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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潍坊?市城建?项目废旧材》料设备管理暂—。。行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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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人民政府】办公室关于印发【潍坊市城建项目废】旧材料设备管理【暂行办法的通知
! 潍政办》发〔2006〕【125号《
市政府有关部门!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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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潍?坊市城建《。。项目废旧材料设【备管理?暂行办?法,已经市?政府同意,现印【发给你们,请认真】贯彻执行
—。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!四日
第一条 】为,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!管理,提高财政性】资金使用效益,【根据财政部令行政】事业: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!行办法及相关规【定,结合《我,市,实,际,制定本办—法 :
!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指废旧材料设备!。,是指改建、扩建】、综合整治等城建】项目中需《要更新?的路灯?、变压器、护栏、】信号灯?、交通标志、人【行道板、路缘石、绿!。化苗木等可重复【使用或经过翻新后可!以,利用的材料设备等】
【。
? 第三条 城建【项目废旧材料—设备:属国有资产》,任: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随—意变买、截》留、挪用
】
》 , 第四条 凡改【建、扩建、综合整】治等城建《项目中涉及废旧材料!设备的,由原来产权!管理单位会》同,项,目建设?单位、财政部门在】项目招标前进—。行摸底?,,并分类?登记造册,专项管】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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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》废旧材料设备的收集!、,整,理、运输及临—时保管原则》上由原产权管—理单位负《责,因此产生的费】用经财政部门审【核后集中《支付: ,
!。 第六条 承—包商擅自截留、变】。买、挪用以上—物资的,一经查【实,在项目》竣工结算价款—中扣回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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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确】需翻新、《改造后才能使用的设!备和材料《,由原产权》。管理单位负责实施】翻新:及二次安装费用【根,据相关标准编制预算!,经:财政部门审核后【据实:。拨付 》
— 第八条》。 ,废旧材料设备主【要用:于,背街:小巷:及居:民小区的改》造和城?区次干道建》设
】
第九条 】国有资产《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!材料设备《进行拍卖,拍卖款】。项上交财政 —
第!十条 ?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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