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安市?政府投资建》。设,。项目审计监》督办法
第一!章 总 则
— 第一条 为【加,强,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!规范政?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!资金运?用合法有效提高投】资效益根据》中,华人:民共和?。国审计法、山东【省审计监督条例等】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!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? 我市行政》区域内?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!应当按规定接受审】计机关的《审计监督
】第三条 市、—县(市、区)审计机!关是: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!。计的行政主管机【。关其所属的政—府投:资审计机构负—责具体?。审计工作
—。 :第四: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!立行使审计监督【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!、社会团《体和个人的干涉【
? 审计机关和审【计人:员,进行建设项目审【计应当客观》公正实事求》。是廉洁?奉,公保:守秘密
第五!条, 列入跟踪审—。。计、结(决)算审计!计划的政《府投资?建,设项目实行工—程结(决)算审【。计制度合《同双方约定以审计】机关的审计结果【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!可,结清工?程全部资《金,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!程结算、竣工财务决!。算和办?理,。资产移交的依据【
? 对:未列入年度》审计计划的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!建设单位《或,。项目法人《按合同约《定执:行,。单项工?程合同价在》20:。0万元以上的—结(决)算结果【报审计机关备案【依法:。接受审计监督—
? 审计机关对政【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!计结果建设、施工和!其他: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。直接:有关的单位应当执】。行,,
, 第六条 —。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审计所需经—费列入?本级财政专项支出】预算:
第》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!式:
《第七条 凡使用政】府性资?金的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、装修等的建!设项目应当按规【定接受审《计监:督
《 本办?法所称政府》性资:金包括
(】。一)财政预》算安排的建设资金】。;
《 ,(二)政《。府融资资金;
】 :(三)外《国政府、国际—。金融组织和社会捐】(,援)助或《赠送款用《于公共、公益性【项,目建设?的资金;《
(》四,)国家、省财政投资!资金:。;
》(五)?其他政府性资金】
使用政府【性资金项目主要包】括全部使用》政府性资《金,或者政府性资金【。占项目总《投资的比例超过5】0%(含50%)】以及政?府性资金虽》然,在50%以》下但政府拥有—项目建设、运营实际!。控制权的建设项目!
本办法所称建!设项目?主要指城市基础设】。施建设项目》、社会公《益性建设项目交通】、能源、《水利、农业》、林业?、环保建设项目土地!开发项目以及其【他建设项《目(包括建设—。项目:的,拆迁、勘《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:、设施设备和网络安!。。装、装饰装修、绿化!以及材料等)—
第八条 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【审计主要采用审计】调查:、跟踪审计、工程结!算审计、工》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!四种:模,式进行审计》监督
审计机!。关可以对投资政【策措:施,的执行情况、—政府投资为主的【重点:建设项目进行跟【踪审计
》。 第?九条 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!人为被审《计,单,位
建设项】。目主管部门、被审计!单位应?积极支持配合审计】机关的审《计工作及时》、准确、全面提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!资,料不得拒绝》、阻碍审计人员依】法履行职责
!第十条 审》计机:。关,对政:府投资建《设,项目审计时可以【对直接有关的—土,地征收、房屋拆【迁、: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采》购、供货、招标代理!、项目?管理和?咨询等单位》取得建?设项目资金的真【实性、?。合法性进行调—查
》第,十一条? 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?按照财政隶属—关系或者国有—资产管理关系确【定审计机关
】 (一)中》央、省级直》接,投资的建设项目【由上级?审计机关安排审【计;
(二)!。市级投资《及,市级与上级共同投】资,的,建设项目《按上级要求审计或】者由市审计机关审计!;
(三【)上级、市级—与县级财政性资金】。投资的建设》项目:市,级投:资为主?导的由市审计—。机,关负责审《计或者?。授权县(市》。、区)负《责审计;
】。(四)县《级及:。以下财政性》资金投资的》建设:项目由?县(:市、:区)审计《机关负责《审计
—(五)对《采用PPP投资【模式或其它投—。资模式的按相关规】定进行审计监—督
? 第?十二条? 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由审?计机关或其所—属的政府投资—审计机构进行审计】当审计力量》不,足,时可根?据,工作需要聘请具【有特殊专业知—识和技能的人员参】与
》对审计计划》以外结(决》)算:的政府投资》建设:项目需要审计时审】计机关可以采取政府!采购服务方式或者采!取从“造价咨询机】构,备案库”《中随机抽取方式【选定社会中介机【构参与审计机—。关审计并签订服【务合同?。服务费用《列入政府预算并【由审计机关》根据考核情况支付!
