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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威海《市,。区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和?退出管理《办法
威】海市人民政府—关,于修改威海市区经济!适用住房《销售和退出管理【办法的决定
【。 威?政,发〔2011〕【3,。号
各《市、区?人,民政府高技术—产业开发区、—经济技术开》发,区、工?业新区管委会—市政府各部》门,、单位
《
? 市政府【决定对威海市—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和退出管理》办法作如下》修改
— 一、将第】六,条第一款《第二项修改为“(二!。)申请人《及其家庭成员均【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!住房或家《庭人:均住:房,建筑面?积小于15平方米】均,。未购买过房改房等保!障政策?性住房申请》之日前?5,年,。内均:未,转让过自有住房”
!
《。 二、将第六条!第,一,款第三项修改为“】(三)家庭人—。均收:入低于市统计部门】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!民人均可《。支,配收入的80%”
!
— 三、将第六条【第,二款修?改为“年《满28周岁的未【婚、离异或》丧偶:者符合前款条—件的也可申请—购买经济适用—。住房:”
》 另外对【个,别文:字作相应的调整和】修,改
!本决定自201【1年1月25日起施!行威:。海市区经《济适用住《房销售?和退出管理》办法:。根据本决定》作相:应修改?重新公?布
二〇》一一年一《月二十五日
第】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 为—规,范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和退出管理工【作完善?经济适用住》房保障制度》根据有关法律法【规和规?定制定本办》法
》
第二条【 威海市区—(包括环翠区—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!、,经济:技术开发区)—范围内经《。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!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!
《。。
第》。三条 ? 市住房保障—房产管理部门负责】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!售和:退出:的管理工《作,
市!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经!济适用住房销—售的价格管理
【
》 市民政部—门,会同有关部门负【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!资格认定《工作
?
市监!察、国?土资:源,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!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和退出管理的】相关工作
!
第二章 价【格
第—四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实行政府指导【价政府指导价包【括基准价《格,。和楼层浮动》比例
》 : 基准价格》由开:发建设单《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!。价申:请在销售前报市物价!主管部门由市物【价主管部《门会:同市住房保障房产】管理部门核准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》基准:价,。格、楼层《浮动比例经核—。准后应?向社会公《布
《 ? 经?济适:用住: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!动比:例公布后《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改变—销,售时实行明码标【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!管,部门批准《的价格?及,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!督
!开发:建设单?位预收或代收的【前期物业服务费、水!费、电费、燃气费、!暖气费、有线电视】费,和装修损坏》修复保?证,金等费用须在—购房价款之外另行】收取并将收》取的项目、用途和标!。准予以公布
【。
—第五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!。公开公正《。的原则实行申—请、:核准和公示》制度
?
》。 市住房保障【房产管理部门—应通过?网站、报纸、电【。视,等,媒体将经济适用【住房的开《发建设单《位、项目《名,称、项目《位置、房屋数量和申!请方:式等向社会公布
! 应【通过公开摇号—的方式在取得准【购资格的申请人中确!定购房?人和选?房顺序
【 :第三章 申请和核!准
第六条 ! 申请购买经济【适用:。住房的家庭应当【同时符合《下列条件
》
》 (一《)申请人取》得市区城《镇居民?。户口3年《(含)以上(不含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!。员);
— : (《二)申请人及其家】庭成员均无》自有房屋所》有权的住房或家【庭人均住房建—筑面积小《于15平方米均未购!买过房改房》等保障政策性—住房申请之日前【5年内均《未转让过自有住房】。;
】 ,(三)?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!统计部门公布—的上年度城镇居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!80%
! (四)》。市政府?规定的其他条件【
— 年满28—周,岁的未婚、离异或丧!。偶者符?合前款条件的—也可申请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
】。
《 : 申请人《及其家庭《成员:应当以城《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!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!资格证载明的—为,准其中申请人—应当:为城:市居民?最低生活《。保障证?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!格证:载明的户《主
?
《 ,。 第七条 申请购!买经济适用住房【时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
》 (—一)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申【请表;?
