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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—潍坊市?城建项目废旧材【料设备管理》暂行:办法 潍】坊市人民政府办【公室关于印》发潍坊市城建项目】废旧材料设备管【理暂行办《。法的通知 》 , 潍政办》发〔2006〕12!5号 市政府【有关部门: 】    《 潍《。坊,市城建项目》废旧材料设备管理】暂行办法已经市【政府同意,现印【发给你们,》请认真贯彻》执行 二Ο—Ο六年十一》月十四?日 第《。一条: 为进一步加强【国有资产管理,提】高财政性资》金,使,用效益,根》据财政?部令行?政事业单位国—有资产?管理暂?行办法及相》关规定,结》合我市实际》,制定?本办:法 【。 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指—废,旧材料设《备,是指改建、【扩建、综合整治等】城建项目中需要更】新的路灯、》变压器?、护:栏、信号灯、交通】标志、?人行道?板、路缘石、绿化苗!木等可重复使用或经!过翻:新后可?以利用的材料—设备等 《 》 第三【条 城建项目废旧材!料,设备属国有资—产,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《不得:随,意变买、截留、挪用! , ? 第】四条: 凡改建、》扩建、综《。合整治?。等城建项目中涉【及废旧?材料设备的》,,由,原来产权管》理单位?会同项目建设单位、!财政部门《在项目招标》前进行?摸底:,并分类登记造【册,专项管理 】 , : 第五条! 废旧材《料设备的收》集、整理、运输及临!时保管原则上—由原产?权管理单位负—责,因?此产生的《。费用经财《政部门审核》后,集中支?付 《 ,。 》 第六条 承【包商:擅,自截留、变买、【。挪,用,以,。上物资的,一—经查实,在项目竣】工结算价款中—扣回 《 》 第七—。条 确需翻新—、改造后才能使用的!设备和材料》,由原?产权管理《单位负?责实施翻新及—二次:安装费用根据相【。。关标准编制预算【,经财政部门审核】。后,据,实拨:付, , !。 ,第八条 《废旧材?料设备主要用于【背街小巷及》居民小?。区的改造和》城区次干道建设【 — 第九条 !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!责,对废旧材料设备【进行拍卖,》拍卖款项上交—财政 — , ? 第十条 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!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