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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—农村公共供水管【理办:法 :
威海市【。人,民政府关于》印发威海市农村公共!供水:。管理办?法的 通 知
】。威政:发,。〔,20:10〕58》号
各《市、区人民政府【高技:术产业?开发:区、经济技术开发】区、工业新区—管委会市《政,府各部门、》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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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威海市农村】公,共供:水管理办法已经【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!你们望?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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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○年—十二月十四日
】第一章 总》。 则
第一条 为!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!管理保障农村供水】用水安全改善农【村居民的生活和生】产条件推进社会主】义新农?村建:设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水法、山—东省农村公共—供水管理办法(省】政府令第2》12号)等法律、】。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!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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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!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!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!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!。生活和生《。产用水的活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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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在本市行》政区:域内:从事农村《公共:供水规划、建设、经!营、使用、管理及其!他相关活动》的均:需,遵,守本办?法
【 , 第四?条 农村公共—供水应当遵循政府】引导、市场运作、社!会参与、《统一规划《、安全卫生和节约用!水的原则《统,筹,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!展、标准化建设、市!场化运作、企业化经!营、专业化管理逐】步实现城乡供水一】体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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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《 市和县级人民【政,府(含高区》、经区?、工业新《区管委下同)应【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!业纳入当地》。国,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采取有效—措施:扶持农村公共供【水事业发展》保障农?村公共供水工—程,长效运?行
】 镇人民政府(街道!。办,。事处)负《责本:。行,政区域内农村公【共供水工作的组织、!协调和指导
】
第—六条 市和县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农?村公共供《水的:项目规划、》建设管理、技术指导!等管理工作具体工】作由其?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!管理机构承》担
? 发【展,改革:、财政、国》土资源、城乡建【设,、,农业、卫生、—环境保护、价格、】。审计等有《关部门?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!好与农村《公共供水管理相关】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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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!人研究开发、推广】应用:农村供水用水的【新技术、新工艺、】新材料、新设备为节!约,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!技术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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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,有保护农村》公,共供水水源》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!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!、,检,举和控告破坏—或者损坏供》水,水,。源、: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!施的违法《行为
第二章【 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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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市和县级《人,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根据水》资源综合《规划、城《乡建设?规划会同有》关部门组织》编制:农村公共《供水发展规划—经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?组织:实施并报上一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! 编制农村公】共供水发展》规,。划应当统筹城—乡社会经《济发展优先建—设,规模化集中供—水工程充分》利用和整合现有供水!资源和供水设施【加,。快城市自《来水管网延》伸和镇集中》供水工程的扩—网、联网力度提高供!水工程的规模—。效益
》 》经批准的农村—公共供水发》展规划需《要,修改的应当》按照本条《第一款规定的程【序报经批准和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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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农村公】共供水工程采取政】府投资、群众筹资筹!劳和社?。会投资相结合的方】。式进行建设
】 ? 鼓励单位和【个人投资农村公【共供水事业》支持城市供水企业】。发挥人?员、:技,术、设备优势参【与农村公共供—水工程建设和运营】管理:
】第十: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村内部》分可以由村》民委:员会按?照,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在遵循村民自愿、!量力而行的》原则下采取“一事】一,议”筹?资,筹劳等方《式进:行建设
》 农村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】部分由农村居民【自行筹资建设单【位统一施工建设【
【。 第十二条 —农村公?共供水工程建设【用地:作为:。公益性?项目建?设用地?应当统一纳入当地年!度建设用地计—。划优先安排;占【用农用地的》应当依法办理—农用地转用和使【用手续
【
第十—三条 新建、改建】、,扩建农村公共供【水工程应当符合【当地农村公共—供水:发展规划经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并按:国家和省、市有关】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!续后方可建》。设
《 , 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需要进行招标】的农村公共》供水工程应当依法】进行招标《
】第,十四条 《农村公共供水工【程的设?计、施工应》当符合国《家和省有《关技术标准和规范;!供,水,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!施,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!产品质量标》准的要?求
!农村公共供水—工程的设计》、施工、《监理应?当由具备相应资质】的单位承担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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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农村公共供水工】程,项目竣工后应当按】国家和?省有关规定进—行验收未经验收【或,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,投入使用
! 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项?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部!门应当?及时进行清产—核资明?晰工程产《权并:办理资产交接—手续
【
第十》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建设单》位应当及时汇—集,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!程,。档案并?在,。工程竣工验收—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!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!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备《案
第三》章, 供水?管理
《 第十七条 农村!。。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!列规定确定》。所有权
! (?一)由政府投资建】设,的供水工程其所有】权归国家所有—;
!(二)由集体—筹资:筹劳为主、政府依法!予以补助建》设的:供,水工程其所有—权归集体所有—。;
》 (三)由企!业或个人投资为主、!政府依?法予以?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!式投资建设的供水】工程:其所有权归投资【者所有?
