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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泰安市】取水许可《。管理办法 政!府令第125号 】 泰安市取水许可】管理办法已经市【政府批准《现予公布自2007!年9月1日起施【。。行 市 长 【。  : ? : 二OO】七年:八月十四《日 《第,。一章:。 总 则 第!一条:  ?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!和保护?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!合理开?。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水法、国务】。院取水?许可:和水资源费征—收管:理条例、山》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!法等法?律法规结合我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—。 第》二条:  本《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!用,。取水工?程或者设施直—接,从地下或河流、【湖泊、水《库取用水资源 】     本】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!者设施是指闸—、坝、渠《道、人工河》道、虹吸管》、水泵、水井以及】水电站等 【 第三条  市、!县(市、区)水【行,政主:。。管部: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取水许可管理 !  《   泰安市城市】市区:、泰山风景名—。胜区范?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!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!取水:由市高新区管委会】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! 《第四条  取水】许,可应首先满足—城乡居民生》活用水?并兼顾农业、工【业、生态与环—。境用水?等需要 【     取水许可!应坚持地表水与地】。下水统筹考虑、【。优先: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!。流相结合、节流优】先的原?则实行总量控—制与定额管理相【结合 第五】条 : , 取水许可应符】合当地水资》源综合规划、—水中长期供求—规划和水功能—区划批?。准取用的总水量不】得超过本行》政区域可供水量;其!。中批准取用》地下水的总》水量不得超过本【行政区域《地下水?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!下,水,开发:利用规划的要求【。 —    ! 第二章 》申请与受理 ! 第:六条 单位或!者个人申请》取水的须经批准【。取得:取水许可《证后方?可取用水资》源,     !下列情形《不需要申领取水【许可证?     !。(一)农《村集体经济组织【。及其成员使用本【集体经济《组织:的水塘、《。水库中的水的;【 》    (二)【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!、圈养畜《禽饮用等少量取水】的;   !  (三)为保【。障矿井等地下工【。程,施工:安全和生产安全【必须进行临时应急】取(排)水的;】 , , :  :  (?四)为消《除对公共《安全或者公共利【益的危?害临时应急取—水的; 》     (】五)为农业抗旱和维!护生态与环境必须】临时应急《取水的  !   前款》第(三)《。项、第(四》)项规定《的取水应《及时报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;第(【五):项规:定的取水《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? 第七条 【  申请取水的【单位或者个人—(以下简称申请人)!应,按下列规定》向具:。有,审批权限的水—行政:主,。管部门提出申—请   】  :。(一)日取地表水】4,万立:方,米以上或者日—取地下水2万立方】米以上的向省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?提出申请; 【 ?    《。(,。二)日取《地表水2《万至4万立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】水3000至2万】立方米的跨县(市、!区)行政区域取【水的取?用矿:泉水或地热水的向】市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】;  【   ?(三)城《市市区、泰山风【。景名胜区《范围:内取水的《向市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:申,请;   !  (四)其他取水!向县(市、》区)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申请 】 第八条 !申请取水应》。当提交下列》材料:   【  (一)申—请,书;   !  (二《),。与第三者利害关系】的相关说明; ! : ,。。。   (三)属于备!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!案材:。料;  】   (四)其【他材料 第】九条 —市,、县(?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!申请之日《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!请材料进《行审查?并根:据下列?不同:情形分别《作出处理》     】(一)申请材—料,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!。、属于?本机关?受理范围的予以【。。受理;   !  (二)提交的】材料不完《备或者申请内容填】注不明的通知申请】人补正; —   》  :(三)不属于本机】关受理范《围,的告知申《请人向有受理权限】。的机关提出》申请 —第,十条 《 下列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!在提出取水许可申】请时应进行建设【项目水资源》论证并提《交,建设项?目,。水资源论证报告【书 ?  《   (一)农业】灌,溉建设?项目年取地表水50!。万立方米以上、地下!水,20万立方米—以上的; —     (二【。)工业建《。设项目年《取地表?水10万立方米【。以上、地《下水5?万立:方米以上的; ! ,。 ,  :  (?三)城乡供水建设项!目年取地表水—20万立方》米以上、《地下水5《万立方米以》上的;《     (!四):其他:建设项目年》。取地表水1》0万立方米以上【、地下水3万立方米!以上的 【     建设项!目,水资源论证报告书】按照取?水许可分级》。审批权限由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审查批准 — ? ,   其他》低于本条规定取【。水,量的建设项目需【填写建设项目水【资源取用情况表 !  》。 ,第十一?条 《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!。设,。项目:。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!位在办理项目—审批:、,核,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!附有经?批准的建设项目水】资源论证报告书【 第三章】 审查和决定】 第十二条 ! 市、?县(市、区)水【行政:主管:部门受理《取水申请后》应,对申请?材料进?行全面审查自受理】之日起45个工【作日内决《定是否批准决定【批准的应同时签【发取水申请批准文】件审批?期限不?包括听证《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!所需的时间 【 :。     对取【用城市规划区—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!、县(?市)水行政》主,管部门在作出批准】决定前应征求规划】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的意见对泰山—风,景名胜区范围内的】取水申请市水—行政:主管部门应征求【泰山风景名》胜区管理机》构的意见 】     行业用水!定额核定的用水【量,是审批取水量的主】要依据 】 《 第十?三,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水》行政主?