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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《坊市:城镇:廉,。。。租住房和《救,济住房管理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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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潍坊市人《民政府?关于印发潍坊市【城镇廉租《住房和救济住—房管理办《法的通?知,
潍政发【〔2005》〕82号
》。
各县市区人—。民,政府,市属各开【发区管?委,会,。,市政府各部门【、各直属机构:
】
潍!。坊市城镇廉租—。住房和?救济:住房管理办法已经】市政府研《究同意,现予—印发,望《认真:贯彻执行
二【ΟΟ五年十二月【。二十:七日
潍坊市城】镇,廉租住房和救—。。济住房管理》办法
】(潍坊市人民—政府: 二ΟΟ《。五年十二月二十七】日发:布,)
第一条 为进!一步深化城》镇住房制度》改革,加《快建立和完善—以最低?收入家庭为对象【、具有社会保障【性质的城镇廉—。租,住房:和救:济住房供给体制,保!障,城镇最低收入家【庭的基本住房需要】,根:。据建设部城》镇最低收《。入家庭廉《租住房管理办法、山!东省城镇最低收【入家庭?廉,租住房管《理办法及《有关规定,》结合我?市实际?,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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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行政区【域内城?镇,廉租住房和救济【住房的管《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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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!镇廉租住房,是【指政: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!会保障职《能,向具《有城镇常住户—口的最低收入居【民家庭提供的租金】相对低廉的普通【住房
【 本办法所称城!。镇救济住房》,是指政府向无【私有住?房、:失去工?作能:力,且没有其他收入【来源的孤、老、【病、残等特殊困【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!救助:的家:庭无偿提供的普通住!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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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四?条 市、县(—市)房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!。。租,住房、救济住房的管!。理工作
】 奎文》、潍城、坊》子、寒亭四区及【市属各开发区—房管部门按照市【房管部门的委托,】具体:负责本辖区》内城镇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的》认,定、分配及申请家】庭的审?核登记工作
】 : 财政、民政、!建设:、国土、规划、【物价:、劳动和《。社会保障、工会【等部门按《照各自职责,协【同做好?城镇廉?租,住房、救济》住房的管理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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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五:条 :城镇: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!保障方?式应当以发》放租赁住《房补贴为主,实【物配租、租金核减为!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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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条 申请城镇廉】租住房保障》的家:。庭,应当同时符【。合下列条件:
【
《 (一)—民政部门确》认的城镇最低生【活保障家庭;
】。。 : ? (二)无私—有住房或人均—自有住房建筑面【积不足15》平方米的《家庭;
【 (》。三)家庭成员—。均为城镇户口且实际!居住;
! , (四)家庭成员】之间具有法定—的,赡养、抚《养或扶养关系—
】第七条 申请救济】。住,房的家庭,应当同】时符合下列条件【:
《 (—一)民政部门确【认的城镇最低生【活保障家《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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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!无,私,有住房、失去工【作,能,力、没有其他—收入来源《的,孤、老、病、残等特!殊,困难家?庭以及其他急需【。救助的家庭;
】 : (三)家】庭成员均为城镇户】口且实际居住—;
? 《 , (四?)家庭?成员之间具》有法定的赡养、抚】。养,或扶养关系
】
第八条 !城镇廉租住房、救】济住房的来源—主要:包括:
】。 (一)现租】。住,的符合城镇》廉租住房、救济住房!面积标准的直管【公有:住房和单位自管【公有住房,经房管部!门确认为城镇廉租】住房、救济住房【。;
— (二》)政府?投资建设或收购的】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;
【 (三)社会!捐赠的住房;—
【 (四)其他渠【道筹集的符合城【镇,廉租:。住房、救济》住房面积标》准,的,普通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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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。。条 :城镇廉租住房、【救济:住房资金的来源【,实行财政预—算安:排为主、《多种渠道《筹措的原《则,主要包括:
】
【(一)财《政预算安排》的住房保《障,专项资金;
】 (二)住!房公:积金:增值:收,益中: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!租住房?补充资金;
】 : (三)—社会捐赠的》资金;
【 ? (四)其他—渠道:筹集的资金》
》。 , 市区所需—城镇廉租住房、救济!住房资?金由市、《区财:政各:承担5?0%:;其他县《、市由当地政—府自行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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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城—镇廉租住房、救济】住房资金实行—财政专户管理,专】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!。的发放、廉租住【房和救济住房的购建!、维修和物业管理等!,不得?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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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城镇廉租住【房,和救:济住房保《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!。本住房需《要为原则,根据财政!承,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!况合理确定建筑面积!应当控制在60【平方米以内新建城镇!廉租住房、救济住】房应当主要以二室户!为主,做到经—济适用,能满足居】民,基本:生活需求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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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政府新建【的城镇廉租住房【、救济住房建—设用地实行行政【划拨方式供》。应,政?府可以在计划、【规划、税费征收等方!面参照经济适用住房!的优惠政策
】
? 第十三》条,。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!标准、租赁住—房补贴标准实行政府!定价,由物价部【。。门会同房管部—门制订,并定期向社!会公布
】 城镇廉租住】。房,。。租金标准由维修【费,、,管理费?两,项因素?构成;单《位面积租赁住房补】贴,标准,按照》市场平?均租金与廉》租住房租《金标准的差额计算
!
