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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潍】坊市城镇《廉租住房和救济【住房管理办法 ! 潍?。坊市人民政》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!镇廉:租住:房和救济住》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! 潍政发〔【200?5〕82号 — 各县?市,区人民?政府,市属》各开:发区管委会》,市:政府各部门》、各直属机构—:   !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!房和救济住》房管理?办法已经《市,政府:研究:同意,现予印发【,望认真贯彻执行】。 二ΟΟ五年【十二月二十七日 !。潍坊市城《镇,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!管理:办法 — (潍坊市人【民政:府 二ΟΟ》五年十二月二—十七日发布) 】。第一:条 为进《一,步深化?。城镇住房制度—改革,加快建—立和完善以最低收】。入家庭为对象、具有!社会保障《性质的城《镇廉:租住房和《救,济住房供给体制,保!障城镇?最,低收入家庭的基本】住房:需要,根据建设部城!镇最低收《。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!办法、?山东:省城镇?最低收入家庭—廉租住房管理办【法及有关《规定,结《合我市?实际,制定本办【法 : : 第—二,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市行政区域内【城镇:廉租住?房和救济住房的管】理 】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城镇廉租住房【,是指政府在住【房领域实施社会保】障职能,《向具有城镇常住户】口的最低收入居民】家庭提?供的租金相对低【廉的普通住》房,    【 本办法《所,。称城镇救济住房,】是指:政府向无私有住房、!。失去工作能力—且没有其他》收,入来源的孤、老【、病、残等特殊困难!家,庭以及其《他急需救助的家庭】无偿提供《的普通住《房 — 第四条 市、!。县(市)房》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城镇廉租住房、!救济住房的管—理工作 》    》 ,奎文、潍城、坊子、!寒亭四区及》。市属各开发》区,房,管部门按照》市房:管部门的委托,具体!负责本辖区内城镇】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的认定、分配及申请!家庭的审《核登记工作 】  :   财政》、民政、建设、国】。土、规划、物价、】劳动和社会保—障、工会等部门按照!。各自职责《,协同做好城镇廉】租,住房、救济住—。房,的管理工《作 : 《 : 第五条 城镇【廉租住房和救济住】。房,保障方式《应当以发放》租赁住房补》贴为主,实物配【租、租金核》减为:辅 】 第六条 申—请城镇廉租》住房保障的家—庭,应当同》时符:合下列?条件: 《 ,    》 (一)民政—部门确认的城镇最】低,生活保障家庭; ! ,  :   (《二)无私《有,住房或?人均自有住房建【筑面积不足15【平方米的《家庭; —  :   (三》)家庭成员均为【城,。镇户:口且实际《。。居住; — ,    (四)家】庭成员?之间具有法》定,的赡养、抚养或扶】养关系 】 第七条 申请!救,济住房的家庭,应】当同时符合下—列条件: 】    (一—),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!最低:生,。活保障家庭;— :    》 ,(,二)无私有住房、失!去工作?能力、没有其他收入!来源的孤、》老,、病、?残等特殊困难家庭】以,及其他急需》救助的家庭; 】   《  (三)家庭【成员:均为城镇户口且实】际居住; 】   ? (四?)家庭成《员之间具有法定【的赡养、抚》养或扶养关系— 第!八条 ?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的来源》主,要包括: 】。   ? (一)《现租住的符合城镇】廉,。租住房、救济—住房面?积,标准:的直管?公有住房和单位【自管公有住》房,:经房管部门确—。。认,为城镇?廉租住房、救济【住房;? ?     (二【)政府?投资建设或收购的】城镇廉租住房、【救济住房;》  》   (三)社会捐!赠的住房; !    (四)其他!渠道筹集的符合城镇!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面积标准的》普通住房 【 第九【条,。 城镇?廉租住房、救济【住房资金的来—源,实行《财政预算安排—。为主、多种渠道筹措!的原则,主要—包,括::     (!一)财政预算安排的!住房保?障专项资金; 【 :    《 (二)《住房公积金增值【收益中按规》。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!房补充资《金; 《 ,    《 (:三):社会捐?赠的资金; 【。    》 (四)其他渠道】筹集的资金 】。     市区所】需城镇廉租》。住房、救济住房资】金由市、区财—政各承担50—%;其?他,县、市由当》地政:府自行承担》 第!十条 城镇廉—租,住房、救济住房【资金实行财》政,专户管理,专项用于!租,。。赁住房补贴的发放】、廉租?住房和救济》。住房的购《建、维修和物业管】理等,不得挪—作他用 ! , 第十一条 城【。。镇廉: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保!障水平应当以—满足基?本住房需要》为,原则,根据财政承受!能力和居民住房【状况合理确定建筑】面积应当控制在6】0平:方米以内新》建城镇廉《租住房、救》。济住房应当主—要以:二室户为主,做到经!济适用,能满—足居民基本生—活需求 】。 第十二条 政!府新:建的城镇廉》租住房、救济住房】建,设用地实行行政划】拨方式供应,政【府,可以在?计划、规划》、税费征收》等方面参照经济适】用住房的《优惠:。政,策 》 第十三【条 :城镇廉?租,。住,房租金标准、租赁住!房补贴标准》实行政府定价,由物!价部门会同房管【部门制订,并定期向!