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威?海市机动车排气污】染防:。治管:理办法?
威—海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印发威海市—机动车排气》污染防治管》理办法的通》知
威政发〔20!07〕57号
各!市、区人民政府【高技术产《业开发区、经济技术!开发区管《委会市政府》各部门、单位
】 : 威海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!治管:理办: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!印发给你们望—。认真贯彻执行
【
二○○七年—十二月?。十四日
第一】条 为有效控【。制机动车排》气,污染保护和》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!体健康?促进:社会、环境、经济】。。协调发展根据—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!法、山东省》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!国大:气污染防治》法>办法等法律、】法规:和规章结合我—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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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!机动车排气污染防】治适用?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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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条 市环保部!。门负:责组织实《施本办法对全市【机,动车排气污染防治】工作:进行:监督管理《
》 , 各市环》保部门负《责对本辖区机—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!作进行监督管—理
【 公安、交通、工!。商,、质监、经》贸,等部门应《当按照各自职责和】本,。办法规定《与环保部门共—同,做好机动车排—气污染防治》的监督管理工作【
— 第四条 各】级政府应当将机动车!排气污染防治工【作,纳入环境保护—规划在城市综合【交通规划中体现【机动车排气污染【防治的要求采取有效!措,施防治?。。机动:。。车排气?。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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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《条 各《级政府应当制定有关!政策优先发展公共】交通体系改》善交通环境》控,制机动车《排气污染总》量,防治环境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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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各《级政府应当制定有】关政策措施》鼓励、支持和—推,广使用低《污,染燃:油、替?代燃料?等清洁车用》能源
!。 第七条 城】市,公共交通企业更新】的机动?车应当符合》机动车排气污染【控制标准现》有的:不,符合:排放标准《。的在用公交机动车应!当按要求进》。行改造或更新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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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在?用机动车《所有人、使》用,人应当加强对—机动车?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!机动车及其污染控】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!。状态:使,机动车排气符合规】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!
【 提倡机动车使【用人临时《停车:。时熄火
! 第?九,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?人都有权对机—动,车排气污染行—为,进行投诉或举报环】。保部门或相关—部,门,接到投诉或举报【后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进》行处:理和答复被投诉或举!报,。的行为经查证—属实的环保部门可以!对举报人进》行奖:励
!。环保部门可》。以聘:任义务监督员协助】开展机动车排—气污染?防,治,监督管理《工作:
】第十:条 市环》保部门应《当会同市公安、【交通、工商、质【。监、经贸等部门建立!机动车排《气,污染防治协调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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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一条 在》。。威海市?行政区域《内对机动车》实施环保《标志管理《制度对符合》环保标准要》求的机动车》由环保部门发给相应!。的环保分《类合:格标志
! 第十二条 机!动车:环保分?类合格标志分为【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!环保部门《可以会同公安交【通管理?部门对黄色标志或】无环保分类标志的机!动车采取限制—区域、限制时间【行驶的交通管制【措,施具体办法》由市环保部门—。会同市?公,安交:通,管理部门另行制定】。
— 禁?止伪造、变造机动】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!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!环,保标志或者冒用其】他车辆的环保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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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。第十三条 在用】。机动车?不符合规《。定的污?染物排放标准的【不得上路《行驶对违法》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应当—采取有效措施—进行处理《。
】在用机动车必须按】照有关规定报—废更新?。
【 ,第,十四条 市环【保部门负《责,建立全市机》动车排气污染监【督,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!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!信,息进行统一》管理为有关》部,门执法提供统—一数据和信息—
— 市环保部门应】。当定期向社会公布】全市和?区域性?机动车排气》污染监测情况—及有关数据并—提供:查询服务《
第!十五条?。 外?省,市,转入、本《市过户和延缓报废】的机动车排气—应当符?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!放标准?对不符合规》定排放标准的—机动车公安交—通管理部《门不予办理》相关手续
【。。
? 第?十六:条, 交通部门在【办理:机,动车营?运许可或者对营【运机动车技术—。性能进行定期检【测时对不符合规定的!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】机动车不予办理【营运许可或不予办理!定期检测合格—手续
! 第十七《条, :。在威海?市行政区域内对【在用机动车》实行排气《污染:定期检测与维护【制度排气污染定期】检测应当与安全定期!检测同步进行根据国!家相关规定》和在:用,机动车的用》。途、载客载货数量】、使用年限》等情况可采用简易工!况法进行定期检测经!。检,测机动车超过国家或!省规:定的:排放标准《的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】停止使用
】 机》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!测与维护的具体【办法由市环保—部门会同市公安、】。交通:、质监等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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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八条 【环保部门应当在公共!汽车始末车站—和公路客运、货运】站场等机动车—。停,放地对在用机—动车进行排气污染】抽检:
— ,。。 第十九条》 , ,。。公安交通《管,理部门应当协同环保!部门对在《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!进行排?。气,污染抽检
! ?群,众举:报,在道路?上行驶?的,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!其他可?视污:染物的?由,。环保部门负责查【处公安交通管—理部门应当》予,以配合
《
第】二十条 有关【。部门对机动车—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!不得:妨碍道路交通的安】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!。测费用检测结束后】检测人员应》当向机动车驾驶【人明示检测》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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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: 经:抽检不符合规定【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!机动车由环》保部门责令限期【维修同时将该机【动车的检测结果记】录在册输入》监督管理数据库【并予以公告对经维】修达不到国家或【省规定排放标准的】应当按照《有关规?定强:制报废环保部门和】公安交通管理部【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被!责,令限期?维修的机动车进行】跟踪监管
【 ,。 : 对?经抽:检不符?合规定的《外地机动车市—环保部门应将检【测结果通报给车【辆登:记地环保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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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 !机动车排气》污染检测单位—(以下简称检—测,单位)应当依法取】得相应的资》质并遵守下列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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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
(一)》按照规定的排气【污染检测方》法、技术规范—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!并出具检测报—告; ?
