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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威海市区城—市居住小区》配套公共《服务:。设施:建设管理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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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?海市人?民政府关于印发【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!区,。配套公共服务—设施建?设管理规《定,的通知
威—政发〔?2011〕24号】
各市、区人民政!府高技术产业开发】区、经?济技术开发区、【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!府各部?门、单位
— : , 现将威海【。市区城市居住小【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!建设:管理规定印发给【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!
二○一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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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章? ,总则
第一条 】为规范城《市居住小区、居住组!团及零星住宅(以下!统,。称居住小区)配套公!共服:务设施建设管理依】。法维护业《主和开发《建设单位《的合法权益创造【良好的居住生—活,环境根据中》华,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。乡,规划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市【房,地,产管理法和城市房】地产开发经营管理】条例、物《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!规结: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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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条 本规《定适用?于本市城市规划【区及工业新区苘山】镇、:汪疃镇范围内新【。建、改?建、扩建居住—小区配套公》共服务?设施的建设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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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!区配套公共服务设】施是指?根据有?。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定进行配套建设】的,教育、医疗卫生【、文化体育、社区服!务、:行,政管理、市政公【用、商业服务等公】共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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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本规定所《称居住小区配套【公共服务设施—接收:单位是指市政府和】区政府(管委)【指定:的公有资产》管理:。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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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居住!小,区配套公共服务设】施按属性分为—非营:利性和营利性公【共服务设施
【 非营利!性公共?服务:设施是指不》以营利为目的—建设成?本宜列入居》住,。小区开发建设成本】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!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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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营利性公共服务设】施是指以营利—或提供公益性专业】化服务为目的宜【进行市场化运作或】专业化运营的公共】服务设施
】
: 第六条》 发展改革、财【政,。、教育、公安、民政!、国土资源、城乡建!设、规划、文化、卫!生、贸易、住房保】障房产?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!各自职?。责依法做好居住小】区配套公《共服务设施的建【设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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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七条 居住—小区配套公共—服务设施建设—坚持统筹《规划、可持》续发展和节能—省地的原则使用【性质:相,近或功能可》。兼容的公共服务设】施应综合《设置
】 第八条 居住】小区配套公共服【务设施应与住宅建】设项目同《步规划设《计同步配套》建设同?步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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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二章 规》划与建设
第九条! 居:住小:区配套公共服—务设施?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有关规定确定】
— 第十《条, 居:住小区配套》公,共,服务设施的》性质:、建筑规模、—用地面积、用地位】置等应在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】具体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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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一,条 幼儿园、—社区:居委会、社》区服务中心》、警务室和社区卫生!。服务站等《用房在土地》出让时应当作为招】拍挂的前置条—件在土?地出让合同》书中应当明确—需要配建的设施【及位置、面积—等,内容: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!代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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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,二条 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在土】地出:让合同签订之日【起30日内将出让】地块需配建的公【共服务?设,施情况书《面告知相关接收【。单位接收《单位应当在30【日内书面告知开【发建设?。单位包括接》收,内容、基本设计【。条件等?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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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。。条 分期建设的【居住小区规划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在审查修建性详细】规划、建筑方—。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时应对】每期工程的公—共服:务设:施,项目的名称、功【能,、位置、指标—等,进行核定
— 《 ,。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!服务设施应尽量安】排,在首期建《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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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【。条 居?住小区配套公共服】务设施工程达到【下列要求后》开发建设单位方【可申请居住小区【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!收
【 (一)按照规划!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!务设施建设并且经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门?验收合格;
【 (二】)具备投入使—用条件已经明确产】权、管?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!。明确管理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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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? 开发建《设单位?应将居住小区配套】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】计划在销售场所【。予,以公示?公示内容包括配套】。公共服务设》。施的建筑面积、建】设地点、建设时【序、交付《时间并书《面告知购房人开【发建设单《位在进行居住小【区前:期物业管理招—。投标时应将配套公】共服:。务,设施的?。建设计划作》为招投标书的—内,容告知投标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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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!构应当在居住小【区,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!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!其规划设计用途【依法属于全体—业主共有的公—共场所?、公:用设施和物业服务】用房等由房屋登记】。机构在房屋登记簿】上予以记载》不颁发?房屋权属《证书
