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威海市《农村公共《供水管理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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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人—民政府关于》。印,发威海市农村公共供!水管:理办法的《。 通 知
》
威政发〔2010!〕5:8号
《各市:、区人民政府高技】术产:业开发区《、,经济技术开》发区、工业》新区:管委会市《政府:。各部:门、单位
【 威—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!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!意现印发给你们望】认真贯彻《执行
二○【一○年十《二月十四日
【第一章 总 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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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了加强农村公【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!供水:用水安全改善农村】居民的生活》和生产?条件推进社会主【义新农村建设—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法、《山,东省农村公共供【水管理办法(—省政:府令第212号)】。。等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?和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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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。二,条 本办法所称农】村公共供水是—指利用公共供—水管道及其》附属设施向农—村居民和单位—提供:生活和?生产用水的活—动
【。
第《三条 ?在,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!农,村公共供水规划【、建:设、:经,营、使用、管理及】其他相?关活动的均需遵【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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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农】。。村公共供水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、!市场运作、》社,会参:与、统一规划—、安全卫《生和:。节约用水的原则【统筹水资源》。实行规模化发展、标!。准化建设、》市场化?运作、?企业化经营、—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!城,乡供水一体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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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!政府(含高区、经区!、工业?新区管委《下同)应当将农村公!共供水事业纳入【当地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划—采取有效措施—扶持农村公共供【水事业发《展,保障农村公》共供水工程长效运】行
】 镇人民政府(街道!办事处)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农村公共】供水工?作,的组:织、:协,调和:。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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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和!县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《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内农村公共供水的项!目规划?、建设管理、技【。术指导等管理工作】具,。体工作由其所属的】农村公?共供:水管理?机,构承:担
【 发展改革、财】政,、国:土资源、城乡建【设、农业、》卫生、环境保护、】价格:、审计等有关部门】按照各自职责—分工做好与农村公】共,供水管理《相关的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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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鼓励单位和个】人研:究开发、推》广应用农村供—。水用水的新技—术、新工艺》。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】。为节约用水和安【全供水?提供技?术支持
! 第八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都有保护】。农村公共供水水源】、供水工程及—其附属设施》的义务有权制止、】检举和控告破—坏或者损坏供—水水源、供水—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!违法行为
第【。二章 规划与—建设
第九条 市!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根据水—资源综合规划—、,城乡建设规》。划会同有关部门【组织编制《农,村,公共:。供水发?展规划经本级—人民政府批准后【组织实施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
【。。 编制农村》公共供水发展规划】应当统筹城乡社会】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!模化:集中供水工》程充分利用和整合现!有供水资源和供【水设施?加快城市自》来水管网延伸和镇】集,中供水工程的扩网】、联网力度提—。高供水工程的—规,模效益?
经!。批准的农村公—共供水发展规划【需要修改的》应当:按照本条第一款【规定: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!案
】 第十条《 农村公共供水【工,程采取政府投资、】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!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!行建设
】 鼓励单位和】个人投资农村公共】供水:事业支?持城市供《水企业发挥人员、】技术、设备优—势参与农村公共供】水工程建设》和运营?管理
】 第十一》。条 农村公共供【水工程村内部分可】以由村民委员会【按照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在遵循】村民自愿、量力而行!的原则下《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】筹资:筹劳等方式进—行,建设
! 农村公共供—。水工程?入户部分由》农村居民《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!一施:工建设
! 第十二条 【农村:公共供水工程建设】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!。建设用地《应当: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!设用地计划优先安】。排;占用农用地的】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!转用和使用手续【
】第,十三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农村!公共供水工》。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!公共供水《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》同,。意并按?国家和省、市有关】规定办理相关批【准手续?后方:。可建设?
— 按照国》家和省?有关规定《。需要进行招标的农】村公共供《水工程?应当依法进行—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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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:农村公共供水工【程的:设计:、施工应当符合【国家和省有关技术】标准和规范;供水】工程使用的》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!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!标准: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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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】村公共供水工—程的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应当由具】备相应资质的单【位承担
—
《 第十五条》 农村公共供—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!当按国家《和省:有,关规定进行》验收未经验收—或者经验收》不,。合格的不得投入【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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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!公共:供水工?程项目验收合格后】。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】进行清产核》资明晰工程产权【并,办理资产《交接手?。续
《
第十【六条 农《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!单位应当及时汇【集整理工程资—料,建立工程档案并在】工程竣?工验收?合格后?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!。资,料报:送当:地水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
】
,第三章 供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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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七条 农村公共】供水工?程按:。照下列规定确—定所有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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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一)由政府投资!建设的供水工程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!;
!(,。二)由集体筹资筹】劳,为主:、政:。府,依,法予以补助建—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!。权归集体所有;
! (三)!由企业或个人投资为!主、政府依法—予以:补助或?者以股?份制形?式投资?建设的供水》工程其所有权—归投资者《所,有
!。。前款第(一》)项规定的供水工】程可以依《法通过拍卖、—租赁或?。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!。权改革?所,。得收入应当》。用于当地农村公共】供水事?业发: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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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农村公共—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!有权和经营权分离】的原则由所》有权人?确定经营模式—和经营者(》以下统称供》水单位)《
《 供水单位依!法自主?经营:。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不,得干预?
