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: 威海市城市市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!定
发布时!。间,1994-》10-17
!实施时间199【5-1-《1 :
发?布文号 威海市人】民政府令《。第14号
第一】章 总 则 —
第一条》。为了加?强城市市《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创造清洁、优—美,的城:市,环境根据国务院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!管理条例《、山东省城》。市(:镇):建设管理暂行—条,例,和,其他有关法》律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】
—。
第二条本规】定适用于威海—市市区及城市—规划区内经国家和省!批,准设立的各类开【发区
— , ,
第三条【威海市城乡建设委】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!城建:行政主?管部:门主管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工作—环翠区人民政府和威!海高技术《产业开发区、—威海市经《济技:术开发?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建!。行,政主: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!和分工负责本辖【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!生,工作
—
《。
威海市人民政府!其他有关《部门按?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!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!作 : :
?
?
第《四条城?建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建立健【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!生监察?队伍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监察人—员执行公《。务时应着装》整齐佩戴统》一标志?
— 一切单位!。和个人都《应服从市容和环【境卫生工《。作人员的管理不得】妨碍、阻挠市—容和:环境卫生工作人【员履行?职责:
《
?
第五条城市市!容和环境《卫生管?理工:作贯彻“人民城市人!。民建人民城》市人民管”的—方针实行专业队【伍管理与《群众管理相结合对在!城市市容《和环:境卫:生管理工作中—成绩显著的单—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!府给予表《彰和奖励 —
第二章 【城市市?容管理
第六条!一切单位《和个人都应》当保持城市建筑物】的整:洁、美观 》
【 , 在市—人民政府《所规定的主要—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顶!部、阳台《或窗外、墙外不【。得堆放摆设或—吊挂在?碍市容的物品—;未经?批,准不得?封闭:阳台
!市人民政府所规【。定的主要街道两【侧的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的粉刷、喷涂!必须经城建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;临街墙面新开门窗!改换、装修门—面必须经城建—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!方可办理有关审【批手续? —
《
第【七条户外《广,。告、标?语牌、画廊》、橱窗、霓虹灯等】设施的设《置必须征得城—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!并按照有关》规定办理审批手【续在道?路上设置上》。述设施的必须经【公安交通管》理机关批准 】
】
前款》所列设施的维修、粉!刷、更换或拆除必】须接受城建》行政主管部门的【监督管理《。 : ?
【
,
第八条临街】树木、绿篱、花池、!。草坪的管理单位或】权属单位《应当保持其整洁、】美,观对栽培、整修或】进行其?他作业留下》的渣土、枝叶等应在!当,日内清?除 — :
,
: ,。
?
第九《条沿街两侧的单位和!个人必须遵》守,下列规定 》
!
(一)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都不得在—街道:两侧:和公共场《所乱堆乱放、乱【搭乱建及《。在本单位院》内临街一侧设置【、堆放有碍》观,瞻,的构筑物及物—料、物品等 — 《 :
》
因城市建设】等特殊需《要必须在街道两侧和!公共场所《及在:本单位院内临街【一,侧临时?堆放物料《、物品搭建非 【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!物或者其《他设施的应经城建行!政主:管部门同《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!批手续 【 : ,
:
《(二)?在市人民政府规定】的主要街道》两侧不得设置—临时性摊《点在其他街道两【侧设置临时性摊点必!须经城建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后方—可办理其他有关【手续 》 :
》
(三)经【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!物品、物料搭建的】临时性?建筑物构筑》物,及,设置的?临时摊点因城市【建,设,需迁移、拆除设【置单:位或个人必须—在,限期内无条件迁移】、拆除? ?。 ,
《
—
第十?条在城市行驶的【交通运输工具必【须遵守下列规定 ! , 《
(【一)公共汽车内要设!置废物箱《不,得沿街抛《撒废票、废》。弃物等; !
】(二)货运车辆运】输液体、散》。装货物?必须密封、包扎、覆!。盖不得沿《街漏撒; 》
【
》(三:)禁止各种机动【车车轮带泥行驶;】 《 , :
《
:(四)机动车、自】行车要按城建—。、规划、公安—等部门规定》的地点和要求停放 ! —
—
第十一条城市】的工程现场必须【符合下列规定 ! ?
—
(一)临街—施,。工现场必《须进行围挡并设【置明显标志; !
【
(二》)施工现场》的材料和机具必须】堆放:。整齐; 《
】
(三)【施工建筑渣土必须】在限期内《清除:;
!
(四)施!工废水?经沉:淀后方?可排入雨水管道【不得:。妨,碍原有管道设施【的畅:通,; 【
》
(?五)工程停建期间施!工现场要按要—求进行整理》不得影响市容 】
!
