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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 潍坊】市城镇廉租住房【和救济住房管理【办法 《 潍《坊市人民政》府关于印《发,潍坊市城《镇廉租?住房和救济住房管】理办法?的通知 【潍政发〔《2005〕82【号 各县市区人民!政府,市属各开【。发区管委会,市政】。府各:部门、?各直属机构: 】   【潍坊市城镇廉租【住房和?救济住?房管理?办法已经市政—府,研究同意,现予印】发,望?。认真贯彻执行— 二ΟΟ五年【十二月二十七日【 潍坊市城—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!房管理办法 ! (潍坊》市,人民政?府 二ΟΟ》五年十二《月二十七日发布) ! 第一条 为进【一步深化城镇住房】制度改革《,加快建立和完善以!最低收入家》庭为对象、具—。有社:会,保,障性质的《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!。住房供给体制—。,保:。障城镇最低》收入家?庭的基本《住房需要《,根据?。建设部城镇最低【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!理办:法、山东省城镇【。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及有关规定】,结合我市实际,】制定本?办法 】。 第二条》 本办法适用于本】市行政区《。域内城镇《廉租住房和救济住】。房的管理 】 第》三条: 本办法所称城镇】廉租住房,是—指政: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!会保:障,职能,向具有城镇】常,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居!民家庭提《供的租?金相对低廉的普【通住房 【。   ? 本办法所称城镇】。救济住房,是指政】府向:无私:有住房、失去—工作能力且》没有:其他收入来源—的孤、老、》病、残等《特殊困难家》庭以及其《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无!偿提供的普通—住房 《 《 第四条》 市、县《。(市)房管》部门负责本》行,。政区域内城镇廉【。租住房、救济—住房的?管理工?作  —   奎文、潍【。城、坊子《、寒亭四区及市【属各开发区》房管部门按照市【房,管部门的委托—,具体?负责本辖区内—城镇廉?租住房、《救济住房的认—定、分配《及申请家庭的审【核登记工作 — ?  :  财?。政、民政、建设、国!土,、规划?、物价、劳动和社会!保障、工会等部【门按照?各自职责,协同做】好城镇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的》管,。理,工作 】 第五条 城镇廉!租住房和救济住【房保障方《式,应当以发放租赁【住房补?贴为主,实物配租】、租:金核减为辅 】 : 第六条 【申请城镇廉租住【。房保障的家庭,应】当同时符合下—列条:。件: —    《。(一:)民政部门确认【的城镇最低生—活保障家庭;—  》   (二)无私有!住房:或人均自有住房建】筑面积?。不,足15平方米—的,家庭; 》     —(三)家庭成员【均为城?镇户口且实》际居住; —     (四】)家庭成《员之间具有法定的】。赡养、抚养或扶养关!系 》 , 第七条— 申请救济》住房:的家庭,应》当同时符《合下列条《件: 》 ,    (一—)民:政,部门确认的城镇【最低生活保障—家庭;  】 ,  (二)无私有住!房、失去工作能力】、没有其他收入来】。源,的孤、老、》病、残等特》殊,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!需救助的家庭; !    》。 (三)家》庭成员均为》城镇户口《且实际居住;—   — , (四?)家:庭成员之间具—有法定的赡养—、抚养或扶养关系】 》 第八条 【。。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的来《源主要包括》:  —   (一)现租住!的符合城镇廉租住】房、救济住房面【积标准的直》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!管公:有住房,经房管部】门确认为《城镇廉租住房—、,救济住?房;:  》   (二)政府】投资建设《。或收购的城》镇,廉租住房、救—济住房;《   —  (?三)社会捐》赠的住房《; :。 :   ?。  (四《)其他渠道》筹集的符合城镇【廉租住?房、救?济住房面积标—准,的普通住房 】。 《 第九?条 城镇廉租住房】、救济住房资金【的来源,实行—。财政预?算安排为《主、:多种渠道筹措—的原:。则,主要包》括:  【   (一)财【政,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!专项资金;》 : :  :  (二)住房公积!。金增值收《益中按?规,定提取的城市—廉租住房补》充资金; 】  : , (:三,)社会捐赠》的资金; 【  :   (四)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!   —  市区所》需,城镇廉租住房、救】济住房资金由市【、区财政各》承,。担50%;其他县、!市由当地政府自【行承担 ! :第十条?。 城镇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资》金实行财政专户【管理,专项》用于租?赁住房?补贴的?发放、廉租》住房和?救济住房的购建【、维修和物业—管理等,不得挪作他!用 》 第十一条 !城镇廉租住房和救】。。济住房保障》水平应当以》。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!原则,根据财政【承,受能力和《居,民住房状《况合理?确定:建,筑面积应当控制在】60平方米》以内新建城》镇廉租住房、救济住!。房应当主《要以二室户为—主,做到经济适【用,,能满足居民基本】生活:需求 》 , , ?第十:二条 政府新建的】。城,镇,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建设用地实行—行政划拨《方式供应,政府【可以:在,计,划、规划《、税费?征收等?方面参照经济适用】。。