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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五章》 罚则 第四!十一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其限期改正给予【警告并可处2—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!损,失的应承《。担,赔偿责任《;   【 (一?。)无:城市燃气企业资【质证书?经营:燃气或者伪造、【涂改、?出租、转让城市燃】气企业?资质证书《的; 《  》(,二)擅自《涂改:、,移动、毁《坏或:覆盖燃气设施上的】。公,共信息?图形符号的;— ,   ?。 (三)侵占】、毁坏或擅自—拆除、?迁移燃气设施的;】。   【(四)总《重1:0吨以上的》。车,辆或大型施》工机:械,未经: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!道的城?市非机动《车道的 第】四,十二条 《燃气经营企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用户:可以要求其》改正并向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报告—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责令其改正并可【处2万元以》下罚款;给用—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!赔偿:责任;   ! (一)燃气降【压或停止《供气时未按》规定通?知用户的; 【 , (二)擅】自超出规定经营场】所,。设立燃气供应站的】。?lt;BR—>   【 (:。三,)违:反规:定减少燃气供—应量的?;向无城市燃气【企,业资:质,证,书单位出售燃气【。用于经营的; 】  》(四)擅《自经营新型合—。成气:化燃料的 》 第四》十三条 违反本【办,法,。第十六条、》第三十条第(—三)、(四)、【(五:)、(六)、(【七)项、第三十六】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!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!复原状赔偿损失【并可处?以500《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罚款 — 第四十四》条 燃气设计、施工!、经营?企业:有下:列情形之一》的燃气?行政主管部门应责】。令其停止设计—、施工、经》营活:。动限期?改正:并可处以1万—元以:。上,2,。万元以下罚款;【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!承担赔偿责》任; ?  : (一)无】。资,质,。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!工程设计《、施工和安装维【修的; 》  : (《二)未经审查批准】从事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燃气【工程或燃气经营【网点的;燃气—。工程竣工后未—经有关部《门验收或验收不【合格而投入》使用的; —  : (《三):无燃:气器具销售》许可证或者》未经资质审查登记】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!售、安装《、维修的 【 第四十五条 外】地燃气?建设、经营》企业未经市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从事燃》气工程设计》、施工?和经营的由市—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按山东省—城市建设《管理条例、山东省】市,政工程施工》企业营业《管理:。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!予以:。处理 》 第四十六条— ,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!接向人民法院起【诉逾期?不申请复议也不向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】履行处罚决定—的由作出处罚决定】的机关申请人民【。法院:强制:。执行 第【四十七条 》对,破,坏,、盗窃燃气设施及妨!。碍燃气管理人员执】行公务的由公—。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,民共和?国管理处罚条例【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!的,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【 第四?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!管,部门工作人》员玩忽职守、滥【。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由其所在单【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!行政处分;构—。成,犯罪的?由司:法,机关: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任    】   ?       【。    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