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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【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!理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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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威海市?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威海市《农村:公共供水管理办【法的 通 知—
威?。政发〔2010〕5!8号
《各市、区人民政府高!技术产业开发区、】经济技术开发—区、工业《新区管委会》市政府各部门、单位!
】威海市农《村,公共供水管理办【法已经?市政府同意现印发】。。给你:们望认真贯彻执【行, ,。
二○一○年【十二:月十四日
第【一章 总《。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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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了加—强农村公《共供:水管理保障农村【供水用水安全—改,善农村居民的—生活和生产条—件推进?社会主?义新农村建设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水法、山东》省农村公共供水管】理办法(《省政:府令第2《12号)等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和》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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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农》村公:。共供:水是:指利:用公共?供水管道及其—附,属设施?向农村?居民和单《位提:供生活?。和,生,产用水?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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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在,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农村公—共供水规《划、建设、经营、】使用、管理及其【他相关活《。。动的均需遵守本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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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?农村:公共供水《应,当遵循政《府引导、《市,场运作、社会参与、!。统一规?划,、安:全卫生和《节约:用水的原则统筹水】资源实?行规模化发展、标】准化建设《、市场?化运作、企业—。化经营、专业化【管理逐步实现城乡】供水一体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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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五条 市《和县级人民政府【(含高?区、经区、》工业新?区管委下同)应当】。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!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!。社会发展规划—。采取有效措施—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!业发展保障农—。。村公共?供水工程长》效运:行
《 》镇人民政府(—街道办事处)—负责:本行政?区,域内农村公共—供水工作《的组织、协》调和指?导
【 第六条 —市,。和县级?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农:村公:共供水的《项目规?划、建设管理、【技术指导等管理【工作具体工作由【其所属的农村公【共供水?。管理机构承担
! 发展【改革、财政》、,国土资?源、城乡建设、农业!、卫生、环境保护】、,价格、审计等有【关部门?。按照各自职责—分工做?好与农村公》共供水?管理相关的工—作
!第七条? 鼓励单位》和个人研究开发、】推广:应用农村《供水用水的》新技术?、新: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!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!供,水提供技术支持
】
第】八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都有保护农村公】共供水水源》、供水工《程及其附属设施的】义务有权制止、检】举和控告破坏—或者损?坏,供,水,水源、供水工程及】其,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!
第二章》 规划与建设
】第九条 市和县级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根据水资源】综合规?划、:城乡建设《规划会同有关部【门组织编制》农,村公:共供水发展规划经】本级人?。民政府批准后组【织实施?并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
《 编制】农村公共供水发【。展规划应当》统筹城乡社会经济】发展:。优先建?设规模化集中供【。水工程充分利—用和整?合现有供《水资源和供水设【施,加快城市自来水管网!延,伸和镇集中供水【。。工程的?扩网、?联网力度提高供水】工程的规模效益
! —经批准的农村—公共供水发展规【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!照,本条第一《款规定的程序报经】批准和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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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《 农村公共供—。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!、群众筹《资筹:劳和社会投》资相结?合的方式进行建设】
【 鼓励单位和个【人投资农村公共供】水事业支持城市【供水企业发挥人员】。、技:。术、设备优》势参与农村》公共供水工程建【设和运营管理
【。
》 第十一条 农村!。公共供水工程村内】部分:可以由村民》。委员:会按照?国家:和省有关规定—。在遵循村民自愿、量!力,。。而行的原则下采【取“一事一》议”筹资筹》劳等方式进行建【设
》 农》村,公,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!由农村居民自行筹】资建设单位统一【施工建设
【。
第十二】条 农?村公:共供水工程建—设用地作《。为,公益性项目建设用】地应当统一》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!。地计:划优先安排》;占用农《用地的应当》依法:办理农用地转用【和使用手续
】
第十三条! ,。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!应当:。符合当地农》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!经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!省、市有关规定办理!相关批准《手续后方可建设【
: : 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需要《进行招标《的农村公共》。供水工程应当依法】进,行招: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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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农《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!计,、施工应当符—合国家和省有关技】术标:准和规范;供水工程!使用的管材和设【施设备等应当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!准,的要求?。
》 农村公共供】水,工程:的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应当由具》备相应资《质的: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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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!供水工程项目—竣工后应当按国家】和省:有关规?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!或者: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!投入使用《
? 农—村公共供水》工程项目验收—合格后相关部门【应当:。及时进行清产核【资明晰工程》。产权并办理资—产交:接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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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 农村】公共供水工程—建设单位应当及时】汇集整理工程—资料:建立工程档案并【在,工程竣?工验收合《格后3个月》内将: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!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
第三》章 供水管理
】 第?。十七条 农村—。公共供?。水,工程按?。照下列规定确定所】有权
】 (一)由政府投!资,建设的?供,水工程其所有—权,归国家所《有;
《 (【。二)由集体筹—资筹劳为主、—政府依法予以补【助,建设的?。供,水工程其所》有权:归集体所有;
! (三【。)由:企业或?个,人投资为主、—政府依法《。予以补助或者以【股份制形《式投资建设》的供水工程》其所有权《归投资者所有
】 : , , 前?款第(一)》项规定的供水工程】可以依法通过—拍卖、租赁》或者转让等形式进】行产权改革所得【收入应当用于—当地农?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!
