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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威:。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!卫生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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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《时间19《94-10-1【7
? 实施时间—1995-1-1】。
发《布文号 威海市人】民政:府令第14号
第!一章 总 则
】。
,第一条为了加强【。城,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管理创造清》洁、优?。美的城市环境根【据国务院城市市【容和环?境卫生管理条—例、山东省城市(镇!)建设管理暂—行条例和《其他有关法律—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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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本规定】适用于威海市—市区及城《。市规:划区内经国家和【省批准?。。设立的?。各类开发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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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威海市城《乡建设委员会是市】人民政府的城建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主管:城市市?容和环境《卫生工作环》翠区人民政府和威海!高技术产业开发【区、威海市经济【技术开发《区管理委员会—的城建行政主—管,部门按照管理—权限和分工负责本】辖区:内的市容和环—境卫生?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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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威海市人民政府其他!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!。职,责协同?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!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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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城建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建立健全城市市容】和环境卫生监察【。队伍城?市市:容,和环境卫生监—察人员执行公务时】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!标志
【 —一切单位和个—人,都应:服从市容《和环:。境卫生?工作人员的管—理不得?妨碍:、阻挠市《容和环境《卫生工作人员履【行职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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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城市市!容和: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!彻“人民城市人民建!人,民城市?人民管”的方针实行!专业队伍管理与【群众管理相结合对】在城市?市,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工作:中成绩显《著的单位和》个人:由市: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!奖励
第二!章 城市市容管理】
第六条一【切单位?和个:人都应当保持城【市建筑?物的:整洁、美《观 : ?。。
】 在市人《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!街道两侧的建—筑物顶部、阳—台或窗外、墙—外不得堆放摆—。设或吊挂在碍市容】的物品;未》经批准不《得封:闭阳台
! 市人民《政府所规定》。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!筑物、构筑物的粉刷!、喷涂必《。须经:城建行?政主管部《门批:准;临街墙面新开门!窗改换、装修门【面必:须经城建行》政主管部门同意后】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!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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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条户?外广:告、标语《牌、画?廊、橱窗、霓虹【灯等设施的设置必】须征得城建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!办,理审批?手续:在,道路上?设置:上述设施的必须经】公安:交通管理《机关:批准 】
前!款所列设施的维修】、粉刷、《。更换或拆除必—须接受城建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】理 《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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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临街】。树木、绿《篱、花池、草—坪的:管,理单位或权属—单,。位应当保持其整洁】、美观对《栽培、?整修:。或进行其他作业留下!的渣土、枝叶等应】在当日内《清除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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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沿—街两侧的《单位和个《人必须遵守》下列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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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任】何单位和《个人都不得在—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!乱,堆乱放、乱》搭乱建及在本单【位院:内临街一《侧设:置、堆放有碍—观瞻的构筑物—。及物料、物品—等 》 ?
,。
》
因城《市,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!在街道两侧和公【共场所及在本单位院!内临街?一侧临时堆》放物料?、物品搭建》非 永久《性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《或者其他设施—的,应经城?建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!审,。批手续 【
!(二)在市人—。民政府规定》的主要街道两侧【不,得设置临时性摊【点在其他街道两侧】设,。置,临时:性摊点必须》经城建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后方《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!。 —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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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经城建行【。政主管部门批准【。堆放的物品》、物料搭建的临【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!设置的临时》摊点:。因城:市建设需迁》移、拆除设置单【位,或个人?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!迁移、拆除 【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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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条在城》市行驶?的交:通运输工具必须遵守!下列:。规定 【 :。。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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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共汽【车内要设置》废物箱?不得沿街抛》撒废票、废弃物等;!。 : , ,
《
(二)货!运,车辆:运输液体、散装【货物必?须密封、包》扎,、覆盖不得沿街漏撒!; :。
】
(三)禁止!各种机动车车—轮带泥行《驶; 】
(】四)机动车、自【行车要按城》建、规划、公安等部!门规定的地点和【要求停放 》 , 》。
】第十:一条城市的工程现】场必须符合下列【。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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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(一)临《街,施工现场必须—进行围挡并》设置明显标志;【 ,。。
】
《(二:)施工现场的材【料和机具必须堆放整!齐; 】
【。(三)?施工建筑渣土—必,须在限?期内清除; !
【
(四)》施,工废水经沉淀后方可!。排入雨水管道不【得妨碍?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!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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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五)工程停建期】间施工现场》。要按要求进行整【理不:得影:响市容 】
】
第十二条—一切单位和》个人都?不,得在城市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?、电线杆、公共汽车!。。站点等设《施及树木上乱—贴、乱画《、乱刻、乱拉—、,乱挂确需张挂—、张贴的须》经城建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批准按指定的—位置和时《间张挂、张贴—并,在限:期内清除 】
第三章 !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!
