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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潍坊市】城镇:廉,。租住房和救》。。济住房管理办—法 潍坊市!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!坊市城?镇廉租住《房和救?济住房管理办法【的通知 — 潍政发〔2005!〕82号 各【县市区人民政—府,市?属,各开发区管委会,市!政府各部门》、各直?属机构: 】  潍坊【市城镇廉租住房【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!已经市政府》研究同意,》现予印发《,望认真贯彻执【行 二ΟΟ五年十!二月二十七日 】。潍坊市城镇廉租住】房和救济《住房管理办法— : ? (潍坊市》人民政府《 二ΟΟ《五年十二月二十【七日发布)》 第一条 为进】一步:深化城?镇住房?制度改革,加—快建立和完善以最低!收入家庭为对—象、具有社会—保,障性质的《城,镇廉:租住房和救济住房】供给体?制,保?障城镇最低收入【家,庭的基本《住,房需要,《根据:建设部?城镇最低收》入家庭?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、!山东:省城:镇最低收《入家庭?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及有关规定,—结合我市《实际,制定本办法】 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本市行《政区域?内城镇廉租》住房和救济住房的】管理 — 第三条 】本,办法所称城镇廉租】住房,是《指政府在住房领域】实施社会保》障职能,向》具有城?镇常住户口的最低】收入居民家》庭提供的《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!住房 ? :   ?  本办法》所称城镇救济住【。房,是指《政府向无《私有住房、失—去,工作能?力且没?有其他收入来源【的孤、老、病—、残等特《。殊困难?家庭以及其他急需】救助的?家庭无偿提》供的普通住房— 》 第四条— ,市、县(《。市)房管《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的管理》工作  【   ?奎文、潍城、—坊,子、寒亭四》区及市属各》开发区?房管部门按照市【房管部?门,的委托,《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!镇廉租住房、—救济住房的认定【、分配及申》请家庭的审核—登,。记工作 《     财政!。、,民政、建设、国土】、规划?、物价、劳动和社】会保障、工会—等,部,门按照各自职—责,协同做》。好城镇廉租住—房、救济住房的【管理工作 》 》 第五条 城镇廉!租,住房和救济》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!发放租赁住》。房,。补贴为?主,,实物配租》。、租金?核减为辅 ! 第《六条: 申:请城镇?。廉租住房保》障的家庭,》应当同时符》合下:列条件?:    】 (一?)民:。政部门确认的城【镇,最低生活保障家【庭;:。 ,   》  (二)》无私有住房或—人,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!不足15平方米的家!庭;   】 , (三)《家庭:成员:均为城镇户》口且实际居住; 】 , :  :  (四)家庭【成员之?间具有法定的赡【。。养、抚养《或扶养关系 】 :。 : 第七条 申请【。救济:住房:的家庭,《应当同?。时,符合下列《条件:  】   (一)—民,政部门?。确认的城镇最—低生活保《。。。障家庭?; 《 ,    (二)无】私有住房《、失去?工作能力《、没有其《。他,收,入来源的孤、—老、病、《。残等特殊困难家【庭,以及其他急需救助】的家庭; 】  :  (三)家庭成】员均为城镇户口且实!际居住; 》    — (四)家庭成【员之间?具有法定的赡—养、抚养或扶—养关系 ! 第八条 —城镇廉?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?的来源主要包括【: :     【(一)现租住的【符合城镇廉租—住房:、救济住房面积【标准的直管公有住】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!房,经房管部门确】。。认为:城,镇廉:。租住房、救济—住房;  】   (二)政府】投资建设或》收购的城镇廉租住】房、:。救济住房; 【     (三】)社会捐《赠的住房《;    】 (四)其他渠【道筹集的《符合城镇廉租住房】、救济住房面—积标准的普》通住房 【 第九条 城!镇,廉租住?房、救济住房资金的!来源,实行》财政预算安排—。为主、?多种渠道筹措的原】。则,主要包》括: —    《(,一)财?政预算安排》的住房?保障专项资金;【  》   (二)住房公!积金增值收》益中按规定》提,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!充资金;  !  : (三)社会捐【赠的资金; !。    (》。四)其?他渠道筹《集的资金 》 :。     市区【所需城镇廉租—住房、?救济:住房资金《由市、区《财政各承《担50%;其他县、!市由:当,地政府自行承担 ! : 《第十:条,。 ,城镇廉租住》房,、救济?。住房资?。金实行?财政专户管理,专】项,用于:租赁:。住房:补,贴的发放、廉租住】房和救济住房的购建!、维修?和物业管理等,【不得挪作他用— 《 : 第十《一,条, ,城镇廉租住房和【救济住房保障水【平应:当以满足《基本住房《需要为原则,根据】财政承受《。能力:和居民住房状况合】理确定建《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!0平方米以内新建城!镇廉租住《房、救济住房—应当主要以二室户为!主,做?到经济?适,用,,能满足居民基本生!活需求 !。 , 第十?二,条 政府《新建的城《镇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房建设用】。。地实: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!,政府可以》在计划?、,规划、?税费征收等方面【参照经济《适用住房的优惠【。。政策: 《 第十三条 !城镇廉?租住:。房租金标准》、租赁住房补贴标】准,实行政府定价,由物!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!