《第十:二条一切单位—和个人都不得在【城市: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电线杆、公共汽】车站点等设》施,。及树木上乱贴、乱】画、乱刻、乱拉【、乱挂?确需张挂《。、张贴?的须经?城建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按】指定:的,位置和时间张—挂、张贴并在限期】。内清:除 ?。
【第三章 城市—环境卫生管》理 :
:。
第十三条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】按下列规定设—置和管?理
》
(一)市人!民政府规定》主要街道两侧的环境!卫生设施由环—卫部门设置; !。
(】二)新区开》发和旧城改造所形】成生活?小区内的《。环境卫生设》施由:开发或建设单位【按照城市环》境卫生设施规划【的要求配套设置【与主体工《程同时规划》、同时设计》、同时施工、同时】验收; —
,
(三)飞!机场、火车》站、公共汽车始末】站、码头、》公园、文化体育【场所、集贸市场等】公共场所的环—境卫生?。设施由管理部门【或单位按《照城:建行:政主管部门》的规定设置; 【
【
,(四)单位内部【的环境卫生》设施按照城建行【政主:管部门的规定—自行设置;
!
(五)施!工单位应在》施工现场《设置垃圾箱、厕【。所等:环境卫生设施;【。。
】
(六)沿街开设】的饮食店应按城【建行政?主管:部门:的要求设置环境卫】生设施经城建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环—境,保护、卫生防疫等部!门验收合格后方【可开业
】
《(七:)环:。境卫生设施经—城建行政《主管部门和规划【管理部?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】或阻挠?设置; —
(八)!。未经:城,建行政主管》部,门批准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拆?除、损?毁、迁移《、封闭环境卫生【设施或?改作他用因》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!必须拆除、迁移的原!设置单位必须—事,先,提出拆迁方案—报,。。城建: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批准并》负责重?建或:补偿
【
第十四!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!应会同?规划管理部门制【定公厕?建设:规划按照城》市公共厕所规划【。和设计标准城市公共!厕所管理办法—。建设、改造》。、管理公共厕所 】
》
城市公—。共厕所要《设置明显标志实行】每日24小时—开放
【
第【十五条城建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会同有关部门】发展城市煤气、液化!气改变燃料结构;组!织净菜、净石、【净砂进城和》回收废旧物资—。减少城市《垃圾 》
《
城建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在城乡结—合部:组织协调建立—车辆冲?洗站对可能造成道】。路,。。污染的车《辆进行清洗污水经沉!淀后就?近排入污水管网 !
《
《
第十六条城市环】境卫生的《。清,扫,保洁按以下分—工实:行责任制《 :
—。
(一)市》人民政?府规定的主要—街道、广场、—。居住区、公共—水域的?。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!负责其他街巷、居】住区由街道办事处】负责组织专》人清扫保洁 】
(【二)飞机场》、火车站、公—共汽车始《末站、?港口、影剧院、博物!馆、展览馆、—纪念馆、体育馆【。、,公,。园、海滩《、河:道等场?所由管理单位负【责清扫保《洁
】
(?三)集贸市场由【工商部门组织专人】清扫保洁《;
】
(?四)各种《摊点、货《亭由经?。营者负责其占有地】段周围5《米以内的清扫—。保洁;
】 :
(五《)港口客货码—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!、路面由港口客货】码,头经营?单位责成作业者清扫!保洁:; 《
,
《
(六)公》共厕所由环》卫专业队《。伍保洁?;
》
(七)机!关、团体《、部队、学校、企】事业单位负责卫生责!任区:的清扫保洁 【
:
前款!规定的具体实施办】法由城建行政—主管部门另》行制定
!
第十—七条城市垃》圾,的收:集、:运输和处理必须【遵守下列规定 【
【
(一)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必【。须按照城建行政【主管部门规》定的时间、地点、方!式倾倒垃圾;—
!(二)居民以及中小!学、幼儿园、社会福!利院的生活垃圾、】。粪便由环《卫专业队伍负责清运!和处理; —
》。
:(,三)医疗单位产生】的粪便和医院—、疗养院、屠宰场】、生:化制品厂等单—位产生的《含有病?毒、病菌和放射性】物质的废弃物—按国:家有关?规定自?行消毒处理严—禁倒:入生活垃圾容—器或随意排放遗弃;! :
? ,
(《四)生?产,、营业?。、建设、修缮垃圾不!准倒入生活垃圾容】器应自行《运输到指《定地点
【
环】境卫生管理》实,行社会化服务各单位!内部的垃圾、—粪便及卫生责任区】。可委托环境卫生【专业单位《或专业化《服务:公司:实,。行有偿清运保—洁
》
—
,
第十八条公民【应当爱护公共环境】卫生不得随处吐痰、!便溺、?乱扔:污物、乱倒污水等禁!止在露天场所或公】共垃圾容器内焚【烧树叶、纸张和【其他垃?圾
】
:
第十九条市】区内禁止饲养鸡、鸭!、鹅、兔、羊、猪】等,家畜家禽;因教【学、科研以及其【他,特殊需?要饲养的须经城建行!政主管部《门批准 》 ,
【在市区养狗的须经公!安部门批准 】
,
第:四,章 罚 则
【
第二十《条有下?列行为之一者—城建行政主管部【门或其委托的—单位除责令其纠【正违法行为》、采取?补救:。措施外并可处每次】5,元以上50元以【下罚款
!
:
(一》)在公?共场所?随地吐痰、便溺乱扔!果皮:、纸屑和烟头等废弃!物的; 《 : , ?