— 第十九条 供水!。单位应当具备下列】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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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【)有:稳定的供水》水源:;
《 (二)有!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!设施;
】 ?(三)供《水水质符合国—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!准;
】 :(四)有卫生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核发?的卫生许可证—;
】 (:五)有合格的—从业人?。员;:。。。
》 , (六)有—保证安全、稳定【供水的规章》制度;
【 : (七)符—合法律?。、法规?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!件
》。 供》水单位应当在实施】供水1个月前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!门备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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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供《水单位应当优—先保:证农村居民》生活用水统筹兼顾】工业用水及其—他用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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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供水单】位应当?采取措施保证供【水设施的正常运【转并定期进行—。检查:维修确保正常—供水
》 《 因工程《。施工、维修等—确需停?止,供,水的供水单》位应当提《前48?小时通知用水单【位和个人;因—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!它突发性事件—而不能提前通—。知的应当在》。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!通知用水单位—和个:人,
】第二:十二条 市》和县级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有【。。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!。道和其他供水设【施安全保护》范围经本《。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公布供水—单位:应当在安全保—护范围内《设置警示标志
】 村民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】好村内?供水工程设施的【维护
! 第二十三条 【在,供水主管道和—其,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!范围内?禁止下列行为
! ? :(一)挖坑、—取土、挖沙、爆【。破;
— (》二)排?放有毒有《害物质?;
《 (三【)修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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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四)《堆放垃圾、粪便;】
】(五:)从:事其他?危害: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!
第四章 用水!管理
第二十【四条 农村公—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!制度
— 《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!照补偿成本、合理收!益、公平负担的【原则实行农村居【民生:活,用水和工《业生产用水分类计】价生活用水》按照保本微》利,。的原则?核定工业《生产用?水按照成本加—合理利润的原则【核定政府补》助和群众筹》资筹劳部分不—参与:利润:计,。算
【 第二十五条 农!。村公共供水水—价按照下列规定确】定
:
(一!)供水人口》在10000人【。以上的供《水工程其供》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!由供:水,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!。案报县级人》民政:府价:。格,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核?准;
! ,(二)?供水人口不足100!0,0人的联村供—水工程其供水水【价可以实行政—。府定:价,或者政府指导价具】。体办:法由县级人》民政府根据》当地:实际情?况确定;
! (三)单村】供水工程的供—水水价实行》政府指?导价由供水》用水双方在》价格行政主管—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!内协商确定
】。 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!水,。工程其供《水水:价由市人民政府价】格,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准
】 第二十六条【 供:水,水价确定后应当向】社会公示
】 : 经核准》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!的应当按照法定【的权限和《程序重新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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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!政府对农村低保【户实行水费定—量减免?每户每月减免数【量一般为2至3立】方米减?免的水费《由县级人民政—府承担
! 第二十八—条 供水单》位应当?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!签订供水用水合【同明确双方》权利义务
! 用水单—位和个人《应当按时《缴纳水费《。;,逾期不缴《纳的供水《单位有权《按照合同约定收【取滞纳?金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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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九条— 农:村公:共供水?工程应当安装质量】合格的户外计量设施!;,需要安?装、改?造用水?设,施的应当征得供水】单位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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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改】动、拆除《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!。。自在公共《供,水管网上接水
】
》 ,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!共供:水,。工程向?农村居民生活—提供的实际水量【。经当地水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核实后不征【收水资?源费和污水处—。理费
》。 , , 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:调引水库水的执行】农业用水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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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一条 市和县】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农,。村,公共供水工》程,。公共维修《专项资金的归集【、使用、管理—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!财政部门会同市水】行政:主管部?门根据省财政部门和!省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制定》的办法另行制定【
第五《章,。 供水?安全管理
第三】十二条 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!当划定?。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!公共供?水水:源,保护区?
