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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》海市区?。城市居住《小区配套公共服【务设施建设》管理:规,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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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—人民政府关于—。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!住,小,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!建,设管理?规,定的通知
威政发!〔,2,011〕24—号,
各市、区人民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】发区、经《济,。技术开发《区、工业新区管【委会市政府各—部门、单位
! ? 现将威海市区【。城市居?。。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!设施建?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!们请认真遵照执【行
?二○一一年五—月二十六日
【第一章 《总则
第》一条 为规范城【市居住?小区:、居住组团及零【星住宅?(以下?统称居住《小,区)配套《公共:服务设施建设管理】依法维护业主—和开发建设单位的】。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!居住生活环境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】。权,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《乡,规划法、中》。华人:民,共和国城市房—地,产管理法《和城市?房地产开发》。经营管理《条例、物业管理条】例等法?律法规结合我市【实际:。制定: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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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本规定》适用于本市》城,市规:划区及工《业,新区苘?。山镇、汪疃镇范围】内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》居住小区配套—公共服务设施的【建,设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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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:本规定所称》居住:小区配套公共服【务设:施是指根据有—。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定进行配套建【设的:教育、医疗卫生、文!化体育、社区—服务:、行政管理、—市政公用、商业服】务等公共服务设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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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本规定所称居住小】区配套公共》服务设施《接收单位是指市【政府和区政府(管】委)指定的公有资产!管理:机,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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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居住!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!施按属性《分为非营利性—和营利性公共服【务设施
— 非营利性!。公共服务设》。施是指不以营利为】目的建设成》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!发建设成本》或由政?府投资的《公,共服:务设施
— 营【利性:公共服务设》施是指以营利或【提,。供公:。益性:专业化服《务为目的宜进—行市:场化运作《或,。。专业化运营的公【共服务?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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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发!展改:革、财政、教—育、公?安、民政、国土资】源、城乡建设、【规,划、文化、卫生、贸!。。易、住?房保障房产管—理等主管部门按【照各自职责依—法做好?居住小?区配套公《共服:务设施?的建设管理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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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条 居住小区配【套公共服务》设施建设坚持统筹】规划、可持续发【展和节?能省地的《原则使用性质相近】或功能可《兼容的公共服—。务设施应综合—。设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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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八条 居住小—区配: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!住宅建?设项目同步规划设】计同步?。配,。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!
第二章》 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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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居住小】区配套公共服—务设施由规划—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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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 居》。住小区配《。套公共?服务设施的性质【。、建筑规模》、用地面《积、:。用地位置等应在【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!体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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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【条, 幼儿?园、社区居委会、社!区服务中心、警【务,室和社区卫》生服务站等》用房在土《地出让时应当作为】招拍:挂的前置条》件在土地出》让合:同书中应当明确【需,。要配建的设施及【位置、?面积等?内容由开发建设单位!统一代建
》
【第十二条 国土资】。源,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在土地出让合同【签订之日起30日】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!的公共服务设施情】况书面告知相关接】收,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!30日内书》。面,告,知开发建设》单位包括接收内容】。、基本设计》条件等事项》
【 第十三条 分【期建:设的居住小区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在【审查:修建:性详细?规划、?建筑方案以及—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,许可证?时应对每期》工程的公共服务设】施项目的名称—、功能、位置、指】。标等进行核定
【
—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!服务设施《应尽量安排在首【期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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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第十四条 】居住小区配》套公共服务设施工】程达到下《列要求后开发建设单!。位方:。可申:请居住小区建设工】程竣工综《合验收
【 《(一)按照》规划建设方案—完成公共《服务:设施建?设并且经规划行【政,主管部门验》收合:格;
》 (—二)具备投入使用】条件:已经明确产权、管】理权并且以书—面形式?。明确管理责任
】
》 第十五条》 ,开发建设《单位应将居住小【区配套公《共,服务设施建设计【。划,在销售场《所予以公示》公示内容包括配【套公共?服务:设施的?。建筑:面积、建设地点、建!设时序、交》。付时间并《书,面告知购房》人开发建设》。单,位在进行居住—小区前期物业管【理,招投标时应》将配套公共服务【设施:。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!标书:的内:容,告知投标人
】。。
》第十六条 房—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居!。住小区配套公—共服务设施的房【屋所有?权证上注明》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!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】的公共?场所、?公用设施《和物业服务用房【。等由房?屋登记机构在—房屋登记簿上予以】记载不颁发房屋【权属:证书
第》。三章权属界定
第!十七条 下列—居住小区配套公【共服:务设施建成后由【开发建?。。设单位按各级政府(!管委)的《城建管理范围移交给!规定的接收》单位产权《归接收单位所有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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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幼儿】园;:
】。(二)社区卫生服】务站;?
