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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区】城市居住小区配套】公共服务设施—建设管理规》定
威海市!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!海市区?城市居?住,小区:配套公共《服务设施建设—管理规定的通知
!威政发〔《2011〕2—4号
各市、区】人民政府《。高技术?产业开发区、—经,济技:术开发区、》工业新区管委会市】政府各部门、—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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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现将威海》。市区城市《居住小区配套公共】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!定印发给《你们请认真遵照【执行:。
二○《一一年五月二十【六日
《第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 为规—范城市居住小区、居!住组团及零星住宅(!以下统?称居住小区)配【套公共?服务设施建设—管理依法维护—业主和开发建设【单位的合法权—益创造良好的—居,住生活?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物权法、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?规划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市房地】产管理法和》城市房?地产开发经营管理】条例、?物业管理条例—等法律?法规结合我》市,实,际,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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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本规定适用—于本市城《。市,规划:区,及,工业新?区苘山镇、汪疃【镇范围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居住小区【配套公?共服务设施的建设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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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 本规》。定所称居住小—区配套公共服—务设施是指根据【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】规定进行配套建设】的教育、医》疗卫生、文化体【育、社区服务—、行:。政管:理,、市政公《用、商业《。服务:等公共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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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本规定所!称居住小区配套公】共服务设施》接收单?位是:指市政府和区—政府(管委》)指定的公有资产】管理机?构,
第!五条 居住小区配】套公共服务设—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!性和营利性公—共,服务设施
》。
—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!设施是指不以营【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!列入居?住小区开《。发,建设成本或由政府】投,资的:公共服务《设施
— , 营利性公共!服,务设施是指》以营利或提供—公益性专《业化:服务为目《。的宜:。进,行市场化运》作或专业化运—营的公共《服务设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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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六条 发展改革、财!。政、教育、》。公安、民政、国土】。资源、城乡》。建设、?。规划、文化、卫生】、贸易、《住房保障房》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!照各自职《责依法做好居住小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!的建设管理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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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 居住小区—配套公?共服务设施》建设坚持统筹—规划、可持续—发展和节能省地【的原则使用性质【相近或功能可兼【容的公共服务设施】应综合设置》
【 第八条 》居住小区配》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!住宅建设项》目同步规划设—计同步配套》建设同步交付使用】
第?二章 规》划,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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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居住小】区配套?公共:服务设施由规划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按:照,有关规定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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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居住】小区配套公共服务】设施的性质、—建筑规模、用—地面积、用地—位置等应《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!具体规?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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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:条 幼儿园、社【区居委?会、:社区服务中心、警】务室和社区》卫生服?务站等用房在土地】出让时?。应,当作为招拍挂的前】置条件在土地出【让合:同书中应《当明:确需要配《建的设施及位置、】面积:等内容由开》发建设单位统—一代建
! , 第十二条 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!合同签?订之日起30日内将!出让:地块需配建》的公共服《务设:施情况?书面告?知,相,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!应当在30日内书面!。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包!括接收内容、基本】设计:条件等事《项
《
第—。十三条 分期建设】的居住小《区,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在审查》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筑方案以及—核发: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时应对每》期工程的公》共服务设施项目的】名称:、功能、《位置、指标等—进行核定
【 》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!务设施应《尽量安排《在,首期建?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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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四条【 居:住小区配套公共【服务设?施工程达《到下列要求后—开发:建设单位方》。可申请居住小区建】设工程竣工综合【。。验收
! (一)《按照规划建设—。方案完成公共服务】设施建设《并且经规《划行政?主,管部门验收合—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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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具备投【入使用条件已经明】确产权、管理权【并且以书面形—式明确?管理责?任
】 第十五条 开发】。建设单位应将居【住小区配套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!划在销售场所予以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!建筑面?。积、建设地点、【建设时?序、交付时间—并书面告知购—房人开发建设单【位在进行居住—小区前期物》业管理招投标时应】将配套?公共:服务设施的建设计】划作为招投标书的】。内容告知投标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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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条 房屋【登记机构应当在【居住小区配套公【共服务设《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!注明其规划设计【用途依法属》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!共,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!业,服务用房等由房屋】登记机构在房—屋登:。记簿上予《以,记载不?颁发房?屋权属?证书
第三—。章权属界定
第十!七条: ,下列居住小区配套】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!。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各!。。级,政府(管委)的城建!管理范围移》交,。给规:定的接收单位产权】。。归接收单位所有 】
【 (一)《幼儿园;
】 《(二)社区卫—生,服,务站:;
《 (—三)社区居委—会用:房;:
— (四)社—区服务中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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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(五)警务室;【
《。。 (六)垃圾!。分类投放站;
!。。 (七)其!他法:律、法?规规定?归政:府所有的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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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八条 居住】小区配套公》共服务设施由—相关公共服务机【构使用和维护产权】单位应与使》用单位签《订委托?管理协议书明确权】利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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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九条 下《列设:施应列入开发建【设成本建成》移交后产权归全体业!主共有?
