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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潍?坊市城镇廉租—住房和救济住房【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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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《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潍坊市城镇廉租】。。住房和救济住—房管理办法的通知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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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政发—〔2005〕8【2号
各县市【区,人民政?府,市?属各开发区管委【会,市政《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!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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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!和,救济住房《管理办法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!,,现予印发,望认真贯!。彻执行
》二ΟΟ五年十—二月二十《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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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城镇廉租住!房和救济住》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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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潍坊市人《民,政府 ?二ΟΟ五年》十二月二十七日【发布)?
第一条 为进】一步深化城镇住房】制度改革,加—。快建立和完善—以最低收《。入家庭为对象—、具有社《会保障性质的城【镇廉租?住房和救济住房供给!体制,?保障城?镇最低收《入,家庭的基本住房需】要,根据建设部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】廉租住房《管理办法、》山东:省城镇?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管理办》法及有关规定—。,结合我市》实际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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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《本办法适用于本市】行,政区域内城镇廉【租住房和救》济住房的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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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条》 本办法《所称城镇廉租住房,!。是指政府在住—房领域实施》社会保障职能—,向具?。有城镇常住户口【的最低?收入:居民家庭提供—的租金相对低—廉的普?通住房
【 本办—法所称城《镇救济住房,是指】政府向无《私有住房、失去工作!能力且?没有其他收》入来源的孤、老【、病、残等特殊【困难:家庭以及其》他急需救助的家【庭无偿提供的—普通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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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市、县(市)房】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?内城:镇廉租住房、救济住!房的管理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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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奎文:、潍城、坊子、寒亭!四区:。及市属各开发区【房管部门按照—市房管部门》的委托,具体负责】本,辖区内城镇廉租住】。房、救济住房的认定!、,分配及申《请家庭的审核—登记工?作,
财!政、:民政:、建设?。、国土、规划、物价!、劳动和社会保【障、: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!职责,协同》做好城镇廉》租住:房、救济《住房的?管,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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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条 城》镇廉租住房》和救济住房保障【方式应?当以发放租赁住房】。补,贴为主,《实物配?租、租金核减为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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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申【请城镇廉租住房【保障的?。。。。家庭,应《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!:
? , (一)民!政部门确认》的城镇最低生活【保障家庭;
】 ,。 (》二)无私有住房【或人均自《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!15平方米》的家庭;《
(!三,)家庭成员均—为城镇户口且实际】。居,。住;
! (四)家庭—。成,员之间具有》法,定,的赡养、《抚养:或扶养?关系:
— 第七条》 申请?救济住?房的家庭,》应,当同时符合下—。列条件:
! , (一)民政部】门确认的城镇—最低生活《保障家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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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《(二)无私有住房、!失去工?作能:力、没有其他收入来!源的孤?、老、病、残等特】殊困难家《庭以及其他》急需救助的家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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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三)家—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!且实际居住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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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。(,四)家庭成》员之间具有》法定的赡养》、,。抚养:或扶养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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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八条 《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济住房的!来源主要包括:【
《 (一)现】。租住的?符合城?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住房面积标准的】直管公有住房和单】位自管公有》住房,经房管部【门确认为《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济住房;!
— (二)》政府:投资:建设或收《购,的,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;?
】。(三)社会捐赠的住!。房;
! (四?)其他渠《道筹集?的符合城镇廉租住房!、救济住房面积标】准的普通住房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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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九条 城镇廉租住】房、救济住房资金的!来源,?实行:财政预算安排—为主、多种渠道筹措!的原则,主要包【括:
【 (一)—财政:预算:安排的住《房保障专项资金【;
?。 , (二【)住房公积金增值】收,。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!市廉租?住房:补充资金;
【 》 (三?)社:会捐赠的资金;【
— (四)其—他渠道筹集的—资金