,
【(二)民政部—门,核发的城《市居:民最低生《活保障证《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!入家庭资格证—及复印件《;
:
, ? (《三)申请人及其【家庭成员身》份证、户口簿及复印!件;
! (四)市住房【保障房?产管理部《门规定的其他材【料
!每,个家庭只《能有一个《申请人填写》一份申请表申—购一套经《济适:用住:房;家庭《成员:重,复提出申请》或者申请表内—容填:写不真实的》。其申请无《效
【 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和廉【。租住房保障不能同时!申请
】 第八条 — 购买?。。经济适用住房—的申请应《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!。办事处或镇人民【。政府(以下简称【。。受理机关)提出【
受!理机关委托申请【人所在社区》居委会?受理:申请人提交的材【料社区居委会应查验!申请:人家庭人口、经济】。收入:等情况连《同申请人提交的材】料送:受理机关申》请人提交材料不齐】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!条件的应通知其予】以,补正
》 受理机】关,应就申请家庭—是否符合《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的条件提出【初审意见《符合:条件的?自受理之《日起20日内将申请!材料:和初审意《见移交?所属区住房》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并!。张榜公布《不符合条件的应通】知,申请人
! 第?九条 《。环翠区、开发区【住,房保障房产》管理部门收到—移交的申《请材料和初审意见】。后应在10日内完】成复审复审时应查】验核实申《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!相关情况并提出【复,。审意见经复审—符合条件《的将:申请材料和复—审意见报送市住房】保障房产《管,。理部门;不符合条件!的通知申请》人
【
—第十条 市住【房保障房产》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!。请材料和复审—意见之日《起15日内完—成有无自有住—房和5年内是—否转让住《房,等住房状况的查验】提出审核意见
【
《 经《。审核符?。合购买?经济适用住房条【件的予以公示公【示期限为15日公示!无异议或异议不【成立的由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】理部:门登记准《。购资格签发准购证】明并向社会公—开登: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!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!理部门应组织相【。应区住房《保障房产管理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在【15日内完成核实】经核实异《议,成立的不予》登记通知《申请:人
:
《 经审核不符合!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通!。知申请人
—
第十一!条 : 准购资格有效期为!2年有效期自准予】登记、签发准购证】明之日起计算期满】后需重新申》请,
《。
— 第四章 【销售管理
第!十二:条, 经济适用住房】应按项目建设布局、!建设进?度、申请人数量等因!素,分期分阶段》组,织公开销售
】
— : 第十三条》 经济适》用,住房符?合预售?。。条件的可实行预售】预售前开发建设单位!应按规?定向市住房保障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!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!证自:预售合同签订—之日:起30日内开—发建设单《位应向市《住房保障《房产管理部门办【理预售合《同登记备案手续
!。
— 第十四条 ! 开发建设单位在经!济适用住房项目具备!销售价格、预售许可!、,楼号室号等销售【条件后?经住房?保障房产管》理部门?同意:发布销售《公告公告要说明销】。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项!目名称、楼》号、套数、基准价格!、销售对象范围、报!名地点和报名时间等!同时要在《项目所在地公布小】。区,规划布?局、公用设施位置】、户型面积、楼层浮!动比例、储藏室【等附属面《积,的销售价格》。、预售交款》。数额、预定交房【时间等
《
,。
! 第十五条 市】住房保障房》产管理?部门组织建设—的经济?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!资格的?市区居民出售环翠】区、开发区住房保】障房产?管理部门组》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!房向取得准购资格】的本辖区《。居民出售经环—翠区政府、开发【区管委同意也可向】取得准购资格的区】外居民销售居—。民,。属地的界定以户籍为!准,。
:
【 第《。十六条 取—得准购资格的申请】人根据自《。身,情况选?。择,购房项目持准—购证:。。明,到该项目《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报!名,手续;报名时—准购证明交》开发建设单》位保管
《
报名!结束后由住》房保:障房产管《理部门依据报名名】单组织实施公—开摇号以确》定购房人《和选房顺序》
? 公—开摇号时应》有住房保《障房产管理部门【、监察部门等—有关部门及工会【、购房人《、新闻记者等社会】各界人?士现场监督并办【理公证公开》摇号可委托中—介,机构实施
—
》 第十七条 通过!。公开摇号确》定的购房人姓名、身!份证号码、中号顺序!要在销?售现场和网站—公布:;开发建设单位要严!。。格按照中号》名单和中号顺序定时!定,点分批组《织选房选房后双方】应签订购房》(预售)合同—并就遵?守前期物业》服务临时《管理规约签署—书面承?诺交纳购房款和【预收:、代收的费用
【
第】十八:条 确定购房人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】将准购?证明和?销售明细表报—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!部门未中号或中号】后放弃的准购—证明退还申请人在有!效期内申请》人可继续持》准购证明报名购房
!
