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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山东省城市橙线】管理办法(试行) !
第》一条: 为了加强城【市公:益性公共设施用【地和保障性住房【用地管?理保障城市公共【设施的正常、—高效运?转维护公共利益推】进科: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!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等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技术》规范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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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条 《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设市城市和—县人民?。。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!区范围内制定—和实:施城市规划》确定城市橙线范围适!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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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!办法所?。称,城市橙线是指—对城市发展》全局和公共利益有影!响的、城市规划【中确定的、必—须控:制的城市《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!和保障性住》房用地的控》制界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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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 本办?法所称城市公益性】公共设施指居住区】及,居住区级以上的【。行政、文化》、,教育、卫生、体育等!公益性公共服—务设施以及居住【小区中?。独立设置《的公益性公共服【务设施具体包括
! ? (一)市属机!。关如人大、》人民政府《、政协、法院、检】察院、各党派和团等!。行政办公机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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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?二)农贸市场—;
】 (三)《省、市、区》属文化艺术团—体各级广播电台、电!视台和转播台、差】转台公共图书馆【。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】、,展览馆?和纪念馆电》影院、剧场、音乐厅!、杂技场文化宫【、青少年宫、老年】活动:中心等文《化设施;
— (四】)高等院校中—。等,专业学校聋》、哑、盲《人学校及工读学【校等教?育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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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医院、卫生防】疫等:医疗:卫生设施;
】 : (六》。)体:育,场馆和体育训练【基,地等体育设》施;
! (七)养老、殡葬!、救助等《社会福利设施;【
【。 (八)《。。居住小区中独立设】置的高中《、九年一贯制学校】、初中?、小学、幼托—、老年公寓、—行政管理等公—益性公共服务设施】;,
】(九)其他对—城市发?展全局有影响的城】市,公益性公共》设施
! 第五条《 :本办法所《称城市保障性住【房指廉租住房—。和经济适用住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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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— ,省城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全【省城市橙线管理【工作
— 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《政府城市规划行政】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《城市橙线的》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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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?任何单位《。和个人都有保护城】市公益性公》共设:。施和保障性住房【用地、服从城市橙线!管理的义务有监督】城市:橙线管理、对违反】。城市橙?线管理的《行为进行检举的【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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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八条 城市橙线!是城市规划》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在!。编制城?市,总体规划和城市【详细规划时划定与】。城,市规划一并报—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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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城市规划》组织编制单》位应当?根据:。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!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!。定城市橙线》的具体?工作城市橙线的【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!则
《 (一)】与同阶段城市规划】内,容及深度《保持一?致,。;
《 (—二)控?制范围?界定清?晰;
— (三—)符合国家有关技】术标准?。、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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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? :编制城市《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!划,内容和深度要求【合理布置城市主【要公益性《。公共设施《和,保,障,性住房用地确定其用!地布局?标定橙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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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条 编制城—市控制性详细规划】应当依据城》市总体规《划落实城《市公益性公共设施和!保,障性住房用地的益和!面积划定橙线规定】城市橙?线范:围,内的控制指标和【要求
》 编制【城市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应》。对城市橙线》内的用地《提出:兼容:性控制要求确—定适建、《不适建或者》有条件地《允许:建设:的用:地类:型
【 :第十二条 编制城!市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应?当依据城市控制性】详细规划具体落【实城市公益性公共】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!用地控?制界:线并标明城市橙线的!地理:坐标和?相应的界《址地形?图作:出城市公益性公共】设施和?保障性住房的—规划布局方案—
】第十三条 城【市橙线报《送审批前《城市规划《组织:编,制单位应当依法将城!。市规划草案予以【公告并采取论证会、!听证会或者其他【方式征求有关—部门和专家、—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!间,不,得,少于三十日
! 规划组织】编制单位应当—充,分考:虑,有关部?门和专家、公众的意!见并: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!附,具,意见采?纳情况及理由
】
》 第十四条》 城市橙线经批】准后应当与》城市规划《一,并由规划组织编制单!位予以公布》;但法律、法—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!外
】 第十五条 — 城市?橙,线一经批准不—得擅自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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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因城市发展和—城市功能《、布局变化等确需】。调整城市橙线—的应按以下》规定:进,行
《 (一)取!消,城市橙线、缩减橙】线内用地规模的应】当依法?。修改:。城市规划并按照【法定程序《报批;
【。 : (?二):调整城市总体—规划:阶段城市橙线—的应当依法修改城】市,总体规?划并按照法定—程序报批《。;
!(三)按照城—市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关于城【市橙线内用》地,。兼,容性控制要求调整为!不适建用《地类型;或者—虽然调整《为,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!许建:设的:用地类型但在本街坊!内不能满足》橙线内用地规模占补!。平衡的应《当,依法修改《。城市控制性详—细规划?并按照法《定程序报批;
】 《 (四)按照城市!控,制性详?细规划关于城市【橙线内用地的兼容】性控制要求调整为适!建建筑类型或—者有条件地允—许建设的用》地类型且在》本街坊内满》足橙线内《用地规模占》。补平衡的可由城【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在街坊内【调整城市橙》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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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街》坊在:编制城市控制性详】细规划时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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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在城市】橙线:内进行?建,设活:动应当贯彻安全【、,高效、经济的方【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!根据城?市发展?的实际需要分—期有序?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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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《 在城市橙线范围内!禁止进?行下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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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。)违反城市规—划要求?进行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及其他设施的【建,设;
《 (二)!违反国家有关技【术规:范和标准进》行建设;《
:。 《 :(三)?未经:批准改变橙线内土】地用途?或建筑物、构筑【。物及其他《设施使?用,性质:的;:
】(四)未经批准拆】除、迁建、扩建和】改建原有建筑物、】构筑物?及其他设施;
【
— (五)其他损【坏或影响城》市公益性公共设施和!保障:性住房安全》和正常使用的—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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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】 :。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:。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!应,当定期对《。城市橙线管理—情况进行监》督检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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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:。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!乡规划法等法—。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】
? , (一—)对依法应》当划定?城市橙线而未组织】划定:或,者未按法定程序【划定:、审批、调整—城市橙线的;
! (二)】委托不?具有相应资》质等级的单位编制】城市:规划:划定城市橙线—的;
《 (三】)违:反城市橙线管理和】控制要求《做出规划许》可的;
【 ? (四)擅自改变城!市橙线内土》。地用途或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及其【他设施?的使用性质的;【
》 (五》)擅自拆《除、迁建城市—橙线:内,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!他设施的;
! : (六)未—依,法,取得规划许可或者】未按规划许》可在橙线内进行建】设的:;
【 (七)其他违反!城市规划法》。律,、法:规的: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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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 ? 本办法自》2009年5—月1日起试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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