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:威海市农村》。公共供?水管理办《法
《
威海市人民政府!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!公,共供水?管理:办法的 通》 知
威政发〔2!010〕58号
!各,市、区人民政—府,高技术产业》开发区?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!工业新区《管委会?市政府各部门、【单位
】 , 威海市农村公共】供水管理办法已【经市政?。府同: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!真贯彻执行
【
二○?一○年十二月十四日!
第?一章 总 则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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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农村公共供—水管理保障农—村供水用《。水,安全改善农村居民】的生活和生》产条件推进》社会主义新农—村建设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水法、【山东省农村公—。共供水管理办法(省!政府令第2》12号)等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和有关】规,定,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【
》 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!利用公共《供水管道《及,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!民和单位提供—生活和生产》用水的活《。动
】 第三条 在【本市行?。政区域?内从事农村》公共供水规划、建设!、经营、使用—、管:理,及其他相关活—动的均需遵守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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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农村?公共供水《应当遵循《政府引导、市场运】。作、社会参与、统一!。规划、安全卫生和节!。约用水的《原,则统筹水资源实【行规模化《发展、?标准化建设、—。。市场化运作、企【业化经营、专业【化管理逐步实现城】乡供水?一体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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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》市和:县,级人民政府》(含高区《、经区、工业—新区管委下同)应当!。将农村公《共,供水事业纳入当【地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规划》采,取有效措施扶持【农村公共《。供水事业发展保【障农村公共供水【工程长?效运行
》 : 镇人民【政府(街道》办事:处)负责本行—政,区域内农村公—。共供水工作的组【织、协?调和指?导
【 第六条 市和县!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】公共供水《的项目规划、—建设管?理,、技术指《导等管理工作—具体工作由》其所属的农村—公共供水管理—。机构承担
】 ? 发展?改革、财政、—国,土资源、城》乡建设?、农业、卫生、环境!保护、?价格、审《计等有关部门—按照:各自职责分工做【好与农村《公共:。供水管理相关—的工作
】
第《。七条 鼓励》单位:和,个人研究开》发、推广应用—农,村供水用《水,的,新技术、新》工艺: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】为节约用水》和安全供水》提供:技术: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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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!供水水源、》。供水:工,程及其附属设施的】义务有权制止、检】举和控告破坏或者】损坏供?。水水源、供水工【程及:其附属设施的—违法行为
》
第二章 》规划:与建设
第九条】。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!水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水资源综合规【划、:城乡建设规划会【同有关部门组织【编,制农:。村公共?供水发展规》划经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后组【织实施并报上—一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备:案
》 : 编制农村—公共供?水发展规划应当【统筹城乡《社会经济《发展优先建设—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!。充分利用和整合【。现有供水资源和供】。水设:施加快城市》自来:水,管网延伸和镇集中】供水工程的扩网【、联网力度》提高供水《工程的规模效益【
— 经批准的农【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!需要修改的》应当:按照本条第》。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!批准和备案
】。
》第十条 农》村公共供水工程【采取政府投》资、群众筹资筹【劳,和社会?投资相结合的方式】。进行建设
【 , 《。鼓励单位和》个人投资《农村:公,共供水?事业支持《城市供水企业发挥】人员、?技术、设备优势【。参与农村公》。共供水工程》建设和运营管理【
第!十一:条,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!村,内部分可以由村民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!有关:规定在遵循》村民自愿、》。量力而行的》。原则下采《取“一事一议”筹资!筹劳等方《式进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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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农村公共供水工【程入户部《分,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!建设单?位统一施工建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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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农村公共供水工【程建设用地作为公】益性项目《建设:用地应当统》一,纳入当?地年度?建设用地计划—优先安排;占用农用!地的应当依法办理】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!续
—。
: 第十三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农【。村公共供水工程应】当符合当《地农村?公共供?水发:展规划经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并按国家和】省、市有关规定办】理相关?批准手续后方可建】设
:
【按照: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需要进行招标】的,农村公共《供,水工:程应当依法》进行招?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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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十四条 农》村公共供水工程的】设计、施工应—当符合国家》和省有关技术—标,准和:规范:;供水?工程使用的管材和】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!国家产品质》量标准?的要求
》 农村公!共供水?工程的设计、—施工、?。监理应当由》具备相应《资,质的单位承担—
:
第【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!水工程项目竣工后】应当按国家和—省有关规《定进行验《收未经验收》或者经验收不合格】的不:。得投入使用
【 》 农:村公共?供,水,工程项目验》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!当及时进《行清产?核资明晰工程产【权并:办理资产交接手【续
!第十: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!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!建立工程档案—并在工程竣》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!内将工?程档:案资料?报送当地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
【
第三?章 供水管理—
第十七条】 农村公共供水工】程按照?下,列规定?确定所?有权
【 ?。(一)?由,政府投资建设的供】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!家所有;《
【 (:二)由集体》筹资筹劳《为,主、政府依法予以补!助建设的《供水工程其》所有权归集》体所有;
》
: (三【),由企业或《个人投?资为主、政府依法予!以补助或者》以股份制《形式投资建设的供】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!资,者所有
》 前款第!(一)项规》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!法通过拍《卖,、租赁或者转让等】形式进行产权改革】所得收入应》当用于当地农村【公共供水事业发【展
》
《第十八条 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!以按照所有权和【经营权?分离的原则》由所有权《人确:定经:营模式?和经营者(以下统】称供水单位)
! 供—水,单位依?。法,自主经营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干预【。。
: :
:。 第十九》条 供水单位—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
— (一)有【稳定的供水水源;
!
