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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《。 威海市》农村公共《供水管理办》法 威【海,市人民政府》关,。于印发威海市农【村公共供水管理办】法,的 通 《知 威政发〔20!10〕5《8号 各市、区】人民政?。府高技?。术产业开发区、【经济技术开发区【、工业新区管—委会市政府各—部门、?。单,位 》。    威海市【农村:公共供水管理办法】已经:市政府同意现印【发,给你:们望认真贯彻—执行 《 ,二○一○年十二月十!四日 第一—章 总 则 — 第一?。条 :为了加强农村—公共供水《管理保?障农村供水用水安】全改善农《村居:民的生?。活,和生产条件推进【社会主?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】、山:东省农村公共供【水管理办法(省政府!。。令第2?12号)等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有关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】 ,第,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!村公共供水是指利】用公共?供水管道《及,其附属?设施向农村》居民和?单位提供生活—和生产用水的—活动 】 第三条— 在本市行政—区域内从事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】、建设、经营、使】用,。、管理及其他相关】活动的?均需遵守本办法 】 : 《 第四条 农村公共!供水应当遵循—政府引导、》。市场运作、》社会参?与、统一规划、【安全卫生和节约【用水的原则》统筹水资源实—行规:模化发?展、标准化》建设、市场化—运作、企业化—经营、专业》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!供水一?体化 《 》。 ,第五条? 市和县《级人民政府(含高】区、经区、工—业,新区管委下同)【应当将农村》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!地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?规划采取有效—措施扶?持农村公《共供水事业发展保】障农村公共》供水工?。程长效运行 !    镇人民政】府(街道办事处)】负责本?。行政区域《内农:村公共?供,水工作的组》织、协调《和指导 】 第六条 市和!县级人?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农村:公,共供:水的项目规划、建】设管:。理、:技术指导等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】由其所属的农村公】共供水管理机—构,承担:    【 发展改革、财政、!国土资源、城—乡建设?、农业、《卫生、环境保护【、价:格、审计等有关部】门按照?。各自职责分》工做好?。与,。农,村公共供水管理相】关的工作 !。 第七条 鼓励!单位和个人》研究开发、》推广应用《农,村,供水用水的新技【术、新工艺、新【材料、新设备—为节约用水和安【全,供水提供技》术支持 — : 第八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保护农《村公:共供水水源、—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!施的义务有权制止、!检举:。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!。供水水源、供—水工程及其》附属:设施的违法行为 !第,二章 规《。划与建设 第九条! 市和县级人—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根据水》资源综合规》划,、城乡建设规划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!制农村公共》。供,水发展规划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,组织实施《并报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,。。备案  【   编制》农村公共供水—发展规划《应当统筹《城乡社会经济—发展优先建》设规模化集中供水】工程充分利》用和整?合,现有供水资》。。源,和供水设施》加快城市自来水管网!延伸和镇集中—供水工程《的,扩网、联网力度提高!供水工程的规—模效益   !  经批准的农村】公共供水发》展规划需要修—改的应当《。按照本条《第一款规定》的程序报《经批准和备案 】 第十】条 农村公》共供水?工,程采取政府投—资,。、群众筹资》筹劳:和,。社会投资相结合【。的方式进行建设 !     鼓励单!。。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!共供水事业支—持城:市供水企业发挥【人员、技术、设备】优,势,参与农村公共—供水工程建设和【运营管理 】 第十一条】 农:村公共供水》工程村?。内部分可以由村民】委员:会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规《定在遵循村民自【愿、量力而行的原则!下采取“一事一议”!筹资筹劳等方式进】行建设 —     农村公】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!由农村居民自行筹】资建设单位》统一:施工建设 【 》第十二条 农—村公共供《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!公益性项目》建设用地应当统一】纳入:当,。地年度?建设:用地计划优》先安排;占用农用】地的:应,当依法?办理农用地转用【和使用手续 】。 第十三】条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:建农村公共》供水:工,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!公共供水发展规【划经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】并按国家和省、市有!关规定?办理相关批》准手续?。后方:可建:设   【  按照国》家和省有关规定【需,要进行招标的—农,村公共供水工—程,应当依法《进行招标《 , 》 第十四》条 农村公》共供:水工程的设计、施工!应当符合国》家和省?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!;供:水,工,程使用的管材和【设施设备等应—。当符合国家产—品质:。。量标准的要求— ,     【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!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应!当由具备相》应,。资质的单位承担 ! , 第—十五条 农村—公共供?水工程项目竣工后】应当按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进行验收】未经:。验收或?者经验收不合—格的不?。。。得投入使用 !。    农村—公共供水工程项【目,。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!应当及时进行清产】核资明晰工程—。产权并办理资产交】接手续? ? 第—十六条 农村—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!位,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!程资料建立工—程档:案并在?工程竣工验收—合格后3个月内【将工程?。档案资料报送当【地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 第三—章 供水管理 ! 第十?