】前款:第(一)项规定的】供水工程可》以依法通过拍卖、租!赁或者转让等—。形,。式进行产权改革【所得:收入:应当:用于当地《农村公共供水—事业发?展
【 第十八》条 农村公共供水】工程可?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!权分离的原则—由所有权人确定【经营模式和经营者】(以下统《。。称供:水单位)
— 供水单!位依法自主》经营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不得干预》
【 第十九条 供【水单位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
【。 (一)有!稳,。定的供水水源—;
】 (二)有符合设】计要求?的供水设施;
【
《 (三)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!活饮:用水卫?生标准;《
? ? , (四)《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。核发的卫生许可证;!
》 (五)有合】格的从业《。人员:;
【 (六)有保证】安全、稳定供水【的规章制度;—
(!七)符合法》。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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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】。水单位应当在实施】。供,水1个?月前向当地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
【
第二【十条: ,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!保,证农村居民》生活:用水统筹兼顾工业】用水及其他用—。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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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供水—单位应当采取—。措施保证《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!并定期进行检查【维修确保正常供【水
《 : 因工程施【工、维修等》确,需停止供水》的,供水单位应当—提前48小时通知用!水单位和个人;因发!生自然灾害或—。者其它?突发性事件而不【能提: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!抢修的同时及—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!人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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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 市和县级【人民政?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!供水:主管道?和,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!护范围经本级—人民政?府批准后公布供【水单位应当在安【全保:护范围内设》置警示标《志
》 村民委员】会应当协助做—好村内供《水工程设施的—维护
】 第二十三条【 在供水《主管: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!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!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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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《挖坑、取土》、挖沙、《爆破;
—。 (二【)排放有毒有害物】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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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三)修【建建筑物《、构筑物;
! : :(四)?堆放垃圾、》粪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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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从事》。。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!全的活动
—。第四章 用水管】理
第二》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!水实:行有偿使用制度
! : 农村公共供!水水价按照》补偿成本、》合,理收益、公平负担的!。原则实行农村居【民生活用水》和工业生产用—水,分类计价生》活用水按照保—本微:利的原则核定工【业生: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!理利润的《原则: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!筹资筹?劳部分不《参与利润计算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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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五《。。条 农村公共供水】水价按?照下列?规定确定
【 ,。 (一)【供水人口在100】00人?以,上的供?水工:程其供水水价实行】政府定价由供水单】。位编制供《水水价方案》报县级人《民政府价格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水】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准;
】 , (二)供水人【口不:足10000—人的联村供水工【程其供?水水价?可以:实行政府定价—或者政府《。指导价具体办—法由县级人民政【府根据?当地实际情况确【定;
【 (《三):。单村供?水工程的供》水水:价实行政府指导价】由供水用水双方【在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确—定的浮动范围—内协商确定
【 跨【。县级行政区域的【供,水工:。程,其供水水价由—市人民政府》价格行政主》管部:门会同水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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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六条: 供:水,水价确定后应当【向社会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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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】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!变更的应《当按照法定的权限】和程序重《新报:批
】 第二十七条 县】级人民政府》对,农,村低保户实行—水费定量减免—每户每月《减免数量一般—为2至3立方米【减免的水费由县级】人民政府《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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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十八条 供水!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!或者个人签订—供水用水合同明确】双方权?利义务
【 用水单位和!个人应当《按时:缴纳水费《;逾期不缴纳的供】。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!。约定:收取滞?纳金
】 第二十九条【 农:村公共供水工程【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!户外计量《设,施;需要安装、【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!征得供水单位同【意
】 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【改动、拆《除公共供水》设施或者擅》自在公共供水—。管网上接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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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条 对农村】公,共供水工程向农村】。居民生活提供的实】际水量经当地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】实后不征收》水资源费《和污水处理》费
《 《 农村公共》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!的执行农业用水价】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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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一条 市】和县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!工程公共维修—专项资金的归集、】使用、管理和监督】。具体办法《。由市:财政部门《会同市?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!省财政部门和省【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制定的】办,法另行制定
第】五章 供水安全管】理
第三》十二条 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划?定本行?政区域?内的农村公共—供水水源保护区
