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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泰安市取水许【可管理办《法 政府令第!125号 —泰安市取水许—可管理办法》已经:市政府?批,准现予公布自2【007年9》月,1日起施行》 市? 长    【 , 》 二OO七年【八月十四日 — 第一《。。章 总 《 ,则 《第一条  为【加强水资源》的管:理和:。保护促进水资源【的节约与《合,理,开,。发利用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、:国务院取水》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!。管理条例、山东省取!水许可管理》办法等法律法规【结合我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》。 第二条  !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!利用:取水工程或》者,设施:直接:从地下或河流、【。湖泊、水库取用水】资,源   】。  本办法所称取水!工,。。。程或者设施是指闸、!坝、渠道《、人:工河道、虹吸管【、水泵、水井以【及水电站等— 第《。三条  》。。市、县(市、区)】水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,区域内的《取水许?可管理?   【  :泰安市?城市市区、泰山风景!名胜区范围内的取】水管理?。由市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市高【新区范围《内的取水由》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!关规定进行管理 ! 第四条  】取水许可应》首先满足城乡—居民生活用水并【兼,顾农业、工业、生】态,与环:境用水等需》。。要 —  :  取水许可—应,坚持地?表水与地《下水统筹考虑—、优先使用》地表水开源》与节流相结合、【节流优?先的原则实行总【量控制与定额管【。理相结合》 第五条 】 取水许可应【。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!。规划、水《中长期供求规—划,和水:功能区?划批准取用的总【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!。区域可供水》量,;,其中:批,准取:用地:下水的总水量—不得超过本行—政区域地下水可开】采量:并应符?合地下水开发利【。用规划?的,要求 》    【 第二】章 申请与受理【 》第六条 单位!或者个人《申,请取水的须经—。批准取得取水—。许,可证后方《可取用水资源【   —  下列《情形不需要申—领取水许可证 !  ?   (一)—。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及其》成员使用本集体【经济组织的水塘、水!库中:的水的; 】     (二)】家庭生活和零—星散:养、圈养《畜禽:饮用等少量取水的;!  —   (三》)为保障矿井等地】下,工程施工《安全和生产安—全必须进行临时【。应急取(排)—水,的; — ,    《(,。四)为消除对—公共安全或者公共】利,。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!水的; 》  《 ,  (?。五)为农业抗—旱和维护生态与【环境必须临时—应急:取水的  !   前款第(【三,)项、第(四)项】规定:的取水应及时报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;【第(五?),项规定?的取水应经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同意 《 第七《条  申请取水的!单位或者个》人(以下《。简称申请人)应【按,下列规定向具有审】批,权限的?水行:政主管?部,门提出?申请 》 ,     (一【)日取地表水4万】。立方米以上或者【日取地下水2—万立方?米以上的《向省水?行政:主管部?门提出申请; 】     (二!)日取地表》水2万至4万立方米!或者日取地下—水30?00至2万立方米的!。跨县(市、区)【行政区域《取水的取《用矿:泉水或地热水的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提出申请;—    【 (三)城》市市区、泰山风景】名胜区范围内—取水的向市水行政】主管:部,门提出?申请; 》   》  (四)其他取】水向县(市、区)】。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,提出申请 — 第八条 !申请:取水:应,当提交下列材—料   】  (?一,)申请书;—。   —  (二)》与,第三:者利害关系的—相关说明《;  【   (三)—属于备案项目的【提供有关《备案材料; 【     (四!)其他材料— ?第九条 — ,市、县(市、区【。)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!之日:。。起5个工作日内对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】并根据下列不同情】形分别作出》。处理 —    《 (一)《申请:材,料齐全、《符合法定形式、属】于本机关《受理:范围:的予以?受理;?     】(二)提《交的材料不完备【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!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!; 》     (三)不!属于本机关》受理范围的》告,知申请?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!关提出申请 !。第十条 《  下列新》。建、改?建、扩建建设项目】在提出取水许—可,申请时应进》。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!证并提?交建设项目水资【源论证报告》书    ! (一)农业灌溉】建设项目年取地【表水50《万立方米以上、地】下水20万立方米】以上的?;,     (】二)工?业,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!10:万立方米以上、地下!。水5万立方》米以上的;》, 《   ? ,。(三:)城乡?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!表水20《万立方米以上、【地,下水:5万立?方米以上的;【  》  :。 (四)其他建设项!目年取地表水1【0万立方米以上【、地下水3万—立方米以上》的, 》     建设项】目水资源论证—报,告书按照取水许可】分级审批《权限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审—查,批准   !  其他《低于本条规定取水】量的建设项目需填】写建设?项目水?资源取用情况表 】  》 第?十一条 》 前?条,规定:应进行建设项目水】资源论证《的建设单位》在办理项目》审批、核准或—备,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!批准:的建设项目水资源】论证报告书 ! 第三章 审—查和决?定 第十】二条:  市《。、县(市《、区)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受理】。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!材料进?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!日起45个工作日内!决定是否批准决【定批准的应同时签】发取水申请批准【文,件审:批期限?。不,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!部门:。意,见所需的时间— ?     对取】用城市?规划区地下水—的取水申请市、县】(,市)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在》作出批准决》定,前应征求《规划和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!。见对泰山《。风景名?胜区范围内》的取水申《请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征求泰】山风景名胜区管【理机构的《意见  】。   行《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!水量是审批》取水量?的主要依据— : : 《 ,第十三条 — 有下《列情形?。之,一的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不予【批,准并书?面告知申请》人不批准的理—由和依据 【   《  (一)在地下水!禁采区取用地—下水的;   ! (二)在取!