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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威?海市区城市居住小】区配套?公共服务设施—建设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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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《市人民政府关—于印发威海市区城】市居住?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!施建设管理规定的】通知
威政发〔2!011〕《24号
各市、区!人,。。。民政府?高技术产业开发区、!经济技?术开发区、》工业新区管委会市】政府各部《门,、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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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,现将威海《市区城市居》。住,小区配套公共服务】设施建设管》理规定印《发给你们请认真遵】照执行
二○【一一年?五月二?十六日
第一【章 总则
第【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!住小区?。。、居住组团及零【星,住,宅(以下统称居【住小:区):配套公共《服务设施建设管【理依法维护业主和】。开发建设单位的合】法权益创造》良好的居《住生活环境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物权法、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城《乡规:划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?市,房地产管理》法和城市房地—产,开发经?。营管理条例》、物业管理条—例等法律法规结合】我市实际制定本规】。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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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!。市城市规《划,区及工?业新区苘山镇—、汪疃镇《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居住小》区配套公共》服务设?施的:建设管理《
【。 第三条《 本规定所》称,居住:小区配套公共服【务设施是指根—据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规》定进行配套》建设的教育、医疗卫!生、:文化体育、社区服】。。务,、行政管理、市政】公用、商《业,服,务等公共服务设【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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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 本: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!套公: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!是,。。指市政府和区政府】。(管委)指》定的公有资产管理】机构
》
? 第?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!公共服务设施按属】性分为非营利—性,和营利?性公共服务》设施
! 非:营,利性公共服务设施】是指不?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!本宜列?入居住小区开发【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!资,的公共?服务设施
! 《营利性公共服务【设施:是,。指以营利或提供【公益性专业》化服务为目》的宜进行《市场化运作或专【业化运营的公共服】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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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发展改革、》财政、教育、公【安、民政、国土资】源、城乡建设、规划!、文化、卫》生、贸易《、住房保障房产管理!等主管?。部门按照各自职责】。依法做好居住小区】配套公共《服务设施的建—设,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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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居】住小区配套公共服】务设: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!。、可持续发》。展和节能省地的【原则使用性质相近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】共服务设施应—综合设置
】。
: 第?八条 居《住小区配套公共服】务设施应与住宅建】设项:目同步规划》设计同步配套建设】同步交付《使用
第二章【 规?划与建设
—第九条 《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!务设:施由规?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按照有?关规定确定
】。
第十条】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!服务设?。施的性质《、,建筑规模、用地【面,积、用地位置—等应在修建》性详细?规划中具《体规定
! 第十一条— 幼儿园、社—区居委?会、社区服》务中心、警务室和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!。房在土地出》让时应当《作,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!在土:地出让合同书—中应当明确需—要配建的设施及位】置、面积《等内:容由开发建设单【位统:一代建
!。 第?十二条?。 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。当在土地出让合【同签订之日起—30日内将出让【地,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!设,施情况书《面告知?相关接收单》位接收单位应当在3!。0日内?书面告知《开发建设单位包【括接收内容》、基本设《计条件等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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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分期建设的居【住小区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!修建性详细规—划、建筑《方案以及核发建设】工,程规划许可》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!公共:服务:设施:项目的名称、功【能、位置《、指标等进行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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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居住小区】配套公共服务—。设施应尽量安排在首!期,建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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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: 居住小《区配套公共服务设】施,工程达到《下列要求后开发建】设单位方可申—请居住小区建—。设工程竣工综—合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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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一)?按照规?划建设方案完成公】共服务设施建—设并且经规》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验收—合格;?
