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《
? ,威海市城乡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】
威海【市人民政府关于【印发威海市城—乡建设档案》管理办法的通知
】
威政发〔【2010〕17号】。
各市、》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!业开发区、》经济技术开发区【、,工业新区管委会【市政府各部》门、单位
【 威海市】城乡建?设档案管理办法已】经市政府《同意现印发给你【们望认真《贯彻执行
二○一!○年三月《二十九日 》
,
,第一条 为加强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】充分发挥城乡建【设档案在城》乡规划、《。建设和管理中的【作用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档案法、】建,设工:程质量管理条例、科!学技术?档案工作条例和【山东省档案条例等】。。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?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办法
【
第二!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乡建—设档案(以下简称城!建档:。案,)是指?在城乡规划、建【设,。、管理及建设—科研活动中》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!社会:具有保存价值的【文字、图《纸,、图表、声像、【电子数据《。等不同载体形式【的记录材料》
》
?第三条 》本办法适用于威【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城建档《案的报送、接收、收!集、保管、利用和管!理,
【 第四条《 城建档案是城乡!规划:。、建设和管》理,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!应当加强对城—建档案工《。。作的:领导把?城建档案事业列入】城乡建设发展规【划
》
: 第五条》 市?城乡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市城:。市,规划区范围》内的城建档案管【理工作?业,务上接受市档案行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】、,指导环翠区、高技】术产业开发区、经】济,。。技术开发区和—工业新区城乡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】关职责分工负责各】自辖区内的》城建档案管理—工作
》 : 市和环翠区、!高技术产业开发【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!和工业?新区:城建档?案管理机构负—责城建档案》管理的日常工作【
— 第六条 【市城: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!履行下列职责:
! ? (一》)对建设《工程竣工档》案的:整理编制、报送移】交工作进《行指导、审》查、验收和复—核;
【 (二》)对城市规》划区内的地下管【线工:程数据和资料进【行动:态,更新、维护》、管理和《利用;
】 (三)—。接收、收《集和保管需永久或】长期保存的城—建档案资《料
》 : , 环翠区《、高技?术产业开发区、【经济技术开发区【和工业新区的城建】档案管理机构依【法履:行下列?。职责
?
【(一)对建设工【程竣工档《。案的:整理编制、报送【移交工作进行—指导、审查、—验收和?复核;
【 (》二)接收、》收,集和保管需永久【。或长期?保存:的,城建档案资料—;
】 (三)按照有关】规定定?期向:市城建?档,案管理机《构移交城建档案【
【 第七条 城】建档案管理》机构接收下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】料,
: (【一,),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!档,。案;
! (二)市政基础】设,施工程档《案;
》 (三)公!用,。基础设施工程—档案;
《
《。 (四)交【通,基础设施工》程档案;《
》。 (五)园林绿!化、风景名胜建设】。工程档案;
】 (六【)市容环境卫生设】施建:设工程档案;
【
? (七)城市!。防洪、抗震等工程档!案;:
?。 (—八)军事工程档案】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!军,事管理区以外的【穿越市区的地下管】线,走向:和有关隐蔽工程【的,位置图?。
》。。 前款规—定的建?设工程档案》。。由建设?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!后,。3个:月内:向城建档案管理机】构报送移交
—
:。
第八【条 : ,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!部,门形:成的有关城》乡规:划、勘测、设计【、建:管、质监、造价【、招投标、施—工、:监理、园林、风【景名胜、《环卫、市政、公【用、房地产管—理等业务管理—和专业?技术:档案自形成之—日起在?本,单位:保管1至5年后【向城建档案管—理机构报送移交【
第!九条 有关城乡规!划、建设及》其管理的方针、政策!、法规、计》。划方面的文件、【科学研究《成,果和城市历史、自然!、经济等方》面的基础资料其他具!有保存价值的城建】档,案,资料由城建档案管】理机构负责收集
】
:
第十【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按?照建设工程文—件归档整《理规范(G》B/:T :503282001!)、建?设电子?。文件与电子档案管】理规:范(CJJ》/T 1《17200》7):等,文件要?求组:织勘察、设》计、施工、》监理等?有关单?位开展工程档案的】收,集、整理、归档【和编制工作》。并接受城建》档案管理机》构的指?。。导检查
】
第《十一条? 建设《。单位在办理建—设工程?。施工许可《申,。。请手续?前应当?与城建?档案管理机》构签订建设工程竣】工档案报送移—交责任书《。城,乡建: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在》核发建设《工程施工许》可证时应当查验【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!管理机构签订的【建设工程竣工档【案报送移交责任【书缺少建设工程竣】工档:案报送移交责—。任书:的城乡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应当通—知其补办
!
