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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潍坊市城镇廉!租住房和救济—住房管理办法— 潍坊【市人民政府》关于印发潍坊—市城镇廉《租,。住房和?救济: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! : 潍?。政发〔2005〕】82号 》各县市区人》民政府,市属—各开:发区管委会,市【政府各部门、各直】属机构: 】  ? , ,潍坊市城镇》廉,租住房?和救济住房管理办】。法已经市政》。。。府研究同意,现予印!发,望认真》贯彻:执行 二ΟΟ五年!十二月二十七日 !潍坊市城《镇,廉租住房和救济【住房管理办法 】。。 , (潍坊市人】民政府 二》ΟΟ五年十二月【二十七日《。。发布) 《 第一条《 ,为进一步深化城镇】住房:制度改革,加—快建立和《完,善以:最低收入家庭为【对,象、:具有社会保障性【质的城镇廉租住房和!救,济住:。房供给?体制,?保障城镇最》低收入家庭的—基本住房需要,【根据建设部》。。城镇最?。。低收入家庭廉—租住房管理》办法、山东》省城镇最《。低收入家庭》廉租住房管理—办法及有关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!,,制定:本办法 — 》第二条 本办法【适,用于本?市行政区域》内城镇廉租》住房:。和救济住房的管理 ! — 第三条《 本办法《。所称城镇《廉租住?房,是指政府—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!保,障职能,向具有【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!收入居民家》庭提供?的租金相《对低廉的普通住【房,    【 本:办,法所称?城镇救济住房—,是:指政府向无私有住房!。、失去工作能力【。且没有其他收入来】源的孤、老、—病、:残等特殊《困难家庭以》。。。。及,其,他急需?救助的家庭》无偿:提供的普通住房 ! —第四条 市、县【(市)?房管:部,门,负责本?行政区域《内,城镇廉租住房、救】济住:。房的管理工作 【 ?   ? 奎文、《潍城、?坊子、?寒亭四区《及市属各《。开发区房管部门【按照市房管部门【的委:托,具体负责本辖区!内城镇廉租》住房:、救济?住房的认定、—。分配及?申请家庭的审核【登记工作  !   ?财政、民政、建设、!国土、规划》、物价、劳动—和社会保障、工会】等部门按照各—自职责,协同做好】城镇廉租住》房,。、救济住房》的管:理工作 ! :第五条 城镇廉【租住房和救济住【房保障方式应—当以发放租赁住【。。房补贴为主,实【物配租、租金核减为!辅 !。。第六:条 申请城》镇廉租住房保障的】。家庭,应当同时符】合,下列条件:》  》。   ?(一)民《政部门确认的城【镇最低生活保障家】庭; 《     (【二)无私有住—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!筑面积不足15平】方米的家庭;— ,     (三!。)家:庭成员均为》城镇户口且》实际居住; !  :  :(四)家庭成—员之:间具有?法定的赡养、抚养或!扶养关系《 》 第七》。条 申请救济住房的!家庭,应当》同时符?合下列条件: 】。     (【一)民政部门确认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!家庭:;     !(二)无私有住【房、:失去:工作能力《、没有其他收入来】源,的孤:、老、病、残等特】殊,困难:家庭以?及其他?急需救助《的家庭; 】    (三)家】庭成:员均为城镇户口且】实际居住; 】。    《 (:四):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!定的赡养、抚养【或扶养关系 【 《 第八《条 城镇廉租住房】、,救,济,住房的?来源:主要包括: — ,     (一)!。现租:住的符?合城: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住房面积标—准的直管《公有住?房和单位自管—公有住房,经—房,管部门确《认为城镇廉租住房、!救济住房; 【     (二)!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!的城镇廉租住房、救!济住房; 】    (三—)社会捐《赠的住?房; 》     (四【)其他渠《道筹集的符合—城镇廉租《住房、救济住房【面积标准的普通住房! ,。。 第】九条 城镇廉—租住房、救济住房】资金:的来源,实》行财政预《算安排为主、多【种渠道筹措的原【则,主要包括—:    】 (一)财》。。政预:。算安排的住房保障】专项资?金;: , ?    《(二)住房公积金增!值收益中按规—定提取的城》市廉租住《房补充资金》;     !(三)社会捐—赠的:资金;   !  (四《)其:他渠道筹集》的资金 》  ?   市区所需【城,镇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《房资金由《市,、,。区财政各承担—50%;其他县【、市由当《地政府自行承—担, — 第十条 —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济住【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!管理,专项用—于租赁住房补—贴的发放、廉租住】。房和:救济住房的购建【。、维修和物》业,管理等,《不得挪作他用 【 《 ?第十一条《 城镇廉租》住房和救济住房保障!水平:应当以满足基本【住房需要为原则【,根据财政承受【能力和居民住—房状:况合理?确定建筑面积应当】。控制在60平方米】。以内新建城镇廉租住!房、救济住房应当】主要以二室户为主,!做到经济适用—,能满足居》民基本生活需—求 : 第十!二条 政府新建的城!镇廉租住《房、救济住房建【设用地实行行政划】拨方式供应,政【府可以?在计划、规划、税费!征收等方面参照经济!适用住房的优—惠政策? , 《 第十三条 城!。镇,廉租住?房租金标准、租赁住!房补贴标准》实行政府定价,由物!价部:门会同房《管部门?。制订,并定期向社会!公布 《     城【。镇廉租住房租金【标,准由维修费、管理】费,两项因素构成;【单,位面积租赁》住房补贴标》准,按照市》场平均租《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!。