七条 农村公共【供水工程按》照,下列规定确定所【。有权   】  (一)由政府投!资建设?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!归国家所有; 】 :    (二)【。由集体?筹资筹劳为主、政府!依法予?以补助建设》的供水工程》其所有权《归集体?所有; 》   《  (三《)由企业或个人【投资为主、政府【依法予?以补助?或者以?股份制形式投—资建设的《供水:工程: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!有 : ?  : , 前款第(一—)项规定的供—水工程可以依法【。通过拍卖、租赁【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!产权改革所得收【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!公共供水事》业发展 — 《 第十?八条 农村公共【供水:工程:可以:按照所有权和—经营权分离的原【则由所?有,权人确?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!(以下统称供—水单位) 》    — 供水单位依—法自主经营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干预 ! 第十九条】 供水单位应当【具备下列条件 !     (—一):有稳定的供水水源】;     !(二)有符合—设计要?求的供水设施; 】  《   (三)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】生活:饮用水卫生标—准;   】  (四)有卫生行!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!生许:可证;   !  (五)有合格的!从业人?员; 《。 ,     (六)】有保证安全、—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!;, 《。    《(,。七)符合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其他条《件  —   供《水单位?应当在?实施供水1个—月前向?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 】 第二《十条 供》水单位应当优先【。保证农村居民—生活用水统筹—兼顾工业用水及【其他用?水 — 第二十一条 !供水单位应》当采取?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!正常运转并》定期进?行,。检查维修《确保正常供水 】     因工】程施工、维修等确需!停止供水的》供水单位应当提【前48小时》通知用水单位和【个人;因《发生:自然灾害《或者其它突发性事】件而不能提前—通知的?。应当在组《织,抢修的同时及时【通知用?水单位和个人 ! 第二十】二条 市和》县级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?管,部门应当《。会,同有关部门》划定供水《主,管,道,和其:他,供水设施《安,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!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!水单位应当在安【全,保护:范,围内设置《警示:标志 《。    》 村民委《员会应当协助做好】村内供水工程设【施的维护 【。 : : 第二十三条 在供!水,主管道和《其他供水设施安【。全保护范围内—禁止下?列行:为     !。(一)?挖坑、取土、挖【沙、爆?破;:   —  (?二,)排放有毒有害物】质; 》     (三)】修建建筑物》、构筑?物;:。    【 (四)《堆放垃圾《、粪便; 【     (—五)从事其他危【害供水设《。施安全的活动 】。第四:章 : 用水管理 — ,第二十四条 农村】。公共供水实行有偿】。使用:制度 《     农村】公共供水水价—按照补偿成本—、合理?收益、公平负担的】原则实行《农村居民生》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!水分类计价》生活用?水按照保本微—利的原则核》定工业生产用水按照!成本加合《。理利润的原》则,核定政府补助—和群众筹资筹—劳部:分不参与利润—计算: 】第二十?。五条 ?农村公共供水水【。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! 《。    (》。一)供水人口在1】0,。000人以上的供】水,工程其供水水价实】行,政,府定价由供》水单位编制》供水水价方》案报县级《人民政府价格—行政主?管部:。门会同?水行政主管部门核】准,; ?     (二)!供水人口不足1【0000人的—联村供水工程其【供水:水价可?以实行政府》定价或者政府指【导价具体办》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!。据当地?。实际情况《。确定:。;   【。  (三)单村供】水工程的《供,。水水价实行政—府指导?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!价格行?。政主管部门》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!商确定 —     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】供,水,。工程其供水》水价由?市人民政府》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核准 》 》 第二十》六,条 供?水,水价: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!。示  —   经核准的供】水水价?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!法定的权限和程序】重新报批 【 第二十七!条 县?级人民?政府对农村低保户实!行水费定《量减:免每户每月》减免数?量一般为《2至3立方》米减免的水费由县】级人民?。政府承担 【 第—二,十,八条 供水》。单位应当与》用水单位《或,者个:人签订供水》用水:合同明确双方权【利义务 》     用水单!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!纳水费;逾期不【缴纳的供水》单位:有权:按照合?同约定收取》滞纳金 ! :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!共供水工程应当安】装,质量合格的户外计量!设施:。;需要安装》、改造用《水设施的应当征【得供:水单:位同意 《  《   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改动、拆除公共供水!设施或?者擅:自在公共供水管网】。上接水 【 第三—十条 对农村—公共供水工程—向农村居民生—活提供?的实际水量经当【。地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核实后不征—收,水资源费和污—水处理费  !  : 农村公共供—水工程调引水库水】的执行农业》用水:。价格 — , 第三》十一条 》市和县?级人民政府》应当加强农》。村公共供水工程【公共维?修专项资金的归集、!。使用、管理和监【督具体办法由市财政!部门会同《市水:行,政主管部《门根据?省财政部门和省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制定》的办法另行制定【 第五章 —供水安全管》理, 第三十二条【 市和县级》人民政?府,。应当划定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!水水源保护区 【 ?    水源—保,护,区由县?级,人民政府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:水利、?国土:资源、卫生、—城乡建?设等有关部门提【出划定方《。案报本级人》民政府批《准后:公布;?