【(二)有《符,合设计要求的—供水设施;
】 《 ,(,三)供水水质符合】国家生?活饮用水卫生标【准;
】 :(,四)有卫生》行政主?管部:门核发的卫生许【可证;
】 (五)—有合格的从业人【。员;
— 《(,六)有?保证安全、稳—定供水的规章制【度;
】 (七)符合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其他》条件
》 ?。 供水《单位应当《在实施供水》1个月前《向当地水行》。政主管部门备—案
!第二十条 —供水单?位应当?。优,先保证农《村居:民生活用《。水统筹兼顾工业【用,水及:其他用水
【
第二十】一条 供水单—位应当采《取措施保证》供水设施的正常【运转并?定期进?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!供水
【 , 因?工程施工、维修等】。确,需停止供水的供水】单位应当提前4【8小:时通:知用水单位》。和,个人;因发生自然灾!。害或者其它突发【性事件?而不能提前》通知的?应当在组织抢—修的同时《及时通知用水—单位和个人
【
《 , 第二?十二条 市和—县级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有关部门划定供水】主管道和其他—供水: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!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公布:。供,。水单位?应当在?安全保护范围—内设置警示标志【
》 村民》委,员会应当协助—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!施的维护
》
【第,二十:。三条 在供水主【管道和其《他,供水设?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!止下列行为
【 (【一)挖坑《、取土、挖沙、爆破!;
【 :(二)排《放有毒有害物质;
!
(】三,。)修建建筑物、构】筑物;
【 , (《。四):堆放垃圾、粪便;】
】(五:)从事其他危害供】水设施安全的活动
!
第四章 —用水管理
第【二十:四条 ?农村公共供水实行】有偿使用制》度
— 农《村公共供水》水价按照补偿成【本、合理收益、公平!。负担的原《则实:行农村居民生活用】水和工?业生产用水分类计】价生活用《水,按照保本微利—的原则?核定工业《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!合理利润的原则【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!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!利润计算
【。
》第二十五条》 农:村,。公共供水水价按【。照下列规定确定【
— (一《)供水人《口在10000人】以上:的供水?工程其供水水—价实: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!位编制供水水价【方案报县级人民【政府:价,格行政主管部门会】。同水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核准;
—
: (二)】供水人口不》足10?000人的联村供】水工程其供水水【价可以实行政—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!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!民政府根《据当地实际情况确】定;
! (三)单村—供,。水工程的供水水【价实行?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!水双:方在价?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!的浮动范围内协商】确定
— 跨县级行】政区:域的:供水工程其》供水水价由市人民】政府价格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核】。准
】 ,第二十六条 供水】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!会,公,示
— , 经核准的—供水水?价需要变更的—应当按照法定的【。权限和程序重新【报,。批,
,
— 第二十《七条 县级人民政】府对农村低保户实行!水费定量减免—每户每?月,减免数量一般为【2,至3立方米》减,免的水费由县级人】民政:府承担
《
》 第二十八条 】供,水单位应当》与用水?。单位或者个人—签订:供水用?。水合同明确双方【权利义务
》
: 用水单位!和个人应当按时【缴纳水费;》逾,期不缴纳的》供水单位有权—按照合同约》定收取滞纳金
!
《 ,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!共供水工《程应当安《装质量合格的户外】计量设?施;需要安装、改造!。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!供水单位同意
】 , : , 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》自改动、拆除公【。共供水设施》或者擅?。自在公共供水管【网,上,接,水,。
— 第三《十条 对农》村,公共供水工程—向农村居《。民生活提供的—实际:水,量经当地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核:实后不?征收水?。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!