准的差额《计算 【 : 第十四条 —申请城镇廉》租住房、救济住房,!按以下?。程序办理: 】     (—一)申请人持—夫妻双方身份证【。和户籍证明、—。民政部门出》具的最低生活—保障证明《,夫妻双方单位出】具的职?。工情况?证,明,到所在地房管】部门提出申请其中】,,申请救?济住房?的,还?应当提供民》政部门出具》的失去工作能力、没!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证!明或工会出》具的特困家》庭证明;《无,工作单位的,—由户口所《。在,地居委会出具证【明 :。   》 , ,(,。。二)房管部门收到】申,请后,应在》15日内完》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!。件的,予以》公示,公《示期限为15日经】公示无?异议或者异》。议不成立的,—予以:。登记,并将登—记结果予以公示【各区房管《部,门要将登记》结果报?。送市房管部门确认 !     (】三):经房管?。。部门:确认的城镇廉—。租住:房、:救济住?房家庭,应当—与房屋?产权单?位签订?廉租住房租》赁合同或救》济住房居住合同 ! 第【十五条 现承租【。的公有住《。。房转化为城镇廉租住!。房、救济住房的,】申请人?应当持本办法—第十四条(一)规定!的证明材料》,向所租住公—房产权单位提出申】请,:公房产权单位应【当自收?到申请之日起—5日内将材料报送所!在地房管《部,门,,由房?管部:门按照本办法第十】四条的?规定审查确认—并办理有关手—续,产?权单位?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!免,政府给予—产权单位租赁—住房补贴 — : 第十六条】 对于?申,请实:物,。配租的?家庭:,由房?管部:门按照规定条件【排队轮候 —     (【一,)城镇廉租》。住房保障每批次提】供的房屋向》无私有住《房家庭分配》后仍有剩余的—,再向住房困难【家庭:分配:;符合条件的同【类别家?庭按申?请时间先后》。、家庭总收入高【低、现?住房面积大小、夫】。妻及子女年龄—状况等?因素综合《排序:后,排序《靠前的优先保障 】  《   (二)城【镇救济住房保障每】批次提供的房屋向无!。居,所的家庭分配—后仍有剩余的,再】依次向租住》他人私有住房、【租住公?。。有住:房,的家庭分配》;,符,合条件的同类别家庭!按申请时间》先后、现住房面积】大小、夫妻及子【女年龄状况等因素】综合:排序后,排序—靠前的优先保障 】 第】十七条 房管—部,门应当根据轮候顺】序,,对申请人发放租】赁住房补《贴、配租廉租—。住房或者分配救【济住房,并将结【果予以公布 【 :。 , 第《十八条 经房管部】门确定可领取住【房租赁补贴的无【房家庭,可以—根据:居住需要选择—承租适当的住房,】。在,与出:租人: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!,报房管部门审查;!经审查同意后—,方可与房屋出租人!签订廉租住房—租赁:合,同;:。房管部门按规定【标准向该家庭—发放租赁住房—补贴,并将》补贴资金直接—拨付出租《人 : 《 第十九条 】公有住?房转化的城镇廉租住!房、救济住房,由】产权单?位管理?和维修  】 ,  政府投》。资购建或通》过,其他渠道取得的【。城镇廉租住房—,所收租金专项用】于廉租住房》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—的维修?养护,不足部分由】同,级财政承担》。;救济住房的管理】。、维修费用,由【同,。级,。财政承担 】 《第二十条《 享:受城镇廉租住房【、救济?住房保?障的家庭应》当按年度向》房管部门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、家【庭,人口:及住房变动》。情况:房管部门应当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!报情况进行复核【,并按复核结果,调!整,租赁住房补贴或【者廉租住房、救济住!房对家庭收入—连续一年以上超【出规定收入标准的】,应当取消其廉租】。住房、?救济住房保障—资格,停止发放【。租金补?贴,或者在6个月内!收回所住住房—,或者停止租金【核减 ? 第】二十一条 申请城镇!廉租住房《、救:济住房家庭,不如实!。申报家庭收》。。入、:家庭人口及》住房状况的,由【房管部门取消其申】。请,资格:;已: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!,,责令其退还》已领取的廉租住【房补贴,或》者退出廉租住房并】补交市场平》均租:金与: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!。差额,或者补—交核减的租金,情】节恶劣?的,并可处以10】00元?以下的罚款;骗住】救济住房的,要按】。照市场?平均租金标准补【交,全部租金 — ? 第二》十二条 享受城【镇廉租住房、—救济:住房保?障的家庭《,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,》由房管部门收回其】。。承租、分配》的住:房,或停止》发放租?。金补贴,或者停止】租金核减: !    (一)【将,承租、居《住的廉?租,住房、救济住房转借!、转租的; —  《   (二)擅自改!变房:屋,用途的;  !   (三》)连续6个月以上】未在廉租住》房,、救:济住房居住的 【 : : 第二十三条 !房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关?行政管理部》门的工作人员,在】城镇廉租住房、【救济住?房管理?工,作中利?用职务上《。的便利,《收受他人财物或【者其他?好处的,《对已批准的城镇廉租!住房:、救济住房》不依法履行监督【管理职责的,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!予查处的《,给予?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,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 !。第二十?四条 本办》法自2006年1】月1日起施行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