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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威海》市农村公《共,供水管?理办法 威!海市人?民政府关于印—发威海市农村公共】供水管理办法的 】。通, 知 《威政发〔20—10〕58号 各!市、区人民政府【高技术?产业:开,发区、?经济技术开发区、】工业新区管委会【市政府各《部门、单位》     】威海市农村公—共供水管理》办,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!印发给你们望—。。认真贯彻《执行 二○一○!年,十二月十四日— 第一《章 总 则》 第?一条: 为了加强农—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!农村供水《用水安全改善农【村居民的生活—和生:。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!新农村建设根据中】华,人民:共和国水法、山【东省农村公》共供水?管理办法(省政府令!第212《。号)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:和有关规定结合【本市实?际制:定本办法 【 , 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!共供水是指利用【公共供水管》道及其附《属设:施向农?村居民和单位提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!活动 ! 第三条 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农:村公共供水规划【、建设、经营、使】用、管理及其—他相关活动》的均需遵守》本办法? 【 第四?条 农?村公共供水》。。应当遵循政府引【导、市场运》作、社会参》与、统?一规划、安全—卫生和节约用水的】原则统筹《水,资源:实行规模化发展、标!准化建设、市—场化运作《、企业化经》营、专业《化管理逐步》实现城乡供水一体】化 》 第五条 】市和县级人民—政府(含高区、【经区、工业新区管委!下,同)应?。当将农村公共—供,水事业纳入当地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!扶持农村公共供【水事业发《展保障农《村公共供水工—程长效运《行  —   镇人民政【府(街道办事处)】负责本行《政区域?。内,农村公共供水工【。作的组织、协调和】指导: , 第六!条, 市和县级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农村公共供》水的项目规划、建设!管理、?。技术指导等管—理,工作具体《工作由其所属—的农村公《共,供水管理机》构承:担 《    《 发:展改革、财政、【。国土资源、城乡建】设、农业、卫生、】。环,境保护、《价格、审计》等有关部门》按照:。各自职责分》工做好与农村公【共供水管《理相:关的工作 — ,。 第七条 !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!开发、推广》应用农?村供水用《。水的新技术》、新工?艺、新材料、新【设备为节约用水和】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!持 — 第八》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?。人都有?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!源、供?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!的义务有权制止、检!举和控告破坏—。或者损?坏供水水源、供【水工程及其附属设】施的违法行》为 第二章— 规划与建设 【 第:九条: 市和县《级人民政《府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根》据水资源综合规【划、城乡《建设规划会同—有关部门组织编【制农:村公共供水发展【规划经本《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组织实》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 》 ,     编【制,农村:公共供?水,。发展: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!会,经济发展优先—建设规模化》集中供水《工程充分利用和整合!现有供水资》源和供水设》施加快城市自—来水管网《延,伸和镇?。集中供水工程的扩】网、:联网力度提高供水工!程的规?模效益 》     经【批准:的农:村公共供《水发展规划需要【修改的应当按照【本,。条第一款《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!。和备案 ! , 第十?。条 :农村公共供》水工程采取》政府投资、群众【。筹资筹?劳和:社,会投资相结合的方】式进行建设 ! ,   鼓励单位【和个:人投资农《村公共?供水事业《支,持城市供水企业发挥!人员、技术、设备】优势参?与农村公共供水工】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! 》 第十《一条 农村公共供】水工程?村内部?分可以由村》民委员会按照—国家和省《有关规定在遵循【村民自?愿、量力而行的原】则下: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】筹资:筹劳等方式进行【建,设 : :    《 ,农村公?共供水工《程入户部分由—。农村居民自行筹资】建设单位统一—施,工建设 《 第】。十二条?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!建设:用地:。作,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!地应当统一纳—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!计划优先安排;【占用农用《地的应当《依法:办理农用地转用【和使用手续 !。 第》。十三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农村公共!供水工程应当—符合当地农》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!经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》。并按国家和省、【市有关规定办理相】关批准手续》后方可建设 【   《 , 按照国家》和省有关规定—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!公共供水工程应当】。依法进行招标— : 》 第:十四条 农村—公共:供水工程的设—计、施工应当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!术,标准和规范;供水】。工程使用的管材和】。。设施设备等应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!标准的?要求  【。   农《村公共供水工—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应当?。由,具,备相应?资质:的单位承担 】 》第十五条 农村【公,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!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!关规定进行验收未】经验:收或者经验收不【。合格的?不得:投,入使用 —     农村公】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!合格后相关部门应】当及时进行清—产核资明晰工程【产权并?办理资产交》接手续 — ? :第十六条 农村【公共供水工程—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!集整:理,工,程资料建立》。工程:档案并?。在工程竣工验—。收合格后3个月内】将工程档案资料报】。送当:地水行政《主,管部门?备案 《第三章 供水管【理 ?。 , 第十七《条 :农村公共《供水工程《。按照下列规定确【定所:有权:  》   ?(一)?。由政府投资建—。设的供水工》程其所有权》归国:家所有;  !   (二)由【集体筹资筹》劳为:主、政府依法予以】。补助建设的供水【工程其所有权—归,。集体所有《。;    】。 (三?)由企业或个人投资!