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!面,告知申请人不—批准的?理由和依据 !     》(一)?在,。。地下水禁《采区取用《地下水的; 】   —(二)在取水许【可总量已经》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!量的:。地区增加取》水量的; !   ? (三)可能】对水功?能区水?域使用功能造—成重大损害的;【。    ! :。(四)取水、退水布!局不合?理的; 》 ,  》   (《五)城市《公共供水管网—能够满足用水需【要时建设《项目自建《取水设施取》用地下水的; 】  《  : (:六):。可能对他人或者社】会公共?利益产生重大损害】的;  】   (七)法律、!行政法?规规定的其》他情:形 ? 第十四条  !水行政?主管部门认为取【水涉:及社:会公共利益需要听】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!并举行听证》, ?    》取水:涉,及申请人与》他人之间重》大利害?关,系的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在作出】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!人、利害关系人申】请,人、利害《关系人要求》。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】部,。门应当?组,织听证 》  : , 因取《水申:。请,引,起争议或者诉讼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中止审查;争议解决!或,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!批程序 【 第十五条 】 取水申请经水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后申请?人方可建设》取水工程或者设【施   】  取水工程或【设施竣?工后申请《人应按照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的规定报送】取,水工:程,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!等相关材料;经【验收合格后》核发取水许可证【,     直!。。。接利:用已有?。的取水?。。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!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合格发给》取水许可证 】 第:十六条?。 开采地下】水的必须《取得取水申》请批准?文件后方可开凿【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!束后10日内—向取水口所在—地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提交成井】资料   !。  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为未《取得取?水申请批准文件的】单位和个人开凿【取水井 第十】七条  取—水申请批准后3【。年内:取水工程或者设【施未开工建》设的取水申请—批准:文件自行失》效   】  建?设项目?。中取水事项有较大】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!重新进行建设项目】。水,资源论证并重新【办,。理取水?许可手续《 第十八条】 取《。水许:可证:有效期一般为5年】最长不超《过10年有效—期届满需要延续【。的取水单《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在:有效期届满45日】前向:原审批机关提出申】请原审批机关应【当,在有效期届满—前,作出是否延续的【决,定 》     取水单位!或,者个人需要变更取】水许可?事项的应《当,。依照本办法》规定向原审批机【关申请?办理有?关,变更手续 】第十九条 — :依法获?得取水权《。的单:位或者个人》通过:调整产品和产—业,结构、改革工—艺、节水等措施节约!水资源的在取水【许可的?。。有效期和《取水:限额内经原审—批机关批准可以【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!资,源,并到原审《批机关办《。理取水权变》更手续 【第四章 监》督管理 — 第?二十条 取】水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在每《年,年底前向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报,。送本年度的》取水情况和》下一:年度取?。水计:划建议?  —   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!下一年度《取水:计,划、取水单位—或个人?的计划建议、水资】源状况等按》照,统筹协调、综合平衡!、留有余地的原则向!。取水单位或个—人下达下一年度的】取水计划取水单【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!水计划的应当经原】审批机关同意并【重新:下达取?水计:划取水计划不—得超过?取水:许,可,限定:的取水量 【     水行】。政,主,管部门应《按年度将取用地【下水的情况抄送同】。级国土资《源,部门:将城市?规划区地下》水取水情况抄—送同: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。 第二十一】条 取水【单位或个《人应按?照,取水许可《。证、:经批准的年》度取:水,。。计划和水《行,政,主管部门的规—定,取用水资源并及【时缴纳水资源费】   —  超计划或超定额!。取水的对超计划【或超定额的》部分累进收取—水资源费》     取!水单位或个人应【当依照国家》技术标准《安装计量设》。。施保证?计量设施正》常运:行并按照《规定填报取水统计】报表  【。 , : 》 第二十二条 】 有下?列,情形之一的水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!个,。人的年度《取水量予《以限制   】  (一)因—自然原因水资源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】常供水的《;   】。  (二《)取水、退水对水功!能区水域使用功能】、生态与环》。境造成严重影响的;! ,    — (三)地下水严】重,超采:。或者因地下水开【采引起地《面沉降等地质灾【害的;《     】(,四)出现需》要限制取水量的其】他特殊情况的 】 ?     —发生重?大旱情时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可以对取水—单位或者《个人的取水量予以】紧急限制》 第二十—三条 《 在地下水超采区】。应当严格控制—开采:地下水在城市公【共供:水管网?覆盖:的范围内严》格控制自建》取水设施取》用地下水;已经【批准的取水许可期】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!水开采量和年度【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!闭, : 第二十四条 】 市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!。县(:市,、区)?、市高新《。区取水管《理情:况的监督检查—对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擅:自取水的可》以直接征收水资源】费、:实施处罚 — 第二十五条【  对《违反本办法规—定的行为由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:查处:;构: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《 第二》十六条 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的工作?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机关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移》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: 第五章 附 ! 则 第二!十七条 本办法自!2007年9月【1日起?施行:。   【。  :1992年11【月17日市》政府发?。布的第25号—令泰安市取水许可】。制度实?施办法同时》停止执行 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