?第十三条城市环境】。卫生设施按下列【。规定设置和管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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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市人民?政府规定《主要街道《两侧的?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!部门设置; 【
【
(二?)新区开发和旧城】改,造所形成生活小区内!的环境卫生设施由】开,发或建设《单位按?照,城市环境卫生设施】规划的要求配—套,设置与?主体工程同时规划、!同时设计《。、同:时施工、同时验收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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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三)飞?机场、火车站、公】共,汽车始末站、码头、!公园、文化体育【场,所,。、集贸市场等—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!设施由管理部—门或单?位按:。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!。的规定设置; 【
】(四)单《位内部的环境卫生】设施按照城建行政主!管部门?的规定自行设—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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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施工【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!置垃圾?箱,、厕所等环》境卫生设施; 】
【(六)沿街开设【的饮:食店应按城建—行政主管部门的【。要求设置环境卫【生设:施经城建行政主【管部:门会同环境保护、卫!生防疫等部门验【。收合:格后方可开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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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七)环境卫生设施!经城建?行政主管部门和【规划管?。理部门批准定—点,后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!或,阻,挠设:置;
【
(八)【未经城建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拆:除、损毁、迁移、封!。闭环境卫生》设施或?改作他用因城市建】设或:其他原因《必,须拆:除、迁移的原设置】单,位必须?事先提出《拆,。迁方案报城建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批准并负责重建】或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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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—。。城建行?政主管部门应会【同规划管理部门制定!公厕建设规划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!。划和设计《标准城市公共厕所管!理办:法建:。设、改造、管理公】共厕所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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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公共厕—所要设置《明显标志《实行每日24小时】开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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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:五,条城建行政主—管部门应会同—。有,关部门发展城市煤气!、液化?气,改变燃料结构—;组织?净菜、净石》、净砂进城和回收】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!圾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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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建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在城—乡结合部组》织,协调建立车辆冲【洗站对可能造成道路!污染的车辆进行清】。洗污水经《沉淀后?就近排入污》水,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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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条城》市环境卫生的—清扫保洁按》以下分工实行责【任,制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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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市人民】。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】道、广场、居—住区、公共水域的清!扫保洁由《环卫部门负责其他街!巷、居住区》由街道办《事,处负责组织》专人清扫保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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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飞机场、火车—站、公?共汽车?始末站、港口—、,影剧院、博物—馆、展览馆、—纪念馆、体育馆、】公园、海滩、—河道等场所由管【理单位?负责清扫保洁 【
(!三):集贸:。市场由工《商部门组织专—。人清扫保洁;—。
【。
:(,。四)各种《。摊点、货亭由经【营者负责其》占有地段周围5米】以内的清扫》保,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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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港口客!货码头作《业范围内的水面、】路面由港《。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!责成:作,业者清?。扫保:洁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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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六)公?共厕所?由环卫专业队伍【保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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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机【关、团体、部队【、学校、企事业【单位负责卫生责任区!的清:。扫保洁 》 ,
: —前,。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!法由城建行政主【管部门另行》。制定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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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七条城市垃圾的!收集、运输》和,处理必须《遵守下列规定 】
?。
(一)任何!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!照城建行政》主管部门规定的时】间、地点、方—式倾倒?垃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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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居】民以及中小学、幼】儿园、社《。。会,福利院的生活垃【圾、粪便由环卫专业!队伍负责清运和处理!;
【
(三)—。医疗:单,位产生的《粪便和医院》、疗养院《、屠:宰场、生化》制,品厂等单位产生的】含有病?毒、病菌和》放射:性物质的废弃物按国!家有关规定》自行:消,毒处理严禁》倒入生活垃》圾容器或《随意排放遗弃; !
【(四:。)生产、营业、建设!、,。修缮垃?圾不准倒入生—活垃圾容《。器应自行运输—到指定地《点
】
环境卫生】。管理实行社会化服】务各单位《内部的?垃,圾、粪便及》。卫生:责任区可委托环境卫!生专业单《位或:专,业,化服务公《司实行有偿清运保】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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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八条公民应当—爱护: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!。处吐痰、便》溺、乱扔《污物、?乱倒污水等禁止在露!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!器内焚烧树叶—、纸张和其他垃【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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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十九条》市区内?禁止饲养鸡、—鸭、:鹅、兔、《羊、猪等家畜家禽】;因教学、科研以】及其他特殊》需要饲?养的须经城建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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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市区养狗的!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!
