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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泰安—市取水?许可管理办法 ! 政:府令第125号【 , 泰安市取水许【可管理办法已经市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】。自2:007年9月—1日起施行》 , 市 ?长    ! 二O【O七年八《月十四日 — 第一章 总— 则 第一条!  为《加强水资《源的:管理和保《护促:进水资?源的节约与合理【开发利用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水法、国务院取水许!可和水资源费—征收管理条例、【山东省?取水:许可管理办法—等法:律法规结《。合,。我市实际制》定,本,办法 第二条!  ?本办法?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!水,。工程或者设施直【接从地下或河—流、湖泊、水—库,取用水资源 【 :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取水工程或【者设施是指闸、【坝、渠道、》人工河道、虹吸【。管、:水,。泵、水井以》及水电站等 !第,三条  市、县(!市、区)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:政区域内《的取水许可》管理 》   《  :泰安市?城市市?。区、泰山风景名胜区!范围内?的取水管理》由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!区范围?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!管委会按有关—规定进行管理— 第四条 ! 取水许可应首【先满足城乡》居民生活用水并【兼顾农业《、工业?。、生态?与环境用水等需要! , ?    《取,。水许可应坚》持地表?水与地下水》统,筹,考虑、优先》使用: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!结合、节流》优先的?原则实行总量—控制与定额》管理相?结合 》 第五条 — :取水许可应符合【当地水资源综—合规:划、水中长》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!区划批准取用的总】水,量不得超过》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!;,其中批准取》用,地下水?的,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!政区域地下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】合地:。下,水开发利《用,规划的要求 】 , ?。 , ,。 第】二章 申请与受理! 第》六条 —单位或者个人申【请取水?的须经批准取得【取水:许可证后方》。可取用水资源—,     下!列情: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!可证   ! , (一)农村—集体经?济组织及《。其成员使用本集【。体经济组《织的水塘《、水库中的水的【; —    (二)家】。庭生: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!畜禽饮用等少—。量取水的《;,,。 《    (》三)为保障矿井【等地:下工程?施工安?全和:生产安全《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!(排)水《的;   !  (四)为消除】对公:共,安全或?者公共利益的危害】临时应急取水的【。;,    】。 ,(五)为农业抗旱和!维护生态与环境【必须临时应急取水】的: : ,     前款第(!三,)项、第(》。四)项规定的取【水应及时报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;【。第(五)项规—定,的取水应经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同意 第】。七条 《 申请?取水的单位或者【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!人)应按下列规定】。向具有审批》权限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提出申?。请 ?。 :     》。(一)?日,。。取地表水《4万立方米以上或】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!方米以上的向省水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提《出申请?;, 》   ? (二)日取—地表水2万至4万立!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!3000至2万【立方米的跨县—。(市、区)行政区】域取水?的,取用矿泉水》。或地热水的向市水】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; 】  《   (《三)城市市》区、泰山风景名胜】区范围内取》水的向市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; —    — (四?)其他取水向县(】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申》请 第—八条: 申请—取水应当提交下【。列材料? ?。    》 (一)申请书;!     (!二)与第《三者利害关系的【相关说明; 】    》 (三)《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!有关备案材料;【   【  (四)》其他材料《。 第九条 】 市、》县(市、区)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自:收,到取水?。申请:之,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!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】并根据下列》不同情?形分别?作,出,处理 【 ,   (一)申请】材料齐全、符合法】定形式、属》于本机关受理—范围的?予以受理; 】     》(二)?提,交的材料不完—备或者申请内—容,填注不明《。的通知申请人—补正;?。。 : , ,     (—三)不属《于本机关受理—范围的告知申请【人向有受理》权限的机关提出申】请: ,。 第十条  】下列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建设项目在!提出取?水许可申请时—应,进行: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!并提交?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!报告书 —     (一】),农业灌?溉建设项目年—。取地表水《50万立方米以上】、地下水20万立方!米以上的;  !  : ,(二)工业建设项】目年取地表水—。1,0万立方《米以上、地下水5万!立方米以上的;】     】(三)城乡供水建设!项目:年,取,地表水20万立方】。米,。以上、地《下水5万《。立,方米以上的;— ?   《  :(四)其他》建,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!0万立方米以上【。。、地下?水,3万立方米以上【的 【    建设项【目水资?源论:证报告书《按照取水许可分【级审批?。权限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! ?     其【。他低于本条》规定取水量》的建设项目需填写】建设项目《水资源取《用情况表《  第!十,一条 《 前条规》定,应进行建设项目水】资源论证的建—设单:位在办理项目审批、!核,准或备案手续时应】当附有经批准的建】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!告书 第三!章 审?查,和决:定 第十】二条  市、县】(市、区)水行政主!管部门受理取水【申请后应对申请【材,料,进行全?。面审查自《受理之日《起45个工》作日内?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!准的应同时签—发取水申请批—准文件审批期限不】包括:听证和征求有—关部:门意:见,所需的时《间   】  对取《用城市规《划区地下水的取水】申请市、县(市【),水行政?主管部门在作出【批准决定前应—征求规?划和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!意见对泰山风—景名胜区《范围内的取水申【请,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!征求泰?山,风,景名胜?