社会公布 【  : ,  城?镇廉:租,。住房租?金标准由维修费、】管理费两项因素【构成;单位面积租赁!。。住房补贴标准—,按照市《场平均租金与—。廉租住房租》金,标准的差额计算 】 —。 第十?四条 申请城镇廉】租住房、《救济住房,》按以下程序办理: !     (一!),申请人持夫》妻双:方身:份,证和户籍证明、【民政部门《出,具的最低《生,活保障证明,—夫妻:双,方单位出具的—职工情?况证明,到所在地】房管部门提出申【请其:中,:申请救济《住房的,还》应当提供《民政部门出具的失去!工作能力、没有其他!收入来源的证明或】工会出具的特困家】庭证明?;无工作单位—的,由户口所在地】居委:会出具证明 !    (二)【房管:部,门收:到申:请后,应《在15日内完成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!的,:予以:公示,?公示:期限为15日经公】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!成立的,予以登记】,并将登记结—果予以公示各区房管!部门要将登记结【果报送市房》。管,部门:确认 《  ?   (三)经【房管部门确认—的城:镇廉租住《房、:救济住?房家庭,应当与房】屋产:权,单,位签订廉租住房租】赁合同或救济住房居!。住合同 《。 《。 ?第十五条 现承租的!公有:住,房,。。转化为城镇廉租住房!、,救济住房《的,申请人应当持本!办法第?十四:条(一)规定的【证明材料《,向所租住公房【产权单位提出申【请,公房《产权单位应当—自,收到申?请之日起5日—内将材料报送所在】地房管部《。门,,由房管部门—。按照本办法第十四】条的规定审查—确认并办《理有关手续,—。。产权单位按照规定】予以:租金:减,免,政府给》予产权单位》租赁:住房补贴《。 第!十六条 对于申请】实物配租的家庭,由!房管部门按照规定】条件排?队轮候? , :     (一)城!镇廉租住《房保:障每批次提供—的房屋向无私—有,住房家庭分配后【仍,有剩余的,再向住房!困难家庭《分配;符合条件的同!。类别家庭按》申请时间先后、家庭!总收入?高低:、现:住房面积大小、夫妻!及子:女年龄状况》等因素综合》排序后,排序靠前的!优,先保障   !  (二)城镇救】济住房保障每—批次提供的房屋向无!居所的家庭》。分配:后仍:有剩余的,再—依次向租住他人【私有住房《、租住公有》住,房的家庭分配;【符合条?件,的,同类别家《。庭按申请时》。间先:后、现住《房面积大小》。、夫妻及子》女年龄状况等—因素综合排序—后,排序《靠,前的优先保障— —。 第?十七条? 房管部门应当【。根,据轮:。候顺序,对申请【人,发放:租赁住?。房补贴?、,配租廉租住》房或者分配救济住】房,并将结果予以】。。公布 》 ?。 第十八条— 经房管《。部门确定可领取住】。房租赁补《贴的无房家》庭,可以根据居住】需要选择承》。租适当的住房,【在与出租人》达成初步租赁意向】后,报?房管部门审》。查;经审查同意后,!方可: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!租住房租赁合同;】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!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!。房补贴,《并将补贴资金—直接拨?付,出租人 【 第》。十九条 公有—。住房转化的城镇【廉租:住房、救济住房【,由产?权单位管理和维修 ! :  :   政府投—资,购建:或通过其他渠道【取得:的城:镇廉租住房,所收】租金专?项,用于廉?租住房共用部位【、,共用设施设备的【维修养护,不—足部分由《。同级财政承担—;救济住《房的管理、维—修费:用,由同级财—政承担? 】第二十?条 享受《城镇廉租《住房、救济住房【保障的家庭应当【按年度向房管—部门如实申报—家庭:收,入、家庭人口—。及住:房变动情况房管【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:门对其申报情况【进,行复核,并按复【。核结果,调整租赁住!房补贴或《者廉租住房、救济】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!一年以上超出规定】收入标?准的:,,。应当取消其廉租住】房、救?。济住房保障》资格,?停止发?放租金补贴,或者在!6个:月内收回所住住房】,或者停止》租,金核减 — 》第,二十一条 申—请城镇廉《租住房、救济住【房家庭?,不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?、家庭人《口及住房状况—的,由房《管部门取消》其申请资格》;已骗?取廉租?住房保障的》,责令其退》还已领取的》廉租住?房补贴,《或者退出《廉租住房并》补交市?场平均租金与廉【租住房标准租—金的差额《,或者补交核减的租!金,情节《恶劣的,并可处以】1000元以下的罚!款;骗住救济住房】的,要按照市—场平均租金标—准补交?全部租金《 ? , 《。。第二十二条》 享受城镇廉租住】房、救济住》房保:障的家庭,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,》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!租、分配的住房,或!停止发放租金补贴,!或者停止《租金核减: — : ,    (一—)将:承租、居住的廉租住!房、救济住房转【借、转租的; 】     (二】)擅自?改变房?屋用途?的; 》     》(三)连续6个【月以上未在廉租【住房、救济住房居】住的: 】。第二十?三,条 房管部》门或者?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的工作人》。员,,在城镇廉租住房】、,救济住房《。管理工作《中利用职《务上:的便利,收》受他人财《物或者其他好处的,!对,已批准的城》镇廉租住房》、救济?住房不依法履—行监督管理职—责的,或者发—现违:法行为?。不予查处《的,,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【。,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 》 第二十【四条 本办法自2】006年1月1【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