! : 《水源保护区由—县级:人民政府《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水利?、国土资源、—卫生:、城:。。乡建设等《有关部门提出—划定方案报》本,。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公布;跨—县级行?政区域?的,水源保护区应当【由相关县级》人民政?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!民政府?批准后公布
! 县级—人民:政府环境保》护,。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在水源保护—区设: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!明显的?。警示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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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三条》 市和县级人民政】府环境保护、卫生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按照职责分工加】强对农?村,供水:水源、供水水质【。的保护和监》督管理定期组织有】关监测?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!化验、检测并公【。布结果
— ? 水?。源水质化验、检测所!需费用由本级人【民政府承担不得向】供水单位收取
! ,。
第三十四条!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:在农村公共》供水水源地从—事下列活动
【 》 (一)以地表水】为供水水源的—在取水点周》围100米的水域】内从事养《殖、捕捞或者—倾倒废渣《。、生活垃圾;
】 , 》(二)?以,地下水为供水—水源的在水》源点周围100米】范围内设置渗水【厕所、渗水坑、【粪坑、?垃圾场(《站);
》 , (三)以!泉水为供水水源的】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!、采石、取土;
】
? ?。 (四)《其他可能《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!。源水质的活动
【。。
》 第三十五条【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!池、蓄水池、泵【站外围50米—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修建畜禽饲】养场、渗水厕所【、渗水坑《、污水沟道以及【其他生活生产设施】不得:堆放垃?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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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条 】供水:单位应?。当加强对供水—水源工程设施的【管理和保护定—期进行检测、维修、!养护并建档登—记确:。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!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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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七条— 供水?单位应当《建立健全水》质检测制度》确保: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】规定的饮用水—卫生标准日供水1】000立方米—或者:供水:人口1?0,000人以上的农村!公,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!应当设立水质检【。验室并配备专—业检验人员和—仪器设备负责供【水水质的日常检【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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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供水单】位的日常水质检测】资料:应当报县《级人民政府》。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备案
】
《第三十八《条 供水单位—从事直接供水的人】。员应当建《。立健康档案定—期进行健康》检查符合《健康标?准的方可上》岗工作?
】第三十九条 【供,。水,单位应?。。当制定农村》公共供水安全应【急,预案:并报县?级人:民政府水行》政,主管:部门备案
— 因【环境:污染或者《其他突发事件—造成水质《污染的供《水,单位应当立即停【止供水及时向—当地环境保》护、卫生和水行政主!管部:门报:。告并适时启动农【村公共供水》。安全应急预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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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条 农】村公: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!者水质被污染的应】当按照谁破坏、谁恢!复和谁污染、谁【治理的原则》由责任者负》责治理恢复;—给,他人造成《损失的应《当承担?赔偿责任
第六】章 法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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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违】反,本办:法规定未经批准【擅自建设农村公共】供水工?程的由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责令停?止建设对《符,合供水发《展规划的责令补办】有关:。手续;不符合供水】发展规划的责—令限期拆除;逾【期不拆除的》强行:拆除所需费用—由责任单位或者【个人承担并可处【以20000元以下!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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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四十二条》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第二十三《条规定?行为之一《的由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:为采取补救》措施;情节严—重的可处《以200元》以上50《00元以下的罚款】
》
: 第四?。十三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擅自改动、拆!除公共?供水设施或》者擅自在公共—。供,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!行政: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采取补救措】施;:情节:严重:的可处?以1000》元以上2《。0000元以下【的罚款
! , 第四?十四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?。有第: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!一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,逾期不改《正的处以5》00元以上》30:000元《以下的罚款
【
第四十!五条: 违反?本办:法规定在《供水工程《的沉淀池《、蓄水池、泵站【外围50米范围【内修建畜《禽,饲养:。场、:渗,水厕:所、渗水坑、—。污水沟道以及—其他生活生产—设施或者堆》放垃:圾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,违,法行为?并处:。以20?0元以上20—。00元以下的罚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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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,十六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《定供水单位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!责,令改正并可》处以3000—元,以上10000【元以下的罚款
【
》。 , (一)擅自停止】供水或者未》履行停水通知—义务的;
】 : (二)未按【照规定检修供水【设施或者供》水,设施发?。生故:障后未及时组—织抢修的《;
【 , (三)《发生水质污》染未及时上报—。的;
— , 供水》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!和个人加价收—取水费的《用水单位和个—人有权拒绝缴纳;情!节严重的由价—格行政主《管部门?依法予以处罚
】 :
第四十七条! 对违《反,本办法?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!政处罚?外属于违反治安管】理规定的《由,公安机?关,依法给予治安—管理处罚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》追,究刑事责任;给他】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!法承:担赔:偿责任
!。 第四十》八条 市和县级【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!门的工作人员—在,农村公共供水管【。理工作中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依法给【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第!七章 附 则
【。
第四十九条— 本办法由威【海市水利《局负:责解释
【
第》五十条 《 本办法自20【11年1《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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