跨县级行政区—域,的水源?保护区应当由相关】。县,级人民政府共同【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公布 —   》  :县,级,。人民政府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。应,。当在水源保护区【设立:明确的地《理界标和《明显的警示标志 ! 第【三十三条 市和县级!。人民政?府环境保护》、卫生和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按照职—。责分:工加:强对:农,村供:水水源?、供水水质的保护和!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!关监测机构对—。。水源水质《进行化?验、:检测并公布》结果    ! 水源水质》化验、?。检测所?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!府承担不得向供水】单位收取 ! 第《。三十四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在农村公共】供水水?。源地从事下列活【动  —   (一》)以地表水为供水水!源的:在取水点周围—100米的水域内】从事养殖、捕捞或者!倾倒废渣、生活垃】圾;  【 ,  (二)以地【下水为供水》水源的?在水源?点周围1《00米范《围内设置渗水—厕所、渗水》坑、粪坑《。、垃:圾场(站《);: ,  《   ?(三)以泉水为【。供水水源的在保【护区范围内》。开矿、采石、—取土; —   ?  (?四)其他可能破坏水!源或者?。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!。 》 第《三十:五条: ,在供:水工程的沉》。淀池、蓄水池—、泵站外围50米范!围,内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!畜禽饲养场、渗水厕!所、渗水《坑、:污水:沟道以及其他生活】生产设施不得堆【放垃:。圾 】。 第:。三,十六条 供水单位】。。应当加强《。对供水水源工—程设施的管》理和保?护定期进行》检测、维修、养【护,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!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! : 第三十】七条 供水单—位应当?建立健全水质检测】制度确保《供水水质符合国【家规定的饮用水【卫生标准日供水【1000立方米或】。者供水人口10【000人以》上的:农村公共供水工【。程供水单位应—当设立水《。质检:。验室并?配备专业检》。验,人员和仪器设备负】责供水水《质的日常检验工【作 》    《供水单位的日常【水,质检测?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!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备案 《 《 :第三十八条 供【水单位?从事直接《供,水,。的人员应当建立【健康档案定》期进行健《康检查符合健康标】准的方?可上岗工作 】 ?。 第三十九条【 供水单位应当制!定农村公共供水安】全应:急预案并报县—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   !  因环境污染或者!其,他突发?事,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!水单位?应当立即停》止供水及时向—当地环?境保护、卫》生和:水行:政主:管部门报告并适时】启动农村公》共供:水安全应《急预案 ! 第四《十条: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!被破坏或者水质被】污,染的应当按》照谁破坏《。、谁恢复和》。谁污染、谁治理【的,原则由责任者负【责治:理恢:复;给他人造成损】失的应?当承担?赔偿责任 第【六章 法律责任 ! ,第四十?。一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未经批》准擅自建设农村【公共供水工》。程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停止建】设对符?合供水发展规—划的责令补办有关】手续;不符合—供水发展规划的【责令限期拆除;【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!。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!位或者个人承担【并可处以200【00元以下的罚款】 】第四十二条》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有,第二十三条规定行】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采取《补救措施《;情:节严重的可》处以20《0元以上5000】。元以:下,的罚款? 《 第四十三条! 违反?本办:法规定擅自改—动、拆除公共—供,水设:施,或者擅自《在公共供水》管网上接水的由水】行政: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采,取补:救措施;情》节严重的《可处以1000元以!上20?000元以下的罚款! — , 第四?十四条 《违,反,本办法?规定有第三十四【条规定行为之—一的由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的处》以500元以上【3000《0元以下的》罚,款 !第四十五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!工程的沉淀池、【蓄水池、《泵站外围《50米范围内—修,建畜禽饲养场、渗水!厕所、渗水》坑、污?水沟道以及其—他生活生产》设施或者堆放垃圾】的,。由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!处以:200元《。以上2000元以下!的罚款? 【。。 第四十》六条 违反本办【法,规定供水单位有【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:责令改正《并可:处,以3000元—以上10000【元以:下的:罚款 》。 , ,   (一)—擅自停止供水—或者未履行停水【。通知义务《的;:  》   (二)未按】照规定检《修供水设施或—。者供水?设施发生故障—后未及?时组织抢修》的; — ,   ?(三)发生》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!的;: ?     供水单位!擅自向用水》单位:和,个人加价《收取:。水费:的用水单《位和个人有权拒绝】缴纳:;情节严重的—由价格行《政主管?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】 — 第四十七条【 对违反》本,办法的行《。为除依法给》予行政?处罚外属于违反治】安管理规定》的由公?安,机关依法给予—。治安:管理处罚《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?责任;给他人造【成,损失的应当依法承】担赔:偿责任 【 : 第四十八条 】市,和县:级,人,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!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!共供:水管理工作中玩【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》。徇私舞弊的依法给】予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?刑事:责任 ? 第七章 附— ,则, 第四《十九:条 : 本办?。法由威海市水利【局,负责解释 — 第【五十条 本办法】自201《1年1月1日起【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