】。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!。供水工程可以按【照所有权和经营【权分离的原则由所】。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!和经营者(以下统称!供水单位)
! 供水单位依!。法自主经营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干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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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九条 供水单位应】当具备下列条件
! : (一)有】稳定的供水水源【;
!(二)有《符合设?计要:求,的供水设《施;
【 (三)供水】水质符合国家—生活饮用水》。卫生标准;
】 《 (四)有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核发【的卫生许可证—;
】 (五?),有合:格的从业《人员;
》 , : (六)有保】证安全、稳》定供:水的规章《。制,度;
! (七)符合法【。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定【的其他?条件
《 供水】单位应当在实施【供水1个《月前:向,当地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备案
】 第二十条 】供水单位应当—优先保?证农村居民生—。活用水统筹》。兼顾工业用水—及其他?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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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一条 供—水单:位应:当采取措施保证【供水设施《的正常运转》并定:期进行检查维修【确,。保正常供《水,
因!工程施工、维—修等确需停止供【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!前48?小,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!人;因发生自然灾】。害或者其它突发【性事件而不能—。提前通知《的,应当在组《织抢修的同时及【时通知?用水单位和个人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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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二《。条 :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划定供》水,主,管道和其他供—水设施安全》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》。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!安全保?护范围内设置警【。示标:志
? : ? 村民委员会应当】协助做好村内—供,水工程?设施的?维,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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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十三条 在—供水主管《道和其他供水设【施安全保护》范围内禁止》下列行为
》。
(一!)挖:坑、取?土、挖沙、爆—破;
】 ,。。 (二)排放有毒有!害,物质;
》 ? (三)—修建建筑物、构筑】。物;
—。。 : (四)》堆放垃圾、粪便【。;
》 《(五)从事其—他危害供水设施安】全的活?动
第四章 用!水管理
》第二十四条 农【村公共供《水实行?有偿使用制度
】 —。。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!照补偿成本、—合理收益《、公平负担的原【则实行农村居—。民生活用《水和:工业生产用水—分,类计价生活用—水按照?保本微利的》原则核定工业生【产用水按照成—本加合理利》润的原?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!众筹: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!润计算
—
第二十五!。。条 农村公共供【水,水价按照下》列,规定确定
— , 》。(一)供水人口在】。10000人—以上的供《水工程其供》水水价实《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!位编制供水水—价方案报县级—人民政?府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水》行政:。主管部?门核准;
】。 (二)供水!。人口不足10000!人的联?村,供水工?。程其供水水价—可以实行《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!导价具体办》法由县级人》民政:府根据当地》实际情况《确定;
》 》 (三)单》村供水工程》的,供水: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!由供水用水双方在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!定的浮动范围—内协商?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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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跨县级行政区】域的供水工程其【供水水价由市人【民政府价格行政【主,管部门会同水行【政,主管部门核准—
— 第二十六—条 供水水价—确定后应当》向社会公示
】 , 经》核准的供《。水水价需《要变更的应当按【照法定?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!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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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七条 县级【人民政府对农—村低保户实行水费】定量减免每户每月减!免,。数量一般为2至【3立方米减免的水】。费由县级人民政府】承,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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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八条【 供水单位应当与】。用水单位或者个人】签订供?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!权利义务
! 用水单位和】个人应当按时缴纳】水费;逾期》不缴纳?的供水单位有权按】照合同?约定收取《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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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九条 农村公—共供水工程应当安】装质量合格》的户:外计:。。量设施?;需要安装、改【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!得供水单位同—意
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改动—、拆除公共供水【设施或者擅自在【公共供水管》网上:接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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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条 对农村公共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!。生活提供的实—际水量经当地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!。后不征收水》资,源费和污水处理费】
》 : 农村公共供水工】程调引水《库水的执行农业用水!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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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十一条— 市和县级人【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农,村公共?供水:。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!金,的归集、使用、管】理和监督具》体办法?。由市财政部门—会同: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根据省财【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制《定的办法另》行制定
第—。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!