第四章 】罚 则
第二】十条有下列行—为之:一,者,城建行政主》。管部门或其委托的】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!法行为、采取补救】措施外并可处每次】5元以上50—元,以下罚款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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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公—。共场所随地吐痰、】便溺乱扔《。。果皮、纸屑和烟头等!废弃物的《; 】
(【二)在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、道路、线杆、公】共汽车站点》等设施及《树木上乱贴、乱画、!。乱写、乱刻、乱【拉,、乱挂的;》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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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》市人民政府所—规定的?主要街道临街—建筑:物的顶部、阳—台或窗外、墙外堆放!、,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!物品的; 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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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四)不按规定的时】间、地点、方—式倾:倒垃圾、粪便—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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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。)在露?天场所?和公共垃圾容—。器内焚烧树叶、纸】。张,。和其他?垃圾的 《 《
! 第二?十一条有下列行【为的城?建,行,政主管部门或其委】托的单位可》按下列规《定处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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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不按规定对沿!街建筑物、设施【粉刷、喷涂的责令限!期改正并按》粉刷:、喷涂?。面积处以每平方【米,。50元罚款》。; :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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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未经批准】设置户外《广告、标语牌、画廊!、橱窗、《霓虹灯等设施—的责令其《限期拆除并》处以500元以下】罚款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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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临街树木、!绿蓠、花池、草坪】。的管理单位或—权,属单位未及时清理】栽培、整修或—进行其?他作业留下的渣土、!枝叶等的处》以每次5元以上5】0元以下罚款;【 ?
【
?(四)擅自在街道】两侧、公共场所【及在本单位院—内,临街一侧乱》堆乱放、乱搭—乱建的责令限期【清理或拆除》并按占地面》积处以每平方米20!元罚款?;, 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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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擅?自在街道两侧设置】临时性摊点的责令限!期迁移或拆除;【拒不迁?。移或拆除的可没收其!作业工具和设施; ! ?
!(,。六)擅自《新开门窗改换、装修!门面在禁止封闭【阳台的地段擅—自封闭阳台的—责令限?期恢复原状采—取补救措施并可【处以:2000元以下罚】。款; 《 , :
《
(七)【施工场地建筑渣【土不及时清除临【时停工?场,地不及时整》理竣工场地不及时清!理的责令限》期改正并处以每平】方米1?0元罚款; !
!(八)临街工程【建设工地不设围档】的责令限期设置【并按应设围档每【米处以50》元罚款;《 【。
》
(:九)货运车辆不【作密封、《。包扎、覆盖造—成泄露、遗撒—的机动车《车轮、车《身带泥行驶造成污】染的责令《采取补救措施—。并按被污染路—面,每,米5元处以罚—款; —。
《
》(十)机《动车、自行车不按】规定:地点停放的责令【改正并?可处以5元罚款 】
!
(《。十一)乱倒》。污水造成《路面:污染的责令其采取】补救措施《并可按被污染路面每!平方米?5元:处以罚款《;
!
》。。(十二)生产、营】业、修?缮、建筑垃圾倒入生!。活垃圾容器或—任意排放、》遗,弃的责令限期运送】到指定?地点:并可处以《每,立方米1《00元罚款》; —
【
(十三)有毒【、有害垃圾倒—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!意排放?、遗弃?的责令其《按,规定进行处理并【处以每立方米50】00元以下罚款【;, ?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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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四)》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环!境卫生设《施或未按批准的【拆迁方?案进行?拆迁的?给予通报批评责令】采取补?救措施并可处以5】000元以下罚款;! —
【(十:五)未经批准擅【自拆除、毁坏—。环境卫生《设施的责令采—取补救措施》并可处2000【元以:下罚款; 》 —
(【十六)不《履,行清:扫保:洁责任制的给予通报!批评并可《处以5000元以】下罚款?;摊点的经营者【不保持周围环—境整洁的《责令其清扫保洁【并可按其清扫—保,洁责:任范围?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!款; ? ,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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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七)擅自【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!。限,期处理或予以—没收并可按每—只禽10元、每【只畜50元罚款未】经批准养狗的由公】安机:关按有关《规定予以处置第【二十二条侮辱、殴打!市容和环境卫生工】作人:员,或者阻挠其》执行公?务的依照《中,华人: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的规》定处: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?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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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执法人员《实施:罚,款处罚必须使用【财政:部,门,统一:印制的罚款收据【罚,款收入必须》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!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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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—条当:。事人:对行政?。处罚决定不服的【可自:接到处?罚通知之日起1【5日内?向作出处罚决定【机,关的上?一级机?关或市?人民政府申请—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!服的可?。以自接到《复议决定书之日起】1,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!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!处罚通知《书,之日起15日—。内向人民法院起【。诉,期,。满不申请复议—、,也不: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!执行处罚《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!定的机关申请人【。民法院强制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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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!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!工作人员《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!。。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,法,追究刑?事责任 !
第五章 附】。 ,则
第》二十六条各县—级市:城市市容和》环,境卫生管理可—参照:本,规定执行 【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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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。。二十七条《本规定由《威,海市:城乡建?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! ,。 ,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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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本!。规定自199—5年1月1》。日起施行市政—府过去发布的有关】规定:与本规?定不一致的按—本规定执行 】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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