第十!四条 申请城镇廉租!住房、救济住—房,按?以下程序办理:【
— (一)申请人】持夫妻双《方身份?证和户籍证明、【民政部门《出具的最《。低生活保障证明,】夫妻双方单位出具】的职工情况证明,到!所在地房《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!,申请?救济住房的,还【应当:提供民政部门出具】的失去工作能—。力、没?有其他收入来源的】证明或工会》出,具的特困《家庭证?明;无?工作单位《的,由户口所—在地居委会出具【证明
! (二)房管部门】收到:申请后,应在1【5日内完《成审核经《审核:符合:条件的,予以公【示,公?示期限为15日经】公示无异议或者【异议不?成立的,予》以登记,并将登记结!果予:。以公示各《区房:管部门要将登—记结果报送市房【。管部门?确认
— (三)经房!管部门确认的城镇廉!租,住房、救济住—。房家庭,应当与房屋!产权单位《。签订廉租住房租赁】合同或?救济住房居住合同】。
【 第十五条 —现承租的《公有住房转化为城镇!廉租住房《、救济住房的,申请!。人应:当,持本办法第十—四条(一《)规定的证明材料,!向所:租住:公房产?权单位提出申请,】公,房产权单位应当自收!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!将材料报送所在地房!管部门,由》房管部门按照—本办法第十四条【的规定审查》确认并?办理有关手》续,:产权单位按照规定】予以租金减免,政府!给予产权单位租赁】住房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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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对!于申请实物配租【的家庭,由房管部门!按照规定条》件排队?轮候
! (一?),城镇廉租住房保障】每批次提供的房屋向!。无私有住《房家庭?分配后仍《有,剩余的,《再向住房困难家【庭分配;符合—条件的同类》别家庭按申请时间】先后、家庭总收入】高低、?现住房面积大小、夫!妻及子女《年,龄状况等因素综合排!序后,排序靠前的优!先保障
— (二)城!镇救济住房保—障每:批次提?供的:房屋向无居所—的家庭分配》后仍:有剩:余的,再依次—向租住他人私有住房!、租住公有住房的家!庭分配;符合条件】的同类别家庭按【申,请时间先后、现住房!面积大小《、,夫妻及?。子,。女年龄状况》等因:素综合排《。。序后,排序》靠前的优先保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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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七条《 房管部门应当根据!轮候顺序,对申【请人:发,放租赁住房补—贴、配租廉租住【房或:者分配救济住房【,并将结果予以公】布
】 第:十,八条 经房管—部门确定可》。。领取:住房租赁补贴的无房!家庭,可以根据居住!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!住房,在与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】赁意向后《,报房管部门审查】;,。经审查同意后,方】可与:房屋出租人》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!同;房管部》门按规定标准向【该家:庭发放租赁》住房补贴,并将补贴!。资金直接拨》付出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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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九条 公有【住房转化的城镇廉租!住房、救济住—房,,由:产权单位管理和维】修
? 》 政府投资购建或】。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!城镇廉?租住房,所收租【金专项用于》廉租住房《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。施设备?的维修?。养护,不足部—分由同级财政承担】。;,救济住房的管理、维!修费用?,由同级《财政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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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—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!、救济住房》保障:的家庭应当按—年,。度向房管部门如实申!报家庭收入、家【庭,。人口及住房变动【情况房管部》。门,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对其申》报情况进行复核【,并:按复核结果,调【整租赁住房补—贴或者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对家—庭,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!出规定收入标准【的,应当取消其廉租!住房、救济住房保障!资格,停止》发放:租金补贴,或者在6!个月内?收回所住《住房,或《者停:。止租金核《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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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一条 申请城!镇廉租?住房:、救济?住房:。家庭,不如实申报】家庭收入、家庭人】口及住房状》况的,由《房管部门取消—其申:请,资格;已《骗取廉租住房保【障的,?责令其退《还已:领取的廉租住房补贴!,或:者,退出廉?租住房并《补交:市场平均租金—与廉:。租住房标准租金【的,差,额,或?者补交核减》的租金,情节恶劣的!,并:可处以1000【元以下的《罚款;骗《住救济住房的,要】按照市场平均—租金标准补交—全,部,。租金
】 :第,二十二?。条 享受《城镇廉租住房、【。救济住房保障的家庭!,,。有下:列行为之一》的,由房管部门收回!。其承租、分配—。。。的住房,或停—止发放?。。租金补?贴,或者停止租金】核减:
— ? (一)将承租】、居住的廉》租住房、救》济住房?转,。借、转?租的;
— (二)擅!自改变房屋》用途的;
!。 ?(三)连《续,6个月以《上未在廉《租住房、救济住房】居住的
! :第二十三条》 房管部《门或:者其他有关行—政管理部门》。的工作人《员,在城镇廉—租住房、救济住【房管:理工作中利用职务】上的便利《,收受?他,人财物或者其他好】处的,对《已批准?的城镇廉租住房、】救济住房不依法履行!监督:管,理职:。。。。责的,或者发—现违:法,行为不予查处—的,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,依法追】究刑事责《任
【 第?二十四?条 本办法自200!6年1月1日起【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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