?第三章 审计程序!
第十—三条 审计机关【应当:。根据相关规定和本级!政府的?要求以及上级审【。计机关的工》作安:排,按照全面《审计、突出》重,点,、合理安排》、确保?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!政府投资《审计项目计》划,编,制年度政府投资审】计项目计《划,将投资规模》大、建设周期长、】群众关注度高—的项:目,确定为年度审计工作!重点
》 审:计机:关在确定计划前应】当与建设单》位或项目法人—进行对接下达计划】。时一并告知》建设单位《或项目法《人,
建》设单位或项》目法人在下》达,计,划前已经签订合同】的应通过合同约定或!补充协?议落实结(决—)算审计《制度
第十】四条 审计机关【应根据审《计计划确定的审计】事项组成审计组并】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!前向建?设单位或《。项目法人送达审【计通知书《
: 第十五》条 :项目法?人应:当在建设项目—竣工后三个月内将】竣工结(《决)算编制完毕并】向审计机关提请实】。施工程结算或竣【。工财务?决算审计具备工程】结算或财务》决算审计《条件的建设项—目审计机关应及【时安:排审计并按照审计】规范:程,序和时?限要求实《施审计?
第十—六条 审计人员应】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!国家审计准则规【。定通过审《查建设项目工—程资料、财务—会计:。资料以?及其他资料等进【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!料:。
第十七条 】审计机关对建设项】目实施审计》后审计报告应当征】。求建设单《位或项目法》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!项目法?人对审计报告中的】问题有异议的应当】自接:到审计报告》之日起十日内—。将书面?意见报送审计机关】
第十八条】 审计机关对建设】。。项目实施审》计,后应当对建设项目】作出评价依法—应,当处理?。、处罚的作出审【计决:定书或者审计—移送处理书
【 审计机》关可:以将审计结果向本级!政府或上《一级审计机》关报告提出》审计意见《和建议经本级政府批!。准可以将审计结果】向社会公示》
第十九条】 审:计,机,。关,依法作出的审—计决定书《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!。被审: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!应当:认真执行并将执【行落实情况书面【报,审计机关
第】。四章 责《任,追,究,。
第二十条【 被:审计单位违反—规定拒绝、》拖延提供与审计事】项有:关的资料《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!实、不完整或者拒绝!、阻: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!责令:改正可以通》报批评给予》警告;拒不改正的对!被审计?单位可以处5万元】以,下的罚款
【 被审计单位在【建设项目中违反【国家有?关法: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审计机关依法【予以处理、处罚;】构成犯?罪的移送司》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》 第二十一条— 被审计《单位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审《计机关应当作出审】计移送?处理书建议》有关部门予以调查】和处:理
》(,一):违反规划、土地【、招投?标管理、《环,境保护等法律—法规的;
】(二)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等单?位不具备《相应资?质在建?。设项目中承揽工程的!;
(三)】因决策、规划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等原】因造成投资失误、】。国家和人《民财产遭受》损失浪费的》;
》(四)未《。有,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!的;?
: (五)其》他由:有关部门处》理,的违法行《为
? :第二十二条 —审计机关进行审【计或者专项审—计,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!计机构出具的—相,关报:告进行核查对社【。会审计机构存在【违反法?律、法规或者执【业准则等情况的应】当移送?有关主管机关—处,理
第二【十三:条 审计人员滥【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!玩忽职守的依法【给予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移送【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任
第【五章 附 则
】 :第二十四条 政府】投资:其他项目的》审计参照本办—法执行市审》计机关?可,根据:本办法制定具体的】监督内容《、规程和实施细则!
?第二:十五条 本办—。法自2?016年2月—1日起施行》有效期至《20:21年1月》31日2《006?年2:月10日泰》安市: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安!市,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!计监督办《法(市政府第—105号令)同时】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