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。。 泰】安市取?。水许可管理办法 】 政府令第1】25号 泰安市取!水许可管理办法已】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!。布自20《07:。年9月1《日,起施行 》市 长    【 《 二OO】七年八?月十四日 — 第一章 总— 则? 第一条 【  :为加强?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!促进水资源的节【约与合理《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水》法、国务院》取水许可《和水资?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、!山,东省取水《许可:管理办法等法律法】规结合我市》实际制?定本办?法 第二条】  本办法所称】取水是指利用取水】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!地下或河流、湖【泊、水库取用—水资源?。    】 本办?法,所,称取水工《程或者设《施是指闸、》坝、渠道、人—工河道、虹吸管【、水泵、《水井以及水电站等! : 第三条《  市、县(市、!区)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的取水【许可管理 —  《。。   泰《安市城市市区—、泰山?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!取水:管理由市水行政【主管部门《负责市高新区范围】内的:取水由市高新—区管:委会按有《关规定进《行,管,理 《 第四?条  取水许可应!首先满足城》乡居民生活》用水并兼顾农业、】工业、生态》与环境用《水等需要》 ,     取水!许可应坚持地表水】与地下?水统筹考虑、优先使!用地:。表,水开:源与节流相结合、节!流优先的《原则实行总量控【制与定额管理相【结,合, 第五—。条 取水许】可应符合《当地水资源综合规】划、水中长期—供求规划和水功【。能区划批准取用的】总水:量不得超过》本行政区《域可供水量;其【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!总水量不《得超: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!可开:采量并应符合地【下水开发利用规划】的要求?   !。 第二!。章 申请与》受,理: 《第六条 — 单位或《者个人申请取—水,的须经批准取得【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!用水资源》     下!。列情形不需》要申领取水许可证】 ?     (一)!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!其,成员使?用本集体经济组【织的水?塘、:水库中的水的;【  —   (二》)家庭生活》。和零星?散养、圈养畜禽【饮用等少量取—水的;  !   (三)为保】障矿井?等地:下工程施工》安全和生产》安全必须进》行,临时应急取(排)】水的;  !   ?(四)为消除对公共!。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!危害:临时应急取水的;】  —   (五)为农业!抗旱和维《护生态与《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!水的   !  前款第(—三)项?、,第(四)项规定的取!水应及时《报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备案;第(五)项】规定的取水应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同意: 第》七,条  申请—取水的?单位:或者个人(以下简】称申请?人)应按下列规定】向具有?审批权?限的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提出申请 】    《 (一)日取—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!。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!万立方?米以上的向省水【。行政:。主,管部门提出申—。请; 【。    (二)日取!地表水?2万至4《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!下水3000至【2万立方《米,的跨:县(:市、区)行政—区域取水的》。取,用矿泉水或地—热水: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申请;【    【 (三)城市—市区、?泰山风景名》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!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提出申请;!   —  (四《)其他取《水向县(市、区)】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提出申请— 第八条 【 申请》取水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?。     !(一)申请》书; 《  《  : (二)《与第三者利害—关系的相《关说明?;:   —  (三《。),属于备?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!案材料;《 《    《。 (四)其他材料】 第》九条: ? 市、县(市、区)!水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自,。收到取水申请之日】起5个工《作日内?对申:请材: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!列不:同情形?分别:。。作出:处,理 》    《 (一)申请材料】。齐全、符合法定【形式、属《于本机关受理范围】的予以受理; 【 ? ,   ?(二)?提,交的材?料不完?。备或者申《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!知申请人补正;【 》    《(三)不属》于本机关受理范【围的告?知,申请人向有受理权】限,的,机关提出申请—, ?第十条?  下列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建【。设项目在提出取【水许可申《请时应进行建设项】目水资源论》证,并提:交建:设项目水《资源论?。证报告书 !。    (》一)农业灌溉建设项!目年:取地表水50万【立,方米以?上、地下水20【万立方米以上—。的;   【  (二《)工业建设项目年取!地表水10万立方米!以上、?地下水5万立—方,米,以上的; 【     (三)!城乡供水建设—项目年取《地表水?20万立方》米以上、地下—水5万立方米—以上的;《  —  : ,。(四)其《他建设?项目:年取地表水10【万立方米以》上、:地下水?3万立方《米以:。。。上的  !。   建设项目水资!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!水许可分级》审批权限由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查—批,准 ?   》 , 其他?低于本条规》定取:水量的?建设项目需填—。写建设项目水—资源取用情况—表 《  》。第十一?条, 前条—规,定应进行建设项【目水资?源论证的建设单【位在办理项目审【批、核准或》备案手续时应当附】有经批准的建—设项目水《资源论证《报告书》 第三章— 审查和决定【 第十二条】  市、县(【市、区)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!水申请后应对—申请材料进行全面】审,查自受理之日起45!个工:作日内?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!准的应同时签发【取水申?请批准文件》审批期限《不包括听证》和征求有关》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!   【  对取用城市【规划:区地下?水,的取:水申请市《、县(市)水—。行政主?管部门在作出批【准,决定前应征求规划】和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的意?见对泰山风景名胜】区范围内的取水申】请市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征求泰》山风景?名胜区管《。理机构的意见【     行!业用水定《额核定的《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!的主要?依据 ! ?。第十三条 】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不予批准并】书面告知申》请人不批《准的理由和依—据 ?   》  (一)在地下水!