》
(二?)检测设备》应当符合规》定的标准并经过法】定计:量检定?机构周期《检定合格;》 ,
,
,
(三)建立!检测数据信息—传输网络与环—保部门机动车排气】污染:网络:监,控系:。统对接按《规定报?送机动车排气污染】。检测数据信》息接:受监督管理;
】
》(四)按物价部门】规定的收费项目【和标准收取检—测,费; ?
—(五)不《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!染维修治《理业务;
【 ?(六:)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规?定的其?他事项
【第二十三条 检测!单位应按行》政区域?进行合理布局设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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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 :环保部?门和有关部门应当】加强对检《测单位?。。日常检测活动的【监管并对《其检:测过的机动车进行抽!检
》第二十五条 机动!车所有人、使—用人需?要进行排《。气污染检测》的应当选择符合本办!法,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!检测并按照物价部】门规定的标》准缴纳检测费用【
第二十六条! 从?。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!修,。。治理业务的企业应】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!质并遵守下列—规定
》
?(一)配备机动车】排气污染治理—。的测试设备和—排气污染《维修:治理技术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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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二)《测量设备应当符【合规定的标准并【经过法定计量检【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!; :
(三)!。按照机动《车污染防治的要【求和有关技术规范】进行维?修;
【
,(四)建《。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!。机动车号牌》、维修项《目及:。维修情况进行—详细:。。记录并及时向—交通、?环保部门传》输相关?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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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!出,厂质量?合,格证制度;》
? (六)法律!、法规和规章规定】。的其他事项
!第二十七《条, 交通部门应当】加强:对机动车维》修企业日常维修【活动:的监管环保部门应当!对经维修交付—使用的机《动车进行排气—污染抽检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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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二十八条 》 禁止生产、—销售和进口不符合规!定标准的机动—车、车用发动—机和车用燃》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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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九条 —违反本办法第八【条第:一款规定机》动车的所有》。人、使用人拆除【、闲置?、擅自?更改在用机动—车排气污染》控制装置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】其改正
《
第三十条 】。 违反本办》法第十二条第二【款规:定,伪造、?。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!使,。用伪造、变造的【。机,动车环保《标志或者《冒用其?。他车辆的环保标【志的由公安部门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!关规定进行处罚
!
第三《。十一条? 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:二条第(一)、第】(三)、第(—五)项规定》。的由环保部门依【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大气污染防】治法第五十》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!止违法行《为并处以5万元以】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。的由负责资》质认定的行政管理】部,门取消其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】。测资质
— 违反本办法】第二十二条第(二】)项规?定的由质《监部门依照有—关,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!查,处,
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二条第?(,四):项规:定的由物价》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!。法规、规《章的规?定进行查处
】
第三十二》条 违反本办法】第,二十六条第(一)】、第(三)、—第(四)《、,第(五)项规定【的由交通部门依照有!关,法律、?法规:、规章?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!或进行?。处罚 《
—。 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六条第《(二)项规定的【由质监部门依照【。有关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】进行查?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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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— 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】定的由依法》行使监?。督管理?权的部门《依照山?东省实施〈中华【人民共和《。国大气污染防治【法〉办?法的:规定责令《其停止违《法,行为没收违法所得】对无: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!准的机动《车、车用发》动机予?以没收?销毁并?处违法所《得1倍以下罚款;】对,不,符合标?准的车用燃料予【。以没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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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四条? 对机动车排【气污染实施管理的】有关:行政管理部门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】应当对负有直接【责任的主管人—员,。和,。其他责任《人员: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。。构成犯罪的》依,。法追究其《刑事:责任
第三十!五条 本办—法所称机动》车是指?以汽:油、柴油《或者其它可燃—。物质:作,为燃料以动力装置】。驱动或者牵引上【道路:行驶的供人》员乘用或者用—于,运送物品以及—进行工程专项作业】的轮:式车辆?
: ? 本办?法所称机动车排气】污染是指机》动车排放的各种污】染物对大气环境【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机!。动车排气管、曲轴箱!、油箱?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!的污染物等》所造成的污染
! 本办法—。所称机动《车排气污染》控,制装置是《。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!机动车排气污染而】安装的装置》如,曲轴箱强制通风装】置,、机动车《尾气净化《装置和?燃油蒸发控》制,装置:等
第三十】六条 本办法【自2:0,08年1月》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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