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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【东省城市橙线管理】。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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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】了,加强城市《公,益性公共《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!房用地管理保障城市!公共设施的》正常、高效运转【维护公共《利益推进科学发展构!建和谐社会根—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等:有关:法律:、法规和技》术,规范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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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条 :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设市城市—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镇,的规:划区范?围,内制定?和实施城《。市规划确定》城市:橙线:范围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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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城市橙线【。是指对?城市发展全局—和公:。共利益有影响的【、城:市规划中确》定的、必须》控,制的:城市:公益性公共设施【用,地和:保障性住房》用地的控制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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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》本办法所《称城市公益性公共】设施指居住区—及居:住区级以上》。的行政、文》化、教育、卫—生、体育等公益性】公共服务设施—。以及居住《小区中独立设—置的公益性》公共服?务设施具体包括
】
: (—一)市属机关如人大!、人民政府、政【协、法院、检察院】、各党派和团—等行政办公》机构;
— , (二)农贸!市,场;
— (三)省】、市:、区属文化艺术【团体各?级,。广播电台《、电视台和转播台、!差转台?公,。共,图书馆、博》物,馆、科技《馆、展览馆和纪念馆!电影院、剧》场、音乐厅、杂【技场文化宫》、青少年宫、—老年活?动中:。心等文化设施;
】
(】。四)高等院校—中等专业学校聋、】哑、盲?。人,学校及工读学—校等教育设施;
! (五】)医院、卫生防【疫等医疗卫》生设施;
! (六)体【育场:馆和体育训练—基,地等体育《设施;
》 , (—七)养老、殡葬、】救,助等社会福利设【施;:
》 , (?八)居?住小区中《独立设?置的高中、九—年一:贯制学校、初中、】小学、幼《托,、老年?公寓、行政管—理等公益性》公共服?。务设施;《
: —(九)?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!。有影响的城市公【益性公共《设施
! 第五条《 本办法所称城】市保障性住房指【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!住房:。
】第六条 省城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全省城市【橙线管理工作
】 县【级以上?地方人民《政府城市规》划,行政:主,管部:门,负责:本行政区《域内城市橙线的管理!工作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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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》 任何?单位:和个人都有》保护城?市公益性公共设施】和保障?。性住房用《地、服从城市橙线】管理的?义务有监督》城市橙?线管:理、对违《。反城市橙线管理的】行为进行《检举:的,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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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八条 城市【橙线是城市规划的】强制性内容》应当在?编制城市总体—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!时划定与城市规划一!并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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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, 城市《规划:组织编制单》位应当?根,据不同规划》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!负责组织划定城市橙!线的具体《。工作城?市橙线的划定应当遵!循以下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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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与同阶段城市规!划内容及深度保持】一致;
《。
【(二)控制范围【。界定清晰;
】 ? , (三)符》合国家有关技术【标准、规范
】
》第十条 编制【。城市总体规》划应当?根据规划《内容和深《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!。主要公益性公共设施!和保障性住房—用地确定其用地【布局标定橙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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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:。十一条 编制城】市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应:当依据城市总—体规划落《实城市公益性公共】设施和保障》性住房用地的益和面!积划定橙线规定【。。城市橙线范》围内的控制指标和】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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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】制城市控《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对城?市,橙线内的《用地提出兼》。容性控制《要求:确定适建、不适建或!者有条件地允许建】设的用地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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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二条? 编制城市修建】性详细规《划应当依据城市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具体落?实城:市公益性公共设【施和保障《性,住,房的用地控制界线并!标明城市《橙线的地理》坐标和相应》的界址?地形图?作出城?市,公益性公共》设施和保障性住房】的规划?布局:。方案
! 第十三条 【城市橙线报》送审批前城市规划】组织编?。制单位应当依法【将城市规划》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!论证会、听证会或】者其他方式征—求有关部门和专家、!公众的意见公—告,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!日
》。。 规划组织编!制单位应当》充分:考虑:。有关部门和专家、公!众的意见《。并在报送审批的材】料中附具意》见采纳情况及理【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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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城市橙线经!批准后应当与—城市规?划一并由规划组织】编制单位予以公布】;但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不得《公开的?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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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—。 城市橙线—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!整
— 因城市—发,展和城市《功能、布局》变化等确《需调整城市橙线【的应按?以下规定进行—
【 (一)取消城【市橙线、缩减橙【线内用地规模—的应当依《法修:改,城,市规划并按照法【定程序报批》;
!(二)调整城—市总:体规划?阶段:城,市橙线的应当依法】修改城市总体—规划并按照法—定程序报批》。;
》 : (?三)按照城市控制性!详细规划关于城市】橙线内?用地兼容性控—制,要求:调整为不适建用地】。类型;或者虽—然调整为适建或者有!条件地允许》建,。设,。。的用:地类:型但在本街坊内不能!满足橙线《内用地规模占补【平衡的?应当依?法修改?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!并按:照法定程序报批【;
【 , (四)按照城市】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关于城市橙》线内用地《的兼容性控制—要求调整为》适建建筑类型或者有!条件地允《。许建设的《用地类型且在本【街坊内满足橙线内】。用地规?模占补平衡的可【由,。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在街—坊内调整城》市橙线?
【 街坊在编制—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划时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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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六《条 在城市橙线内!进行建设活动应【当贯彻安全、高效】、经济的方》。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!根据城市发展的【实际需?要分期有《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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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》在城市橙《线,范围内禁止进行【下列:活动
《 (【一)违反城市规划】要求:。进行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及其他设【施的:。建,设;
》 》(二)违反国家有】关技术规范》和标准进行建设【;
【 (三)未经批准!。改变橙线内土地用途!或建筑物、构筑【物,及其他设施使用性质!的;
— (四)未】经批:准拆除、迁建、扩建!和改建?原有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,及其:他设施;《
》 (五》)其:。他损坏或影响城市】公益性?公共设施《和保障?性住房安全和正常使!用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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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 县!级以上地《方人:民政府城《市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定期对城市橙线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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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。。九条 《违,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!。。行为之?一的依?据城乡规划法等法】律、法规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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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对依法应当划定!城市橙?线而:未组织划定或—者未按法定程序划定!、审批、调》整城市橙线的—;
— (二)委【托不具有相》应资质等级》的单位编制城—市规划?划定城市橙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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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《)违反城市》橙线管理和》控制要求做》出规划许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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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四)《擅自改变城市橙线】内土地用途或建筑物!、构筑物及其他设】施的使?用性质?的;
! (五)擅自—拆除、迁建城市橙】线内建筑物》、,构筑物?及其他?设,施的;
— : (六)未依法!。取得规划许可—或者未按规划—许可:在橙线内《进行建设的;
! 《 (七)其》。他违反城市》规划法律、法规的行!为
【第二:十条 ? 本办法自2009!年5月1日起试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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