】(二)具《备投入使《用条件已经明—确产权、管理权并】且以书面形式明【确管理责《任
》
第》十五:条 开发建设单【位,应将:居住小?区配:套公共?服务设施《建设计划《在销售场所予—以公示公示内—容包括配套公—共服务设施的建【筑面积、《建设地点、》建设时序、交付【时间并?书面告知购房人【开,发建设单位》在进行居住小—区前:期物业管理招投标】时应将配套公共服】务设施的建设计划】作为招投标》书的内?容告知投标人
【
【。第十六条 房屋登】记,机构应当《在,居住:。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!施,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!明其规划设》计用:。途依法属于全—体业主共有的公【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!物业服务用房等【由,。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!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!颁发房屋《。权属证?。书
第三章权属】界定
第十七条 !下列居住小区配套】公共:服务设?施建成后由开发建】设单位按各级政府(!管委)的城建—管理范围移交给【规定的?接收单位产权归【接收单位所》有,
— , (一《)幼儿园;
】 : (二)社【区卫生服务》站;:
— (三)社—区,居委会用房;
】 , 《 (:四)社区服务中心】;
】 (五)警》务室;
】 (六)垃圾】分类投放《站;:
: , (—七)其他法律、法】规,规定归政府所—有的配套公共—服务设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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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居《住小区配套》公共服务设》施由相关公共服务】机构使用《。和维:护产:权单位应与使用【单位签订委托管【理,协议书?明确权利和义务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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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 —下列设施应列入开】发建设成本建成移】交后产权归全体【业主共有
! (一)占【用业主共有的—道路、?绿地或者其他地面】建设的?汽车:停车位;《
》 (二)居住小!区内的道路但—属于城?市市政?道,路的除外《;
— (三)居住小!区内的绿《地但属?于城市公共绿地或】者明示?属于个人的除—。外;
— , (四)物业服!务用房;《
: —(五)公共厕所【(由政府投资建设的!归政府所有);
】
》 (六《。)根据规划配建【的仅供居住小区内业!主,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!场,所;
【 (七)物业】管理区域内封—闭运行的集中式【太,阳能热水、中水处】理、直饮水、地源热!泵等成本由》全体业主分摊的设施!设备但由其》他投资人《投资:建设的除《外
!鼓励开发《建设:单位统一配建—小区标识牌、路标指!示牌:等便民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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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条 农贸市场、超!市、商店、会所【等营利性公共服务】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!投资统一建设其【产权归开发建设单】位或者买受人所有】但,交付使用后应当【纳入居住小区—物业管理
【
《 第:。二十一条《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!划用:于停放汽车》的车:库(包括专用车库和!共用车库内的车位)!的归:。属由开?发建设单位与物【业买受人《在商品房买》。卖合同中约定属【。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!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!。定属:于开发建设单位所】有,的开发建设单位应】当提供产权归其【所有的证《。明,文件并可《以附:赠、出售或者出租】给业主
第四【章 交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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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!设单位应在居住小区!工程综?合验收备《案之日起《90日内书面通知接!。收单位接收非营利性!配套公共服务设【施
— 接收》单位:应在接?到书:面移交通知之日起】30日?内书面反馈移—交意见明确移交【时间、方式等
】
《 第二十三条 居!住小:区配套?公,共服务设《施,应按:规划设计要求建【设并具备《。通水:、通电、通气—、供热、通信、通有!线电:视等条件达》。到基本使《用要求后移交—接收单位《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!额外的接收条件
! ? , 开发《建设单?位应将配套》。公共服务设施的【土地资?。料、工程报》。建、建筑施工图纸】验收等?有关:文件移交接收—单位并将移交—资,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!附件:
【 第:二十四条《 本规定第十—七条规定《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!服务:。设施由市或相—关区政府(管委【)接收单位接收接收!。单位: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!登记申请《后房屋登记机—构,直接将上述房屋登】记在接收单位名下】
房!。屋交付过《程中产生《的相关费《用由接收《单,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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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二十五条 产权归属!市或相关《区政:府(管委)接收【单位:所,有的配套公共服【务设施土地可单独】划宗的单《。宗确权;《不能:。。单独划宗的》按,照公用宗确》权
第五章 监】督管理
第二十六!条 产权归市或相关!区政府(管》委)接收单》位所有的居住小【区配套?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!有资:产进行?管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!用功:能不:得,擅自转让或变相【。转让给其他单位【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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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。十七条未按本规【定完成居住小区【配套公共服务设【施建设或擅自—变更居住小区配套】公共服务《设施使用性质—。的由主?管部门责令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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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各!职能部?门有关人员不按本】规定履行居住—小区配套《公共服?务设施管理职—责的由其所在单位】或上级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!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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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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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条 保障性住宅用地!的配:套公:共服务设《施,建设、确权和移【交,参,照本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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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条本规定自20】11年6月1日起施!行本规?定实: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!用权的居住小区建】设项目按照土—地出: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!条件、?。配套公共服》务设施建《设意见以及相—关法律法规规定进】行建设和管理—配,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权!属按照当时的规定】或者约定办理
】
《。 ,。。。 第三十一条— 荣成市、文登市、!乳山市的居住小区】配套公共服务—设施建设、确—权、移交《和管理可参照—本规定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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