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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章 罚则
】第四十一条 —违,反本:。办法规定有下列【。情形之一的由燃气】行,政,主管部门责》令其限?期改:正给予警告并—可处2万元》以下罚款;造—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!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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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无城市燃气企业资】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!伪,造,。、涂改、出》租、转?让城市燃气企—业资质证书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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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二,)擅自涂改、移动、!毁坏或覆盖燃—气设施?上的公共信息图【。形符号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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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:。)侵占、毁坏或擅】自拆除、迁移—燃气: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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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总重1》0吨以上的车—辆或大型施工机械】。未经同意通过—敷设燃?气管道的城市—。非机动车道》的
第四【十二条 燃》气,经营企业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用—户,可以:要,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!。政主管部门》报告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应责令其改】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!罚款;给用》户,造成损失的》应承担赔《偿责: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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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!时未按?。规定通知用户的;】。
(二!)擅自超出规—定经营场所》设立燃气供应站的】?lt?;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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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!应量的;向》无城市燃《气企业资质证—书单位出售燃气用】于,经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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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擅自经营新型【合成:气,化燃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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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【违反本办法第—十六条?、第三十条第(三】),、(四)、(五)、!(六)、《(七:)项、第《三十:六条规定的》由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其停—止违法行为依法行】为,恢复原?状赔偿损失》并可处?以,5,0,。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款
第四十!四条 燃气设计【、施工、经营企业有!下列情形之一—。。的燃气行《政主管部门应责【令其停止设计、【施,工、:。经营活?动限期改正》并可处以1万元【以上2万《元以下罚款;给用】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!赔偿责?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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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无资质或超越资!质从事燃气工—程设计、施工和安装!维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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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。二)未?。。经审查批准从—事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燃气工—程或燃气《经,营,网点:的;燃?气,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!部门验收《或验收不合格而投】入使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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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无燃【气器具销售许可【证或者未经资质审】查登记擅自从事燃】气器具销售、安装】、维修?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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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【条 外地燃气—建设:、经营企业未经市燃!。。气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审查同意从事燃【气工程?设计、施《工和经营的由市【燃,气行政主管部—门按山东《省城市建设管—理,条例、山东》省市政?工程施工企业—营业管理实》施,细则及?有关:规,。定予以处《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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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六条: 当事人《对行政处罚决定【不服的可依法申【请复议也可直接向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!申请复议《也不向人《民,。法院起诉又》不履行?处罚决定《的由作出处罚—。决,定的机关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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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七条: 对破坏、》盗窃燃气设施—及妨碍燃气管理【人员执行公务—的由公?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管理处罚【条例予以处罚;构成!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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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!。政主管?部门工作人员玩【忽职守、《滥,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《其所:在,单,位行政监察机关【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:。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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