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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泰安《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! ? 政府令第12【5号 泰安—市,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!。经市政?府,批准现予公布—自,200?7年9月1日—起施行? 市? 长    】 ? 二OO七】年八:月十四日 》。。 第一章 总 】 ,则 第》一条:  为加》强水: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!。进水:资源的节约与—合理开?发利用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: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!资源费征收管理条】例、山?东省取水许可管理】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!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 : 第二条  】本办法所称取水【是指利用取水工【程或者设施直—接从地下或河流、湖!泊,、水库取用》水资源 】    本办—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!设施是指《闸、坝?、渠道、人工河道、!虹吸管、《水泵、水井以—及,水电站等 】第三条?  市、县(市】、区)水《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!许,可管理《 ,     泰安!市城市市区》、泰山风《景名胜区《范围内的取水—管,理由市水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!围内的?取水由市高新区【管委会按有关—规定进行管理—。 ? ,第四条  —取水许可应首—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!用,水并兼顾农业、工业!、生态与环境用【水等:需要 —     》取水许可《。应坚持地表》。水与地下《水统:筹考虑、优先使【用地表水《开源与节《流相结合、节流优先!的原则实行总—量控制?与,定额管理相》结合 第【五条:。 《取水:许可应?符合:当地水资源综合【规划、水中长期【。。供求规划和水功【能区划批准取用的】。。总水量不《得超过本《行政区域可供—水量;其中批准取用!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!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!水可开采量》并应符合地》下水开发利用规【划的要求》,    ! , , , 第二章 申【请与受理 】 第六条 》。 : 单位或者个人申】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!得取: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!水资:源 ?    — 下列?情形不需《。要申领取水许可【证 《     (【一)农村《。集体经济组》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!体经济?组织:的水塘、水库—中的:水的; —  ?   (二)家庭生!活,和零星?。散养、圈养畜—禽饮用等少量—取水:的,;,   【  (三)为保【障,矿井等地下》工,程施工安全和—生产安全必须—进行临时应急—取(排?)水:。的; 【    (四)【为消除对公共—安全:或者公共利益—的,危害临时应》急取水的; 】   《  :(五)为《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!与环:境必须临时》应急取?水的 【    前款第(】三):项、第(四)项规定!的取水应及时—报水: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;第(五)》项规定的取水—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? 第《七条 ?  :申请取水的单位【或者个人(以—下简:称申请人)应按下列!规定向具有》审批权限的水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提,出申请? 》。    《(一)日取地表【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!者日取?地下水2万立方米】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申请;!     】(二)日取地表水】2万至4万立方【米或者?日取地?下水3000—至2万立方米的跨】县(市、区)行政】区域:。取水:的取用?矿泉水或地热—水,的向市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; — ,。     —(三)城市市区、泰!山,风景:名胜区范围内取【水的向市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提《出申请;》    【 ,(四)其他取—水向县?(,市、区?)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《。 : 第八条 申!请取水?应当提交下列—材料 【    (一)申请!书; 》     (二)!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!相关说明; 】     (三】)属于备案项目的提!。供有关?备,案材料; 【 :。    (四)【其他材料》。 第九》条 市、县(!。市,、区)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—自收到取水申请【。。之日:起5个工作日—。内对申请材料—进行审?查并:根据下列不同—情形分别作出处理! , ,     (【一)申请材料齐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】、属于本机》关受理范围的予【以受理; 【 ,   ? ,(二)提《交,的材料?不完备或者申请内】容填注不明的通知】。申请人补正;【     (!三)不?属于本机关》受,理范围?的告知申请人向【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!出申请 第十!条  下》列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建】设项目?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!时应进行建设项目】。水资:源论证并提交建设】项目水资源》论证报告书 】 :    (一—)农业?灌溉:建设项?目年取地表》水5:0万立方米》以上、地下水—20万立方米以上】的;    】 (二)工业建设】项目:年取地表水》10万立方米—以上、?地下水?5万立方《。米以上的; 】     (三)!城乡供水建设项目】年取地表水20万】立方米以上、地下水!5万立方《米以上的; !     (四【)其他?建设:项目年?取地表水10万立】方米以上、》地下水?。3万立方米以上【。的 —。 ,    建》。设项:目水:资,源论证报告书按【照取水许《可分级审批权—限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审:查批准 》     【其他低于本条规定】取水量的建设项目】需填写建设项—目水资源取用情况】表 《  第十一】条 ? 前条规定应【进行建设《项目水资源论证【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!目审批?、核准?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!有经批?准的建设《项目:水资源论证报告书】 第—三章 审查和—决定: ? 第十《二条  市、县】(市、区)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受理取水申请后【应对:。申请材?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!。理之日起45—个工作日内决—。定是否批准决—定批准的应同—时,签发取?水,申请:批准:文件审批期限—不包括听证和征【求,有关部门意见所需】的时间  ! ,  对?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!水的取?水申请市、县(市)!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在作出批准决定】前应征求《规划和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的意见对】。