第三章权属!界,定
第十七条 】下列: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!务设施建成后由开】发建设单位按各【级政府(管》委)的城建管理【。范围移交给规定【的,接收单位产权归接收!单位所有
】 》(一)幼儿》园;
》 》(二)社区卫—生服务站;》
》 (三)社【区居委会《。用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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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(四?)社:区,服务中心;
! ? (五)警务—室;
【 : (六)《垃圾分类投放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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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!)其他法律、法规规!定归政?府所有?的,配套公共服务—设施
】 第十《八条 居《住小区?配套:公共:服务设施由》相关公?共服务机构使用和】维护产权单位应【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!管,理协议书明确权【利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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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下列设施》应列入开发建设【成本建成移》交后:产权归全体》业主共有
】 (一)占】用业主共有的道路】、绿:。地或者?其,他地面建设》的汽车停车位—;
【 :(,二)居住小区—内的道路但属于城】市,市政道路的除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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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居住小区内!的,绿地但属于城—市公共绿地或者明】。示属于个人》的除外;
【 (—四)物业服》务用房;
—。 《 , (五)公共厕所】(,由政府投资建—设的归政府所有【);
! (六)根据—规,划配: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!。。业主使用的户—。外健身运动》场所;
【 (》七)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封闭运行的—集中式太阳能热水、!中水处理《、,直饮水、地》。源热泵等成本由全】体业主分摊的设施设!备但由其他投资人】投资:建设的除外》
《 鼓励开【发建设单《位统一配《建小:区标识牌、路—标指示?。牌等便民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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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农贸市场《、超市、商店、会所!。等营利性公共—服务: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!。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!。归开发建设单—。位,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!。付使用?。后应当纳入居住小】区物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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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》条 物业管理区【域内:规划用于停》放汽车的车》库(包括《专用车库《和共:用车库内的车位【)的归属由开—发建设单位与物业】买受人在《商品房买卖合—同中约定属》于开发建设单—位所有或者》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!于开:发建设单位所有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】当,提供产权归其—所有的证《。明文件并《可以附?赠、:出售或者出租—给业主
第四章 ! 交付
第二十!二,条 :。开发建设单位应在】居住小?区工程综合验—收备案之日起9【0日内书面》。通知接收单位接【收非营利性》配套公共服务设【施,
《 接收单【位应在接到》书面移交《通知之日《起30?日内书面反馈移【交,意见明确移》。交时:间、:方式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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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,十三:条, 居住小区配套【公共:服务设施应按规划】设计要求建》设并具备通水—、通电、《通气、供热、通信】、,。通有线电视等条【件达到基《本,。使用要?求后移交《接收单位不》得以任何理由增加额!外的:接收条件
! 开发建设单】位应将配套公共服】务设施?的,土地资料、工程报】建、建筑施》工图:纸验收等有关文【件移交接收》单位并将《移交:资料清单作为—移交协?议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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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 本规定第【十七条规定》的居住?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!施,。由市或相关》区政:府(:。管委)接收单—位接收?。接收单位向房屋登记!机构提出登记申请】后房屋?登记机构《直接将上述房屋登】记,在接收?单位:名下
《。 房屋交!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!费用由接《收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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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【条 产权归属市或】相,。关区政?府(管?委)接收单位—所有的配套公共服】务设:。施,土地可单独划宗的】单宗:确权;不能单—。独,划,宗,的按:照公用宗确权
】第五章 监督管【。理
第二十六条】 产权归市或相【关区:政府(管委》)接收?单位:所有的居《住小区?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!照国有资产进—行管任?何单: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《改变其使用功能不】得擅自转让》。或变相转让给—其他:单位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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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七条未按—本规定?。完成居住小区—配套公共《服务设施建设或擅自!变更居住小区配套】公共服务设施使用】性质: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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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各职能部门有关!人员不?按本规定履行居住】小区配套公共服【。务设施?管理职责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上,级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》。纠,正并追究有》关责:任人的责任》构,成犯罪的由司—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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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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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。条 保障性住宅用】地的配套《公共服务设施建【设、确权和移交参】照本规定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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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条本《规定自201—1年6月1日起施】行本规定实》施前已经《取得土地使用权【的居:住小区建设》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!提出的规划》设计:条件:、,配套公共服务设施】。建设意见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!定进行建设和—管理:配套公共服务—设施的权属按—照当时?的规定或者约定办】理
【 第三《十一:条 荣成市、文登市!、乳山?市的居?住小区配套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】、确权?。。、,移交和?管理可?。参照本规定执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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