》 : 市区所需城】镇廉租?住房、救济》住房资金由市、区】财政各承担50%;!其他:县、市?由,当地政?府自:行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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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城镇廉租住房】、救济住房资金【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,!专项用于租赁—。住房补贴《的发放、廉租住房和!救济住?房的购?建、维修《和物业管理等—,不得挪作》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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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 【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!住,。房保障水平应—当以满足基本—住房:需要为原则,根据】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!住房状况合》理确定?建筑面积应当控【制在60平》方米以内新建城【镇廉租住房、救济】住房应当主要—以,二室户为《主,,做到经济适—用,能满足居—民,基本生活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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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政府新建—的城:镇廉租住房、—救济住房建设用地】实行行政划》拨方式供应,政府可!以在计划、规划、】税费征?收等方?面参照经济适用住房!的优惠政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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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城镇廉租住》房租金标准、租赁】。住房补?贴标:准实行?政府定价,由物价】部,门会同房《管部门制订,并【定期向?社会: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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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!廉租住房租金—标准由维修》费,、,管理费两《项因素构《。成;单位《面积租?。赁住房补贴标准【。,按照?市场平均租》金,与廉租住房租金【标准的差《额计算
! 第?十,四,条 申请城镇廉租】。住房、救济》住房,按以下程【序办理?:
? 《 (?一)申请人持夫妻】双方身份证》和户籍证明、—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!生活保?障证明?。。。,夫妻双方单位【出具的职工情况【证明,到所在地房】。管部门提出》。申请其中,申—请救:济住房的,还应当提!供民政?部门出具的失去工作!能力、没有其他【收入:来源的?证明或工会出具的】特,困家庭证明;无工】作单位的,由户【口所在地《居委会出具》证明
《 ,。 》(,二)房管部》门收到申《。。。请,后,,应在15日内【完成审核《经审:核符合条件》的,予?。以公示?。,公示期限为15】日经公示《无异议?。或者异议不》成立的,予以—登记,并将》登记:结果予以公示各【区房管部门要将【登记结果报》送市房管部门—确认
》 《 (三)经房—管部门确认的—城镇廉租住房—、救济?住房家庭,应当与房!屋产权单位签订廉租!住房租赁合同—或救济住房》居住:合同
! ,第十五条 现承租】的公有住房转化为城!镇廉租住房、救济】。住房的?,申请人应当持本】办法第十四条(【一)规定《的证明材《料,向所租住公【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!,公房产权单位【。。应当自收到》。申,请之日?起5:日内将材《料报送所在》地房管部门,—由房管?部门按照本办法【第十四条的规—定审查确认并办理】有关手续,产权单位!按,照规定?予以租金《减免:,政:府给予产《权单位租赁住房补】贴
【 第十六条— 对于申请实—物,配租的?家庭,由房管部门按!照规定条件排队【轮,。候
— (一)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每!批次提供的房—屋向:无私有?住房家庭分配后仍有!剩余的,《再向:住房困难家庭分配;!符合条件《的同类别家》庭,按申请时间先—。后、家庭《总收入高《低、现住房面积大小!、夫妻及子女—年,。龄状况等《因素综合排序后【,排:序靠:前的优?先保障
】 ?。(二)城镇救济住房!保障每?批次提供的房—屋向无居《所的家庭分》配后仍有剩余—的,,再依次向租—住他:人私有住房、—租住公有住房的【家庭分?配;符合条件的同类!。别家:。庭按:申请时间先》。后、现住房面—积大小、夫妻—及子女年龄状况等因!。素,综合排序后,排序靠!。前的:优先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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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房?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!顺序,对申》请人发放租赁—住房补贴《、配:租廉租住房或—者分配救济住房【,,并将结果予以—公布
! 第十八条 经房管!部门确定可领取【住,房租:赁补贴的无房家庭,!可以根据居住需【。要选择?承租适当《的住:房,在与出租人达成!初步租赁意向后【,报房管部门审查】;经审查同意—后,方?。可与:房屋出租人》签订廉租《住房租赁合》同;房管《部门:。按规定标准向该家】庭发放租赁住—房补:贴,并将补贴资【金直接拨付》出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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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:公,有住房转化的城镇廉!租,住房、救济住房【,由产权单位管理】和维修
【 政府投【资购:建或: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!城镇廉租住房,所】收租金专《项用于廉《租住房共《用,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的维修养护,!。不,足部分?由,同级财政承担—;,救济住房的》管理、维修费用【,由同级财政承【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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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—。 享受城镇》廉租住房、》救济住房保障的家】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!部门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、家庭人口】及住房变动情况【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对《其申报?情况进行复》核,并?按复:核结果,调》整租赁住房补—贴或者廉租住房【、救济住房》对家庭收《入连续一《年以上超出》规定收入标准的【,应当取《消其廉租住房—、救:。济住房保障》资格,停止发放【租金补贴,或—者在6个月内收回所!住,住房,或《者停:止租金核减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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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》条 申请城》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住房?家庭,不如实申报家!。庭收入、家庭—人口及住房状况的】,由房管部门取消】其申请资格;已骗】取廉租?住房保障的》,责令其退还已领取!的廉租住房补贴,或!者,退出廉租住房并补】。交,市场:。平均租金与廉租住】房标准租金的—差额,或者补交核】减的:租,。金,情节恶劣的,并!可处以?1000元以下的】罚款:;骗住救济住房的】,,要,按照市?场平:。均租金标准补交【全,部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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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二条 享受城】镇廉租住房、救济】住房保障《的家:庭,: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【。,由房管部门收回其!承租、分配》的,住房,?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!,或者?停止租金《核减:
! (一)将—承租、居《住,的廉租住房、救济】。住房转?。借、转租的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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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》)擅自改变房屋【用,途,的;
】 (三)连—续6个月以》上未:。在,廉租住房、救—。济住房居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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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三条 房!管部门?或者:其,他有关行《政,管理部门的工作人】员,在城镇廉租住房!、救:济住房?管理: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!便利,收受他—人财物或者其他【好处的,对》已批准的城镇廉租】住房、救济住房不依!法履:行监督管理职责的,!或者发现违法行【为,不予查?处的,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《犯罪:的,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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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。四条 本《办法:自2006》年,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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