水许可总《量已经达到取水【。许可控制《。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!量的; 】   (【三)可能对水功【能区水域使》用功能造成重—大,损害的; !   (四)!取水:、退水布局不合理的!; 【    《。 (五)城市—公共:供水管网《。能够满足用水需【要时建设项目—自建取水《设施取用地下水的】;, ?     (六)!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!公共利益产生重大】损害的;《   【  (七)法律【、行政法规》规定的?其他情形 【 第十四条 —  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认》为取:水涉及?社会公共利益需要】听,。证的应当《向社会公告并—举行听证《    】 取水涉及申请【人与他人之》间重大利害关—系的: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在作出决定—前应:当告知申请人、【利害关系人申—。请人、利害关—系人要求《听证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组—织听证  【  因取水申【请引:起,争议或者诉讼的【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中止审查;争】议解决或《者,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!。程,序 — 第十五条 —。  :取水申请经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批:准后申请《人方:可,。建设取水工程或【者设施 】。    取水工程或!。设施竣工后》申请人应按照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的规【定报送取水工—程或:者设施?试运:行,情况等相《关材料;经验收【合格:后核发取水许可【证  【 , , 直接利用已—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!施取水的经》水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审查合格》发给取水许可证】 第十六条 ! 开采地下水的必!须取得取水》申,请批准文件》后方可开凿》水,井并在凿《井施工结束后10】日内向取水》。口所在地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! : ,   《  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?为未取得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】的单位和个人开【凿取水井 第十!七条:  取水》申请批准后3年【。。内取水?工程或者设施未【开工建?设的取水《申请批准文件自行】失效 《    — 建设项目中取水事!项有较大变更的建】。。设单位应当重新进】行建设项目水资【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!。水许可手续 】 第十八条 — 取水许可—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!最长:不超过10年有效期!届满需要《延续的取水》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在?有效期届满4—5日前向原审批【。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!机关应当在有效【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!续的决定《 《     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】需要变更取水许【可事项的应》。当,依照本?办法:规定:向原审?批机关?申请办理有关变更】手续 》 第十九条 【 依法获得取水】权的单位或者个【人,通过调整产品—和产业结构、改革工!艺、节水等措施节】约水资源的在取水】许,可的有效期和取水】限,额内经原审批机【关,批准:可以依法转让其【节约的水资源—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!。取,水权变更手续— ? ,第,四章: 监督?管理 — 第二十《条 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在每年年底—前,向水:行政主管部门报送】本年度的取水情况】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!建议  】   ?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依,。照本地区下一—年度取水计》划、取?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!建议、水资源—状况等按照统筹协】调、综合平衡、留有!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!位或个人下达—下一年度的取—水计:划取:水,单,位,或个人确需》调整取水计划—的应当经《原审批机关同意【。并重新下《达取:水计划取水计划不】得超过取《水许可限定的取【水量  】   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按:年度将取用地下水】的情:况,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!。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!水取水情况抄送【同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 第—二十一条 》 取水单—位或个人《应按照取水许可证】、经批?准的年?度取水计划和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的—规定取用水资—源并及时《缴,纳水资源费 !。。     》超计划?或超定额取水的【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!部,分累进收取水资【源费   !  取水单位—或个人应当依照【国家技术标准安【装计量?设,施保:证,计量:设施正?常运行并按照规【定填报取《水统计报表 】  :  ?。 《 第二十》二,条 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可以对取水单—位或者个人的年度】取水量予以限制【 ?。    (一)因】自然原因《水资源不能满—。足本地区正常供水】的,;   】  (二)》取水、退水对水功能!区水域使用功能【。、生态与环境造成严!重,影响的; 》     (三!)地下水《严重:超采或者因地—下水开采引起地【。面沉降等地质灾害】的; 【    (》四)出现需要限制取!水,量的其他特殊情【况,的 】    发生—。重大旱情时水行政】。。主,管部门?可以对取水单—位或者个人》的取水?量予以紧急限制】 : 第二十三条  !在地下水超采—区应当?严格:控制开?采地下水在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!盖的范围《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!设施取用地下水;】已经批?准,。的取:水,许,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!地下水开采量—和年度用水计划直】至,限期封闭 第!。二十四条 市!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!强对各县(市、区)!。、市高新区取水管理!。情,况的:监督检查对违反本】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!可以直接征收水资】源费、实《施,处,罚 ? 第?二十五条 — 对违反本办—法规定的行为由水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 第—二十六条 水!行政主管部门的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机关《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: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 《 第五?章 :附 则》 第二十七】条 ?本办法自20—。07年9《月1日?起施行 — ,。     199】2年11月》。17:日市:政府:。发,布的:第2:。5号:令,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!实施办法同》时停止执行 】 ?