!条城市环境卫生【设施按下列规定设置!和管理 》   ? (一)—市人民政府规定主要!街道两侧《。。的环境?卫生设施由》环卫部门设置;【  — (二)新】区开发和旧城—。改造所形成生活小区!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!开发或建设单位【按,照城市环境卫生【设施:规划的?要求配套《设置与主体工—程同:时,。规划、同《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、同时》验收; 》   (】三,),飞机场、火车—站、公共汽》车始末站、码—头、公园、》文化体育场所、集】贸,。市,场,等公共?。场所的环《境卫生设施由管理】部,。。门或单位按》照城:建行政主管部—门,的规定设置》; 》。   (四【)单位内《部的环境卫生设施】按照城?建行政主管》部门的?规定自行设置; 】。   】(五)施《工单位应在施—工现场设置垃圾箱、!厕所等环境》卫生:设施; 《   】。(六)沿街开设【。的,饮,食店应按城》建行政主管部门【的要求?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经!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会》。同环境?保,。护、卫生防疫—。等部门验收》合格后方可开业 ! ,   (七)!环境卫生设施经城】建行政主管》部门和规划管理【部门批?准定点?后,。任,何,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拒绝或阻挠设】。置; ?   — (?八)未经《城建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拆除、损》毁、迁?移,、封闭环境卫生设】施或改作他用因城】市建设或其他原【因必须拆除、—迁移的原《。设置单位必须事先】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建!行政:主管:部门批准并负责重建!或,补偿: ?   】第十四条城建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会同规划管—理,部门制定公厕建【设规划按照城市公】共厕所规划和—设计标准城市公共厕!。所管理办法》建设、改造、—管,理公共厕所 【   — 城市公共厕所要】设置明显标》志实行?每日24《小时开?放   ! 第十》五条城建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会同有关部》门,发展:城市煤气、》液化气改变燃—料结构;组织净菜】、净石?、净砂进《城,和,回收废旧物》。资减少城市垃圾【   !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在—城乡:结,合部组织协调建立车!辆冲洗站对可—能,造成道路污染的车】辆进行清洗污水经】沉,淀后就?近排入?污水管网 【   — 第十六条城【市环境卫生的清扫】保洁按以《下分工?实,行责任制 】 ,。  (》一):。。市人民政府规—。定的主要《。街,道、广场、》居,住区、公共》水域的清扫保洁由环!卫部门负责其他街】巷,、居住区由街道【办事处负责》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! ?   (二【)飞机?。场、:火车:站,、公共汽车始末【站、港口、影—剧院、?博物馆、展览馆【、纪:念馆、体育馆、公园!、海滩、河道等场】所由管理单位负责】清扫保?洁,   !。(三)集贸市场由】。。工商部?门组织专人清扫【。保洁; 】  : :(四)各种摊点【、货亭由经营者负责!其占有地段周围【5米以内的清—扫保洁; 【 :  (》五)港?口客货码头作业【范围内的《。水面、路面由港口】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!成作业者清扫保洁;! ? ,   ? (六)公共厕】所由环卫专业—队伍保?洁; —   》(七)机关、—团,体、部队、学—校、企事业单位【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!扫保洁? 《   》。  前款《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!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!另行制定   ! 第十【七条城市垃圾—。的收集、运》输和处理必须—遵守下?列规定 》   — (一)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!城建: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!。时间、地点、—方式:倾倒垃?圾,;,   !(二)居民》以,及中:小学、幼儿》园、社会福利院的生!。活垃圾?、,粪便由环卫专业队伍!负,责清运?和处理; —   (】。三)医疗单位产生的!粪便和医院、—疗养院、《屠宰场?、生化?。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!含,有病毒、病菌和放】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按!国,家有关规《定自行消毒处理严】禁倒入生活垃圾容】器或随意排放—遗,弃;:   !(四:。)生产?、营业、建设、修】缮垃圾不《。。准倒入生活》垃圾:容,器应自行运》输到指定地》点 ? ?  ?  环境卫生管】。。理实行社会化服【。务各单位内部的【垃,圾、粪便及卫生责任!区可委?托环境?卫生:专业单?位或专业化》服,务公司实行》有偿清运保》洁  【 第十八!条公民应《当爱护?公共环境卫生不得】随处吐痰、便—溺,、,乱扔污?物、:乱倒污水等禁止在】露天场所或公共【垃圾容器内焚烧树】叶、纸张和》其他垃?圾 —  第】。十九条市区内禁止饲!养鸡、鸭、鹅、【兔、羊、猪等—家畜家?禽,;,因,。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!特殊需要《饲,养的须经城建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批准 ?   【 在市区》养狗的须经公安【部门批准 — 第四章 罚】 则 第二十条!有下列行为》之,一者城建行政主管部!门或其委托的单位】除责令其《纠正违法行为、采】取补救措施外并可】处每次5《元,以上50元以下罚】。款 —   《 (一)》在公:共场所随地吐痰【、便溺乱扔果皮、纸!