第三十二条 】市和县级人民—。。政府应当划定—。本行:政区域内的农村公】共,供,水水:。源保护区《
— 水源保护区【由县级人民》政府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水利、国土—资源、卫生、城【乡建: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!定方案报本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】;跨县级行政区域】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!相关:县级人民政府—。共,同商定并经市人【民政府?批准后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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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!护行政主《管部门?应当:在水源?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!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!标志
! 第三十《三条: 市和县级人民【政府环境保护—、卫生和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!。分工加?强对农村供水水【源、供水水质的保护!。和监督?管理定期组织有【关监测机构对水源】水质进行化验、检测!并公:布,结果
— 水源水【质化验、检测—所需费用由本级人】。民政府?承担不得向供水单】位收取
《
— 第三十四条— :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:在农村公共供—水水源地从事下列】活动:
》 (一》。)以:地,表水为?供水水源的》在取水点周围—100米《的水域内从事养殖】、捕捞?或者:。。倾倒废渣、》。。生活垃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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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 (二《)以地下水为供水】水源的在水源点周】围,1,00:米范围内设置渗水】厕,所,、渗水坑、粪—坑、垃?圾场(站)》;
《 ? (?三):以泉水为供水水源】的在保护区》范围内?。开,矿、采石、》取土;
《
》 , (四)其》他可能破坏水—源或者影响水源【水,质的活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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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五条》。 ,在供水工程的—沉,淀,池、蓄水池、泵站外!。围50米范围内【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不,得修建畜禽饲养场、!渗水厕所、渗水【坑、污水沟道—以及其他生活—生,产设施不得堆放垃】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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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。六条 供水单位应】当加强?对供水?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!和保护定期》进行检测、维—修,、养护并建档登记确!保水源工程设施【正,。。常运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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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三十七条 供水【单位应当建》立健全?水质检?测制度确保供—水水质?符合:国家规定的》饮用水卫《生标准日供水100!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!口1000》0人以?上的农?村公共供《水工程供《水单位?。应当:设立:水质检验室并配备】专,业检验人《员和仪?器设备负责供—水水质的日》常检验工作》。
供!水单位的日常水【质检:测资料应《当报县?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案
》
》 第三十八条 供】水单位?从事直接《。供水的人员应当【建立健康档》案定期进行》健康检查符合—健康标准的》方可上岗工作—
《
第三—十九条 》供水单位应当制【定农: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!预案并报《县级:人民政府水行—政,主管部门备案
! 因环【境,污染或者其他突发】事件:造成水质污染—的供水单位应—当立即停止供—水及时向当》地,环境保护、》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!门报告并适时启动】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!急预案
《
— 第四十条 农村】公,。共供水水源被—破坏或者水质被污】染的应当按照—。谁破坏、谁恢复和谁!污,染、谁?治理的?。。原则由责《任者负责治理恢复;!给他人造《成损失的应当承担】赔偿责任《
第六章》 , 法:律责任
第—四十一条 违反本】办,法规定未经批准擅】自建设农村公共供】水,工程的由《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建设】对符合供水发—展规:划的责令补》办,有关手?续;: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!的责:令限:期拆除;逾期—不,拆除的强行拆—除所需费用由责任】单位:或者个人承担—并可处以20—。00:。0,元以下?的罚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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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: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!法规定有第二十【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!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停—止违法行为采取补】救措施;情节—严重的可处》以200元以上【5000元以下【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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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:三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擅自?改动、拆除》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!。自在公共供水管网】上,接水:的,由,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?法行为采取》补救:。措,施;情节严重的可处!。以10?0,0元以?上20000元【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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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四?十四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第三:十四条规定行—为之一的由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:改,。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?以,5,。00元以上》30000元以【下的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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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】条 :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!水工程的《沉淀池、蓄水池【、泵:站外围?50米范《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!、渗水厕所、—渗水坑、污水沟道】以及其他生》活生产设施或—者堆放垃圾的由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并【处以2?00元?以上2000元以下!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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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四?十六:条 违?反本办法规定供水】单位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责令改正并—可处以300—0元以上《1000《0元以下《的罚款
】 ?。(,一)擅自停止供水或!者未:履,行停水通知义务的;!
— (?二)未按《。照规定检修供—水设:施或者供《水设施发生故—障后:未及时组织抢修【的;
】。 (三)发生【。水质污染未及—时上:报的;?
《 供水—单位擅自向用—水单位和个人—。加,价,收,取水:。费的用水《单位和?个,人有权拒绝缴纳;情!节严:重的:由,价格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!罚
【 :第四:十七条 》对违反本《办法的行为》除依法?给予行政处罚外属】于违反治安》管理规?定的由公安机—关依法给予治安【管理处罚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;给他】人造成损失》的应当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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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四十八?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!府及其?有,。关部门?的,工作人员在农村【公共供水管》理工作中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—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犯罪》。的依:。法,。追究刑事责任
【
第:七章 附 》则
第四十九【条 本办法—由威海?市水利局负责解【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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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《条 本办》法自2011年【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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