:。 : 水源—保护区由县级—人民政府《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水利、国!土资:源、卫生、》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!提,出划定方案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;跨县级行【政,区域的水《源,保护区?。应当由相《关县级人民政府【共同商定并经市人】民政府批准后公【布,
— 县级人民—政府环境保护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应》当在水源《保护区设《立明确的地理界【标和明显《的警示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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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三条【 市和县级人民政】府环境保《护,。、卫生和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按照职《责分工?加强对农村供水【水源、供水水—质,的保护和监督—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!测机构对《水,源水质进行化验、检!测,并公布结果
】 《 水:源水质化《验、检测所》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!府承担不得向供水】单位收取
】
第三十四条! 任何单位和【个,人不得在农》村公共?供水水?源地从事下列活动】
《 ? (一)以》地表水为供水水【源,。。的在取水点周围10!0米的?水域内从《事养殖、《捕捞或者倾倒废渣、!生活垃圾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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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(《二)以地下水—为供水水源》的在水源点》。周围:100?米范围内设》置渗水?厕,所、渗水坑》、,粪坑、?垃圾场(站);【
? ? (?三,)以泉水为》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!范围内开《矿、采石、取土【;,
】(四)其《他可能破坏水源或】。者,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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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五条 在供】水工程的沉淀—池、蓄水池、泵【站,外围50米范围【内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修建?。畜,禽,饲养场、渗水厕所】、渗水坑、污水沟】道以及其《他生活生产设施不】。得堆放垃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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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第三十六条 —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】对供水水源工—程设施的管》理和保护定期—。进行:检测:、维:修、养护并》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!程设施正常》运行
【
第《三十七条 》供水单位应当—建立健全水质—检测制度确保—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】规定的饮《用水卫生标准日【供水:1000立方米或者!供水人?口10?000人以上—的农村公共供水工】程供水单《。位应当?设,立水质检验》室,并配备专业》检验人员和仪器设】备负责供《水水:。质的:。日常检验工作
】 供水单!位的日常水质—检测资料应当报县】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备《案
《
第三十八!条 供水《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!人,员应:当,建立健?康档案定期进—行健康检查符合【健康:标准:的方可?上岗工作《
】第三:十九:条 供水单位【。应当制定农》村公共供水安全应】急预案并报县—级人: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
【 因环【境污染或者》其他突发事件造成】水质污染的供—。。水单位应当立—即停:止供水?及时向当《地环境保护》、卫生?。和水:。行政:主管:部门报告并适时【。启动农村公共供【水安全应急预案
】
—。 第四十条 农【村公共?供,水,水源:被破坏或者》水质被污染的应【当按照谁破坏、【。谁恢复和《谁污染?、谁治理的》原则由责任者—负责治理《恢复;给他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承担—赔,偿责任
第—六,。章 ?法律责任
—第四十一条 违反】本办法规定未经【批准擅自建设农村】公共供水工》程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》建设对?符合供水发展规【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!。续;不符合》供,水发:展规划的责令限期】拆除;逾期不拆除的!强行拆?除所需费用由—责任单位或》者个人承担并可【处以200》00元以下的罚款
!
— 第四十二条 【违反本?办法规定有第二【十三:。条规定行为之一的】由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采取—。补救措施《;情节严《重的可?处以200元以【上5000元以下的!罚款
?
:
第—四十三条 违—反本办法《规定擅自《。改动、?拆除公共供水设【施或者擅自在公【共供:水管网?上接水的《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停—。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!。措,施,;情节严重的可处】以,1000《元以上20》000元以下—的罚:款
》
第四十四条!。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有第三《十四条规定》行为之一的》由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:以5:00:元以上?300?00元以下》的罚: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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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】 ,。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!。水工程的沉》淀池、?蓄水:池、泵站外围—5,0,米范围内修建畜【禽,。饲养:场、渗水厕所、渗水!坑,、污水?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!产设施?或者堆放垃圾—的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】行为:并,处以:200元以上2【000元以下的罚】款
】 第四十六条【 违反本《办法规定供水—单位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改正》并可处以3000元!。以上:1,000?0元以下的罚款
! 》 ,(一)擅自停止【供水或者未履—行,。停水通?知,。义务的;
— (二)!。未,按照规?定检修供水设施或】者供水设施发生【故障后未及时组【织抢修的;
【 》 (三?)发生水质污染未】及时上报的;—
》 供《水单:位擅自?向,用水单位《和,个人加?价收取水费的—用,水单:位和个人有权拒【绝缴:纳,;情节严《重的由价格》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予以处罚
】
《 第四十》七条 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!除依法?给予行政处罚外属】于违反治安管—理规定的由公—安机关依法给—予,治安:管理处罚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;给!他,人造成损失的应当】依法承担赔》偿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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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八条 市和县级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!。门的工作人员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!工作中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?的,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?犯,罪,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第七章】 附: 则:
第四十》九,条 本《办法由威海市—水利局负责》解释
【
第五十条 !。本,办法自20》11:年1月1日起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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