屑和烟头《等废弃物的; 【 : :   】(二)在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、—。道路、线杆、—公共汽车站点等【设施及树木》上乱贴、乱画、乱写!、乱:刻、乱拉、乱挂【的; 【   【 (三)在市人民政!府所规定的》主要街道临街建【筑物的顶部、阳台】或窗外、墙外堆【放、摆设或吊挂有碍!市容物?品的:; —   (!四,)不按规《定的时间、》地点:。、,。方式倾倒垃圾—、粪便?的; 】   — (五)在露—天场所和公共—垃圾容器《内焚:烧树叶、纸张和其】他垃圾的 【。 ? 》 第二十一】。条有:下列行为的城建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或其委托《的单位可按下列规定!处,罚 《  ? (一)不按规定对!沿街建筑物》、设施粉刷、喷涂的!责令限期改》正,并按粉刷《、喷涂面《积处以每平方—米50元《罚款; 】   — (二《)未经批准设置户】外,广告:、标语牌、画廊、】橱窗:、霓虹灯等》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!除并:处以:500元以下罚款;! ,。 , , —  (三)【。临街树木、绿—蓠,、花池、草》坪的管理单位或权】属单位未《及时清理栽培—。、整修或进行其【他作业留下的渣土、!枝,叶等的?处以每?次5元以《上50元以下罚款】; — :   》 (四)《擅自在街道两侧【、公:共,场,所及在?本,单位:院,内临街一侧乱堆乱放!、乱搭乱《建的责令限期清理】或拆除?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!平方米20元罚【款; —  — (五)擅自】在街道两侧设置【。临时性摊点》的责令限《期迁移或拆》除;:。拒不:迁移或拆《除的可没收其—作业工具和设施; ! 】 , (六》)擅自新开门窗改】换、装修门面—在禁止封闭阳台【的地段擅自封闭阳台!的责令限期》恢复原状采取补救】措施并可《处以2000元【以下罚?款; 》 ?   — (七)施工—场地建筑渣土不及时!清除临时停工—场,地不及时整》理竣工场地不—及时清理的责令【。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!方,米10元罚款; !   ! :。(,八)临街工程建设】工地不设围档的责令!限期设置并》按应设?围档:每米处以50元罚】款; !   (九)!货运车辆不作密【封、:包扎、覆盖造成泄】露,、遗撒的机动车车】轮、车?身带泥行驶造成污染!的责令采取补救【措施并按被污染路面!每,米5元处以罚款;】 》 ,   — (:。十):机,动,车、自行车》不按规定地点停【放的责令改正—并可处以5元罚【款 【   》 (十一)—乱倒污水造》成路面污染的责令】其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按:。被污染路面每平【方米5元处以罚【款; !   (十二!)生产、营业、修缮!、建筑垃圾倒入【生活垃圾《容器或任意排放、】遗弃的责令限期【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可!处以每?。立方米100元罚】款; ? 《。 :   —(十三)有》。毒,、有害垃圾倒入【生活垃?圾容:器,或任意排《。放、遗弃的责—令其:按规定进行处理【。并处以每立方米50!00元以下罚款【。。; 】 ,   (十【四)不?按规:划要求设置环境卫】生设施?或未按?批准的拆迁》方案进?行拆迁的给予—通报批评责令采取】补救措?。施并可处以5—000?元以:下罚:款,; !。   ? (十五)未【经批准擅自拆除【、毁坏环《境卫生设施的责【令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处2000—元以下罚款; !   ! (十六《)不:履行清扫保洁责【任制:的给予通报批—评并可处以500】0元以下罚》款;:摊点的?经营:者不保持周围环境】整洁的?责令其清扫保洁【并可按其清扫保洁】责任范围处》以每平方米》2元罚款; — 》   》 (?十七)擅自饲养家】畜家禽的责令—限期处理或予—以,。没收并可《按每只禽《10元、每只畜50!元罚款未经批准养】狗的由公安》。机关按有关规—定予以处《置第二十二条—侮辱、殴打市容和】环境卫生《工,作,人员或者《阻挠其执行公务的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!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任 【   》 第二十】三条: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!。罚必:。须使用财政》。部门统一印制的罚】款收据罚款》收入必须全部—上缴:同,级财政? 》 《  【第二:十,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,。决,定不服的《可自接到处》罚,通知之日起1—5日内向作》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!一级机关或市—人民政府申请复议】。;对:复议决定不服的可】以自接到复》议决定书之日—起15日内向人民法!院起诉当《事人也可自接到【处罚通知书之—日起15日内向人】民法院起诉期—。满不申请复议、也】不向人民《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!罚决:定的由作《出处:罚决定的机》关,申请人民法院—。强制执行 】 《   】第,二十五条《市容和环境》卫,生管理?。。工,作人员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弊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?管机关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任 《 《。 第五章》 附 则 第二!十六:条各县级市城市市容!和环境卫生》管理可参照本规定】执行: : 《 《 ,。  《 第二《十七条本规定由【威海市城乡》建设委员会》负责解释 ! — :  第二】十八条本规》定自1995年1】月,1日起施行市政府过!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!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!规定执行 — 《。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