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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— 潍坊【市城镇廉租》住房和救济》住房:管理办?法 潍坊市!人,民政府关于》印发潍坊市城—镇廉租住房》和救济住《房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— 潍政发〔20【05〕82号— :。各县市区人民—政府,市属各开【发区管委会,—市政:府各部门、各—直属:机构::, ,   【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!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!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!意,,现予印发,望认真!贯,彻执行 二ΟΟ】。五年十二《月二十七日 【潍坊市城镇》廉租住房和救济住】。房管理办法 — 《 (潍坊市人民政】。府 二ΟΟ五年十二!月,二十七日《发布) 》第一条 为》进一步深化城镇住】房制:。度改:革,加快《建立和完《善,以最低?收入:家,庭为:对,象、:具有社会保障—性质的城镇廉租【住房和?救济住房《供给体?制,保障城镇最低】收入家庭的基—本,住房需要,》根据建设《部城镇最低收入家】庭廉租住房管—理办法、山东省城镇!最低收入家庭廉【租住房管理办法及】有,关规定?,结合我市实际,制!定本办法 — : 《。第二条 本办—法,适用于本市行政【区域内城镇廉租【住房和救《济住房的管理 ! , 《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称城—镇廉租住房,是指政!府在住房《领域实施社会保【障,职能,向具有—城镇常住户》口的最低收入居【民家庭提供的—租金相对低廉的普】通住房? ?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:城镇救济住房—,是指政《府向无私有住房【、失:去,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!收,入来源的孤、—老、病、残等特殊困!难家庭以及其他急】需救助的家庭—。无偿:提供的普通住房【 — 第四《条 市、县(市【)房管部门负责本行!。。政,区域内城镇廉租【住房、救济》住房的管理工作 !     奎【文、潍城、》坊子、寒亭四区【及市:。属各开?。发区房管部门按【照市房管部门的委】托,具体负责本辖】。区内:城镇廉租住房、【救济住房的认—定、分配及申请家庭!的审核登记》工作:     财!政、民政、建设、国!土、规划、物—价,。、劳动和《社会保障、工会【等,部门:按,照各自?职责,?协同做好城镇廉【。租住房、救济住房的!管理工作 ! 第五条 【城镇廉租住》房和救济住房—保,障方式应当以发放】租赁住房补贴—为主,实物》配租、租金核减【为辅 】 :第六条 《申请城镇廉租—住房保?障的家庭,应当【。。同时符合《下列条件: 【 :    (一)【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!最低生活保障家【庭;  【 ,。 , (二)无私有【住房:或人均自有住—房建筑面《。积不足15平方【米,的家庭?;     !(,三)家?庭成员?均为城?镇户口?且实际居《住;   】  (?四)家庭成员之【间具有法定的赡养、!抚,养或扶养关系 【 》 , 第七?条 申请救济住房】。的家庭,应当同时】符,合下列条件: !     (一)民!政部门确认的城镇】最低生活保》障,家庭; 【    (二)无】私有:。住房、失《去,工作能力、没—有其他收《入来源的孤、老、病!、残等特殊困难【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!助的家庭; —。 ?    (三)家】庭成:。员均为城《镇户口且实际居住;! ,     (四!)家庭?成员:之,间具有?法定的赡养》。、抚养或扶养关系 !。 ? 第八条 城!镇廉:租住房、救济住房】的来:源主要包括:— 《 ,   (一)现【租住的符合城镇廉】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?面积标准的直—管公有住房和单位】自管公有住房,【经,房管部门确认—为城镇廉租住房【、救济住房; 【。     (二!)政府投资建设或收!购的城镇《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; 《 ,    《(三)社会捐—赠,的住房; 【     (四)】其,他渠道筹集的符【合城镇廉《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面积标准【的普通住房 — 第】九条 城镇廉租住】房、救济住房资【金的来?。源,实?行财政预算安—排为主?、多种渠道筹措【的原:则,主要包》括: 《     (一)!财政预算安排—的住房保障专项资】金; ?     (二!。)住房公《积金增值收》益中按?规定提?。取,的城市廉租住房补】。充资金;  !   (三)社会捐!赠的资金《;  — ,  :。(四)其他》渠道筹集的资金 】     市区!所需城镇廉租住房、!救济住房资金—由市、区财政各承】担50%;其—他县、市由当地政】府自行承担》 — 第十条 城镇】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资金:实行:财,政专户管理,专项用!于租赁住房补贴的】发放、廉租住房和】救济住?房,的购:建、:维修和物《业管理等,不得【挪作他用 》 》。 第?十一条 城镇—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!保,障,水平:应当以?满足基本《住房需要为原则,】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!居民住?房状:况合:理确定建筑面积应】当控制在60—平方米以内新建城】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住:房应:当主要以二室—户为主,做到经济】适用,能满足居民】。基本生活需》求 【 第十二条 【。政府新建的城镇廉】租住:房、救?济,住房建设《用,地实行行政划拨【方式供?