为,主、政府依法—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!。制形式投资》建设:的供水工程其—所有权归投资者所】有 《     》前款第(《一)项规定》。的供水工程可—以依法通《过拍卖、租赁—或者转让等形式进】行产:权改革所得收入【应当用于当》地农村公《共供水事业发展 】 — 第:十八条 农村公【共供水工程可以按】照所有权和经营权】分离的原则由—所有权人确定经【营,模式和经营者(【以下统?。。称供水单位》) ?    》 供水单《位依法自主经—营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干预 【 第十】九条: 供水单位》应当:具备下列条件— 《    (一—)有稳定的供水水】源;:   —  :(二)有符合设【计要求的《供水:。设施; 【   ? (三)供水水【质符合?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!。标准:;    】。 (四)有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!发,。。的卫生?许可证; 》。  《   (五)有【。合格的?从业人员; —  《  : (六)《。有保证安全、稳定供!水的规章制度; ! , ,  :  (七)》符合: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,其他条件  !   ?供,水单位应当在—实施供水1》个月前向《当地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— 第?二十条 》供水单位应当优【先保证农村居民生】。活,用水:统筹兼顾工业用【水,及其他用水 —。 第】二十一条 》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!施保证供水设施的】。正常:运转并定期进—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!供水: ?     因工程】施工、维修等确【需停:止供:水的供水单位—应当提前48小【时通:。知用水单《位和个人;因发生】自然:灾害或者其它突【发性事件而》。不能提前《通知:。。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!。同时及时通知用水】单,位和个人 》 【第二:十二条 《市和县?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门划《定供水主管》道和其?他供水设施》安全保护范围经【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公布—供水单位《应当在?。安全保护范围内【设置警示标志—     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】。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!设施的维护 ! ? 第二十三条 【在,供水主管道和—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!护范:围内禁止《下列行为 【 ,    《(一)挖坑、取土、!挖沙:、爆破;《     (!二)排?放有:毒,有害物质; 【 :  :  (三《)修建建筑物、【构筑物; 【    《 (四)堆放—垃圾、粪便;—     (!五,)从事其《他危害供水设施【安全的活动 第四!章, 用水《管理 ? 第二十四条 农】村公共供水实行有】。偿,使用制度 》 :     农村公】共供水水价按照补】偿成本、合》。理收益、公平—负,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!。民生活?用水和工《业生产用水分类【计,价生活用水按照保】本微利的原则核【定工业生《产用水按照成—。本加合理利润的【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!群众筹?资筹:劳部分?不参与?利润计算《 》 第二十五【条 农村公共供【。。水水价按照》下,列规定确定 !  :  (一)供水人口!在100《00人以上的—供,水工程其供水—水价实行政府定【价由供水单》位编制供水水—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!府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核准; 【   ?  (二)供水【人口不足10000!人的:联村供水工程其供】水水价?可以:实,。行政府定《价或者政《府,指导价具体》办法由县级人民政】府根据?当地实际情况确定】;     !(三)单村供水【工程的?供水水价实行政【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!双方在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?确定的浮动范围内】协商确定 》 ?    跨县级行政!区域的供《水工程其供水—水价:由市人民《政府价?格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水【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核准 】 第二十—六条 供水水价【确定后应当向社【。会公示  】   经核准的供水!水,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!照,法定的权限和程序】重,新报批 】。。 第二》十七条? 县级人民政府对】农村低保《户实行水《。费定量减免每—户每月减免》数量一般《为2至3立方米【减免的水《费由县级人民政【府承担 ! , 第二十八条 供】水单位应当与用水】单位或者《个人签?订供水用水合同【。明,确双方权利》。义务   】  用水单位和个人!应当按?时缴纳水费;—逾期不缴纳的—供水:。单位有?权按照合同约定收】取滞:纳金 《 第二】。十九条 农村公共】供水工程应当安装质!量合格的户》。外计:量,设施;?需要安装、改造用水!设施的应当征—得,供水单位同意 !。。  :   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擅自改动、拆除公!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!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!水 : 第三!十条 对农》。村公共供《。水工程?向农村?居民生活《提供的实际》水量经当地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核实后不征收水资】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!   》  农村公共供【水工程调引水—库水的执行农业【用水价格 ! : ,第三:十一条 市和县】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》农村公共供》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!资金的归集、—使用、管理》和监督具体办法由】市财政?部门会同市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根】据省财政部门和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!定的办?法另行制定》 第五章 —供水:安全管理 第三】十二条 市和县级人!民政府应《当,划定本行政》区域内?的农村公共供水【水源:保护:区    】。 水源保《护,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!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,门会同水利、国【土资源、卫生—、城乡建设》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!方案报本《级人民?政府批准后公布【;跨县级行政区域的!水源保护区应当【由相:。关县级人《民,。政,府共:。同商定并经》市,人民:政府批准后公—布, :。     县【级人民?政府环境保护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在水源《保护区?设,立明确的地》。理界标和明》显,的警示标志 — 第三!十三条 市和县【级人民政府环境保】护、卫生《和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当按照?职责分?