制,订,并定期向社会】公布 — , ,  城?镇廉租?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!费、管理《费两项?因素构成;单位面】积租赁住《房补贴标准,—。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!廉租:住房租金标准的差】。额计算 》 第【十四条 《申请城镇廉租住房、!救济住房,按以下程!序办理: 【     (—一)申?请人持夫妻双方【身,份证和户《。籍证明、民政部门出!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!。明,夫?妻双方单位出具【的职工情况证—明,到所在地—。房管:部门提?。出申请其中,申【请救济住房》的,还应当提—供民政部《。门出具?的失:去工作?能力、没有其他【收入来源的证—明或工会出具的特】困家庭证明》;无:工作单位的》,,由户口所在地居委】会出具证明 !    《(二)房管部门【收到申请后》,应:在15日内》完成审?核经审?核符合条件的,予以!公示,?公示期?限为1?5日:经公示无异》议或者异议不成立】的,予以登记,【并将:登记结果予以公【示各区房管部—门要将?登记结?果报送?市房管部门确—。认 《     (三)】经房管部门确—认的城镇《廉,租住房?、救济住房家庭【,应当与房屋产权】单位签订廉》租住房租赁合同或】救济住房居住合【同 》 第》十五条 现承租【的公有住房转化为】城镇:廉租:住房:、救济住房》的,申请人应—。当持本办法第十四条!。(一:)规定的证明材料】。,向所?租住公房产》权单位提出申请,公!房产权单位应当自】收到申请《之日起5日内—将材料报送所在【地房管部门,—由,房管部?门按照本办法第十】四条的规定审查确认!并办:理有关手续》,产权单位按—照规定予以》租金减免,政府给】予产权?单位租赁住房补贴】 : : 《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!实物配?租,。的家庭,由房管【。。部门按照规》定条件排队轮候【 《    (》一,)城镇廉租住房保障!每批:次提供的房屋向无私!有住房家庭分配【后仍有?剩,余的,再向住房困】难家庭分配;符合】条件的同类别—家庭按申《请时间?先后、?。家庭总收入高低、现!。住房面积《。大小、夫妻及—子女年龄《状况等因素综—合排序后,排序【靠前的优先保障 !     —(二)城镇》救济住房保障—每批次提《供的房屋向无居所】的家庭分配后仍【有剩余的,再—依次向租住》他人私有住房—、租住公《有住房?的,家庭分配;符—合条件?的同类别家庭—按,申请时间先后、现住!房面积大小、—夫妻及?子女年龄《状况等因素综合【排序后,《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! 【 第十七条 房管部!门应当根据轮候顺】。序,对申请》人发放租《。赁住房补贴、配租廉!租住房或者分配救济!住房,?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! — 第十?。八条 经房管部门确!定可:领,取,住,房租赁补贴的无【房家庭,可以根据居!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!的住房,在与出租人!达成初?步租赁意向后—,报房管部门审查】;经审查同意后,方!可与房屋出租人【签订廉租住房租【赁合:同;房?管部:门,按规定标准》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!房补贴,《。并将补贴资金直【接,。拨付出租人》 《 《第十九条 公有【住房转化的城—镇廉租住房、救【济住:房,。,由产?权单:位管:理和维修 —     —。政府投资购建或通】。过其他渠《道取得?的城镇廉租住—房,所收租》金专项?用于:廉租住房共用—。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的维修》养护,不足部分【由,同级财政承》担;:救济住房《。。的管:理、维修《费用,由同》级,财政承担 — 第二十!条 享受城镇—廉租住房、救济住】房保障的家庭—应当按?年度向房管部门如实!。申报家庭收入—、家庭人《口及住房变》。动情况?房管部门应》当会同?有关部门《对其申报情》况进:行复:核,并按复核结【果,调整租赁住【房补贴或者廉租住】房、:救济住房《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!以上超出规》定,收入标准的,应当】取消:其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《房保障资格,—停止发?放租金补贴,或者】在6个月内收回所】住住房?。,或者停止租—金核减 — 第二十】一条 申请城镇【。廉,。租住:。房,、救济住房家庭【。,不如实申》报家庭收《入、家庭人口及住房!状,况的,由房管部【门取消其《申请资格;已骗【取廉租住房保障【的,,责令其退还已领】取,的廉:租,住房补贴,或者退】。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!场平均租金与廉租】住房标准租金的【差额,或《者补交核减的租【。金,情节《恶劣的,并可处以1!000元以》下的罚款《。;骗住救济住房【的,要按照市场【平,均,租金标准补交全部租!金 《 ? 第二十二条 】享受城镇廉租—。住房、救济》住房保障的》家庭,有下》列行为之《。一的,由房管—部门收回其承租、】分配的住房,或【停止发放租》金补贴,或》者停止租金》核减:。:, 《   ? (一)将承—。。租,、居住的廉》租住房、《救济住房转借—、转租的; —     【。(二)擅自改—。变房屋用途的; !     (【三)连续6个月以上!未在廉?租,。住房、救《济住房?居,。住的 【 ?第二十三条 —房,。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!行政管理《部门的工作》人员,在城镇廉【。租住房、救济住【房管理工作中—利用职务上的便【利,收?受他人财物或者【其他好处的》,对已批准》的,城镇廉租住房、救】济住房不依法履行监!督管理职责的,【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!。予查处的,给予【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,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— :。。 第二十—。四,条 本办法自—200?6年1月1日—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