区,管理机构的意—见 》  : , , ,行业用水定额—核定的用水量是【审批取水量的主要】。依据 【 ?。 第?十三条? : 有下《列情:形之一的水行—政主管部门不—予批准并书面告知】申请:。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!。据,,。   —  (一)在地下水!。。。禁采区取用地下【水的;  【  (二)】在取水许可总—量已经达到》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!地区:增,加取水量的; 】   》 : :(三:)可能对《水功能?区水域使用功能造】成重大损害的;【    】 (四)取水、!退水布局《不合理的;— : 《    《(五)?城,。。市公共供水》。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!。要时建设项目—自建取?水设施?取用地下水》的; 《    — (六)可能对他人!或者:社会公共《利益产生重》大损害的; !     (—七)法律、行政法】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 第【十四条  水【行政主管部门认【为取: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!。。需要听证的》应当向?社会公告《并举:行听证《 ?   ? 取水涉及申请人!与他:人之间重大》利害关系的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在作—出,决定前应当》告知申请人、利害关!。系人申请人、利害】关系人要《求,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组织听—。证, :    因取水】申请引起争》议或者诉讼的—水行政?主管:部门:应中止?。审查;争议解决或】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!批,程序 第!十五条  取水申!请经水?。行政:主管部门批》准后申?请,。人,。方可建设取水—。工程或者设施 】     【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!后申请人应按照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】。规定报送《取水工程或》者设:施,试运行情《况等相关材料;经】验收合格后核—发取水许可证 !     直【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!程,或者设施取水的【经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审:查合格发《给取水许可证 ! ,第十六条《 《开采地下水的必须】取得取水《申请:批准文件后方可开】。凿,水井并在凿井施【工结束后10日内】向取水口所》在地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提交成?井资料 — :    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《得为未取得》取水申请批准—文件的单位和个【人开凿取水井 】 ,第十七条 — 取水申请批—准后3年内取—水,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!建设的?取水申?请批准文《件自行失效—     建!设项目中取水—事项有较《大变更?。的建设单位应—当,重新进行建设—项,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!办理取水许可手【续 第十八条!。 取《水许:可证有效期一—般为5年最》长不超过1》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!延续的取水单位【或者个人应当在有】效期:届满4?5日前向原》审批:机关:提出申请原审批【机关应当在有—效期届满前作出【是,否延续的决定 】 ?    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!要变更取水许—可事项的应当依照】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!机关:申,请,办理有?关变更手续 】 第十九条》 依法获得】取,水权:的单位或者》个,人通过调《整产品和产》业结构?、改革工艺、节【水等措施《节约水资源的—在取水许可的有【效期和取水限—额内:经原审批机关批准】可,以依法转让其节约】的水资源并到原审】批机关办理》取水权变更手续!。。 第?四章 监督》管,理 第二】十条 ? 取水单—位或:者个人?应当在每年年底【前向水行《。政主管部门报送【本年度的取》水情况和《。下一年度取水—计划建议》 : ,     水行【政,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!区下一年度取水【计划:、取水单位或个人的!计划建议、水—资,源,状况等?按照:统筹协调、综合平】衡、留有余地的原】则向取水《单位或个人下达【下一年度的取水计】划取水单位或个【人确需调《整取水?。计划的应当经原审】。批机关?同意并重新下达【取水:计划取水计划—不得超过取水许可】限定的取水量【 《 , ,  水?行政主?管部门应按年度【将取: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!同级国?土资源部门将城【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!情况抄送同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【 第二》十,。一条 《 取水单》位,或个人?应按照取水许可【证、经批准》的年度?取水:计划:和,水行政?主管部门的规定【取用水资源并及【时缴:纳水资源《费 》 ,    超计划或超!定额取水的对超【。计划: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!收取水资源》。费:     】取水单位《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!技术标准《安装计量《设施保?证计量?设施正常运行并按】照规定?填报:取水统计报表【   》 》 第二十二条 ! 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!。或,者个人的《年度取水量》予,以,限制?  ?   (一)因【自然原因水资源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】常,供水的; 】     》。。。(二)取水、退水对!。水功能?区水域使用功能【、生态与环境造【成严重影响的;【。     】(三)地《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!地下水开采引起【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!的; 》。     (四】)出:现需:要限制取水量的其】他特殊?情况的 —    【 发生重大旱—情时: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可以对取水单【位或者个人的—取水量予《以紧急限制 【 第二十》三条  在地【下水超采区应—当严格控《制开采地《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!管网覆盖的范围【内严格控《制,自建取?水设施取《用地下水《;已经批准的—取水许可期满后【应,逐步压减地》下水开采《量和:年度用水计划直【至限期封闭 !第二十四条 】 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加—强对各县(市、【区)、市《高新区?取水管?理情况的监督检【查对违反本办法【规定擅自取水—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!源,费、实施处》。罚 第二十】五条:。  对违》。反,本,办法规定的行为由】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依法查处;构成】犯,。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法,。追究刑事责任— 第》二十六条 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。忽,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。徇,私舞弊的由》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移送司?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 》 第五章 附 】则 第二十!七条 《本办法自2007年!9,月1日起施行—    】。 19?。92年11月17日!市政府?发布的?第25号《令泰安市取水—许可制度实施办【法同时停止执行 ! 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