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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】 : 潍:坊,市城建?项目废旧材料设备】管,理暂行办法 】 潍坊《市人民政《府办:公室关于印发潍【坊市城建项》目,废,旧材料?设,备管:理暂:行办法的通知 ! ,。潍政办发《〔2006〕1【25号 《 市政府《有关:部门: 》  ?  潍坊市城!建项目废旧材—料设备管《理暂行办法已—经市:政府同?意,现印《发给你们,请认【。真贯彻执行 — 二ΟΟ六年十一月!十,四日 ? 第一条 为—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!管理,提高财—政性资金《使用效益,根据财政!。部令行政事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!暂行办法及相—关,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!,制定本办》法 ! 第二条 【本办法所指废旧【材料设备《,是指改建、扩【建、综合整治等城】建项目中需》要更新的路灯—、变压器《、护栏、信》号灯、交通标志【、人行道板、路缘】石,、绿化?苗木等可重复使【用或经过翻新后【可以利用的》材,料设备等 》 : 】第三条 城建项【目废旧材《料设备属《国,有资产,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随》意变:买、截留、挪用 ! ? ? 第四》条 凡改《。建、:扩建、综合》整治等城建项—目中涉?及废旧?材料设备的,由原】来产权管《理单位会同》项目建设单位、财政!部,门在:项目招标前进行【摸底,?并分类登记》造册:,专项管理 】 ? 《 第五条 废—旧材料设备的—收集、整理、运【输及:临时保?管原:则上:由原产权管理单【位负:责,因?此产生的费用—。经财:政部:门审核?。。后集:中,支付: 】 第六条 【承包商擅自截留、】变买、?挪用以上物资的【,一:经查:实,在?项目竣工结算—价款中扣回 !。 ,。 第七】条 确需翻新、改造!后才能使用的设备】和材料?,由原产权管理单位!负,责实施?。翻新及二次》安装费用根》。据相关标准编制预】算,经财政部门审】核后据实拨付 】 !第八条 《废旧材?料设备主《。要用于背街小巷【及,居民小区的改—造和城区次干道建】设 】 《第九条 《国,。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!。对废旧?材料:设备进行拍》。卖,拍卖《款项上?交财政 》 【。。第十条 本办法【自,发布:之日: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