,
? (三)社】区居:委会用房;
】 (四)】社区服务中心—;
?。 (五】)警务室;》
《 (六)【垃圾:分类投?放站;?。
(!七)其他法》律、法规规定归政】府所有的配套公共】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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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居住小区配!套公:共服:务,设施:由相关公共服务机构!使用和维护》产权单?位应与使《用单:位签订委托》管理协议书》明确权利《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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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》九,条 下列《设施应列入》开发建设《成,。。。本建成移交后产权归!全,体业主共《有,
(!一)占用业》主共有的道路、绿地!或者其他《地面:建设的汽车停车位】;
】 (二)居住小区内!的道路但属于—城市市政道路的【除外;?
? 《 (三)《。居住:小区:内的绿地但属于【城市公共绿地或者】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!;
— (《四)物业《服务用房《;
? 》 (五?)公共厕所(由政府!投资:建设:的,归,政府所有《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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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根据规!划配:。建的仅?供居住小区内—业主使用的户—外健身运《动场所;
! ?。(七:)物业管理区域内封!闭运行的集中—式太阳能热水、中水!处理、直饮水、【地源热泵等成本【由全:体业:主分摊的设》施设备但由》其他投资《人,投资建设的》除,外
— 鼓《励开发建设单位统】一配建小区标—识牌、?路标指示牌等—便民:服务设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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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农!。贸市场、超市、商店!、,会所等营《利性:公共:服,务设施由开》。发建设?单,位投资统一建—设其产权归开—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!人所有但交》付使用后应》当纳入居住小区物】业管理
】
第二十一条 !物业管理区域内规】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!库(包括专用车库】和共用车库内的【车位)的归属由开发!建设单位与物—业,买受人在商品房【买卖合同中约定【属于开发建》设单位所有或者【相关业主共有约【定属于?开发建设单位所【有的开发建设单【位应当提供产权归】其所有的证明文【件并可以附赠—、出售或者出租给】。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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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《 交付
第二!十,二条:。。 开发建设单位【应在居住小区工程】综,合验收备案之日起】90日内书面通【知接收单《位接收非营利性配套!公共:服务设施
! : 接:收单:位应在接到书面【。移交通知《之日起?30日内书面反馈移!交意:见明确移交》时间、方式等
【
第】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!配,套公共服务设施【应按规划设计要求】。建设并具备通水、】通电、通气》、供热、《。通信、通有线电【视等条件达》到基本使用要求后】移交接收单位—不得以任《何理由增加额外的】接收条件
— 开【。发建设?单位应?将配套公共》服务设施的土地【资料、工程报—建、建筑施》工图纸?。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!接收单位并将移交】。。资料清单作为移交】协议附件
— :
: 第二十四条【 本规定第十七【条规定的《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!务设施由市或—相关区政府》(管委?)接收单位接收接】收单位向房屋登记机!构提出登《记申请后房屋登【记机构?直,接将上述房屋—登记在接收》单位名下
— , , , 房《屋交付?过程:中产生的《相关:费用由接收》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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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产权归属市或【相关区?政府(管委)接收单!位所有的配套公共】服务设施土地可单】独划宗的单宗—确权;不《能单独划宗的—按,照公:用宗确权
第五】章 监?督管理
第二【十六条 产权归市或!相关区政府(—管委)接收单位【所,有的居住小区配【。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!国有:资产:进行管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改变其使【用功能不得》擅自转让或变相【转让给其他单位使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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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十七《条未按本规定完【成居住小区配—套公共服务设—施建设或擅》自变更居住小区配套!公共服务设施—使用性质的由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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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八条《各职能部《门有关?人员不按本规定履】行居住?小区配套《公共服务设施管【理职责的《由其:所在单位《或上级主《。管部门责令限—期纠正并追》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!构,成,犯罪的?由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》。
第六章 【。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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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— ,保障性?住,宅用地的配套公共】服务设施建》设、确权和移交参】照本规?定,执行:
【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!2011《年6月1日起施行本!规,定实施?前,已,。经取得土地使用【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!目按照土地出—。。让时提出的》规划设计条件、配】套公共服务》设施建设意》见以及相关法律法】规规: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!套公共服务设—施的权?。属,按照:当,时的规定或》者约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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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一条》 ,荣成市、文登市、】乳山市?的居住小区配套【。公共服务设施建【设、:确权:、移交和管》理可参?照本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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