应,:政府可以在计—划、规划《、税费征收等方【面参照经济适—用住房的优惠政策】 【 第十?。三条 城镇》廉租住房租》金,标准、?租赁住房补》贴标准实《行政府定价,由【物价部门会》同房:管部门制订,并定】期向:社会公布《   —  城?镇廉租?住房租?金,标准由维修》费,、管理费《两项因素构成;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】补,贴标准,《按照市场平》均租金与《廉租:住房:租金标准《的差额计算》 】。第十四条《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!。、,救济住房,按—以下程序办理:【 :     (【一)申请人持—夫妻双方身份—证,和户:籍证明、民》政部门出具的最低】生活保障证》明,:。夫妻双方《单位出具《的职:工情况证明,—到所在地房管部门】提出:申请其中,申—请救济住《房的,还应当提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】失,去工:作能力、《。没有其他收入来【。源的:证明或工会出具的特!困家庭证明;—无工:作单:位的,由户口所【在地居委《会出具?证明 《     (二】),房管部门收到—申请后,应在15】日内完成审核经审】核符合条件的—,予以公示,公示】期限为15日经公示!无,。异,议或者异议》不成立的《,予以登记,—并将登记结果予【以公示?各区房管部门要【将登记结果报送市房!管部门确认 !。    (》三,)经房管部》门确认的《城,镇廉租?住房、救济住房家】庭,应当与房屋产权!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!赁合同或救济住房】居住合同 —。 第十】五条:。 ,。现承租的公》有住房转化为城镇】廉,租住房?、救济?住房:。的,申请人》应当持本《办法第十四条(一】)规定?的证明材料,向所】租住公房产权单位提!出申请,《公房产权单位应当】自收到申请》之日起?5日内将材料报送】所在地房管部—门,由房管》部,门按照本办法—第十四条的》规定审查确认并【办理有关手续,产】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!租金:减免,?。政府给予产权单【位,租赁住房补》贴 — ?第,。十六条 对于申【请实物配租的家【庭,,由房管部门按照】规定条件排》队轮候  】   (一)城【镇廉租住房》保障每批次》。。提供的房《屋向无私有住房家】庭分配后《仍有剩余的》,再向?住房困?难家庭分配;—符合条件的同类别】家庭按申请时间先后!、家庭?总收入?高低、现《住房面?。积大小、夫妻—及子女年龄》状况等因素综合【排序后,排序—靠前的优先保障 】 :     》(二)?城镇救济住房保【障每批次提供的【房屋向无居》所的家庭分配—后仍有剩余的,【再依次向租住他人私!有住房?、租住公有住房的家!庭分配;符合条件的!同类:别家庭按申请时【间先后、现住房面积!大小、夫妻及子女】年龄状况等》因素综合排》序,后,排序靠前的优】先,。保障 》 : 第十七条【 房管?部门:应当根据轮候顺序】,对申请人发放租】赁住房补贴、配租】廉租住?房或者分配救济住房!,并将结果予以公布! 【 第十八条 经房】管部门确定》。。可领取住房租赁【补贴的无房家庭,可!以根据居住需—要选择承租》适当的住房,—在与出租人》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!,报房?管,部门审查;经—审查同?意,后,,方可与房屋出租人!签订廉租住房—租赁合同;房管【部门按规定标—准向: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!补,。贴,并将《补贴:资金直接拨付出租】人 !第,十九条 公有住房转!。。化的城镇廉》租住房、救济住房,!由产权单《位管理和维修 【  《   政府投资购】建,或通:过其他渠道取—得的城?。镇廉:租住房?,所:收租金专项》用于廉租《住房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—备的维修《养护,?不,。足部分由同级—财政承担;》救济住房的管理、维!。修费用?,由同级财政承【担 【 第二十条— 享受城镇》廉租住房、》救济住房保障的家庭!应当:按年度向房》管部门如实申报【家庭收入、家庭人口!及住房变《动情况房管部门【。应当会同《有关部门《。对其申报情况进行】复核,并按复核结果!,调整租赁住房补贴!或者廉租住房—、救:济住房对家庭—收入连?续一:年以上超《出规定收《入标准的,应当【取消其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《保障:资格,停止发放租金!补贴,或者在6【个月内?收回所住住》房,或者《停止租金《核减 ! 第二十一条 申】请城镇廉《租住:。房、救济住房—家庭,不如实申报】家庭收入、》家庭:人口及住房状况的,!由房管部《门取消其申请资格】;已骗取廉租住【。房保障的,责令【其退还已领取—。的廉租住《房,。补贴,或《者退出?廉,租,住房:并补交市《场,平均租金《。与廉租住房标—准租金的《差额,或《。者补交核减的租金,!。。情节恶劣《的,并可处以—1000元》以下的罚款》;骗住救济住房的】,要按照市场平均】。租金标准《。补交全部租金 】 , 《 第二十二》条 :享受城镇廉租住【房、救济住房保障】的家庭,《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的,》由房管部门收—回其承?。租、分配的住—房,或停止》发放租?金补贴,《或者停止租》金核减: 》     (一!)将承租、居住的】廉租住房、救济【。住房转借、转—租的:; 《     (二)擅!自改变房屋》用,途的; 》  ?   (三)—连,续6个?月以上?未在廉租住房、【救济住房居住的 ! 第【二十三条 房管部门!或者其他有》。关行政管理》部门的工作人员,在!城镇廉租《住房、救《。济住房管理工—作中利用职务上的】。便利,收受》他人财?物或者其《他好处的,对已批准!。。的城镇廉《租住房?、救济住房不依法履!。行监督?管理职责的,或者发!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!的,给?予行政处《分;:。构成:犯罪的,依法—追究刑?事责任 】 ?第二十四条 —本办法自20—06年1月1日起施!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