第十!九条 ? 购买经《济适用住房可一【次性付款也可—按,工程进度《分期付款购房—款不足时可以购买的!经济适用住房作抵】押申请贷款;已缴纳!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!住房公积金贷款
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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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的购房人拥【有有:限产权购《房后应按《照规定办《理,房屋和土地权属【登记
【 市住房保障】。房产:管理部门、国土资】源管理部门在办理】。权,属登记?时应当分别》注,明,“经济适用住—。。房”:、,“划:拨土地”字样房屋所!有权证还应注明“有!限产权?”和购买时》的经济适用住—房政府指导价
】
《 第二十一条 !。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情况应纳入》住房档案《管理
! 享受?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!家庭购?买经济适《用住房后《其,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】随之停止
】 租》住公有住《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!用住:房后应将租住的公有!住房退还产权单【位
【。 准?购,资格有效期》内购:买其他?住,房,的其: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资格失效
】
第【二十二?条 开发建设单】位不得受理未取得】准,购,资格人员的购房报】名不得将未办—理,报名手续的申—请人纳入公开摇号】范围不得向未取【得,准购资格、未参加】。公开摇号的》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!提,供经济适用住房不】得向:。单位:成批或整幢销售经济!适用:住,房
:
《。 房地产—开发企业自主开【发,和,定价的商品房不【得冠:以“:经济适用住》。房”的名称进行【销售
?
开】发建设?单位:擅自提高经济—。适用:住房销售价》。格的由物价主—管,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并依:法进行处罚
! 第五《章 上《市和退出
】第二十三条》 购?买的经济适用—住房自房屋所—有权证发证之日起】不满5年的不得【上市转让或用于【。抵押、担《保、出租满》5年的按照届—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】住房平均市场—价与经济适》用住房政《府指:导价之间差价的6】。0%向市政府或环翠!区政府、开发区【管委交纳土地—收益等价款后经济适!。用住房可以上—市转:让或用于出租、【抵押、担保
! 上市转让】时市政府《或,环翠区政府、开【发区:管委有优《先购买权
【 ,
《第,二十四条 》。 因购房人》个人:的,原因未满5》年而确需提》前转让经济》适,。用住房的由市—政府或?环翠区政府、开发区!管,委按照?届时经济适》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】计算折旧《后回购
》。 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未满5年的家庭又】购,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!适用住?房须退出由市政府或!环翠区政府、开【发区管?委按前款规定价格】回购
?。
, ? 市政府或环翠!区政府?、开发区《管委回购的》经济适?用住房重《。新,向具备准购资格【的家:庭出售
《
《。
?第二十五条 — 经济适《用住房转让、退出或!用于出租、抵—押、担保后购房人】。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!申,请经济适用住房【、,廉,租住:房等其他具有—保障性质的政策性】住房
【
: 第:二十六?条 本办法实施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】用住房的《上市:年限仍按原有—规定:执,行,。
《 :第六章 》罚则
—第二十七条》 对?弄虚作假、》。隐瞒经济收入和住房!条件等情况骗取经济!适用住房的由—市,。或环翠?区、开发区住房保】障房产管理》部门限?期按届时《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】府,指导价?并考虑折旧》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!住,房或由购房人—按市:场价补足购房款;对!违法转让《的不得为其办理【房屋所有权证—和土地使用》权证变更手续—。
》
第二!十,八条 《参与经济适用—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!。工作的部门和单【位工作人员在工【作中:有下列行为》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【给予行政《处分;情节严—重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】。 : (一)未按】规,定程序和条件—对申请人资格—进行审查的》;
】。 (二)协助—当事人弄虚作—假隐:瞒真:实,情况的;
》
(三!)索取、收受他人】财物或牟取其他非】法利益的《;
】 (四)违反规【定,办理准购证明、预】售许可证《、退出或上》市证:明、房?。产证、土地证等手】续的;
【 : (五)不依【法履行监《督管理职责的其【他行为 》
《第七:章 附《则
:
》 第二十九条 !本办法由威海市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】局负责?解,释
》。 《
第三—十条 本办法自】发布之日起施—行以前我市关于【经济:适用住房《。销售和退出管理的】有关规定《与本办?法不一致的》以本办法《为准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