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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潍坊市城建】项,。目废:旧,材料:设备管理《暂行:。办法 ? 潍坊市人】民政府办公室关于】。印发潍坊市城建【项,。目废旧?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!法的通知 潍!政办发〔《2006《〕,125?号 市《。政府有关部门: 】。 : ,   ? 潍《坊市城建项目废旧】材料设备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】市政府同意,—现印发给你们,【请认真贯彻执行 !二ΟΟ六年十—。一月十?四日 第一条 】为进一步《加,强,国有资产《管理,?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!效,益,根?据财政部令行政事】业单位国有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!。相关:规定,结合我市【实际,制定本—办法 【 —第二:条 :本,办,法,所指废旧材料—设备,是指改建、扩!建、综合整治等城建!项目中?需,。要更新?的,路灯、变压器—、护栏、信号灯、】交通标志、》人行道板、》。。路,缘石、绿化苗木等可!重复使用或经—过翻新后可以利用】的材料设备等 ! 】第三:条 城建项目废旧】材料设备《属国有资产,任【何,。。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!变买:、截留、《挪用 】 : 第四条— 凡:改建、扩《建、:综合整治等》。城建项目中涉及废】旧,材料设备的,由原来!产权管理单位会【同项目建设单位、】。财政部门在》项目招标前进行【摸底,并分类登【记造册,专项—管理 — 【第五条 废》旧材料?设备:的收集?、整理、运输及临】时保管原则上由原】产权管理《单,位,。。负责,因《此产生的费用经财】政部:。门审:核后集中支付 ! 【 第六条 承—包商擅自截留、变买!、挪用?以上物资的,—。一经查实,在项【目竣工结算价款中】扣回 》。 《 : 第七《条 确?需翻新、《改造后?才能使用的》设备和材料,由原】产权管理《。单位负?责实施翻《新及二次安装—费用根据相关标准】编制预算《,经财政部门审核】后据实拨付 】 , 》 第八条 废旧】材料设备主》要用于背街小巷及居!民小:区的改造和城区【次干道建设 ! 第九!条 国有资产—管理部?门负责对废旧材料】设备进?行拍卖,《拍卖款项《上交财?政 】。 第十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