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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—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!住房管理办法—
》。潍坊市人民》政府关于《印发潍坊市》城镇廉租住房—和救济住《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】
潍政—发〔20《05〕82》号
?各县市区人》民政府,市》。属各开发区》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!门、各直属机—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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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】城镇廉租住》房和救济住房管理】办法已经市政—府研究同意,现【予印发,望认真【贯彻执行
二ΟΟ!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!
:潍坊市城镇廉—租住房和《救济住房管理办【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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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潍坊—市人民政府 二【ΟΟ:五年十二月》二十七日发布)【
第一条 为进】一步深化《城镇住房《制度改革《,,加快:建立和完善以最低】收入家庭为》对象:、具有社会保障性】质的城镇廉》租住房和救济住房】供给体制,保障城镇!最低收?入家庭的基本住房】。需要:,根据建设部城镇】最低收入家庭—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、山东省城镇—最低收入《家庭廉租住房管理】办法:及有:关规定,结合我【市实:际,:制定本?办法
】 第?二条: 本办?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!域内城镇廉租住【房和救?。济住房?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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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称?城镇廉租住房,【是指政府《。在住房领域实—施社会保障职能【,向具有城镇常住户!口的:最,低收入居《民家庭提供的租金】相对低廉的普—通住房
—。 ? 本办法所—称城:镇救:济住房?。,是指政府》向无:私有住?房、失去《工作:能力且没有》。其他收入来》源的孤、《。老、病、残等特殊】困难家?庭以:。及其他?急需救助的家庭【无偿提?供,的普通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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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市?。、,县(市)《房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城镇廉租—住房、救济住房的】管理工作《
【 奎文、潍城、【坊,子,、寒亭四《区及市?。属各开?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!房管部门的委托,】。具体负责本辖—区内城?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,住房的认定、—分配及申《请家庭?的审核登记工—作
【 财政、民—政、:建,设、国土、规—划、物价《、劳动和社会—保障、工会》等,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!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!房、救济住》房的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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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城镇:廉租住房和救济【住房:保障方式应当以发】放租赁住房补—贴为:主,实?物配租?、租金?核减为辅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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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申!请城: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!庭,应当同时符合】。下列条?件:
!。 (一)民政部门】确认的城《镇最低生活》保障家庭;》
【 (二)无私有【住房或人均自有住】房建筑面积不足15!平方米的《家庭;
! :(三:)家庭成《员均:为城镇户口且实际居!住;
】 (四)家庭成】员之:间具有法定》。的赡养、抚》养或:扶养关系
】
第七条 】。。申请救济住房—的家:庭,。,应当同时符合下列!条件::
】 ,(一)?民政部?门确认的城镇—最,低生活保障》。家庭;
】 : (二)无私有住房!、失去?工,作能:力、没有其他收入来!源的孤、老、病【、残等?。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!他急需救助的家【庭;
【 (三)家庭成!员均为城镇》户口且实际》居住;
》 (【四)家庭《成员之间具有—。法定的赡养》、抚养或扶养关【系
?。
第八条! 城镇?廉租:住房、救济住房的来!源主要包括:—
: (【一)现租住的—符合城镇《廉,租住:房、救?济住房面《积标准的直管公【有住房和单位自管】公,有住房,经房管部门!确认为城镇廉租住房!、,救,济,住房;
》 (二】)政府投资建—设或收购的城镇【廉租住房、救济住】房;
! (三)社会捐【赠的住房;
!。 : (四)》其他渠道筹》集的符?合,城镇廉租住房、救】济住房面积标—准的普通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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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城镇廉租】住房:、,救济:住房资金的来源,】实行财?政预:。。算安排为主、—多种渠道《。筹措的原则,—主要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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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】财政预算《安排的住房》保障专项资金—;,
【 (二?。)住房公积金增【值收益中《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!租住房补充资金【;
】 ,(三)社会》捐赠的资金;
! 》(,四):其他:渠道筹集的资金
!。 :。 ? 市区所需》城镇廉租住房、【救济住房资金由市】。、区财政《各承担50%;其他!县、市由当》地政府自行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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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城镇【廉租住?。房、救济住房—资金实行财政专户】管理,专项》用于:租赁住?房补贴的发放、廉】租住房和救济住房】的购建、维》修和物业《管理等,不得挪作】他用
《
第【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!房和救济住房保障水!平应当以《满足基?本住房?需要为原则,根据】财,政承受能《力和居?民住房状况合—。理确定建《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!0平方?米以内新建》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济住房】应当主要以》二室户为主,—做到经济适用,【能满足居民》基本生活《需求
》
? 第十二条 【政府新建的城镇【廉租住房、救济【住房建设《用,地实行行政划拨【。方式供应,政府可以!在计划?、规划?、税费征收》。等,方面参照经》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!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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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!金标准、租赁住【房补贴标准实行政府!定价,由物价部门】。会同:房管部门制订,并定!期向社?会公布
