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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! 第五章 罚则【 第四十一】条 违?反本办法规》。定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由燃》气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责令其限期改正】给予警告并可处2】万元以下罚款;【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!偿责任;   ! (一《。)无城市燃》气企业资《质,。证书经营燃气或者】伪造、涂改》、出租、转》。让城市燃《气企业?资质证书的;—   (二!)擅自?涂改、移动》、毁坏或覆》盖燃气设施上的【公共信息图形符号】的;  》。 (三)【侵占:、毁坏或擅自—拆除、迁移燃气设】施的;  — , , (四)》总重10《吨以上的车》辆或大型《施工机械未经同【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!的,城,市非机动车道的 ! , 第四十二条 燃气!。经,营,企业:有下列?情,形之一的用户可【。以要求其改》正并:向燃气行政》主管:部,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应?责令其改正并可处】2万元以下罚—款;给用户造成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】责任; 》  》(一)燃气降压或停!止供气时未按规【。定,通知用户《的;   !(二)擅自》超出规定经营场【所设立燃气供应【站,的?lt;》BR> 《   (【三)违反规定减少】燃气供应《量的;向无城市燃气!企业资质证》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!经营的; 》 ,  (—四)擅自经》营新型合成气化燃】料的 第四十!三,条 违?反本办法《第十六?。条、第三《十条第?。(三)、(》四)、(《五,)、(六《),。、(七)项、第三】十,六,条规定?的由燃气行政主管】。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!行为依法行为恢【复原状?赔,偿损失并可处以50!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,款 第四十】四条 ?燃气设计《、施工、经营企业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燃气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!。止设计、《施,工、经营活动—限期:改正并可处以1万】元以上2《万元以下罚款;给用!户造成?损失的应承担—。赔偿责任; 【  《 ,(一)?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!事燃:气工程设计、施【工和安装维修的;】。  ?。 ? (二)《未,经审查?批准从事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【。燃气工程《或燃气经营网点的】;燃气工程》。。竣工后未经有关【部门验收或验—。收不合格而投—入使用的;》 :  《 (三)无燃气器】。具销售许《可证或者未经资质】审,查登记擅自从—事燃气器具销售【。、安装、维》修的 —第四十五条》。。 外地燃气》。建,设、经营企业—未经市燃《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:从事燃气工程设【计、施工和经营的】由市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按山东省城市】建设管理《条例、山东省—市政工?程施工?企业营业管理—实施细则及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理 — : 第四十六》条 当事人》对行政处罚》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!请复议也可直接向】人民法院起诉—。逾期不申请复—议也不向人民法【院起诉又不履—行处罚决《定的由作出处罚决】定的:机关申请人》。民法院强制》执行 —第四十七条》 对破?坏、:盗窃燃气设》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!员执行公务的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!人,民共和国管》理处罚?条例予以《处罚:;构成?犯罪的?由司法机关依法【。追究:刑事责任《 《。。第四:。十八条 《燃气: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工作人《。员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所在—单位行政监察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;【。构成犯罪《的由司?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》        】     》     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