工加强?。对农:村供水水源、—供水水质的保护和】监督管理《定期组织有关—监测机构对水源【水质进行《化验、检测》并公布结果 —  《   水源》水,。质化验、检测所【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!府承担不《得向供?。水单位收《取 ? 》 第三十四条 】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不得?在农村公共供水【水源地从事下—列活动   ! , (一)以地表【水为供水水源的在】取水点周围10【0米的水《域内:从事养殖《、,捕捞或者倾倒—废渣、生活垃圾; !  《   (二)以地】下水为供水水—。源的在水源》点周:围100《米范围内设》置渗水厕所、渗【水坑、粪坑、垃【圾场(?。。站):;     !(三)以泉水为供水!水源的在《保护区?范围:内开矿、采》。石、取土; ! ,   (四》)其他?可能破坏水源或者】影响水源水》质的活动 【 第—三十五条 在供【水工:程的沉淀池、蓄【水池、泵站外围【50米范《围内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修—建畜禽饲养场、【渗水厕所、》渗水坑?、污:水沟道以及其他生】活生产设施不得【堆放垃圾 ! 第三十六条】 供水单位》应,当加强对供水水【源工程设施的—管理和保护定期【进行检测、》维修、养护并建档】。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!施,正常运行 】 第》三十七条 供—。水单位应当建—立健全水质检—测制度确保供水【水质符合国家—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!准日供水1000立!方米或者供》水人口100—00:人以上的农》村公共供水工—程供水?单,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!。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!员和仪器设备—负责供?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!作 :     供水!单位:的,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!。当,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:管部门备案 】 第—三十八条 》。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!水的人员应当建【立健康档案定期进】行健康检查符—合健康标《准的:方可上岗工作 】。 ? 第三十九条 ! 供水单位应当制】定,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!急预案并《报县级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。部门备案  !   因《环境污染或》者其他突发》事件造?。成水质污《染的供水单》位应当立即停止供】水及时向当地—环境保护、卫生和】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报告【并适时启动农—。村公共供水》安全应?急预案 《。 ? 第》四十条 《农村公共供》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!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!。谁破坏?、谁恢复和谁污染、!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!者负责治理》恢复;给他人造【。成,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!责,。任 第《六章 法》律责任 第—四十一?条,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未经批准—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!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!。管部:门责:令,停止建?。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!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!续;不符合供—水发展?。。规划的责令限—期拆除;《。逾,期不拆除的》强行拆除所需费用】。由,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!。担并可处以20【000元《。以,下的罚款 【 第四十】二条 违反本—办法:规定有第二十三条】规定行为之一的由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采取补救措施;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】2,00元以上500】0元以下的》罚款 《 第四】十,三条 违反》本办法规定》擅,自改动、拆除公共供!水设施或者擅自在】公,共供水管网》上接:水的由水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采》取补救措施;情节】。。严重的可《处以1000元【。以上:20:。00:0元以下《的罚款 》 , 《 第四十四条— 违反本办》法规:。定有第三十四—条规:定行为之一》的由:水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》;逾:期不:。改正的?处以500元—以上:300?00元以下的—。罚款 ? — 第四十五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在供水】工程的?沉淀池?、蓄水池、泵站【外围5?0米:范围内修建畜禽【饲养场、渗水厕所】、,。。渗水坑、污》水,沟道以及其他—生活:生产: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!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并处以》2,00元以《上,2000《。元以下的罚款 ! —第四十六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!位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并可处以3【000元以上1【0000元以—下的罚款 】    (一)【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!履行停水通知义务】的; ?   》  (二)未按照规!定检修供《水设:施或:者供水设施》发,。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!抢,修的; 【    (》三)发?生,水质污染未及时【上报的?;,     】供水单位擅自向【用水单位《和个人加价》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!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!;情节?严重的由价》格,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予以?处罚 ! 第四十《七条 《。对违反本办法—的行为除依》。法给:。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!反,治安管理规》定的由公安机关【依法给予治》安管理处罚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事责任;给他人!造成损失的》应当依法承担—。赔偿:责任 — 第四十八】条, 市和县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的工作—。人,员在农村公共—供,水管理工作中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,徇私舞弊的》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七章 附【 ,则 第四》十九条? :本办法由威海—市,水利局负责解释【 第!五,十,条 : 本办法自》2011年1—。月1: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