《。 农村公共】供水工程《调引水库水的执行农!业用水价格》
】第三十一条》。 市和县级—人民政府《应当加?强农村公共供水【工程公?共维修?专项资金的归—集、使?用、管?理和监督具体—办法由市《财政部门会同—市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根据省【。财政部门和》省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制定的办法另行】制定
第五章 】供水:安全管理
第三十!二条 市和县级【人民政府应当—划定:本行政区域内—的,农村公?共供水水源》保护区
【 水源保护】区由县级人民政【府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水利、国土】资源、卫生、—城乡建?设等有关《部门提出划定方【案报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》后公布;跨县级行政!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!当由相关县级—人民政府共同—商定: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公:布
【 县级人民政府环!境保护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!保护区设立明确【的地理界标和明显】的警示标志
—
【第三十三条 —市和县级《人民政府环境—保,护、卫?生和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按照—职责分工加强对【农村供水水源—。、供水水质的保护】和监督管理定期组】织有关监《测机:构对水源水质进行】化验、检测并—公布结?果
:
:。。。 水源水质!化验、检测所需【费用由本级人民政】府承担不得》向供水单位收—取,
【 第三十四条 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在农村公共【供水:水源地从事下列活】动
—。 , (?一):以地:表水: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!。点,。周围10《0米的?水域内从事养—殖、捕捞或者—倾倒废?渣、生活垃圾—;
》 (》二)以地下》水为供水水源的【在水源点周围—100米《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!、渗水?坑、粪坑、垃圾【场,(站);
》
(三!)以泉水为供水水源!的在:保,护区范围内开—矿、采石、》取土;
》 (四】)其他可能》。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!。源水质的活动
【。。
第】三十五条 在—供水工程《的沉:淀池、蓄水池、泵站!外围50《米范围?内,任何单?位和:个人不得修建—畜,。禽饲养场、》渗水:厕所、渗水坑、污水!沟道以及其》。他生活生产设施【。不,得堆放垃圾
!
第三十六条! 供水单位应当加】强对供水水源工程】。设施的管理和保护】定期进行检测、维】修、养护并建—档登记确保》水源工程设》施正常运行
】
第—三十七条 供—水单位应当建—立健: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!供水水质符》合,。国家规定的》饮用水卫生标准【日供水1000立方!米或者供水人口10!000人以上的农村!公共供?水工程供水》单位应?当设立?。水质检验《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!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!。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!作
】 供水单位的日【常水质检测》资料应?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》
》第三十八条 供【水单位从事直—接供水的人员应当】建立健康档》案定期?进行健康检查符合】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!。工作
! 第三十九条 供!水单位应当制定【农村公共《供水安?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!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》
《 因《环境污染或》者其他突发》。事件造成水》质污染的供水单位】应当立即停》止供水及时向当【地环境保护、卫【生和水行政》主管部?门,报告:并适时?。启动:农,村公:。共供水安全应急【预案:
《
? 第四十条 农村公!共供水水源》。被破:坏或者水质被—污染的应当》按照谁破坏、谁恢复!和谁污染、谁—治理的原则由—责任者负责治理恢】复;给他《人,。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!赔偿责任
第【六,。章 法律责任
!第四十一条 —。违反本办《法规定未经批准【擅自建设农村公【共供水工程的由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。责令停止建设对符】合供水发展规划的】责令补办有关手续】;不符合供水发【展规:。划,的责令限期拆—除;逾期不》拆除的强《行拆除所需费—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!人,承担并可处以20】000元以下的罚】款
—
?第四十二条 违【反本: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!条规定?行为之?。。一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《为采取补救措施;情!节严:重的可处以20【0元以?上5000元以下】的,罚款
》。
第四十】三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,擅,自改动、拆除公共】供水设?施或:者擅自在公共—供水管?。网上接水《的由: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责令《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!救,措施;情《节严重的可处以【1000《元以上2000【0元以下的罚款【
第!四十四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》定有:第三十?四条规定行为之【一,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—的处以500元【以上30000元以!下的罚款
】
: 第四十五—。条,。 ,违反本?办法规定在供水【工程的沉淀池、【蓄,水池:、泵站?外围:50米?范围内修《建畜禽饲养场—、渗水厕所、渗【水坑、污水沟道以】及其他生活生—产,设,施,或者堆放《垃圾的由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!处以200》元以上20》00元以下》的罚:款
】 第四《十六条 违反—本,办,法规:。定供水?单位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?由水行?。政,主管部门责》令改正?并可处以3000】元,以上10《000元以下的【罚,。款
】 ,(一)擅自停止供】水或者未履行停【。水,通知义务的》;
《。 (—二)未按照规定检】修,供水设施或》者供水?设施发生故障后【未及时组织抢修【。的,;,
— (?。三)发?生水质污染未及【。。时上报的;
! : 供水单位擅自】向用水单位和个人】。加价收取水费的用】水单位?和,个人有权拒绝缴纳;!情节严?重的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依《法,予,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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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七条 对违—反本办法的行为【除依法给予》行政处罚外属于违】反治安管理》规定:的由公安机》关,。依法:给予治安管》理处罚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;给【他人造成损失的【。应当依法承担—。赔偿:责任
?
— 第:四十八条 》。市和县级人民政府】及其有关《部门的?工作人员《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!工作中玩忽》。。。职守、滥《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依—法给:予处: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—
第七章 附 【则
第四十九【条 本办法由【威海:市水利局负责解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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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》条 本办法自【2011年1月1】。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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