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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山东省城市橙线管】理,办法(试行》) 《 第?一条 ? 为了加强城市公】益性公共设施用【地和保障性住房用】地管理保障城市【。公共设施的正常、高!效运转维护公共利】益推进科学发—展构建?和,谐社会?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城乡规划法等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技术规范制—定,本办法 — 》第,二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!县人民政《府所:在地镇?的规划区范围内【制定:和实施城市规划确】。定城市?橙线范围适用本【办法 【 : ,第三条 《 本办法所称城市橙!线是指对城市发【展全局和公共利【益有影响的、城市】规划中确《定的、必须》控,制的城?市公益?性公共设施》用地和保障性住【房,用地的控《制界:线 :。 第】四条 本办法所】称城:市公益性公》共设施指居住区及居!住区级?以上的行政、—文化、教《育、:卫生、体育等公【。益性公共服》。务设施以《及居住小区》中独立?。设置的?公益性公共服务设】施具体包括 !   ? (一)市属机【关,如人大、人》民政府、政协、【法院、检察院—。、各党派和团—等行政办公机—构; —    (二)农】贸市场; 》     (】三):省、市、区属文化】艺术团体各级广播】。电台、电视台—和转播台、》差转台公共图—。书馆、?博物馆、科》技馆、展览馆和【纪念馆电影》院、剧场、》音乐厅?、杂技场文化宫、青!少年宫、老年活动中!心等文?。化,设施;? ?     (—四,)高等院校中等【专业学校聋、—哑、盲人学校及工】读学:校等:教育设施; !    (五)医】院、卫生防疫—等医疗卫生设施;】 《    (六)【体育场馆和体育【训练基地等》体育设施; — :    《 (七)养老、【殡,葬、救助等社会福】。利,设施;?。 , ? ,   (八)居【住小:区中独立设》置的高中、九年【一,贯制学校《、初中、小学—、幼托、老年公【寓,、行政管《理等公益性公共【服务:设施; 《 ,    》 (九)其他对城市!发展全局有影响的】。城市公益性公共设】施 》 ? 第五?条, 本办法》所称城?市保:障性住房指》廉租住房和经—济适用住房 ! 《第六条 》省城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!。城,市橙线管理工—作, , :  : ,  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城》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城市》橙线的管理工作【 — 第七《条 :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!市公益?性公共设施和保【障性住房用地、【服从城市《橙,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!城市橙线《管理、对违反城市橙!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!举的权利 ! 第八条 【 城市橙线是—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!。容应当?在编制?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!详细规划时划定与城!市规划一并报批【 【 第九条 城市】规划组织编》制单位应《当根据不同》规划阶段的规划【深度要?求负责组织划定城】市橙线的具体工【作城市橙《线的划定应当遵循】以,下原则 —     (一)与!同阶段城市》规划内?容及:深度:保持一致; 【    》 ,(二)控制范围【界定:清晰;? ,。     (】三)符合国家有关】技术标准、规—范 : 《 第十条 【 编制城市》总体规划《应当根据规划内【容,和深度要求合理【布置:城市:主要公益性公—共设施和保障性【。住房用地确定—其用地布局》标,定橙线 】。 第十一条【 编?制城市控制性详【细,。规,划应当依《据城市总体》。规划落实城》市公:益性公?共设施和保》障性住房用地的益】和面积划《定,橙线规定城》市橙线范围内的控制!。指标和要求》 , ,   《  编制城》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!。对,城市橙线内的用【。。地提出兼容性控【制要:求确:定适建、不适建或者!。有条件地允》许建设的用地类型 ! , ? 第十》二,条 编制城市修建!性详细规划应当【依据城市控制—性详细规划》具体落实城市公益性!公共设施和保障【性住房的用地控【制界线?并标明城市橙线的地!。理坐标和相》。应的:界址地形图作出城市!公益性公共》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!规,划,。。布局方案 — 《 第十三条 城!市橙线报送审批前】。。城市规划组》织编制单位应当依】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!以公:告并采取《论证会、听》证会或者其》他方式征《求有:关部门和《专家、公众的意见】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!。三十日? ?    《 ,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!当,充,。。分考虑有关》部门和专家》、公众的意见并在】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!具意见?采纳情况及》理由 《 《 第十四条 【 城市橙线经批【准后应当与》城市规划一并由规】划,组织编制单位予以公!布;但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不得公开的除—外 !第十五条 》 城市橙线一经批】准不得擅自调—整, , , ,     因—城市发展和城市【功能:、布局?变化等确需调整城市!橙线的应按以—下规定进行 】。    《 (一?)取消?城市橙线《、缩减橙线》内,。用地规模的应当依法!修改城市规划并按】照法定程序报—。批; 《 , ,   ? ,(二)调《整城市?总,体规划阶段城—市橙:线的应当《依法修?改城市总《体规划并按照—法定程序报批;【    【 (三)按照城【市控:制,性详细规划关于城】市,橙线内用地兼容【性控制要求调整【为不适建用地类【型;或者虽然—调整为适建或者有条!件地允?许,建设的用地类型但】在本街坊内》不能满足橙线内用】地规模占补平衡【的应当依《法,修改城市控制性【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!程序报批;》 ? ,    (四)按】照城市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《关,于城市橙线内用地】。的兼容性控制要求调!整为适建建筑类型或!者有条件地允许【建设的用地类型【且在本街《坊内:满足橙线内用—地规模占补平衡【的可由城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在街坊】内调整城市橙线【 《    《街坊在编制城市【控,制,性详:细规划?时,划定 ? — 第十六条 在城!市橙线?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!贯彻安全、高效、】经,济的方针《处,理好:近,远期关系根据—城市发展的》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!施 — 第十七条【 在城市橙线范围!内禁止进行》下列活?动 ?  ? ,。  (一)》违反: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!筑物、构筑》物,及其他设施的—建设;   !  (二)违—反国家?有,。关技术规《范和标准《进行建设; !    (三—)未经批准改变橙】线内土地用途或建筑!物、:构筑物及其他设【施使用性质》的; 《     (【四):未经:批准拆除《、迁建、扩建和【改建原有建筑物、构!筑,物及其他设施—;    】。 (五)其他损坏】或,影响城市公》益性公共《。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!全和:。正常使用的行为 】 , 》 第十八条 【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》城市规划《主管:部门应当定期对【城市橙?线管理情况进—行监督检《。查 》 第》十九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。列行为之一的依【。据城乡?规划法等法律—、法规予以处罚【。  》。 ,  (?一)对依法应当划】定城市橙线》而未组织划》定或者未按法定程序!划定、审批、—调整:城市橙线的; !    《 (二)委托不具有!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编制城市规划划【定城市橙线的;【。  》 ,  (三)违反城】市橙线管理和控制要!求做出规《划许可的; !   ? (四)擅》自改变城市橙线内土!地用途或建》。筑,物、:构筑物及其他—设,施的使?用性质的《; :  《   ?(,五)擅自《拆除:、迁建城市橙线【内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及其他设施的【;    】 (六)未》依,法取得规划许可【或者未按规划许可在!橙线:。。内进行建设的; 】  《   (七)其他】违,。反,城市规划法律、法】规的行为 【 第二十条 】。 本办法自》2009年5月【1日起试《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