住房的?优惠政策《 ,。 第十!三条 城《镇廉租住房》租金:标准:、租赁住房补贴标】准实行政府定—价,:由物价部门》会同房管部门制订】,并定期向》社会公布 【  :   ?城镇廉租《住,房,租金:标准:由,维修费、管理费两】项因素构成;单【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!标准:,按:照市场平《均租金与廉租住房】。租金:标准的差《额计算 【 第十—四条: ,申请城镇廉租住房】、救济住房》,按以下程序—办理:  】   (一)—申请人持夫妻双方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】、民政部门》出具的最低生活【保障:证明,夫妻双—方单位出具的—职,。工情况?证明,到所在地房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!,,申请:。救济:住房:的,还应《当提供?。民政部门出具的失】。去工作能力、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!。。证明或工会出具的】特困家庭证》。明;无工《作单位的,由户口】所在地居委》会出:具证明 》   《  :(二:。)房管部门收—到申请后,》应在15日》内完:成审核经审核符【合条件的,予—以公示,《公示期限为》15日经公示—无异议?或者:异议不成立的,予以!登记,并将登—。记结:果予以公示各区房】管部门要将登记结】果报送市房管部【门确:认 》    (三—)经:房管部门确认的【城,。镇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《房家:庭,应当与房—屋产权单位》签订廉租住房租赁】合同或救济住房【居住合同 ! : 第十五条 现承】租的公有住房转【化为城镇《廉租住房、》救济:住房的,申请人应当!持本办法第》十四条(一》)规定的《证明材料《,向所?租,住公房产权单位提】出申请,公房产权】单位:应当自收《到申请之日起—5日内将材料—。报送所在地房管【部门,?由房管部《门按照本办法第【十四条的《规定:审查:确,认,并办理有关手续,产!。权单位按照》规定予以《租金减免,政府给予!产权单?位租:赁住房补《贴 ? : 《第十:。。六条 对于申请【实物配?租的家庭,由房管】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!队轮候 【    (一—)城镇廉租住房保障!每,批次提供的房屋向无!私有:住房家庭分配—后,仍有剩余的,再向】住房困?。。难家庭?。分配;符合条件的】同类别?家庭按申请时—间先后?、家庭总收入高低、!现住房面积大小、】夫,妻及子女年》龄状况等因》素综合排序后,【排,序靠前的《优,先保障  】   (二)城【镇救济?住房保障每批—次提供的《房屋向无居所—的家庭?分配后仍有》剩余的,《再,依次向租住他人【私,有住房?、租住公有住房的】家庭分配;符合【条件的同类》别家庭按申请时间先!后、现住《房面:积大小、夫妻及子女!年龄状况《等因素综《合排序后,排—序靠前的《优先保障《 ? 第十七条! 房管部门应当【根据:轮,候,。顺序,对《。申请人发放租赁住】房补贴、《配租廉租住》房或者分配救—济住房,并》将结果予《以公布 ! 第十八》条 经?房,管部门确定可领取】住,房租赁补贴的—无房家庭,可以根据!居住需?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!房,在与出租—人达成?初步租赁意向后,】报房管部《门审查;经审查【同意后?,,方可与房屋出租人】签订:。廉租住房租赁—合同;房管》部门:按规定?。标准向该家庭发【放租赁住房补—贴,:。并将补?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!人 : 第十!九条 公有住房转】化的城镇廉租住房、!救济住房,由产权】。单位管理《和维修 》 :    政府投【资购建或通过其他渠!道取得?的城:镇廉租住房》,所收租金专项用】于,廉租住房共用部位、!共用设?施设备的《维修养?护,不足部分—由同级财《政承担;救》济住房的管理、【维修费用《,由:。同,级,财政承担 》 ? 第二十条 !。。享受城?镇廉租?住房、救济住房保障!的家庭应当》按年度向房管部门】如实申?报家庭收入、—家庭人?。口及:住房变动情况—房管:。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,门对其申报情—况进行复核,—并按复核结果,调整!租赁住房补》贴或者廉租住房、救!济住房?对家庭收入连续一】年以上超《出,规定收入标》准的,应当取—。消其:廉租住房《、救济住房保障【资格,停《。止发放?租,金,补贴,或《者,在6个月《内收回所住》。住房,或者停—止租:金核减 《 :。 , , :。 第二十一》条 申请城镇廉租】住房、?救济住?。房家庭,不如—实申报家庭》收入、家庭人口及住!房状况的,由房管】。部,门取:消其申?请资格;已骗取廉租!住房:保障的,责令其【退还已领取的—廉租住房补贴,或】者退出廉租住房并】补交市场平均—租金与廉租住—房标准租《金的:差额,或《者补交核《减的租?。金,情节《恶,。劣的,?并可处以《1000元以下【的罚:款;骗住救济住房】的,要按照市场平均!租,金标准补交全—部租:金 》 第》二十二条 》享受城?镇廉租住《房、救?济住房保障的家【庭,有?下列行?为,之一的,《由房管部《门收:回其:承租、分配》的住房?,,或停止发放》租金补贴,或者停止!租金核减: !    (一)【将承租、居住—的,廉租住房、救济【住房转借、转租【的; —    (二)【擅自改变房》屋,。用途的?;  —。   (三)—连续6?个,。。月以上未在廉租住】房,、救济住房居—住的 ! 第二十三条 【房管:部门或者其他—有关行政管理—。部门:的工:作人员,在城镇廉】租住房、救济住【房管理?工,作中利用职务上【的便利,收》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!好处的?,对已批准的城【镇廉租住房》、救济住房不依【法履行监督管—理职:责,的,:或者发现违法行【为不予查处的,给】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,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:。 第二【十四条 本办法【自2:006年1月1【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