禁采区取用地下水】的;    】 :。 (二)《。在取水许可总量【。已经达到取水许【可控制总量》的地区增加取—水量的; !   》 (:三)可能对水功【能区水域《使用功能《造成重大损害—的;  】  《 (:四,)取水、退水布局不!合理的; — : ?。 ,   (五)城【市公共?供,水管网能够》。满足用?水需要时建设—项,目自建取水》设施取用地下水的;!     !(六)可《能,对他人?或,者社会公共利益产】生重大损《害的;  !   (七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》。定,。。的其他情《。形 第十【四条  水—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!水涉及社会》公共利益需要听【证,。的应当向社》会公:告并举行《听证?。    取!水,涉及申请人》与他人之间重—大利害关系的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在作出决定前应【当告知?申请人?、利害关系人申请人!。。、利:害关系?人要求听《证的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当—组织听?证,。    因取!水申请引起争—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!主,管部门应中止审查;!争,议解决或者诉讼【终止后?恢复审批程》。序 【第十五条《  ?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后申【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!程或者?设施: 《  :。   取水工程【或设施竣工后申【请人应按照水—行政主管部门的规】定报送?取水工程《或者设施试运行【情况等相关》材料;经《验收合格后》。核,。发取水许可证 !    》 直接利用已—有的取水《工程或者设施取水】的经水?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!。格发给取水许可【证 第十六】条 : 开采地—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!申请批?准文件后方可开【凿水井并在》凿井施工结束后1】0日内向《取水口所在地水行】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!资料   !  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为未取?得取水?申请批准文件—的单位和个人开【。凿取水井 第】十,七条  》取水申请批准—后3年?内取:。水,工程或?者设施未开工建设】的取水?申,请批:。准文件自行失效 !     建】设项目?中取:水事项?。。。有较大变更》的,建设:单位:。应当重新进行—建设项目水资—源论:证,并重:新办理取水许—可手续 第十!八,条 取》水许可?证有效期一般—为5:年最长不超过—10年?有效期届满》需,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!者,个人应当在有效【期届满45日—前向原审批机关提】出申:。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!。有效:期届满前作出是【。否延续的决定 】   》  取?水单位或《者,个人:需要变?更取水许可》。事项的应当依—照,本办法规《定向原?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!关变更手《续 》第十九条 【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!单位或者个人通【过调整产品和产【业结构、改》革工艺、节水等措】施节约水资源—。的在取水许》可的有效期》和,取水限额《内经原审批》机关批?。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!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!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!更手:续 第四章 !监督管理 !第二:十,条 《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!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!度的:取水情?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!划建议 】    《水,行,政主管部门》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!度取水计划》、取水单位或个人的!计划建议、水资源状!况等按?照统筹协调、综合平!衡、留有余》。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!。或个人下达下一【年度的取水》计,划取水单位》或个人确《需调整取水计—划的应当经》原审批机关》同意并重新》下达取水计划取【水计划?不得超过取水许【可限定的取》水量  】   ?。水行:政,主管:部门应按年度—。将,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!送同级?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!规划区?地下水?。取水情况抄送—同级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 ?。 第二十一条 】 ?取水单位或个—人应按照取水许可】证、经批准的—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!政主:管部门?的规定取用水资源】并及时缴纳水—资源费? : :     超计划或!超,定额取水的》对超:计划或超定额—的部分?累进收取水资源费】 ?     取水单!位或个人应当—依照国家技术—标准安装计量设施】保证计量设施—。正常运?行并按照规》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!, ,    ! 第二十二【条 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可以:对取水单位》或者: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!以限制? :    《 (一)因》自,然原因水资源不【能满足本《地,区正常供《水的;?  —  : (二)取》水、退水对水功【能区水域使用功能、!生态与环境造—。。。成严重影响的; 】     (三!)地下水严重超采】或者因地下水开采】引起地面《沉降:等地:质灾害的;》 :    — (四)出现需要】。。限,制取水量的其他特】。殊情况的 【 ,。    — 发生重大旱情时】水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可以对取水—单位或者个》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!限制 《 第二十三条 ! 在地下水超采【区应当严格控制开】采地下水在城市【公共:供水管网《覆盖的?。范围内严格》控制自?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!水;已?经批准的取水许可】期,满后:应逐步压减》地下水开采量—和年:度用水计划直—。至限期封闭— 第二十四【条 : 市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!对各县?(,市、:区)、市高新区【取水管理情况的【监督: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!定擅自?取水的可以直接征】收水资源费》、实施处《罚 第二十】。五条  对违反】本办法规定》的行为由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法查处;】构成犯罪的》移交司法《机关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 第二十】六条 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的工作—人员玩?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由其所在单位】或者上级机关给予】行政: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移送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! :。第五:章 附 则【。 第二十七条!。。 本办法自—2007年9月【1日起施行 【   》  19《。92:年11月17日【市政:府发布的第25【号令泰?安市:取水许可《制度实施《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! , 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