》 城【镇廉租住房租金标】准由:维修费、管理费【两,项因素构《成;单位《面,积租赁住房》补贴标准,》。按照市场平均—租金:与廉租住房》租金标准的差—额,。计算
》
第十【四条 申《请城:镇廉租?住房、救济》住房,按以下程序办!理,:
— (一)申【请人持夫妻》双方身份《证和户籍证明—、民政部《门出具的最低生【活,保障证明,夫—。妻,双方单位出具—的职工情况证—明,:。到所在地房管—部门提出申请其中,!申请救济住房的,还!应当提?供民政部门出—具的失去工作能力、!没有其他收入—来,源的证?明或工会出具的【。特困家庭证明—;无:工作单位的,由户】口所在?地居委?会出具?证明:
》 (《二)房管部门—收到申请后,应在】15日内完成—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!的,,予以?公示,公示》期限为15日—经公示无异》议或者异《议不成立《的,予以《登记,?并将登记结果予【以公示各区房管部】门要:将登记结《果,报送市?房,。管部门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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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—三)经房管部—门确认的城镇廉【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?家庭,?应当与房屋产—权单位签订廉租住】房租赁合《。同或救济住房居【住合同
《
【第十五?。条 :现承:租的公?有住房转化为城镇廉!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的,申请人】应当持?本办法第十四—条(一?)规定的《证明材料,向所租住!。公房产权单位提出申!请,,公房产权单位应】当自收到《申请之日《。起5日内将》材料报送所在地房管!部门:,由房?管部门按照本办【法第:十四条?的规定审查确认并】办理有关手》续,产权单位按照规!定予以?租金减免,》政府给?。予产权单位租赁住房!补贴
《
第十】。六条 对于申请实】。。物配租?的家庭?。,由房管《。部门按?照规:定条件排队轮候【
— (一)城—镇廉租住房保—障每批?次提供?的房:屋向无?私有住房家庭分【配后仍有剩余的,再!向住房困难》家,庭分配;符合—条件的同类别家【庭按申?请时间?先后:、家庭总收入高【低,、现住房面积大小】、,夫妻及子《女年龄?状况等因素综合【排序后,排序—靠前的优《。先,保障
— : (二)城镇救济!住房保障每批次【提供的房屋向无居所!。的,家庭分配后仍有剩余!的,再?依次向租住他人【私有:住房、租住公有住房!的家庭分配;符合】条件的同类别—家庭按申请时—间先后、现住房面积!大小、夫妻》及子女年龄状—况等因素《综合排?。序后,排序靠前的优!先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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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 房管部门应当】根据轮候《顺,序,:对申请?人发放租赁住房补】。贴、配租廉租住房】或者分?。配救济住房,—并将结果予》以公布
! 第十八条 经】房管:部门确定可》领取住房租赁—补贴的?。无房家庭,》可以根据《居住:。需要选择承》租适当的住房,【在与出?租人: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!,报房管部门审查;!经审查同意后—,,方可与房屋出租【人签订廉《租住:房租赁合同;房管】部门按规《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!租赁住房补贴,并】将补贴资金直—接拨付出《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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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》 公有住房转化的】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,房,由产权单位管理!和维修
【 《政府投资购建或通】过其他渠道取得【的城镇廉租住—房,所收租金专项】用于:廉租:住房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《施设备的维修—养护,不足》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!;救济住房的—管,理、维修费用,由同!级财政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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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享受城镇】。廉租住房、救济【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!按年度向房管部【门如实申报》家庭收入、家庭【人口及住房变动【情况房管部》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。门对其申报情—况进:行复核,并》按复核结果》,调整?租赁住房《补贴或者《廉,租住房、救济住房对!家庭收入《连续一年以上超出】规定:收入标准的,应当取!消,。其廉租?住房:、救济住房保—障资格,停止发放】租金补贴,》或者在6《个月内收回所住住】房,或者停止租金核!。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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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申请【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济住房家!庭,不如实申报家庭!收入、?家庭人?口及:住房状况的,由房管!部门:。取消其申请资格;已!骗取廉租住房—保,障的,责令其—退还已领取的廉【租住房补贴,或【者退出廉《。租住房并补交市【场平均租金与廉租】住房标准租金的差】额,或者补交核【减的:租金,情《节,恶劣的,并可—处以1?000元以》下的罚款;骗住【救济:住房的,《要按照市《场,平均租金标准补【交全部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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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十二条 《享受城镇《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保障的家庭,有【下,列行为之一的,由】房管:部门收?回其承租、分配的住!房,或停止发—放租金补贴,或者】停止租金核减: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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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(一)?将承租、居住的廉租!住房、救济住房转借!。、转租的《;
】 (二)擅自—。改变房屋用途—的;:
(!三)连续6》个月以上未》在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《房居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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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房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的工作人员》,在城镇廉租住房】。、救济住房管—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!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!物,或,。者其他好《处的,对已批准的】城镇廉租住房—、救济住房不依法】履行监督《。管理职责的,或【者发现违法行为【不予查处的,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,》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】 第二十四条 本!。办法自2006年1!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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