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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第五—章,。。 罚则 《 第四十一条 !违反:本办法规定有下列】。情形之一《的由燃?气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其?限期改?正给予警告》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!款;造成损失的【应,承担赔偿责任; !  (一)无!城,市燃气?企业资质证书经【营,燃气或?者伪造、涂改、出租!、转让?城市燃气企业资质】证,书的;   ! (二)擅自涂改】、,。移动:、毁坏或《覆,盖燃气设施上的【公共信息图》形符号?的;  》 《。(三)侵占、毁【坏或擅自拆除、迁】移燃气设施的—;, :  (—四)总重《。1,0吨以上的车—。辆,或大型施工》机械未?经同意?通过敷设燃气管道】的城市非机动车【道的 《 第四十》二条 ?燃气经营企业有【下,列情形之一》的,用户可以要求—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】政主管?部,门,报告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应责《令其改正并》可,处2万元以》下罚款;给用户造】成损失的《应承:担赔偿责任; 【   (【一)燃气《。降压或停止供气时】未按:规,定通知用户的; !  (二【),擅自超出规定经【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!站的?lt;BR】>   】(三)违反规定减少!燃,气供:应量的;向无—城市燃?气企业资质》证书单位《出,售燃气用于经营【。的;   !(四)擅自经营新型!合成气化燃料的 】 第四》十三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《十六条、第三十【条第(三)》、(四)《、(五)《、(六)、(—七)项、第三十六】条规定的由燃气行】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其:停止违?。法行为依法行为【恢复原?状赔偿损失并可【处以500元—以上:2万元?以下罚款 第!四十四条 》燃气设?计、施工、经营企】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!设计、施工、经【营活动限期改—。正并可?处,以1万元以上2万】元以下?罚款;给用》户造成?损失的?应承担赔《偿责:任; 《  ? , ,(一:)无资质或》超越资?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!、施工和《安装维修的; 【   (二】。)未经审《查批准从事新—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燃气工程或燃气】。经营:网点的;燃》气工程竣工后未【。经有关部《门验收或验收—。不合格而投入使【用的; 》  》(三)无《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!或者未经《资质审查《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!具销:售、安?装、维修的 【 第四十五条 外!地燃气建设、经【营企业?未,经市: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》同意从事《燃气工程设计、施工!和经营的由市燃气】。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!省城市建《设管:理条例、山》东省市政《。工程施工企业营业】管理实施细则—及有:。关规定予以处理【 , ?第四十六条 当【。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!。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!议也可?直接向人民法院起】诉逾期不申请复【。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!诉又不履行处—。罚决定的由作出【处,罚决定?的机:关申请人《。民法院强制执行【 : 第四十七条【 对破坏、》。盗窃:燃气设施《。及妨碍?燃,气管理人员执—行,公务的由公安机【关依: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!以处罚?;,构成犯罪的由—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第四十八条 燃气!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《由其所在单位行【政监察机关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《的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        !      — ,。 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