泰山风景名胜区范】围,。内的取水申请市【水,行政主管部门应征】求泰山风景名胜区】管理机构的意—见 —    行业用水定!额核定的用水量【是审批取水量的【。主要依据《 《 《。 第十三条— 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水行政主管部门不】予批准并书》面告知申请》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!据,     !(一)在地下水禁采!区取用地《下水的; 【 ,  》(二:)在取水许可总量】已,经达到取《。水,许可控制总》量的地区增》加取水量的; !  ?  : : (:三)可能对水—功,能区水?域使用功能》造成:重大损害《的;?    】 (四)取水【、,退,水布:局不合理的》;, —  :   (五)城市公!共供水管《网能够满足用水需】要时建设《项目自?建取水设《施取用地下水的;!     】(六)可能对他人或!者社会公《共利:益产生重《。大损害的; 【 ?    (七—)法律?、行政?法规规?定的其他情形 ! 第十四条》  水《行,政主管?部门认为取水涉及】社会公共利益—需要听证的》应当向社会公告【并举行听证 !  :  取《。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!之间重?。大利害关系的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在作出决定【前应当告知申请人】、,利害:关系人申《请人、利害》关系人要求听证的】水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听证   】。 因取水申请【引起争议《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!管部:门应中止审查;争】议解决或者诉—讼终止后恢复—审批程序《 : 第》十五条  —取水申请经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!申请:人方可建设取水工】程或者设施 【     取水!工程:或设施竣工》后申请人应按照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规定《报送:取水工程或》者设施试《运,行情况等相关—材,料;经验收合格后】核发取?水,许可证 】    直接利用】已有的取水》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!经水行政主》管部:门,审,查合:格发给取水许可【证 》第十六条 — 开采地下水的】。必须:取得:。取水申请批》准文件后方可开凿】水井并在凿井施工】结束后10日内向】取水口?所,在地水?行政主?管部:门提交成《井资料 】    任何—。单位和个《人不得为未取—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!的单位?和个人开凿取水【井 第十七【条  《取水申?请批准?后3年内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】。未开工?。建,设的取水申请批准】文件自行《失效 《 ,     建设】项目中取水事—项有较大变》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!新进行建《设项目?水资源论证》并重新办理取水【许,可手续 》 :第十八条 取】水许可?证有效期一》般为:5年:最长不超过10年】有效期届满需要【延续的取水》单位:或者个人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】45日前向原—审,批机关?。提出申请原审批【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!满,前作:出是否延续》的决定 【     取水单位!或者个人需要—变更取水许可事【项的应?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!原审批机关申—请办理有《。关变:。更手:续 第十【。九条 —依法获得《取水权的单》位,或者个人通过调【整产:品,和产业结构、改革工!艺,、节水等措施节【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!可的有?效期和取水限—额内经原《审批机关批》准可以依法》转让其节约的—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!。关办理取水》权变更手续 】 第四章 监督【管理 【第二十条 】取水:单,位或:者个人应《。当在每年《年底前向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!。年度的取水情—况和下一年》度取:水计划建议 】  ?   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依?照本地区下一年度】取水计划、取水单】位或个人的计划建】议、水资源状况【等按照?统筹协调、》。。综合平衡、》留有余地的原—则向取?水单位?或个人下达下—一年度的取》水计划取水单位或】个人确需调整取【水计划的应当经原】审批:机关同意《。并重新下达取水计】划取水计《。划不:得超过取《。水许:可限定的取水量 !     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按年【度将取?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!同级国土资源—部门将城市规划【。区地下水取水情况】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 》 第二十一条【 , :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!按照取水《。许可:证、:经批准的年》度取水计划和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的规定】取用水?资源并及时》缴纳水资源费 】     超】计划或超定》额取水?的对超计划或超【定额的部分累—进收:取水:资源:。费, :     取水!。单位或?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!术标准安装计量设】施保证计量设施正】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!报取水统计报表】    — 【第二十二条  有!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可以—对取:水,单位或者个人的【年度取水量予以【限,。制     (!一,)因自然《原,因,水资源?不能:满足:本地区正常供水【的;: 》。。    (二)【取水、退水》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!功能、生态与环境造!成严重?影响的; —。     (三】)地下水《严重超采或者因地】下,水开采引起地面沉】降等地质灾害的;】    】。 (四?。)出现需要》限制取水量》的其他特殊情况的!。 :    【 发生重大》旱,情时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可以对取》水单位或者》个人的取水量予【以,紧急限制《 : 第二十三条 ! 在地下水》超采区应当严格【控,制开:采地:下水在城《。市,公共:供水管网《覆盖:的范围?内严:格控制?自建取水《设施:取用地下水;已经】批准的取水许—可期满后应逐步【。压,。减地下水《开采量和年度用【水计划?直至限期封闭 】 第二十》四,条 《 ,市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加强对各县(市!、区)、市高新区取!水管理?情,况的监督检查对违】反,本办法规定擅自取】。水的可以《直接征收水资源费】、实施处罚 】 第二十五条 【  对违《反本:办法规定的行为由】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依法查处;构成犯】罪的移交司》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:事责任 第】二十六条 》 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的工作人员】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机—。关,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《移送: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 ? 第五章 附 【 则 【第二十七条 — 本办法自》20:0,7年9月1日—起施行?,     1!。9,9,2年:11月17日市政】府发布的第25【号令泰安市取—水,许可制度实施办【法同时停止执行 】 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