第十》二,条 : 城:建档案管理机构【应当加强对建设工】程档案?收,集、整理《、归档、编制等【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!家、省、市重点城建!工程的城建档案管理!机构应当定期指导】检查并视情况—派专人进《驻施工现场
!
第十三条】 建设单位—应,当于工程竣》工,验收前申请城—建档案?管理机?构对:。工程档案进行—预验收?预验:。收合格的由》城建档案管理机【构,出具建设工》程,竣工档案预验收【。意见书;预验收发】现工程档案不—准,确、不齐全》的城建档《。案管理机构应当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】改正建设单位未取得!建设工?。程竣工档案预—验收意?见书的不得组织工程!竣工验收
》
》 属?于各级政《府投资主《管部门组织或委托】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!资产投资项》目其建设工程档【案的验收由城建【档案管理机构提报】档,案行政主管部—门根据国《家,有关规定组织实【施
?
》 第十四条 —对改建、扩建和重要!。。。。部位维修的工—程建设单位》应当组织设》计、施工《单位:据实修改、补充【和完善原建设—工程档案涉及到【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!变,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!建设:工程档案并在工程】竣,工后3个月内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!。报送:移交
】 第?十五条 停建【、缓:建的建设《工程档?案建设单位应—当,。妥善保管《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!办法第?七条、第八条和第】九条的规定》向城建档《案管:理机构报送移交【
】被撤:销单位的《建设工?。。。程档:案应当向上》级主管部《门或城建档案管理】机构报送移交
! ,
第十六条 ! 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地下管线工程】的单位应当对本单】位,的地下管线专—业图进?行修改补《充,并,于工程竣工后3【个,月内将修改补充【后的:地下管线专业图【报送市城建》档案:管理机构《
【 第十七条》 城建档《案管理机构应当【对建设单位报—送移交的工》程竣工档案进行认真!核验确认无误后,】办理有?关移交手续核—。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!案合格证
!
第十八条 】 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应当逐步《采用:新技术、新》设备、新材料、新工!艺实现?城建档案管理的数】字化、信息化、现代!化
?
第【。十九条 城建【档,案管:理机构应当按照城】市建设?档案著录规范—(G:B/T 50323!。2001《)等文件要求对【收,。存的:档案及时进行登记、!整理合?理划分?档案密级和保—管期限?并定:期组: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!。的档案应当及时修】补或复制
【
《。 第二?十,条 城建档案管理!机构保管城》。。建档案应当》有专用库房库房内】应当保持规定的【温度、湿度》配置防火、》防盗:、防潮、《防霉、防尘、—。防光、防磁、防【污染、防有害气【体,和防有?害生:物等:。。设施并有《相应的?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!的能力新《建或改建档案库房】应当严格执行档【案,馆建设标《。准(建标1032】008)
》
第二!十一条 公民【。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】可以依法查阅—、,利用有关城》建档案?资,料城建档案管理【机构应当定期公【布城建?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!案资料编研》开发:城建:档案信?息资源建设共—享平台积《极为:全社会提供城建【档案:查,询、利用服》务
:。
》 第二十二—条, 建设单位在—。城市道路《、道沟、《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!行开挖、爆破、【钻探:等施工活动应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】管理机构《查询:该施工地段的—地下管线档案凭市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出具:的地下管线技术【数据证明书办理相关!。手续
! 第二十三条— 城建档》案工作人员以及查】询、利用城建档【案的公民、法—人和其他组织—应当遵守中华人【民共和国保密—法和城建档案—管理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及—制度不得泄》露城建档案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】
:
》 第二十四条— :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!。由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!政主管部门》等有关部门》给,予表:彰和奖励
》
(一!)在城建《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】、保护、利用、【管理:。、编研和理》。论研究等工》作中成绩显著的;】
: (二】)将个人收藏的珍】贵,城,建档案资料》。捐,献给国家的;
】 —(三)抵制和揭露】违反城建档案—管理:法律、法规和—规章的行《。。为,表现突出的
【
第二十!五条: 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《。后建设单位未按规】定向: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报送移交建设工【程竣工?档案的由城》。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其改—正并处1万元以【上10?万元以下《的,罚款
】 第二十六—条 ?损毁、丢《失、涂?改、伪?造、擅自提》供、销毁城建—档案的?由,档,案行政?主管: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档案《法、山?东省档案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—进行处罚《
【 第二?十七条 城建档】案管理工作人员【在城建?档案管理工作中【滥用:职权、玩忽职—。守、徇私舞弊的由有!关部门给予》行政:。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,法追究刑《事责任?
》
第二十八条! :本办法由威海市城】乡建设?委员会组织》实,施
—
第《二,十九条 本—办法自20》10年4《。月1:日起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