? (一【)占用业《主共有的道路、绿地!或者其?他地面建设的汽【。车,停车:位,;
? ? (二)居住小!区内的道路但属于】城市市政道路的【除,外;
— (三—)居住小区内的【绿地但属《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!明示属于个人—的除外;
》
— (四)物》业,服务:用,房;
》 (—五)公共厕》所(由政府投资【建设的归《政府所有);
!。 : , :(六)根《据规划配建的仅供】居住小区内》业主使用的户—外健身运动》场所;?。
(!七)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封闭运行的集中】式,太阳能?热水、中水处—。理、直饮水、地【源热泵等《成本由全《体业主分摊的设【施设:备但由其他投资【人投资?建,设的除外《
】鼓励开发建设—单位统一配》建小区标识牌—、路标指示》牌等便民服务设施
!。
【第二十条 》。农贸市?场,、超市、商店、会所!等营利性公共服务】设施:。由,开发建设单》位投资统一》建设其?产权归开《。发,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!所有但交《。。付使用后应》当纳入?。居住小?区物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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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二十一条 物业【。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!停放汽车的车库【(包括专用》。车库和共用车库内】。的车位)的归—属由开?发建设?单位与物业买受人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】中约定属于》开,发建设单位所—。有,或者相关业主共【有约定属于开发建】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!设单位应当提供产】权归其所《有的证明文件—并,可以附赠、》出售或者出租给业】主
第四》章 《交付
《第二十二条 —开发建设《单位应在居住小区工!程综合验收》备,案之:日,起90日《。内书面通知》接收单位接》收非营利《性配套公《共服务设施
】 接—收单位应在接—到,书面移交通》知之日起《30日内书面—反馈移交意见明确移!交,时,间、方式《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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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 居住—小区配?套公共服务》。设,施应按?规划设计要》求,建设并具备通水【、通电、通气、供热!、通信、通有线电视!等条:件达到?基本使用要求后移】交接收单位》不得以任何理—由,增加:额外的?接收条件
》
《 开发》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公!共服务设施》的土地?资料、?。工程报建、建筑施】工图纸验《收等有关《文件:移交接收单》位并:将移:交资料清单作—为移交协议附件【
】。第二十?四条: 本规定第十七条】规定:的,居住小区配套公【共服务设施由—市或相关区政府(】管,委)接收单》位,接收接?收单位向房屋登记机!构提出登记申请后房!。屋登记机构直接将】上述房屋《。登记在接《。收单位名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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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房屋:交付过程中产生【的相关费用由—接收: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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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五条【 产权归属市或【相,关区政府(管委)】接,收单位所有的—配,套公共服《务,设施土地可单独划】宗的单宗《确权:;不能单独》划宗的按照公—用,宗确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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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章 监督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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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产】权归市或相关—区政府?(管委)接收单位】所有的?居住小区配》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!。国有资产进》行管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:擅自改变其使用功】。能不得擅《自转让?或变相转让》给其他单位使用
】。
第二!十,七条:未按本规定》完成:居,住,小区配套公》共服务设施建设【。或擅自变更》居住小区配套公【共服务?设施使用性质的由主!管部门责令改—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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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!有关人员不按本规】定履:行,居住小区配套—公共服务设施—管理职责的》。由其所在单》位或上级主管—部,。门责令?限期纠正并追—究有关责任人—的责:任构成犯罪》的由:司法机关依》。法,追究刑事责任—
:。第六:。。。章 附则
【第二十?九,条 保障性住宅用】地的配套公共服务】设施建设、确权和移!交参照本规》。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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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】本规定自2》011年6月—。1,日起施行本》规定实施《前已经?取得土地使用—权的居住小区建【设项目按照土地出】让,。时提出的《规划设?计条件、配套公【共服务设施》建设:意见以?及相关法律法—规规:定进行建设和管理】配套公共服》务设施的权》属按照当《时的:规定:或者约定办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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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十一条— 荣成市、》文登市、乳山—市的居住小区配【套公共服务设施建】。。。设、确权、移交【和管理可参照本【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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