:
(二)在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、?道,路、线杆、公—共汽车站点》等设施及树木—上乱贴、乱画—、乱写、《乱刻、乱拉、乱挂的!; : : :
?
:
?(三)在市人民政】府所:规,定的:主要街道临街建筑】物的:顶部、阳台》或窗外?、墙外堆《放、摆设或吊挂有】碍市:容物品的; 】
【。。
(《四)不?按规定?的时间、地点、方】式倾倒垃圾、粪便的!;
!
,
《(五)?在露天场所》。和公共垃《圾容:器内焚?烧,树,叶、纸张和其—他垃圾的 !
》
》。。。第二十一《条有下列行为—。。的城建行政主—管部门或其委托的】单位可?按下列规定处罚【
(】一)不?按规定对沿街建筑物!、设施粉刷、喷【涂的责令限期改正】并按粉刷、喷涂面积!处以每平《方米:50元罚《款; —
】
(二)未经批【准设置户外广告【、标语牌、画廊【、橱窗、霓虹灯【等设施?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!处以5?00元以下罚款【; —
】(,三)临街《。树木、?绿蓠、?花池、草坪的管理】单位:或权属单位未及时清!理栽培、整修或进行!其他作业留》下的渣土、》枝叶等的处以每次5!元以上50元以【下罚:款,; : —
: , ,
(四)擅自【在,街道两侧、公共场】所,及在:本单:位院内临街一—侧乱堆乱放、乱搭乱!建的责令限期清【理,或拆除?并,按占地面积处以【每平方米20元罚】款; —
!(五)擅自在街道两!侧设置?临时性摊点》。的责:令限期?迁移或拆《除,;拒:不迁移或拆除的【。可没收其作》业工具和设施—。; :。 》
》
,。
(六)擅自—新开门窗改换、装】修,。门面:在禁止?封闭:阳台的地段擅自封】闭,阳台的责《令限:期恢复原状采取补】救措施并可》处,以20?00:元以下罚款; 【 ,
】
?(七)施工场—地建筑渣土不—及时清除临时停工场!地不及时《整理:竣,工场:地不及时清理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】处以每?平方米10元—罚款:; 【
—
(:八,)临:街工程建《设工地不设围档【的责令限期设置并按!应,设围档每米处—。以50元罚款; 】 《 ,
(九!)货运车《辆不作密封、—包扎、覆盖造成泄露!、遗:撒的机?动车车轮、车—身带泥行驶造成污】染的责?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!被污染路面每米5】元处以罚款;—
】
,。
(》。十)机动车、自行】车不按规定地点停】。放,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!5元罚款 ! :。
?
?(十一)乱倒污水造!成,。路面污染的责—令,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!。按,被污染路面每平方】。米5元处以罚款;】 , :
》
(十二】)生:产、营?业、:修缮、建筑》垃圾倒入生》活垃圾容器或—任意排放、遗弃的责!令限期运送到—指定地点并可—处,。以每立方《。米100元罚款; ! 》
《
(十三)有毒!、有害垃圾倒入生】。活垃圾容器或任【意排放、遗弃—的责:令其按?规定进行处理并【处以每立方米—5000元以下【罚款; ! ,
》
,(十四)不按—规划要求设》置环境卫生》设施:或未按批准的—拆迁方案进行—拆迁的给予通报批评!责令采取补》救措施并可处以【5000元以—。下罚款; 》 《
《 ,
(十》。五,)未经?批准擅自拆》除、毁坏环境卫生设!施的:责,令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处:2000元以下罚款!;
!
》(十六)不履行清】扫保洁责任制的【给予通报批评并【可处以5000【。元以下罚《款;摊点的》经营者不《保持周围环境整洁】的责令其清扫保【洁并可?按其清扫保洁责任范!围处以每平》方米2?。元罚款;《 【。
(十】七)擅自饲养家畜】家禽的责令限—期,处理或予以没收【并可按每只禽1【0元、每只畜50】元罚款未经批准养狗!的由:公安机关《按有关规《定予以处置第二【。十二条侮辱、—殴打市容和环—境卫生工《作人员或者阻—。挠其执行公务的依】照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!例的规定处罚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【 ?
】
第《。二十三条执》法人:员实施罚款处罚【必,须,使,用,财政部门统一印制】的罚款收据罚款【。。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!级,财政: ,
! ,
第—二十四条当事—人对:。行政处罚决定不【。服的可自接》到处罚通《知之日起1》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!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!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!议;对?复议决?定不服的可以自接】到复议?决定书之日起15】日内向人民法—院,起诉当事人也—可自接到处》罚通知书之日起1】5日内向人》民法院起《诉期满不申》请复议、也不向人】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!处罚决定的由作出】处罚决?定的机?关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 】
—
》
第二十五条—市,容,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!人员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: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主》管,机关: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任 》 :
第五》章 附 则
第!二十六?条各县级市》城市市容和环境【。卫生管理可参照【本规定执行》 】。
—。
:
,。第二:十七条本规定由威】海市城乡建设委【员会负责解释 【 , !
】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!1995《年1月1日起施行】市政府?过去发?布的:有关规定与本—规定不一《致的按?本规定执行 【 【。 :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